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就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常铝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向全资子公司常铝新能源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且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是出于该公司的经营所需,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金管理,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鉴于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进一步加大产融结合,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配合子公司包头常铝属地政府产业基金参与、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构建多元化的投资平台,公司与包头市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专业投资机构签署《包头市重点产业基金稀土高新区叁号子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待资金募集到位后,根据必要程序定向对包头常铝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包头常铝的资本金实力,提升包头常铝的运营能力。
鉴于此,我们同意上述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顾维军 | 龚菊明 | 赵增耀 |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