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1-004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313,105.2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8号)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4.637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1.0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4,201,538.31元,扣除发行费用51,342,622.6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2,858,915.6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0200193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285.89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6,000.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 | 9,555.00 | 9,555.00 | 9,555.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6,445.00 | 16,445.00 | 10,730.89 |
合计 | 26,000.00 | 26,000.00 | 20,285.89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截止2021年5月24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 | 95,550,000.00 | 95,550,000.00 | 36,978,973.11 | 36,978,973.11 |
补充流动资金 | 164,450,000.00 | 107,308,915.67 | 0 | 0 |
合计 | 260,000,000.00 | 202,858,915.67 | 36,978,973.11 | 36,978,973.11 |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已出具了华兴专字[2021]21000200225号《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已出具了华兴专字[2021]21000200225号《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5月2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华兴专字[2021]21000200225号《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