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晓勇(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郑曙光(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段嘉刚(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