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以下核查对象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交易期间 | 自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股) | 自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票数量(股) | 核查对象类别 |
李军 | 董事长 | 2020-12-24至2020-12-25 | 0 | 33,448,900 | 内幕知情人 |
经核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