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相关担保解除承诺之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关于藏格集团、永鸿实业和肖永明先生申请延长巨龙铜业担保解除承诺之履行期限事项,我们认为:
延长其承诺之履行期限有利于巨龙铜业相关担保的顺利解除,同时控股股东藏格集团及关联方永鸿实业、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对上市公司承诺,如若因债务人违约,巨龙铜业实际履行了承担连带保证的偿付责任,则承诺人同意在接到巨龙铜业的书面通知后,将巨龙铜业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偿付的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支付到巨龙铜业指定账户。该承诺有效规避了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我们同意藏格集团、永鸿实业、肖永明先生关于延长巨龙铜业相关担保解除承诺之履行期限事项,并同意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10日,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3.08%股权,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公司向我们提交了该议案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和审阅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增加临时提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