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74 号
李有明、曾燕云:
李有明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控股股东,曾燕云系李有明的一致行动人。2016年8月30日广信材料上市时,李有明持有广信材料股份5,461.94万股,持股比例为54.62%。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李有明及其一致系动人曾燕云合计持有广信材料股份比例由54.62%降至
40.98%,其中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9.35%、因集中竞价交易增持0.14%、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4.43%。李有明、曾燕云在合计持有广信材料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广信材料股份,直至2021年6月9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