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21-01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16 | - | 2021/6/17 | 2021/6/17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16 | - | 2021/6/17 | 2021/6/17 |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cosl.com.cn)的《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海油服计划财务部联系电话:010-84521685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