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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所涉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7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57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所涉相关事

项进展的公告

一、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所涉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就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注:本公告中提及的“金龙集团”均指“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就关注函的问题“1、结合公司股权结构、相关股东派驻董事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等详细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及相关依据”,回复公告中提及:

1、2019年3月,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国信”)及万跃萍与金龙集团及其关联方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第3.6条规定:“金绍平、金龙集团及其他关联主体承诺在终止协议第3.1 条项下条件(包括汉邦国信收回全部债权、万跃萍收回全部债权或已取得法院作出的可以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修改金龙机电章程。”

2、公司将根据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及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判断和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目前,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及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

1、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

2021年6月3日晚间,公司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发来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终止协议》第3.6条第一款中约定的涉及金龙集团承诺的内容“本协议3.1条项下条件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修改金龙机电的公司章程”解除。

就金龙集团管理人发来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公司致函了汉邦国信及万跃萍,请其确认:(1)是否已收到上述(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

(2)截至目前,汉邦国信及万跃萍与金龙集团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进展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复函,复函中称:其已收到上述(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但汉邦国信在《终止协议》第3.1条项下的债权尚未获全部清偿,万跃萍在《终止协议》第3.1条项下的债权至今未获得任何清偿。

2、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

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14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部分问题涉及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

就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公司致函了金龙集团。

2021年5月27日,金龙集团及管理人向公司回函,回函中称: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尚未有意向投资者向我司管理人提供投资方案。目前我司在积极接洽意向投资者,后续将根据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及时披露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三、关于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及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

根据上述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公司仍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规定:“(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1、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截至2021年5月31日,金龙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2,426,7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880%。金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公司股份28,8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89%。金龙集团与金美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251,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769%。金龙集团不属于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属于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2、金龙集团、金绍平目前不能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

(1)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金绍平于2018年5月起已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金绍平及其近亲属目前亦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3)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做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亦已转移至管理人。截至目前,金龙集团的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金龙集团及金绍平亦不能直接通过表决权影响公司董事的选举。

(4)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该等董事会成员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推荐,无金龙集团或金绍平或其关联方提名或推荐的人员。

3、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所持公司的股份处于不确定状态

(1)截至2021年5月31日,金龙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132,426,7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

股份数量为132,185,11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76%;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32,425,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5%。金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公司股份28,8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27%;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27%。鉴于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公司的股份处于不确定状态。

(2)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做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管理人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金龙集团的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将对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处置,因此,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亦处于不确定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金龙集团虽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能够界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基于金龙集团、金绍平目前不能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金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并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目前阶段,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仍难以判断。因此,截至目前,公司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和变化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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