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威科技 股票代码:688700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Dongwei Technology Co.,Ltd..(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021年6月11日
特别提示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一定时期内,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347.00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22.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1年5月3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7.26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客户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属于定制化设备,具有单台设备价格高、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同一客户在采购公司产品后,如无产能扩建、设备技改或工艺更新的需求,短期
内向公司进行重复大额采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面临持续开拓新客户的风险。未来若公司无法在维护原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拓新的客户,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2020年1月以来,国内外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到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降;随着国内疫情逐渐被控制,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已逐渐消除,公司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仍有所增长。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总体来看,新冠疫情预计在短期内无法消除,若未来新冠疫情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公司的主要竞争者均在中国大陆设厂,并引入国际先进的工艺方式与制造技术。其中水平连续式电镀工艺的代表企业为外资企业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技术来源于其集团的德国工厂;垂直升降式电镀工艺的代表企业为台资企业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港资企业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和港资企业宝龙自动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技术均来源于港台地区。目前各家竞争者也开始陆续推出垂直连续电镀设备。若上述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挤压、抢占公司产品的市场,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公司经营受下游PCB制造业景气度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目前产品主要面向下游PCB制造厂商,产品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PCB制造厂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增速。如果未来下游PCB制造业景气度下降,则预计下游PCB制造厂商将会减少相关电镀设备的采购,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存货较大以及客户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等构成。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存货分别为13,669.30万元、17,013.95万元和22,393.60万元,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250.19万元、464.48万元和519.3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
亦存在客户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情形,报告期各期由此产生的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64.09万元、145.09万元和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原因主要为如下两方面:一是客户内部规划或者产品结构调整,公司为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与客户协商对合同/订单进行调整或者取消,目前一般亦未收取相关违约金;二是公司设备运行情况未达到客户要求,客户要求对合同/订单进行调整或者取消。未来,若公司存货规模进一步扩大,或客户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情形增加,则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22,973.96万元、20,200.02万元和29,240.15万元,2020年末,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为76.90%。未来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七)新行业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PCB电镀领域和通用五金电镀领域。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公司已逐步向电镀设备的其他应用领域如新能源动力电池等下游新行业拓展,从而不断满足下游市场需求并提高公司销售规模。在下游新行业应用领域内,公司的技术储备及经营时间相对较短,相关运营经验尚有待进一步积累成熟,品牌认知度仍在建立过程中,同时由于不同的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方案选择存在不确定性、市场进入门槛和竞争格局等不同,从而使公司面临新行业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5号),同意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40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14,7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3,470,072股于2021年6月1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东威科技”,证券代码为“68870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15日
(三)股票简称:东威科技;扩位简称:东威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7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7,2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8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470,07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3,729,92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84.00万股,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93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489,92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10%,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9.41元,发行后总股本为14,720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约为
13.85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1GZAA70023),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424.26万元、7,893.82
万元,累计为15,318.08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在招股意向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Kunshan Dongwei Technology Co.,Ltd. |
注册资本 | 11,04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波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5年12月29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9年5月28日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设备维修;电镀设备、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生产及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嵌入式软件的开发、销售与售后服务;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设备零配件及耗材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电镀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应用于PCB电镀领域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水平式表面处理设备,以及应用于通用五金领域的龙门式电镀设备、滚镀类设备。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215311 |
电话号码 | 0512-57710500 |
传真号码 | 0512-57710500 |
互联网网址 | www.ksdwgroup.com |
电子邮箱 | DW10798@ksdwgroup.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钦义发(董事会秘书) | |
0512-57710500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刘建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刘建波直接持有公司4,760.00万股,通过方方圆圆间接持有公司5.15万股,通过家悦家悦间接持有公
司5.85万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50.74%的表决权。同时,刘建波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刘建波:男,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900619790808****,中专学历。1996年至2001年,任东莞友大电路板设备厂技术员、生产主管;2001年至2005年,任昆山东威机械设备服务部负责人;2005年至2019年,任东威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东威机械执行董事;2013年至今任广德东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深圳东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2、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本届任职期限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肖治国 | 董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李阳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聂小建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石国伟 | 董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本届任职期限 |
江泽军 | 董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林金堵 | 独立董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王俊 | 独立董事 | 女 | 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5月15日 |
陆华明 | 独立董事 | 男 | 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2)监事
公司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含职工监事),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本届任职期限 |
钟金才 | 监事会主席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危勇军 | 监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孔青 | 监事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本届任职期限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李阳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聂小建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钦义发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周湘荣 |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 男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月) |
1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4,760.00 | 32.34% | 36 |
2 | 肖治国 | 董事 | 813.99 | 5.53% | 12 |
3 | 李阳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533.45 | 3.62% | 12 |
4 | 危勇军 | 监事 | 414.55 | 2.82% | 12 |
5 | 聂小建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30 | 2.72% | 12 |
6 | 石国伟 | 董事 | 281.82 | 1.91% | 12 |
7 | 江泽军 | 董事 | 249.19 | 1.69% | 12 |
8 | 钟金才 | 监事会主席 | 150.91 | 1.03% | 12 |
9 | 孔青 | 监事 | - | - | - |
10 | 周湘荣 |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 79.83 | 0.54% | 12 |
11 | 钦义发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74.50 | 0.54% | 12 |
12 | 陆华明 | 独立董事 | - | - | - |
13 | 林金堵 | 独立董事 | - | - | - |
14 | 王俊 | 独立董事 | - | - | - |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月) |
1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11.00 | 0.07% | 36 |
2 | 肖治国 | 董事 | - | - | - |
3 | 李阳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 | 0.02% | 36 |
4 | 危勇军 | 监事 | - | - | - |
5 | 聂小建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 |
6 | 石国伟 | 董事 | - | - | - |
7 | 江泽军 | 董事 | - | - | - |
8 | 钟金才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9 | 孔青 | 监事 | 30.03 | 0.20% | 36 |
10 | 周湘荣 |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 - | - | - |
11 | 钦义发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 - | - |
12 | 陆华明 | 独立董事 | - | - | - |
13 | 林金堵 | 独立董事 | - | - | - |
14 | 王俊 | 独立董事 | - | - | - |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3人,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江泽军 | 董事 |
刘涛 | 研发总监 |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月) |
1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4,760.00 | 32.34% | 36 |
2 | 江泽军 | 董事 | 249.19 | 1.69% | 12 |
3 | 刘涛 | 研发总监 | 80.91 | 0.55% | 12 |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月) |
1 | 刘建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11.00 | 0.07% | 36 |
2 | 江泽军 | 董事 | - | - | - |
3 | 刘涛 | 研发总监 | - | - | - |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3、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情况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月) | ||
股份数(万股) | 比例 | 股份数(万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刘建波 | 4760.0000 | 43.12% | 4760.0000 | 32.34% | 36 |
肖治国 | 813.9909 | 7.37% | 813.9909 | 5.53% | 12 |
昆山方方圆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47.2290 | 5.86% | 647.2290 | 4.40% | 36 |
谢玉龙 | 586.3746 | 5.31% | 586.3746 | 3.98% | 12 |
李阳照 | 533.4464 | 4.83% | 533.4464 | 3.62% | 12 |
危勇军 | 414.5455 | 3.75% | 414.5455 | 2.82% | 12 |
聂小建 | 400.3009 | 3.63% | 400.3009 | 2.72% | 12 |
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0 | 3.62% | 400.0000 | 2.72% | 12 |
昆山零分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34 | 3.02% | 333.3334 | 2.26% | 12 |
石国伟 | 281.8182 | 2.55% | 281.8182 | 1.91% | 12 |
江泽军 | 249.1927 | 2.26% | 249.1927 | 1.69% | 12 |
陈以俊 | 240.6836 | 2.18% | 240.6836 | 1.64% | 12 |
昆山家悦家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94.0000 | 1.76% | 194.0000 | 1.32% | 36 |
钟金才 | 150.9091 | 1.37% | 150.9091 | 1.03% | 12 |
昆山市玉侨勇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3.3333 | 1.21% | 133.3333 | 0.91% | 12 |
李兴根 | 119.2364 | 1.08% | 119.2364 | 0.81% | 12 |
张伟忠 | 90.9091 | 0.82% | 90.9091 | 0.62% | 12 |
刘涛 | 80.9091 | 0.73% | 80.9091 | 0.55% | 12 |
周湘荣 | 80.0000 | 0.72% | 80.0000 | 0.54% | 12 |
钦义发 | 79.8333 | 0.72% | 79.8333 | 0.54% | 12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月) | ||
股份数(万股) | 比例 | 股份数(万股) | 比例 | ||
武天祥 | 74.5000 | 0.67% | 74.5000 | 0.51% | 12 |
涂世华 | 70.0000 | 0.63% | 70.0000 | 0.48% | 12 |
邵文庆 | 60.0000 | 0.54% | 60.0000 | 0.41% | 12 |
夏明凯 | 50.9091 | 0.46% | 50.9091 | 0.35% | 12 |
张军 | 40.0000 | 0.36% | 40.0000 | 0.27% | 12 |
罗冬华 | 30.0000 | 0.27% | 30.0000 | 0.20% | 12 |
李双芳 | 27.2727 | 0.25% | 27.2727 | 0.19% | 12 |
陈元 | 20.0000 | 0.18% | 20.0000 | 0.14% | 12 |
朱锦平 | 20.0000 | 0.18% | 20.0000 | 0.14% | 12 |
徐之光 | 20.0000 | 0.18% | 20.0000 | 0.14% | 12 |
张振 | 20.0000 | 0.18% | 20.0000 | 0.14% | 12 |
江进利 | 17.2727 | 0.16% | 17.2727 | 0.12% | 12 |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84.0000 | 1.25% | 24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 - | 148.9928 | 1.01% | 6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3,347.0072 | 22.74% | - |
合计 | 11,040.0000 | 100.00% | 14,720.0000 | 100.00% | - |
注: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合计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限(月) |
1 | 刘建波 | 47,600,000 | 32.34% | 36 |
2 | 肖治国 | 8,139,909 | 5.53% | 12 |
3 | 昆山方方圆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472,290 | 4.40% | 36 |
4 | 谢玉龙 | 5,863,746 | 3.98% | 12 |
5 | 李阳照 | 5,334,464 | 3.62% | 12 |
6 | 危勇军 | 4,145,455 | 2.82% | 12 |
7 | 聂小建 | 4,003,009 | 2.72% | 12 |
8 | 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0 | 2.72% | 12 |
9 | 昆山零分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34 | 2.26% | 12 |
10 | 石国伟 | 2,818,182 | 1.91% | 12 |
合计 | 91,710,389 | 62.30% | - |
注: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合计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八)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5.00%,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4,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84.00万股,获配金额1,731.44万元。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840,000 | 17,314,400.00 | 24个月 |
注: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份无需缴纳战略配售经纪佣金。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6,800,000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4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7.55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3元(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2.12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股(以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628.8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信永中和[2021]验字第XYZH/2021GZAA7045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9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8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28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2,238,059.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049,940.83元,其中新增注册股本为人民币36,8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57,249,940.83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
1 |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 3,300.00万元 |
2 |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 687.00万元 |
3 | 律师费用 | 764.15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3.21万元 |
5 | 发行手续费用 | 29.45万元 |
发行费用合计 | 5,223.81万元 |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9,404.99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36,579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4万股,占发行总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49,906,041,5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758.39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98.40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80206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3,970,324股,放弃认购数量13,67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097.6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097.6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67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1GZAA70023)。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GZAA7028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根据上述《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160.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3.9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7.5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9.31%。2021年1-3月,公司经营业绩相较去年同期增加较多,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2020年一季度国内外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阶段性影响,2021年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防控效果显现,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营业收入相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另一方面,随着5G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下游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加大市场开拓,使得公司2021年1-3月经营业绩大幅增加。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8112001013400606606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0532701040024028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512905172910803 |
4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 0706678851120100077895 |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电话:021-35082189
传真:0755-82825569
保荐代表人:周鹏翔(0755-82825447)、胡德(0755-82825447)
项目协办人:王庆坡
其他经办人员:宋修一、陈磊、汤正、孙翊文、史安之、万伟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周鹏翔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科远智慧(002380.SZ)、延安必康(002411.SZ)、百川股份(002455.SZ)、林洋能源(601222.SH)、日出东方(603366.SH)、扬杰科技(300373.SZ)、普丽盛(300442.SZ)、启迪设计(300500.SZ)、苏利股份(603585.SH)、金陵体育(300651.SZ)、隆盛科技(300680.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以及科远智慧(002380.SZ)非公开发行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运作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胡德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要主持或参与林洋能源(601222.SH)、日出东方(603366.SH)、普丽盛(300442.SZ)、新美星
(300509.SZ)、福达合金(603045.SH)、晶丰明源(688368.SH)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波控制的企业方方圆圆、家悦家悦、昆山德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谢玉龙、苏州国发、宁波玉喜、陈以俊、昆山玉侨、李兴根、张伟忠、武天祥、涂世华、邵文庆、夏明凯、张军、罗冬华、李双芳、陈元、朱锦平、徐之光、张振、江进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治国、李阳照、聂小建、石国伟、江泽军、周湘荣、钦义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金才、危勇军、孔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建波、江泽军、刘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自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实际控制人刘建波配偶刘娟、配偶之弟刘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8、关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波,刘建波控制的其他企业方方圆圆、家悦家悦、昆山德鹏,公司股东谢玉龙、苏州国发、宁波玉喜、陈以俊、昆山玉侨、李兴根、张伟忠、武天祥、涂世华、邵文庆、夏明凯、张军、罗冬华、李双芳、陈元、朱锦平、徐之光、张振、江进利,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治国、李阳照、聂小建、石国伟、江泽军、周湘荣、钦义发,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金才、危勇军、孔青,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涛承诺:如本人/本机构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关于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波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肖治国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方方圆圆、谢玉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本机构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本机构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波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的各项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董事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波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加强市场开拓,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电镀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凭借着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优良的产品质量,公司产品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
管理的良性循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 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波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肖治国、方方圆圆、谢玉龙承诺:
本人/本机构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机构的部分;
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如因本人/本机构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 保荐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相关承诺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相关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发行人评估机构相关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