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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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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5月出具的《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52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公司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年报问询函》法律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若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朗源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年报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年度,你公司营业外收入中产生火灾赔偿款1,768.70万元,请说明发生火灾的具体情况,是否为重大安全事故,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是否产生影响。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生火灾的具体情况

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龙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公司的说明,相关火灾情况如下:

2017年6月27日15时35分许,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源”)仓库发生火灾,于当日19时左右扑灭,起火部位为位于起火南大库自南向北第三道屋顶天沟下堆放的苹果筐处,过火面积约1,900平方米,主要涉及公司的松子和南瓜子车间,烧毁厂房、X激光机、干燥机、色选机、

苹果筐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该次火灾是否为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龙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9号),本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81民初4389号、(2018)鲁068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火灾事故中朗源股份各项损失金额合计14,324,476.23元、百果源各项损失金额合计6,124,409.95元。因此,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总计未达到5,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http://yjt.shandong.gov.cn/zwgk/sgs/)公开检索,并未检索到公司因该等事项被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次火灾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是否产生影响

经核查,公司曾就相关厂房、设备等资产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因该次火灾损毁厂房、设备等资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已经获得了理赔,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泰山财保龙口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保险单,百果源与泰山保险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保险单,公司、百果源均在泰山保险处投保财产综合险,投保范围包括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公司的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日0时起至2017年7月31日24时止,百果源的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6日24时止。

在该次火灾发生后,公司、百果源与泰山保险就理赔事项产生争议,并分别就该事项起诉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泰山保险支付保险金、公司垫

付的保险公估费、律师费用、因迟延支付保险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81民初4389号、(2018)鲁068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民终7275号、(2019)鲁06民终74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中朗源股份各项损失金额合计14,324,476.23元、百果源各项损失金额合计6,124,409.95元,判令泰山保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朗源股份保险金14,324,476.23元及利息,给付原告百果源保险金6,124,409.95元及利息。根据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截至2020年10月,公司及百果源合计收到火灾赔偿款合计2,245.64万元。根据公司的说明,该火灾仅涉及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且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受损车间已修缮完毕,已正常开展生产运营,相关损失亦已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火灾没有对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该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亦未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2. 该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仅涉及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且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受损车间已修缮完毕,已正常开展生产运营,相关损失亦已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该次火灾没有对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周德芳
2021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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