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