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0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
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5047,31.64元。该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ZB10554号)。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已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1 | 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路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 | 30,167.80 | 23,704.60 | 0 |
1.1 | 新型铝合金复合电缆 | |||
1.2 | 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 | |||
1.3 | 油井开采潜油泵电缆 | |||
1.4 | 油气开采连续管及智能管缆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169.70 | 4.062.13 | 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40,337.50 | 32,766.73 | 5,000.00 |
三、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6,132,692.39元(不含税),截止2021年5月31日,其中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
1 | 保荐费 | 3,000,000.00 | 3,000,000.00 |
2 | 审计费 | 3,600,000.00 | 3,600,000.00 |
3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904,731.64 | 904,731.64 |
合计 | 7,504,731.64 | 7,504,731.64 |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206号,认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5月31日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中的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部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核查意见。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