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8号),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165,577股。截至2021年6月7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93.7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4,307.1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135,686.5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6月7日,公司上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金额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市支行 | 94120078801800001963 | 795,754,710.7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 | 573900278110333 | 1,700,000,000.00 |
合计 | 2,495,754,710.70 |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1号)。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