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4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董事视为出席会议。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65,384,5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818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5,348,0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7801%,通过网络出席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1,4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37%。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9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84%。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刘少德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83,128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5,297,2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7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刘少德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83,128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5,297,2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7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刘少德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83,128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5,297,2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7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律师刘小进、陈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