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娱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宜。
二、《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东青先生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保证了公司资金正常运转,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接受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李卓明
刘娥平
杨 勇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