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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8

证券代码:300995证券简称:奇德新材公告编号:2021-001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7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708,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98,147.9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10,652.0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1,04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49,070,652.0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9日审验并出具XYZH/2021GZAA301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项目名称专户余额(万元)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分行15010078801500002755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18,781.86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44050167021700001889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5,563.18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398040100100047589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301.75
合计28,646.79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1.07万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人民币1,635.72万元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和银行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三家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上述三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娜、文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GZAA30187号《验资报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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