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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东兴证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双杰电气202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新能”)积极响应北京市政府号召,大力推进在北京周边各区域的分布式光伏业务,通过“阳光惠民工程”,助力北京市2022年实现新能源占比达到社会能源消耗量10%的目标。为促进双杰新能业务发展,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展合作,由农业银行为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的终端用户(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终端用户”)提供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购建,并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5亿元,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贷款余额为限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5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为保障公司权益,本担保事项由终端用户以其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

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担保额度明细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担保
双杰电气与双杰新能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购建合同》的终端用户0%不适用050,00058.41%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光伏贷款业务尚无明确的借款人(即被担保人),如后续出现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被担保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借款人)系与双杰新能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购建合同》的终端用户。公司及贷款行对被担保人(借款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了贷款的相对安全性;被担保人(借款人)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此外,本次担保拟引入反担保措施,有利于降低担保风险。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实际发生的贷款余额为限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5亿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为保障公司权益,本担保事项由终端用户以其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促进光伏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基于公司在配电及控制设备领域的深厚积累,正在积极推进户用分布式光伏业务发展。公司与农业银行合作的模式已经过充分论证并得到认可。同时,公司采取了反担保及部分终端用户缴纳保证金等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担保整体风险较小,将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光伏业务的快速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公司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36,919.36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86,919.36万元,占比为63.4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9.94%;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6,723.5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53%。

2、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杰远电气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款1,000万元,全资孙公司双杰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对此提款事项提供保证担保。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形。

七、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农业银行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合作,由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所采取的模式,是目前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开发模式。该合作业务有

利于公司更好地开拓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此外,本次授信业务资金采用闭环方式进行管理,终端用户以其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也可以及时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体量,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本次业务涉及的资金采用闭环方式进行管理,由终端用户以其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 ______ ______ __ ___

李子韵 于洁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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