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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或超过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3、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决定。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由公司总裁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裁。

2、总裁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超过总裁审批权限的外汇业务,需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3、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4、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5、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总裁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总裁、财务部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

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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