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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0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三、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对拟设立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和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为项目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系各方正常履行股东义务,公平、对等,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养殖场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1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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