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通线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共计7,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05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80万元。扣除相关承销费用3,000万元后,东兴证券已将其余募集资金35,380万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在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667,307.61元。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验资报告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 | 30,167.80 | 23,704.60 |
1.1 | 新型铝合金复合电缆 | ||
1.2 | 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 | ||
1.3 | 油井开采潜油泵电缆 | ||
1.4 | 油气开采连续管及智能管缆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169.70 | 4,062.1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40,337.50 | 32,766.73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6,132,692.39元(不含税)。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中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自筹资金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 | 3,000,000.00 | 3,000,000.00 |
2 | 审计费 | 3,600,000.00 | 3,600,000.00 |
3 | 发行上市手续费 | 904,731.64 | 904,731.64 |
合计 | 7,504,731.64 | 7,504,731.64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针对上述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206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部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核查意见》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王刚)
(彭丹)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