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 、陈荣盛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