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预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作为抵押,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贷款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