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绩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与吴毅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是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签订的《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考虑了
影视行业大环境变化及疫情影响,为努力盘活公司现有资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将退剧再销售收入纳入天意影视原股东新的业绩承诺计算范畴,有利于发挥吴毅先生的管理积极性,带领天意影视度过行业困难期,保障上市公司影视投资的保值增值。因此,公司修订后的业绩补偿协议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魏鹏举 吴小亮 张雷宝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