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通过中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E信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E信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E信业务定价公允,属于正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减轻公司资金压力。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通过中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E信业务的关联交易。
一致同意将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与中铁资本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铁资本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铁资本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正常经营需要,定价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铁资本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联交易。
一致同意将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增加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一致同意将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炳明 李冬梅 林萌
2021年 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