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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1-05-26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5月25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802000018588088、2000426370000183、10527801040011228和7323910182600062674,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钱忠伟先生、缪进义先生和陈海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芳集团和韩小军等44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3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鹿港科技”,证券代码“601599”;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4,240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5月27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5月27日 
    3、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4、股票代码:601599 
    5、A股发行后总股本:212,00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3,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钱忠伟先生、缪进义先生和陈海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芳集团和韩小军等44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1,060万股股份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4,24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11、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lug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镇 
    4、注册资本:15,900万元(本次发行前) 
    5、法定代表人:钱文龙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全毛、化纤、各类混纺纱线、毛条、高仿真化纤、差别化纤维和特种天然纤维纱线及织物、特种纺织品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纺织原料、针纺织品、五金、服装、钢材、建材的购销。 
    7、主营业务:各类针织毛纺纱线以及高档精纺呢绒面料生产与销售。 
    8、所属行业:毛纺织 
    9、电话号码:0512-58353258 
    10、传真号码:0512-58470080 
    11、互联网网址:www.lugangwool.com 
    12、电子信箱:info@lugangwool.com 
    13、董事会秘书:邹国栋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钱文龙          董事长 
    钱忠伟  董事、副董事长 
    缪进义  董事、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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