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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依法运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层级

第三条 管理层级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管理序列中的级次,公司为第一级。

第四条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产丽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级,由公司直接管理,简称“子集团”。

第五条 子集团下属企业或公司委托子集团管理的企业为第三级,统称“所属企业”,由子集团直接管理。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

第六条 子集团治理结构

1.实行董事会、监事制。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子集团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监事监督子集团经营活动,并列席董事会。

2.子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子集团董事会聘任产生。

第七条 所属企业治理结构

1.全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子集团任命。

2.控股所属企业原则上由子集团委派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人员,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要求,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的权限范围,应符合子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超过子公司权限范围的,应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与产权变动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部门(室),并组织各部门(室)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报子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制定详细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统筹规划人员编制,严格筛选公司所需人才,建立严谨的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合并会计报表等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上述信息由子公司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公司,不得私下向其他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能按要求报告,公司将追究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子公司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5.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集团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制定对其所属企业的管理细则,并报公司经营班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参股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加以实现,由子集团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制的子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子公司管理制度》失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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