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及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附: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公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报送日期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知情 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注) | 筹划决策方式 | 时间 | 地点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参与机构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