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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川华信综A(2021)第00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华融化学”)的《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1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该审核意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逐项进行落实,按照《问询函》意见要求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注: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以下编号不连续,按《问询函》编号回复。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问询函所列问题宋体:对问询函的所列问题的回复楷体: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楷体(加粗):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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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 3
2.关于境外销售 ··································································································· 34
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 ··························································································· 48
4.关于毛利率 ······································································································ 61
5.关于主要客户与经销模式 ················································································ 86
6.关于主要供应商与采购 ·················································································· 124
7.关于应收账款 ································································································· 152
8.关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 166
9.关于存货 ········································································································ 178
10.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 187
11.关于应付账款 ······························································································· 201
12.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 210
13.关于期间费用 ······························································································· 213
14.关于财务内控 ······························································································· 226
15.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 ·················································· 234
17.关于关联交易 ······························································································· 253
18.关于同业竞争及关停PVC业务 ··································································· 310
19.关于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 328
22.关于历史沿革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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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申报文件显示:(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为精细钾产品和氯产品,报告期内精细钾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约六成、氯产品约四成。发行人的精细钾产品主要包括片碱与液碱,氯产品主要包括聚氯乙烯、次氯酸钠、盐酸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与氯产品的整体产销量及销售收入均呈增长趋势,其中液碱、盐酸、次氯酸钠存在销量高于产量的情况,液碱主要因为外购外销产品的影响,盐酸、次氯酸钠主要是公司内部领用影响。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是否均为自产品,是否存在贸易类业务,如存在,请列示贸易类业务开展形式、发生原因及必要性、业务规模、涉及产品、交易对象。(2)结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量、销量的计算方法,列示各期各类自产品中自用与外销的数量、占比,是否存在合计产量超设计产能或审批备案产能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内部领用影响下造成盐酸、次氯酸钠销量高于产量的原因。(3)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变动趋势、同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主要细分产品销量变动的原因;结合不同形态氢氧化钾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物理性质等各方面差异,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片碱销量不断下降而液碱销量不断上升的原因;结合产品收入构成,进一步分析并披露2018年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4)对比同行业公司平均售价及行业公开价格,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各产品单价波动原因,与同行业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5)说明招股书所披露主要细分产品的产销量、产能等数据是否均为折百后数据,进一步列明申报文件中涉及产品数量内容所指具体浓度、规格,提高数据的可比较性。(6)说明各细分产品对应的主要浓度规格及该规格下对应的下游应用领域,分析各期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变动,说明变动原因。(7)结合公司产品的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列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构成情况、涉及的主要产品、金额、销量,分析收入构成变动原因;如有产品涉及多个应用领域,请说明不同应用领域下该产品的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涉及差异化的生产工序或资质认证要求。
(8)披露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各期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结合销售合同条款,披露退换货的处理流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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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是否均为自产品,是否存在贸易类业务,如存在,请列示贸易类业务开展形式、发生原因及必要性、业务规模、涉及产品、交易对象报告期内发行人所销售产品并非全部为自产产品,存在部分贸易类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主营业务收入 | 944.14 | 65.49% | 425.27 | 44.45% | 353.86 | 90.48% |
其中:固钾 | 0.15 | 0.01% | 19.43 | 2.03% | 95.10 | 24.31% |
液钾 | 343.90 | 23.85% | 336.67 | 35.19% | 216.37 | 55.32% |
聚氯乙烯 | 551.77 | 38.27% | - | - | - | - |
次氯酸钠 | 5.83 | 0.40% | 4.03 | 0.42% | - | - |
精制氯化钾 | 42.48 | 2.95% | 65.14 | 6.81% | 42.40 | 10.84% |
其他业务收入 | 497.58 | 34.51% | 531.42 | 55.55% | 37.24 | 9.52% |
其中:磷酸二氢钾 | 316.49 | 21.95% | 61.55 | 6.43% | 37.24 | 9.52% |
硫酸钾 | - | - | 460.55 | 48.14% | - | - |
其他 | 181.09 | 12.56% | 9.32 | 0.97% | - | - |
合计 | 1,441.72 | 100.00% | 956.69 | 100.00% | 391.10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类业务收入分别为391.10万元、956.69万元及1,441.7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40%、0.93%和1.52%,销售规模及占比均较小。发行人贸易类业务主要通过无仓储、无加工的票据贸易方式开展,由生产厂商直接送往终端用户。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类业务主要客户及销售内容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贸易类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551.77 | 38.27% | 聚氯乙烯 |
2 | 四川新创信化工有限公司 | 312.56 | 21.68% | 磷酸二氢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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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衢州佳泰化工有限公司 | 140.11 | 9.72% | 液钾 |
4 |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 101.48 | 7.04% | 磷酸 |
5 | 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100.78 | 6.99% | 液钾 |
合计 | 1,206.70 | 83.70% | -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贸易类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南京盐湖化工有限公司 | 460.55 | 48.14% | 硫酸钾 |
2 |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36.67 | 35.19% | 液钾 |
3 | 普利司通(惠州)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 65.14 | 6.81% | 精制氯化钾 |
4 | 四川省什邡金大化工有限公司 | 54.12 | 5.66% | 磷酸二氢钾 |
5 | 江苏科伦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 19.43 | 2.03% | 固钾 |
合计 | 935.92 | 97.83% | -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贸易类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16.37 | 55.32% | 液钾 |
2 | 沈阳文盛化工有限公司 | 95.10 | 24.31% | 固钾 |
3 | 普利司通(惠州)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 42.40 | 10.84% | 精制氯化钾 |
4 | 成都成晨运输配送有限公司 | 37.24 | 9.52% | 磷酸二氢钾 |
合计 | 391.10 | 100.00% | - |
注:前五大客户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
发行人贸易类业务发生的原因及必要性包括:其一,在氢氧化钾产能无法满足部分客户需求,或考虑运距经济性时,发行人会通过贸易外购的形式解决其临时需求;其二,为满足部分下游客户对其他化工产品的一揽子需求,发行人会外采部分非自产产品以维护合作关系;其三,发行人亦通过相关贸易产品挖掘潜在客户,为未来进一步开拓新产品、新市场奠定基础;其四,在发行人装置停产检修而库存不足时,也会少量外采相关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
(二)结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量、销量的计算方法,列示各期各类自产品中自用与外销的数量、占比,是否存在合计产量超设计产能或审批备案产能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内部领用影响下造成盐酸、次氯酸钠销量高于产量的原因
1、公司主要产成品的工艺流程及内部领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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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产品分为精细钾产品与氯产品两类,主要产成品包括氢氧化钾、聚氯乙烯树脂、盐酸、次氯酸钠以及液氯等。根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发行人使用氯化钾等原材料通过电解装置反应生成主含量30%的氢氧化钾溶液(即“氢氧化钾电解液”)及氯气、氢气等中间产品,其中:主含量30%的氢氧化钾溶液经过浓缩、蒸发或冷却制片等工序生产为主含量更高的液钾及固钾产成品;氯气通过干燥、液化等工序生成产成品液氯;氯气与烧碱反应生成产成品次氯酸钠;氯气与氢气合成中间产品氯化氢,在吸收塔用水吸收生成产成品盐酸,同时氯化氢气体也作为原料之一参与反应生成产成品聚氯乙烯树脂。具体工艺流程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四)公司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盐酸、次氯酸钠作为用途广泛的基础化学品,在报告期内存在内部领用的情形,主要为:盐酸作为生产辅料内部领用至钾碱分厂电解工序、纯水装置反洗树脂工序等生产工序;次氯酸钠领用至PVC装置上清液处理工序等生产环节,及污水处理站水净化处理、厂区日常消毒杀菌等。此外,为满足周边地区客户液钾需求,在液钾蒸发产能不足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使用固钾与主含量30%的氢氧化钾溶液混合调配制作主含量48%液钾产品的情形,因此固钾产品也存在内部领用。
2、公司产能、产量、内部领用及销量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内部领用、销量等数据如下:
单位:万吨
产品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氢氧化钾 | 装置产能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装置产量 | 100,568.75 | 95,265.26 | 91,195.49 | |
固钾 | 装置产量 | 64,409.94 | 62,769.09 | 60,454.56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8,689.14 | 4,346.48 | 1,718.03 | |
外销量 | 55,720.80 | 58,422.61 | 58,736.53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13.49% | 6.92% |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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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86.51% | 93.08% | 97.16% | |
实际销量 | 56,656.08 | 56,717.92 | 59,801.68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101.68% | 97.08% | 101.81% | |
液钾 | 装置产量 | 45,267.60 | 32,905.61 | 30,478.88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 | - | - | |
外销量 | 45,267.60 | 32,905.61 | 30,478.88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 | - | - |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实际销量 | 45,361.20 | 32,929.95 | 30,599.09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100.21% | 100.07% | 100.39% | |
聚氯乙烯 | 装置产能 | 80,000.00 | 80,000.00 | 80,000.00 |
装置产量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 | - | - | |
外销量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 | - | - |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实际销量 | 52,090.10 | 62,983.83 | 63,767.75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100.35% | 100.35% | 100.03% | |
液氯 | 装置产能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装置产量 | 3,387.36 | 2,937.74 | 3,993.50 |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 | - | - | |
外销量 | 3,387.36 | 2,937.74 | 3,993.50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 | - | - |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实际销量 | 3,434.70 | 2,967.68 | 3,897.96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101.40% | 101.02% | 97.61% | |
盐酸 | 装置产能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装置产量 | 76,595.83 | 49,979.03 | 44,848.21 |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2,487.17 | 2,914.29 | 2,679.93 | |
外销量 | 74,108.66 | 47,064.74 | 42,168.28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3.25% | 5.83% | 5.98% |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96.75% | 94.17% | 9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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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实际销量 | 74,662.33 | 46,547.18 | 42,320.38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100.75% | 98.90% | 100.36% | |
次氯酸钠 | 装置产能 | 40,000.00 | 40,000.00 | 40,000.00 |
装置产量 | 47,029.73 | 42,825.49 | 16,321.57 | |
其中:内部领用量 | 1,274.11 | 1,218.50 | 1,229.80 | |
外销量 | 45,755.62 | 41,606.99 | 15,091.77 | |
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 | 3.79% | 2.85% | 7.53% | |
自产中外销的占比 | 96.21% | 97.15% | 92.47% | |
实际销量 | 44,273.64 | 41,546.32 | 15,091.77 | |
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 | 96.76% | 99.85% | 100.00% |
上表中,产品产能为公司报告期内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产能。公司氢氧化钾产品的证载产能依据电解装置电解能力核定。为保持产能利用率数据口径的一致性,氢氧化钾产量系以电解装置电解精制盐水后产生的中间产品主含量为30%的氢氧化钾溶液折百计算得到。除氢氧化钾之外,其他产品的证载产能均为产成品口径。产量方面,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外购用于加工(如外购四川盐湖液钾经过滤除杂、取样检测等操作处理,以达到公司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或直接转售的情形,其产量及销量存在不同计算口径。为准确反映公司生产装置的实际产量情况,上表中以“装置产量”口径列示。部分产品存在内部领用的情况,上表中的“内部领用量”即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内部领用产品数量;剔除内部领用量,剩余部分即为“外销量”,该外销量与当期公司实际销量的差异为库存影响。因此,报告期内各期各类自产品中自用与外销的数量、占比即为上表中列示的“内部领用量”、“外销量”、“自产中内部领用占比”、“自产中外销的占比”。销量方面,上表中“实际销量”为装置生产产品的当期实际销售数量,不含外购外销及外购经加工后外销等情形。剔除内部领用的影响之后,公司产品的实际产销比即为上表中列示的“实际销量/自产中外销量”,其各期数据基本围绕100%上下波动,主要系各期产品库存结转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原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报告期内盐酸和次氯酸钠产量均小于销量,主要系公司内部领用影响”系笔误,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更正为“公司报告期内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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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次氯酸钠产量均高于销量,主要系公司内部领用影响”。
3、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产量超过审批备案产能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氢氧化钾的产能利用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同时,随着氢氧化钾产量逐年攀升,作为副产品的部分氯产品的产量与产能利用率也不断提升。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氢氧化钾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30.28%、136.09%及
143.67%,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盐酸产品产能利用率为224.24%、249.90%及382.98%,2019年及2020年次氯酸钠产能利用率为107.06%、117.57%,存在产量高于产能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销售情况”之“1、产能、产量与产能利用率”中对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产量超过审批备案产能的情形进行补充披露。
(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变动趋势、同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主要细分产品销量变动的原因;结合不同形态氢氧化钾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物理性质等各方面差异,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片碱销量不断下降而液碱销量不断上升的原因;结合产品收入构成,进一步分析并披露2018年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
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变动趋势、同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主要细分产品销量变动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要产品产销量及销售价格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3)主要产品销量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的销量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变动 | 销量 | 变动 | 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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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钾产品 | 103,281.38 | 10.03% | 93,864.13 | -3.01% | 96,774.16 |
其中:固钾 | 56,656.08 | -0.11% | 56,717.92 | -5.16% | 59,801.68 |
液钾 | 46,545.30 | 25.71% | 37,026.21 | 0.36% | 36,892.48 |
其他 | 80.00 | -33.33% | 120.00 | 50.00% | 80.00 |
氯产品 | 175,579.37 | 13.92% | 154,131.00 | 23.23% | 125,077.86 |
其中:聚氯乙烯 | 53,090.10 | -15.71% | 62,983.83 | -1.23% | 63,767.75 |
液氯 | 3,434.70 | 15.74% | 2,967.68 | -23.87% | 3,897.96 |
盐酸 | 74,662.33 | 60.40% | 46,547.18 | 9.99% | 42,320.38 |
次氯酸钠 | 44,392.24 | 6.63% | 41,632.31 | 175.86% | 15,091.77 |
合计 | 278,860.75 | 12.45% | 247,995.13 | 11.78% | 221,852.02 |
①固钾、液钾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钾销量整体略有下降,液钾销量整体大幅上升。在氢氧化钾总体产能恒定的状态下,固钾与液钾产销量会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2018年开始发行人经营策略逐步向液钾倾斜,聚焦更具竞争优势的液钾周边区域市场,使得液钾和固钾销量呈现背离的变动趋势。2018年度,由于四川盐湖液钾市场销售价格较低,发行人外采了较多四川盐湖液钾经过滤除杂后销售给周边下游客户使用,拓展了液钾客户市场。2019年度,四川盐湖液钾售价显著回升,与发行人自产液钾价差缩小,因此当年度液钾外购量大幅降低,液钾总体销量同比变化不大。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上半年发行人固钾库存压力较大,因此将较多固钾溶解配制为液钾对外销售,使得当年度液钾销量继续上升。
②聚氯乙烯
2018及2019年度,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销量总体保持稳定。国内聚氯乙烯市场供给充足、竞争充分,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系为消纳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副产氯气而开发生产,产能规模小,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市场竞争力较弱,主要根据以产定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因此销量整体波动较小。2020年开始,发行人聚氯乙烯产线逐步减产直至年底停产,因此当年度聚氯乙烯销量有所下降。
③液氯
报告期内公司液氯销量整体呈下降趋势。由于液氯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所列举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属于重大危险源;同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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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产品在报告期内基本处于盈亏平衡或负毛利状态。因此,基于消除重大危险源以及改善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的考虑,在保障成都市自来水消毒需求的基本前提下,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主动缩减了液氯产销量。
④盐酸、次氯酸钠
2019年度,发行人盐酸产品销量平稳增长,次氯酸钠产品销量大幅增长。随着2018年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的创新发展战略,发行人逐步将氯产品主产品化,在提升普通工业盐酸品质的同时新增高等级盐酸产品类型,使得盐酸销量稳步增长。2020年度,受到重庆巴斯夫MDI停产,叠加乐山福华、永祥股份因暴雨停产影响,盐酸市场供给出现一定短缺;同时发行人聚氯乙烯逐步减产直至年末停产,为实现氯气充分消纳,当年度盐酸产销量相应大幅增长。自2018年开始,磷化工行业环保治理形式趋严,发行人周边什邡及绵阳地区磷酸钾盐水溶肥产业集中,相关磷化工企业向发行人采购次氯酸钠用于污水治理。2019年《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后,四川等7省(市)磷化工企业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使得发行人次氯酸钠需求继续大幅增长。此外,自2018年以来成都市再生水利用工程相继建成,中水回用也带动次氯酸钠销量持续增长。”
2、结合不同形态氢氧化钾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物理性质等各方面差异,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片碱销量不断下降而液碱销量不断上升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要产品产销量及销售价格分析”之“(3)主要产品销量变动原因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⑤报告期内固钾销量不断下降而液钾销量不断上升的原因
氢氧化钾根据其物理形态可分为固钾和液钾,其相应物理性质、下游应用等对比如下:
类别 | 物理性质 | 下游应用 | 运输方式 | 市场格局 |
8-2-12
固钾 | 常温下为白色粉状或片状固体,主要分为90%主含量和95%主含量 | 除个别行业(如医药制造)因水分含量要求必须使用固钾外,固钾和液钾均广泛应用于专用化学品制造、肥料制造、日化产品制造等诸多行业。 | 袋装陆运,适合远距离运输 | 由于方便运输贮存,固钾销售半径较远,国内主要固钾供应商包括优利德(江苏)、青海盐湖、瑞达泰丰、山东昌邑海能、三孚股份、发行人等。 |
液钾 | 无色透明液体,主要为48%主含量 | 槽罐运输,出于运输经济性的考虑,销售半径一般在300公里以内 | 由于运输贮存不便,液钾市场区域性较强,我国西南地区主要液钾供应商为发行人及青海盐湖。 |
发行人报告期内固钾销量不断下降而液钾销量不断上升主要系经营策略导致的产品结构变化:自2018年起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经营策略逐步向液钾倾斜,聚焦更具竞争优势的液钾周边区域市场,使得液钾销量逐步增加。
受运输条件限制,液钾主要为本地及周边地区消化;而固钾可长途运输,国内需求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医药化工、电子化学品等产业集群地区,市场竞争充分。根据百川盈孚统计,依市场区域划分,2019年氢氧化钾的国内需求主要为西南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与华南地区,其中西南地区占比超过三分之一。按照下游行业划分,2019年我国氢氧化钾下游需求行业主要为磷酸二氢钾、碳酸钾等钾盐生产行业,占比达四至五成。
发行人的液钾主要销往四川达州和什邡地区的磷酸二氢钾生产企业。我国是全球磷酸二氢钾产能最大的国家,发行人所处的四川地区占总产能70%以上,是磷酸二氢钾的最主要产区,主要生产企业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均为发行人重要客户。根据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数据,2018年至2020年磷酸二氢钾销售收入年度复合增长率接近30%。根据百川盈孚统计,近年来国内磷酸二氢钾产能不断上升,2018年至2020年产能从72.70万吨增长至84.70万吨。因此,随着磷酸二氢钾产能产量逐年增加,相关生产企业对于液钾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发行人作为西南地区重要的液钾供应企业,液钾销量随下游需求增长而不断上升。
”
3、结合产品收入构成,进一步分析并披露2018年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
8-2-13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2)2018年度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
2017及2018年度,公司精细钾产品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万元
产品类别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销量 | 变动 | 单价 | 变动 | 收入 | 变动 | 销量 | 单价 | 收入 | |
固钾 | 59,801.68 | -2.17% | 6,610.29 | 12.86% | 39,530.65 | 10.40% | 61,131.18 | 5,857.31 | 35,806.45 |
液钾 | 36,892.48 | 43.49% | 5,469.31 | 19.65% | 20,177.65 | 71.68% | 25,709.99 | 4,571.27 | 11,752.73 |
其他 | 80.00 | -41.18% | 5,299.42 | 0.58% | 42.40 | -40.84% | 136.00 | 5,268.98 | 71.66 |
合计 | 96,774.16 | 11.26% | 6,174.24 | 12.75% | 59,750.70 | 25.45% | 86,977.17 | 5,476.25 | 47,630.84 |
2018年度,发行人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液钾销量及收入的快速增长:当年度液钾销量同比增长43.49%、单价同比上升19.65%,使得液钾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1.68%。同时,固钾销售单价上升使得其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10.40%,亦对当年度精细钾产品收入增长有所贡献。2018年开始发行人经营策略逐步向液钾倾斜,聚焦更具竞争优势的液钾周边区域市场;同时当年度四川盐湖液钾市场销售价格较低,发行人外采了较多四川盐湖液钾经过滤除杂后销售给周边下游客户使用,显著拓展了液钾客户市场。
”
(四)对比同行业公司平均售价及行业公开价格,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各产品单价波动原因,与同行业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要产品产销量及销售价格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5)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因分析
8-2-14
①精细钾产品
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平均售价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三孚股份对比如下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销售价格与三孚股份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
发行人 | 精细钾产品 | 5,818.51 | -14.65% | 6,817.59 | 10.42% | 6,174.24 |
其中:固钾 | 6,382.32 | -12.43% | 7,288.37 | 10.26% | 6,610.29 | |
液钾 | 5,133.11 | -15.86% | 6,100.92 | 11.55% | 5,469.31 | |
三孚股份-氢氧化钾 | 5,802.79 | -14.53% | 6,788.90 | 9.46% | 6,201.95 |
注:三孚股份未披露其固钾与液钾的详细数据,故此处以氢氧化钾整体价格进行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中液钾和固钾售价与公开市场价格对比如下表所示。发行人氢氧化钾销售价格与行业内销售价格均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变动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数据来源:百川盈孚,单位:元/吨
2018年,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化工行业供需整体平稳,氢氧化钾市场价格稳中有升;2018年9月开始,受下游高锰酸钾等行业盈利改善导致氢氧化钾需求增加以及天然气限气对青海盐湖产量的影响,至年底氢氧化钾价格呈上涨态
8-2-15
势。2019年,氢氧化钾下游市场需求与上游原料氯化钾价格情况均保持稳定,行业恢复平衡发展的态势,氢氧化钾全年价格整体呈高位小幅震荡趋势。2020年开始,受国内疫情冲击,下游行业需求普遍下滑,叠加原材料氯化钾价格下跌影响,固钾及液钾销售均价出现下降,直至年末有所反弹。上图中,发行人液钾售价略低于国内市场均价,主要原因系液钾不便运输、区域性较强,不同地区市场价格会有所差异。国内液钾主要消费市场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当地主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一般高于发行人所在的西南地区。
②氯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氯产品中各类明细产品的单位售价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吨
产品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聚氯乙烯 | 5,532.97 | 5,764.51 | 5,536.28 |
液氯 | 1,471.01 | 1,546.37 | 1,271.63 |
盐酸 | 230.66 | 86.41 | 34.88 |
次氯酸钠 | 460.55 | 348.09 | 402.19 |
平均售价 | 1,916.31 | 2,505.49 | 2,922.49 |
A、聚氯乙烯
单位:元/吨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单价 | 变动 | 销售单价 | 变动 | 销售单价 | |
中泰化学 | 5,913.24 | 0.20% | 5,901.55 | 2.34% | 5,766.67 |
北元集团 | 5,830.98 | -1.16% | 5,899.23 | 2.15% | 5,775.18 |
君正集团 | 6,129.71 | 3.56% | 5,918.85 | 4.33% | 5,673.35 |
鸿达兴业 | 6,277.78 | 16.15% | 5,404.89 | -3.23% | 5,585.02 |
新金路 | 5,878.16 | -0.98% | 5,936.51 | 1.63% | 5,841.22 |
平均值 | 6,029.16 | 3.33% | 5,812.21 | 1.47% | 5,728.29 |
公司 | 5,532.97 | -4.02% | 5,764.51 | 4.12% | 5,536.28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售价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受产能规模小、议价能力较弱的影响。
8-2-16
发行人聚氯乙烯销售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对比如下图所示。报告期内聚氯乙烯售价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数据来源:中塑在线,单位:元/吨
2018年至2019年随着聚氯乙烯行业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安全生产检查,叠加下游产业需求波动,聚氯乙烯市场价格呈现宽幅震荡局面,整体小幅上涨。2020年初受季节性需求下降叠加国内疫情影响,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随着二季度疫情逐渐稳定,市场价格随之回升。
B、液氯
发行人液氯产品无可比上市公司,其销售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对比如下图所示:
8-2-17
数据来源:百川盈孚,单位:元/吨发行人液氯销售价格显著高于公开市场价格,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地处四川成都,液氯客户以成都及周边地区自来水供应单位为主,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于自来水供应行业客户收入占液氯总收入的80%以上。而作为一种剧毒化学品,液氯受到公安机关严格管制,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和运输风险。因此,自来水供应企业一般均在本地寻求具备稳定供应能力以及能够对液氯使用风险事件作出快速响应、提供应急救援的液氯供应商。此外,发行人还承担着专车配送到厂、使用专用钢瓶、定期检测更换的义务。因此,对自来水供应单位的液氯产品定价一般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C、盐酸发行人盐酸产品无可比上市公司,其销售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对比如下图所示。报告期内盐酸售价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8-2-18
数据来源:Wind,单位:元/吨盐酸具有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双重属性,产销和运输受政府严格管控,销售区域性程度较高。2018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盐酸市场价格较为稳定。受江苏响水爆炸事故影响,各地安全环保监管力度加大,部分小规模产能被清理停产,2019年下半年开始盐酸市场价格随之上升。2020年,受重庆巴斯夫MDI停产叠加乐山福华、永祥股份因暴雨停产影响,盐酸价格继续走高,直至其逐步复产后出现回落。D、次氯酸钠发行人次氯酸钠产品无可比上市公司,亦无公开权威市场价格统计。次氯酸钠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烧碱成本约占80%,发行人次氯酸钠销售价格与烧碱市场变动趋势对比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氯碱网,单位:元/吨
8-2-19
发行人次氯酸钠的销售价格受原材料烧碱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2018至2019年,烧碱与次氯酸钠价格同步波动下降。2020年上半年次氯酸钠销售价格大幅上扬后回落,主要受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蔓延期间次氯酸钠及消毒水市场需求大幅上升的影响。综上,发行人次氯酸钠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
(五)说明招股书所披露主要细分产品的产销量、产能等数据是否均为折百后数据,进一步列明申报文件中涉及产品数量内容所指具体浓度、规格,提高数据的可比较性
招股书中所披露的发行人各细分产品中,仅氢氧化钾涉及不同主含量,从而产生折百口径与非折百口径之差异。申报文件中,已将氢氧化钾及其细分产品的产量、销量、产能统一为折百后数据。其他类型产品产量、销量、产能等数据分析均不涉及主含量规格差异。
(六)说明各细分产品对应的主要浓度规格及该规格下对应的下游应用领域,分析各期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变动,说明变动原因
1、各细分产品对应的主要浓度规格及该规格下对应的下游应用领域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氢氧化钾根据其物理状态可分为固钾和液钾,固钾根据主含量又分为90%和95%两种规格,具体规格分类及主要应用领域如下:
序号 | 产品类别 | 规格 | 下游应用行业 |
1 | 固钾 | 90%固钾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农药制造等 |
95%固钾 | |||
2 | 液钾 | - | 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 |
3 | 聚氯乙烯 | - | 塑料制品等 |
4 | 次氯酸钠 | -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
5 | 盐酸 |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 |
6 | 液氯 |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贵金属矿采选等 |
2、各期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变动及变动原因
(1)固钾
8-2-20
①销量变动及原因
固钾中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变动 | 销量 | 变动 | 销量 | |
90%固钾 | 48,792.12 | -2.67% | 50,131.02 | -5.40% | 52,992.01 |
95%固钾 | 7,863.96 | 19.39% | 6,586.90 | -3.27% | 6,809.67 |
合计 | 56,656.08 | -0.11% | 56,717.92 | -5.16% | 59,801.68 |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策略向液钾倾斜,氢氧化钾电解液加工为液钾的产量增加,使得固钾产销量下降,90%固钾与95%固钾的销量相应呈逐步下降趋势。2020年度95%固钾销量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当年度发行人强化了对高毛利率95%固钾产品的销售考核,从竞争对手处获取了部分95%固钾新客户,同时存量客户需求亦有一定提升。
②价格、毛利率变动及原因
固钾中不同规格产品的销售单价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90%固钾 | 6,143.10 | -14.08% | 7,149.89 | 10.88% | 6,448.51 |
95%固钾 | 7,866.53 | -5.70% | 8,342.36 | 6.01% | 7,869.27 |
合计 | 6,382.32 | -12.43% | 7,288.37 | 10.26% | 6,610.29 |
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90%固钾 | 28.44% | -8.71个百分点 | 37.15% | 4.55个百分点 | 32.60% |
95%固钾 | 46.83% | 0.55个百分点 | 46.28% | 0.75个百分点 | 45.53% |
合计 | 31.59% | -6.77个百分点 | 38.36% | 4.00个百分点 | 34.36% |
2019年度,发行人90%固钾及95%固钾的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均同比增长,2020年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2019年初,氢氧化钾市场价格冲高回落并处于高位震荡,2019年度发行人90%固钾及95%固钾销售均价同比进一步提高,
8-2-21
毛利率也相应提升。2020年度,国内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下游开工不足,氢氧化钾生产厂商库存高企,国内氢氧化钾市场价格一路下探,发行人90%固钾及95%固钾的销售单价也出现下跌。
报告期内,发行人90%固钾与95%固钾的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90%固钾波动幅度高于95%固钾,主要原因为95%固钾较90%固钾用量规模小,供需关系相对稳定;而90%固钾用量大且生产厂商较95%固钾多,竞争较为充分,主要厂商停工或清理库存均会导致供需状况发生波动,进而影响市场价格。
(2)液钾
单位:吨、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
销量 | 46,545.30 | 25.71% | 37,026.21 | 0.36% | 36,892.48 |
单价 | 5,133.11 | -15.86% | 6,100.92 | 11.55% | 5,469.31 |
毛利率 | 32.19% | -3.61个百分点 | 35.80% | 5.90个百分点 | 29.90% |
报告期内发行人液钾销量变动及其原因分析见本题回复之“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的相关内容。
由于液钾和固钾主要体现为物理形态和主含量差异,其价格变动影响因素一致。2019年度,发行人液钾的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均同比增长,2020年出现下滑,变动与固钾一致。
(3)聚氯乙烯
单位:吨、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
销量 | 53,090.10 | -15.71% | 62,983.83 | -1.23% | 63,767.75 |
单价 | 5,532.97 | -4.02% | 5,764.51 | 4.12% | 5,536.28 |
毛利率 | 5.42% | 1.41个百分点 | 4.01% | 4.50个百分点 | -0.49% |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销量变动及其原因分析见本题回复之“一、请发行
8-2-22
人披露或说明/(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的相关内容。聚氯乙烯属于大宗化工原料商品,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日常消费,市场价格透明,因此发行人聚氯乙烯售价随行就市,同公开市场价格保持一致:2018至2019年度,受益于国家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政策环境,以及环保督查等因素影响,聚氯乙烯行业落后产能逐步出清,行业供求关系恢复平衡,聚氯乙烯市场价格保持上升趋势;2020年,受上半年国内疫情影响,下游开工不足,聚氯乙烯销售均价有所下降。
由于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为消纳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的副产氯气而配套生产,产能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利润贡献微弱。2019年度毛利率同比略有增长而2020年度基本稳定,均主要受当期产品售价波动的影响,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4)盐酸
单位:吨、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
销量 | 74,662.33 | 60.40% | 46,547.18 | 9.99% | 42,320.38 |
单价 | 230.66 | 166.95% | 86.41 | 147.71% | 34.88 |
毛利率 | -34.53% | 237.54个百分点 | -272.07% | 605.81个百分点 | -877.88% |
报告期内发行人盐酸销量变动及其原因分析见本题回复之“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的相关内容。
盐酸为发行人氢氧化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2019年下半年开始,盐酸市场价格回升带动发行人盐酸销售价格一路上涨。此外,报告期初发行人一直将盐酸作为副产品低价亏损处置,而自2018年确立“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以来,发行人将盐酸主产品化,向食品级、电子级等高等级盐酸产品线延伸,同时提升了基础级工业盐酸品质,因此自2019年开始盐酸产品售价和毛利率迅速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盐酸产品中不同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售价及毛利率如下表
8-2-23
所示。高等级盐酸在报告期内收入规模及占比不断增长,同时其价格和毛利率水平均高于基础级盐酸,从而带动盐酸整体售价及毛利率水平提升。
单位:万元、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基础级盐酸 | 1,295.99 | 75.25% | 349.72 | 86.95% | 130.34 | 88.29% |
高等级盐酸 | 426.16 | 24.75% | 52.48 | 13.05% | 17.28 | 11.71% |
合计 | 1,722.15 | 100.00% | 402.20 | 100.00% | 147.62 | 100.00% |
项目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基础级盐酸 | 198.28 | -54.05% | 78.28 | -310.13% | 31.59 | -982.65% |
高等级盐酸 | 458.12 | 24.80% | 279.95 | -18.34% | 162.60 | -87.69% |
合计 | 230.66 | -34.53% | 86.41 | -272.07% | 34.88 | -877.89% |
(5)液氯
单位:吨、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
销量 | 3,434.70 | 15.74% | 2,967.68 | -23.87% | 3,897.96 |
单价 | 1,471.01 | -4.87% | 1,546.37 | 21.61% | 1,271.63 |
毛利率 | -8.65% | -10.84个百分点 | 2.19% | 12.37个百分点 | -10.18% |
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销量变动及其原因分析见本题回复之“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的相关内容。2019年度,发行人液氯销售单价呈增长趋势,毛利率由负转正,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缩减了液氯产销量规模,除成都及周边地区自来水厂等重点客户外不再大规模供应,客户结构有所改善。2020年售价及毛利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与自来水供应单位签署年度供应协议时液氯市场价格受国内疫情影响处于下行通道,定价较低所致。
(6)次氯酸钠
单位:吨、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变动 | 数量/金额 |
8-2-24
销量 | 44,392.24 | 6.63% | 41,632.31 | 175.86% | 15,091.77 |
单价 | 460.55 | 32.31% | 348.09 | -13.45% | 402.19 |
毛利率 | 1.91% | 37.69个百分点 | -35.78% | 5.81个百分点 | -41.59% |
报告期内发行人次氯酸钠销量变动及其原因分析见本题回复之“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及……/1、结合具体产品、下游行业市场规模……”。
2019年度,发行人次氯酸钠销售价格有所下滑,主要受原材料烧碱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2020年度次氯酸钠平均售价提升,主要系上半年新冠疫情导致次氯酸钠市场需求大幅增长的影响。毛利率方面,自2018年发行人确立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以来,将原作为副产品低价处理的次氯酸钠主产品化,加强了相关产品销售考核,因此自2019年起毛利率水平逐渐提升;同时随着2020年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蔓延带动消杀产品需求,至2020年度毛利率由负转正。
(七)结合公司产品的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列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构成情况、涉及的主要产品、金额、销量,分析收入构成变动原因;如有产品涉及多个应用领域,请说明不同应用领域下该产品的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涉及差异化的生产工序或资质认证要求
1、结合公司产品的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列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构成情况、涉及的主要产品、金额、销量,分析收入构成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塑料制品业 | 28,812.70 | 30.74% | 34,438.84 | 33.56% | 33,209.87 | 34.48% |
专用化学品制造 | 23,346.97 | 24.91% | 26,369.70 | 25.70% | 27,894.98 | 28.97% |
肥料制造 | 15,831.18 | 16.89% | 10,738.47 | 10.47% | 6,202.88 | 6.4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5,298.43 | 5.65% | 9,923.75 | 9.67% | 9,516.30 | 9.88%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6,887.00 | 7.35% | 3,987.80 | 3.89% | 5,748.99 | 5.97% |
医药制造业 | 3,407.67 | 3.64% | 4,810.59 | 4.69% | 4,233.39 | 4.40% |
其他 | 10,156.92 | 10.84% | 12,340.85 | 12.03% | 9,498.17 | 9.86% |
总计 | 93,740.87 | 100.00% | 102,610.01 | 100.00% | 96,304.58 | 100.00% |
8-2-2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产品对应下游应用行业差异较大,以下根据不同产品种类分别列示主要下游应用领域:
(1)固钾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固钾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专用化学品制造 | 22,025.82 | 60.91% | 25,027.16 | 60.54% | 23,693.18 | 59.94% |
医药制造业 | 3,075.72 | 8.51% | 4,796.65 | 11.60% | 4,231.92 | 10.71%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6,276.96 | 17.36% | 3,987.80 | 9.65% | 5,748.99 | 14.54% |
农药制造 | 1,839.55 | 5.09% | 2,958.29 | 7.16% | 2,643.07 | 6.69% |
其他 | 2,941.65 | 8.14% | 4,568.23 | 11.05% | 3,213.49 | 8.13% |
总计 | 36,159.70 | 100.00% | 41,338.13 | 100.00% | 39,530.65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专用化学品制造 | 34,313.74 | 60.56% | 33,846.53 | 59.68% | 35,830.28 | 59.92% |
医药制造业 | 4,749.61 | 8.38% | 6,425.89 | 11.33% | 6,261.08 | 10.47%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10,068.49 | 17.77% | 5,765.51 | 10.17% | 8,912.90 | 14.90% |
农药制造 | 3,002.67 | 5.30% | 4,194.12 | 7.39% | 4,049.36 | 6.77% |
其他 | 4,521.57 | 7.98% | 6,485.88 | 11.44% | 4,748.07 | 7.94% |
总计 | 56,656.08 | 100.00% | 56,717.92 | 100.00% | 59,801.68 | 100.00% |
发行人固钾下游客户所在应用行业以专用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和农药制造为主,均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以及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报告期内其结构占比较为稳定。
(2)液钾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液钾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肥料制造 | 15,452.08 | 64.67% | 9,752.68 | 43.17% | 5,773.78 | 28.61% |
8-2-2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4,593.88 | 19.23% | 9,267.30 | 41.02% | 9,215.24 | 45.67% |
其他 | 3,846.26 | 16.10% | 3,569.42 | 15.80% | 5,188.63 | 25.72% |
总计 | 23,892.22 | 100.00% | 22,589.41 | 100.00% | 20,177.65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肥料制造 | 30,468.85 | 65.46% | 15,782.11 | 42.62% | 10,625.80 | 28.80%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8,920.53 | 19.17% | 15,137.01 | 40.88% | 16,793.79 | 45.52% |
其他 | 7,155.92 | 15.37% | 6,107.09 | 16.49% | 9,472.89 | 25.67% |
总计 | 46,545.30 | 100.00% | 37,026.21 | 100.00% | 36,892.48 | 100.00% |
2018年开始,发行人调整了氢氧化钾经营策略,更多向液钾倾斜,聚焦更具竞争优势的西南地区市场,同时周边地区磷酸二氢钾肥料产能规模以及对液钾的需求量亦不断提升,因此自2019年以来肥料制造行业的液钾销量及占比不断增长。2020年度,发行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的主要液钾客户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受国外疫情影响,出口受限,对原材料需求减少,使得该行业的液钾销量同比下降明显。
(3)聚氯乙烯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塑料制品 | 28,771.77 | 97.95% | 34,438.84 | 94.85% | 33,209.87 | 94.07% |
其他 | 602.81 | 2.05% | 1,868.22 | 5.15% | 2,093.74 | 5.93% |
总计 | 29,374.58 | 100.00% | 36,307.06 | 100.00% | 35,303.61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塑料制品 | 52,014.55 | 97.97% | 59,707.03 | 94.80% | 59,983.15 | 94.07% |
其他 | 1,075.55 | 2.03% | 3,276.80 | 5.20% | 3,784.60 | 5.93% |
总计 | 53,090.10 | 100.00% | 62,983.83 | 100.00% | 63,767.75 | 100.00% |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基本以管材型材、软塑企业等塑料制品业
8-2-27
为主,报告期内结构稳定。
(4)盐酸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盐酸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488.03 | 86.41% | 387.99 | 96.47% | 146.16 | 99.01% |
其他 | 234.11 | 13.59% | 14.20 | 3.53% | 1.46 | 0.99% |
总计 | 1,722.15 | 100.00% | 402.19 | 100.00% | 147.62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68,718.49 | 92.04% | 45,270.10 | 97.26% | 41,903.04 | 99.01% |
其他 | 5,943.84 | 7.96% | 1,277.08 | 2.74% | 417.34 | 0.99% |
总计 | 74,662.33 | 100.00% | 46,547.18 | 100.00% | 42,320.38 | 100.00% |
发行人盐酸产品的主要用途为有机化学品生产,因此下游行业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客户结构稳定。
(5)液氯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26.80 | 84.47% | 413.53 | 90.11% | 428.23 | 86.39% |
贵金属矿采选 | 62.92 | 12.45% | 43.91 | 9.57% | 24.14 | 4.87% |
其他 | 15.53 | 3.07% | 1.47 | 0.32% | 43.31 | 8.74% |
总计 | 505.25 | 100.00% | 458.91 | 100.00% | 495.68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399.24 | 69.85% | 2,285.51 | 77.01% | 2,395.16 | 61.45% |
8-2-28
贵金属矿采选 | 836.42 | 24.35% | 586.78 | 19.77% | 330.14 | 8.47% |
其他 | 199.04 | 5.79% | 95.39 | 3.21% | 1,172.66 | 30.08% |
总计 | 3,434.70 | 100.00% | 2,967.68 | 100.00% | 3,897.96 | 100.00% |
发行人液氯产品以满足成都及周边地区自来水厂的水净化需求为主。为消除重大危险源及优化客户结构,报告期内发行人主动减少了液氯产量,其他行业客户的销量、收入及占比有所缩减。
(6)次氯酸钠
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次氯酸钠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销售收入 | 占比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575.36 | 28.14% | 302.50 | 20.87% | 70.08 | 11.5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434.26 | 21.24% | 478.65 | 33.03% | 187.61 | 30.91%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14.15 | 10.47% | 36.07 | 2.49% | - | - |
其他 | 820.73 | 40.14% | 631.93 | 43.61% | 349.28 | 57.55% |
总计 | 2,044.49 | 100.00% | 1,449.16 | 100.00% | 606.97 | 100.00% |
单位:吨
下游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4,895.94 | 33.56% | 8,573.28 | 20.59% | 1,600.43 | 10.60%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11,146.14 | 25.11% | 15,818.07 | 37.99% | 6,015.03 | 39.8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335.81 | 7.51% | 1,042.18 | 2.50% | - | - |
其他 | 15,014.36 | 33.82% | 16,198.79 | 38.91% | 7,476.31 | 49.54% |
总计 | 44,392.24 | 100.00% | 41,632.31 | 100.00% | 15,091.77 | 100.00% |
次氯酸钠在下游各应用行业中均主要用于污水治理净化和自来水消毒。2018及2019年度,次氯酸钠下游客户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化工企业为主。同时,次氯酸钠作为一种替代液氯的自来水消毒剂近年来被逐渐推广使用,自2020年以来,来自于自来水供应单位的次氯酸钠需求增长迅速,其收入及占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8-2-29
2、如有产品涉及多个应用领域,请说明不同应用领域下该产品的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涉及差异化的生产工序或资质认证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涉及多个主要应用领域的单位售价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主要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固钾 | 专用化学品制造 | 6,418.87 | 7,394.31 | 6,612.61 |
医药制造 | 6,475.73 | 7,464.57 | 6,759.10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6,234.26 | 6,916.64 | 6,450.19 | |
农药制造 | 6,126.39 | 7,053.43 | 6,527.13 | |
液钾 | 肥料制造 | 5,071.43 | 6,179.58 | 5,433.7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5,149.79 | 6,122.28 | 5,487.29 | |
液氯 | 水生产和供应 | 1,778.90 | 1,809.35 | 1,787.90 |
贵金属矿采选 | 752.21 | 748.36 | 731.13 | |
次氯酸钠 | 水生产和供应 | 641.97 | 346.09 |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86.25 | 352.86 | 437.87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389.61 | 302.60 | 311.90 |
(1)固钾、液钾
发行人固钾和液钾售价在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中无明显差异,不同下游用途不涉及差异化的生产工序或资质认证要求。
(2)液氯
液氯产品下游应用中,用于水生产和供应行业的销售单价显著高于贵金属矿采选,主要原因为:其一,自来水公司均要求发行人送货上门,发行人对自来水公司的销售定价为包含运费的价格;其二,自来水公司对液氯配送及应急服务要求较高:发行人进行液氯配送需要使用专用钢瓶且需定期进行检测,此外还承担液氯使用隐患事件的无条件抢险救援责任,因此其定价高于其他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液氯产品亦不涉及差异化的生产工序或资质认证要求。
(3)次氯酸钠
根据下游客户所在行业区分,次氯酸钠产品售价略有差异,但其用途均为污水处理和水净化,因此客户所在行业对其销售定价无显著影响。2020年度公司
8-2-30
水生产和供应行业客户销售单价高于其他行业,主要系客户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集中于上半年疫情期间,彼时次氯酸钠市场价格较高所致。
(八)披露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各期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结合销售合同条款,披露退换货的处理流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披露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各期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7、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对产品的质量及包装作了明确约定,并规定相应的验收期限,当公司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包装要求时,客户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后可要求公司进行退换货处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换货的情形,分别于2018及2020年度存在一笔退货情况,均为客户自身转产停产不再需要公司产品,经协商一致发生的销售退回。
公司报告期内退货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退货金额 | 28.10 | - | 1.15 |
退货金额占收入比重 | 0.03% | - | 0.001% |
”
2、结合销售合同条款,披露退换货的处理流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7、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8-2-31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均明确约定验收标准,验收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公司制订有《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在销售中因物流运输、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发生的退换货业务。公司营销部门作为公司销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客户对接销售中发生的质量验收争议事宜。如发生质量验收争议,公司会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所涉及产品的规格、数量、具体原因,与客户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形成初步解决方案后,按公司销售业务授权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退货涉及的会计核算方式如下:在签收所退货货物后,开具红字发货单及红字发票,在货物退回当期按货物金额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冲回销售成本、增加库存商品余额。公司对已销售商品发生的退货属于已转让商品后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公司对原已确认销售收入退货在发生当期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贸易类产品的销售和采购明细账、购销合同。
2、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获取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产量、销量、内部领用量等统计以及备案产能情况。
3、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处行业、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以及主要应用领域的
8-2-32
市场供需情况。
4、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可比上市公司以及产品市场公开价格情况。
5、获得发行人不同规格产品的销售明细,了解不同产品下游客户所处应用领域的情况。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退换货明细,查阅主要退换货客户销售合同,访谈发行人销售、财务部门员工,了解发行人退换货的背景、流程及会计核算方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并非均为自产品,即存在贸易类业务,贸易类业务的开展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合计产量超备案产能的情况;在存在内部领用的情况下,盐酸和次氯酸钠产量高于销量,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内销量变动主要受下游市场需求规模、经营策略变动等影响;2018年精细钾产品收入大幅上升主要受液钾销量及收入快速增长影响。
4、发行人精细钾产品、聚氯乙烯、盐酸产品报告期内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售价或市场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其价格波动主要受供需关系影响;液氯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客户结构的影响;次氯酸钠无市场公开价格,发行人平均售价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不存在较大差异。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主要产品涉及的主含量规格等进行了统一。
6、发行人各细分产品不同规格对应的销量、单价、毛利率变动原因等具有合理性,符合实际情况。
7、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同应用领域对应的收入、销量等变动原因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固钾、液钾、次氯酸钠产品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对应售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液氯产品差异原因主要受客户结构影响,具有合理性。
8、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退货数量及金额极小,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极低。销
8-2-33
售退货为客户生产经营不再需要且无意支付货款所造成,属于偶发因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关于商品退换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2-34
2.关于境外销售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外销主要出口地区为亚洲,其中又以韩国和东南亚地区为主,韩国半导体电子行业对湿电子化学品需求量较大,东南亚客户则以食品、药品用氢氧化钾需求为主。请发行人:(1)进一步按境外销售国家、地区披露境外销售收入构成,分析在境内销售不断增长,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的原因;境内外销售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2)披露主要产品在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说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往来;外销业务的拓展方式及客户获取方式,外销收入与相关销售人员是否匹配。(4)披露国际经济环境变化、主要外销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与经营业绩的影响。(5)说明外销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算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境外经营及境外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进一步按境外销售国家、地区披露境外销售收入构成,分析在境内销售不断增长,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的原因;境内外销售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
1、进一步按境外销售国家、地区披露境外销售收入构成,分析在境内销售不断增长,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的原因
(1)进一步按境外销售国家、地区披露境外销售收入构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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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地区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外销收入按国家和地区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国家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韩国 | 1,356.62 | 24.46% | 1,178.61 | 19.13% | 1,737.53 | 24.67% |
马来西亚 | 813.86 | 14.67% | 1,103.96 | 17.92% | 527.36 | 7.49% |
印度 | 269.91 | 4.87% | 316.41 | 5.14% | 1,110.10 | 15.76% |
南非 | 134.82 | 2.43% | 244.98 | 3.98% | 721.95 | 10.25% |
巴西 | 67.93 | 1.22% | 371.52 | 6.03% | 610.38 | 8.67% |
澳大利亚 | 265.87 | 4.79% | 204.34 | 3.32% | 446.22 | 6.33% |
美国 | 47.61 | 0.86% | 38.55 | 0.63% | 175.34 | 2.49% |
泰国 | 399.08 | 7.20% | 405.81 | 6.59% | 72.26 | 1.03% |
印度尼西亚 | 478.61 | 8.63% | 390.81 | 6.34% | - | - |
智利 | 181.61 | 3.27% | 68.95 | 1.12% | 139.43 | 1.98% |
约旦 | 293.10 | 5.28% | 102.73 | 1.67% | 83.13 | 1.18% |
阿联酋 | 263.72 | 4.75% | 455.94 | 7.40% | 14.09 | 0.20% |
其他国家或地区 | 973.63 | 17.55% | 1,277.89 | 20.74% | 1,406.12 | 19.96% |
境外合计 | 5,546.36 | 100.00% | 6,160.51 | 100.00% | 7,043.92 | 100.00% |
”
(2)分析在境内销售不断增长,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的原因
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的原因主要受自身经营策略的影响:发行人地处四川成都,相比位于东部沿海的优利德和三孚股份等氢氧化钾产品竞争对手,发行人拓展境外销售不具备地理位置优势。发行人主要出口港为上海港,将氢氧化钾从厂区运往上海港的运输成本较高,导致发行人在外销竞争中不占优势,外销市场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目标市场。因此,发行人形成了以内销为主并以外销作为补充的经营策略,优先满足内销客户需求,在库存充足以及汇率走势能够支撑一定售价的情况下,考虑对外报价并接受来自境外客户的订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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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外销售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
(1)定价政策
发行人境内销售定价一般在原材料氯化钾价格波动的基础上,参考国内或区域市场实时供需关系制定。境外销售一般根据国际市场氢氧化钾报价制定。
(2)收入确认
对于境内销售,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以需方所在地交货的,以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合同约定为自提的,以货物发出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支付手续费的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寄售产品的,以货物发出、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境外销售,在产品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产品实际出口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3)信用政策
对于境内销售,根据销售模式、客户合作历史、销售规模等不同,一般给予一定的信用期。对于境外销售,基本均采取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的信用政策。
(4)结算方式
对于境内销售,采取电汇和票据结合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对于境外销售,均通过电汇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5)物流方式
对于境内销售,视销售区域及客户需求采取送货上门或自提的物流方式,以陆运为主。对于境外销售,主要通过港口以海运方式出口至海外。
(6)退换货政策
发行人针对境内外销售的退换货政策一致,即非质量原因不予退换。
(二)披露主要产品在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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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主要产品在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地区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2)内外销价格及毛利率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中固钾同时存在境内及境外销售,其内外销单价对比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销售地区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
内销 | 6,407.80 | -13.13% | 7,376.23 | 9.63% | 6,728.32 |
外销 | 6,245.20 | -8.48% | 6,824.23 | 11.59% | 6,115.52 |
内外销价差 | 2.54% | - | 7.48% | - | 9.11% |
注:内外销价差=(内销价格-外销价格)/内销价格
固钾内外销毛利率对比及变动情况如下:
销售地区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内销 | 32.56% | -6.60个百分点 | 39.16% | 3.74个百分点 | 35.42% |
外销 | 26.24% | -7.54个百分点 | 33.78% | 4.33个百分点 | 29.45% |
毛利率差 | 6.32个百分点 | - | 5.38个百分点 | - | 5.97个百分点 |
注:毛利率差=内销毛利率-外销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固钾内销对应单价及毛利率整体高于外销,主要原因系:
①固钾产品结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固钾细分产品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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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固钾: | 30,613.34 | 100.00% | 35,177.62 | 100.00% | 32,486.73 | 100.00% |
其中:90%固钾 | 24,595.74 | 80.34% | 29,918.20 | 85.05% | 27,388.98 | 84.31% |
95%固钾 | 6,017.60 | 19.66% | 5,259.43 | 14.95% | 5,097.76 | 15.69% |
外销固钾: | 5,546.36 | 100.00% | 6,160.51 | 100.00% | 7,043.92 | 100.00% |
其中:90%固钾 | 5,377.75 | 96.96% | 5,924.91 | 96.18% | 6,782.96 | 96.30% |
95%固钾 | 168.61 | 3.04% | 235.60 | 3.82% | 260.96 | 3.70% |
报告期内,90%固钾和95%固钾的销售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
90%固钾 | 6,143.10 | 29.07% | 7,149.89 | 37.15% | 6,448.51 | 32.60% |
95%固钾 | 7,866.53 | 46.80% | 8,342.36 | 46.28% | 7,869.27 | 45.53% |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中95%固钾收入占比接近或超过15%,而在外销中占比不到5%。95%固钾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均高于90%固钾,使得公司固钾内销均价整体高于外销。
②国内氢氧化钾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
报告期内,氢氧化钾境内外市场价格对比如下:
注:出口均价来源于海关总署公开数据,由于其未区分固钾液钾,为保证可比性,内销均价亦根据公司固钾和液钾公开价格经销量加权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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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外销对应单价及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而内销波动幅度整体高于外销,主要原因为:氢氧化钾内销市场供给渠道有限,尤其是高品质氢氧化钾供应商较少,如遇主要供应商集中检修设备、事故停产或清理库存,对国内市场价格及毛利率水平冲击较大;外销国际市场参与者更多,供应体系及供需关系整体更为稳定,波动相对较小。”
2、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其内外销价格和毛利率数据。
(三)说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往来;外销业务的拓展方式及客户获取方式,外销收入与相关销售人员是否匹配
1、说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外销收入比 |
1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1,055.09 | 19.02% |
2 | UNION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 236.50 | 4.26% |
3 | SUNGHONG CO.,LTD | 212.88 | 3.84% |
4 | FINE CHEMICAL (CHINA) LIMITED | 204.16 | 3.68% |
5 | BIO ENVIRO INDUSTRIES SDN BHD | 197.84 | 3.57% |
合计 | 1,906.47 | 34.37%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外销收入比 |
1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996.36 | 16.17% |
2 | SPECIALTYCHEM TECHNOLOGY SDN BHD | 500.32 | 8.12% |
3 | DYNAMIX COSMO PTE LTD | 308.47 | 5.01% |
4 | UNION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 237.67 | 3.86% |
5 | NEW CHINA CHEMICALS CO.,LTD. | 232.65 |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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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275.47 | 36.94%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外销收入比 |
1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1,243.15 | 17.65% |
2 | SUNGHONG CO.,LTD | 553.84 | 7.86% |
3 | SPECIALTYCHEM TECHNOLOGY SDN BHD | 281.93 | 4.00% |
4 | DONGBANG FINE CHEMICALS CO., LIMITED | 255.24 | 3.62% |
5 | Hua Sheng HK Co., Ltd. | 212.30 | 3.01% |
合计 | 2,546.46 | 36.15% |
主要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合作历史 |
1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韩国,主要从事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 | 客户主动联系发行人进行合作,从2015年合作至今。 |
2 | BIO ENVIRO INDUSTRIES SDN BHD | 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马来西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是马来西亚规模较为领先的化学品经销商之一。 | 通过网络推广获取客户,从2010年合作至今。 |
3 | NEW CHINA CHEMICALS CO., LTD. | 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设于中国天津自贸区,在秘鲁、哥伦比亚、埃及和香港设有办公室,主要从事基础化学品、涂料树脂原料、化肥、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出口贸易业务。 | 通过参加展会获取客户,从2008年合作至今。 |
4 | SPECIALTYCHEM TECHNOLOGY SDN BHD | 公司位于马来西亚,是一家基础化工产品分销商,主要从事基础化工产品的贸易销售。 | 通过网络推广获取客户,从2012年开始合作至今。 |
5 | SUNGHONG CO.,LTD | 公司成立于1975年,总部位于韩国首尔,是韩国三洋化学产业株式会社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剂、化学药制剂、化工产品等的销售。 | 通过业内介绍进行接洽,从2017年合作至今。 |
6 | DYNAMIX COSMO PTE LTD | 公司成立于1970年,位于新加坡,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真空密封材料、晶片回收、清洁产品等产品的贸易业 | 通过网络推广获取客户,从2019年开始合作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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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
7 | UNION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 公司位于中国香港,为一家主要从事磷酸等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的离岸公司。 | 通过业内介绍进行接洽,仅2019年进行合作。 |
8 | DONGBANG FINE CHEMICALS CO., LIMITED | 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中国香港,从事化工产品的出口业务。 | 通过网络推广获取客户,从2017年开始合作至今。 |
9 | Hua Sheng HK Co., Ltd. | 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中国香港,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机械电子的进出口业务。 | 通过业内介绍进行接洽,2005年开始合作。 |
10 | FINE CHEMICAL (CHINA) LIMITED | 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中国香港,从事化工化肥的进出口贸易业务。 | 客户主动联系发行人进行合作,从2010年合作至今。 |
上述主要外销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往来。
2、外销业务的拓展方式及客户获取方式,外销收入与相关销售人员是否匹配发行人销售部门外贸业务员主要通过网络推广、参加展会、业内介绍、客户主动联系等方式获取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外销规模保持在约5,000至7,000万元水平,外贸业务团队稳定为3人,外销收入与相关销售人员数量相匹配。
(四)披露国际经济环境变化、主要外销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与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地区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3)国际经济环境变化、主要外销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对公司境外销售与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包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巴西、南非和印度,上述国家当前与中国贸易关系顺畅。
近年来,韩国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中韩关系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两国高层互动频繁,2015年12月中韩政府签订并生效了《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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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贸往来关系良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韩双方已进行六次关税削减,零关税贸易额覆盖率已达55%以上,优惠关税利用率持续提升。双方目前在积极推进中韩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编制《中韩经贸合作联合规划(2021-2025)》。
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形成东盟贸易区,中国强大的经济腹地辐射至该地区,给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东盟贸易区国家在资金、技术、产业转移等方面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双方的贸易开放政策加大了该地区国家与中国的合作与交流,在进口政策上对中国不存在贸易壁垒。
中国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但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澳大利亚政府借疫情为由推责、抹黑中国,致使两国关系紧张。但澳大利亚对中国的经济依赖程度仍高于大多数国家,中澳两国短期内政治遇冷并不能改变双方长期形成的经贸合作基础。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尚未出台通过提高关税税率等贸易保护手段降低或限制中国钾类产品出口的政策或计划。
中国和南非分别是亚洲和非洲最重要的经济体,多年来,中国一直是南非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而南非则是中国在非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总体来看,中南两国在资源、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等方面各有特点,使双方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由此为两国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双方签订了多份关于促进双方经贸合作的协议,且2004年南非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双方外交和经贸合作关系良好。
中国和巴西两国近年来贸易和相互投资持续增长,在航天等战略领域合作良好。2019年两国高层交往频繁,政府间保持顺畅对话。双方一致同意在WTO框架下,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种种机遇,努力实现经贸关系的多元化,使其为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和印度两国贸易规模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快速增长,中印两国在长期合作中,形成了坚韧的贸易纽带,利益大于分歧,合作顺应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也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中印双方在加勒万河谷边界地区发生摩擦后,已经建立沟通机制,冲突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小。中印边界问题对发行人印度市场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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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影响有限。
此外,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后将持续改善马来西亚等东盟10国与中国、韩国、澳大利亚等16国的经贸环境。公司的主要出口国或地区未来将持续改善贸易关系,因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公司境外经营状况恶化的可能性较小。
当下与中国产生贸易摩擦的发达国家在公司外销目的地中占比较小,贸易摩擦涉及的主要商品、技术领域亦不涉及公司产品所在领域,发行人主要出口国政府与中国贸易往来关系正常,公司出口业务未受到不利影响。
”
(五)说明外销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算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1、说明外销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算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跨境资金流入均为收到的境外客户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货款,跨境资金流出为以美元方式支付的运费,具体如下表所示。发行人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并结合汇率情况进行外汇结算,报告期内无换汇情况。
单位:万美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收到货款金额 | 812.72 | 907.55 | 1,053.22 |
支付运费金额 | 16.19 | 13.72 | 17.50 |
结汇金额 | 776.73 | 834.22 | 1,031.97 |
发行人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质的银行开立了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外汇收支。经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检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受到外汇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成都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受到与外销相关的海关及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跨境资金流动及结汇行为符合国家外汇、海关及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2、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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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外销业务对应的免抵税额均用于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存在未抵减完的部分,因此报告期内无出口退税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外销金额与免抵税额匹配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 | 5,546.36 | 6,160.51 | 7,043.92 |
免抵退申报出口销售金额 | 5,581.36 | 6,184.45 | 7,099.11 |
免抵退税额 | 725.58 | 803.98 | 922.88 |
免抵税额/免抵退申报出口销售金额 | 13.00% | 13.00% | 13.00% |
注:发行人免抵退申报出口销售金额与外销收入金额存在细微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出口单证齐全方能申报,使得免抵退申报对应收入期间与账面收入确认期间存在一定时间差异及汇率差异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3%,报告期内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申报出口销售金额的比例与退税率一致。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境外经营及境外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销收入明细、境外分布情况和销售合同;了解了境内外销售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等方面的异同。
2、了解并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的差异和变动情况。
3、了解发行人外销业务的拓展方式及客户获取方式、外销团队销售人员情况。
4、查询并了解国际经济环境、主要外销国家贸易政策变动以及贸易摩擦的情况,分析对发行人外销的影响程度。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跨境资金流动、结算换汇情况,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报告期内的增值税免抵退申报表以及成都市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表。
6、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并检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网站,获取了成都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出具的无外销相关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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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存在波动主要受经营策略影响,境内外销售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等方面存在差异,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2、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的差异和变动情况主要受产品结构影响,具有合理性。
3、境外销售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往来;外销业务的拓展方式及客户获取方式具有真实性,外销收入与相关销售人员具有匹配性。
4、当下与中国产生贸易摩擦的发达国家在公司外销目的地中占比较小,贸易摩擦涉及的主要商品、技术领域亦不涉及公司产品所在领域,发行人主要出口国与中国贸易往来关系正常,公司出口业务未受到不利影响。
5、报告期内,发行人跨境资金流动及结汇行为符合国家外汇、海关及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匹配。
(三)对发行人境外经营及境外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核查比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过程、核查比例
(1)访谈发行人销售业务负责人,了解外销业务发生背景、与主要外销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2)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及公开市场数据,分析境内外销售价格、毛利率差异情况。
(3)将主要外销客户清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对外投资与任职情况进行对比,确认主要外销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对主要外销客户中销售规模较大的客户Eunjin Chemical Co.,Ltd、SPECIALTYCHEM TECHNOLOGY SDN BHD和SUNGHONG CO.,LTD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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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访谈,就公司背景、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其提供的公司注册资料以及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说明。访谈外销客户数量以及所覆盖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访谈家数 | 3 | ||
访谈覆盖收入(万元) | 1,462.51 | 1,645.84 | 2,078.92 |
外销收入(万元) | 5,546.36 | 6,160.51 | 7,043.92 |
访谈覆盖收入占外销收入比重 | 26.37% | 26.72% | 29.51% |
(5)对主要外销客户进行了函证,外销客户函证数量、发函和回函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函证外销客户家数 | 10 | 24 | 24 |
函证收入金额(万元) | 2,556.40 | 3,504.15 | 4,320.44 |
外销收入(万元) | 5,546.36 | 6,160.51 | 7,043.92 |
函证金额占外销收入比重 | 46.09% | 56.88% | 61.34% |
回函确认外销客户家数 | 9 | 14 | 14 |
回函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 2,362.15 | 2,980.92 | 3,348.13 |
回函确认收入占外销收入比重 | 42.59% | 48.39% | 47.53% |
(6)获取了部分境外经销客户提供的进销存记录和实现最终销售的订单等业务单据,了解其期末库存情况并将其与发行人账面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提供进销存记录境外经销商家数 | 11 | ||
覆盖境外经销收入金额(万元) | 2,264.34 | 2,279.57 | 2,618.59 |
覆盖境外经销收入占比 | 41.55% | 37.39% | 37.48% |
(7)获取了发行人的增值税免抵退申报表以及成都市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表,将其所统计的出口金额与发行人账面出口销售金额进行了比对,其中与海关导出的进出口数据比对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进出口情况表所载出口金额(万元) | 5,599.00 | 6,097.86 | 7,08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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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账面出口金额(万元) | 5,546.36 | 6,160.51 | 7,043.92 |
差异率 | 0.95% | -1.02% | 0.62% |
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面出口金额与进出口情况表中所载出口金额基本一致,存在略微差异主要为外币折算为本币时二者所使用的汇率差异所致:海关导出的出口金额为根据报关记录汇总得到的美元销售金额并按照固定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而发行人确认外销收入则是以出口日汇率折算得到,汇率的期间变动导致人民币计价出口金额与外销收入存在差异。
(8)抽查了发行人外销记录,核对记账凭证、出口报关单、形式发票、销售回款的一致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境外销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真实,境外经销收入已基本实现最终销售。
(3)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8-2-48
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营业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动力和制造费用构成,报告期内结构较为稳定,各期直接材料和能源动力合计占比均在90%以上,其中氯产品中不同产品的直接材料结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动力、制造费用所指具体内容;各期主要细分产品单位成本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构成变动的原因,属于工艺改进还是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2)说明各期主要细分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单位耗用量,如涉及使用自产品,列示对产品的单位耗用量,分析各期单耗变动情况,与理论耗用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说明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副产品、联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成本核算方式,是否存在共用生产线的情况,成本归集分配是否完整、准确。
(4)披露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结转的准确及时性、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 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动力、制造费用所指具体内容;各期主要细分产品单位成本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构成变动的原因,属于工艺改进还是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
1、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动力、制造费用所指具体内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2、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8-2-49
公司营业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动力和制造费用构成,报告期内结构较为稳定。直接材料是指生产过程中参加化学反应、并构成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产品实体形成所耗用的原材料,以及外购库存商品采购成本,其中原材料主要包括氯化钾、电石等;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工薪酬,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保险、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能源动力是指用于产品生产的能源与动力,具体包括电力、天然气、蒸汽;制造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机物料消耗、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此外,公司自2020年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原销售费用中的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列示。”
2、各期主要细分产品单位成本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构成变动的原因,属于工艺改进还是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2、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变动情况”之“(1)精细钾产品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④固钾和液钾单位成本分析
A、液钾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2,695.23 | 77.43% | 3,091.58 | 78.93% | 3,040.47 | 79.30% |
直接人工 | 15.75 | 0.45% | 16.50 | 0.42% | 18.57 | 0.48% |
能源动力 | 539.14 | 15.49% | 667.24 | 17.03% | 644.31 | 16.80% |
制造费用 | 131.00 | 3.76% | 141.57 | 3.61% | 130.89 | 3.41% |
运费 | 99.84 | 2.87% | - | - | - | - |
合计 | 3,480.97 | 100.00% | 3,916.89 | 100.00% | 3,834.23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液钾单位成本中各成本项目占比基本稳定,波动较小。2020
8-2-50
年度,原材料氯化钾采购价格下跌明显,公司液钾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有所下降;同时,公司技改增加了氯化氢合成过程中副产蒸汽使用,外购蒸汽量及采购金额明显减少,使得单位能源动力及占比显著下降。此外,公司自2020年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原销售费用中的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列示。B、固钾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2,384.42 | 54.61% | 2,840.50 | 63.23% | 2,730.18 | 62.92% |
直接人工 | 66.48 | 1.52% | 64.28 | 1.43% | 60.37 | 1.39% |
能源动力 | 1,132.42 | 25.94% | 1,230.92 | 27.40% | 1,217.01 | 28.05% |
制造费用 | 334.05 | 7.65% | 356.76 | 7.94% | 331.66 | 7.64% |
运费 | 448.93 | 10.28% | - | - | - | - |
合计 | 4,366.30 | 100.00% | 4,492.46 | 100.00% | 4,339.23 | 100.00% |
2019年度,受原材料氯化钾采购价格上升影响,公司固钾成本中直接材料及占比略有提高,其他各成本项目占比整体略有下降。2020年度,由于运费重分类至成本且运费在成本中占比较高,在剔除运费后固钾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2,384.42 | 60.87% | 2,840.50 | 63.23% | 2,730.18 | 62.92% |
直接人工 | 66.48 | 1.70% | 64.28 | 1.43% | 60.37 | 1.39% |
能源动力 | 1,132.42 | 28.91% | 1,230.92 | 27.40% | 1,217.01 | 28.05% |
制造费用 | 334.05 | 8.53% | 356.76 | 7.94% | 331.66 | 7.64% |
合计 | 3,917.37 | 100.00% | 4,492.46 | 100.00% | 4,339.23 | 100.00% |
剔除运费影响后,公司2020年度固钾直接材料成本及占比均有所下降,与氯化钾采购价格波动趋势一致。当年度公司享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电价补贴使得能源动力成本有所下降,但因原材料成本下降较快影响,能源动力及其他成本项目占比均略有上升。
”
8-2-51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2、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变动情况”之“(2)氯产品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③各类氯产品单位成本分析
A、聚氯乙烯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4,158.16 | 79.46% | 4,555.90 | 82.33% | 4,599.34 | 82.67% |
直接人工 | 117.41 | 2.24% | 107.47 | 1.94% | 95.92 | 1.72% |
能源动力 | 493.51 | 9.43% | 493.54 | 8.92% | 491.61 | 8.84% |
制造费用 | 384.15 | 7.34% | 376.53 | 6.80% | 376.51 | 6.77% |
运费 | 79.75 | 1.52% | - | - | - | - |
合计 | 5,232.97 | 100.00% | 5,533.44 | 100.00% | 5,563.38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聚氯乙烯单位成本中各项构成稳定,波动较小。
B、液氯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618.70 | 38.71% | 683.55 | 45.19% | 696.40 | 49.71% |
直接人工 | 109.12 | 6.83% | 109.71 | 7.25% | 80.86 | 5.77% |
能源动力 | 488.62 | 30.57% | 498.05 | 32.93% | 439.69 | 31.38% |
制造费用 | 210.97 | 13.20% | 221.13 | 14.62% | 184.10 | 13.14% |
运费 | 170.80 | 10.69% | - | - | - | - |
合计 | 1,598.21 | 100.00% | 1,512.44 | 100.00% | 1,401.04 | 100.00% |
液氯的直接材料成本为氢氧化钾电解液中所分摊的原材料成本,报告期内跟随原材料氯化钾采购价格而波动。由于公司公摊生产电费按固定比例分摊至各细分产品,液氯能源动力成本中公摊电费占比较高,同时液氯生产相关人工和制造费用相对稳定,因此随着液氯产量下降,2019年度其分摊的单位成本中的能源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比有所增加,相应地直接材料占比有所下降。
8-2-52
2020年度,由于运费重分类至成本且运费在液氯成本中占比较高,在剔除运费影响后,各成本项目变动趋势如下: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618.70 | 43.34% | 683.55 | 45.19% | 696.40 | 49.71% |
直接人工 | 109.12 | 7.64% | 109.71 | 7.25% | 80.86 | 5.77% |
能源动力 | 488.62 | 34.23% | 498.05 | 32.93% | 439.69 | 31.38% |
制造费用 | 210.97 | 14.78% | 221.13 | 14.62% | 184.10 | 13.14% |
合计 | 1,427.41 | 100.00% | 1,512.44 | 100.00% | 1,401.04 | 100.00% |
受当期液氯销量增长影响,2020年度公司液氯单位成本及各成本项目均同比略有下降。
C、盐酸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195.49 | 63.00% | 213.80 | 66.50% | 222.73 | 65.30% |
直接人工 | 7.69 | 2.48% | 4.76 | 1.48% | 3.44 | 1.01% |
能源动力 | 80.79 | 26.04% | 82.54 | 25.67% | 94.38 | 27.67% |
制造费用 | 17.50 | 5.64% | 20.38 | 6.34% | 20.55 | 6.03% |
运费 | 8.83 | 2.85% | - | - | - | - |
合计 | 310.31 | 100.00% | 321.49 | 100.00% | 341.1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盐酸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金额呈下降趋势,与原材料氯化钾采购价格波动基本一致。能源动力金额及占比整体下降,与报告期内电价波动趋势一致。受盐酸生产设备折旧到期、折旧费用减少影响,制造费用金额亦逐年下降。
D、次氯酸钠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元/吨
成本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352.87 | 78.11% | 442.62 | 93.65% | 543.74 | 95.48% |
8-2-53
直接人工 | 5.57 | 1.23% | 6.35 | 1.34% | 0.68 | 0.12% |
能源动力 | 20.34 | 4.50% | 18.70 | 3.96% | 20.22 | 3.55% |
制造费用 | 24.80 | 5.49% | 4.94 | 1.05% | 4.82 | 0.85% |
运费 | 48.18 | 10.67% | - | - | - | - |
合计 | 451.76 | 100.00% | 472.61 | 100.00% | 569.46 | 100.00% |
次氯酸钠以烧碱为主要原材料,并与氯气生成产成品,因此报告期内直接材料与烧碱价格波动趋势一致: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
单位成本-直接材料 | 352.87 | -20.28% | 442.62 | -18.60% | 543.74 |
烧碱采购价格 | 2,033.32 | -29.73% | 2,893.59 | -20.20% | 3,625.94 |
报告期内,次氯酸钠单位成本中的直接人工金额及占比有所提升,主要受次氯酸钠产量提高、相关生产人员增加影响。2020年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大幅增长,主要系新冠疫情期间大量投产消毒液,分装及包装物领用增加所致。
”
(二)说明各期主要细分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单位耗用量,如涉及使用自产品,列示对产品的单位耗用量,分析各期单耗变动情况,与理论耗用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固钾、液钾、聚氯乙烯各期合计收入占比在95%以上,上述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单位耗用情况如下:
1、固钾与液钾原料、能源单位耗用量
发行人氢氧化钾主要以离子膜电解法生产,即使用氯化钾通过电解装置反应生成主含量为30%的中间产品氢氧化钾溶液(即“电解液”),氢氧化钾溶液经过浓缩蒸发等工序生产为主含量更高的液体氢氧化钾(即“液钾”),经冷却制片成为固体氢氧化钾(即“固钾”);在蒸发工序产能不足时,亦使用成品固钾配制液钾。离子膜电解氢氧化钾主要原料为氯化钾,电解环节主要使用电力,电解液蒸发为液钾环节主要使用蒸汽,电解液经冷却制片产生固钾环节主要使用天然气。
(1)氢氧化钾单位原料、能源耗用量
8-2-54
报告期各期,单位氢氧化钾耗用氯化钾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氢氧化钾产量(吨) | 100,568.75 | 95,265.26 | 91,195.49 |
氯化钾消耗数量(吨) | 135,975.94 | 132,015.12 | 126,804.14 |
单位氢氧化钾耗用氯化钾数量(吨/吨) | 1.35 | 1.39 | 1.39 |
注:2020年度氯化钾消耗数量包含了领用的少量精制氯化钾。
发行人生产一单位的氢氧化钾(KOH,化学分子质量74.5),需要一单位的氯化钾(KCl,化学分子质量39),其理论化学反应计量比应为1.33,即生产1吨氢氧化钾需要1.33吨氯化钾。发行人各期单位氯化钾实际耗用量较理论值略高,主要受原材料氯化钾含量、生产过程损耗等影响。2020年度单位氢氧化钾耗用氯化钾数量降低,主要系公司强化了生产过程中的精益化管理,装置连续运行,停车次数同比减少,降低了开停车时重要原材料的损耗,以及精确控制钾产品的出厂含量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电力耗用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氢氧化钾产量(吨) | 100,568.75 | 95,265.26 | 91,195.49 |
电力消耗量(千瓦时) | 175,282,206 | 166,861,272 | 163,061,040 |
单位电力耗用量(千瓦时/吨) | 1,743 | 1,752 | 1,788 |
2018年末至2019年发行人陆续完成电解槽离子膜更换,电流效率提高,且非计划停车逐年减少,使得2019及2020年度生产单位电耗逐年下降。
(2)固钾单位能源耗用量
报告期内固钾生产单位天然气耗用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固钾产量(吨) | 64,409.94 | 62,769.09 | 60,454.56 |
天然气消耗量(立方米) | 10,834,782.40 | 10,105,562.40 | 9,909,805.70 |
单位天然气耗用量(立方米/吨) | 168.22 | 161.00 | 163.92 |
发行人于2017年末更换了固钾装置的表面冷却器,自2018年起天然气单耗呈下降趋势。2020年度三号燃烧炉热效率出现降低,导致天然气单耗有略有回升。
(3)液钾单位能源耗用量
8-2-55
报告期内液钾生产单位蒸汽耗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液钾产量(吨) | 25,085.51 | 25,179.46 | 27,427.04 |
副产蒸汽(吨) | 50,318.76 | 43,613.46 | 43,744.69 |
外购蒸汽(吨) | 2,017.59 | 13,172.69 | 15,669.87 |
蒸汽总耗用量(吨) | 52,336.35 | 56,786.15 | 59,414.56 |
单位蒸汽耗用量(吨/吨) | 2.09 | 2.26 | 2.17 |
注1:液钾产量仅为电解液经蒸发生产的产量,不含由固钾配制的产量。注2:副产蒸汽系氯化氢合成过程中产生的热能。2020年发行人技改增加了氯化氢合成过程中的副产蒸汽使用,因此当年度副产蒸汽使用量增长较快。
2019年,发行人调低HCL蒸汽合成炉泄压的设定值,蒸汽泄压的情况增多,使得单位蒸汽耗用量有所提高。2020年,发行人强化生产精益管理,及时疏通表面冷凝器,降低系统真空度,蒸发效率提升,从而降低了蒸汽单耗。除电解液蒸发生产液钾以外,发行人部分液钾亦通过领用固钾和电解液配制得到,其耗用量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配制液钾产量(吨) | 20,182.09 | 7,726.15 | 3,051.84 |
领用固钾数量(吨) | 11,352.43 | 4,345.96 | 1,716.66 |
领用电解液数量(吨) | 8,829.66 | 3,380.19 | 1,335.18 |
单位产品耗用量(吨/吨) | 1.00 | 1.00 | 1.00 |
综上,发行人固钾及液钾产品单耗变动合理,与理论耗用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2、聚氯乙烯单位原料、能源耗用情况
报告期内聚氯乙烯单位原料、能源耗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聚氯乙烯产量(吨)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电石用量(吨) | 70,121.16 | 86,256.76 | 86,958.33 |
单位电石用量(吨/吨) | 1.35 | 1.37 | 1.36 |
电力消耗量(千瓦时) | 30,920,523 | 34,276,967 | 33,660,653 |
单位电力消耗量(千瓦时/吨) | 595.70 | 546.11 | 528.03 |
蒸汽用量(吨) | 35,483.77 | 44,369.39 | 49,194.94 |
单位蒸汽耗用量(吨/吨) | 0.68 | 0.71 | 0.77 |
发行人生产一单位的聚氯乙烯(氯乙烯单体化学分子质量为62.5),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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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碳化钙(化学分子质量64),其理论化学反应计量比应为1.19,即生产1吨聚氯乙烯需约1.19吨碳化钙。碳化钙是电石的主要组成成分,存在杂质,因此电石耗用与碳化钙耗用并不完全等同。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生产所需电石单耗基本稳定。聚氯乙烯单位电耗逐年上升的原因为产量呈下降趋势,而公用工程用电量变化较小,导致单耗上升。单位蒸汽用量自2019年起逐年下降,主要系分厂进行精益化改造,将转化器的乏汽用于聚氯乙烯干燥,从而降低了蒸汽用量。综上,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单耗变动合理,与理论耗用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说明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副产品、联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成本核算方式,是否存在共用生产线的情况,成本归集分配是否完整、准确
1、说明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副产品、联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成本核算方式,是否存在共用生产线的情况
发行人氢氧化钾和氯产品共用氢氧化钾电解工段,聚氯乙烯与盐酸生产共用氯化氢合成工段。
(1)生产过程中形成副产品的具体情况
聚氯乙烯合成工段氯乙烯清洗过程中形成副产盐酸,氯气脱水过程中形成副产品稀硫酸。公司对副产品的管理措施与主要产品一致,仓储部门按制度要求办理完工入库与销售出库手续,每月进行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报告期内副产品产生和销售情况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副产盐酸 | 产生量(吨) | 6,208.89 | 7,626.72 | 6,897.79 |
销售量(吨) | 6,437.42 | 7,917.40 | 7,057.98 | |
销售金额(万元) | 0.62 | 2.51 | 0.60 | |
稀硫酸 | 产生量(吨) | 1,289.96 | 1,326.42 | 1,054.84 |
销售量(吨) | 1,302.96 | 1,305.42 | 1,054.84 | |
销售金额(万元) | 0.12 | 0.33 | 0.09 |
由于副产盐酸、稀硫酸单位价值极低,公司未单独核算成本,相关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8-2-57
(2)生产过程中形成联产品的具体情况
氯化钾电解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会形成联产品氯气和氢气,经进一步加工后产出聚氯乙烯、液氯、盐酸以及次氯酸钠四类含氯产品。联产品氯气和氢气成本的分离以电解工序为分离点,以单独归集的电解液总成本为分配额,按氢氧化钾、氯气和氢气的成本分离比率进行成本分离计算。参照氯碱协会编制的《电解法氢氧化钾成本核算规程》,发行人联产品成本分离率为氢氧化钾85%,氯气和氢气15%,分离后的氯气和氢气成本再依据各类产品氯气消耗量分配计入各类产品成本。
2、成本归集分配是否完整、准确
(1)直接材料
氯化钾和电石等原材料领用均由生产部门在EBS系统提出申请,经审批领料后生成出库单,月末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当月领用的原材料成本,按当月完工入库的产成品和月末在产品的实际产量进行原材料成本分配。联产品成本根据各类产品耗氯量进行分配后计入各类产品材料成本。
(2)直接人工
发行人直接人工归集范围为所有生产人员,包括与生产相关的中控室操作人员、车间现场操作人员等。月末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编制的职工工资明细表,按人员岗位归集分配至各产品。对于氯产品共用工段的人员薪酬,按各类产品耗氯量进行分配。
(3)能源动力
生产部门每月抄表统计各生产线消耗的能源动力,各产品单独使用的能源动力直接计入相应产品成本,共用工段的能源动力参照《电解法氢氧化钾成本核算规程》,按固定比例分摊。
(4)制造费用
公司制造费用归集范围包括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生产设备折旧、机物料消耗等,各类产品直接相关制造费用计入相应产品成本,间接费用按固定比例分摊至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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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完整、准确。
(四)披露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结转的准确及时性、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1、披露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3、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
公司以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联产品成本按分离比率进行分配。公司参照氯碱协会编制的《电解法氢氧化钾成本核算规程》,结合产品生产流程和生产特点制定了《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明确各项成本归集范围、成本计算规则。
公司采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钾,电解过程中同时产生联产品氯气和氢气,经进一步加工后产出聚氯乙烯、液氯、盐酸及次氯酸钠四类含氯产品。以电解工序为分离点,以电解液总成本作为分配总额,按氢氧化钾、氯气和氢气的成本分离比率进行成本分配。参照《电解法氢氧化钾成本核算规程》,成本分离比率为氢氧化钾85%,氯气和氢气15%。分离后的氯气和氢气成本再依据各类含氯产品的氯气消耗量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具体产品的间接生产成本,按照一定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发行人使用自产品的情形为,在液钾蒸发产能不能满足需求时,使用自产固钾配制液钾;此外,亦领用部分盐酸和次氯酸钠用于纯水净化、调节盐水PH值和污水处理等。发行人使用自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为:月末按领用数量及加权平均单价计算成本,根据不同领用部门分别计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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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结转的准确及时性、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3、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补充披露如下:
“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生产流程和生产特点制定了《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明确各项成本归集范围、成本计算规则等,并在EBS系统成本模块中进行设定。此外,公司制定了存货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明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入库、出库操作流程,每月盘点原材料、库存商品。月末财务人员复核《物资管理报表》,检查各成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EBS系统自动分配、结转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成本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结转准确、及时,且报告期内一贯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实施。
”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并测试发行人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是否健全,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业务部门人员等,以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成本结转过程,了解副产品产生过程及管理措施等。
3、了解公司的主要生产流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氯碱协会编制的《电解法氢氧化钾成本核算规程》的有关规定,核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贯性和恰当性。
4、获取发行人的存货、成本明细账及生产报表,对其成本归集、核算进行核查,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化情况;选取样本并复核成本分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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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主要细分产品单位成本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各产品成本构成变动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原材料、能源耗用变动原因合理,与理论耗用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副产品、联产品的会计核算以及各项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配完整、准确。
4、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涉及使用自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发行人成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结转准确及时且报告期内一贯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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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毛利率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10%、
18.54%、23.21%及17.08%。精细钾产品对发行人营业毛利的贡献均在99%以上,而氯产品则由于行业整体供给过剩,市场价格长期低迷,报告期内基本处于盈亏平衡或微亏状态。(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售价、成本变动较大,进而影响毛利率。(3)发行人进行毛利率比较时,精细钾产品选择三孚股份(603938.SH),并未选择新金路(000510.SZ),氯产品方面选择新金路(000510.SZ),并未选择新疆天业(600075.SH)、中泰化学(002092.SZ)。(4)发行人液氯产品主要系履行社会责任,满足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市饮用水消毒需求,定量生产,非市场化产品。(5)受到低价处理普通工业盐酸等氯产品的销售策略影响,报告期初发行人氯产品毛利率水平一直为负。2019年开始,发行人新增试剂级盐酸等高端产品的同时提升了普通工业盐酸品质,提升高附加值客户的直销规模,使得盐酸单位售价迅速增长。(6)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毛利率始终为负,其中液氯、盐酸、次氯酸钠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发行人在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优化产品结构,报告期内PVC产品各期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40%。(7)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结算模式为先款后货,由此产生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单位售价与市场价格波动一致。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政策、产品迭代、生产工艺、市场竞争、原材料供给、供需关系、客户合作、销售策略等方面,披露影响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因素和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2)披露主要产品上游原材料价格与下游产品之间的传导机制,结合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定价机制等,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对各产品的采购、销售定价方式及主要考虑因素,并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3)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时,完整列示同类产品产能靠前的上市公司收入、成本、毛利率数据,而非选择性展示,结合各公司实际生产工艺、下游客户拓展领域、成本优劣势、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财务数据差异原因。(4)结合发行人液氯业务客户构成、相关业务开展背景、发生原因、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披露该项业务“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说法的客观性、开展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定量生产、非市场化产品等具体
8-2-62
合作细节,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测算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影响时间、规模;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履行社会责任而开展的业务,如存在,请予以披露。(5)结合盐酸类产品下不同规格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2019年新增试剂级盐酸产品,当年盐酸类产品毛利率仍为-38.05%的原因。(6)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氯产品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在该类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的情况下,发行人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的商业合理性;除关停PVC产线外,对其他亏损氯产品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有类似关停产线的安排。(7)披露2020年11月关停占收入比例超四成的PVC产品生产线的具体商业考虑,列示该产品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该PVC生产线后续关停收尾工作的进展,比如尚未执行完成的PVC订单的安排、PVC生产相关的存货处置等情况,是否涉及纠纷、资产减值,相关事项及对应的会计处理。(8)披露聚氯乙烯作为大宗商品存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情况下,发行人采用先款后货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销售条款,披露先款后货是否具有锁价功能,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应措施应对后续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结合行业政策、产品迭代、生产工艺、市场竞争、原材料供给、供需关系、客户合作、销售策略等方面,披露影响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因素和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
1、影响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因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1)影响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因素
影响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因素包括产品售价和生产成本,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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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影响产品售价的主要因素
A、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 市场供求关系对产品定价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下游行业应用及规模扩展可以持续带动产品需求和售价提升;另一方面,市场产能规模越高,竞争越激烈,会导致产品市场价格下跌。供需关系及市场竞争最终影响产品市场库存规模,进而影响市场价格。B、原材料价格原材料氯化钾是发行人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氢氧化钾产品市场价格受氯化钾价格影响较大。电石是聚氯乙烯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聚氯乙烯价格波动与电石价格波动联系较为密切。C、销售策略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钾,聚氯乙烯、盐酸等含氯产品系为了消纳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的副产氯气而配套生产。2018年发行人开始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调整了盐酸和次氯酸钠的销售策略,将副产品主产品化,提高了产品整体售价水平。D、产品结构产品品质提高以及高端规格产品的开发带动了产品结构优化,从而提高产品整体售价。
②影响生产成本的主要因素
A、原材料价格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以直接材料为主,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接近或超过70%,主要包括氯化钾和电石。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
B、产量规模随着公司主要产品产量规模提升,单位产品所分摊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制造费用等固定成本不断降低,规模效应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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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3)主要产品毛利率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①精细钾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固钾 | 31.59% | -6.77个百分点 | 38.36% | 4.00个百分点 | 34.36% |
液钾 | 32.19% | -3.61个百分点 | 35.80% | 5.90个百分点 | 29.90% |
发行人固钾和液钾的毛利率波动受到产品售价和生产成本的双重影响:
2019年度,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价格小幅增长使得当年度精细钾产品的生产成本略有增长。氢氧化钾行业基本维持供需平衡,新增项目和产能较少,氢氧化钾行业整体开工率与产量增幅均有所放缓,市场价格自高位回落后年内震荡,当年度发行人固钾和液钾的销售单价分别同比上涨10.26%和11.55%。当年度,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价格小幅增长,固钾和液钾的单位成本分别同比增长3.53%和
2.16%。固钾和液钾的单位售价增幅高于单位成本,使得毛利率分别同比增长4个百分点和5.90个百分点。
2020年度,受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影响,下游厂商开工不足,氢氧化钾行业库存处于高位,市场价格跌幅明显,原材料氯化钾价格亦同步出现下跌。固钾因运距较远、单位运费较高,受当期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使运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的影响,其单位成本仅较上年度略有下降,直接导致固钾的毛利率水平跌幅超过液钾。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变动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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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钾 | 6,382.32 | -12.43% | 7,288.37 | 10.26% | 6,610.29 |
液钾 | 5,133.11 | -15.86% | 6,100.92 | 11.55% | 5,469.31 |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位成本 | 变动 | 单位成本 | 变动 | 单位成本 | |
固钾 | 4,366.30 | -2.81% | 4,492.46 | 3.53% | 4,339.23 |
液钾 | 3,480.97 | -11.13% | 3,916.89 | 2.16% | 3,834.23 |
②氯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氯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85%、-0.38%及2.95%。公司氯产品主要系为平衡氢氧化钾生产过程中副产氯气而配套的聚氯乙烯、盐酸、次氯酸钠等耗氯产品,其中聚氯乙烯的氯气耗用最大、收入占比最高。公司采用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主要生产成本为电石,而公司位于西南地区,不具备煤电等能源成本优势,因此该地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普遍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盈利水平较低。同时,受到低价处理普通工业盐酸等氯产品的销售策略影响,报告期初公司氯产品毛利率水平一直为负。2018年以来,发行人开始实施“钾延伸、氯转型”的发展战略,将氯产品主产品化,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议价能力。A、聚氯乙烯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聚氯乙烯 | 5.42% | 1.41个百分点 | 4.01% | 4.50个百分点 | -0.49% |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毛利率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期间内波动主要与产品售价变动密切相关: 2018至2019年度,受益于国家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政策环境,以及环保督查等因素,低质量落后产能逐步退出,聚氯乙烯市场价格保持上升趋势,公司2019年度聚氯乙烯售价上升4.12%,带动毛利率增长4.50个百分点。2020年度,主要受上半年国内疫情影响,下游开工不足、需求不振,聚氯乙烯单位售价略有下降,毛利率较上期基本持平。
B、盐酸
报告期内,发行人盐酸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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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盐酸 | -34.53% | 237.54个百分点 | -272.07% | 605.81个百分点 | -877.88% |
报告期内,发行人盐酸产品毛利率整体为负,自2019年以来持续提升,毛利率波动与盐酸售价变动高度相关:随着发行人践行“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将盐酸销售主产品化,试剂级盐酸等高等级盐酸产销量增加的同时提升了普通工业盐酸品质,盐酸产品整体售价增长带动毛利率水平大幅提升。C、液氯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液氯 | -8.65% | -10.84个百分点 | 2.19% | 12.37个百分点 | -10.18% |
公司的液氯产品主要系满足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市饮用水消毒需求,定量生产。2019年度,随着发行人缩减液氯产销量、优化液氯客户结构,重点保障与民生相关的自来水供应单位需求,液氯单位售价持续提升,带动毛利率水平提高。2020年度,发行人与供水单位签署年度供应协议时液氯市场价格处于下行通道,定价较低,当期液氯单位售价下降4.87%;同时受运费重分类至成本的影响,单位成本上涨5.67%,使得当期液氯毛利率下降10.84个百分点。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单位售价 | 1,471.01 | -4.87% | 1,546.37 | 21.61% | 1,271.63 |
单位成本 | 1,598.21 | 5.67% | 1,512.44 | 7.95% | 1,401.04 |
D、次氯酸钠
报告期内,发行人次氯酸钠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次氯酸钠 | 1.91% | 37.69个百分点 | -35.78% | 5.81个百分点 | -41.59% |
发行人次氯酸钠的毛利率波动受到产品售价和生产成本的双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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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单位售价 | 460.55 | 32.31% | 348.09 | -13.45% | 402.19 |
单位成本 | 451.76 | -4.41% | 472.61 | -17.01% | 569.46 |
2019年度,次氯酸钠主要原材料烧碱市场价格处于下行通道,次氯酸钠的生产成本和产品售价下跌,毛利率呈下降趋势。2020年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导致次氯酸钠市场需求大增,发行人当年度次氯酸钠单位售价大幅提升,带动次氯酸钠毛利率由负转正。
”
(二)披露主要产品上游原材料价格与下游产品之间的传导机制,结合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定价机制等,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对各产品的采购、销售定价方式及主要考虑因素,并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
1、披露主要产品上游原材料价格与下游产品之间的传导机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6)主要产品上游原材料价格与下游产品之间的传导机制
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及各类含氯产品均通过化学反应得到,从投料至产出销售的周期较短,且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达到70%以上(2020年剔除运费计入成本影响)。当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使生产成本同步增加,为确保自身盈利空间,发行人会通过适度提价向下游客户传导成本上升的压力。
氯化钾价格波动最主要影响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售价,报告期内其传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价格 | 变动 | 价格 | 变动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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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钾采购均价 | 1,923.01 | -18.11% | 2,348.29 | 1.47% | 2,314.30 |
精细钾产品平均售价 | 5,818.51 | -14.65% | 6,817.59 | 10.42% | 6,174.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售价波动趋势与氯化钾采购价格基本一致。2019年度氯化钾采购均价增幅较小而氢氧化钾销售均价上涨10.42%,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2018年三季度末天然气限气使得青海盐湖产量受限,氢氧化钾市场价格一路上扬,并在2019年度保持高位震荡。聚氯乙烯的主要原材料为电石,其采购价格与聚氯乙烯的售价传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价格 | 变动 | 价格 | 变动 | 价格 | |
电石采购均价 | 2,709.21 | -8.03% | 2,945.60 | -1.32% | 2,985.08 |
聚氯乙烯平均售价 | 5,532.97 | -4.02% | 5,764.51 | 4.12% | 5,536.28 |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售价与当期电石采购均价波动趋势基本一致。2019年度发行人聚氯乙烯平均售价有所增长而电石采购均价较上年基本稳定,主要受当年度聚氯乙烯全行业安全检查形势趋严、开工率偏低导致货源趋紧、市场价格较高影响。
”
2、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定价机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7)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定价机制
①与客户的议价能力和定价机制
议价能力方面,通过多年以来的诚信经营及技术进步,公司在国内氢氧化钾市场尤其是西南地区市场保持了较强的竞争优势,高品质氢氧化钾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对客户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成本上涨的压力能够及时传导,从而保持一定的毛利率水平。部分高端产品如95%固钾,报告期内售价波动较小且能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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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聚氯乙烯为大宗化工原料,市场规模较大,交易活跃,价格透明。发行人聚氯乙烯产能规模较小,主要跟随市场定价,议价能力较弱。
盐酸和次氯酸钠产品主要根据市场同类型产品进行定价。液氯客户主要为供水单位,以协商定价为主。
定价机制方面,公司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市场库存规模、下游市场供需关系以及经营目标,在月度产销计划会上制定产品基准价格,并根据客户性质、用量规模、品质要求、覆盖区域、付款方式等不同因素,与客户沟通协商形成最终销售定价。
②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定价机制
发行人生产所需氯化钾分为国产氯化钾和进口氯化钾,其中国产氯化钾的主要供应来源为青海盐湖,进口氯化钾则主要由具备进口资质的企业和国内贸易商供应。由于氯化钾主要用于生产钾肥肥料,氢氧化钾生产在其下游用量中占比较低,且氯化钾尤其是进口氯化钾的供应渠道相对集中,议价能力较弱。
国内电石供应商较多,电石产能主要分布于新疆、内蒙古、宁夏等资源和能源大省。由于电石为遇湿易燃固体危险品,除价格外往往还需综合考虑运距运费、供货安全性等因素,因此发行人电石主要在川内就近采购。由于川内商品电石生产厂商仅茂县新纪元一家,来源单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一般依据西北地区电石供应商报价与其谈判协商确定电石采购价格。
定价机制方面,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综合考虑市场价格、供应及时性、运距运费等因素,经询价比价后确定采购来源并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
3、发行人对各产品的采购、销售定价方式及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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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各产品的采购、销售定价方式及主要考虑因素
①采购定价方式及主要定价考虑因素
对于氯化钾采购,发行人一般通过行业内咨询平台获取进口量、国产量以及全国主要贸易商报价信息,形成对市场走势的动态判断,再向至少三家合格供应商进行询价,对比询价结果与预期价格差异,并同供应商就价格、付款条件等逐一谈判,从而形成当期最终采购方案。对于电石采购,在对供应商询价谈判的同时,还会定期根据电石发气量等质量指标进行排序,择优选取供应商或调整采购数量。因此,发行人采购定价主要考虑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情况、付款方式及账期、原材料质量等因素。
②销售定价方式及主要定价考虑因素
发行人营销部门在销售和拜访客户的过程不断进行市场需求信息收集,并结合区域内竞争对手报价、当期产品生产成本情况等,以月度产销计划会形式初步确定产品的基准价格。同时,根据客户重要性程度、用量规模、品质要求、覆盖区域、付款方式等不同因素,对不同客户形成不同报价,并通过与客户沟通协商从而形成最终销售定价。
因此,发行人销售定价主要考虑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并综合考虑客户性质、销售规模等具体合作情况确定。
”
4、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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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70%以上(2020年剔除运费计入成本影响),其中氯化钾成本在直接材料中的占比约50%;精细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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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约在60%至70%,其中氯化钾在直接材料中占比超过80%。因此,氯化钾成本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氯化钾采购量波动较大,以下使用氯化钾成本的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结果更具参考性。
假设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氯化钾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氯化钾成本分别上升或下降1%、3%、5%和10%时,综合毛利率以及精细钾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如下:
氯化钾成本变动比例 | 综合毛利率变动 | 精细钾产品毛利率变动 |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10% | 2.69% | 2.76% | 2.86% | 3.56% | 3.79% | 3.92% |
-5% | 1.34% | 1.38% | 1.43% | 1.78% | 1.89% | 1.96% |
-3% | 0.81% | 0.83% | 0.86% | 1.07% | 1.14% | 1.18% |
-1% | 0.27% | 0.28% | 0.29% | 0.36% | 0.38% | 0.39% |
+1% | -0.27% | -0.28% | -0.29% | -0.36% | -0.38% | -0.39% |
+3% | -0.81% | -0.83% | -0.86% | -1.07% | -1.14% | -1.18% |
+5% | -1.34% | -1.38% | -1.43% | -1.78% | -1.89% | -1.96% |
+10% | -2.69% | -2.76% | -2.86% | -3.56% | -3.79% | -3.92% |
”
根据上述测算,氯化钾价格波动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二)供应商依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就供应商依赖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时,完整列示同类产品产能靠前的上市公司收入、成本、毛利率数据,而非选择性展示,结合各公司实际生产工艺、下游客户拓展领域、成本优劣势、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财务数据差异原因
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可比上市公司中,新金路及韩国UNID未披露其氢氧化钾产品的分部财务数据,因此未能进行比较,仅选取了三孚股份作为可比公司。氯产品的可比上市公司中,中泰化学、北元集团、君正集团和鸿达兴业的聚氯乙烯产能产量规模均在50万吨以上,为发行人同类产品产能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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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中聚氯乙烯收入占比最高,各期均超过或接近90%,聚氯乙烯的收入、成本、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单位售价 | 中泰化学 | 5,913.24 | 5,901.55 | 5,766.67 |
北元集团 | 5,830.97 | 5,899.23 | 5,775.18 | |
君正集团 | 6,129.71 | 5,918.85 | 5,673.35 | |
鸿达兴业 | 6,277.78 | 5,404.89 | 5,585.02 | |
新金路 | 5,878.16 | 5,936.51 | 5,841.22 | |
平均值 | 6,005.97 | 5,812.21 | 5,728.29 | |
发行人 | 5,532.97 | 5,764.51 | 5,536.28 | |
单位成本 | 中泰化学 | 4,217.28 | 4,243.56 | 4,204.22 |
北元集团 | 4,523.18 | 4,542.79 | 4,589.05 | |
君正集团 | 3,772.38 | 3,913.19 | 3,914.26 | |
鸿达兴业 | - | 3,975.89 | 4,440.73 | |
新金路 | 5,801.66 | 6,156.60 | 6,139.53 | |
平均值 | 4,578.63 | 4,566.41 | 4,657.56 | |
发行人 | 5,232.97 | 5,533.44 | 5,563.38 | |
单位毛利 | 中泰化学 | 1,695.96 | 1,657.99 | 1,562.45 |
北元集团 | 1,307.79 | 1,356.45 | 1,186.13 | |
君正集团 | 2,357.33 | 2,005.66 | 1,759.09 | |
鸿达兴业 | - | 1,429.01 | 1,144.28 | |
新金路 | 76.51 | -220.08 | -298.31 | |
平均值 | 1,359.40 | 1,245.81 | 1,070.73 | |
发行人 | 300.00 | 231.07 | -27.10 | |
毛利率 | 中泰化学 | 28.68% | 28.09% | 27.09% |
北元集团 | 22.43% | 22.99% | 20.54% | |
君正集团 | 38.46% | 33.89% | 31.01% | |
鸿达兴业 | - | 26.44% | 20.49% | |
新金路 | 1.30% | -3.71% | -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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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平均值 | 22.72% | 21.54% | 18.80% | |
发行人 | 5.42% | 4.01% | -0.49%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鸿达兴业未披露分产品成本,故无法计算单位成本和单位毛利。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的单位售价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产品定位的差异: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系为消纳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副产氯气而上线生产,产能规模较小,议价能力较弱。聚氯乙烯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受生产成本较高的影响,具体如下:
其一,国内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主要采用电石法,主要生产成本为电石和电力,新疆天业、中泰化学、北元集团等公司均为A股中以聚氯乙烯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地处我国西北煤电及电石资源丰富的地区,作为电石法生产企业特别是“煤-电-电石-聚氯乙烯”一体化联产企业,在原材料和能源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二,上述公司产销规模居于同行业头部地位,2019年度中泰化学、北元集团、君正集团、鸿达兴业聚氯乙烯产量分别为171.60万吨、123.58万吨、81.81万吨、62.60万吨,而发行人仅为6.28万吨,产量的巨大差异使得同行业公司能够极大摊薄人工、折旧等固定成本,其单位生产成本能够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综上,公司聚氯乙烯产品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四)结合发行人液氯业务客户构成、相关业务开展背景、发生原因、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披露该项业务“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说法的客观性、开展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定量生产、非市场化产品等具体合作细节,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测算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影响时间、规模;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履行社会责任而开展的业务,如存在,请予以披露
1、结合发行人液氯业务客户构成、相关业务开展背景、发生原因、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披露该项业务“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说法的客观性、开展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定量生产、非市场化产品等具体合作细节,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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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将液氯业务“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说法修订为“公司的液氯产品主要系满足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市饮用水消毒需求,定量生产”。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3)主要产品毛利率分析”之“②氯产品/C、液氯”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业务的主要客户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液氯收入比重 |
1 |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306.56 | 60.68% |
2 | 成都宝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2.92 | 12.45% |
3 | 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 | 54.65 | 10.82% |
4 | 成都航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 24.92 | 4.93% |
5 | 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22.94 | 4.54% |
合计 | 471.98 | 93.42%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液氯收入比重 |
1 |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293.45 | 63.95% |
2 | 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 | 51.99 | 11.33% |
3 | 成都宝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3.91 | 9.57% |
4 | 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20.28 | 4.42% |
5 | 成都航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 18.29 | 3.99% |
合计 | 427.92 | 93.26%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液氯收入比重 |
1 |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306.79 | 61.89% |
2 | 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 | 45.48 | 9.17% |
3 | 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 33.79 | 6.82% |
4 | 成都宝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4.14 | 4.87% |
5 | 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19.90 | 4.01% |
合计 | 430.10 | 86.76% |
注: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包含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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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属于剧毒化学品,受到公安机关严格管制,液氯运输需要提前向地方政府部门申请时间路线,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和运输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产品的主要客户为成都市及周边地区负责本地自来水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发行人与各供水单位签署年度框架协议,就液氯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进行约定,并负责将液氯及时安全送达。由于液氯仍是成都市及周边地区自来水消毒的主流方式,发行人需保证对相关供水单位的保质保量供应,以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同时,发行人也是成都市重要的液氯应急救援处置单位,承担着氯气使用隐患事件的无条件应急支援责任。综上所述,在液氯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生产风险且报告期内亏损经营的状态下,发行人持续从事液氯生产销售以满足成都市及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具有客观性与合理性。
发行人液氯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详见本节“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要产品产销量及销售价格分析”之“(5)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因分析”之“②氯产品”之“B、液氯”的相关内容。
”
发行人液氯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市场公开价格的差异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
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四)对比同行业公司平均售价及行业公开价格……/②氯产品/B、液氯”的相关内容。
2、测算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影响时间、规模
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氯产品的销售收入、毛利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收入 | 505.25 | 0.54% | 458.91 | 0.45% | 495.68 | 0.51% |
毛利 | -43.69 | -0.22% | 10.07 | 0.04% | -50.44 | -0.28% |
毛利率 | -8.65% | - | 2.19% | - | -10.18% | - |
发行人液氯主要为满足成都及周边地区自来水消毒需求而生产。由于下游自来水厂需求规模基本稳定,且液氯产生的销售收入及贡献的毛利占比极低,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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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微利或亏损状态经营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近年来自来水厂消毒工艺改造,液氯正在逐步被次氯酸钠所替代,是未来自来水消毒的发展方向。因此,液氯产品预计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时间和规模有限。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履行社会责任而开展的业务,如存在,请予以披露2020年上半年,为应对国内迅速蔓延的新冠疫情,发行人作为成都市主要的次氯酸钠消毒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无偿捐赠次氯酸钠消毒产品(含84消毒液)1,702.73吨,被中央五部委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履行社会责任而开展的业务。
(五)结合盐酸类产品下不同规格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2019年新增试剂级盐酸产品,当年盐酸类产品毛利率仍为-38.05%的原因
2019年,发行人新增试剂级盐酸产品而当年盐酸类产品毛利率仍为-272.07%,主要受基础级盐酸收入占比较高、毛利率水平较低的影响。2019年度发行人不同规格盐酸产品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基础级盐酸 | 349.72 | 86.95% | -310.13% |
高等级盐酸 | 52.48 | 13.05% | -18.34% |
其中:试剂级盐酸 | 0.63 | 0.16% | 57.20% |
食品级盐酸 | 51.85 | 12.89% | -19.26% |
合计 | 402.19 | 100.00% | -272.07% |
2019年,发行人基础级盐酸收入占比达86.95%,毛利率水平仅为-310.13%;新增试剂级盐酸毛利率较高而收入占比较低,因此当年度盐酸产品整体毛利率仍为负值。
(六)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氯产品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在该类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的情况下,发行人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的商业合理性;除关停PVC产线外,对其他亏损氯产品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有类似关停产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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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氯产品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4)氯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的相关分析
①氯产品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聚氯乙烯 | 5.42% | 1.41个百分点 | 4.01% | 4.50个百分点 | -0.49% |
液氯 | -8.65% | -10.84个百分点 | 2.19% | 12.37个百分点 | -10.18% |
盐酸 | -34.53% | 237.54个百分点 | -272.07% | 605.81个百分点 | -877.88% |
次氯酸钠 | 1.91% | 37.69个百分点 | -35.78% | 5.81个百分点 | -41.59% |
A、聚氯乙烯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主要为消纳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的副产物氯气而配套生产,与行业中头部企业相比,不具备电石资源和电力能源价格优势,生产成本高且产能规模在同业中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因此毛利率水平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并跟随聚氯乙烯市场价格及生产成本变动而略有波动。
聚氯乙烯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新金路与发行人同处西南地区,其聚氯乙烯产品同属于配套其他碱产品而生产,报告期内毛利率亦呈亏损状态且波动较小。因此,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毛利率及变动符合行业情况。
B、其他氯产品
发行人其他氯产品主要为实现其他氯气和氢气的充分消纳、达到钾氯平衡而生产,对于发行人而言属于副产产品。
发行人液氯产品主要为满足成都市及周边自来水供应单位使用,在于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采取年度框架协议方式定价。因此,在上游原材料价格及生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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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波动较大时,毛利率会随之发生波动。发行人盐酸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初发行人一直将盐酸作为副产品销售,而盐酸市场整体供大于求,以普通工业盐酸为代表的基础级盐酸产品难以实现盈利,基本属于亏本处置状态。随着“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自2019年起毛利率较高的高等级盐酸收入占比快速提高,基础级盐酸品质亦不断提升,共同带动发行人盐酸产品整体毛利率水平迅速提高。
报告期初发行人次氯酸钠产量较低,与盐酸类似,发行人将次氯酸钠作为副产品亏损销售。随着“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发行人调整了销售策略,大力拓展了磷化工企业污水治理、供水厂杀菌净水等下游市场,同时叠加2020年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对消杀市场的刺激性需求,使得次氯酸钠自2019年开始毛利率水平反转提升,至2020年扭亏为盈。
液氯、盐酸和次氯酸钠产品所在细分行业较小,无可比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
2、在该类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的情况下,发行人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的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4)氯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的相关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②公司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氯产品的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采用离子膜法电解技术制备氢氧化钾,同时产生等物质量的氯气和氢气。聚氯乙烯、盐酸、液氯和次氯酸钠等含氯产品均为完全消纳上述副产物而实现钾氯平衡进行配套生产。因此,尽管氯产品在报告期内亏损经营,但作为氢氧化钾制备过程中副产物的消纳方式,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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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关停PVC产线外,对其他亏损氯产品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有类似关停产线的安排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4)氯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的相关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③对亏损氯产品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自2018年起,发行人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的创新发展战略,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在向精细化工等下游延伸扩展的同时,持续优化氯产品结构、提高氯产品的附加值。2019年开始,发行人逐步新增试剂级盐酸和电子级盐酸产品;次氯酸钠产品获得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开始向自来水净化方向进一步拓展。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将使得产品向电子级、试剂级盐酸与水处理化学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延伸拓展,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和提档升级的目的;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将使次氯酸钠、盐酸等产品产能得到更好地优化配置,实现产品由中间品向用户延伸,延长产业链,推动公司完成从生产型企业向研发、生产及服务一体化企业的转变。
综上所述,通过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实施,发行人将进一步丰富氯产品的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不存在停产相关安排。
”
(七)披露2020年11月关停占收入比例超四成的PVC产品生产线的具体商业考虑,列示该产品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该PVC生产线后续关停收尾工作的进展,比如尚未执行完成的PVC订单的安排、PVC生产相关的存货处置等情况,是否涉及纠纷、资产减值,相关事项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1、披露2020年11月关停占收入比例超四成的PVC产品生产线的具体商业考虑,列示该产品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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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三)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4、聚氯乙烯树脂关停相关情况
(1)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的具体商业考虑,该产品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产线的原因为:其一,聚氯乙烯主要为发行人为实现氢氧化钾制备环节中副产物氯气的完全消纳以及钾氯平衡而配套生产,报告期内其收入占比较高而毛利占比和毛利率水平较低,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产能规模较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贡献微弱。其二,聚氯乙烯的中间产品乙炔、氯乙烯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VCM合成、PVC聚合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电石堆场、乙炔气柜、氯乙烯储罐属于重大危险源,聚氯乙烯生产存在较高的安全生产风险。因此,出于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消除重大危险源的考虑,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产线。PVC停产后,发行人将主要通过增加盐酸和次氯酸钠的产销规模来消纳副产物。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收入 | 29,374.58 | 31.34% | 36,307.06 | 35.38% | 35,303.61 | 36.66% |
毛利 | 1,592.68 | 7.87% | 1,455.37 | 6.09% | -172.80 | -0.96% |
毛利率 | 5.42% | - | 4.01% | - | -0.49%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的收入占比较高而毛利率水平较低,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毛利贡献微弱。因此,聚氯乙烯关停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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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PVC生产线后续关停收尾工作的进展,比如尚未执行完成的PVC订单的安排、PVC生产相关的存货处置等情况,是否涉及纠纷、资产减值,相关事项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三)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之“4、聚氯乙烯树脂关停相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2)聚氯乙烯生产线后续关停收尾工作相关情况
自2020年11月聚氯乙烯生产线停产后,发行人技术发展部、生产部、电子化学品事业部等结合公司转型升级项目建设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将相关资产分为留用和处置两类。截至2020年末,相关资产的具体处置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设备类 | 物料存货 | 合计 |
资产原值 | 3,016.68 | 8,682.57 | 57.32 | 11,756.56 |
累计折旧 | 2,296.24 | 7,998.09 | - | 10,294.33 |
资产减值 | 354.51 | 278.66 | 14.67 | 647.84 |
资产净值 | 365.93 | 405.81 | 42.65 | 814.40 |
其中:留用 | 363.95 | 53.53 | - | 417.48 |
处置 | 1.98 | 352.29 | 42.65 | 396.92 |
其中:已签合同 | - | 38.75 | 42.65 | 81.40 |
注:上表中资产净值数据为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后的账面净值。
①生产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A、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为聚氯乙烯生产线必需的厂房、原料及成品仓库、厂区道路等。由于聚氯乙烯生产线厂房具有专业属性,改建为其他生产线成本较高,拟作拆除处理。原料及成品仓库、厂区道路具有共用属性,可经轻微改造作其他产品或原料仓库使用。
B、机器设备:主要是聚氯乙烯生产线必需的聚合釜、转化器、泵、冷却及换热设备、仪器仪表等。大部分为专用设备且已提足折旧,拟作处置处理,部分设备已签订合同;对成新率较高、可在其他生产线使用的泵、电动葫芦、叉车等设备作留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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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辆:为内部转运用汽车,属于通用设备,拟转其他部门使用。D、电子设备:主要是电脑、空调等。由于使用年限较长,部分电子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拟作处置处理,其余电子设备拟转其他部门使用。
②订单及存货处置方案
至发行人聚氯乙烯正式关停,聚氯乙烯产品订单已全部执行完毕,已不存在在手订单和纠纷情况。存货方面,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于聚氯乙烯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备品备件存货余额57.32万元,拟以出售或留用方式处置,发行人根据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原则对其计提减值准备14.67万元。
③人员安置情况
发行人聚氯乙烯销售人员全部转入水处理化学品事业部销售部门,原生产技术人员主要通过再培训后转岗至聚合氯化铝、试剂级盐酸、次氯酸钠扩产等氯产品项目团队中,为氯产品开发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经验丰富的生产与营销人员储备。
④相关PVC资产处置进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签订处置合同的相关PVC资产情况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买方 | 金川新融 | 新龙矿物质 | 深圳市瑞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 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 杭州恒信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 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四川庆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交易内容 | 鄂式破碎机、电石全自动取样机、离心机及其他辅料 | 离心机 | PVC物料 | PVC物料 | PVC物料 | PVC物料 | 电石箱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 | 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企业,发行人关联方 |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关联方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否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 否 | 否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否 |
资产账面净值 | 41.01 (设备35.92,物料5.10) | 2.84 | 6.88 | 19.69 | 8.83 | 2.15 | - |
是否经评估 | 设备经评估,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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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未经评估 | |||||||
评估值 | 设备评估值42.48 | 2.84 | / | / | / | / | / |
交易价格(含税) | 54.52 (设备48.00,物料5.76,运费0.76) | 2.92 | 7.77 | 22.25 | 9.98 | 2.43 | 58.97 |
定价依据 | 设备依据评估值,物料按市场价值 | 评估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公允性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付款安排 | 收货验收后开票,收票后十日内付款 | 先款后货 | |||||
合同履行情况 | 履行完毕 |
”
(八)披露聚氯乙烯作为大宗商品存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情况下,发行人采用先款后货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销售条款,披露先款后货是否具有锁价功能,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应措施应对后续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如下:
“
(8)聚氯乙烯产品采用先款后货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
聚氯乙烯作为一种大宗商品,下游应用广泛且行业供需格局多变,价格波动较大。由于发行人聚氯乙烯产能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对下游客户采取先款后货,即款到发货的信用政策的主要目的为控制信用风险。同时,由于聚氯乙烯生产和销售周期较短,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方式亦能够有效跟踪市场价格行情,具有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对聚氯乙烯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均约定了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的条款,合同签署时根据聚氯乙烯现货市场价格制定售价。由于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采取以产定销的策略,因此先款后货或现货现款具有一定锁价功能。
由于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正式关停聚氯乙烯产线,后续已不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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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行业格局、销售策略等。
2、了解发行人对客户和供应商的定价机制和议价机制、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
3、全面补充披露产品产能靠前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成本、毛利率等数据,分析对比差异原因。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液氯产品的销售明细及销售合同,了解液氯产品的主要客户和合作情况并进行了走访访谈。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盐酸产品的销售明细及分类情况。
6、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报告期内经营各类氯产品的原因、未来经营计划安排。
7、了解发行人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的原因及进展,相关资产人员订单等安排情况。
8、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聚氯乙烯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定价机制和信用政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与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销售策略等因素相关;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真实、合理。
2、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与上游原材料价格具有一定传导机制;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和定价机制与自身市场地位相匹配;经敏感性分析,氯化钾价格波动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3、发行人已在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时完整列示同类产品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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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的上市公司收入、成本、毛利率数据,差异原因主要系产品定位与生产成本的影响。
4、发行人液氯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液氯产品预计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时间和规模有限;除疫情期间捐赠次氯酸钠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履行社会责任而开展的业务。
5、发行人2019年新增试剂级盐酸产品但当年盐酸类产品毛利率仍为负的原因主要为高等级盐酸产品收入占比较低的影响。
6、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氯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且波动较大具有合理性,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在该类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的情况下,持续开展大规模经营主要是为了实现生产过程中的钾氯平衡,具有商业合理性;通过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实施,发行人将进一步丰富氯产品的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不存在停产相关安排。
7、发行人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主要为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消除重大危险源的考虑;生产线关停后续进展不涉及纠纷情况,资产减值准备已足额计提。
8、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采取先款后货的主要目的为控制信用风险,具有合理性;先款后货相关条款具有锁价功能;由于聚氯乙烯已停产,后续已不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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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主要客户与经销模式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产品销售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其中经销又可分为买断式经销与委托代销两种经销模式,委托代销是通过四川盐湖开展,并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7.91%、58.44%、45.76%、42.67%。发行人销售回款中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
请发行人:(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主要客户集中度在2019年突然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存在,请予以列示。(2)披露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情况、涉及主要产品、销量、销售单价,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比例与毛利率变动是否存在差异。(3)披露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直销收入不断增长情况下,经销收入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
(4)说明精细钾产品、氯产品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下游客户用途,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5)结合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的合作模式、相关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发行人与四川盐湖进行委托经销的必要性、发生原因,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的定价依据,该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说明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收入占比、涉及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毛利率,相比同期其他销售模式下该委托代销渠道下的销售定价是否公允;目前双方是否持续合作,如不再合作,说明该项合作终止原因,合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29的要求,对经销模式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8)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对销售回款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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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主要客户集中度在2019年突然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存在,请予以列示
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1)直销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
①直销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直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100.56 | 11.51% | 6.51% | 液钾 |
2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5,414.27 | 10.21% | 5.78% | 聚氯乙烯 |
3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224.34 | 4.20% | 2.37% | 聚氯乙烯 |
4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1,951.77 | 3.68% | 2.08% | 液钾 |
5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1,941.88 | 3.66% | 2.07% | 液钾 |
合计 | 17,632.82 | 33.26% | 18.81% | -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直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6,476.47 | 11.64% | 6.31% | 聚氯乙烯 |
2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44.69 | 6.73% | 3.65% | 液钾 |
3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467.46 | 6.23% | 3.38% | 液钾 |
4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3,211.45 | 5.77% | 3.13% | 液钾 |
5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2,675.00 | 4.81% | 2.61% | 液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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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575.07 | 35.18% | 19.08% | -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直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5,794.70 | 14.48% | 6.02% | 聚氯乙烯 |
2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2,743.24 | 6.85% | 2.85% | 聚氯乙烯 |
3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2,002.63 | 5.00% | 2.08% | 聚氯乙烯 |
4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992.04 | 4.98% | 2.07% | 聚氯乙烯 |
5 |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 | 1,532.44 | 3.83% | 1.59% | 聚氯乙烯 |
合计 | 14,065.04 | 35.14% | 14.60% | - |
注:前五大客户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其中: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上海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包含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和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包含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和重庆久明塑料有限公司;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包含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有为塑胶有限公司。
②主要直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和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四川省什邡市,注册资本3,659.55万元人民币,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代码:870358.OC)。公司专注于化肥及化肥原料,推广高端植物营养与先进技术,高效施肥方式的综合配套方案,是专业的特种肥料供应商。主要从事磷酸二氢钾、磷酸、水溶肥、硝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和磷酸脲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净利润2,519.79万元。 | 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10年起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2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为上市公司顾地科技(代码:002694.SZ)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塑料管道、钢塑复合管道等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化工原料的销售,是顾地科技全国六大生产基地之一,年生产塑胶建材能力达2万余吨,是目前西部地区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塑胶建材制造商之一。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6.12亿元,净利润5,383万元。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04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3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注册资本1,33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磷酸钾、工业酸、无机酸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在无水钾 | 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13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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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系列产品(焦磷酸钾、无水磷酸氢二钾、无水磷酸三钾)的生产技术及市场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 发货。 | 定。 | ||
4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芜湖市,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为上市公司海螺型材(代码:000619.SZ)全资子公司。海螺型材是中国首家以塑料型材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中高档塑料型材、板材、门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际塑料型材行业龙头企业。芜湖海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型材、板材、管材等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65,253.35万元,净利润965.21万元。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海螺型材主动联系发行人进行采购, 2016年与海螺型材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5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是绵阳启明星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公司主要从事黄磷、磷酸及磷酸盐、甲酸及甲酸盐系列产品的销售,远销北美洲、南美洲、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达8亿元。 | 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10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6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是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经营磷酸及磷酸盐、甲酸及甲酸盐、精细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化学试剂、医药中间体等)三大类产品,现有重庆市、贵州省、广西自治区三省市五块生产基地,是中国化工500强、中国民营企500强、中国磷化工行业10强、中国无机盐50强。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2013年经同行介绍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7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塑胶管道、管件的生产、加工、销售,产能3万吨/年,是四川省名优产品示范单位。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以报价单形式确认执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05年开始合作至2019年为止。 |
8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原料及制品、建筑材料等销售。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 | 发行人自行开发,于2009年开始合作至2019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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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止。 | |||
9 |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资本1,06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及模具、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是国家新型材料研发的先锋企业,年产PVC管材5万余吨。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以报价单形式确认执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17年开始合作至2019年为止。 |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2)经销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经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022.33 | 14.79% | 6.42% | 固钾 |
2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836.23 | 6.96% | 3.03% | 固钾 |
3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568.61 | 6.31% | 2.74% | 固钾 |
4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1,663.88 | 4.09% | 1.77% | 聚氯乙烯 |
5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1,642.89 | 4.03% | 1.75% | 聚氯乙烯 |
合计 | 14,733.93 | 36.18% | 15.72% | -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经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142.55 | 13.08% | 5.99% | 固钾 |
2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2,997.03 | 6.38% | 2.92% | 聚氯乙烯 |
3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923.44 | 6.23% | 2.85% | 固钾 |
4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575.68 | 5.49% | 2.51% | 固钾 |
5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2,377.87 | 5.06% | 2.32% | 聚氯乙烯 |
合计 | 17,016.57 | 36.24% | 16.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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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经销 收入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四川盐湖 | 25,114.46 | 44.62% | 26.08% | 固钾、液钾 |
2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3,685.25 | 6.55% | 3.83% | 固钾 |
3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2,746.53 | 4.88% | 2.85% | 聚氯乙烯 |
4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93.74 | 3.72% | 2.17% | 聚氯乙烯 |
5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1,881.32 | 3.34% | 1.95% | 聚氯乙烯 |
合计 | 35,521.30 | 63.11% | 36.88% | - |
注:前五大客户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其中: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包含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和昆明中真商贸有限公司。
④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和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高品质氢氧化钾、碳酸钾、半导体定制化学品、电子级专用化学品、食品级专用化学品等的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以报价单形式确认执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00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2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氢氧化钾、氢氧化钠、乙酸的销售。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08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3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国内物资贸易供销。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于2012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4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资本51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和化工产品的销售,与巴斯夫、杜邦、中石化、万华化学等国内外知名化工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下游涉及医药、农药、涂料、光伏、日化、纺织、电子、建材等诸多行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以报价单形式确认执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06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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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
5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浙江省属特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物产中大(代码:600704.SH)旗下化工板块子公司,为国内从事PVC经销贸易的主要企业之一。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19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6 | 四川盐湖 | 四川盐湖成立于2014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青海盐湖旗下从事碳酸钾、氢氧化钾销售以及电石、氯碱产品、有机化工产品等贸易的销售公司。 | 公司与四川盐湖签订经销协议,约定其为公司代销氢氧化钾产品。 | 2017至2018年为发行人代销氢氧化钾,现已停止合作。 |
7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化工助剂的销售。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2004年开始合作至2019年为止。 |
8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橡胶制品的批发和销售。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客户主动联系, 2016年开始合作至2019年为止。 |
9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重庆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销售,其母公司成都市珈希化工有限公司是四川地区聚氯乙烯行业重要的贸易代理商。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20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
(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①直销客户
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 |
2019年 | 新增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液钾产品,后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2018年什邡市恒升实业为其垫资采购液钾1,122.01万元;③2019年该客户的主要产品磷酸二氢钾产能扩张带动液钾采购需求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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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 |
新增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液钾产品,2019年起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2019年该客户的钾肥类产品产能扩张带动液钾采购需求增加。 | |
新增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液钾产品,2019年起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2019年该客户的钾肥类产品产能扩张带动液钾采购需求增加。 | |
新增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液钾产品,2019年起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2019年该客户的钾肥类产品产能扩张带动液钾采购需求增加。 | |
2020年 | 新增 | 芜湖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 2018年该客户为发行人直销前五大客户,2019年因价格原因采购规模和排名下降,2020年发行人主动维护客户,销量有所增长。 |
2019年 | 退出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2019年起该客户经营转型,对聚氯乙烯的采购需求大幅降低,退出前五大直销客户,2020年未发生交易。 |
退出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该客户自2019年起因经营不善,采购需求降低,退出前五大直销客户,2020年未发生交易。 | |
退出 |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不具备价格优势,该客户更换主要聚氯乙烯供应商,2019年采购量下降,退出前五大直销客户,2020年未发生交易。 |
注1:新增指与上一期相比新进入前五。注2:退出是指连续两年未出现在前五。
②经销客户
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2019年 | 新增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固钾产品,2019年起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发行人规范经销商管理,选择该客户作为华北地区主要氢氧化钾经销商,该客户位于山东淄博,周边地区为化工产业聚集地,终端客户需求量大。 |
新增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新增为前五大客户原因系:①2018年该客户主要通过四川盐湖采购公司固钾产品,2019年起直接向发行人采购;②终端客户的需求增加导致该经销商采购量增加。 | |
新增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2019年开始与该客户持续合作,该客户贸易业务规模较大,采购量较大。 | |
2020年 | 新增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2020年主动开拓该客户,其母公司成都市珈希化工有限公司是四川地区聚氯乙烯行业重要的贸易代理商,贸易业务规模较大,采购量较大。 |
2019年 | 退出 | 四川盐湖 | 2017-2018年公司委托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由于未达到合作预期,2018年末双方终止合作,发行人其后不再委托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碱产品,自2019年起未发生交易。 |
退出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2019年开始公司氢氧化钾未再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相关客户恢复直接向公司采购,导致当年度氢氧化钾客户排名相对上升、聚氯乙烯客户排名相对下降,2020年未发生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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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退出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19年开始公司氢氧化钾未再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相关客户恢复直接向公司采购,导致当年度氢氧化钾客户排名相对上升、聚氯乙烯客户排名相对下降,2020年未发生交易。 |
注1:新增指与上一期相比新进入前五;注2:退出指连续两年未出现在前五。
2、主要客户集中度在2019年突然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62%、
22.46%及24.48%,2019年开始集中度突然下降,主要原因为2018年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通过其代销的氢氧化钾收入对应客户列示为四川盐湖所致。将该期间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收入全部穿透还原至最终客户后,发行人2018年度的前五名客户列示如下: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114.65 | 6.35% |
2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5,794.70 | 6.02% |
3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3,353.50 | 3.48% |
4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304.53 | 3.43% |
5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836.52 | 2.95% |
合计 | 21,403.91 | 22.23% |
在穿透还原四川盐湖代销收入后,发行人2018至2020年度前五名客户集中度分别为22.23%、22.46%及24.48%,报告期内保持稳定。
3、是否存在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不存在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二)披露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情况、涉及主要产品、销量、销售单价,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比例与毛利率变动是否存在差异
1、披露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情况、涉及主要产品、销量、销售单价,分析各期变动趋势、差异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要产品产销量及销售价格分
8-2-95
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4)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类产品的销量及变动情况
①精细钾产品
单位: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
固钾: | 56,656.08 | -0.12% | 56,717.92 | -5.16% | 59,801.68 |
直销 | 11,660.45 | -18.91% | 14,380.39 | 7.88% | 13,329.74 |
经销 | 44,995.64 | 6.28% | 42,337.53 | -8.90% | 46,471.94 |
液钾: | 46,545.30 | 25.71% | 37,026.21 | 0.36% | 36,892.48 |
直销 | 43,944.90 | 25.40% | 35,042.89 | 218.04% | 11,018.32 |
经销 | 2,600.39 | 31.11% | 1,983.32 | -92.33% | 25,874.16 |
其他 | 80.00 | -33.33% | 120.00 | 50.00% | 80.00 |
合计 | 103,281.38 | 10.03% | 93,864.13 | -3.01% | 96,774.16 |
注:精细钾产品中的其他为精制氯化钾,报告期内销量极低,故未按照直销与经销分别列示。对于固钾,由于其物理形态为固态片状或分装,方便贮存和长距离运输,因此主要销售模式体现为经销。2019年度直销销量增长而经销销量下降,主要原因为2018年度发行人通过四川盐湖销售均列示为经销所致。2020年度直销销量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当期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采购并使用液钾而未采购固钾,以及惠州联宏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六顺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客户固钾采购量减少影响。上述客户销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吨
经销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
四川盐湖 | -- | -100.00% | 20,807.94 |
直销客户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00.00% | 950.40 |
惠州联宏化工有限公司 | 369.90 | -70.12% | 1,238.04 |
淄博市临淄六顺化工有限公司 | 422.10 | -54.73% | 932.40 |
8-2-96
对于液钾,自2018年起发行人氢氧化钾经营策略开始向液钾倾斜,更加聚焦西南地区市场,销往西南地区磷化工企业的液钾数量增长趋势明显。由于液钾产品运距较短、运输条件要求较高,基本为厂对厂、点对点直达,因此其主要销售模式体现为直销。同时,由于2018年期间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产品列示为经销,因此自2019年度开始经销销量大幅下降、直销比例大幅上升。
②氯产品
单位: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变动 | 数量 | |
聚氯乙烯: | 53,090.10 | -15.71% | 62,983.83 | -1.23% | 63,767.75 |
直销 | 36,883.55 | -3.64% | 38,275.58 | -11.23% | 43,119.15 |
经销 | 16,206.55 | -34.41% | 24,708.25 | 19.66% | 20,648.60 |
盐酸: | 74,662.33 | 60.40% | 46,547.18 | 9.99% | 42,320.38 |
直销 | 12,932.27 | 31.97% | 9,799.76 | 2497.34% | 377.30 |
经销 | 61,730.06 | 67.98% | 36,747.42 | -12.39% | 41,943.08 |
液氯: | 3,434.70 | 15.74% | 2,967.68 | -23.87% | 3,897.96 |
直销 | 3,380.94 | 13.93% | 2,967.68 | -23.87% | 3,897.96 |
经销 | 53.76 | - | - | - | - |
次氯酸钠: | 44,392.24 | 6.63% | 41,632.31 | 175.86% | 15,091.77 |
直销 | 24,129.32 | 27.14% | 18,979.11 | 124.65% | 8,448.34 |
经销 | 20,262.92 | -10.55% | 22,653.20 | 240.99% | 6,643.43 |
合计 | 175,579.37 | 13.92% | 154,131.00 | 23.23% | 125,077.86 |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销售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2019年度发行人部分直销客户如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等因自身经营不善或业务转型等原因导致采购量下降,以及发行人主动缩减销售半径,当年度直销数量有所下降;为及时消纳库存,发行人在周边地区开发了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大型聚氯乙烯贸易商,使得经销销量提升。随着2020年度聚氯乙烯减产停产,直销和经销渠道下的销量均出现下降,发行人优先保障直销客户供应,因此经销销量降幅明显。
发行人盐酸产品下游客户较为分散,因此销售模式体现为经销为主、直销为辅。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确立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大力拓展盐
8-2-97
酸客户,直销销量逐年增长;经销模式下盐酸销量随市场行情有所波动,自2020年起随着产量增加而大幅增长。同时,次氯酸钠亦不断主产品化,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次氯酸钠产销量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由于次氯酸钠客户亦较为分散,发行人形成了直销与经销相辅相成的渠道布局。
发行人液氯产品主要客户为周边地区自来水供应单位,以直销为主。由于液氯储罐属于重大危险源且液氯产品在报告期内基本处于盈亏平衡或微亏状态,基于消除重大危险源以及改善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的考虑,发行人在保障成都市自来水消毒需求、保持一定规模液氯生产经营的基本前提下,主动缩减了液氯产销量。”“
(6)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单价及变动情况
①精细钾产品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固钾: | 6,382.32 | -12.43% | 7,288.37 | 10.26% | 6,610.29 |
直销 | 6,706.10 | -11.50% | 7,577.19 | 13.24% | 6,691.36 |
经销 | 6,298.41 | -12.40% | 7,190.27 | 9.16% | 6,587.04 |
液钾: | 5,133.11 | -15.86% | 6,100.92 | 11.55% | 5,469.31 |
直销 | 5,129.19 | -15.81% | 6,092.32 | 6.37% | 5,727.47 |
经销 | 5,199.43 | -16.85% | 6,253.01 | 16.67% | 5,359.38 |
其他 | 5,310.18 | -2.18% | 5,428.36 | 2.43% | 5,299.42 |
合计 | 5,818.51 | -14.65% | 6,817.59 | 10.42% | 6,174.24 |
注:精细钾产品中的其他为精制氯化钾,报告期内销量极低,故未按照直销与经销分别列示。
对于固钾,发行人直销模式下的销售单价高于经销,主要为给予经销客户一定价格优惠所致。报告期内直销均价与经销均价变动趋势一致。
对于液钾,由于其贮存运输不便,主要以点对点的直销销售为主,经销客户较少且分散,受量少影响其销售单价一般高于直销。2018年度经销价格低于直销,主要受当期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列示为经销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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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氯产品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聚氯乙烯: | 5,532.97 | -4.02% | 5,764.51 | 4.12% | 5,536.28 |
直销 | 5,539.07 | -3.65% | 5,748.95 | 3.90% | 5,533.19 |
经销 | 5,519.08 | -4.66% | 5,788.60 | 4.44% | 5,542.72 |
盐酸: | 230.66 | 166.95% | 86.41 | 147.71% | 34.88 |
直销 | 290.22 | 120.97% | 131.34 | 9.91% | 119.50 |
经销 | 218.18 | 193.17% | 74.42 | 118.11% | 34.12 |
液氯: | 1,471.01 | -4.87% | 1,546.37 | 21.61% | 1,271.63 |
直销 | 1,478.92 | -4.36% | 1,546.37 | 21.61% | 1,271.63 |
经销 | 973.45 | - | - | - | - |
次氯酸钠: | 460.55 | 32.31% | 348.09 | -13.45% | 402.19 |
直销 | 542.92 | 37.37% | 395.22 | -14.90% | 464.44 |
经销 | 362.47 | 17.46% | 308.60 | -4.47% | 323.03 |
合计 | 1,916.31 | -23.52% | 2,505.49 | -14.27% | 2,922.49 |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在直销和经销模式下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主要受产品定位影响:发行人聚氯乙烯产能产量规模在同行业中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因此未对经销客户单独制定价格优惠政策。报告期内,聚氯乙烯直销与经销价格呈现相同的变动趋势。对于盐酸产品,由于其下游客户较为分散,为促进销售,发行人对经销渠道的销售定价较低。此外,由于直销客户中高等级盐酸的销售占比较高,亦提高了直销的销售均价。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均价呈相同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差异主要受基数影响。
对于液氯产品,其下游客户以自来水供应单位直销客户为主,由于发行人承担专车配送到厂、使用专用钢瓶、定期检测更换的义务,同时提供快速响应、应急救援的资质和服务,因此直销价格显著高于经销。
与盐酸产品类似,发行人次氯酸钠产品的下游客户亦较为分散,形成了直销经销并存的销售布局。为促进销售,发行人对经销渠道的定价低于直销。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均价变动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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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5)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变动情况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固钾: | 31.59% | -6.77个百分点 | 38.36% | 4.00个百分点 | 34.36% |
直销 | 33.87% | -6.63个百分点 | 40.50% | 5.28个百分点 | 35.22% |
经销 | 30.96% | -6.63个百分点 | 37.59% | 3.49个百分点 | 34.10% |
液钾: | 32.19% | -3.61个百分点 | 35.80% | 5.90个百分点 | 29.90% |
直销 | 32.15% | -3.58个百分点 | 35.73% | 7.96个百分点 | 27.77% |
经销 | 32.82% | -4.22个百分点 | 37.04% | 6.17个百分点 | 30.87% |
其他 | 18.57% | -4.14个百分点 | 22.71% | -6.47个百分点 | 29.18% |
合计 | 31.82% | -5.62个百分点 | 37.44% | 4.59个百分点 | 32.85% |
注:精细钾产品中的其他为精制氯化钾,报告期内销量极低,故未按照直销与经销分别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钾直销毛利率高于经销,主要原因为固钾直销均价高于经销;液钾经销毛利率高于直销,主要原因系经销客户较少且分散,受量少影响其销售单价高于直销。固钾及液钾在两种销售模式下报告期内的变动趋势一致。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聚氯乙烯: | 5.42% | 1.41个百分点 | 4.01% | 4.50个百分点 | -0.49% |
直销 | 5.13% | 1.62个百分点 | 3.51% | 4.11个百分点 | -0.60% |
经销 | 6.08% | 1.31个百分点 | 4.77% | 5.02个百分点 | -0.25% |
盐酸: | -34.53% | 237.54个百分点 | -272.07% | 605.81个百分点 | -877.88% |
直销 | -24.36% | 124.47个百分点 | -148.84% | 28.72个百分点 | -177.56% |
经销 | -37.37% | 292.70个百分点 | -330.07% | 569.87个百分点 | -899.94% |
液氯: | -8.65% | -10.84个百分点 | 2.19% | 12.37个百分点 | -10.18% |
直销 | -7.97% | -10.16个百分点 | 2.19% | 12.37个百分点 | -10.18% |
经销 | -73.42% | - | - | - | - |
8-2-100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次氯酸钠: | 1.91% | 37.69个百分点 | -35.78% | 5.81个百分点 | -41.59% |
直销 | 14.86% | 36.03个百分点 | -21.17% | 4.26个百分点 | -25.43% |
经销 | -21.20% | 30.25个百分点 | -51.45% | 19.68个百分点 | -71.13% |
合计 | 2.95% | 3.33个百分点 | -0.38% | 4.47个百分点 | -4.85% |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在两种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基本无差异,盐酸、液氯和次氯酸钠产品的直销毛利率高于经销,与两种销售模式下的价格差异一致,报告期内呈现相同的变动趋势。”
2、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比例与毛利率变动是否存在差异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为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多种不同化工产品,因此以下按相同或相近产品分别比较不同销售模式的占比情况:
(1)精细钾产品
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在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占比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模式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收入占比 | 50.59% | 49.41% | 50.49% | 49.51% | 25.56% | 74.44% |
报告期内,三孚股份未披露其氢氧化钾产品分销售模式的分部信息,以下列举其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氢氧化钾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占比: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销售模式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收入占比 | 43.40% | 56.60% | 48.97% | 51.03% | 45.25% | 54.75% |
精细钾产品方面,发行人与三孚股份均为直销和经销渠道并重,两类占比不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当期氢氧化钾主要通过四川盐湖代销,均列示为经销收入所致。
(2)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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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氯产品中聚氯乙烯各期销售占比均接近或超过90%,且盐酸、液氯和次氯酸钠产品无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比较,因此以下比较聚氯乙烯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占比情况: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
北元集团 | 20.95% | 79.05% | 9.49% | 90.51% | 7.69% | 92.31% |
君正集团 | 37.10% | 62.90% | 37.05% | 62.95% | 34.12% | 65.88% |
发行人 | 69.55% | 30.45% | 60.61% | 39.39% | 67.58% | 32.42% |
注:君正集团未披露其聚氯乙烯产品各销售模式收入占比情况,此处以其主营业务收入代替。2020年度北元集团未披露其聚氯乙烯产品各销售模式收入占比情况,此处以其主营业务收入代替。
北元集团和君正集团聚氯乙烯业务均主要采取经销模式销售,而发行人主要采取直销模式,主要原因为北元集团和君正集团分别位于陕西榆林和内蒙古乌海,产业布局为资源及能源导向,远离聚氯乙烯消费市场,终端用户较为分散,在业务拓展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以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发行人地处四川成都,周边川渝地区管材型材、软塑制品等聚氯乙烯用户较多,因此形成了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格局。
(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
发行人各可比上市公司中,仅北元集团披露了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
北元集团 | - | - | 56.33% | 26.79% | 64.48% | 25.30% |
发行人 | 20.69% | 22.47% | 22.44% | 24.12% | 11.50% | 23.54%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2020年度北元集团未披露其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成本和毛利率情况。
北元集团直销收入以烧碱为主,经销收入以聚氯乙烯为主,以下就聚氯乙烯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进行对比: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
北元集团 | - | - | 23.57% | 22.93% | 21.02% | 20.50% |
发行人 | 5.13% | 6.08% | 3.51% | 4.77% | -0.60% | -0.25%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2020年度北元集团未披露其聚氯乙烯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成本和毛利率情况。
8-2-102
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毛利率低于北元集团主要系产品定位差异,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问题4、关于毛利率/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时……”的相关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聚氯乙烯产品的直销毛利率水平与经销较为接近,与北元集团一致,波动范围与北元集团亦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披露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直销收入不断增长情况下,经销收入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
1、披露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
(3)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
①定价政策
发行人一般通过月度产销会的形式,参考市场供需关系、主要竞争对手价格、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制定产品的对外基准售价,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制定针对经销渠道的价格。
②收入确认
除通过四川盐湖代销外,发行人经销收入均为买断式销售,直销和经销模式下均根据物流方式分别以送货签收、自提发货或寄售领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于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的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③信用政策
发行人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执行统一的信用政策,视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规模、重要性程度等不同要素决定给予不同的信用政策。
8-2-103
④结算方式
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存在差异:内销客户结算方式主要为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境外客户结算方式均为电汇。
⑤物流方式
直销模式下,发行人产品均直接送往客户所在地或指定地点或由客户上门自提。经销模式下,根据客户不同要求,产品送往经销商所在地或其终端客户处,部分经销商亦存在上门自提的情况。
⑥退换货政策
发行人针对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退换货政策一致,即非质量原因不予退换。
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等均基于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行业惯例。
”
2、直销收入不断增长情况下,经销收入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
(4)直销收入不断增长情况下,经销收入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分别为56,280.85万元、46,957.16万元及40,723.19万元,经销收入占比为58.44%、45.76%及43.44%,2019年度开始经销收入及占比出现下降,主要原因为: 2018年度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收入全部列示为经销收入。将该期间通过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收入全部穿透还原至最终客户后,发行人2018年期间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万元) | 占比 |
直销 | 52,170.46 | 54.17% |
经销 | 44,134.12 | 45.83% |
8-2-104
项目 | 金额(万元) | 占比 |
合计 | 96,304.58 | 100.00% |
在穿透还原四川盐湖代销收入后,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分别为44,134.12万元、46,957.16万元及40,723.19万元,2019年度呈增长趋势,2020年度因聚氯乙烯减产停产导致经销收入下降,其波动与发行人产能产量匹配。
”
(四)说明精细钾产品、氯产品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下游客户用途,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1、精细钾产品
(1)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及用途 |
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100.56 | 10.15% | 液钾;主要用于生产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等产品 |
2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022.33 | 10.02% | 固钾;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电子产品、医药产品、日化产品等产品 |
3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836.23 | 4.72% | 固钾;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聚合反应引发剂、铰联剂等产品 |
4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568.61 | 4.27% | 固钾;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香精香料、生物柴油等产品 |
5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1,951.77 | 3.25% | 液钾;主要用于生产磷酸盐、甲酸盐等产品 |
合计 | 19,479.50 | 32.41% | - |
8-2-105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及用途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142.55 | 9.60% | 固钾;用途同上 |
2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44.69 | 5.85% | 液钾;用途同上 |
3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467.46 | 5.42% | 液钾;用途同上 |
4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3,211.45 | 5.02% | 液钾;主要用于生产甲酸钾等产品 |
5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923.44 | 4.57% | 固钾;用途同上 |
合计 | 19,489.59 | 30.46% | -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及用途 |
1 | 四川盐湖 | 25,114.46 | 42.03% | 固钾、液钾;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磷酸二氢钾、磷酸盐、甲酸盐等产品 |
2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3,685.25 | 6.17% | 固钾;用途同上 |
3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1,243.15 | 2.08% | 固钾;终端客户主要用于半导体制造 |
4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1,122.01 | 1.88% | 液钾;主要用于生产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等产品 |
5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985.89 | 1.65% | 液钾;用途同上 |
合计 | 32,150.76 | 53.81% | - |
(2)精细钾产品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四川盐湖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2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3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4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5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6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7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8-2-106
8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韩国,主要从事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发行人根据客户发货时间要求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2015年开始合作,合作长期稳定。 |
9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四川省什邡市,注册资本27,408万元人民币,是什邡市国资委下属什邡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硫磺、白磷、正磷酸、氢氧化钾等化工产品的销售。 | 双方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客户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当年度委托该公司垫资采购部分原材料。 |
(3)报告期内,精细钾产品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2019年 | 新增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新增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新增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2020年 | 新增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该客户在报告期内采购量保持稳定,2020年因其他钾产品客户采购量下降,该客户排名相对上升。 |
2019年 | 退出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2018年该客户代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资采购液钾,后未再发生交易。 |
退出 | 四川盐湖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退出 | Eunjin Chemical Co.,Ltd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持续发生交易,2019年开始该客户单笔采购需求较大且要求锁定价格,发行人基于利润空间的考虑主动减少销售数量,退出前五大客户。 |
2、氯产品
(1)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及销售内容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氯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及用途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5,414.27 | 16.09% | 聚氯乙烯;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等产品 |
2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224.34 | 6.61% | 聚氯乙烯;主要用于用于生产PVC门窗型材等产品 |
3 | 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724.63 | 5.13% | 聚氯乙烯;主要用于生产电线电缆粒料等产品 |
8-2-107
4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1,663.88 | 4.95%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等产品 |
5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1,642.89 | 4.88%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型材等产品 |
合计 | 12,670.01 | 37.66% | - | |
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氯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及用途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6,476.47 | 16.77% | 聚氯乙烯;用途同上 |
2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2,997.03 | 7.76% | 聚氯乙烯;用途同上 |
3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2,377.87 | 6.16%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型材等产品 |
4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2,319.36 | 6.01%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型材等产品 |
5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2,120.29 | 5.49%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型材等产品 |
合计 | 16,291.02 | 42.19% | -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氯产品 收入比重 | 主要销售内容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5,794.70 | 15.85% | 聚氯乙烯;用途同上 |
2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2,746.53 | 7.51% | 聚氯乙烯;用途同上 |
3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2,743.24 | 7.50% | 聚氯乙烯;主要用于生产塑胶管道等产品 |
4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93.74 | 5.73% | 聚氯乙烯;终端客户主要用于生产PVC管材、型材等产品 |
5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2,002.63 | 5.48% | 聚氯乙烯;主要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等产品 |
合计 | 15,380.84 | 42.07% | - |
注:前五大客户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其中: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包含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和昆明中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包含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和重庆久明塑料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含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2)氯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和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8-2-108
2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3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4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四川省内江市,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的批发和零售。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客户根据需求下达订单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订单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自2003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5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6 | 芜湖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7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8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9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10 | 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线电缆、PVC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客户根据需求与发行人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发行人根据合同安排发货。 | 发行人自行开发, 自2019年开始合作至聚氯乙烯停产为止。 |
11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参见本回复本题“(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 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3)报告期内,氯产品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
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2019年 | 新增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该客户与发行人合作较为稳定,当年度采购量和排名相对上升。 |
新增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新增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该客户与发行人合作较为稳定,当年度采购量和排名相对上升。 | |
2020年 | 新增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 |
8-2-109
年份 | 变动类型 | 客户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新增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新增 | 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司 | 该客户2019年通过发行人产品试样,2020年正式开始合作,其主要产品电缆料的生产规模较大,对PVC的需求量较大。 | |
2019年 | 退出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退出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
退出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参见本题回复“(一)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1、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2)分析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相关内容。 |
(五)结合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的合作模式、相关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发行人与四川盐湖进行委托经销的必要性、发生原因,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的定价依据,该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结合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的合作模式、相关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发行人与四川盐湖进行委托经销的必要性、发生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2)经销模式”之“②委托代销”补充披露如下:
“
A、四川盐湖成立背景
根据青海盐湖(000792.SZ)的2014-011号公告,鉴于青海盐湖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一、二、三期项目的陆续建成,为了解决其钾肥及综合利用化工项目产品未来的销售,进一步拓宽营销思路,形成更适合企业发展和符合市场规律的营销模式,变“竞争”为“竞合”,通过借势、借人、借力,借船出海,组建联合公司和区域代理的模式,通过强强联手实现市场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实现盐湖产品进入市场、占有应有的市场份额、提升盐湖品牌价值的目的,于2014年5月投资设立了四川盐湖。
B、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的原因及必要性
8-2-110
青海盐湖于2014年5月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将新增30万吨/年钾碱装置,该装置在2016年12月开始投料试车。试车成功后,青海盐湖成为国内产能最大的氢氧化钾生产商,为了其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积极寻找氢氧化钾行业优势企业进行合作。华融化学作为国内较早从事高品质氢氧化钾生产商,拥有较为成熟的工艺技术、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出于对青海盐湖的发展思路和合作理念比较认同,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C、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
发行人2017年初与四川盐湖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授权四川盐湖独家销售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发行人按照约定费率向四川盐湖支付代销手续费。发行人和青海盐湖均与四川盐湖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进行销售。一方面,通过四川盐湖平台统筹对外销售,避免了新增产能对发行人存量市场的冲击和无序竞争,有利于维护发行人的市场稳定。另一方面,四川盐湖向下游客户销售均为先款后货,改善了发行人氢氧化钾客户的销售回款方式,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有利于提高销售回款的稳定性和及时性。
”
2、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的定价依据,该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2)经销模式”之“②委托代销”补充披露如下:
“
D、支付委托代销费的定价依据
发行人按成交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代销手续费,该费率系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友好协商确定,同时四川盐湖销售平台的另一合作方青海盐湖(000792.SZ)亦按照代销费率1.2%向四川盐湖支付代销费。
发行人同行业不存在上述代销模式。
”
8-2-111
(六)说明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收入占比、涉及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毛利率,相比同期其他销售模式下该委托代销渠道下的销售定价是否公允;目前双方是否持续合作,如不再合作,说明该项合作终止原因,合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1、说明与四川盐湖委托经销收入占比、涉及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毛利率,相比同期其他销售模式下该委托代销渠道下的销售定价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于2018年期间委托四川盐湖以代销方式销售氢氧化钾产品,通过四川盐湖代销以及在其他销售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和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销售模式 | 金额 | 占比 |
固钾 | 四川盐湖代销 | 13,417.88 | 42.73% |
经销(除四川盐湖外) | 10,980.91 | 34.97% | |
直销 | 7,003.87 | 22.30% | |
合计 | 31,402.66 | 100.00% | |
液钾 | 四川盐湖代销 | 11,696.59 | 71.46% |
经销(除四川盐湖外) | 1,676.29 | 10.24% | |
直销 | 2,995.27 | 18.30% | |
合计 | 16,368.15 | 100.00% |
销售数量及占比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别 | 销售模式 | 数量 | 占比 |
固钾 | 四川盐湖代销 | 20,807.94 | 42.31% |
经销(除四川盐湖外) | 17,523.47 | 35.63% | |
直销 | 10,846.87 | 22.06% | |
合计 | 49,178.28 | 100.00% | |
液钾 | 四川盐湖代销 | 21,918.29 | 71.42% |
经销(除四川盐湖外) | 3,159.43 | 10.29% | |
直销 | 5,612.47 | 18.29% | |
合计 | 30,690.19 | 100.00% |
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销售模式 | 售价 | 毛利率 |
8-2-112
固钾 | 四川盐湖代销(A) | 6,448.44 | 33.66% |
除四川盐湖外的经销(B) | 6,266.40 | 30.75% | |
直销(C) | 6,457.05 | 33.50% | |
合计 | 6,385.47 | 32.60% | |
液钾 | 四川盐湖代销(D) | 5,336.45 | 32.36% |
除四川盐湖外的经销(E) | 5,305.68 | 19.11% | |
直销(F) | 5,336.82 | 20.04% | |
合计 | 5,333.35 | 28.75% |
将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收入穿透还原至终端客户(即将上表中A行拆分至下表中A1与A2,D行拆分至下表中D1与D2),该部分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 | 销售模式 | 售价 | 毛利率 |
固钾 | 经销(A1) | 6,454.43 | 33.74% |
直销(A2) | 6,280.61 | 31.23% | |
合计 | 6,448.44 | 33.66% | |
液钾 | 经销(D1) | - | - |
直销(D2) | 5,336.45 | 32.36% | |
合计 | 5,336.45 | 32.36% |
对于固钾,四川盐湖代销模式穿透后的经销均价(A1)略高于除四川盐湖外的经销均价(B),差异原因主要为其中包含了代销手续费,具有合理性;代销穿透后的直销均价(A2)略低于其他直销(C),主要原因为其他直销模式下的客户均为发行人重点客户,其销售单价较高。该等客户因采购量较大、交易习惯难以改变以及指定向产品生产商而不能通过中间商采购等原因,该期间仍直接向发行人采购固钾。毛利率差异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均价差异一致。
对于液钾,四川盐湖穿透后的直销均价(D2)与其他直销均价(F)基本一致而毛利率较高的原因为,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的液钾直销客户中,外购外销成品液钾以及外购四川盐湖液钾并经过滤除杂后对外销售的占比较高,由于其采购成本高于公司自产液钾成本,因此相应拉低了毛利率水平。
2、目前双方是否持续合作,如不再合作,说明该项合作终止原因,合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8-2-113
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的合作自2017年初开始至2018年末终止,当前已不再合作。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属于钾碱行业内交易模式的探索和创新,意图打造钾碱行业价格指数发布者和行业销售领导者,提高双方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及议价能力。而氢氧化钾产品市场格局和客户交易习惯难以在较快时间内发生转变,部分客户仍通过线下方式直接向发行人采购,同时部分客户指定向产品生产商而不能通过中间商采购,原发行人与四川盐湖销售团队仍各自维护其主要客户群体,四川盐湖这一销售平台并未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该合作模式未达到预期目的。因此,2018年末发行人终止了与四川盐湖的代销服务,并恢复为直接对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的模式。
(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29的要求,对经销模式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经销模式的说明
①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详见本节“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2)经销模式”的相关内容。
②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根据合同约定以需方所在地交货的,以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合同约定为自提的,以货物发出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外销收入,产品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产品实际出口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在委托代销模式下,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2-114
③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A、经销商选取标准及日常管理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选取重点考察经销商的资金实力、从事化工产品的经销历史、经销产品规模、盈利及成长能力、合作态度,以及市场声誉等要素。经销商须实施市场销售与开拓,稳定市场秩序,向终端客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定期报备客户资料。对于经销商违规跨区销售,低价倾销,或假借公司品牌从事违规市场行为,发行人将取消其经销资质。B、定价机制、物流方式、退换货机制等参见本节“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3)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物流、退换货政策等的异同”之相关内容。
C、销售存货信息系统
发行人向四川盐湖的销售模式为委托代销,相关产品由发行人处直接送往终端客户。除2018年通过四川盐湖委托代销外,发行人向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相关存货由经销商自行管理。
④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除四川盐湖外,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关联方与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不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亦不存在主要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⑤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
发行人对经销客户执行与直销客户统一的信用政策,对于部分合作历史较长、覆盖区域和销售规模较大的经销商给予一定信用额度,具有合理性。
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8-2-115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三孚股份、新金路、北元集团、君正集团等均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与发行人一致。各可比公司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模式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发行人 | 56.56% | 43.44% | 54.24% | 45.76% | 41.56% | 58.44% |
三孚股份 | 73.44% | 26.56% | 52.98% | 47.02% | 65.00% | 35.00% |
北元集团 | 20.95% | 79.05% | 25.64% | 74.36% | 29.65% | 70.35% |
毛利占比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模式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直销 | 经销 |
发行人 | 54.76% | 45.24% | 52.44% | 47.56% | 25.79% | 74.21% |
北元集团 | - | - | 42.02% | 57.98% | 51.78% | 48.22% |
注:三孚股份未披露不同销售模式的毛利数据,北元集团2020年度未披露不同销售模式的毛利数据。
发行人经销模式下的收入和毛利占比不存在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2018年度发行人经销毛利占比高于北元集团,主要系四川盐湖代销收入计入经销收入导致经销收入占比较高所致。
⑦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均为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亦销售其他类型化工产品或其他厂商的产品,不存在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
⑧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下(除通过四川盐湖委托代销外)均为买断式销售,根据实地走访了解以及获取的主要经销商进销存记录,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其销量进行匹配,主要经销商基本均已实现最终销售,期末库存较少,不存在压货的情况。
根据38家主要经销商所提供的进销存记录,其期末库存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期末库存(吨) | 434.00 | 565.00 | 366.00 |
8-2-116
库存占当期采购比例 | 0.53% | 0.88% | 0.63% |
实现最终销售比例 | 99.47% | 99.12% | 99.37% |
⑨经销商层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
发行人经销模式下(除通过四川盐湖委托代销外)均为买断式销售,不存在多层级经销商情况。报告期内,以发生交易口径计算,发行人经销商的数量分别为225、225和233个(已将2018年度四川盐湖委托代销期间的客户穿透计算)。按交易规模划分,经销商的结构如下表所示。其中,对于交易规模较小、采购频率较低的部分客户,因无法精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产品的直接用户,发行人统一划为经销商处理。
单位:家
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大于1,000万元 | 9 | 14 | 13 |
500-1,000万元(含) | 11 | 6 | 6 |
100-500万元(含) | 37 | 36 | 36 |
20-100万元(含) | 85 | 85 | 90 |
小于20万元 | 91 | 84 | 80 |
合计 | 233 | 225 | 225 |
报告期内各期,以销售金额划分,经销商新增与退出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家
新增经销商 | ||||
销售金额区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占当期 经销收入比 | 数量 | 占当期 经销收入比 | |
大于1,000万元 | 1 | 4.09% | 1 | 5.06% |
500-1,000万元(含) | 1 | 1.33% | - | - |
100-500万元(含) | 7 | 2.80% | 6 | 2.93% |
20-100万元(含) | 34 | 3.85% | 39 | 3.80% |
小于20万元 | 50 | 1.15% | 54 | 1.10% |
合计 | 93 | 13.21% | 100 | 12.89% |
退出经销商 | ||||
销售金额区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占当期 经销收入比 | 数量 | 占当期 经销收入比 | |
大于1,000万元 | 3 | 11.04% | 1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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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 | 1 | 1.12% | - | - |
100-500万元(含) | 5 | 1.52% | 10 | 3.51% |
20-100万元(含) | 31 | 2.88% | 40 | 2.67% |
小于20万元 | 45 | 0.96% | 49 | 0.71% |
合计 | 85 | 17.53% | 100 | 8.87% |
注:退出经销商列示上一年度的交易金额。
发行人经销商群体较为稳定,新增与退出的经销商主要为年销售额较低的中小型化工产品贸易商,占经销收入的比重较低。其中:2019年新增的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销商为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该经销商为物产中大(600704.SH)旗下化工板块子公司,为国内从事聚氯乙烯经销贸易的龙头企业之一,当年度其进入西南市场开展相关业务,发行人主动开拓其作为经销商。2020年退出的主要经销商均为聚氯乙烯客户,由于发行人当年度开始逐步削减聚氯乙烯产销规模直至年末停产,因此部分客户未再发生交易。
⑩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不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向非法人实体经销商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非法人实体经销商个数 | 1 | 2 | 5 |
交易金额 | 0.10 | 7.05 | 9.24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0.01% | 0.01% | 0.01% |
?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经销商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第三方回款”的相关内容。经销商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现金回款对应的收入金额为2.18万元、7.99万元和2.97万元,占当期经销收入的0.01%、0.02%和0.004%。发行人经销商不存在大量现金回款的情况。
”
(八)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对销售回款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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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中补充披露如下:
“
(三)第三方回款
1、第三方回款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业务中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金额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第三方回款涉及收入金额 | 841.77 | 2,898.00 | 1,153.91 |
当期营业收入 | 94,603.27 | 103,393.17 | 96,631.59 |
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 | 0.89% | 2.80% | 1.19% |
2、第三方回款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
按回款方与合同签订方的关系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类型分类统计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回款 | 761.56 | 2,742.05 | 651.59 |
个人代公司回款 | 80.21 | 13.84 | 20.38 |
四川盐湖代销期间混同回款 | - | - | 234.79 |
经销商终端客户直接回款 | - | 142.11 | 247.16 |
合计 | 841.77 | 2,898.00 | 1,153.91 |
按回款方与合同签订方的关系划分,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出于集团公司内部或同一控制下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统一调配资金考虑,部分客户统筹安排不同关联主体付款。该情形的客户主要为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子公司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付款,报告期内代付金额分别为471.16万元、2,490.92万元、691.40万元。
(2)公司部分客户为个体经营户、小型商贸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未开立
8-2-119
对公账户,且主要经营者即为家庭成员,缺乏规范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这些客户对于资金支付渠道的选择较为随意,出于自身资金使用的便捷性,付款时往往使用个人或家庭成员的账户进行代付。
(3)2018年度发行人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期间同时存在未通过四川盐湖进行销售的情况,以及部分终端客户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交易习惯,仍然直接对发行人支付货款,从而出现部分终端客户与四川盐湖回款混同的情况。
(4)发行人部分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报告期内亦存在直接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情形。
上述情形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与客户的支付习惯,具有商业合理性。
3、其他说明事项
除四川盐湖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涉及的支付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均不涉及境外销售情形,也未发生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纠纷。除在银行转账中明确备注代付相关内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方涉及客户主要以出具代付说明的形式约定由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相关交易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
”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主要经销商的合作背景、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
2、对报告期内主要直销客户与经销客户,以及精细钾产品和氯产品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访谈,实地查看其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交易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获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取的销售模式情况,以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
8-2-120
销量、单价、毛利率等,对比分析差异原因。
4、获取不同销售模式下以及不同产品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政策、收入确认原则等,对比企业会计准则分析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5、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和四川盐湖,了解合作背景、合作历史和终止合作的原因;获取并查阅了四川盐湖与青海盐湖签署的经销协议。
6、查询主要经销商的工商资料,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对外投资与任职情况,判断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获得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记录,将其采购数量与发行人账面销量进行比对,分析库存规模是否合理。
8、了解报告期内经销商的变动情况,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大量非法人实体。
9、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回款明细,对比回款客户是否与签订销售合同中的客户名称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抽查了第三方回款的凭证、合同订单、代付说明、银行回单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原因真实合理;2019年客户集中度下降主要原因为终止与四川盐湖合作影响;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不存在重叠情况。
2、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量、单价、毛利率差异及变动原因合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不同销售模式在定价政策、收入确认原则等方面差异原因合理,符合行业惯例;经销收入存在较大波动主要受四川盐湖代销计入经销收入影响。
4、精细钾产品和氯产品主要客户新增或退出原因真实合理。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委托代销具有合理性,委托代销费系根据另一委托方青海盐湖的相同费率制定,同行业不存在该代销模式。
6、相比同期其他渠道,四川盐湖委托代销下的定价公允;由于合作未达到
8-2-121
预期目的,双方已于2018年终止合作。
7、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具有合理性与商业实质。
(三)说明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
(1)访谈发行人销售业务负责人,了解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经销商的合作情况、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等。
(2)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就采用经销模式的情况以及各模式下收入占比、毛利率等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经销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主要境内经销商的工商档案以及境外经销商提供的公司注册资料,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对外投资与任职情况,确认主要经销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共访谈经销商33家,其中实地走访29家,视频访谈4家。就公司背景、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对经销商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获得了其出具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获得其实现最终销售记录的相关财务和业务单据如发票、订单、销售出库单等。访谈经销商数量以及所覆盖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走访与访谈家数 | 33 | ||
走访访谈覆盖收入(万元) | 30,188.93 | 35,084.17 | 44,706.36 |
经销收入(万元) | 40,723.19 | 46,957.16 | 56,280.85 |
走访访谈金额占经销收入比重 | 74.13% | 74.72% | 79.43% |
此外,申报会计师还对主要经销商的部分终端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就其与经销商的合作情况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行了了解,获取了其向经销商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发票等凭证。走访终端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8-2-122
走访终端客户家数 | 34 | ||
走访终端客户对应经销商数量 | 13 | ||
覆盖经销收入占比 | 49.96% | 52.21% | 45.73% |
注1:由于发行人经销均为买断式销售,部分经销商出于商业机密原因未透露走访的终端客户占其销售规模的比重,因此上表未就终端客户的收入占比进行统计。注2:2018年占比计算口径为四川盐湖穿透后的终端客户走访比例。
(5)执行函证程序,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收入金额进行发函确认。经销商函证数量、发函和回函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函证经销商家数 | 50 | 68 | 68 |
函证收入金额(万元) | 32,895.36 | 40,569.89 | 50,867.89 |
经销收入(万元) | 40,723.19 | 46,957.16 | 56,280.85 |
函证金额占经销收入比重 | 80.78% | 86.40% | 90.38% |
回函经销商家数 | 46 | 55 | 55 |
回函收入金额(万元) | 29,507.18 | 39,481.93 | 48,651.72 |
回函比例 | 89.70% | 97.32% | 95.64% |
函证及执行替代性程序确认收入金额 | 32,895.36 | 40,569.89 | 50,867.89 |
函证及执行替代性程序确认收入金额占经销收入比重 | 80.78% | 86.40% | 90.38% |
(6)获取了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记录,了解其期末库存情况并将其与发行人账面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提供进销存记录经销商家数 | 38 | ||
覆盖收入金额(万元) | 28,708.25 | 32,721.03 | 30,641.18 |
覆盖经销收入占比 | 70.50% | 69.68% | 69.43% |
注:2018年占比计算口径为四川盐湖穿透后的进销存提供情况。
根据上述经销商所提供的进销存记录,其期末库存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期末库存(吨) | 434.00 | 565.00 | 366.00 |
库存占当期采购比例 | 0.53% | 0.88% | 0.63% |
实现最终销售比例 | 99.47% | 99.12% | 99.37% |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回款明细,对比回款客户是否与签订销售合同中的客户名称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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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采取经销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
(2)除四川盐湖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经销业务真实;主要经销商期末库存合理,发行人经销收入基本已实现最终销售。
8-2-124
6.关于主要供应商与采购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为
74.21%、80.46%、67.41%、67.95%。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氯化钾和电石,报告期各期两种原材料采购合计占比均在60%以上。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天然气和蒸汽,随着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逐年增长,电力耗用也逐年增加。(2)针对氯化钾等大宗原材料,发行人采购部实时跟踪其市场价格走势变动,与主要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历史价格走势、市场调研、询价结果等因素综合判断采购时点、采购对象、采购金额及付款方式,并根据谈判结果选定相应供应商并签署采购合同进行锁价。(3)发行人作为用电大户与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签署了交易协议,对不同电力交易品种分别约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未结算直购电优惠”,报告期内金额为0万元、1,620.38万元、406.50万元、732.17万元。
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内容、金额明细;对比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分析并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耗用量情况及匹配关系,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3)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分析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在2019年下降的原因。
(4)披露供应商中是否有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交易内容、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如存在,请予以列示。(5)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机制、采购方式、结算方式,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游原材料行业状况、供应商管理体系、各期供应商合作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氯化钾、电石是否有供应商依赖风险,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6)结合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披露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进行锁价的具体合作方式,是否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业绩的风险,评估风险程度;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对冲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如存在,请予以列示。(7)结合公司作为用电大户与发电公司和售电公
8-2-125
司签署了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各期直购电优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该项优惠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披露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内容、金额明细;对比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披露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内容、金额明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采购情况”之“1、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中披露如下:
“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氯化钾和电石,报告期各期两种原材料采购合计占比均在60%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氯化钾 | 28,074.28 | 36.92% | 26,166.34 | 33.30% | 27,843.72 | 33.61% |
电石 | 18,867.70 | 24.81% | 25,283.69 | 32.18% | 25,977.72 | 31.36% |
合计 | 46,941.98 | 61.73% | 51,450.03 | 65.48% | 53,821.44 | 64.97% |
2020年度,公司聚氯乙烯逐渐减产直至年末关停,因此其主要原材料电石采购金额及占比均有所下降。
”
2、对比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8-2-126
原材料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价 | 变动幅度 | 单价 | 变动幅度 | 单价 | |
氯化钾 | 1,923.01 | -18.11% | 2,348.29 | 1.47% | 2,314.30 |
电石 | 2,709.21 | -8.03% | 2,945.60 | -1.32% | 2,985.08 |
(1)氯化钾
氯化钾矿产资源在全球分布极不均匀,国际氯化钾市场由少数国家、少数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垄断。我国氯化钾资源匮乏,产能主要集中于西北的青海盐湖、藏格控股等少量企业,氯化钾产量不足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对外依存度较高,约一半需求依赖于进口,因此氯化钾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2019年度,国内氯化钾市场价格平稳,但与上年度相比仍处于高位,发行人当年度氯化钾采购单价同比略有增长。2020年,受全球疫情蔓延影响,国际贸易形势严峻,下游企业普遍停工,叠加国内主要氯化钾企业抛售库存,上半年国内氯化钾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下半年略有回升,导致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价格同比下降18.11%。报告期内,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单位:元/吨
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如上图所示,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8-2-127
(2)电石
2018年二季度开始,国内电石价格持续走高,加之三季度电石企业集中检修、下游PVC行业开工率处于高位,推动电石价格上涨。2019年度,国内电石市场价格宽幅震荡,发行人电石采购价格略有下降。2020年开始,受疫情冲击,下游延迟复工、开工不足,国内电石价格进入下行通道,迟至年末有所反弹,发行人电石采购价格同比下降8.03%。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石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百川盈孚,单位:元/吨
发行人电石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如上图所示,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二)分析并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耗用量情况及匹配关系,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采购情况”之“1、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氯化钾及电石的采购量、耗用量及结存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8-2-128
原材料种类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氯化钾 | 期初结存 | 14,755.98 | 35,343.88 | 41,836.62 |
本期采购 | 145,991.46 | 111,427.22 | 120,311.40 | |
本期领用 | 135,653.13 | 132,015.12 | 126,804.14 | |
本期结存 | 25,094.31 | 14,755.98 | 35,343.88 | |
氢氧化钾产量 | 100,568.75 | 95,265.26 | 91,195.49 | |
本期采购量/耗用量 | 1.08 | 0.84 | 0.95 | |
电石 | 期初结存 | 478.46 | 899.78 | 832.90 |
本期采购 | 69,642.70 | 85,835.44 | 87,025.21 | |
本期领用 | 70,121.16 | 86,256.76 | 86,958.33 | |
本期结存 | - | 478.46 | 899.78 | |
聚氯乙烯产量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
本期采购量/耗用量 | 0.99 | 1.00 | 1.00 |
2018年度,氯化钾采购数量与耗用量的比值较高,主要原因为当期氯化钾采购量较大。2018年氯化钾市场价格处于上行周期,发行人增加氯化钾备货以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从而导致当期氯化钾采购量和期末结存量均处于较高水平。2019年,国内氯化钾价格冲高回落,发行人氯化钾采购规模以及与耗用量的比值也随之下降。2020年,氯化钾市场价格于年中探底后快速回升,发行人适度增加了氯化钾采购数量,使得其与耗用量的比值有所提高。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石采购数量保持稳定,与各期耗用量基本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及含氯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单位耗用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精细钾产品 (吨氯化钾/吨氢氧化钾) | 1.35 | 1.39 | 1.39 |
氯产品 (吨电石/吨聚氯乙烯) | 1.35 | 1.37 | 1.36 |
得益于公司精细钾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不断提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耗用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20年度精细钾产品单位原材料耗用同比下降较多,主要系当年度公司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过程中的精益化管理,装置连续运行,停车次数同比减少,以及精确控制钾产品的出厂含量所致。报告期内,公司聚氯乙烯的单位
8-2-129
原材料耗用基本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的采购量、耗用量及主要产品产量具有匹配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三)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分析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在2019年下降的原因
1、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分析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
“
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
(1)氯化钾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氯化钾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上海申之禾 | 国产氯化钾、进口氯化钾 | 12,608.10 | 46.46% |
2 | 中农控股 | 进口氯化钾 | 8,427.33 | 31.05% |
3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2,186.06 | 8.05% |
4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1,735.65 | 6.40% |
5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719.38 | 2.65% |
合计 | 25,676.52 | 94.61% | ||
2019年度 |
8-2-130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上海申之禾 | 国产氯化钾、进口氯化钾 | 16,871.00 | 65.77% |
2 | 中农控股 | 进口氯化钾 | 3,254.50 | 12.69% |
3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2,750.84 | 10.72% |
4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1,821.11 | 7.10% |
5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480.56 | 1.87% |
合计 | 25,178.01 | 98.15% | ||
2018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上海申之禾 | 国产氯化钾、进口氯化钾 | 26,157.27 | 95.97% |
2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505.31 | 1.85% |
3 | 中农控股 | 进口氯化钾 | 499.93 | 1.83% |
4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71.66 | 0.26% |
5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国产氯化钾 | 22.53 | 0.08% |
合计 | 27,256.70 | 100.00% |
注:前五大供应商依据同一控制下合并披露,采购金额不含运费。
②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及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上海申之禾 | 上海申之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8亿元人民币,位于上海市,是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理事会副会长单位。集团业务领域集贸易、投资、地产、仓储,物流为一体,以经营化工、化肥产品为主业,在化工、化肥流通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营产品包含:氯化钾、尿素、硝酸钾、硫酸钾、碳酸钾、氢氧化钾、碳酸锂、纯碱、PVC等。上海申之禾是国产氯化钾重要生产商青海盐湖98%氯化钾的全国独家代理商,负责青海盐湖氯化钾市场开拓、销售维护和管理的责任。2019年度,上海申之禾实现销售额33.82亿元。 | 双方签订年度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4年开始合作,供应国产氯化钾及部分进口氯化钾,合作至今。 |
2 | 中农控股 | 中农控股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属大型骨干企业中农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4.11亿元,是一家拥有60多年经营背景,集肥料生产研发、贸易分销、仓储物流、基层零售、农业服务为一体的国际农资供应商和国内农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6年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合作至今。 |
8-2-131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业生产综合服务商;是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出口商之一,年进出口化肥最高达70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化肥分销商之一,年国内经销量最高达1900万吨;是中国重要的化肥生产商,年总产能超过800万吨。 | ||||
3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为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002758.SZ)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依托于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化肥业务基础快速发展,年销售规模稳定在20-30亿元,在国内进口氯化钾销售领域处于全国前列。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 |
4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钾肥和磷肥综合生产商美国美盛公司(Mosaic)的在华子公司。美国美盛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年产钾肥超过1000万吨、磷肥超过1100万吨,产品销往40多个国家和地区。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 |
5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主营业务为化肥、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建材等的批发贸易,2019年营业收入4.42亿元。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9年起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至2020年初。 |
6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106亿元人民币,是中国最大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综合型化肥企业。公司拥有覆盖产品研发、生产、进出口、分销、零售及农化服务等较为完整的化肥产业链,是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口商、化肥生产商之一,拥有中国最大的化肥分销渠道,2019年营业收入228.23亿元。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起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 |
7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集化工、化肥产品贸易,工业原材料供应、自主产品生产销售推广及农化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类农贸公司。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6年起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至2020年初。 |
8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营业务为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矿产品等的批发贸易。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8年起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至2019年末。 |
9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营业务为化工产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 | 自2016年起开始合作,供应进口氯化钾至2018年。 |
8-2-132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品、化肥、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农副产品等的批发贸易。 | 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
10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营业务为化肥销售以及化工原料、饲料等批发贸易。 | 发行人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单笔合同,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09年起开始合作,供应国产氯化钾至2018年。 |
③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如下:
年份 | 变动类型 | 供应商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2019年 | 新增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
新增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2019年因进口氯化钾阶段性供应紧张,发行人为保障生产,选择向其就近采购,提高了该供应商的采购数量。 | |
2020年 | 新增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为进口氯化钾贸易商,发行人当期新增该供应商以进一步拓展进口氯化钾的采购渠道,保证进口氯化钾稳定供应。 |
新增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为美国美盛公司(Mosaic)的在华子公司,通过具有氯化钾进口资质的公司代理进口氯化钾。发行人当期新增该供应商以进一步拓展进口氯化钾的采购渠道,保证进口氯化钾稳定供应。 | |
新增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是中国最大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综合型化肥企业,国内化肥行业的重要供应商,其作为氯化钾的一级进口商,在国内进口氯化钾市场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发行人为拓展进口氯化钾供应渠道,向一级进口商直接采购,当期拓展了该供应商。 | |
2019年 | 退出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2018年为应对临时性氯化钾需求,选择向其就近采购,其后未再合作。 |
退出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为进口氯化钾贸易商,进口氯化钾价格较高,供应稳定性不足,2019年开始未再与该公司合作。 |
注 1:新增供应商指与上一期相比新进入前五。注 2:退出供应商指连续两年未出现在前五。
④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说明 |
上海申之禾 | 2018年开始,上海申之禾氯化钾采购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减少了国产氯化钾的采购数量,上海申之禾作为青海盐湖98%氯化钾的独家代理商,受 |
8-2-133
此影响采购金额及占比下降。 | |
中农控股 | 中农控股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属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农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出口商和化肥分销商之一,其作为氯化钾一级进口商中农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与产品供应能力,2019年开始,发行人进一步提高向进口氯化钾一级进口商直接采购的比重,其采购金额及占比逐年增加。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参见本节“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之“(1)氯化钾”之“③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如下”的相关内容。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为进口氯化钾贸易商,2020年因其价格不具优势,且产品质量不稳定,发行人降低了对其采购数量。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参见本节“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之“(1)氯化钾”之“③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如下”的相关内容。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2)电石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电石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茂县新纪元 | 电石 | 12,368.56 | 66.72% |
2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电石 | 1,475.62 | 7.96% |
3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电石 | 1,409.32 | 7.60% |
4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电石 | 1,362.11 | 7.35% |
5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电石 | 1,080.47 | 5.83% |
合计 | 17,696.08 | 95.45% | ||
2019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四川盐湖 | 电石 | 14,766.36 | 58.43% |
2 | 茂县新纪元 | 电石 | 8,393.93 | 33.21% |
3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电石 | 1,626.66 | 6.44% |
4 |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电石 | 234.08 | 0.93% |
5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电石 | 141.24 | 0.56% |
合计 | 25,162.28 | 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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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四川盐湖 | 电石 | 15,170.44 | 58.45% |
2 | 茂县新纪元 | 电石 | 8,859.28 | 34.13% |
3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电石 | 1,924.98 | 7.42% |
4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电石 | 9.54 | 0.04% |
5 | 成都市鑫世达商贸有限公司 | 电石 | -8.39 | -0.03% |
合计 | 25,955.86 | 100.00% |
注:上述采购金额不含运费。2018年成都市鑫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负系实际开票与前期暂估入库差异调整,当期未发生采购。
②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及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茂县新纪元 | 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阿坝州茂县,主营业务为碳化钙(电石)生产销售,树脂购销,铁合金制造、销售等,是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旗下企业之一。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电石、镍铁生产的民营企业,员工1200余人,资产总额为5.8亿元,年电石生产能力36万吨,是四川省电石企业的龙头企业。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1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聚氯乙烯停产。 |
2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是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大型氯碱化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矿石、电石、烧碱、PVC等制造销售,电石渣制水泥及电厂项目。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20年9月。 |
3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位于重庆市,主营业务为电石、次氯酸钠等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聚氯乙烯停产。 |
4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主营业务为化工原料及产品、煤炭、焦炭、活性炭、建筑材料等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 | 自2020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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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
5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甘肃省内大型钢材流通企业之一、甘肃省钢材商会理事单位,公司主要从事和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炉料及有色金属产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等业务,销售网络覆盖西北、西南全区,销售收入达15-20亿元。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20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20年9月。 |
6 |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9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20年1月。 | |||
7 | 四川盐湖 | 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青海盐湖旗下从事碳酸钾、氢氧化钾销售以及电石、氯碱产品、有机化工产品等贸易的销售公司。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8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19年末。 |
8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位于四川省峨边县,主营业务为电石、石灰、煤炭化工产品等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9年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19年9月。 |
9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6688万元人民币,位于重庆市,主营业务为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三氯乙烯、四氯乙烷、碳化钙(电石)等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9年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19年末。 |
10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主营业务为电石、钢材、建材、生铁、水泥、化工产品、石灰石等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 | 自2017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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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况安排发货。 | ||||
11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主营业务为兰炭、硅铁、农副产品、建筑材料、工矿设备及化工产品碳化钙等批发贸易。 | 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估定总数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若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再协商签订调价协议。供应商根据发行人订单通知和备货情况安排发货。 | 自2018年起开始合作,供应电石至2018年9月。 |
③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如下:
年份 | 变动类型 | 供应商名称 | 变动原因说明 |
2019年 | 新增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该供应商当年度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同时为了引入供应商竞争,降低对关键供应商的依赖性,增加了采购量。 |
新增 |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在电石供应紧张时期,为满足临时性的电石需求,向其小规模采购电石。 | |
新增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公司在电石供应紧张时期,为满足临时性的电石需求,向其小规模采购电石。 | |
2020年 | 新增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为进一步拓展电石来源、降低采购成本,经采购人员考察价格、质量等因素后新增该等电石供应商。 |
新增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新增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
新增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
2019年 | 退出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2018年期间为临时性补充采购电石,此后未再采购。 |
退出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由于产品价格等因素,公司2019年降低了采购量,2020年停止与其合作。 |
注1:新增供应商指与上一期相比新进入前五。注2:退出供应商指连续两年未出现在前五。
④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如下: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说明 |
茂县新纪元、四川盐湖 | 2018年及2019年期间,茂县新纪元因资金紧张,通过向四川盐湖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发行人销售部分电石以提前回款,即四川盐湖按预付款方式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发行人按照货到付款的信用政策向四川盐湖支付电石采购款。2020年,基于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不再通过四川盐湖而直接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参见本节“(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之“(2)电石”之“③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原因如下”的相关内容。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8-2-137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3)能源
①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能源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9,691.73 | 72.56% |
2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3,665.56 | 27.44% |
合计 | 13,357.30 | 100.00% | ||
2019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8,296.05 | 66.95% |
2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4,095.56 | 33.05% |
合计 | 12,391.61 | 100.00% | ||
2018年度 |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1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11,073.50 | 76.58% |
2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3,386.75 | 23.42% |
合计 | 14,460.25 | 100.00% |
注:电力采购金额不包含未结算的直购电优惠。
②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及合作历史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1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川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四川境内最主要的电网建设、运营和电力供应企业,供电面积44.96万平方公里,占四川国土面积的92.02%;供电人口7,958.6万人,占四川全省人口的95.03%。彭州市供电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经营范围包含 | 双方签订跨年度框架合同确定供电方式,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进行定价,发行人根据生产需求按需用电,供电公司每月抄表收费。 | 2004年开始合作,期间稳定续约,合作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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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公司基本情况 | 合作方式 | 合作历史 |
电力生产、销售、电力输送、电网的统一规划、建设等。 | ||||
2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系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经营城镇燃气业务和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开发管理与服务,全面承担了彭州市天然气的输配、应用管理、工程规划、设计、安装等任务,兼营CNG的供应业务,具有较为先进的城市天然气输配应用管理手段和专业技术,以及分布式能源开发能力、城镇燃气安装的综合性燃气服务企业。 | 双方签订跨年度框架合同,中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华润燃气根据彭州市经信局政策文件进行报价,双方协商确定优惠价格比例。发行人根据需求向华润燃气提供用气计划书面申请,华润燃气按需供气。 | 2002年开始合作,期间稳定续约,合作状况良好。 |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能源供应商不存在新增或退出变动情形。
④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如下: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说明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2019年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主要系上年直购电优惠1,620.38万元在2019年结算,导致当年电力采购金额下降。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2019年采购金额占比上升主要系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采购占比下降,同时2018年实施煤改气后,2019年外购蒸汽增加使得采购金额增加。 |
”
2、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1、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和能源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中披露如下:
“
……除上海申之禾子公司上海新与禾、四川盐湖外,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不存在上述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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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在2019年下降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1、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和能源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
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在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进一步拓展氯化钾采购渠道,增加了对其他氯化钾供应商的采购规模所致。
”
(四)披露供应商中是否有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交易内容、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如存在,请予以列示
1、披露供应商中是否有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交易内容、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
“
3、贸易性质供应商情况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具有贸易性质的供应商及其交易内容如下:
(1)氯化钾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1 | 上海申之禾 | 国产氯化钾、进口氯化钾 |
2 | 中农控股 | 进口氯化钾 |
3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4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5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6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7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8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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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进口氯化钾 |
10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国产氯化钾 |
我国氯化钾供应来源较为集中,国产氯化钾主要产自西北地区且主要来源于青海盐湖,其一般不直接面向用量较小的终端客户,发行人氯化钾需求相对青海盐湖的氯化钾产销规模较小,未能向其直接采购。上海申之禾是青海盐湖98%氯化钾的全国独家代理商,因此发行人国产氯化钾主要通过上海申之禾进行采购。进口氯化钾方面,我国对氯化钾进口资质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部分非国营单位进口自用,目前国内仅中化集团、中农集团、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获批代理进口氯化钾业务,并通过其分销渠道进行销售。因此,发行人氯化钾采购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开展系国内氯化钾的供给格局决定,符合行业特性。此外,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以及满足氯化钾的临时需求,发行人亦同时从其他贸易商小规模采购氯化钾。
(2)电石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1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2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3 | 四川盐湖 |
4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5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6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7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石主要在川内就近采购,茂县新纪元作为川内唯一一家商品电石生产及供应企业,是发行人最主要的电石供应商。四川盐湖系青海盐湖控股子公司,从事碳酸钾、氢氧化钾销售以及电石、氯碱产品等化工产品贸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均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2018年及2019年期间,茂县新纪元因资金紧张,通过向四川盐湖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发行人销售部分电石以提前回款,即四川盐湖按预付款方式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发行人按照货到付款的信用政策向四川盐湖支付电石采购款、茂县新纪元直接发货至发行人指定地点。上述期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的采购价格由发行人与茂县新纪元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在前述定价基础上,四川盐湖向茂县新纪元赚取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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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上述交易可同时满足发行人、茂县新纪元及四川盐湖的相应商业诉求,具有商业合理性。2020年,基于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不再通过四川盐湖,而直接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此外,为降低对关键供应商的依赖以及应对川内供应商夏季因洪水停产或物流中断时的电石需求,发行人亦从其他贸易商少量采购部分电石。”
2、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如存在,请予以列示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与客户重叠的为四川盐湖。公司关联方新增鼎网络于2016年参股四川盐湖,拟联合四川盐湖的控股股东青海盐湖通过业务整合及模式创新将四川盐湖打造为氢氧化钾等化工产品的公共交易平台。2018年度,公司与四川盐湖签署购销协议,委托四川盐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同时,发行人向其采购部分液钾以满足在自身产能饱和情况下周边客户的液钾需求,并采购电石满足聚氯乙烯生产需要。因此,公司向四川盐湖既采购又销售的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与四川盐湖采购及销售金额和占比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7、主要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况”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
(五)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机制、采购方式、结算方式,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游原材料行业状况、供应商管理体系、各期供应商合作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氯化钾、电石是否有供应商依赖风险,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机制、采购方式、结算方式,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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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机制、采购方式、结算方式,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机制、采购方式、结算方式
①氯化钾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定价机制 | 采购方式 | 结算方式 |
1 | 上海申之禾 |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7)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定价机制”的相关内容。 | 参见本节“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的相关内容。 | 基本无账期,2018年-2019年为货到票到付款,2020为预付95%货款,验收合格后付尾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2 | 中农控股 | 无账期,预付100%货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3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无账期,预付100%货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4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无账期,预付100%货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5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6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无账期,100%预付,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7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8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9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10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②电石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定价机制 | 采购方式 | 结算方式 |
1 | 茂县新纪元 |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之“(7)在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 | 参见本节“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2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无账期,100%预付,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3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4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5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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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定价机制 | 采购方式 | 结算方式 |
6 |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定价机制”的相关内容。 | 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的相关内容。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7 | 四川盐湖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8 |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9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10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
11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基本无账期,无预付,货到票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对公银行转账与银行承兑汇票。 |
③能源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定价机制 | 采购方式 | 结算方式 |
1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进行定价。 | 参见本节“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2、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合作历史、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变动、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的相关内容。 | 按月结算,支付时间为当月20日前,支付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对公转账。 |
2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根据彭州市经信局政策文件进行报价,双方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 按月结算,支付时间为当月20日前,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对公转账。 |
(2)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情况分析
①氯化钾
单位:元/吨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单价 | 市场价格 | 差异率 | 差异原因 |
2020年 | 上海申之禾 | 进口氯化钾: 2,184.54; 国产氯化钾:1,767.47 | 进口氯化钾:2,247.69; 国产氯化钾:1,840.99 | -2.81%/ -3.99% | 2020年度向各氯化钾供应商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年度引入中 |
中农控股 | 1,955.90 | 2,083.20 | -6.11% |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1,820.37 | 1,931.38 | -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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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1,823.61 | 1,954.38 | -6.69% | 化化肥等一级进口商,议价能力增强所致。 |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1,811.90 | 1,932.98 | -6.26% | ||
2019年 | 上海申之禾 | 进口氯化钾: 2,341.80; 国产氯化钾: 2,233.30 | 进口氯化钾:2,412.25; 国产氯化钾: 2,153.57 | -2.92%/ 3.70% | 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 |
中农控股 | 2,395.74 | 2,398.68 | -0.12% |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2,314.63 | 2,403.38 | -3.69% |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2,372.02 | 2,403.78 | -1.32% |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2,400.40 | 2,455.98 | -2.26% | ||
2018年 | 上海申之禾 | 进口氯化钾:2,363.01; 国产氯化钾:2,179.70 | 进口氯化钾:2,454.60; 国产氯化钾:2,134.17 | -3.73%/ 2.13% | 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农控股的进口氯化钾采购集中于2018年底,市场价格处于全年高位,采购价格较高;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于2018年2月,氯化钾市场价格处于全年低谷,采购价格较低。 |
四川华瑞农科商贸有限公司 | 2,526.54 | 2,467.38 | 2.40% | ||
中农控股 | 2,518.18 | 2,583.31 | -2.52% | ||
成都顺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248.51 | 2,296.25 | -2.08% | ||
都江堰融海农资有限公司 | 1,677.32 | 1,721.62 | -2.57% |
注:上表中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市场价格为发生采购同期的市场均价,下同
②电石
单位:元/吨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单价 | 市场价格 | 差异率 | 差异原因 |
2020年 | 茂县新纪元 | 2,685.88 | 2,819.34 | -4.73%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主要原因该公司采购价为出厂价,市场价为到货价,价差为运费影响。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 2,293.01 | 2,800.56 | -18.12% |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2,741.13 | 2,857.33 | -4.07% |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2,704.37 | 2,760.28 | -2.03% |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2,699.00 | 2,755.20 | -2.04% | ||
2019年 | 四川盐湖 | 2,923.07 | 2,993.98 | -2.37% | 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 |
茂县新纪元 | 3,007.51 | 3,053.05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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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834.74 | 2,924.52 | -3.07% | 差异。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集中于当年末,当期电石市场上行,采购价格较高。 | |
乌海市丙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3,205.03 | 3,094.96 | 3.56% | ||
重庆鼎化商贸有限公司 | 2,914.25 | 3,027.92 | -3.75% | ||
2018年 | 四川盐湖 | 3,002.97 | 3,005.43 | -0.08% | 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 |
茂县新纪元 | 2,973.71 | 2,924.73 | 1.67% |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880.82 | 2,929.35 | -1.66% | ||
宁夏义昊汇中商贸有限公司 | 2,888.44 | 2,929.32 | -1.40% |
③能源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供应商仅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天然气、蒸汽供应商均为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供应商。
”
2、结合上游原材料行业状况、供应商管理体系、各期供应商合作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氯化钾、电石是否有供应商依赖风险,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
“
5、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氯化钾
氯化钾属于资源垄断型行业,中国是氯化钾需求最大的国家,而国产氯化钾仅能满足一半需求,主要产自西北地区且主要来源于青海盐湖,另外一半需要进口。进口氯化钾方面,目前国内仅中化集团、中农集团、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获批进口氯化钾业务并通过其分销渠道进行销售。
发行人主要采取经营导向、以产定购、批量采购的模式。国产氯化钾主要从青海盐湖的国内代理商上海申之禾进行采购,各期占比较高;进口氯化钾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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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从事进口氯化钾贸易的农资公司进行采购,并积极拓展采购渠道,提高从中化集团、中农集团等一级进口商的采购比例。2020年10月,发行人获得商务部授予的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进一步丰富了氯化钾采购方式,获得直接向境外氯化钾供应商询价采购的资格。发行人与主要氯化钾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且具有可持续性,同时亦积极拓展其他采购渠道。但受制于行业高度垄断的特性以及国内氯化钾的供给格局,氯化钾最终来源有限,对外依存度将长期维持高位,存在一定的供应商依赖风险。
(2)电石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石生产和消费国,电石产能主要分布于新疆、内蒙古、宁夏等资源和能源大省。由于发行人聚氯乙烯产能规模较小,电石需求量较少,并综合考虑运距运费、供货稳定性等因素,电石主要在川内就近采购,供应商较为集中。为提高议价能力,降低对茂县新纪元的单一依赖,发行人亦从内蒙古、宁夏等地拓展电石供应渠道,报告期内新增多家电石供应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二)供应商依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就供应商依赖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由于发行人已关停聚氯乙烯产线,后续生产将不再需要电石,因此电石相关依赖风险已消除。
(六)结合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披露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进行锁价的具体合作方式,是否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业绩的风险,评估风险程度;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对冲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如存在,请予以列示
1、结合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披露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进行锁价的具体合作方式,是否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业绩的风险,评估风险程度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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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进行锁价的具体合作方式,是否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业绩的风险,评估风险程度
国内氯化钾市场价格受上游供给格局影响较大,发行人在日常生产需求和库存规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和判断市场行情走势,最终确定当期采购计划。当氯化钾价格处于阶段性低谷或上升通道时,发行人一般在生产需求和安全库存的基础上适度提高采购数量,锁定原材料成本。具体而言,发行人在确定采购计划并经比价询价后,与供应商一次性签署采购量较大的合同订单并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分批到货,或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获得更优的价格条件。
对于电石,由于其属于遇湿易燃固体危险品,发行人一般不预备库存,根据生产需求向供应商定期询价采购,价格随行就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70%以上(2020年剔除运费计入成本影响),其中氯化钾成本在直接材料中的占比约50%;精细钾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约在60%至70%,其中氯化钾在直接材料中占比超过80%。因此,氯化钾成本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氯化钾市场价格易受宏观经济形势、国际市场价格、进口贸易谈判进程、行业供需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经测算,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氯化钾市场价格上涨使得氯化钾成本提高5%,则将导致公司各期综合毛利率对应下降1-2个百分点。
”
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受氯化钾价格大幅波动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二)供应商依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就供应商依赖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2、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对冲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如存在,请予以列示
由于氯化钾、电石等主要原材料不存在期货市场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因而不存在其他风险对冲工具。日常经营中,发行人主要通过及时了解研判原材料市场行情,并加强与原材料直接供应商(或一级进口商)沟通合作、降低贸易渠道采购以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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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合公司作为用电大户与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签署了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各期直购电优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该项优惠的可持续性
1、直购电优惠政策及公司适用情况
根据2015年3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省内用电的实际情况,四川省相继出台《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四川省2019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四川省2020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等一系列直购电优惠政策,详细规定了直购电的实施种类、交易方式以及电价计算方式。公司属于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分别执行四川省直购电优惠政策中的钢铁氯碱产业精准扶持、钢铁氯碱企业长期战略协议、钢铁氯碱企业长期战略协议以及常规直购交易方式,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直购电优惠金额计算方式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四川省电网销售价格目录的发布,发行人执行110KV的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同时,发行人与符合政策规定的售电公司直接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确认直购电价,售电公司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路完成供电。
根据合同约定,售电公司每月以目录电价计算电费并向发行人出具模拟电费发票,发行人根据模拟发票金额核对当期电量及电费,并于每月20日前付款。每月月底,售电公司向发行人开具以直购电价计算的正式电费发票。目录电价和直购电价分别计算的电费差额由售电公司作为“直购电优惠”定期或不定期返还公司。
发行人各期直购电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直购电优惠金额 | 1,389.80 | 2,072.12 | 1,620.36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 | 11.34% | 17.55% | 18.19% |
3、直购电优惠政策的持续性
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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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要求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报告期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在该文件精神的指导下牵头制定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持续提升电力市场化程度。
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四川省在多年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以“直购电”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未来将在该通知精神的指导下持续深入扩大直购电用户规模。公司作为经营业电力电户已符合直购电政策多年,在电力市场化深入改革的背景下,预计将继续满足相关要求。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进销存记录,了解主要原材料所在行业状况、市场公开价格情况。
2、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访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交易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走访供应商家数以及所覆盖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走访家数 | 22 | ||
走访覆盖采购金额(万元) | 53,605.46 | 55,882.91 | 65,230.56 |
走访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重 | 70.50% | 71.12% | 78.74% |
3、获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合作方式、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机制和采购波动原因,向贸易类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合理性。
4、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进行敏感性测试,了解对原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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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对冲情况。
5、获取发行人签署的直购电交易合同,了解直购电相关政策,测算直购电优惠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6、对各报告期期末的主要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确认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对未函证或未回函对象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检查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函证供应商家数以及所覆盖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函证供应商家数 | 29 | 22 | 22 |
函证覆盖采购金额(万元) | 64,635.05 | 65,127.28 | 72,323.90 |
函证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 | 85.00% | 82.88% | 87.30% |
回函供应商家数 | 26 | 19 | 19 |
函证及执行替代性程序确认采购金额 | 64,635.05 | 65,127.28 | 72,323.90 |
函证及执行替代性程序确认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重 | 85.00% | 82.88% | 87.30%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波动具有合理性,采购量、消耗量与实际经营情况匹配。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新增或退出以及金额占比变动原因真实合理;除上海申之禾子公司上海新与禾以及四川盐湖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在2019年下降主要系发行人为进一步拓展氯化钾采购渠道,增加了对其他氯化钾供应商的采购规模所致。
4、发行人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主要由原材料供给格局导致,具有必要性;报告期内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
5、发行人对同一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差异原因主要受采购时点影响,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且具有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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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性,原材料氯化钾具有一定供应商依赖风险,电石的供应商依赖风险由于聚氯乙烯关停已消除。
6、发行人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业绩的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风险对冲工具。
7、报告期内发行人直购电优惠对经营业绩具有一定影响,该项优惠预计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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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应收账款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45.49万元、2,193.57万元、1,768.68万元及2,422.1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85%、
3.73%、3.27%及4.36%。公司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同时公司每年末对下游客户集中催收货款,因此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
请发行人:(1)披露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是否一贯执行,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2)分析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当期销售额、应收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与当期销售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3)结合各类产品的信用政策、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应收账款并未随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而增加,应收账款余额波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披露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是否一贯执行,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1、披露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如下:
“
(7)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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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
公司氯产品主要为聚氯乙烯、盐酸、次氯酸钠以及液氯,其中,报告期各期聚氯乙烯在氯产品中销售收入占比均超过或接近90%,是氯产品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聚氯乙烯作为一种大宗标准的工业原料,下游应用广泛且行业供需格局多变,价格波动较大。同时,作为期货交易品种,市场交投活跃,市场参与方均可以获取实时公开的价格信息。由于我国聚氯乙烯市场供应充足,下游客户对供应商有较多的选择权,供求关系缺乏黏性,如采用先货后款方式,存在客户不及时支付货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款到发货)亦属于聚氯乙烯行业较为普遍的结算方式。因此,公司对以聚氯乙烯为主的氯产品主要采用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一方面能够减少因交易价格波动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因客户不及时支付货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具有商业合理性。
②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依据各类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各类客户履约能力、合作历史等因素,对各类细分产品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政策,具体如下:
产品大类 | 细分产品名称 | 信用政策 |
精细钾产品 | 固钾 | 根据客户资信程度、采购规模、历史回款等标准进行综合评级,履行审批流程后分别给予客户一定账期及信用额度,对综合评级较低的客户执行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 |
液钾 | 根据客户资信程度、采购规模、历史回款等标准进行综合评级,履行审批流程后分别给予客户一定账期及信用额度,对综合评级较低的客户执行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 | |
氯产品 | 聚氯乙烯 | 基本采用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对于个别合作期限长、采购数量大、信用较好的客户,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后给予一定的信用发货额度。 |
盐酸 | 基本采用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少数合作期限长、采购数量大、信用较好的客户,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后给予一定的账期。 | |
次氯酸钠 | 基本采用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少数合作期限长、采购数量大、信用较好的客户,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后给予一定的账期。 | |
液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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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以来的诚信经营及技术进步,公司在国内氢氧化钾市场尤其是西南地区市场保持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公司氢氧化钾客户忠诚度较高,因此公司对部分合作历史长、资信程度高、采购规模大,以及历史回款情况较好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及账期。
聚氯乙烯作为大宗标准工业原料,下游应用广泛且行业供需格局多变,价格波动较大,且作为期货交易品种,市场交投活跃、价格透明,供需关系黏度不强,从而形成了先款后货(款到发货)的市场结算惯例。因此,基于锁定销售价格和减少信用风险的考虑,公司对聚氯乙烯产品通常采用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盐酸产品以价格较低的普通工业盐酸为主,收入占比较低。为简化盐酸销售业务管理,除对少数合作期限长、采购规模大、信用较好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账期外,公司对其他盐酸客户执行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
与盐酸类似,公司次氯酸钠销售价格及收入占比亦较低,为简化销售业务管理,除对少数合作期限长、采购数量大、信用较好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账期外,公司通常对次氯酸钠客户执行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
公司液氯产品主要供应成都地区供水企业用于消毒需求,产品定量生产,客户稳定且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因此公司液氯产品通常采用先货后款的信用政策,给予客户一定账期。
综上所述,公司不同细分产品信用政策略有差异,主要受市场竞争环境及客户群体分布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
2、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是否一贯执行,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制订了《销售市场管理制度》等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客户的综合评级标准,根据不同产品对应客户的资信程度、采购金额、历史回款情况等,对不同评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及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公司收入占比最高的固钾、液钾和聚氯乙烯三类产品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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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固钾主要客户信用政策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备注 |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
四川盐湖 | - | - | - | - | -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注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94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7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7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38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5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5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4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4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4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 |
EunjinChemicalCo.,Ltd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宁波景凡化工有限公司 | 25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300 | 先货后款,货到票到后90天内付款。 | 3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 |
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300 | 先货后款,到货到票后日45天付款。 | 400 | 先货后款,到货到票后日45天付款 | 400 | 先货后款,货到次月付款 | - |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 600 | 货到票到90天付款 | 600 | 货到票到90天付款 | 600 | 货到票到90天付款 | - |
衢州佳泰化工有限公司 | 2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2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200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当月结清货款 | - |
注1:四川盐湖仅2018年度存在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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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液钾主要客户信用政策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备注 |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
四川盐湖 | - | - | - | - | - | 先货后款,当月结清货款 | 注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70%,余款下月付清 | 55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70%,余款下月付清 | 55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70%,余款下月付清 | -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6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25日前结清 | 37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25日前结清 | 37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25日前结清 | -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32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80%,余款下月付清 | 32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80%,余款下月付清 | 320 | 先货后款,当月付款不低于80%,余款下月付清 | -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36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结清 | 38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结清 | 38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货款于次月结清 | - |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360 | 先货后款,25日结算,次月结清 | 360 | 先货后款,25日结算,次月结清 | 360 | 先货后款,25日结算,次月结清 | - |
四川荣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50 | 先货后款,25日结算,次月结清 | - | 先货后款,25日结算,次月结清 | - | 先款后货 | - |
8-2-157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备注 |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
四川金地亚美科技有限公司 | 250 | 先货后款,当月结清货款 | 260 | 先货后款,当月支付90%货款,次月付清尾款 | 260 |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次月结清货款 | - |
四川省什邡金大化工有限公司 | 150 | 先货后款,当月70%货款,次月付清尾款 | 150 | 先货后款,当月70%货款,次月付清尾款 | 150 | 先货后款,不低于10%当月回款,次月付清尾款 | -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先款后货 | 注2 |
注1:四川盐湖仅2018年度存在购销业务。注2: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仅2018年度存在购销业务,公司根据销售政策未给予其信用额度及账期。
③聚氯乙烯主要客户信用政策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备注 |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 | -- | - | 货到付款 | - | 先款后货 | 注1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 | - | 50 |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现款现货 | 50 |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现款现货 | 注1 |
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 | - | -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注1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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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备注 |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信用发货额度(万元) | 结算政策 | ||
芜湖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 | - | 先款后货 | -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 | 注2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 | - | - | 注3 |
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先款后货 | - | 先款后货 | - | - | 注2 |
注1: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重庆明大塑料有限公司、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无销售业务。注2: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度起存在购销业务。注3: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自2020年度起存在购销业务。
除2020年末开始收紧部分液钾客户信用政策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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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7.60万元、319.99万元和282.98万元,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15.42%、15.62%和16.84%,逾收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680.73 | 2,048.95 | 2,318.67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282.98 | 319.99 | 357.60 |
逾期应收账款占比 | 16.84% | 15.62% | 15.42% |
逾期应收账款期后1年回收金额 | 78.16 | 121.19 | 201.27 |
注:2020年12月31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收金额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金额。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尚未收回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204.83万元,主要为应收成都合盛欣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6.53万元。该客户自2019年开始拖欠货款,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存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公司判断该客户经营情况已经恶化,款项预期无法收回,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分析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当期销售额、应收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与当期销售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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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主要销售内容 | 合同约定的主要结算条款 | 应收账款余额 | 含税销售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销售额比例 | 是否当期前五大客户 | 与当期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说明 |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 固钾 | 货到票到90天付款 | 346.63 | 835.26 | 41.50% | 否 | 期末应收余额为2020年9月26日及以后对应含税收入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收余额在信用期内。 |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固钾 | 每月23日结算,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23日定日付款 | 276.32 | 1,271.30 | 21.73% | 否 | 期末应收余额为2020年10月23日及以后对应含税收入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收余额在信用期内。 |
成都合盛欣诚商贸有限公司 | 聚氯乙烯 | - | 186.53 | - | - | 否 | 当年末应收账款主要为以往年度逾期应收货款。因该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公司经多次催收后双方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但对方仍未按协议支付,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次氯酸钠 | 每月末双方参考生意社网公布烧碱价格确定当月结算价格,销售方开具发票后付款 | 105.78 | 214.43 | 49.33% | 否 | 在结算款项过程中双方进行价格确认导致开票时间较晚,年底未付款,形成相应应收账款。 |
兰州翔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固钾 | 到货验收合格后180日付款 | 71.76 | 71.76 | 100.00% | 否 | 2020年下半年含税销售额71.76万元,应收余额在信用期内。 |
(2)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主要销售内容 | 信用政策 | 应收账款余额 | 含税销售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销售额比例 | 是否当期前五大客户 | 与当期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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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 固钾 | 货到票到90天付款 | 380.17 | 1,152.03 | 33.00% | 否 |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固钾 | 每月23日结算,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23日定日付款 | 359.25 | 1,439.96 | 24.95% | 否 | 发行人2019年10月23日后对该客户含税销售额384.26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3日结算,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付款,形成应收账款359.25万元。 |
成都合盛欣诚商贸有限公司 | 聚氯乙烯 | - | 186.53 | 13.20 | - | 否 | 当年末应收账款主要为上年度逾期应收货款。因该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公司经多次催收后双方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但对方仍未按协议支付,公司已于当年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液钾 | 当月付不低于80%货款,次月10日前付清尾款 | 112.99 | 2,939.08 | 3.84% | 否 | 发行人2019年末对该客户含税销售金额852.82万元。双方约定当月付款比例不低于80%,次月10日前付清尾款,因此形成应收账款112.99万元。 |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液钾、固钾、盐酸、次氯酸钠 | 先货后款、货到票到30个工作日支付 | 101.70 | 166.06 | 61.24% | 否 | 发行人2019年末向该客户销售液钾形成应收货款145.84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方式为先货后款、货到票到后30个工作日支付,从而形成应收账款101.70万元。 |
(3)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主要销售内容 | 信用政策 | 应收账款余额 | 含税销售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销售额比例 | 是否当期前五大客户 | 与当期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说明 |
成都合盛欣诚商贸有限公司 | 聚氯乙烯 | 350吨的信用额度,额度以外以现款现货方式支付 | 194.10 | 727.37 | 26.69% | 否 | 该公司为发行人长期合作客户,历史履约情况较好,公司给予其一定信用额度,从而期末形成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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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固钾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190.45 | 1,022.38 | 18.63% | 否 | 发行人对该客户2018年末含税销售额334.45万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因此形成应收账款190.45万元。 |
宁波景凡化工有限公司 | 固钾 | 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185.87 | 715.77 | 25.97% | 否 | 发行人2018年末对该客户含税销售额340.02万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因此形成185.87万元应收账款。 |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固钾 | 每月23日结算,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23日定日付款 | 181.26 | 1,020.39 | 17.76% | 否 | 发行人2018年10月23日后对该客户含税销售额265.21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3日结算,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付款,因此形成应收账款181.26万元。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固钾 | 先货后款,每月月底付清本月25日之前全部货款 | 168.08 | 4,280.03 | 3.93% | 是 | - |
8-2-163
(三)结合各类产品的信用政策、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应收账款并未随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而增加,应收账款余额波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如下:
“
(9)应收账款并未随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而增加的原因,应收账款余额波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除2020年末收紧部分液钾客户信用政策外,发行人其他主要产品及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及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初应收账款余额 | 2,048.95 | 2,318.67 | 1,632.38 |
本期应收账款增加 | 105,206.16 | 115,739.07 | 110,817.36 |
本期应收账款收回 | 105,574.37 | 116,008.80 | 110,131.07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680.73 | 2,048.95 | 2,318.67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较小且较为稳定。根据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结算条款,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产生于最近三个月的销售收入。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最近三个月的含税销售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680.73 | 2,048.95 | 2,318.67 |
最近三个月含税销售额 | 24,304.20 | 31,597.99 | 33,629.62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最近三个月含税销售额的比例 | 6.92% | 6.48% | 6.89%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最近三个月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基本稳定,应收账款规模随最近三个月含税销售额同步波动。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并未随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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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呈小幅波动状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公司的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检查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关键控制点,对业务环节的主要参与人员进行访谈,检查主要业务环节的关键控制文件和单据,评价和测试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公司的销售模式、产品定价原则、交易结算方式等信息。
2、了解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结算方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根据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分析各期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及期后逾期款项收回情况,检查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3、分析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余额与公司当期销售内容、销售金额、销售时点及合同约定的结算政策是否匹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是否合理。
4、获取各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将各期末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波动关系是否一致。
5、对各报告期期末的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和实地访谈程序,确认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对未函证或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运单、银行回款凭证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核实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函证客户家数以及所覆盖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函证客户家数 | 120 | 147 | 147 |
回函客户家数 | 98 | 115 | 115 |
回函确认应收账款金额(万元) | 1,156.11 | 1,115.97 | 1,703.70 |
执行替代测试客户家数 | 18 | 3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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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测试确认应收账款金额(万元) | 323.70 | 684.77 | 411.49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确认应收账款金额(万元) | 1,479.81 | 1,800.74 | 2,115.20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 | 88.05% | 87.89% | 91.22%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披露氯产品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的原因,各类细分产品信用政策差异及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一贯执行,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已说明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当期销售内容、销售额相匹配;应收账款前五名与当期前五大客户不匹配情况主要受信用政策和销售时点影响。
3、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并未随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而增加,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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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6,352.96万元、15,065.77万元、17,875.05万元及12,073.59万元;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2,754.68万元、8,409.95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均系收到的客户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货款。(2)截至2020年6月30日,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单位的应收票据情况。报告期内,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票据贴现、存贷款等金融服务。
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末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是否仍具有追索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相关标准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2)结合各期收款金额中各类票据收款构成情况,说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客户来源,并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权利受限的情形;应收票据坏账计提的具体情况。(3)说明发行人对可接收的票据发出方或承兑银行有所限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票据使用的违规情形。(4)分别说明公司各期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比例,应收票据贴现的利率、利息费用、贴现对象,各期向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票据的金额占比,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对象是否均为发行人供应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披露各期末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是否仍具有追索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相关标准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披露各期末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是否仍具有追索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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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
(2)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是否仍具有追索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发行人应收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包括已到期且已承兑的票据和未到期已转让但承兑人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票据。其中,已到期且已承兑的票据不具有追索权,未到期的以信用等级较高商业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后手所持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负有追索权。
已到期且已承兑的票据因不具有追索权,票据权利已终止。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生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极小,公司背书或贴现上述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因此,发行人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
2、相关“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相关标准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
(3)相关“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相关标准的合理性
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 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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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信用良好,根据2019年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有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
公司将上述15家银行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具有合理性。”
3、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
(4)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一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已到期且已承兑的票据因不具有追索权,票据权利已终止。信用等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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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生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极小,公司背书或贴现上述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
(二)结合各期收款金额中各类票据收款构成情况,说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客户来源,并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权利受限的情形;应收票据坏账计提的具体情况
1、结合各期收款金额中各类票据收款构成情况,说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客户来源,并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权利受限的情形
(1)结合各期收款金额中各类票据收款构成情况,说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客户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在业务中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来进行结算,不存在接受客户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款金额分别为47,468.87万元、58,456.82万元和51,538.52万元,其中前十大客户票据收款金额占当期票据收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8.02%、51.16%和45.04%。
发行人票据收款的主要客户来源如下:
①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期含税销售额 | 本期票据收款金额 | 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 | 占本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 |
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93.63 | 5,336.80 | 77.42% | 10.35% |
2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3,204.95 | 3,097.52 | 96.65% | 6.01% |
3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902.53 | 2,983.64 | 102.79% | 5.79% |
4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2,205.50 | 2,203.33 | 99.90% | 4.28% |
5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2,194.33 | 1,991.69 | 90.77% | 3.86% |
6 | 四川荣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824.09 | 1,655.94 | 90.78%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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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期含税销售额 | 本期票据收款金额 | 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 | 占本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 |
7 | 重庆久晟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1,880.18 | 1,573.80 | 83.70% | 3.05% |
8 |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41.17 | 1,541.17 | 100.00% | 2.99% |
9 | 宁波景凡化工有限公司 | 1,461.78 | 1,417.29 | 96.96% | 2.75% |
10 | 四川新创信化工有限公司 | 1,524.93 | 1,414.17 | 92.74% | 2.74% |
合计 | 25,633.09 | 23,215.35 | 90.57% | 45.04% |
注:部分客户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超过100%主要系本期票据收款额包含上期销售回款以及存在部分预付款所致,下同。
②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期含税销售额 | 本期票据收款金额 | 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 | 占本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 |
1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933.06 | 4,051.27 | 103.01% | 6.93% |
2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48.19 | 3,391.48 | 79.83% | 5.80% |
3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3,647.38 | 3,227.69 | 88.49% | 5.52% |
4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3,404.39 | 3,226.88 | 94.79% | 5.52% |
5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930.18 | 3,119.15 | 106.45% | 5.34% |
6 | 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3,037.19 | 2,902.36 | 95.56% | 4.96% |
7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3,333.00 | 2,883.61 | 86.52% | 4.93% |
8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2,640.31 | 2,646.73 | 100.24% | 4.53% |
9 |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321.89 | 2,324.02 | 100.09% | 3.98% |
10 | 宁波景凡化工有限公司 | 2,047.79 | 2,130.97 | 104.06% | 3.65% |
合计 | 31,543.38 | 29,904.16 | 94.80% | 51.16% |
③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期含税销售额 | 本期票据收款金额 | 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 | 占本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 |
1 | 四川盐湖 | 29,214.86 | 18,058.84 | 61.81% | 3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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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期含税销售额 | 本期票据收款金额 | 票据收款额占本期销售额比例 | 占本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 |
2 |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3,195.06 | 3,195.64 | 100.02% | 6.73% |
3 |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 3,190.96 | 2,298.87 | 72.04% | 4.84% |
4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2,188.20 | 1,990.39 | 90.96% | 4.19% |
5 | 德阳爱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195.16 | 1,192.52 | 99.78% | 2.51% |
6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1,306.02 | 1,280.50 | 98.05% | 2.70% |
7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2,060.44 | 1,263.77 | 61.33% | 2.66% |
8 | 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1,050.74 | 1,035.00 | 98.50% | 2.18% |
9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1,144.49 | 1,025.78 | 89.63% | 2.16% |
10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4,280.03 | 955.19 | 22.32% | 2.01% |
合计 | 48,825.96 | 32,296.50 | 66.15% | 68.04% |
2019及2020年度,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票据收款金额占当期票据收款总额比例低于2018年度,主要原因为2018年度发行人委托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由四川盐湖集中收款导致回款集中度较高所致。
(2)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承兑汇票类别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1 | 期末在手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 | 4,312.60 | 2,754.68 | 2,099.08 |
2 | 期末在手其他银行承兑汇票 | 4,004.60 | 4,774.54 | 2,397.51 |
3 | 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 | 4,798.56 | 13,170.50 | 10,627.76 |
4 | 其中已到期因出票人未履约转入应收账款的票据金额 | - | 70.00 | 58.58 |
5=1+2+3-4 | 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合计 | 13,115.76 | 20,629.73 | 15,065.77 |
②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分析
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与当期票据收款金额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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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1 | 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13,115.76 | 20,629.73 | 15,065.77 |
2 | 本期累计票据收款金额 | 51,538.52 | 58,456.82 | 47,468.87 |
3 | 本期主营业务含税销售额 | 105,206.16 | 115,739.07 | 110,817.36 |
4=1/2 | 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当期票据收款金额的比重 | 25.45% | 35.29% | 31.74% |
5=2/3 | 票据收款占主营业务含税销售额的比重 | 48.99% | 50.51% | 42.84% |
公司各期票据收款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含税销售额比例较为稳定。2020年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当期票据收款金额的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当年度公司提高对收回票据的承兑银行标准要求,收回票据中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较高,公司对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后均终止确认,导致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低影响所致。
(3)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权利受限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以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质押、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2、应收票据坏账计提的具体情况
公司制订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销售部门及出纳人员不得接收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无保障、风险高”,“市场认可度不高、转让受限、流通性差”,“贴现利率高、多家银行不予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拒收出票行行号与付款行行号不一致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根据权威财经媒体信息,及时向各票据业务相关人员提示风险银行清单。公司报告期内逾期未兑付的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本期逾期未兑付转入应收账款的票据金额 | - | 70.00 | 58.58 |
本期累计票据收款金额 | 51,538.52 | 58,456.82 | 47,468.87 |
逾期票据占票据收款金额比例 | - | 0.12% | 0.12% |
报告期各期,公司逾期未兑付票据金额分别为58.58万元、70万元和0,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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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票据收款金额比例极低。发生票据逾期未兑付的原因主要为前手背书中的字迹或盖章不清晰致使无法按时承兑,上述逾期未兑付票据均已在期后完成兑付。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主要为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可随时用于背书至供应商或贴现,公司主要承担相应到期收款的利率损失,逾期兑付风险低,因此公司对期末未逾期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未计提坏账准备。
对期末已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报告期末已将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根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说明发行人对可接收的票据发出方或承兑银行有所限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票据使用的违规情形
公司建立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对票据签收、票据登记、票据稽核(盘点)、票据背书等各个业务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不相容职务分别设置岗位办理票据业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①公司出纳经办票据的签收、登记与保管;公司资金业务支付负责人负责票据收支付业务、托收、背书、贴现和质押贷款等业务的复核,负责票据的每月对账、盘点。
②票据收付应具有真实的交易或贸易背景,严格禁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③根据权威财经媒体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要求公司销售部门及出纳人员不得接收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无保障、风险高”,“市场认可度不高、转让受限、流通性差”,“贴现利率高、多家银行不予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拒收出票行行号与付款行行号不一致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根据权威财经媒体信息,及时向各票据业务相关人员提示风险银行清单。
④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统一的电子银行汇票收取账户,以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效率。
⑤规定票据支付(背书、贴现、到期托收、质押贷款)视同公司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必须按资金支付的业务流程和规定履行申请、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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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母公司新希望化工存在资金拆借业务,2018年公司向新希望化工出借资金中371.00万元以票据形式借出。上述与母公司新希望化工票据收付无实质性交易背景。公司自2019年起,严格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办理票据收付,未再发生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上述不规范情形已得到纠正。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川华信专(2021)第01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分别说明公司各期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比例,应收票据贴现的利率、利息费用、贴现对象,各期向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票据的金额占比,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对象是否均为发行人供应商
1、分别说明公司各期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比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1 | 汇票到期收款金额 | 15,715.13 | 14,833.15 | 15,117.21 |
2 | 票据到期收款、贴现及背书转让金额合计 | 50,750.55 | 55,424.19 | 51,773.92 |
3=1/2 | 汇票到期收款金额占比 | 30.97% | 26.76% | 29.20% |
4 | 汇票未到期贴现金额 | 16,756.89 | 4,989.28 | 419.64 |
5=4/2 | 汇票未到期贴现金额占比 | 33.02% | 9.00% | 0.81% |
6 | 汇票背书转让金额 | 18,278.53 | 35,601.76 | 36,237.07 |
7=6/2 | 汇票背书转让金额占比 | 36.02% | 64.24% | 69.99% |
报告期各期,公司票据到期收款、贴现及背书转让金额合计分别为51,773.92万元、55,424.19万元和50,750.55万元。其中:
各期票据持有至到期收款金额分别为15,117.21万元、14,833.15万元和15,715.13万元,分别占同期到期收款、贴现及背书转让合计金额的29.20%、26.76%和30.97%。
发行人2018至2020年度存在未到期票据贴现情形,贴现金额分别为4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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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4,989.28万元和16,756.89万元,占同期到期收款、贴现及背书转让合计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81%、9.00%和33.02%。发行人各期票据背书转让金额分别为36,237.07万元、35,601.76万元和18,278.53万元,分别占同期到期收款、贴现及背书转让合计金额的69.99%、64.24%和36.02%。
2、应收票据贴现的利率、利息费用、贴现对象,各期向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票据的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分别通过新希望财务公司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工行成都高新支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三家其他非关联金融机构进行贴现,各期贴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金融机构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新希望财务公司 | 贴现票据金额 | - | 2,058.19 | 419.64 |
贴现票据金额占比 | - | 41.25% | 100% | |
贴现利息 | - | 15.43 | 6.58 | |
贴现利率 | - | 3.00% | 4.13% | |
其他非关联方金融机构 | 贴现票据金额 | 16,756.89 | 2,931.09 | - |
贴现票据金额占比 | 100.00% | 58.75% | - | |
贴现利息 | 153.68 | 20.70 | - | |
加权平均贴现利率 | 2.78% | 2.96% | - | |
向金融机构贴现金额合计 | 16,756.89 | 4,989.28 | 419.64 |
2018年度,公司未到期票据贴现金额419.64万元,全部通过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贴现利率为4.13%,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2019年度,公司未到期票据贴现金额4,989.28万元,其中通过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票据金额2,058.19万元,占当年贴现票据总额的41.25%,贴现利率为3.00%,同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加权贴现利率为2.96%;2020年度,公司未到期票据贴现金额16,756.89万元,全部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贴现,加权贴现利率为2.78%。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新希望财务公司票据贴现利率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接近。
8-2-176
3、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对象是否均为发行人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供应商背书转让金额分别为35,866.07万元、35,601.76万元和18,278.53万元,占同期票据背书金额的98.98%、100%和100%。2018年票据背书转让对象不全部为供应商的原因为当期发行人向新希望化工出借资金中371.00万元系以票据背书转让方式借出。除上述以票据背书方式对新希望化工拆借资金情形外,发行人票据背书转让对象均为供应商。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公司对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了解公司确定“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和具体范围,并与取得的政策文件及公开信息比较,核实“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和具体范围的合理性。
2、核查公司报告期各类票据的收款情况、主要客户来源,各期票据的背书情况,分析票据收款是否与当期销售额相匹配;核查各期末是否存在逾期或权利受限票据,并核实逾期或权利受限票据的会计列报及期后回款情况;核查公司未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3、了解公司关于应收票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票据接收、背书、贴现、托收、会计记录与监盘等业务环节关键控制点,对票据业务主要参与人员进行访谈,检查关键控制文件和单据,评价和测试公司票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实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票据情形。
4、核查报告期各期票据的背书、托收、贴现情况,向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的情况,核查票据背书对象是否均为供应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期末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终止
8-2-177
确认条件;相关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确认标准、相关标准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发行人已说明取得票据的主要客户来源并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发行人各期末不存在应收票据权利受限的情形;发行人对期末已逾期的应收票据已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对期末未逾期应收票据未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与票据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违规使用票据情形已得到纠正。
4、发行人已说明各期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比例,应收票据贴现的利率、利息费用、贴现对象;已说明各期向新希望财务公司贴现票据情况,通过新希望财务公司票据贴现利率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接近;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对方不是供应商的情形已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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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存货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11,545.64万元、11,217.77万元、6,570.70万元及4,570.26万元。公司不断加强存货管理,提升原材料周转效率,使得存货金额逐年下降。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等,其中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占比超九成。
请发行人:(1)按原材料、库存商品分类披露各期末存货库龄、计提跌价准备情况、期末账面价值。(2)列示各期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结合采购及存货制度、当期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详细说明2019年不断减少原材料库存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停产或闲置生产线是否存在库存原材料,是否已计提减值准备。(3)结合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周期,说明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占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的比例、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实现和结转情况。(4)说明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结论、依据,结合存货库龄、产品保质期,分析存货跌价计提准备的合理性,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按原材料、库存商品分类披露各期末存货库龄、计提跌价准备情况、期末账面价值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7、存货”之“(2)存货结构及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
②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计提跌价准备、期末账面价值情况
A、2020年12月31日
8-2-179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原材料 | 5,776.13 | 167.41 | 35.88 | 397.64 | 6,377.06 | 85.11 | 6,291.95 |
其中:氯化钾 | 4,809.09 | - | - | - | 4,809.09 | - | 4,809.09 |
氢氧化钠 | 794.19 | - | - | - | 794.19 | 58.09 | 736.10 |
备品备件 | 100.84 | 167.41 | 28.60 | 383.23 | 680.08 | 8.04 | 672.04 |
其他 | 72.01 | - | 7.28 | 14.41 | 93.70 | 18.98 | 74.72 |
库存商品 | 961.21 | - | - | - | 961.21 | 3.37 | 957.84 |
其中:固钾 | 903.38 | - | - | - | 903.38 | - | 903.38 |
液钾 | 18.46 | - | - | - | 18.46 | - | 18.46 |
聚氯乙烯 | - | - | - | - | - | - | - |
液氯 | 2.72 | - | - | - | 2.72 | - | 2.72 |
盐酸 | 12.10 | - | - | - | 12.10 | 2.67 | 9.43 |
次氯酸钠 | 10.84 | - | - | - | 10.84 | 0.70 | 10.14 |
其他 | 13.71 | - | - | - | 13.71 | - | 13.71 |
合计 | 6,737.34 | 167.41 | 35.88 | 397.64 | 7,338.27 | 88.48 | 7,249.79 |
B、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原材料 | 3,524.65 | 192.23 | 584.49 | 117.11 | 4,418.48 | - | 4,418.48 |
其中:氯化钾 | 2,894.91 | 134.19 | 275.07 | - | 3,304.17 | - | 3,304.17 |
电石 | 137.84 | - | - | - | 137.84 | - | 137.84 |
氢氧化钠 | 53.95 | - | - | - | 53.95 | - | 53.95 |
备品备件 | 299.58 | 50.76 | 306.41 | 103.46 | 760.21 | - | 760.21 |
其他 | 138.37 | 7.28 | 3.01 | 13.65 | 162.31 | - | 162.31 |
库存商品 | 1,613.80 | 17.96 | - | - | 1,631.76 | 37.30 | 1,594.46 |
其中:固钾 | 1,441.25 | - | - | - | 1,441.25 | - | 1,441.25 |
液钾 | 57.52 | - | - | - | 57.52 | - | 57.52 |
聚氯乙烯 | 14.20 | - | - | - | 14.20 | - | 14.20 |
液氯 | 13.30 | - | - | - | 13.30 | 3.57 | 9.73 |
盐酸 | 34.73 | - | - | - | 34.73 | 32.89 | 1.84 |
次氯酸钠 | 2.46 | - | - | - | 2.46 | 0.84 | 1.62 |
其他 | 50.34 | 17.96 | - | - | 68.30 | - | 68.30 |
8-2-180
合计 | 5,138.45 | 210.19 | 584.49 | 117.11 | 6,050.24 | 37.30 | 6,012.94 |
C、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原材料 | 8,800.11 | 710.87 | 93.79 | 74.99 | 9,679.76 | 9.69 | 9,670.07 |
其中:氯化钾 | 8,005.09 | 275.07 | - | - | 8,280.16 | - | 8,280.16 |
电石 | 258.67 | - | - | - | 258.67 | 9.69 | 248.98 |
氢氧化钠 | 40.90 | - | - | - | 40.90 | - | 40.90 |
备品备件 | 330.55 | 430.56 | 92.28 | 62.62 | 916.01 | - | 916.01 |
其他 | 164.90 | 5.24 | 1.51 | 12.37 | 184.02 | - | 184.02 |
库存商品 | 1,108.58 | 44.41 | - | - | 1,152.99 | 22.41 | 1,130.58 |
其中:固钾 | 714.48 | - | - | - | 714.48 | - | 714.48 |
液钾 | 119.46 | - | - | - | 119.46 | - | 119.46 |
聚氯乙烯 | 215.49 | - | - | - | 215.49 | 6.63 | 208.86 |
液氯 | 21.12 | - | - | - | 21.12 | 4.37 | 16.75 |
盐酸 | 14.13 | - | - | - | 14.13 | 11.41 | 2.72 |
其他 | 23.90 | 44.41 | - | - | 68.31 | - | 68.31 |
合计 | 9,908.69 | 755.28 | 93.79 | 74.99 | 10,832.75 | 32.10 | 10,800.65 |
”
(二)列示各期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结合采购及存货制度、当期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详细说明2019年不断减少原材料库存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停产或闲置生产线是否存在库存原材料,是否已计提减值准备
1、列示各期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结合采购及存货制度、当期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详细说明2019年不断减少原材料库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账面 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 价值 | 账面 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 价值 | 账面 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 价值 | ||
原材 | 氯化钾 | 4,809.09 | - | 4,809.09 | 3,304.17 | - | 3,304.17 | 8,280.16 | - | 8,280.16 |
电石 | - | - | - | 137.84 | - | 137.84 | 258.67 | 9.69 | 248.98 |
8-2-181
料 | 氢氧化钠 | 794.19 | 58.09 | 736.10 | 53.95 | - | 53.95 | 40.90 | - | 40.90 |
备品备件 | 680.08 | 8.04 | 672.04 | 760.21 | - | 760.21 | 916.01 | - | 916.01 | |
其他 | 93.70 | 18.98 | 74.72 | 162.31 | - | 162.31 | 184.02 | - | 184.02 | |
小计 | 6,377.06 | 85.11 | 6,291.95 | 4,418.48 | - | 4,418.48 | 9,679.76 | 9.69 | 9,670.07 | |
库存商品 | 固钾 | 903.38 | - | 903.38 | 1,441.25 | - | 1,441.25 | 714.48 | - | 714.48 |
液钾 | 18.46 | - | 18.46 | 57.52 | - | 57.52 | 119.46 | - | 119.46 | |
聚氯乙烯 | - | - | - | 14.20 | - | 14.20 | 215.49 | 6.63 | 208.86 | |
液氯 | 2.72 | - | 2.72 | 13.30 | 3.57 | 9.73 | 21.12 | 4.37 | 16.75 | |
盐酸 | 12.10 | 2.67 | 9.43 | 34.73 | 32.89 | 1.84 | 14.13 | 11.41 | 2.72 | |
次氯酸钠 | 10.84 | 0.70 | 10.14 | 2.46 | 0.84 | 1.62 | - | - | - | |
其他 | 13.71 | - | 13.71 | 68.30 | - | 68.30 | 68.31 | - | 68.31 | |
小计 | 961.21 | 3.37 | 957.84 | 1,631.76 | 37.30 | 1,594.46 | 1,152.99 | 22.41 | 1,130.58 |
氯化钾是发行人原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发行人原材料主要采取经营导向、以产定购、批量采购的模式。国内氯化钾市场价格受上游供给格局影响较大,发行人在日常生产需求和安全库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和判断市场行情走势,最终确定当期采购计划。当氯化钾价格处于阶段性低谷或上升通道时,发行人一般会适度提高采购数量,以锁定原材料成本。2018年度氯化钾市场价格处于上行周期,发行人氯化钾备货较多;自2019年起氯化钾价格开始回落,发行人主动减少储备,导致原材料规模降低;自2020年中起氯化钾价格触底反弹,发行人主动增加氯化钾采购数量,导致原材料规模较2019年有所增加。
8-2-182
数据来源:Wind、隆众化工,单位:元/吨
2、涉及停产或闲置生产线是否存在库存原材料,是否已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闲置的三氯氢硅及白炭黑生产线不存在库存原材料。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截至当年末,聚氯乙烯生产相关原材料金额较小,已根据减值准备测试结果相应计提了跌价准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辅助材料 | 49.28 | 6.63 | 42.65 |
备品备件 | 8.04 | 8.04 | |
合计 | 57.32 | 14.67 | 42.65 |
(三)结合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周期,说明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占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的比例、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实现和结转情况
1、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占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的比例
发行人各期末库存商品主要为固钾和聚氯乙烯,生产和销售周期均较短,且主要采取以产定销的策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占期末库存商品金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8-2-183
在手订单金额 | 4,325.86 | 1,257.43 | 1,544.88 |
期末库存商品余额 | 961.21 | 1,631.76 | 1,152.99 |
在手订单金额占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比例 | 450% | 77% | 134% |
2、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实现和结转情况
单位:吨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期末库存商品数量 | 3,355.86 | 5,162.46 | 3,314.87 |
库存商品期后1个月销售数量 | 3,239.41 | 4,610.17 | 2,936.86 |
库存商品期后结转率 | 96.53% | 89.30% | 88.60% |
公司库存商品期后结转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存货实现销售与结转较快。
(四)说明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结论、依据,结合存货库龄、产品保质期,分析存货跌价计提准备的合理性,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
公司制定了《仓库、罐区管理制度》《专用仓库管理制度》《异地存货管理制度》等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的取得和验收、保管、出库、盘点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每月末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大宗原辅料、产成品等进行全面盘点,对备品备件进行抽查盘点,年末对所有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2、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结论、依据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报告期各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采用预计售价减去销售过程中预计发生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确认。公司存货主要为大宗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为:对于库存商品,综合考虑库存商品的订单价格及近期市场价格,以该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有对应订单的,按订单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无对应订单的,
8-2-184
参考最近市场交易价格作为预计售价。对于原材料,综合考虑原材料相应产成品毛利率等因素进行减值测试,以所生产的产成品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与原材料的库存成本比较,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库存成本的部分计提减值;对库龄较长且生产中已无需用的原材料,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同期原材料市场价格减去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可变现价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库存成本的部分计提减值,生产中已无需用且不能对外销售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库龄 | 账面余额 |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 估计销售费用 | 相关税费 | 可变现净值 | 跌价准备 |
原材料 | 1年以内 | 5,776.13 | 1,985.63 | 603.47 | 96.21 | 10,251.91 | 85.11 |
1年以上 | 600.93 | ||||||
包装物 | 1年以内 | 57.14 | - | - | - | - | - |
1年以上 | 4.25 |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961.21 | - | 77.61 | 12.37 | 1,573.78 | 3.37 |
发出商品 | 1年以内 | 69.82 | -- | 5.88 | 0.94 | 119.26 | - |
在产品 | 1年以内 | 166.82 | 54.25 | 17.75 | 2.83 | 305.73 | - |
合计 | - | 7,636.30 | 2,039.88 | 704.71 | 112.35 | 12,250.68 | 88.48 |
(2)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库龄 | 账面余额 |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 估计销售费用 | 相关税费 | 可变现净值 | 跌价准备 |
原材料 | 1年以内 | 3,524.65 | 836.47 | 357.31 | 52.02 | 5,404.27 | - |
1年以上 | 893.83 | ||||||
包装物 | 1年以内 | 61.31 | - | - | - | - | - |
1年以上 | 2.96 |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1,613.80 | - | 118.24 | 17.21 | 2,065.21 | 37.30 |
8-2-185
1年以上 | 17.96 | ||||||
发出商品 | 1年以内 | 241.14 | - | 16.09 | 2.34 | 281.09 | - |
在产品 | 1年以内 | 252.36 | 64.98 | 23.13 | 3.37 | 338.98 | - |
合计 | - | 6,608.00 | 901.45 | 514.77 | 74.94 | 8,089.55 | 37.30 |
(3)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库龄 | 账面余额 |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 估计销售费用 | 相关税费 | 可变现净值 | 跌价准备 |
原材料 | 1年以内 | 8,800.11 | 1,846.73 | 1,028.96 | 145.82 | 14,839.04 | 9.69 |
1年以上 | 879.65 | ||||||
包装物 | 1年以内 | 62.80 | - | - | - | - | - |
1年以上 | 4.35 |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1,108.58 | - | 106.48 | 15.09 | 1,726.69 | 22.41 |
1年以上 | 44.41 | ||||||
发出商品 | 1年以内 | 99.29 | - | 9.79 | 1.39 | 158.70 | - |
在产品 | 1年以内 | 250.68 | 65.49 | 27.50 | 3.9 | 380.46 | - |
合计 | - | 11,249.87 | 1,912.22 | 1,172.73 | 166.20 | 17,104.89 | 32.10 |
公司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为备品备件,该部分备品备件用于满足公司生产运行、设备维修的需求,消耗周期相对较长。公司对其进行盘点清查,综合考虑其实物状态、可使用性,基本不存在需计提跌价准备情况。此外,各年末公司存在少量库龄1年以上的包装物,主要用于销量较小的规格产品,周转时间较长。因各期末包装物对应产品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对包装物计提跌价准备。
2018及2019年末,公司存在部分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氯化钾。由于氯化钾化学性质稳定,经品管部门检测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以氯化钾为原料产品整体毛利较高,经测试各期氯化钾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0年公司已将其全部使用完毕。
综上所述,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8-2-186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库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2、获取公司存货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各存货项目的变动原因,了解2019年减少原材料库存的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停产或闲置生产线使用的存货并复核减值测试过程。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信息及与库存商品的对应关系,分析期末存货订单覆盖率和期后销售情况。
4、获取公司存货库龄分析表、存货减值准备计提表,分析期末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构成情况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复核公司对存货可变现净值和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5、对公司存货进行监盘,确定公司存货期末结存的准确性,观察了解存货状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原材料、库存商品分类披露各期末存货库龄、计提跌价准备情况、期末账面价值情况。
2、2019年原材料库存减少系氯化钾价格处于下行周期,公司降低采购数量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闲置的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不存在库存原材料,停产的聚氯乙烯生产线所剩余物料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3、发行人库存商品周转较快,期末库存已基本实现期后销售。
4、公司制定了存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有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经复核减值测试过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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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以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主,两项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9,877.56万元、9,209.90万元、7,912.98万元及7,628.93万元,占同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超九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机器设备成新率分别为17.89%、17.21%、15.20%和15.01%,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为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装置,PVC装置已于2020年11月中旬正式关停。请发行人:(1)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2)结合现有生产线、报告期内对生产线的改善或闲置停工、固定资产中生产设备的变化情况,说明细分产品的产能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变动是否匹配;部分闲置、关停的生产线计提的减值测试过程,减值准备是否充分。(3)结合氯产品的市场价格、下游需求,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氯产品下细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生产线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说明“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中计提未支付大修费所指具体内容及发生原因。(5)说明机器设备成新率所涉及的具体生产线、产品,分析成新率较低对公司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影响,并说明相关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预计更换时的资本支出金额及时点,分析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
1、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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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构成。其中外购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于验收后以购入成本计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发生时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发行人“在建工程”科目按工程项目归集核算自行建造各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支出、设备及工程物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勘察费、设计费等,相关工程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至“固定资产”科目。
综上所述,发行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
发行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中对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规定如下: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资产使用部门验收并出具固定资产验收表,财务部门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以验收合格日为基准日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调整原暂估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 固定资产类别 | 转入时间 | 金额(万元) | 结转依据 |
电解槽零极距改造 | 机器设备 | 2020年 | 340.80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2019年 | 186.00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
DCS系统改造 | 机器设备 | 2019年 | 139.82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SIS系统改造 | 机器设备 | 2019年 | 199.33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乙炔回收等装置技改 | 机器设备 | 2018年 | 442.78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1#固钾降膜浓缩装置 | 机器设备 | 2018年 | 259.17 | 固定资产验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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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转固,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准确。
(二)结合现有生产线、报告期内对生产线的改善或闲置停工、固定资产中生产设备的变化情况,说明细分产品的产能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变动是否匹配;部分闲置、关停的生产线计提的减值测试过程,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1、结合现有生产线、报告期内对生产线的改善或闲置停工、固定资产中生产设备的变化情况,说明细分产品的产能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变动是否匹配发行人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发行人采用离子膜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钾,同时产生联产品氯气和氢气作为聚氯乙烯、液氯、盐酸和次氯酸钠生产的主要原料。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氢氧化钾 | 产能(吨)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
产量(吨) | 100,568.75 | 95,265.26 | 91,195.49 | ||
氯产品 | 聚氯乙烯 | 产能(吨) | 80,000.00 | 80,000.00 | 80,000.00 |
产量(吨)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
液氯 | 产能(吨)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
产量(吨) | 3,387.36 | 2,937.74 | 3,993.50 | ||
盐酸 | 产能(吨)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
产量(吨) | 76,595.83 | 49,979.03 | 44,8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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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氯酸钠 | 产能(吨) | 40,000.00 | 40,000.00 | 40,000.00 |
产量(吨) | 47,029.73 | 42,825.49 | 16,321.57 |
发行人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原值(万元) | 29,274.39 | 28,888.93 | 30,230.34 |
生产人员数量 | 430 | 399 | 409 |
注: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原值已剔除闲置的三氯氢硅及白炭黑生产线。生产人员数量为月度加权平均人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未发生变化,与固定资产规模基本一致。氢氧化钾等产品产量增长主要得益于工艺技术改进,如电解槽零极距改造、非计划停车次数减少等,与固定资产变动相关性较小。2019年度,发行人生产人员数量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其一,化盐、电石破碎等环节逐步采用机械替代人工方式;其二,岗位优化重组合并相应减少了冗员。2020年度,公司盐酸和次氯酸钠产品产销量大幅增长,相应增加了新业务、新产品的人员储备,当年度生产人员数量有所回升。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细分产品产能未发生变化,产量变动与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变动匹配。
2、部分闲置、关停的生产线计提的减值测试过程,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1)发行人闲置生产线计提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存在闲置情形。减值测试过程详见本回复“问题15、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四)说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内容、减值测试方式/2、资产减值测试方式”的相关内容。
(2)发行人关停生产线计提减值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发行人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减值测试为目的对停产的聚氯乙烯生产线相关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
因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正式关停了聚氯乙烯生产线,结合公司后续转型升级项目建设需要,将相关资产分为留用和处置两类,因此评估机构选取市场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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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估方法,对专用或配套建筑物及不具备续用条件的设备,按拆零后可回收材料价值减去拆除费用、相关税费及变现费用等处置费用确定可回收价值;对于可续用设备,按市场购置价格扣除设备拆除费用确定其回收价值。具体地,相关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①关停生产线的资产清单;
②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
③资产的产权证明;
④相关工程预决算资料;
⑤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⑥国家及四川省发布相关造价定额资料;
⑦评估机构的数据库信息。
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可回收金额 | 增值额 |
房屋建筑物 | 291.48 | 1.98 | -289.50 |
构筑物 | 65.01 | - | -65.01 |
机器设备 | 684.20 | 625.57 | -58.63 |
电子设备 | 0.98 | 1.11 | 0.13 |
合计 | 1,041.67 | 628.66 | -413.01 |
2020年度,发行人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聚氯乙烯生产线资产逐项比较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33.17万元。综上所述,发行人对关停生产线计提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减值测试方式具有合理性。
(3)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根据各项资产的使用状态,列出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清单,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按适当的方式评估或测试可回收金额,逐项比较各项资产可回收金额与账面净值,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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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氯产品的市场价格、下游需求,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氯产品下细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生产线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结合氯产品的市场价格、下游需求,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氯产品下细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聚氯乙烯 | 产能 | 80,000.00 | 80,000.00 | 80,000.00 |
产量 | 51,905.90 | 62,765.93 | 63,747.10 | |
产能利用率 | 64.88% | 78.46% | 79.68% | |
液氯 | 产能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产量 | 3,387.36 | 2,937.74 | 3,993.50 | |
产能利用率 | 33.87% | 29.38% | 39.93% | |
盐酸 | 产能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产量 | 76,595.83 | 49,979.03 | 44,848.21 | |
产能利用率 | 382.98% | 249.90% | 224.24% | |
次氯酸钠 | 产能 | 40,000.00 | 40,000.00 | 40,000.00 |
产量 | 47,029.73 | 42,825.49 | 16,321.57 | |
产能利用率 | 117.57% | 107.06% | 40.80% |
发行人采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钾,同时产生等物质量的联产品氢气和氯气。联产品氢气和氯气在聚氯乙烯、液氯等不同含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实现充分消纳。
聚氯乙烯作为一种大宗化工原材料,市场规模较大,交易活跃。发行人聚氯乙烯产能规模在同行业中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主要为消纳氢氧化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气,报告期内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度,受减产停产影响,聚氯乙烯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为优化产品结构、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发行人主动减少了液氯生产规模,产能利用率亦呈下降趋势。
随着发行人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发展战略,调整了盐酸和次氯酸钠销售策略,将其主产品化,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议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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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因此,随着发行人离子膜电解效率不断提高,电解液及氯气产量不断增加,在维持聚氯乙烯和液氯生产所消耗氯气规模的同时,相应增加了盐酸和次氯酸钠产量,产能利用率也同步提升。
2、相关生产线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发行人利用电解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产生的氯气和氢气生产聚氯乙烯、液氯等含氯产品,氯产品生产线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不能作为单独的资产组。发行人各期末将各类氯产品生产线与氢氧化钾生产线合并视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生产线与氢氧化钾生产线整体毛利为正,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相关生产线不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公司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创新发展战略,持续向精细化工等下游延伸扩展,开展产品与业态创新,对包括电子化学品、新型肥料、高端净水剂及高端日化、消毒用品等下游行业实现布局,推进公司钾产品线的拓展延伸与氯产品线的优化转型,将公司打造成可同时覆盖中间客户与终端用户的精细钾产品及氯产品与服务的综合提供商。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竞争力,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下游产业链,实现产品的升级提档。
(四)说明“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中计提未支付大修费所指具体内容及发生原因
发行人作为化工企业,每年均需要定期进行大修中修以及日常检维修。发行人报告期末计提的大修费用为截至各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办理结算支付的修理费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机器设备维修 | 214.16 | 14.82 | 567.37 |
房屋构筑物维修 | - | 29.85 | - |
其他维修 | - | - | - |
合计 | 214.16 | 44.67 | 567.37 |
(五)说明机器设备成新率所涉及的具体生产线、产品,分析成新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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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影响,并说明相关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预计更换时的资本支出金额及时点,分析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说明机器设备成新率所涉及的具体生产线、产品,分析成新率较低对公司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影响,并说明相关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说明机器设备成新率所涉及的具体生产线、产品
① 钾、氯产品生产线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一次盐水 | 原值 | 1,082.98 | 1,082.98 | 1,180.14 | |
净值 | 85.42 | 91.23 | 104.02 | ||
成新率 | 7.89% | 8.42% | 8.81% | ||
电解 | 氢氧化钾 | 原值 | 11,364.40 | 11,009.09 | 11,771.54 |
净值 | 1,123.02 | 1,019.39 | 1,683.75 | ||
成新率 | 9.88% | 9.26% | 14.30% | ||
氯氢处理(除去氢气、氯气中的杂质以及加压处理) | 原值 | 1,695.55 | 1,777.87 | 1,760.52 | |
净值 | 662.72 | 797.39 | 883.21 | ||
成新率 | 39.09% | 44.85% | 50.17% | ||
氯氢处理 | 液氯 | 原值 | 516.63 | 516.63 | 517.68 |
净值 | 195.24 | 241.24 | 288.97 | ||
成新率 | 37.79% | 46.69% | 55.82% | ||
次氯酸钠 | 原值 | 31.31 | 31.31 | 3.29 | |
净值 | 23.53 | 26.19 | 0.32 | ||
成新率 | 75.15% | 83.65% | 9.73% | ||
氯化氢合成 | 聚氯乙烯 | 原值 | 8,058.26 | 8,041.89 | 8,559.27 |
净值 | 373.41 | 676.68 | 787.51 | ||
成新率 | 4.63% | 8.41% | 9.20% | ||
盐酸 | 原值 | 1,798.04 | 1,798.04 | 1,792.60 | |
净值 | 310.54 | 360.41 | 47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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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成新率 | 17.27% | 20.04% | 26.47% | |
各生产线共用设备(主要为智能控制系统、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通风等) | 原值 | 4,727.23 | 4,631.14 | 4,645.30 |
净值 | 1,036.34 | 1,095.72 | 846.22 | |
成新率 | 21.92% | 23.66% | 18.22% |
②三氯氢硅、白炭黑生产线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三氯氢硅 | 原值 | 4,222.73 | 5,343.22 | 5,343.22 |
净值 | 435.97 | 820.24 | 966.4 | |
成新率 | 10.32% | 15.35% | 18.09% | |
白炭黑 | 原值 | - | 365.63 | 365.63 |
净值 | - | 125.09 | 149.74 | |
成新率 | - | 34.21% | 40.95% |
③其他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原值 | 198.37 | 4.88 | 3.76 |
净值 | 191.1 | 4.45 | 0.48 |
成新率 | 96.34% | 91.19% | 12.77% |
(2)分析成新率较低对公司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影响成新率即设备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反映了设备的新旧程度。影响设备成新率的因素较多,包括设计制造、物理材质、使用维护状态、修理改造周期等。公司属于氯碱行业,在生产设计、建设阶段严格按工艺特点、物料特性进行设备选型和主材选用,优先采用先进成熟工艺流程和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均正常操作和维护情况下,其经济使用年限均较长。而出于会计估计的谨慎性,公司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往往小于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如电解和固钾工序中关键设备离子膜电解槽和固钾机等,其设备主材为Ti和Ni,耐盐水、碱腐蚀能力强,其经济使用年限为20年;聚合工序中关键设备聚合釜,其设备主材为不锈钢S304,耐物料腐蚀能力强,其经济使用年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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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于2000年,为国内最早从事高品质氢氧化钾生产的企业之一,已积累丰富的生产操作与设备管理经验,制订有科学的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公司生产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实时监察机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定期按检维修规程进行维护保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各生产线机器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报告期发行人各主要设备参数、性能保持持续稳定。综上所述,发行人成新率较低的机器设备仍具有较长的可使用年限,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仍可长期使用,发行人设备成新率低不会对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2、相关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设备大修情况
发行人每年定期对生产设备集中检查、维护和检修,检修期间生产线停产,通常情况每年集中维修两次,分别为年初大修和年中中修。大修安排在春节期间进行,维修期通常为8-15天;中修一般在8月进行,维修期通常为5-10天。维修的内容为生产区及生产设备检测维护、阀门管道更换、电器仪表检查及安全环保设施检查维护等。报告期设备大修情况如下:
①2020年度大修情况
维修工段 | 维修内容 | 维修期间 | 对应产品 |
钾盐水工序 | 3#折流槽、精盐水泵、后反应槽等 | 大修:14天(1月17日至1月30日) | 钾产品 |
钾电解工序 | 钾3#~7#电解槽、氢气冷却塔、碱液换热器、离子交换塔、副产蒸汽管线等 | ||
整流工序 | 3#~7#整流机 | ||
固钾工序 | 燃烧炉、最终浓缩器、最终浓缩系统、固钾机、天然气过滤器、换热器、分离器、闪蒸器等 | ||
氯氢处理工序 | 三台氯气透平机、三台氯化氢合成炉、液氯贮槽、氢气压缩机、盐酸吸收系统、氯气透平机、冷却器、盐酸吸收分配台、盐酸顶楼避雷针等 | 盐酸 | |
次氯酸钠 | |||
液氯 | |||
聚氯乙烯处理工序 | 无 | 聚氯乙烯 | |
公用设备 | 循环水池、供电站、DCS系统、SIS系统仪表、管道检修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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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修耗时较长系因本年计划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取消当年中修,本次大修维护较为全面,因此耗时较长。
②2019年度大修情况
维修工段 | 维修内容 | 维修期间 | 对应产品 |
钾盐水工序 | 1#折流槽、预处理器、澄清桶、化盐桶 | 大修:17天(1月25日至2月11日) 中修:7天(8月3日至8月9日) | 钾产品 |
钾电解工序 | 钾3#~7#电解槽、氢气冷却塔、离子交换塔、混冷排水池、蒸发2#效体等 | ||
整流工序 | 3#~7#整流机 | ||
固钾工序 | 最终浓缩器、固钾机、燃烧炉 、循环水泵、天然气过滤器、最终浓缩器EV-3201等 | ||
氯氢处理工序 | 三台氯气透平机、三台氯化氢合成炉、锅炉房、盐酸贮槽、蒸汽合成炉、盐酸吸收系统、氯气透平机、换热器、冷却器、盐酸吸收分配台、高纯盐酸尾塔平台等 | 盐酸 | |
次氯酸钠 | |||
液氯 | |||
聚氯乙烯处理工序 | 聚合釜、压缩机、分散剂配制槽、发生器、冷冻机等 | 聚氯乙烯 | |
公用设备 | 铲车、DCS配电室及操作台维护、管道检修等 | - |
2019年度大修因对DCS系统进行改造,以及因一次盐水设备腐蚀较为严重,造成该年大修耗时较长。
③2018年度大修情况
维修工段 | 维修内容 | 维修期间 | 对应产品 |
钾盐水工序 | 钾盐库、1#折流槽、戈尔过滤器、戈尔过滤器进液泵等 | 大修:9天(2月6日至2月14日) 中修:8天(8月1日至8月8日) | 钾产品 |
钾电解工序 | 钾3#~7#电解槽、氢气冷却塔、碱液换热器、离子交换塔、二次盐水贮槽、电解槽平台、氯气冷却器等 | ||
整流工序 | 3#~7#整流机 | ||
固钾工序 | 最终浓缩器、固钾机、燃烧炉 、天然气过滤器、换热器、风机、分离器、闪蒸器、密封罐等 | ||
氯氢处理工序 | 盐酸贮槽、蒸汽合成炉、盐酸吸收系统、氯气透平机、换热器、冷却器、盐酸吸收分配台、螺杆式冷冻机、高纯盐酸尾塔平台等 | 盐酸 | |
次氯酸钠 | |||
液氯 | |||
聚氯乙烯处理工序 | 聚合釜、1#~3#离心机、压缩机、分散剂配制槽、冷凝器、过滤器、干燥2号系统等 | 聚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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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段 | 维修内容 | 维修期间 | 对应产品 |
公用设备 | 后备发电机系统、DCS系统、SIS系统、1#~5#空压机、4台风机、1#~3#-35?C冷冻机等 | - |
发行人大修安排在春节期间进行,该期间市场需求较低;中修时间通常较短,库存备货可以满足长期合作客户的需求。定期的大中修是生产中的必需环节,为长周期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停产检修时间较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2)技术改造情况
发行人根据主要产品工艺、设备更新情况安排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无固定周期。报告期内发行人投入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金额分别为370.97万元、878.55万元和188.6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38%、0.85%和0.20%。报告期主要完成的设备技改包括:
序号 | 技改项目名称 | 累计投入金额(万元) | 技改完成时间 |
1 | 中水回用项目 | 94.39 | 2020年 |
2 | 电解槽零极距改造 | 526.80 | 2020年 |
3 | DCS系统改造 | 139.82 | 2019年 |
4 | SIS系统改造 | 199.33 | 2019年 |
5 | 乙炔回收装置技改 | 442.78 | 2018年 |
6 | 1#固钾降膜浓缩装置 | 259.17 | 2018年 |
综上所述,报告期发行人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额占当期收入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3、预计更换时的资本支出金额及时点,分析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大额资本支出计划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0年起,发行人新建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和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预计投入2.28亿元,以期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行业内竞争力,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下游产业链,实现产品的升级提档,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并在2020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和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项目,预计投入1.37亿元。
8-2-199
除上述项目之外,公司尚无大规模购置或更换生产设备的支出计划,预计不会在短期内集中进行生产设备更新。对于现有设备,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届满后会进行设备性能评估,并结合每年大修期间对机器设备的检查情况,判断该等设备是否符合继续使用的条件,若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则继续使用;对于损坏严重或存在故障无法维修的固定资产,发行人会及时报废及更换。
发行人拥有多年氯碱产品生产管理经验,已建立完备的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各项关键设备均具备全时段的监控措施,密切监视其运行状态及完好程度,能够及时发现运行中可能发生的设备隐患及故障,并通过定期维修保持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此,现有生产线更新维修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以及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对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盘点,核实发行人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对闲置资产进行核实、统计;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和对应生产设备,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产品产能、产量及生产人员的匹配情况;获取发行人关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复核减值测试范围,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依据,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3、了解发行人氯产品的下游市场情况,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对未来氯产品的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关停相关生产线的计划等。
4、检查报告期各期修理费支出凭证,检查公司签订的主要修理合同及结算资料,复核各期末计提的修理费的合理性、准确性。
5、对发行人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现有设备成新率较低对持续生产的影响,大修及改造的周期,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发行人未
8-2-200
来相应的资本支出计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公司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管理;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及时准确。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细分产品产能未发生变化,产量变动与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变动匹配;发行人闲置、关停的生产线计提的减值充分,减值测试过程合理。
3、发行人氯产品产能利用率波动主要受下游市场和销售策略影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氯产品生产线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风险。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计提的未支付大修费为截止各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办理结算支付的修理费支出,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5、发行人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但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仍可长期使用,发行人设备成新率低不会对安全生产、产能产量、产品质量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每年定期进行设备大修,并根据主要产品工艺、设备更新情况安排技术改造,除已披露的募投项目外,公司尚无大规模购置或更换生产设备的支出计划,现有生产线更新维修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2-201
11.关于应付账款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为4,867.75万元、7,645.63万元、6,407.23万元、3,449.62万元。发行人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氯化钾及电石原材料款项。
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内容、采购对象、付费政策等,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2)披露各期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的具体情况,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各期应付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付款情况。(3)结合采购内容、支付约定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与各期公司采购规模的匹配性;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4)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额、应付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发行人期后付款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结合对外采购内容、采购对象、付费政策等,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结构分析”之“1、流动负债分析”之“(2)应付账款”之“①应付账款结构”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应付材料款 | 1,473.02 | 66.02% | 5,223.33 | 81.52% | 7,155.23 | 93.59% |
应付设备款 | 309.54 | 13.87% | 259.72 | 4.05% | 214.73 | 2.81% |
8-2-202
应付工程款 | 212.20 | 9.51% | 214.41 | 3.35% | 57.02 | 0.75% |
其他 | 236.26 | 10.59% | 709.76 | 11.08% | 218.65 | 2.86% |
合计 | 2,231.02 | 100.00% | 6,407.23 | 100.00% | 7,645.63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材料款。2018年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高,主要系当年末国网彭州市供电分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当月电费未结算所致;同时,上海申之禾未及时开具发票办理氯化钾货款结算,导致期末应付材料款余额较高。2019年末,上述供应商开票及时,同时存货中原材料规模下降,应付账款余额回落。
2020年末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降低,主要受供应商结构和结算方式影响:
当年度公司加大了向中农控股等的采购力度,其结算条款为先款后货;同时,自2020年三季度开始氯化钾价格持续走高,为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公司亦向上海申之禾等供应商采取预付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
(二)披露各期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的具体情况,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各期应付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付款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结构分析”之“1、流动负债分析”之“(2)应付账款”补充披露如下:
“
②账龄1年以上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1,925.03 | 86.28% | 6,176.23 | 96.40% | 7,408.83 | 96.90% |
8-2-203
1-2年 | 75.82 | 3.40% | 82.16 | 1.28% | 123.81 | 1.62% |
2-3年 | 81.50 | 3.65% | 39.85 | 0.62% | 39.82 | 0.52% |
3年以上 | 148.67 | 6.66% | 108.99 | 1.70% | 73.17 | 0.96% |
合计 | 2,231.02 | 100.00% | 6,407.23 | 100.00% | 7,645.63 | 100.00% |
公司各期末一年以上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36.80万元、231.00万元及
305.99万元,主要为应付工程设备质量保证金及部分合同尾款。部分因质量问题扣留质保金,供应商一直未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亦未催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相关诉讼纠纷。
③逾期应付账款、原因及后续付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应付账款逾期未支付情形,各期末逾期应付款项主要系质量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 2,231.02 | 6,407.23 | 7,645.63 |
逾期金额 | 229.67 | 206.18 | 115.37 |
其中:质量保证金 | 228.53 | 204.63 | 113.81 |
逾期金额占比 | 10.29% | 3.22% | 1.51% |
期后付款情况 | 2.85 | 0.46 | - |
注:期后付款情况指次年付款金额,其中2020年末应付账款期后指截至2021年3月31日付款金额。
上述逾期款项主要系因质量问题扣留的质保金,单笔金额较小,相关供应商未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处理,亦未催收款项。
”
(三)结合采购内容、支付约定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与各期公司采购规模的匹配性;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结合采购内容、支付约定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与各期公司采购规模的匹配性
公司氯化钾、电石、电力、天然气及蒸汽采购占各期采购总额的80%以上,上述品种主要支付约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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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支付约定 |
氯化钾 | 主要以收到货物,供方提供发票后按月结算,根据市场行情趋势,部分情况下存在预付货款。 |
电石 | 以货到票到结算货款为主,亦存在少量先款后货情形。 |
电力 | 按月结算、支付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电费。 |
天然气、蒸汽 | 按月结算、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用气费用。 |
各期末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对应应付账款余额与当期采购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氯化钾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采购金额 | 28,074.28 | 26,166.34 | 27,843.72 |
应付账款余额 | 111.24 | 3,458.19 | 3,783.37 |
应付账款占采购金额比例 | 0.40% | 13.22% | 13.59% |
2020年末,发行人氯化钾应付账款余额占采购金额比重大幅降低,主要原因为自2020年三季度开始氯化钾价格持续走高,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开始以预付货款形式以锁定采购价格,导致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低。
(2)电石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采购金额 | 18,867.70 | 25,283.69 | 25,977.72 |
应付账款余额 | - | 63.73 | 193.06 |
应付账款占采购金额比例 | - | 0.25% | 0.74% |
发行人电石采购结算周期较短,各期末应付账款占采购金额比例较低,期间波动主要受期末采购到货与结算时点影响。2020年11月,发行人聚氯乙烯停产,期末所有电石款均已结清,因此当年末无应付账款余额。
(3)电力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采购金额 | 9,691.73 | 8,296.05 | 11,07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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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余额 | 342.63 | 753.96 | 1,744.81 |
应付账款占采购金额比例 | 3.54% | 9.09% | 15.76% |
2018年末,由于供电公司未及时开票结算12月电费,导致应付电费金额及占采购金额比例较高。2020年12月,发行人收到参与疫情防控企业临时用电补贴,直接冲减应付电费,导致期末应付电费余额降低。
(4)天然气、蒸汽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采购金额 | 3,665.56 | 4,095.56 | 3,386.75 |
应付账款余额 | 375.42 | 482.60 | 476.36 |
应付账款占采购金额比例 | 10.24% | 11.78% | 14.07% |
2018年度发行人实施了煤改气后,相应增加了蒸汽外购量,使得2019年度天然气和蒸汽应付账款余额及当期采购金额均有所增长。2020年,公司实施了液钾蒸发装置技改项目,提高了副产蒸汽利用量,导致外购蒸汽减少,期末应付账款余额降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除2020年末因氯化钾货款采用预付方式为主,导致期末应付氯化钾货款余额大幅降低,以及聚氯乙烯停产导致期末无应付电石款余额外,其余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动力款占比较高,与主要采购内容一致,应付账款余额与采购规模具有匹配性。
2、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各期末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与当期前五大供应商匹配情况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名次 | 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 当期采购金额 | 是否前五大供应商 |
1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375.42 | 3,665.56 | 是 |
2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342.63 | 9,691.73 | 是 |
3 | 四川禾美益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11.24 | 259.97 | 否 |
4 | 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98.73 | 114.68 | 否 |
8-2-206
5 | 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 61.93 | 118.14 | 否 |
注:应付账款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依据同一控制下合并披露,下同。
四川禾美益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2020年下半年新增氯化钾供应商,当期采购中期末到货数量较多,因发票未到公司尚未支付,因此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高。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设备维修服务提供商,2020年末余额为尚未办理结算审计从而未支付的维修工程款,因此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触媒供应商,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主要系历年累计采购形成的质量保证金。
(2)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名次 | 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 当期采购金额 | 是否前五大供应商 |
1 | 上海申之禾 | 3,050.87 | 16,871.00 | 是 |
2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753.96 | 8,296.05 | 是 |
3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482.60 | 4,095.56 | 是 |
4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236.84 | 2,750.84 | 否 |
5 | 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 | 174.79 | 782.65 | 否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氯化钾供应商,当期采购中期末到货数量较多,因发票未到公司尚未支付,因此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高。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主要氢氧化钾运输服务提供商,因运费结算周期较长导致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高。
(3)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名次 | 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 当期采购金额 | 是否前五大供应商 |
1 | 上海申之禾 | 3,757.01 | 26,157.27 | 是 |
2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1,744.81 | 11,073.50 | 是 |
3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476.36 | 3,386.75 | 是 |
4 | 四川盐湖 | 204.29 | 17,637.06 | 是 |
5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08.28 | 1,924.98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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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电石供应商,当期采购中期末到货数量较多,因发票未到公司尚未支付,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前五名应付账款对象与当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匹配,部分应付账款前五名对象不属于前五大供应商,主要受采购到货时点及结算周期影响。
(四)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额、应付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发行人期后付款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结构分析”之“1、流动负债分析”之“(2)应付账款”补充披露如下:
“
④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额、应付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期后付款情况如下:
A、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期后付款比例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3,665.56 | 375.42 | 10.24% | 100.00%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9,691.73 | 342.63 | 3.54% | 100.00% |
四川禾美益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氯化钾 | 259.97 | 111.24 | 42.79% | 100.00% |
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维修服务 | 114.68 | 98.73 | 86.09% | 79.95% |
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 触媒 | 118.14 | 61.93 | 52.42% | 78.45% |
合计 | - | 13,850.08 | 989.95 | 7.15% | 96.65% |
注:应付账款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依据同一控制下合并披露。期后付款比例指期后3个月的付款比例,下同。
B、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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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期后付款比例 |
上海申之禾 | 氯化钾 | 16,871.00 | 3,050.87 | 18.08% | 100.00%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8,296.05 | 753.96 | 9.09% | 100.00%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4,095.56 | 482.60 | 11.78% | 100.00%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氯化钾 | 2,750.84 | 236.84 | 8.61% | 100.00% |
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 | 运输服务 | 782.65 | 174.79 | 22.33% | 100.00% |
合计 | - | 32,796.11 | 4,699.07 | 14.33% | 100.00% |
C、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期后付款比例 |
上海申之禾 | 氯化钾 | 26,157.27 | 3,757.01 | 14.36% | 100.00%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 | 电力 | 11,073.50 | 1,744.81 | 15.76% | 100.00% |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蒸汽 | 3,386.75 | 476.36 | 14.07% | 100.00% |
四川盐湖 | 电石、液钾 | 17,177.64 | 204.29 | 1.19% | 100.00% |
乌海市鼎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电石 | 1,924.98 | 108.28 | 5.62% | 100.00% |
合计 | - | 59,720.13 | 6,290.74 | 10.53% | 100.00% |
”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各期应付账款明细表,了解主要应付账款对象的付款方式、信用期等,分析各期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
2、核查分析超过1年账龄应付款项的情况,以及逾期应付账款未结算的原因和期后付款情况。
3、函证及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核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交易额及应付账款余额;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与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的匹配关系,
8-2-209
分析差异原因。
4、获取与主要应付账款对象签订的合同,核查期后付款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期末应付账款波动主要受结算与付款周期影响,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长期未结算应付款项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诉讼纠纷;逾期应付账款主要为供应商保证金,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与主要原材料及能源采购规模基本匹配,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匹配性较高,不匹配情形主要受采购与结算时点影响。
4、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额、应付账款占采购额的比例、期后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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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为1,305.67万元、1,340.85万元、1,607.23万元、1,574.95万元,主要为离子膜、渣场租赁费、搬迁补偿款等长期费用的摊销。
请发行人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离子膜、渣场租赁费、搬迁补偿款、变压吸附剂所指具体内容、发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长期待摊费用中离子膜、渣场租赁费、搬迁补偿款、变压吸附剂所指具体内容、发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离子膜、渣场租赁费、搬迁补偿款、变压吸附剂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
项目 | 具体核算内容 | 发生原因 | 摊销期限 |
离子膜 | 离子膜电解槽更换离子膜的费用 | 离子膜电解槽阴阳极涂层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和脱落,运行效率逐渐降低,从使用经济性考虑,一般使用3-5年后需全面更换。发行人离子膜以3年为寿命周期进行摊销。 | 3年 |
变压吸附剂 | 聚氯乙烯生产催化剂更换的费用 | 催化剂在使用过程中物理性质会发生变化,公司为提高生产经营中环保标准,预期使用寿命5年,相关费用在受益期间进行分摊。 | 5年 |
渣场租赁费 | 电石渣存放场地租赁费用 |
50年 | |||
搬迁补偿款 | 根据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对距离内搬迁居民的补偿费用 | 根据川环省批[2001]233号文件要求,由政府协调发行人卫生防护区域的居民进行搬迁,由发行人支付搬迁补偿款,相关费用在所处土地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 | 37.67年 |
2、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增减变动情况
8-2-21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上述项目摊销金额分别为89.16万元、
147.21万元及222.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长期待摊费用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摊销 | 本期减少 | 本期余额 |
离子膜 | 385.70 | 70.25 | 173.09 | - | 282.86 |
变压吸附剂 | 73.16 | - | 17.92 | 55.24 | - |
渣场租赁费 | 156.91 | - | 3.67 | 153.24 | - |
搬迁补偿款 | 886.46 | - | 28.14 | - | 858.32 |
合计 | 1,502.23 | 70.25 | 222.82 | 208.48 | 1,141.18 |
注: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服务于聚氯乙烯生产的变压吸附剂和渣场租赁费未摊销金额208.48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2019年度长期待摊费用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摊销 | 本期减少 | 本期余额 |
离子膜 | 156.94 | 327.01 | 98.25 | - | 385.70 |
变压吸附剂 | 0.00 | 89.58 | 16.42 | - | 73.16 |
渣场租赁费 | 161.31 | 0.00 | 4.40 | - | 156.91 |
搬迁补偿款 | 914.60 | 0.00 | 28.14 | - | 886.46 |
合计 | 1,232.85 | 416.59 | 147.21 | - | 1,502.23 |
(3)2018年度长期待摊费用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摊销 | 本期减少 | 本期余额 |
离子膜 | 47.39 | 166.17 | 56.62 | - | 156.94 |
渣场租赁费 | 165.71 | 0.00 | 4.40 | - | 161.31 |
搬迁补偿款 | 942.74 | 0.00 | 28.14 | - | 914.60 |
合计 | 1,155.84 | 166.17 | 89.16 | - | 1,232.8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长期待摊费用预计净残值均为零,按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
8-2-212
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发行人在相关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月摊销。综上所述,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原因真实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发行人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生原因、用途及受益年限。
2、核查发行人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凭证、合同,摊销政策是否一贯,金额是否准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离子膜、渣场租赁费、搬迁补偿款、变压吸附剂等相关支出为已经发生、受益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2-213
13.关于期间费用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7,780.25万元、8,717.43万元、11,770.44万元及2,759.48万元,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一致,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6%、9.02%、11.38%及5.98%。
请发行人:(1)说明由客户承担运费或客户自提产品占发行人销售数量、金额比例,结合单位运费变动情况,说明公司产品销量与运费是否匹配。(2)结合委托代销合同条款,说明销售费用中代销手续费、电子平台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相关费用与委托代销销量是否匹配。(3)结合各期机器设备定期检修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中修理费波动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员工发放薪酬的情形,是否存在税收缴纳风险。(5)结合报告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变动,分析并披露各期三类人员平均薪资变动原因,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6)结合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说明研发费用核算归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说明由客户承担运费或客户自提产品占发行人销售数量、金额比例,结合单位运费变动情况,说明公司产品销量与运费是否匹配
1、说明由客户承担运费或客户自提产品占发行人销售数量、金额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费分别为4,430.95万元、4,684.63万元和3,783.12万元,其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发行人运费主要为主营业务产生的运输物流费用,报告期均占当期运费的99%以上。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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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运费 | 3,772.77 | 99.73% | 4,662.42 | 99.53% | 4,393.85 | 99.16% |
其他业务运费 | 10.35 | 0.27% | 22.21 | 0.47% | 37.10 | 0.84% |
合计 | 3,783.12 | 100.00% | 4,684.63 | 100.00% | 4,430.95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中,客户自提数量占销售数量的比例分别为
48.21%、46.81%和46.14%,自提产品销售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1.52%、
27.25%和26.82%,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客户自提数量(吨) | 131,355.21 | 118,854.00 | 109,975.27 |
客户自提产品销售金额(万元) | 25,138.47 | 27,958.10 | 30,358.63 |
当期总销售数量(吨) | 284,695.98 | 253,911.92 | 228,098.42 |
当期总销售金额(万元) | 93,740.87 | 102,610.01 | 96,304.58 |
自提数量占比 | 46.14% | 46.81% | 48.21% |
自提金额占比 | 26.82% | 27.25% | 31.52% |
注:运费与产品实际装载重量相关,因此上表中销量均未折百,下同。
2、结合单位运费变动情况,说明公司产品销量与运费匹配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单位运费分别为371.97元/吨、345.22元/吨和246.04元/吨。具体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当期总销售数量(吨) | 284,695.98 | 253,911.92 | 228,098.42 |
其中:客户自提数量 | 131,355.21 | 118,854.00 | 109,975.27 |
公司承担运费销量 | 153,340.77 | 135,057.92 | 118,123.15 |
当期运费(万元) | 3,772.77 | 4,662.42 | 4,393.85 |
单位运费(元/吨) | 246.04 | 345.22 | 371.97 |
单位运费较上年波动 | -28.73% | -7.19% | - |
2019及2020年度,发行人单位运费分别下降7.19%和28.73%,主要系运输距离较近的西南区域销量占比逐年增长所致。同时,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叠加成品油价格下降,使得2020年单位运费下降幅度较大。
报告期内,由发行人承担运费的产品销量按销售区域划分如下:
单位:吨
8-2-215
区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销量 | 占比 | |
西南 | 93,512.32 | 60.98% | 70,984.80 | 52.56% | 49,811.39 | 42.17% |
华东 | 30,674.58 | 20.00% | 31,208.22 | 23.11% | 29,667.42 | 25.12% |
华南 | 12,033.77 | 7.85% | 16,370.90 | 12.12% | 18,803.07 | 15.92% |
国内其他 | 7,264.10 | 4.74% | 6,479.00 | 4.80% | 7,061.27 | 5.98% |
出口 | 9,856.00 | 6.43% | 10,015.00 | 7.42% | 12,780.00 | 10.82% |
总计 | 153,340.77 | 100.00% | 135,057.92 | 100.00% | 118,123.15 | 100.00% |
综上所述,发行人单位运费变动与其产品销量及分布相匹配。
(二)结合委托代销合同条款,说明销售费用中代销手续费、电子平台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相关费用与委托代销销量是否匹配
1、代销手续费
根据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签订的经销协议,凡通过四川盐湖平台完成的交易,按照销售产品含税收入的1.2%提取运营费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交易方式向四川盐湖结算代销手续费:
方式一:对与四川盐湖结算的销售收入,该部分手续费按当月销售金额的
1.2%计算,通过从当月对四川盐湖销售额中扣除手续费后以净额开具发票的方式结算。
方式二:通过四川盐湖平台成交,但由发行人直接与客户开票结算的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四川盐湖每月对账确认,按双方确认金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代销手续费。
报告期内,2018年度发行人确认与四川盐湖结算代销手续费459.4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吨、万元
方式 | 项目 | 金额/数量 |
方式一 | 销售数量 | 44,830.52 |
开票含税收入 | 28,379.34 | |
代销手续费费率 | 1.20% | |
应结算代销手续费(不含税) | 3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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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 销售数量 | 17,542.94 |
开票含税收入 | 10,577.12 | |
代销手续费费率 | 1.20% | |
应结算代销手续费(不含税) | 118.87 | |
合计 | 应结算代销手续费(不含税) | 440.15 |
实际结算代销手续费(不含税) | 459.43 | |
差异 | -19.28 |
2018年度发行人实际结算的代销手续费较应结算代销手续费金额多19.28万元,原因为按照方式一结算的代销手续费支出未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结算金额与应结算金额多支出税额差异影响。
2、电子平台交易服务费
电子平台交易费主要为在新增鼎网络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手续费。根据新增鼎网络与公司签订的《电子交易平台合作协议》,发行人按照每月在平台上完成的销售交易额和采购交易额的0.1%支付交易服务费。
报告期内,2018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电子平台手续费金额为45.37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金额 (1) | 采购金额 (2) | 合计 (3)=(1)+(2) | 应付服务费 (4)=(3)*0.1% | 应付服务费(不含税) |
18,147.96 | 29,946.68 | 48,094.64 | 48.09 | 45.37 |
(三)结合各期机器设备定期检修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中修理费波动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2)修理费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修理费分别为1,226.73万元、1,213.35万元和540.38万元,修理费核算的内容主要为生产机器设备维修费、房屋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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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修理费和其他零星维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车间机器设备维修费 | 503.04 | -54.37% | 1,102.39 | -8.50% | 1,204.83 |
房屋及构筑物维修费 | 30.80 | -70.56% | 104.62 | 398.90% | 20.97 |
其他零星维修 | 6.54 | 3.26% | 6.34 | 581.72% | 0.93 |
合计 | 540.38 | -55.46% | 1,213.35 | -1.09% | 1,226.73 |
2020年度,因发行人计划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削减了聚氯乙烯生产线大修内容,同时减少大修内容后公司自身技术人员及检修力量能够完成计划的检修内容,相应减少了外协单位检修费支出,使得当期维修费用大幅降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生产线相关维修费用及以外协方式发生的维修支出如下:
单位:万元
生产线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修理费支出 | 其中:外协修理费 | 修理费支出 | 其中:外协修理费 | 修理费支出 | 其中:外协修理费 | |
聚氯乙烯 | 298.41 | 215.99 | 794.70 | 378.31 | 729.58 | 429.15 |
钾产品 | 179.02 | 74.70 | 250.41 | 45.36 | 359.67 | 130.33 |
公用工程 | 51.42 | 22.89 | 153.39 | 55.40 | 126.12 | 53.29 |
其他 | 11.53 | 0.59 | 14.85 | 8.21 | 11.35 | 6.68 |
合计 | 540.38 | 314.17 | 1,213.35 | 487.27 | 1,226.73 | 619.45 |
综上,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修理费波动主要受各期检测维修内容增减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
(四)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员工发放薪酬的情形,是否存在税收缴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部门根据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及提成比例,以业务费用包干的方式向员工发放销售提成;同时,亦存在部分通过费用报销方式发放专项奖励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报销费用形式发放薪酬的金额及涉及的费用科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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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费用 | 21.25 | 275.76 | 346.53 |
管理费用 | - | 16.70 | 251.47 |
合计 | 21.25 | 292.46 | 598.00 |
申报报表中,发行人已根据业务实质,将上述费用作为人员薪酬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相关费用入账完整,未影响发行人当期损益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针对员工报销未提供发票的部分,发行人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未对国家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截至首次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已规范薪酬发放,所有薪酬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存在以费用报销方式发放的情形。发行人对2017年以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进行了重新复核,并督促相关个人及时前往税务主管机关补缴了相应个税及滞纳金。本次补缴涉及员工20人,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共计381.63万元、滞纳金共计164.09万元。2021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税罚[2021]2号),确认发行人以费用形式列支个人工资薪酬,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自行协调涉税员工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发行人罚款3.82万元。发行人已于同日支付上述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受到的上述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处于罚款范围的中间线以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021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情况的证明》,载明:(1)发行人已缴纳上述罚款;(2)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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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失信案件。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发行人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综上所述,发行人已不存在税收缴纳风险,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五)结合报告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变动,分析并披露各期三类人员平均薪资变动原因,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
5、人员薪资情况
(1)整体薪酬结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职工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发行人薪酬总额 | 6,259.66 | 6,133.31 | 5,133.22 |
发行人职工数量(人) | 598 | 557 | 529 |
发行人人均薪酬 | 10.47 | 11.01 | 9.70 |
注:发行人职工数量为月度加权平均人数
发行人工资绩效主要与当期利润水平挂钩,2019年度,人均薪酬随利润增长而提升。2020年度人均薪酬有所下降,主要受疫情期间社保费用减免所致。
(2)销售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人员薪酬总额 | 476.18 | 769.55 | 617.37 |
销售人员数量(人) | 30 | 31 | 18 |
销售人员人均薪酬 | 15.87 | 24.82 | 3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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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售人员数量为月度加权平均人数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34.80万元、24.82万元、15.87万元。其中2018年度人均薪酬水平较高,主要原因为当期发行人部分氢氧化钾销售人员加入四川盐湖,使得销售人员数量较少。由于发行人客户群体一直较为稳定,剩余销售人员在当期仍然完成了较好的销售业绩,根据发行人制定的销售提成政策,销售人员当期实现了较高的人均薪酬。2018年末与四川盐湖终止合作后,相关氢氧化钾销售人员回到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回归正常水平。2019年发行人新任管理层到位后,改进了销售薪酬结构和激励制度,将销售人员提成分为销量提成与超价提成,且与公司的目标销售金额完成情况挂钩,导致2019及2020年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有所降低。此外,2020年度受上半年国内疫情和聚氯乙烯减产停产影响,发行人销售规模同比有所下降,同时政府在疫情期间出台社保减免政策,导致当年度人均薪酬进一步降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及同地区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三孚股份 | 同行业 | 14.90 | 17.05 | 13.99 |
新金路 | 同行业 | 11.51 | 12.11 | 9.67 |
国光股份 | 同地区 | 12.58 | 13.11 | 12.23 |
利尔化学 | 同地区 | 17.26 | 22.82 | 23.06 |
硅宝科技 | 同地区 | 18.49 | 15.24 | 13.89 |
雅化集团 | 同地区 | 12.87 | 12.89 | 12.52 |
平均值 | - | 14.60 | 15.54 | 14.23 |
发行人 | - | 15.87 | 24.82 | 34.30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各自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同行业、地区人均薪酬=相关职工薪酬/(期末人数+期初人数),下同。
2018及2019年度,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高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20年度基本接近。
(3)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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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 1,891.28 | 1,970.38 | 1,472.79 |
管理人员人数(人) | 86 | 71 | 70 |
管理人员人均薪酬 | 21.99 | 27.75 | 21.04 |
注:管理人员数量为月度加权平均人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21.04万元、27.75万元和
21.99万元。2019年度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管理人员绩效主要与利润水平挂钩,人均薪酬随利润增长不断提升。2020年度人均薪酬所有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当期新增部分级别较低管理人员,以及疫情期间社保费用减免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三孚股份 | 同行业 | 11.95 | 14.60 | 15.82 |
新金路 | 同行业 | 28.94 | 25.73 | 32.76 |
国光股份 | 同地区 | 17.76 | 20.74 | 18.57 |
利尔化学 | 同地区 | 26.97 | 26.21 | 27.80 |
硅宝科技 | 同地区 | 20.78 | 12.06 | 14.33 |
雅化集团 | 同地区 | 26.31 | 27.54 | 26.81 |
平均值 | - | 22.12 | 21.15 | 22.68 |
发行人 | - | 21.99 | 27.75 | 21.04 |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
(4)研发人员薪酬
报告期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8-2-222
研发人员薪酬总额 | 613.99 | 590.12 | 456.70 |
研发人员人数(人) | 52 | 56 | 32 |
研发人员人均薪酬 | 11.81 | 10.54 | 14.27 |
注:研发人员人数根据当期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加权计算得到。
发行人2018年正式建立起研发中心并开始系统化地开展研发活动,自当年度起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14.27万元、10.54万元和11.81万元。2019年度人均薪酬同比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当期新增部分职级较低的研发人员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三孚股份 | 同行业 | 3.87 | 5.44 | 4.72 |
新金路 | 同行业 | 11.69 | 4.39 | - |
国光股份 | 同地区 | 10.40 | 11.33 | 11.92 |
利尔化学 | 同地区 | 12.93 | 13.48 | 13.26 |
硅宝科技 | 同地区 | 22.12 | 14.67 | 13.06 |
雅化集团 | 同地区 | 3.40 | 4.82 | 4.79 |
平均值 | - | 10.74 | 9.02 | 9.55 |
发行人 | - | 11.81 | 10.54 | 14.27 |
注:新金路未披露2018年度研发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薪酬略高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
(六)结合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说明研发费用核算归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况
1、结合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说明研发费用核算归类是否准确
公司制定了《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研发费管理制度》、《研发人员薪资绩效考核制度》等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明确了研发费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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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范围,分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支出的业务性质并结合实际研发项目情况,对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分类归集。财务部按照项目设置辅助核算明细,分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根据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逐级对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核,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各类研发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如下:
研发费用明细 | 核算内容 |
职工薪酬 | 参与研发项目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五险一金等。 |
直接材料费 | 研发项目所消耗的各类材料费用。 |
试验试制费 |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折旧费 | 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折旧费用。 |
设计费 |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划、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
燃料及动力 | 研发项目所消耗的电费等能源费用。 |
劳务费 | 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
其他 | 包括差旅费、打印费、邮递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
2、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况发行人对各类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原则如下:
材料费归集方面:发行人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分别填写不同的领料单,相应材料费用分别归集进入研发费用或生产成本。对于研发活动中形成产成品或产生可回收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成本,发行人冲回该部分研发费用,将其转入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核算。设备折旧方面:对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折旧,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对同时用于生产与研发的设备折旧,按照设备实际参与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工时记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中分摊。燃料动力方面:按照参与研发设备功率及实际参与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工时作为系数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中分摊。人工成本方面: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研究人员为专职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为辅助参与研发活动的兼职人员,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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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工艺研究及改进优化、设计开发及试生产等。因此,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及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况。
按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划分,报告期发行人研发人员分类如下:
人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研究人员 | 15 | 7 | 2 |
技术人员 | 37 | 49 | 30 |
注:研发人员人数根据当期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加权计算得到。发行人研究人员的薪酬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对于技术人员的薪酬,研发项目组记录其参与研发活动的工时并汇总提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技术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及生产活动的工时记录表,将相关技术人员的工资在研发项目费用及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其他费用方面:根据费用性质、发生实质在研发费用中分类归集。综上所述,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划分依据合理,核算准确。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形,但不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的情况。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销售发货统计表,核查客户自提与公司送货数量、销售额及运费的匹配情况,分析各期运费及单位运价波动原因。
2、获取与代销手续费和电子平台交易服务费的相关合同、发票,复核计算过程,核查相关费用发生金额与销量的匹配性。
3、访谈发行人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检修内容及实施情况,取得检修合同及结算资料,核查检修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员工发放薪酬涉及的人员、金额情况,获得其补缴个税的相关凭证以及税务主管单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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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其报销发放薪酬的性质、金额、用途和补缴税款情况。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数量及人均薪酬,分析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及同地区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
6、核查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发生费用是否与研发项目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是否存在混同,核查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的重叠情况以及其薪酬在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分配方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销量与运费匹配,单位运费波动具有合理性。
2、代销手续费、电子平台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相关费用与交易额匹配。
3、报告期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修理费波动与当期检修内容情况相符。
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员工发放薪酬的情形,申报报表已将上述原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员工发放的薪酬作为职工薪酬列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完成补缴,不存在税收缴纳风险。发行人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报告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及人均薪酬变动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6、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活动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研发费用核算归类准确,不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的情况;对于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重叠的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工时记录对相应的人工成本在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之间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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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财务内控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转贷等财务内控不完善情况。
请发行人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整改后的内控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有效持续进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整改后的内控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有效持续进行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之“(三)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
1、转贷
公司在进行取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时,部分银行要求公司在取得银行借款后立即向供应商等进行支付。但因公司各款项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分散性,无法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统一的支付。因此公司取得银行借款后,以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划给事先约定的供应商,供应商一般在次日或约定的较短时间内以退回采购款的名义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全数打回公司的银行账户。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转贷”)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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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体 | 借款金额(万元) | 转出主体 | 转出 金额 (万元) | 转出 时间 | 转回 金额 (万元) | 转回时间 |
公司 | 8,000.00 | 茂县新纪元 | 2,000.00 | 2018.9.6 | 2,000.00 | 2018.9.7 |
上海新与禾 | 6,000.00 | 2018.9.6 | 6,000.00 | 2018.9.7 |
上述转贷行为均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按照向银行提供的相关年度采购框架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单笔借款金额均未超过当年累计采购金额。相关资金往来的周转时间很短,划出及收回的资金匹配,金额相等,且不存在跨期情况。同时因周转时间短且不发生实质上的资金占用,故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因此,上述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自2019年起,公司已不再通过转贷形式支取银行借款资金,以前年度转贷资金即通过转贷获取的银行借款已按时足额偿还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的转贷行为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内控制度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19年至今,公司未再发生第三方转贷行为,前述情形已完成整改。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期、足额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初发生的转贷行为涉及银行借款已全部足额归还,未对贷款银行造成损失,不属于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不存在虚构采购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形,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故意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资金均用于日常经营用途,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不属于《刑法》或《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之行为,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之规定而被提前收回贷款,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021年5月21日,上述转贷行为涉及银行已出具说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发行人均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并还本付息,未与发行人就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纠纷。此外,发行人通过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向省银保监局去函了解公司在存贷款、账户、票据、外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复函,确认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未受到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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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
报告期内,公司与母公司新希望化工存在资金拆借业务,其中2018年公司向新希望化工出借资金中371.00万元以背书方式借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票据金额 |
2018年2月 | 300.00 |
2018年6月 | 71.00 |
合计 | 371.00 |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情形均发生在报告期期初,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规范公司票据收支业务,公司制订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自2019年起,公司通过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办理票据收付,并建立和完善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关联交易和票据收付行为,未再发生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
《票据法》未明确对非金融企业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规定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复函,确认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未受到其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发行人已主动停止相关不规范票据行为,并建立和有效执行了较为健全的有关票据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再发生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
综上,发行人因相关不规范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属于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与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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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3、偶发性关联交易”之“(4)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的相关内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全部收回对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本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偿还完毕对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往来得到清理规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净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逐年减小;2020年度,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利息收入净额为-36.4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0.30%,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内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来,发行人将避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4、通过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对外收款的情况,具体包括:
(1)通过公司员工收取次氯酸钠销售货款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公司为满足周边地区消杀用品应急需求,对外开放次氯酸钠消毒液零售。为满足客户货款支付习惯,公司部分员工先为代收货款并向客户开具收据,同日将货款转至公司账户。以上情况仅出现在2020年2-3月疫情防控阶段,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安排,累计发生金额21.7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0.1%。自2020年4月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发行人已及时终止员工代收货款的行为,通知客户所有货款须直接支付至公司账户,杜绝员工个人代收货款的情形再次发生,前述不规范情形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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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再发生员工代收货款事项。上述情形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通过出纳个人卡办理款项收付
为满足部分客户及时转款,以及经营中零星收款需要,公司以原出纳黄忠瑜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及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黄忠瑜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担任公司出纳人员。报告期内,黄忠瑜持有的个人卡收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1 | 期初余额 | 11.78 | 12.26 |
2 | 资金流入 | 79.45 | 268.51 |
2-1 | 其中:货款收入 | 78.13 | 253.64 |
2-2 | 保证金收入 | - | - |
2-3 | 账户利息收入 | 0.02 | 0.10 |
2-4 | 公司现金存入 | 1.30 | 14.75 |
3 | 转入公司账户 | 91.23 | 268.99 |
4 | 期末余额 | - | 11.7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卡收取货款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部分客户为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存在以现金支付货款的交易习惯,为保证回款及时性,发行人对规模较小的客户一般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在现有的银行结算体系下,通过公司账户转账交易存在对公业务受营业时间、网点和到款及时性的限制,因此,为满足实时确认回款信息的需要以及交易对方需求,发行人部分销售回款通过出纳个人卡完成。因此,基于发行人与客户真实的交易需求,发行人使用个人卡具有合理性。
上述以出纳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支配权属于公司,账户资金均为公司所有,个人账户仅起到代收作用,不存在与出纳人员个人资金混同的情形。公司将上述个人卡中的资金作为货币资金管理,对其收支进行及时完整会计核算,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按月对账以确保资金安全,公司账务核算能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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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地反映资金往来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出纳黄忠瑜的个人卡账户已于2019年3月注销,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事项相应消除。个人卡涉及人员已出具说明,对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项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杜绝了个人账户收付款情况的发生,整改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的资金往来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发行人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项行为情形,违反了上述“谁的钱进谁的帐”的原则。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上述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均不到1%,占比极低。上述个人账户收付款项情况均已纳入发行人账务核算并已披露,资金流向和使用与账务核算一致,不属于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整改后的内控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有效持续进行
上述情形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进一步健全并有效运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川华信专(2021)第01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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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报告期公司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取得与本息偿付情况;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大额资金流水收付进行测试,通过银行流水及访谈了解转贷款情形发生的背景原因和详细过程。
2、核查报告期各期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访谈了解与新希望化工发生的票据收付背景和过程。
3、取得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相关协议、资金凭证,与关联方对方单位进行了对账、函证,复核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过程及结果,访谈了解资金拆借的背景原因、详细过程、资金归还情况。
4、取得报告期公司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列表(包含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核对银行账户流水与公司会计记录是否相符;对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对包括期末余额、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函证;对员工个人代收货款涉及相关人员以及个人卡涉及人员进行了访谈,核实确认员工代收货款及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和资金收付情况。
5、取得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核查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形。
6、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未受其行政处罚的确认复函。
7、查阅《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不规范情形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走访访谈,核查是否存在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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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关联方资金拆借和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等不规范情形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影响及整改措施、内控建立和运行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
2、发行人前述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3、发行人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已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拆借本息均已经全部结清,发行人相关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
4、发行人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行为、加强内控等方式对上述财务不规范情形完成了整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再发生上述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资金收付、票据管理等业务,已建立的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5、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或重大风险隐患,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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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涉及对收入确认、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主要是发行人对收入确认原则及时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理解不准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产生会计差错的具体事项及原因,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2)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说明报告期内因销售收入跨期的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结合业务流程分析造成原始财务报表中收入跨期差错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为消除收入跨期差错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整改情况。(4)说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内容、减值测试方式,该项调整是否合理,相关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减值迹象如何认定以及目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一)逐项披露产生会计差错的具体事项及原因,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三十二)会计差错及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1、差异调整的影响
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原因包括:(1)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以及按照新的财务报表格式修正相关科目列报;(2)对部分科目进行了重分类调整;(3)为更准确地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对部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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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了更正。相关调整对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申报财务报表 | 原始财务报表 | 净资产调整金额 | 净利润调整金额 | 净资产调整金额占比 | 净利润调整金额占比 | ||
净资产 | 净利润 | 净资产 | 净利润 | |||||
2018年度 | 41,666.92 | 7,447.32 | 42,339.69 | 5,848.55 | -672.77 | 1,598.77 | -1.59% | 27.34% |
2019年度 | 42,173.08 | 9,932.49 | 42,282.89 | 8,163.26 | -109.81 | 1,769.23 | -0.26% | 21.67% |
2020年度 | 55,248.82 | 10,329.07 | 55,248.82 | 10,329.07 | - | - | - | - |
2、2018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
2018年度,发行人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净资产672.77万元、调增净利润1,598.77万元,具体如下:
(1)执行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新财务报表格式,发行人2018年度申报报表进行了如下调整:①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增加“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②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科目下填列。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原始报表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依据 | 项目 | 调整金额 |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 研发费用 | 1,372.10 |
管理费用 | -1,372.10 |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 其他收益 | 2.14 |
营业外收入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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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分类调整
发行人2018年度申报报表对原始报表以下项目进行了重分类调整:
①对原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销售运费54.37万元重分类至销售费用列报。
②将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销售人员薪酬43.93万元重分类至销售费用列报。
③对应收、预付、应付、预收等款项按往来单位、款项性质进行逐笔清理,根据清理结果进行重分类调整,同时减少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2,154.78万元。
④将期末由母公司新希望化工实际占用的银行存款8,317.60万元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列报。
⑤将原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960.91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列报;将已逾期的预付材料款121.46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列报;将原预付账款核算的预付长期资产款192.35万元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将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的已逾期未结算的预付设备款85.50万元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列报。
⑥将原通过“存货-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拟用于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改造的物资661.55万元重分类至“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列报;
⑦将原通过无形资产核算的未取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108.00万元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列报;
⑧将原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的未支付职工薪酬4.89万元重分类至应付职工薪酬列报。
⑨将在应付账款核算拆迁补偿款100.00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付款列报;将原在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应付备件款54.47万元重分类至应付账款列报。
(3)会计差错更正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以下项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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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调整公司跨期收入及对应成本
申报报表根据公司销售业务实质以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更正了相应收入、成本、费用对应的确认期间。该事项合计调增期末应收账款1,652.10万元,调整减少期末存货816.64万元,调增期末应交增值税228.00万元,调增当期营业收入1,142.86万元,调增营业成本543.70万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8.31万元。
②调整产品成本核算中差异
原始报表存在公司未完整暂估期末采购原材料;未严格按遵循配比原则将应享受的直购电优惠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以及离子膜摊销存在计提差异、存货计价差异等差错。申报报表更正了期末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余额及当期销售成本。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存货余额245.25万元、其他流动资产1,620.38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4.62万元,调增应付账款225.43万元,调减营业成本927.77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717.05万元。
③还原以净额结算的代销收入及代销手续费支出
原始报表将部分应付四川盐湖的代销手续费直接抵减当期对四川盐湖代销收入,申报报表对原以净额结算的代销收入及代销手续费支出进行了还原。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营业收入301.37万元,调增销售费用
340.55万元,调增期末应交增值税83.09万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43.92万元。
④调整当期费用的计提差异
申报报表依据期后各项费用的实际结算与支付情况,对原始报表2018年度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销售运费,以及管理费用中大修费用等费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销售费用161.37万元,调减管理费用
108.00万元,调增期末预付款项24.52万元,调减期末应付职工薪酬266.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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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调减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179.40万元,调减期末专项储备127.68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328.42万元。
⑤调整期末银行未达账项
申报报表根据2018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对原始报表中存在的未达账项进行调整。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18.63万元,调减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16.64万元,调增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2.00万元,调增本期财务费用0.04万元,调减投资收益1.20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1.23万元。
⑥调整应收票据余额
原始报表对期末已转移(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终止确认,申报报表对不符合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仍作为应收票据列报,同时增加其他流动负债。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应收票据余额10,627.76万元,调增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余额10,627.76万元。
⑦清理长期挂账无需支付的应付项目
申报报表对公司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逐笔清理,对以前年度多计或挂账错误无需支付的应付项目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期末应交税费余额314.04万元,调减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236.00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550.04万元。
⑧调整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计提差异
申报报表依据公司与关联方协议约定的资金拆借利率,按关联方资金拆借发生明细确认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金额进行调整。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121.58万元,调减期末应交增值税4.84万元,调减本年财务费用19.12万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135.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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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暂估期末已入库未结算的原材料
原始报表对期末已进入公司异地代管仓库但尚未结算的原材料未进行暂估,申报报表对该部分已入库未结算的原材料进行了暂估入账处理。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存货余额3,526.13万元,调增期末应付账款余额3,526.13万元。
⑩调整期末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申报报表根据审计调整后的期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及账龄,对坏账准备计提差异进行调整,相应调减期末应收账款63.59万元,调减其他应收款207.90万元。
根据期末存货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及可变现净值,调减期末存货跌价准备
6.05万元。
对闲置未使用的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装置,根据期末资产状态及计划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可回收金额,对账面价值高于可回收金额的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重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报表2018年末较原始报表减少固定资产净值3,210.9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当年营业成本67.36万元,调减管理费用443.30万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68.56万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818.45万元。
?调整研发材料费
原始报表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成品对应的部分原材料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申报报表将相关原材料成本从研发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调减当期研发费用538.6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
538.60万元。
?调整已达到预定用途的软件系统预付款
申报报表将已达到预定用途的软件系统预付款转入无形资产,同时计提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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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调减预付账款0.97万元,调减其他非流动资产23.55万元,调增期末无形资产净值54.88万元,调增期末应付账款余额54.50万元,调增当期管理费用24.15万元。
?调整处置锅炉少记增值税原始报表少记处置锅炉减免增值税,调减当期资产处置收益0.16万元,调增期末应交增值税0.16万元。
?调整税费计提差异根据上述各项调整结果,申报报表对2018年度各项附加税、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原始报表差异进行了调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395.98万元,调增期末应交税费余额640.68万元,调增本年税金及附加22.45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471.57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249.32万元。?根据审定净利润调整盈余公积计提金额差异申报报表根据审定的当期净利润,对期初盈余公积及本期盈余公积计提差异进行调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相应调减盈余公积35.23万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195.11万元,调减期末未分配利润159.88万元。
3、2019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
2019年度,发行人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净资产109.81万元、调增净利润1,769.23万元,具体如下:
(1)执行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新财务报表格式,发行人2019年度申报报表进行了如下调整:①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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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在“应收款项融资”列报。②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在“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列报。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原始报表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依据 | 项目 | 调整金额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 应收款项融资 | 2,754.68 |
应收票据 | -2,754.68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 信用减值损失 | -197.22 |
资产减值损失 | 197.22 |
(2)重分类调整
发行人2019年度申报报表对原始报表以下项目进行了重分类调整:
①对原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三代”手续费0.15万元重分类至其他收益列报。
②将原通过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核算的售卖旧钢材收入20.29万元重分类至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③将原在营业成本核算的销售运费68.23万元调整至销售费用列报。
④对应收、预付、应付、预收等款项按往来单位、款项性质进行逐笔清理,根据清理结果进行重分类调整,同时减少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200.62万元。
⑤将已逾期的预付材料款121.46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列报;将原预付账款核算的未结算直购电优惠391.52万元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将原预付账款核算的预付长期资产款40.12万元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⑥将原通过“存货-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拟用于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改造的物资1,324.46万元重分类至“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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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将原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的未支付职工薪酬60.00万元重分类至应付职工薪酬列报。
(3)会计差错更正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以下项目进行了调整:
①调整公司跨期收入及对应成本
申报报表根据公司销售业务实质以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更正了相应收入、成本、费用对应的确认期间。
该事项合计调增期末应收账款530.87万元,调整减少期末存货336.64万元,调增期末应交增值税55.60万元,调减当期营业收入277.5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72.24万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343.92万元。
②调整产品成本核算中差异
原始报表存在未准确暂估期末采购原材料运费;以及离子膜摊销存在计提差异、固定资产改造导致折旧差异等差错。申报报表更正了期末存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余额及当期销售成本。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期末存货余额90.84万元、固定资产
10.06万元、应付账款138.50万元、营业成本87.10万元,调增长期待费用余额53.74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4.24万元。
③调整当期费用的计提差异
申报报表依据期后各项费用的实际结算与支付情况,对原始报表2019年度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销售运费,以及管理费用中大修费用等费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该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销售费用94.88万元,调增管理费用
249.39万元,调减期末应付职工薪酬94.35万元,调增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
39.50万元,调减期末专项储备32.30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431.41万元。
④调整应收票据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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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报表对期末已转移(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终止确认,申报报表对不符合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仍作为应收票据列报,同时增加其他流动负债。此外,对期末已逾期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列报。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应收票据余额13,100.50万元,调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70.00万元,调增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余额13,170.50万元。
⑤调整固定资产改造事项
原始报表将固定资产改造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申报报表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改造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调整确认改造报废部件损失。
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期末在建工程余额288.25万元,调减期末固定资产余额241.18万元,调减管理费用56.73万元,调增营业外支出
9.67万元。
⑥调整已达到预定用途的软件系统预付款
原始报表未将已达到预定用途软件系统转入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申报报表对其追溯调整,将软件系统预付款转入无形资产,同时计提摊销。
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调减其他非流动资产24.52万元,调增期末无形资产净值28.54万元,调增期末应付账款余额54.50万元,调增当期管理费用26.34万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24.15万元。
⑦调整研发材料费
原始报表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成品对应的部分原材料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申报报表将相关原材料成本从研发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调减当期研发费用304.72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04.72万元。
⑧调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原始报表对宁波新融增资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申报报表将基准日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与员工取得股权价格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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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增管理费用535.18万元,调增期末资本公积余额535.18万元。
⑨调整期末坏账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申报报表根据审计调整后的期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及账龄,对坏账准备计提差异进行调整,相应调减期末应收账款18.80万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21.46万元。
对闲置未使用的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装置,根据各期末资产状态及计划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可回收金额,追溯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到应确认减值年份,并重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上述事项导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调减期末固定资产净值69.03万元,调减管理费用441.11万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17.13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2,700.77万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368.31万元。
⑩调整处置锅炉误记减免增值税
原始报表在2019年调整2018年误记处置锅炉减免增值税,申报报表对其作追溯调整,调减当期营业外支出0.16万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0.16万元。
?调整税费计提差异
根据上述各项调整结果,申报报表对2019年度各项附加税、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原始报表差异进行了调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0.76万元,调增期末应交税费余额202.66万元,调减本年税金及附加7.34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420.37万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231.13万元。
?根据审定净利润调整盈余公积计提金额差异
申报报表根据审定的当期净利润,对期初盈余公积及本期盈余公积计提差异进行调整。申报报表较原始报表相应调减盈余公积41.99万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218.92万元,调减期末未分配利润176.92万元。
8-2-245
4、2020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
2020年度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无差异。”
(二)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1、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主要会计差错包括:
(1)未严格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收入确认,导致期末应收账款、存货、应交税金,以及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发生会计差错。
(2)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公司各期末应享受的直购电优惠,未对已入库未结算原材料采购进行及时核算,导致各期末存货、应付账款,及当期营业成本等科目发生会计差错。
(3)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在各期末对相应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对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导致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及各期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发生会计差错。
(4)未准确计量研发活动及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消耗,导致各期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发生会计差错。
(5)根据期后实际结算与支付情况对期末已预提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整,导致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及当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发生会计差错。
2、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于2018年四季度确定改制上市规划,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对公司治理和财务内控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生于报告期2018和2019年度,累计影响逐年减少。2020年度公司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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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不断规范,会计差错更正所反映的主要事项已得到整改。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的销售收入不及时、成本核算和费用计提不准确、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资产减值损失差错等问题,公司申报报表已进行逐项调整与更正。调整后的申报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以后修定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解释的规定,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同时保持了对报告期业务与事项会计处理的一贯性。
发行人财务会计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已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度,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财务部门共有专职会计从业人员16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资质3人,中级职称7人,对不相容职务均设置不同岗位。公司每年度定期组织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及实务培训,以保证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已建立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用以明确各财务岗位职责、规范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以及财务报告编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执行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川华信专(2021)第01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说明报告期内因销售收入跨期的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结合业务流程分析造成原始财务报表中收入跨期差错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为消除收入跨期差错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1、报告期内因销售收入跨期的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跨期导致各期销售收入和营业成本出现会计差错,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跨期收入 | -277.52 | 1,142.86 |
8-2-247
跨期成本 | -72.24 | 543.70 |
因对收入确认政策理解不准确,报告期初公司主要依据开票确认收入,存在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形,从而形成收入跨期现象。
2、结合业务流程分析造成原始财务报表中收入跨期差错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为消除收入跨期差错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的不同,按不同原则分别确认销售收入:
交付方式 | 确认收入方式 |
以需方所在地交货 | 以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
自提 | 以货物发出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
支付手续费的代销商品 | 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寄售产品 | 以货物发出、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
出口 | 以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产品实际出口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
由于部分运输服务商取得签收单后未能及时回传公司,因此公司在原始报表中统一以向客户开具发票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基于谨慎性考虑,外销以办妥出口报关手续且收到货款时方进行确认收入,因此造成原始财务报表中收入跨期差错。
公司申报报表根据销售业务实质以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更正了相应销售收入对应的归属期间。申报报表上述更正事项与公司统一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调整后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更为准确。
为消除收入跨期差错,公司内部认真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在本次申报财务报表中对跨期收入进行了追溯调整。同时,进一步规范客户签收单的传递与反馈,严格要求物资管理部及时取得公司产品签收单据,明确营销部、物资管理部与财务部门的单据传递流程和归档要求,以及产品结算信息的复核制度,确保销售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说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内容、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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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方式,该项调整是否合理,相关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减值迹象如何认定以及目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说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涉及的资产为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该生产线涉及资产共603项,资产原值7,277.03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项,原值1,485.13万元;机械设备593项,资产原值5,791.90万元。
单位:万元
时间 | 项目 | 资产原值 | 调整前 资产净值 | 调整后 资产净值 | 调整金额 |
2019年12月31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1,485.13 | 1.90 | 3.17 | 1.27 |
设备 | 5,791.90 | 1,025.63 | 955.32 | -70.30 | |
合计 | 7,277.03 | 1,027.53 | 958.50 | -69.03 | |
2018年12月31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1,485.13 | 1,155.92 | 3.17 | -1,152.75 |
设备 | 5,791.90 | 3,186.06 | 1,127.90 | -2,058.16 | |
合计 | 7,277.03 | 4,341.98 | 1,131.07 | -3,210.91 |
2、资产减值测试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发行人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减值测试为目的对上述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申报报表根据评估结果对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金额进行了调整。本次减值测试的资产组除试车生产外并未实际投入生产,整体上设备和房屋构筑物成色较新且部分设备具备移地续用条件。因此,评估机构选取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对专用或配套建筑物及不具备续用条件的设备,按拆零后可回收材料价值减去拆除费用、相关税费及变现费用等处置费用确定可回收价值;对于可续用设备,按市场购置价格扣除设备拆除费用确定其回收价值。综上,发行人减值测试方式具有合理性。
3、该项调整是否合理,相关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1)该项调整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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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调整系根据公司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事实上已不具备开车条件,资产已经闲置,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并基于公司2017年度明确了停止生产三氯氢硅和白炭黑产品计划而作出的调整。公司将三氯氢硅和白炭黑项目生产线各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报告期的折旧费用。该项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调整后公司固定资产净值更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
(2)相关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在对各项资产进行逐项勘察、核实的基础上,选取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分别评估可回收金额,从而确定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对专用或配套建筑物及不具备续用条件的设备,按拆零后可回收材料价值减去拆除费用、相关税费及变现费用等处置费用确定可回收价值;对于可续用设备,按市场购置价格扣除设备拆除费用确定其回收价值。具体地,相关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①闲置生产线的资产清单;
②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
③资产的产权证明;
④相关工程预决算资料;
⑤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⑥国家及四川省发布相关造价定额资料;
⑦评估机构的数据库信息。
发行人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资产评估依据充分、适当。
4、关于减值迹象如何认定,以及目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的问题
(1)关于减值迹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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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的规定,当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①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③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④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⑤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⑥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⑦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发行人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于2011年12月一次性投料试车成功。自2012年起,欧美国家实施的光伏产品的“双反”政策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多晶硅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纷纷更改生产技术路线,导致多晶硅生产用原料三氯氢硅产品遭受较大打击。市场需求骤降带来的价格冲击严重制约发行人对该项目生产线的开车,该生产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公司在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准则规定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迹象。由于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装置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根据准则规定,已经出现减值迹象。报告期前,发行人对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并累计计提减值准备709.54万元;2017年,公司明确了停止生产三氯氢硅和白炭黑产品的计划,当年度计提减值准备3,036.12万元;2018、2019及2020年末,公司将该项闲置资产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测试,分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96万元、0.22万元和0万元。
(2)目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报告期末,除已闲置并计提减值准备的三氯氢硅和白炭黑生产线外,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以及一处营业用房暂未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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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上述闲置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资产的资产原值、减值准备和资产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组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净值 |
三氯氢硅及白炭黑生产线 | 5,253.03 | 1,911.83 | 2,895.56 | 445.64 |
聚氯乙烯生产线 | 10,564.78 | 9,524.83 | 633.17 | 406.78 |
营业用房 | 234.36 | 139.25 | - | 95.11 |
合计 | 16,052.16 | 11,575.91 | 3,528.72 | 947.53 |
注:上述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受彭州市市政规划道路及城市老、旧小区改建问题影响,目前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尚未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参考同地段相同性质房产市场价格,其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因此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将经评估或测试的相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与账面净值进行比较,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的原始报表及申报报表,逐项分析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间的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了解发行人报告期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间的差异调整情况,复核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了解发行人现有的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数量、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发行人制定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3、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因销售收入跨期导致的会计差错发生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4、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核查资产减值迹象、评估依据、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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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逐项披露报告期各期产生会计差错的具体事项及原因,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以及对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2、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财务岗位职责,配备适当数量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发行人报告期会计差错逐年减少,最近一年已不存在会计差错调整,报告期初存在的会计工作不规范情形已得到整改,截止报告期末发行人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3、发行人报告期内因销售收入跨期导致的会计差错原因符合实际情况,申报报表对跨期收入进行了追溯调整,保证申报报表的准确性;发行人已认真梳理销售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客户签收单的传递与反馈,确保销售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
4、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差错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方式及调整内容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真实、准确反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状况;发行人对减值迹象的认定合理、相关资产评估依据充分、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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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关联交易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项经常性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服务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2.17%、
42.45%、19.84%、1.25%,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服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5.03%、26.01%、0.02%、0.13%。(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等关联方存在既采购又销售的情况。其中,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主要为满足公司在产能饱和的情况下客户的临时性采购需求。(3)2017及2018年度,发行人氢氧化钾部分销售人员调往四川盐湖,与四川盐湖的销售人员共同组建了氢氧化钾销售部门,共同拓展了部分下游客户。四川盐湖在此过程中仅起到业务平台的作用,不提供物流及仓储服务,发行人氢氧化钾均直接发往终端客户或上门自提。由于氢氧化钾产品市场格局和客户交易习惯难以在较快时间内发生转变,四川盐湖这一销售平台并未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自2018年11月起发行人终止了与四川盐湖的代销服务,并恢复为直接对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的模式。(4)报告期内,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借款或资金往来,各报告期利息收入净额分别为1,748.44万元、2,047.95万元、905.55万元及-36.49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为223.91%、22.99%、7.67%及-0.80%。
(5)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注册证号为“3363884”的商标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发行人未收取许可使用费。2020年12月1日,发行人与硕冉贸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终止协议》,终止该商标许可使用。
请发行人:(1)说明向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与发行人自产自销氢氧化钾具体差异情况,将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混同发行人自产产品销售是否违反销售合同约定,报告期内向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对外销售后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或被要求退换货的情形,相关责任或费用损失承担情况。(2)说明与四川盐湖共同组建销售部门合作销售过程中,相关销售费用如何区分归集,如何区分新开发客户归属,是否存在四川盐湖替发行人支付销售人员工资等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合作模式是否与四川盐湖其他委托商一致。(3)说明四川盐湖获客方式、代销产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结合四川盐湖代销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说明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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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产品的情形,停止与四川盐湖合作后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销售收入产生的具体影响,前期合作客户是否产生较大流失或变动。(5)披露许可硕冉贸易使用相关商标的具体时间,结合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作用以及硕冉贸易使用获益情况,披露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商标期间未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报告期内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对利润总额影响情况,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增厚业绩的情形。(7)结合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获取的便捷程度、客户合作历史等因素,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各项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采购、销售占同期同类原材料或产品比例。(8)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资产规模、员工数量、财务状况、发行人采购、销售金额占关联公司销售、采购金额的比重等,分析并披露关联方自身实力、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向其采购、销售规模匹配,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9)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相关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10)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6的要求,说明对上述问题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进行核查的过程及结论性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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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向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与发行人自产自销氢氧化钾具体差异情况,将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混同发行人自产产品销售是否违反销售合同约定,报告期内向四川盐湖所采购氢氧化钾对外销售后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或被要求退换货的情形,相关责任或费用损失承担情况
1、发行人采购自四川盐湖的氢氧化钾与自身产品的差异情况
(1)固钾
发行人2020年采购盐湖镁业所生产的固钾产品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GB/T1919-2014 工业氢氧化钾》“Ⅱ型”(90%固钾),主要用于加工成满足公司产品标准要求的液钾。而发行人自身固钾产品主要执行行业标准《HG/T3688-2010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中各型“优等品”。以主含量均为90%的固钾为例,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分别如下:
国标《GB/T1919-2014 工业氢氧化钾》对“Ⅱ型”氢氧化钾技术要求 | 行标《HG/T 3688-2010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对“优等品、Ⅱ型”氢氧化钾技术要求 | ||
项目 | 指标 | 项目 | 指标 |
氢氧化钾(KOH)w/% ≥ | 90.0 | 氢氧化钾(KOH)w/% ≥ | 90.0 |
碳酸钾(K2CO3)w/% ≤ | 1.0 | 碳酸钾(K2CO3)w/% ≤ | 0.5 |
氯化物(以Cl计)w/% ≤ | 0.02 | 氯化物(以Cl计)w/% ≤ | 0.005 |
硫酸盐(以SO4计)w/% ≤ | 0.02 | 硫酸盐(以SO4计)w/% ≤ | 0.002 |
硝酸盐及亚硝酸盐(以N计)w/% ≤ | 0.001 | 硝酸盐及亚硝酸盐(以N计)w/% ≤ | 0.0005 |
铁(Fe)w/% ≤ | 0.0015 | 铁(Fe)w/% ≤ | 0.0002 |
钠(Na)w/% ≤ | 1.0 | 钠(Na)w/% ≤ | 0.5 |
磷酸盐(以PO4计)w/% ≤ | 0.002 | ||
硅酸盐(以SiO3计)w/% ≤ | 0.01 | ||
铝(Al)w/% ≤ | 0.001 | ||
钙(Ca)w/% ≤ | 0.002 | ||
镍(Ni)w/% ≤ | 0.0005 | ||
重金属(以Pb计)w/% ≤ | 0.001 |
如上表所示,相比于盐湖镁业生产的固钾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发行人生产的固钾主要执行的行业标准在碳酸钾、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及亚硝酸盐、铁及钠等含量指标的要求更为严格,且对磷酸盐、硅酸盐、铝、镍及重金属等含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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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也增加了限制。
(2)液钾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盐湖镁业所生产的液钾产品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GB/T1919-2014 工业氢氧化钾》“Ⅰ型”,而发行人生产的液钾产品主要执行行业标准《HG/T3815-2013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优等品、Ⅰ型”,上述两项标准对氢氧化钾溶液技术要求如下:
《GB/T1919-2014 工业氢氧化钾》对“Ⅰ型”氢氧化钾技术要求 | 《HG/T3815-2013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对“优等品、Ⅰ型”氢氧化钾技术要求 | ||
项目 | 指标 | 项目 | 指标 |
氢氧化钾(KOH)w/% ≥ | 48.0 | 氢氧化钾(KOH)w/% ≥ | 48.0 |
氯化物(以Cl计)w/% ≤ | 0.005 | 氯化物(以Cl计)w/% ≤ | 0.002 |
铁(Fe)w/% ≤ | 0.0005 | 铁(Fe)w/% ≤ | 0.0002 |
钠(Na)w/% ≤ | 0.5 | 钠(Na)w/% ≤ | 0.4 |
碳酸钾(K2CO3)w/% ≤ | 0.5 | ||
铝(Al)w/% ≤ | 0.0005 | ||
氯酸钾(KClO3)w/% ≤ | 0.005 | ||
重金属(以Pb计)w/% ≤ | 0.001 |
如上所示,相比于盐湖镁业生产的液钾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发行人生产的液钾所执行的行业标准在氯化物、铁、钠等含量指标的要求更为严格,且对铝、氯酸钾及重金属等含量指标也进行了限制。
2、关于该采购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及其售后相关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氢氧化钾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所售产品应执行行业标准,未对发行人所售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来源进行约定;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签订的氢氧化钾购销合同亦未对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用途进行约定。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其代销的固钾加工成液钾,及采购液钾经过处理达到更高产品标准后再对外出售的行为,不存在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直接对外销售从四川盐湖采购的氢氧化钾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此而发生过质量问题或被要求退换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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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与四川盐湖共同组建销售部门合作销售过程中,相关销售费用如何区分归集,如何区分新开发客户归属,是否存在四川盐湖替发行人支付销售人员工资等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合作模式是否与四川盐湖其他委托商一致
1、说明与四川盐湖共同组建销售部门合作销售过程中,相关销售费用如何区分归集,如何区分新开发客户归属,是否存在四川盐湖替发行人支付销售人员工资等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四川盐湖作为青海盐湖控股子公司,按照国资管理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发行人部分氢氧化钾销售人员与四川盐湖签署劳动合同并新建劳动关系,四川盐湖相关销售业务产生的职工薪酬、业务招待、办公差旅等销售费用均由其承担。发行人原部分销售团队在该期间属于四川盐湖销售人员,新开发的客户归属于四川盐湖所有。
由于部分下游客户明确要求必须向氢氧化钾生产商直接采购原材料而不能通过经销商采购,经与四川盐湖协商一致后,发行人保留了部分氢氧化钾销售人员负责上述客户的日常维护和销售服务工作,未加入四川盐湖,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等销售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原则,职工薪酬等销售费用根据实际业务操作、员工劳动关系分别独立承担,不存在四川盐湖替发行人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
2、上述合作模式是否与四川盐湖其他委托商一致
四川盐湖同时也为其母公司青海盐湖代理销售氢氧化钾。根据其与青海盐湖签署的《独家经销协议》,四川盐湖按照1.2%的费率向青海盐湖收取费用,从青海盐湖派驻的销售人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四川盐湖承担,上述合作模式和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的合作模式一致。
(三)说明四川盐湖获客方式、代销产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结合四川盐湖代销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说明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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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盐湖获客方式、代销产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客户四川盐湖作为一家化工产品贸易公司,主要通过网络检索、专业期刊、参加展会、行业内部交流以及实地拜访等形式进行客户拓展。发行人代销产品客户大部分均为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客户。
2、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
青海盐湖于2014年5月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将新增30万吨/年钾碱装置,该装置在2016年12月开始投料试车。试车成功后,青海盐湖成为国内产能最大的氢氧化钾生产商,为了其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积极寻找氢氧化钾行业优势企业进行合作。华融化学作为国内较早从事高品质氢氧化钾生产商,拥有较为成熟的工艺技术、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出于对青海盐湖的发展思路和合作理念比较认同,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发行人和青海盐湖均与四川盐湖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进行销售。一方面,通过四川盐湖平台统筹对外销售,避免了新增产能对发行人存量市场的冲击和无序竞争,有利于维护发行人的市场稳定。同时,发行人也将自身的销售渠道、品牌优势和四川盐湖的产能优势相结合,实现了资源互换与优势互补,双方作为整体提高了市场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四川盐湖向下游客户销售均为先款后货,改善了发行人氢氧化钾客户的销售回款方式,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销售回款的稳定性和及时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产品的情形,停止与四川盐湖合作后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销售收入产生的具体影响,前期合作客户是否产生较大流失或变动
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电石及氢氧化钾。
(1)电石
电石为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主要原材料。发行人于2018年及2019年向四川盐湖采购电石用于生产聚氯乙烯树脂,未向四川盐湖销售上述原材料或产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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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电石产品的情形。
(2)氢氧化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主要系满足公司周边客户临时性液钾采购需求。公司从四川盐湖采购液钾或固钾后,经过溶解配制、过滤除杂、取样检测等操作处理达到公司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后,未向四川盐湖进行销售,而是通过四川盐湖委托代销给周边下游客户使用。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氢氧化钾产品的情形。
2、停止与四川盐湖合作后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销售收入产生的具体影响,前期合作客户是否产生较大流失或变动
由于四川盐湖仅为代销平台,在将2018年期间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收入穿透还原至最终客户后,发行人各期精细钾产品直销和经销收入及占比如下:
销售模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销 | 30,402.26 | 50.59% | 32,310.67 | 50.49% | 27,419.24 | 45.89% |
经销 | 29,692.14 | 49.41% | 31,682.01 | 49.51% | 32,331.46 | 54.11% |
合计 | 60,094.40 | 100.00% | 63,992.68 | 100.00% | 59,750.70 | 100.00% |
穿透还原至最终客户后的各期精细钾产品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2020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销售内容 |
1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100.56 | 10.15% | 液钾 |
2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022.33 | 10.02% | 固钾 |
3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836.23 | 4.72% | 固钾 |
4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568.61 | 4.27% | 固钾 |
5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1,951.77 | 3.25% | 液钾 |
合计 | 19,479.50 | 3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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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销售内容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142.55 | 9.60% | 固钾 |
2 |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44.69 | 5.85% | 液钾 |
3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467.46 | 5.42% | 液钾 |
4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3,211.45 | 5.02% | 液钾 |
5 | 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 | 2,923.44 | 4.57% | 固钾 |
合计 | 19,489.59 | 30.46% | ||
2018年度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精细钾产品 收入比重 | 销售内容 |
1 | 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 | 6,114.65 | 10.23% | 固钾 |
2 |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 3,353.50 | 5.61% | 液钾 |
3 |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 3,304.53 | 5.53% | 液钾 |
4 | 南京国晨化工有限公司 | 2,836.52 | 4.75% | 固钾 |
5 | 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 | 2,707.05 | 4.53% | 液钾 |
合计 | 18,316.26 | 30.65% |
注: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未出现在前五大客户中,主要系该客户当年度因资金紧张,委托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液钾1,122.01万元,合并计算后该客户当年度销售金额为3,331.56万元,位列第三。
在与四川盐湖终止合作后,发行人精细钾产品收入规模和直销收入仍持续增长。经销收入略有下降主要系经营策略调整所致: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直销收入以液钾为主,经销收入以固钾为主。自2018年起,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经营策略逐步向液钾倾斜,聚焦公司更有竞争优势的周边区域液钾市场,同时周边地区以磷酸二氢钾肥料生产为代表的下游行业对液钾的需求量亦不断提升,因此发行人以直销渠道为主的液钾销量逐步增加。综上所述,合作终止后,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细钾产品的主要客户结构保持稳定,与四川盐湖停止合作后,前期合作客户未发生较大流失或变动。
(五)披露许可硕冉贸易使用相关商标的具体时间,结合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作用以及硕冉贸易使用获益情况,披露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商标期间未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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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3、偶发性关联交易”之“(6)其他关联交易”之“②商标许可使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A、许可硕冉贸易使用相关商标的具体时间
根据发行人与硕冉贸易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终止协议》,发行人许可硕冉贸易使用的商标情况如下:
注册证号 | 商标图样 | 商标权利人 | 许可使用范围 | 许可使用期间 |
3363884 | 华融化学 | 发行人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商品种类限“烧碱、盐酸、氢氧化钾、聚氯乙烯、液氯、三氯化磷、三氯氧磷” | 2016.05.05至2020.12.01 |
上述商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于2004年9月21日注册生效,专用权期限为20年。发行人在上市准备过程中,对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于2020年12月1日与硕冉贸易终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B、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商标期间未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商标主要用于发行人产品的外包装袋进行标识,便于下游客户辨识。
2015年12月,新希望化工投资企业新增鼎网络设立硕冉贸易以拓展氢氧化钾等化工产品贸易。2016年5月,发行人将注册证号为3363884的商标许可给硕冉贸易使用。因规划调整,2016年12月,新增鼎网络与青海盐湖寻求合作,通过四川盐湖开展氢氧化钾产品贸易,硕冉贸易不再开展氢氧化钾产品贸易。
硕冉贸易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前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品种类(烧碱、盐酸、氢氧化钾、聚氯乙烯、液氯、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的生产或包装,未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因上述商标实现经济利益流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获益。鉴于许可使用商标期间,硕冉贸易未实际使用且未获益,因此发行人未向其收取使用费,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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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合报告期内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对利润总额影响情况,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增厚业绩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对利润总额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利息收入 | - | 905.55 | 2,192.73 |
其中:新希望化工 | - | 820.14 | 2,128.63 |
新增鼎资产 | - | 85.41 | 64.10 |
利息支出 | 36.49 | - | 144.78 |
利息收入净额 | -36.49 | 905.55 | 2,047.95 |
利润总额 | 12,255.18 | 11,809.56 | 8,907.99 |
利息收入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0.30% | 7.67% | 22.99% |
在利率定价方面,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新希望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利率为4.20%。鉴于资金往来频次较高、采用随借随还模式,各方协商确定资金往来的年化利率为4.20%,定价公允。
2018年四季度,公司确定改制上市的战略规划,逐步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清理完毕。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净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逐年减小。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之间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公司2020年的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2、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增厚业绩的情形
公司自2000年设立以来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2011年到2017年未向股东新希望化工实施现金分红,累计形成大量未分配利润。为提高发行人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作为新希望化工的全资子公司,自2012年起根据资金富余情况向新希望化工提供资金支持并收取相应利息。2018年四季度,公司确定改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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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战略规划,逐步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陆续收回其对新希望化工的借款,于2019年底完全收回借款本息。自2012年以来,发行人与新希望化工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2012年 | - | 44,096.99 | 27,931.95 | 16,165.04 |
2013年 | 16,165.04 | 72,962.26 | 60,737.73 | 28,389.56 |
2014年 | 28,389.56 | 120,854.62 | 100,802.39 | 48,441.79 |
2015年 | 48,441.79 | 79,840.07 | 83,559.72 | 44,722.14 |
2016年 | 44,722.14 | 42,370.65 | 35,716.49 | 51,376.30 |
2017年 | 51,376.30 | 33,178.60 | 33,359.08 | 51,195.82 |
2018年 | 51,195.82 | 47,338.15 | 74,221.29 | 24,312.69 |
2019年 | 24,312.69 | 51,180.30 | 75,492.99 | - |
在利率定价方面,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新希望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利率为4.20%。鉴于发行人与新希望化工的资金往来采用随借随还模式,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往来的年化利率为4.20%,定价公允。
综上,发行人自2012年开始向关联方拆借闲置资金主要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率定价公允,且随着资金往来的逐步清理,报告期内非金融关联方利息收入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逐渐减小,并于2019年底完全收回本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之间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公司2020年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为了上市目的而通过关联交易增厚业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3、偶发性关联交易”之“(4)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七)结合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获取的便捷程度、客户合作历史等因素,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各项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采购、销售占同期同类原材料或产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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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关联方采购或接受其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或接受服务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交易内容 |
1 | 四川盐湖 | 2020年度 | 302.06 | 0.41% | 20.96% | 采购氢氧化钾 |
2019年度 | 15,310.25 | 19.26% | / | 采购电石、氢氧化钾 | ||
2018年度 | 17,637.06 | 22.42% | / | 采购电石、氢氧化钾、代销服务 | ||
2 | 上海新与禾 | 2020年度 |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15,179.28 | 19.30% | 55.69% | 采购氯化钾 | ||
3 | 新乐塑胶 | 2020年度 | 279.35 | 0.38% | 100.00% | 采购包装袋 |
2019年度 | 462.16 | 0.58% | 100.00% | |||
2018年度 | 530.43 | 0.67% | 100.00% | |||
4 | 新增鼎网络 | 2020年度 |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45.37 | 0.06% | 100.00% | 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服务 | ||
5 | 天津运荔枝 | 2020年度 | 71.08 | 0.10% | 1.88% | 采购运输服务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6 | 毕节东华 | 2020年度 | - | - | - | / |
2019年度 | 46.14 | 0.06% | 0.45% | 采购备品备件 | ||
2018年度 | 85.75 | 0.11% | - | 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 | ||
7 | 何不傲美 | 2020年度 | 3.64 | <0.01% | 100.00% | 采购品牌营销与品牌优化服务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8 | 三勒浆药业 | 2020年度 | 5.17 | 0.01% | 99.32% | 采购口罩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9 | 云优选重庆 | 2020年度 | 1.50 | <0.01% | 100.00% | 采购礼品卡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8-2-265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交易内容 |
10 | 丹顶餐饮 | 2020年度 | 8.00 | 0.01% | - | 餐饮消费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合计 | 2020年度 | 670.80 | 0.90% | / | / | |
2019年度 | 15,818.55 | 19.90% | / | |||
2018年度 | 33,477.90 | 42.56% | / |
注:2018年及2019年向四川盐湖采购涉及电石与氢氧化钾,交易各自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详见下文。
(1)主要原材料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氯化钾与电石。
①采购氯化钾
A、市场供应情况及获取的便捷情况全球氯化钾行业目前处于寡头垄断格局,加拿大与前苏联地区为世界最大的氯化钾生产国与生产地区,二者年产量占比超过60%。中国为世界第四大氯化钾生产国,但相较国内巨大需求量,我国氯化钾资源仍相对匮乏。国内氯化钾原盐分布主要集中在青海地区,主要供应商为青海盐湖与藏格控股,二者氯化钾产量占比超过80%,在国产氯化钾方面具有垄断性优势。进口氯化钾方面,我国对氯化钾进口资质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部分非国营单位进口自用,除此之外的企业如需采购进口氯化钾均需向具有进口资质企业或其他分销渠道购买。国内氯化钾市场行情详见本回复“问题6、关于主要供应商与采购/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四)披露供应商中是否……/1、披露供应商中是否有……”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采购的氯化钾为青海盐湖所产的主含量97%与98%氯化钾以及自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进口的主含量98%氯化钾。基于全球氯化钾资源分布及国内的供应格局情况,发行人采购青海盐湖所产97%与98%氯化钾均通过国内主要代理商上海申之禾及其子公司开展;采购进口氯化钾则通过向中农集团等各家具备进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其分销渠道进行采购。发行人报告期内氯化钾采购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6、关于主要供应商与采购/一、请发行人披露或
8-2-266
说明/(三)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1、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B、向关联方采购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采购、销售占同期同类原材料或产品比例
氯化钾系公司生产氢氧化钾的主要原材料,采购氯化钾系公司生产氢氧化钾、开展主营业务的日常经营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关联方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占同期营业成本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采购氯化钾关联方 | 期间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上海新与禾 | 2018年度 | 15,179.28 | 19.30% | 55.69% |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2018年向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青海盐湖是国内最大的氯化钾生产商,上海申之禾是青海盐湖主含量98%氯化钾产品的国内独家代理商。为降低氯化钾采购成本,发行人关联方新增鼎网络与上海申之禾于2017年12月合资设立上海新与禾,通过上海新与禾间接实现青海盐湖对发行人所需氯化钾的直接供应。在合作期间,采购价格未有明显下降,同时新增了关联交易。2018年四季度公司确定改制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停止了向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由于上海申之禾是青海盐湖主含量98%氯化钾产品的国内独家代理商,发行人在终止与上海新与禾交易后,改为直接向上海申之禾采购国产氯化钾并向中农控股等供应商采购进口氯化钾。
2018年及2019年,公司向上海申之禾、上海新与禾、中农控股、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采购氯化钾的金额、数量及价格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交易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交易数量(吨) | 均价(元/吨) |
上海新与禾 | 2019年度 | - | - | - |
2018年度 | 15,179.28 | 68,308.15 | 2,222.18 | |
上海申之禾 | 2019年度 | 16,871.00 | 74,290.07 | 2,270.96 |
2018年度 | 10,977.98 | 47,564.94 | 2,308.00 | |
中农控股 | 2019年度 | 3,254.50 | 13,584.55 | 2,395.74 |
8-2-267
交易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交易数量(吨) | 均价(元/吨) |
2018年度 | 499.93 | 1,985.29 | 2,518.18 | |
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 | 2019年度 | 2,750.84 | 11,884.56 | 2,314.63 |
2018年度 | - | - | - |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2019年度 | 1,821.11 | 7,677.46 | 2,372.02 |
2018年度 | - | - | - |
注1:中农控股包含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均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控制。注2:2019年,公司不再向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其相应的采购缺口主要由上表中上海申之禾、中农控股、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满足。
2018年,公司向上海新与禾与上海申之禾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向中农控股采购的均价偏高系向其采购产品为单价更高的进口氯化钾。2019年,上海申之禾与中农控股、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的采购价格差异原因亦主要为采购内容差异及进口氯化钾单价更高,具体价格公允性分析详见本题回复之“(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2、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的采购及销售交易情况分析/(1)与上海新与禾的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
②采购电石
A、市场供应情况及采购的便捷程度
电石为遇湿易燃固体危险品,除价格外往往还需综合考虑运距运费、供货及时性和安全性等因素,因此发行人电石主要在川内就近采购,并采购西北地区电石作为补充。而川内仅有2家通过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电化”)与茂县新纪元,其中岷江电化为新金路的全资子公司,产品仅供应新金路,茂县新纪元为川内唯一一家商品电石生产及供应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以向茂县新纪元等生产厂商直接采购及通过经销商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电石供应。
B、向关联方采购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采购、销售占同期同类原材料或产品比例
8-2-268
电石系公司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主要原材料,采购电石系公司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开展主营业务的日常经营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于2018年及2019年向关联方四川盐湖采购电石,占同期营业成本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2019年度 | 14,766.36 | 18.57% | 58.43% |
2018年度 | 15,170.44 | 19.29% | 58.45% |
四川盐湖系青海盐湖控股子公司,从事碳酸钾、氢氧化钾销售以及电石、氯碱产品等化工产品贸易。因电石价格变动频繁,为避免电石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并减少营运资金占用,保障自身经营现金流及资金安全,发行人的电石采购主要为先货后款。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均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2018年及2019年期间,茂县新纪元因资金紧张,欲通过预收货款方式向下游客户销售电石,与发行人一贯的采购结算方式产生分歧。因此,双方引入四川盐湖这一贸易商,茂县新纪元通过向四川盐湖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发行人销售部分电石以提前回款,即四川盐湖按预付款方式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发行人按照货到付款的信用政策向四川盐湖支付电石采购款、茂县新纪元直接发货至发行人指定地点。上述期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的采购价格由发行人与茂县新纪元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在前述定价基础上,四川盐湖向茂县新纪元赚取一定价差,除向发行人销售电石外,未向其他方销售电石。上述交易可同时满足发行人、茂县新纪元及四川盐湖的相应商业诉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0年,基于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不再通过四川盐湖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直接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
(2)其他采购
①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及接受其氢氧化钾代销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氯化钾,主要系满足公司周边客户临时性液钾采购需求产生,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补充;同时,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代销服务,主要系公司对原有氢氧化钾产品销售渠道的扩充。
8-2-269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及接受其氢氧化钾代销服务,占同期营业成本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向四川盐湖 关联采购项目 | 时间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采购氢氧化钾 | 2020年度 | 302.06 | 0.41% | 20.96% |
2019年度 | 543.89 | 0.68% | 62.07% | |
2018年度 | 2,007.19 | 2.55% | 90.39% | |
接受代销服务 | 2018年度 | 459.43 | 0.58% | 100.00% |
注:2020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固钾;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液钾。相关金额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以其相应细分品类总交易额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的情形,主要系满足公司周边客户临时性液钾采购需求产生。公司周边客户的氢氧化钾需求以液钾为主,主要用于磷酸钾盐等高端水溶肥的生产,由于农业生产中肥料需求存在季节性,导致周边客户对公司液钾需求也存在一定波动。而公司液钾产品是将主含量30%的氢氧化钾电解液,通过蒸发浓缩成主含量48%的成品液钾后,才能销售给客户使用,公司现有蒸发浓缩装置生产的成品液钾产量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周边客户即时性需求。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四川盐湖采购液钾或固钾,经过溶解配制、过滤除杂、取样检测等操作处理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后,销售给周边下游客户使用。
2018年,公司向四川盐湖采购金额较高,主要系当年青海盐湖液钾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供应充足,公司使用其液钾产品经过处理后对外销售可较好满足下游客户的临时性需求、增加利润水平。此后,青海盐湖液钾产品价格恢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且基于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逐步降低了对四川盐湖的氢氧化钾关联采购规模,并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不再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与此同时,为应对周边地区客户不断上升的液钾需求,发行人采取了增加液钾产量以及领用固钾化为液钾策略,有效满足了新增的液钾销售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见本题回复之“(三)说明四川盐湖获客方式、代销产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结合四川盐湖代销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说明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
②向新乐塑胶采购聚氯乙烯树脂包装物料
8-2-27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新乐塑胶采购聚氯乙烯套袋、内膜袋、复膜袋等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的包装物料,系公司生产销售聚氯乙烯树脂必需包装材料的日常采购行为,占同期营业成本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2020年度 | 279.35 | 0.38% | 100.00% |
2019年度 | 462.16 | 0.58% | 100.00% |
2018年度 | 530.43 | 0.67% | 100.00% |
报告期内,新乐塑胶是新希望六和全资子公司,主营塑料编织袋等各类包装品的生产与销售,质量符合发行人要求并具有规模优势;且新乐塑胶地处四川乐山,离公司较近,运输便捷。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向新乐塑胶采购聚氯乙烯包装物料,同时该产品为新乐塑胶为发行人独家定制产品。2019年3月前,公司采用直接集中采购的方式向新乐塑胶采购;2019年3月后,公司展开招标接受各包装袋供应商报价,通过择优比价的方式,即在比价过程中由潜在供应商在比价表中报出品名、尺寸、质量要求、单价、付款方式等,在质量充分满足公司要求的前提下,公司结合供应稳定性、产品匹配度、报价等多种因素,最终仍选择了新乐塑胶作为聚氯乙烯产品包装袋供应商。
因此,公司向其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③从新增鼎网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服务
2017及2018年,发行人通过四川盐湖开展销售合作时,利用新增鼎网络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品的网络推介、销售管理,该平台系公司氢氧化钾产品销售的线上管理平台。因此,发行人向新增鼎网络支付平台服务费,系满足主营业务开展所需,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2018年底,发行人终止与四川盐湖的销售合作,不再采购上述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新增鼎网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占同期营业成本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2018年度 | 45.37 | 0.06% | 100.00% |
④向天津运荔枝采购运输服务
8-2-271
天津运荔枝系一站式互联网货运平台运荔枝的运营主体,主要提供仓储运输服务。2020年,公司通过天津运荔枝采购货物运输服务,由其统一与承运车辆结算。上述交易金额为71.08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及公司运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10%及1.88%,占比较小,该费率系天津运荔枝统一定价标准,具有公允性。
⑤其他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的其他采购及其占同期营业成本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毕节东华 | 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 | - | 46.14 | 85.75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 - | 0.06% | 0.11% | |
何不傲美 | 购买服务 | 3.64 | - |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 <0.01% | - | - | |
三勒浆药业 | 采购口罩 | 5.17 | - |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 0.01% | - | - | |
云优选重庆 | 采购礼品卡 | 1.50 | - |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 <0.01% | - | - | |
丹顶餐饮 | 餐饮消费 | 8.00 | - |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 0.01% | - | - |
发行人向毕节东华采购的产品为脱盐水处理装置等设备及备品备件,系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零星采购;发行人向何不傲美采购品牌营销与品牌优化服务,主要用于公司消杀产品的品牌策划和外观设计;发行人向三勒浆药业采购医用防疫口罩,主要用于公司新冠疫情防护。发行人向云优选重庆采购礼品卡,主要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发行人与丹顶餐饮发生采购系餐饮消费。
上述各项均为偶发性关联采购,出于便捷性考虑,具有商业合理性。
2、向关联方销售或提供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1 | 四川盐湖 | 2020年度 | - | - | - | - |
8-2-272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25,114.46 | 25.99% | 42.06% | 市场价 | ||
2 | 成都枫澜 | 2020年度 | 20.87 | 0.02% | 0.06%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20.80 | 0.02% | 0.03% | 市场价 | ||
2018年度 | 16.95 | 0.02% | 0.03% | 市场价 | ||
3 | 龙新化工 | 2020年度 |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5.60 | 0.01% | 0.01% | 市场价 | ||
4 | 嘉好饲料 | 2020年度 | 0.25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5 | 重庆新希望实业 | 2020年度 | 2.69 | <0.01% | 0.13%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6 | 重庆新希望猪资源 | 2020年度 | 1.87 | <0.01% | 0.09%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7 | 新乳业 | 2020年度 | 0.05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8 | 新希望集团 | 2020年度 | 13.01 | 0.01% | 0.64%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9 | 希望食品 | 2020年度 | 0.40 | <0.01% | 0.0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0 | 贵阳新希望农业 | 2020年度 | 0.69 | <0.01% | 0.03%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1 | 纳雍新希望源生 | 2020年度 | 0.10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8-2-273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12 | 黔东南新希望农牧 | 2020年度 | 0.50 | <0.01% | 0.0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3 | 贵达实业 | 2020年度 | 4.66 | <0.01% | 0.23%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4 | 成都新希望置业 | 2020年度 | 0.44 | <0.01% | 0.0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5 | 荣澳酒店管理 | 2020年度 | 0.19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6 | 新蓉营养 | 2020年度 | 3.50 | <0.01% | 0.17%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7 | 新希望鲜小厨 | 2020年度 | 0.01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8 | 成都鲜生活冷链 | 2020年度 | 0.04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19 | 新希望云优选 | 2020年度 | 0.01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0 | 三台新希望农牧 | 2020年度 | 1.04 | <0.01% | 0.05%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1 | 夏津新希望六和 | 2020年度 | 33.02 | 0.03%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2 | 盐亭新好农牧 | 2020年度 | 14.79 | 0.02%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8-2-274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2018年度 | - | - | - | - | ||
23 | 朔州新好农牧 | 2020年度 | 15.41 | 0.02%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4 | 新华西乳业 | 2020年度 | 0.65 | <0.01% | 0.03%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5 | 南充新好 | 2020年度 | 3.67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6 | 渭南新六 | 2020年度 | 6.96 | 0.01% | 0.34%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7 | 黑山新六 | 2020年度 | 5.86 | 0.01% | 0.29%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8 | 广安新好 | 2020年度 | 1.57 | <0.01% | 0.08%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29 | 猫宁悠跃 | 2020年度 | 1.06 | <0.01% | 100.00%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0 | 永州新希望六和 | 2020年度 | 2.81 | <0.01% | 0.14%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1 | 来宾新好 | 2020年度 | 3.61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2 | 施秉县新希望六和 | 2020年度 | 5.43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3 | 平乐新好 | 2020年度 | 0.68 | <0.01% | / | 市场价 |
8-2-275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4 | 龙州新好 | 2020年度 | 3.41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5 | 兴仁新六 | 2020年度 | 1.24 | <0.01% | 0.06%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6 | 四川新希望饲料 | 2020年度 | 0.38 | <0.01% | 0.0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7 | 海南新希望 | 2020年度 | 3.04 | <0.01% | 0.15%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8 | 乐山新希望 | 2020年度 | 4.64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39 | 夏津新希望六和养殖 | 2020年度 | 3.46 | <0.01% | 5.79%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0 | 贵州新希望六和养殖 | 2020年度 | 2.55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1 | 凉山新六 | 2020年度 | 0.30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2 | 宁明新好 | 2020年度 | 8.80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3 | 宣威新六 | 2020年度 | 2.39 | <0.01% | 0.1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8-2-276
序号 |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定价 方式 |
44 | 南宁新好 | 2020年度 | 2.08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5 | 玉林新好 | 2020年度 | 0.52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6 | 天全新六 | 2020年度 | 0.38 | <0.01% | 0.0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7 | 宾阳新好 | 2020年度 | 1.88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8 | 红原新希望 | 2020年度 | 0.04 | <0.01% | <0.01%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49 | 毕节新六 | 2020年度 | 2.84 | <0.01% | /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50 | 云南新希望 | 2020年度 | 2.39 | <0.01% | 0.12% | 市场价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 | - | - | - | ||
51 | 新增鼎网络 | 2020年度 |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18年度 | 103.31 | 0.11% | 100.00% | 市场价 | ||
合计 | 2020年度 | 186.20 | 0.20% | - | - | |
2019年度 | 20.80 | 0.02% | - | |||
2018年度 | 25,240.33 | 26.12% | - |
注:发行人向部分关联方存在销售多种产品的情形,其具体交易情况见下文。
(1)经常性销售
①销售氢氧化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四川盐湖、成都枫澜、龙新化工销售氢氧化钾,
8-2-277
占同期营业收入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关联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四川盐湖 | 2018年度 | 25,114.46 | 25.99% | 42.06% |
成都枫澜 | 2020年度 | 20.87 | 0.02% | 0.06% |
2019年度 | 20.80 | 0.02% | 0.03% | |
2018年度 | 16.95 | 0.02% | 0.03% | |
龙新化工 | 2018年度 | 5.60 | 0.01% | 0.01% |
A、委托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四川盐湖系青海盐湖旗下的化工原料及化学品销售公司,拥有丰富的物资资源、采购及销售网络。公司关联方新增鼎网络于2016年参股四川盐湖,拟联合青海盐湖通过业务整合及模式创新将四川盐湖打造为氢氧化钾等化工产品的公共交易平台、钾碱行业价格指数发布者和行业销售领导者,扩大双方市场份额,形成规模优势。2017年,公司与四川盐湖签署了经销协议,委托四川盐湖为其销售氢氧化钾产品,并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由于公司客户仍更习惯原有交易模式且合作效果未及预期,2018年11月,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其后不再委托四川盐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
B、向成都枫澜销售氢氧化钾成都枫澜地处成都,系新希望六和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叶黄素晶体、叶黄素酯(食品级,饲料级)、禽用着色剂(黄精晶)等肥料与添加剂产品,其采购氢氧化钾主要作为其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原料。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高品质氢氧化钾生产商,且同处成都地区,于2002年首次向其供应氢氧化钾,并自2006年至今每年持续向成都枫澜供应氢氧化钾以满足其生产需求,交易金额较小,是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的日常销售行为,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C、向龙新化工销售氢氧化钾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新化工仅于2018年发生一笔金额为5.6万元的氢氧化钾销售交易,系龙新化工开展化工产品贸易时,为满足其下游客户的氢氧化钾产品需求而发生。该笔交易金额小,是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的日常销售行为,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8-2-278
② 销售次氯酸钠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嘉好饲料等45家关联方为满足消毒杀菌需求向发行人采购次氯酸钠产品。该类交易累计总金额为87.66万元,占发行人所有次氯酸钠产品销售的比重为4%,占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0.09%,整体占比极低,交易金额小,是发行人次氯酸钠产品的日常销售行为,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③向关联方销售其他化工产品
2020年,发行人向关联方猫宁悠跃销售次氯酸水溶液,发行人子公司新融望华向关联方夏津新希望六和、盐亭新好农牧、朔州新好农牧、南充新好、来宾新好、施秉县新希望六和、平乐新好、龙州新好、乐山新希望、夏津新希望六和养殖、贵州新希望六和养殖、宁明新好、南宁新好、玉林新好、宾阳新好、毕节新六等16家新希望六和下属子公司销售消毒及水处理类化工产品,用于满足其养殖场卫生、消毒需求,累计总金额77.68万元,交易金额小,是发行人消毒及水处理类化工产品的日常销售行为,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 销售商品及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猫宁悠跃 | 次氯酸水溶液1.06万元 | <0.01% |
新希望六和下属子公司 | 氢氧化钠56.84万元、漂白粉4.79万元、聚合氯化铝2.77万元、聚丙烯酰胺9.72万元、消泡剂0.26万元、小苏打0.80万元、生石灰0.16万元、十二烷基硫酸钠1.05万元、葡萄糖0.24万元 | 0.08% |
(2)偶发性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增鼎网络提供化工咨询服务,占同期营业收入与同类型交易的比重情况如下: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 |
新增鼎网络 | 提供咨询服务 | 103.31 | 0.11% |
发行人在2018年向新增鼎网络提供化工咨询服务。主要系新增鼎网络托管樟丰化工后,为恢复樟丰化工生产经营,公司受新增鼎网络委托,向樟丰化工提供了检修计划、开车方案、操作指导等咨询服务。
8-2-279
上述各项交易,发行人当期均无同类型其他交易。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资产规模、员工数量、财务状况、发行人采购、销售金额占关联公司销售、采购金额的比重等,分析并披露关联方自身实力、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向其采购、销售规模匹配,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报告期内发生交易的主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主要关联方为四川盐湖、上海新与禾、新乐塑胶、新希望财务公司、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 | 业务范围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经营地址 | 员工数 |
四川盐湖 |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 | 1,000.00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1幢1单元18楼1803号 | 30 |
上海新与禾 | 化肥及化工产品的销售 | 2,000.00 |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739号 | 2 |
新乐塑胶 | 塑料编织袋加工、销售;高附加值的塑料制品,现代包装用品的开发、研制,销售塑料及原料 | 400.00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石牛镇五九0街123号 | 105 |
新希望财务公司 |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 | 103,200.00 |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26层 | 44 |
新希望化工 | 投资管理,化工产品贸易 | 205,000.00 | 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16号中鼎国际大厦2号楼18层 | 50 |
新增鼎资产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咨询 | 17,000.00 | 上海浦东新区御北路385号4幢;成都市金石路366号2栋1303号 | 10 |
8-2-280
注:员工数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数据。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期间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四川盐湖 | 2020年度/末 | 5,321.87 | 1,716.32 | 222,287.08 | 466.74 |
2019年度/末 | 16,010.13 | 1,982.03 | 362,631.67 | 888.13 | |
2018年度/末 | 11,377.22 | 1,905.28 | 216,203.89 | 564.22 | |
上海新与禾 | 2020年度/末 | 1,438.40 | 370.97 | 1,865.54 | 78.04 |
2019年度/末 | 441.09 | 292.93 | 2,553.18 | 61.93 | |
2018年度/末 | 1,245.24 | 366.85 | 23,285.11 | 135.85 | |
新乐塑胶 | 2020年度/末 | 2,767.53 | 615.05 | 3,563.61 | 154.33 |
2019年度/末 | 3,346.30 | 521.19 | 3,387.25 | 75.11 | |
2018年度/末 | 1,649.60 | 446.08 | 3,210.05 | 41.84 | |
新希望财务公司 | 2020年度/末 | 1,732,488.81 | 172,935.94 | 26,569.30 | 17,647.17 |
2019年度/末 | 1,590,846.53 | 155,288.77 | 24,018.55 | 14,190.26 | |
2018年度/末 | 1,339,944.26 | 141,098.51 | 22,624.04 | 13,690.15 | |
新希望化工 | 2020年度/末 | 594,730.64 | 327,108.84 | 1,739.07 | 113,567.51 |
2019年度/末 | 608,373.54 | 373,156.13 | - | 6,247.40 | |
2018年度/末 | 588,974.62 | 366,667.63 | - | 37,615.49 | |
新增鼎资产 | 2020年度/末 | 31,518.01 | 17,467.42 | 4,177,874.83 | 9,835.58 |
2019年度/末 | 518,976.81 | 119,037.38 | 5,344,028.93 | 5,444.69 | |
2018年度/末 | 449,575.96 | 112,051.76 | 4,231,999.45 | 1,437.53 |
注: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除新乐塑胶之外,其余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关联方中,公司与四川盐湖、上海新与禾、新乐塑胶在报告期内发生采购或销售交易,与新希望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与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的交易主要为资金拆借。
2、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的采购及销售交易情况分析
(1)与上海新与禾的关联交易
为降低氯化钾采购成本,发行人关联方新增鼎网络与上海申之禾于2017年12月合资设立上海新与禾,通过上海新与禾间接实现青海盐湖对发行人所需氯化钾的供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新与禾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向其采购氯化钾。
8-2-281
上海新与禾母公司上海申之禾成立于2010年,是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同时也是国产钾重要生产商青海盐湖生产的主含量98%氯化钾的全国独家代理商,负责青海盐湖氯化钾市场开拓、销售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其详细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6、关于主要供应商与采购/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三)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1、披露主要原材料、能源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氯化钾金额占其销售金额比重情况如下:
时间 | 发行人向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金额(万元) | 上海新与禾氯化钾销售总金额(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比例 |
2018年度 | 15,179.28 | 22,749.22 | 66.72% |
关联交易定价方面,2018年上海新与禾向除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销售氯化钾的金额与价格情况、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氯化钾的价格情况及其和发行人对上海新与禾采购的交易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时间 | 发行人从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价格(元/吨) | 发行人从非关联方采购氯化钾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元/吨) | 发行人从上海新与禾与非关联方采购氯化钾价格的差异率 | 上海新与禾向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销售氯化钾交易金额 (万元) | 上海新与禾向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销售氯化钾交易价格区间(元/吨) |
2018年度 | 2,222.18 | 2,255.71 | -1.51% | 7,569.93 | 1,545.45~ 2,145.45 |
注1: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价格差异率=(关联方均价-非关联方均价)÷关联方均价注2:上海新与禾向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的年度销售均价
发行人从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均价与其向非关联方采购氯化钾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上海新与禾向发行人销售氯化钾均价高于其他客户的原因主要为:
其向发行人的销售价格含运费,而其他客户多为自提产品、价格不含运费;发行人主要采购品位较高的、主含量97%与98%的氯化钾,而其他客户主要采购主含量92%与93%的氯化钾,前者产品价格更高。因此,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2019年与2020年,发行人不再向上海新与禾采购氯化钾,部分需求转而向其控股股东上海申之禾采购,包括主含量95%、97%与98%的国产氯化钾以及主含量98%的白俄罗斯与加拿大进口氯化钾,具体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交易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交易内容 |
8-2-282
交易方 | 时间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 | 交易内容 |
上海申之禾 | 2020年度 | 126,08.10 | 16.96% | 46.46% | 国产与进口氯化钾 |
2019年度 | 168,71.00 | 21.22% | 65.77% | 国产与进口氯化钾 |
交易定价方面,2020年与2019年发行人向上海申之禾及向上海申之禾以外供应商采购氯化钾的金额与价格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2020年度
项目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均价(元/吨) |
从上海申之禾采购国产氯化钾 | 11,836.38 | 66,968.10 | 1,767.47 |
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国产氯化钾 | 375.51 | 2,107.56 | 1,781.71 |
上海申之禾国产氯化钾采购与其他供应商国产氯化钾采购均价的差异率 | -0.81% | ||
从上海申之禾采购进口氯化钾 | 771.72 | 3,532.66 | 2,184.54 |
从其他供应商采购进口氯化钾 | 5,428.97 | 25,178.22 | 2,156.21 |
上海申之禾进口氯化钾采购与其他供应商进口氯化钾采购均价的差异率 | 1.30% |
注1:国产氯化钾包括95%、97%及98%多种含量,品牌包括发展、晶达与藏格等,价格差异较小;进口氯化钾包括加拿大钾、白俄罗斯钾与以色列钾,价格普遍高于国产氯化钾注2:发行人仅于2020年上半年向上海申之禾采购进口氯化钾。鉴于2020年度氯化钾价格波动较大,上表中仅选择进口氯化钾的其他供应商2020年上半年的采购数据进行比较注3:差异率=(上海申之禾均价-其他供应商均价)÷上海申之禾均价
2019年度
项目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均价(元/吨) |
从上海申之禾采购国产氯化钾 | 7,456.10 | 33,386.10 | 2,233.30 |
从上海申之禾采购进口氯化钾 | 9,414.90 | 40,203.66 | 2,341.80 |
从其他供应商采购进口氯化钾 | 8,782.43 | 37,136.57 | 2,364.90 |
上海申之禾进口氯化钾采购与其他供应商进口氯化钾采购均价的差异率 | -0.99% |
注1:2019年度,发行人国产氯化钾的供应商仅为上海申之禾,其他氯化钾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均为进口氯化钾,故此处仅比较进口氯化钾采购数据情况注2:差异率=(上海申之禾均价-其他供应商均价)÷上海申之禾均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向上海申之禾采购氯化钾的均价与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氯化钾的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2)与四川盐湖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与关联销售,其
8-2-283
中关联采购包括向其采购电石、氢氧化钾与接受其代销服务,关联销售主要为委托其销售氢氧化钾产品。
①关联采购
A、采购电石四川盐湖系青海盐湖控股子公司,从事碳酸钾、氢氧化钾销售以及电石、氯碱产品等化工产品贸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均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2018年及2019年期间,茂县新纪元因资金紧张,通过向四川盐湖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发行人销售部分电石以提前回款,即四川盐湖按预付款方式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发行人按照货到付款的信用政策向四川盐湖支付电石采购款、茂县新纪元直接发货至发行人指定地点。上述期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的采购价格由发行人与茂县新纪元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在前述定价基础上,四川盐湖向茂县新纪元赚取一定价差,除向发行人销售电石外,未向其他方销售电石。上述交易可同时满足发行人、茂县新纪元及四川盐湖的相应商业诉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0年,基于上市的战略规划,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不再通过四川盐湖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直接向茂县新纪元采购电石。
在此期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及非关联方采购电石的价格情况对比如下:
时间 | 发行人从四川盐湖采购电石价格(元/吨) | 发行人从非关联方采购电石均价(元/吨) | 发行人从四川盐湖与非关联方采购电石价格的差异率 |
2019年度 | 2,923.07 | 2,977.97 | -1.88% |
2018年度 | 3,009.20 | 2,946.89 | 2.07% |
注1: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价格差异率=(关联方均价-非关联方均价)÷关联方均价注2:2019年全年各月份,发行人均存在同时向四川盐湖和非关联方采购电石的情形,故采用全年采购数据进行比较;2018年5-9月及11-12月,发行人存在向四川盐湖和非关联方采购电石的情形,故采用该等月份的采购数据进行比较
因此,发行人从四川盐湖采购电石均价与其向非关联方采购电石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B、采购氢氧化钾
8-2-284
报告期内,公司向四川盐湖采购其代销的青海盐湖生产的氢氧化钾,主要为满足公司在产能饱和的情况下客户的临时性采购需求。公司采购液状或片状氢氧化钾经过溶解配制、过滤除杂、取样检测等操作处理,达到公司液钾产成品的质量要求后再对外出售,不存在采购氢氧化钾后直接委托其经销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氢氧化钾占其氢氧化钾销售金额比重、向其采购氢氧化钾的价格以及其对其他方的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时间 | 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金额(万元) | 发行人从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价格(元/吨) | 四川盐湖销售同类型氢氧化钾总金额(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类型销售金额比例 | 四川盐湖向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销售同类型氢氧化钾交易价格区间(元/吨) |
2020年度 | 302.06 | 4,839.11 | 56,105.31 | 0.54% | 4,811.50~5,010.20 |
2019年度 | 543.89 | 4,318.71 | 45,236.24 | 1.20% | 4,305.25~4,519.33 |
2018年度 | 2,007.19 | 2,986.94 | 34,768.96 | 5.77% | 2,895.36~3,112.50 |
注:2020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固钾;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向四川盐湖采购液钾。相关金额占当期同类型交易比重以其相应细分品类总交易额计算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从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均价处于四川盐湖向其他交易方出售氢氧化钾的价格区间内,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地,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产品主要为发行人及青海盐湖产品,其中发行人产品执行行业标准、产品品质较高,故其价格整体高于青海盐湖产品,而发行人采购四川盐湖氢氧化钾均为其代销的青海盐湖产品。因此,其产品采购均价主要位于其整体销售价格区间下端,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报告期内,为满足华东地区客户需求,发行人存在氢氧化钾产品直接外购外销的情形,但与外购四川盐湖代销的氢氧化钾进行加工、溶解配制、过滤除杂、取样检测等操作处理后再对外销售的情形存在显著差异。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均未向除四川盐湖之外的其他方采购液钾,用于加工或过滤除杂后对外销售。2020年,因液钾需求旺盛,发行人除向四川盐湖采购固钾用于调配为液钾之外,亦向其他供应商(非关联方)采购固钾,发行人向四川盐湖及非关联方采购固钾的金额、数量及均价对比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均价(元/吨) |
从四川盐湖采购固钾(用于调配液钾) | 302.06 | 624.20 | 4,839.11 |
从非关联方采购固钾(用于调配液钾) | 1,138.91 | 2,329.84 | 4,88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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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湖固钾采购与非关联方固钾采购均价的差异率 | -1.02% |
注:差异率=(关联方均价-非关联方均价)÷关联方均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向关联方四川盐湖采购固钾的均价与其向非关联方采购固钾的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C、接受其代销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详见本题回复之“(三)说明四川盐湖获客方式、代销产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结合四川盐湖代销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说明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原因及必要性”。
发行人按成交销售额的1.2%向其支付代销手续费,该费率系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友好协商确定,同时四川盐湖销售平台的另一使用者青海盐湖亦按照代销费率1.2%向四川盐湖支付代销费。因此,该费率具有公允性。
②关联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四川盐湖发生关联销售为委托其销售氢氧化钾产品,并按照销售额的1.2%向四川盐湖支付委托代销费,该交易仅发生于2017年与2018年,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详见本题前文回复。
(3)与新乐塑胶的关联交易
新乐塑胶是新希望六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始建于1998年,年生产能力6,000吨,主要生产经营各种颜色高、中档编织袋,业务范围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区。发行人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采购聚氯乙烯产品的包装物料,用于公司聚氯乙烯产品的包装。包装物料具体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外袋、聚氯乙烯树脂内膜袋以及聚氯乙烯树脂套袋,上述包装袋为发行人独家定制产品,新乐塑胶未向其他交易方销售过同类产品。2020年11月发行人关停聚氯乙烯生产后已停止相关采购。
作为西南地区主营各类编织包装袋的厂商,新乐塑胶具有产品质量好、生产供应稳定以及与发行人距离较近、运输成本较低的优势,发行人向其采购定制聚氯乙烯包装物料的交易符合新乐塑胶的经营实力,相关采购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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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向新乐塑胶采购聚氯乙烯包装物料,同时该产品为新乐塑胶为发行人独家定制产品。2019年3月前,公司采用直接集中采购的方式向新乐塑胶采购;2019年3月后,公司展开招标接受各包装袋供应商报价,通过择优比价的方式,即在比价过程中由潜在供应商在比价表中报出品名、尺寸、质量要求、单价、付款方式等,在质量充分满足公司要求的前提下,公司结合供应稳定性、产品匹配度、报价等多种因素,最终仍选择了新乐塑胶作为聚氯乙烯产品包装袋供应商。以2019年3月为例,发行人开展聚氯乙烯包装物料采购招标,收到各厂商报价情况如下所示:
产品类型 | 厂商 | 报价情况(元/条) |
聚氯乙烯树脂套袋(外袋+内膜袋) | 成都鑫尔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08 |
德阳市启明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2.02 | |
四川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2.31 | |
四川省福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2.05 | |
成都市金橙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 2.44 | |
四川东木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1.72 | |
平均值 | 2.10 | |
新乐塑胶 | 1.98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新乐塑胶采购价格相较于其他聚氯乙烯包装物料供应商具有一定竞争力,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综上,发行人从新乐塑胶采购聚氯乙烯包装物料的交易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4)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①与新增鼎网络的关联交易
新增鼎网络成立于2015年12月,由新增鼎资产持股39.60%,主要从事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8年向新增鼎网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并于2018年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发行人与青海盐湖通过四川盐湖开展销售合作时,利用新增鼎网络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品的网络推介,因此公司2018年向新增鼎网络支付平台服务费45.37万元,金额较小。因该平台服务费为个性化服务,发行人未向其他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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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类似服务,相关交易作价参照新增鼎网络运营成本及市场价格综合确定,交易定价公允。2018年底,发行人终止与四川盐湖的销售合作,相应地不再采购上述服务。2018年,公司利用自身在化工领域的经验及技术优势向新增鼎网络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新增鼎网络咨询费103.31万元,金额较小。发行人未向其他方提供类似咨询服务,相关交易作价参照市场价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②与天津运荔枝的关联交易
天津运荔枝系一站式互联网货运平台运荔枝的运营主体,主要提供仓储运输服务。2020年,公司向天津运荔枝采购其货物运输服务,主要为满足公司产品的运输需求。在业务合作期间,公司通过天津运荔枝运营的线上平台采购运输服务,并在应支付给实际承运车辆运费金额基础上上浮5.5%向其支付运费总额,由其统一与承运车辆结算。上述交易金额为71.08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及公司运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0.10%及1.88%,占比较小,该费率系天津运荔枝的统一定价标准,具有公允性。
③与成都枫澜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成都枫澜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氢氧化钾。成都枫澜地处成都,系新希望六和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叶黄素晶体、叶黄素酯(食品级,饲料级)、禽用着色剂(黄精晶)等肥料与添加剂产品,其采购氢氧化钾主要作为其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原料。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高品质氢氧化钾生产商,且同处成都地区,于2002年首次向其供应氢氧化钾,并自2006年至今每年持续向成都枫澜供应氢氧化钾以满足其生产需求,交易具有必要性。
报告期内,由于成都枫澜生产耗用氢氧化钾数量较小,仅向发行人采购便可满足其生产需求,故成都枫澜未向发行人外其他交易方采购氢氧化钾。
交易公允性方面,发行人对成都枫澜销售氢氧化钾的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氢氧化钾的价格情况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时间 | 成都枫澜均价(元/吨) | 成都枫澜 当期销售数量(吨) | 单个客户当期累计氢氧化钾销售量30吨及以内的销售均价(不含成都枫澜)(元/吨) | 均价差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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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 6,955.75 | 30 | 6,542.04 | 5.95% |
2019年度 | 7,429.16 | 28 | 7,392.98 | 0.49% |
2018年度 | 7,063.69 | 24 | 6,961.31 | 1.45% |
注1: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成都枫澜销售氢氧化钾全部为固钾,故选取非关联方的固钾销售情况作为对比注2:上述销售均价指交易对区间内各客户销售均价进行算术平均求得均价注3:差异率=(成都枫澜销售均价-各区间内客户销售均价)÷成都枫澜销售均价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向成都枫澜销售氢氧化钾产品的均价差异主要由销售数量造成,由于小规模订单在包装、运输等方面导致单位成本更高,故公司将对较小数量的销售制定更高的价格(含运费)。总体而言,在考虑销售数量影响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成都枫澜销售氢氧化钾的均价与公司向近似采购规模的非关联方销售氢氧化钾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④与龙新化工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新化工仅于2018年发生一笔销售氢氧化钾交易,系龙新化工开展化工产品贸易时,为满足其下游客户的氢氧化钾产品需求而发生,该笔交易金额为5.6万元,金额极小,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具有公允性。
⑤与嘉好饲料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与嘉好饲料等45家关联方发生次氯酸钠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为87.66万元。该期间,疫情及相关消杀产品供需形势变化导致各月次氯酸钠产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但其相关销售额仅占2020年公司所有次氯酸钠产品销售4%,占相关关联方自身采购金额占比极小,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均较小。
此外,发行人向关联方猫宁悠跃销售次氯酸水溶液,发行人通过子公司新融望华向夏津新希望六和、盐亭新好农牧、朔州新好农牧、南充新好、来宾新好、施秉县新希望六和、平乐新好、龙州新好、乐山新希望、夏津新希望六和养殖、贵州新希望六和养殖、宁明新好、南宁新好、玉林新好、宾阳新好、毕节新六等16家新希望六和下属子公司及猫宁悠跃销售包括氢氧化钠、漂白粉等化工产品,用于满足其卫生、消毒需求,整体销售金额及其对业绩影响均较小,其定价均参考市场价格,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关联方 | 销售商品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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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宁悠跃 | 次氯酸水溶液1.06万元 |
新希望六和下属子公司 | 氢氧化钠56.84万元、漂白粉4.79万元、聚合氯化铝2.77万元、聚丙烯酰胺9.72万元、消泡剂0.26万元、小苏打0.80万元、生石灰0.16万元、十二烷基硫酸钠1.05万元、葡萄糖0.24万元 |
⑥与毕节东华、何不傲美等企业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毕节东华为煤化工企业,主营甲醇、精甲醇、二甲醚等产品。发行人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为2018年与2019年采购脱盐水处理装置等设备及备品备件,该交易系毕节东华的闲置资产处置,同时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零星采购。
何不傲美主营业务为广告设计及传媒推广服务等。发行人为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品牌知名度,向何不傲美采购了品牌营销与品牌优化服务。
三勒浆药业主要从事保健食品与中西成药等生产销售,同时具备防疫口罩的生产能力。2020年,发行人向三勒浆药业采购医用防疫口罩,主要用于公司内日常经营中的新冠疫情防护。
云优选重庆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产品范围覆盖海外原装进口的乳品及食品、母婴用品、美容护肤、营养保健等多个领域。发行人向云优选重庆采购礼品卡用于发放员工福利。
丹顶餐饮主要在成都地区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发行人在丹顶餐饮发生餐饮消费。
新增鼎网络主要从事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2018年,新增鼎网络托管樟丰化工后,为恢复樟丰化工生产经营,公司受新增鼎网络委托,向樟丰化工提供了检修计划、开车方案、操作指导等咨询服务。
上述交易均为偶发性的零星交易,交易性质具有合理性;采购金额较小,对交易双方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且相关交易价格根据彼时市场行情制定,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九)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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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等,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相关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1、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相关价格公允性
(1)与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交易,定价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具体参见本回复本问题“(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2、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的采购及销售交易情况分析”的相关内容。
(2)与关联方的金融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金融服务主要为与新希望财务公司发生的票据贴现、存款与短期借款业务。新希望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结算等业务的资质,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新希望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高效、简便,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票据贴现、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其利率以同期同类型业务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按照市场利率定价,不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均为零,不存在对新希望财务公司的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新希望财务公司向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交易方提供的金融服务金额与价格情况如下:
①票据贴现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8月和10月,与新希望财务公司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贴现金额及其利率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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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时间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金额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利率 | 同月,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率区间 |
2019年10月 | 660.72 | 3.00% | 3.00%-3.40% |
2019年8月 | 1,397.46 | 3.00% | 3.00%-3.40% |
2018年5月 | 419.64 | 4.13% | 3.80%-5.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利率处于新希望财务公司同月票据贴现业务整体利率区间内,无重大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
②短期借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新希望财务公司发生的短期借款共两笔,均为流动资金贷款,且相关利率以同期同类型人民币存款或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按照市场利率定价,上述两笔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生效时间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短期借款金额(万元)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短期借款期限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短期借款利率 | 同月,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同期限短期借款利率区间 |
2019年9月 | 8,000 | 12个月 | 4.25% | 3.80%-5.00% |
2018年9月 | 8,000 | 12个月 | 4.35% | 4.35%-5.00% |
2018至2020年期间,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借取的2笔短期借款,相关借款利率处于新希望财务公司同月新增同期限贷款利率区间内,无重大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
③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8年与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与新希望财务公司开展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及定期存款三类存款业务,相关存款余额已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零。报告期存款余额及其利率的相关情况如下:
A、活期存款及协定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希望财务公司签订《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发行人在新希望财务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分为活期存款资金和协定存款资金两部分,其中活期存款资金部分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为10万元,超额部分资金均于每日营业终了转为协定存款资金。在存款利率方面,新希望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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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发行人及其他集团成员单位确定的利率情况如下:
类型 | 时间 | 发行人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万元) | 发行人的存款利率 | 发行人存款占比同类型存款余额的比重 | 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外其他新希望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存款业务利率区间 |
活期存款 | 2020年末 | - | 0.35% | - | 0.35% |
2019年末 | 10.00 | 0.35% | 0.68% | 0.35% | |
2018年末 | 10.00 | 0.35% | 0.87% | 0.35% | |
协定存款 | 2020年末 | - | 1.495% | - | 1.15%-1.495% |
2019年末 | 22,814.26 | 1.15% | 2.41% | 1.15%-1.495% | |
2018年末 | 8.75 | 1.15% | <0.01% | 1.15%-1.495% |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015年10月24日所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015年10月24日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的基准利率为1.15%。B、定期存款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发行人在新希望财务公司发生一笔定期存款,存款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存款利率为1.924%。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及其他集团成员单位确定的利率情况如下:
合同生效时间 | 发行人的定期存款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限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新希望财务公司提供的定期存款利率区间 |
2020年度 | 1.924% | 1.30% | 1.30%-4.07% |
发行人向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占新希望财务公司当年存款业务余额比例较小,该交易与新希望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经营实力相匹配;相关存款利率处于新希望财务公司与其他交易方的同期限存款业务利率区间内,无重大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
(3)与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①向非金融关联方提供借款或资金往来
公司自2000年设立以来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资金相对充裕,2011年到2017年,未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作为新希望化工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资金富余情况向新希望化工及新增鼎资产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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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收取相应利息。在利率定价方面,鉴于资金往来频次较高、采用随借随还模式,各方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及新希望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利率定价情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为年化利率4.20%,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按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向股东实施了现金分红,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于2019年12月结清了全部款项,终止了上述资金支持安排。
②从非金融关联方取得借款或资金往来
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19年12月31日 | 本年借入 | 本年偿还 | 2020年12月31日 | 期间利息 |
新希望化工 | - | 3,000.00 | 3,000.00 | - | 36.49 |
2019年度:无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17年12月31日 | 本年借入 | 本年偿还 | 2018年12月31日 | 期间利息 |
新希望包材 | 3,400.00 | - | 3,400.00 | - | 144.78 |
A、从新希望化工取得防疫资金借款为有效抗击近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公司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在疫情期间被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根据财金〔2020〕3号文件及防疫专项贷款相关指导意见,新希望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了3,000万元防疫专项贷款,专项用于子公司防疫保供背景下的生产经营。新希望化工按取得的防疫专项优惠利率再借款给本公司,公司按防疫专项贷款的相关规定,专款用于防疫保供背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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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和发展。该项关联借款发生系基于防疫工作需要,符合政策要求和公司防疫保供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足额偿还该笔借款。
B、从新希望包材取得借款该笔款项系新希望包材拟采购发行人生产的聚氯乙烯产品发生的预付款项,后未实际发生采购交易,华融化学于2018年12月退回该笔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其认定为新希望包材对发行人的借款,并按照前述与新希望化工等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所采用的年利率4.20%确认利息,定价公允。
2、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具体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进行回避。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经2020年7月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7-12月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并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如下独立意见:“①公司在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基本点,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内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②公司2020年7-12月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公司2020年7-12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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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据此,我们同意确认公司2020年7-12月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逐年降低,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且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及“(三)报告期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十)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新希望化工、新乐塑胶等共59家企业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乐塑胶、毕节东华、何不傲美、三勒浆药业、天津运荔枝等5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累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均较小,其交易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信息详见本题“(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
单位:万元
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 | 新乐塑胶 | 279.35 | 462.16 | 530.43 |
毕节东华 | - | 46.14 | 85.75 | |
何不傲美 | 3.6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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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三勒浆药业 | 5.17 | - | - | |
天津运荔枝 | 71.08 | - | - | |
小计 | 359.24 | 508.3 | 616.18 | |
当期营业成本 | 74,354.12 | 79,508.14 | 78,658.46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0.48% | 0.64% | 0.78% |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成都枫澜等48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销售氢氧化钾、次氯酸钠及其他化工产品,均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关联销售,无偶发性关联销售,累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其交易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信息详见本题“(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
单位:万元
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 | 成都枫澜 | 20.87 | 20.80 | 16.95 |
嘉好饲料 | 0.25 | - | - | |
重庆新希望实业 | 2.69 | - | - | |
重庆新希望猪资源 | 1.87 | - | - | |
新乳业 | 0.05 | - | - | |
新希望集团 | 13.01 | - | - | |
希望食品 | 0.40 | - | - | |
贵阳新希望农业 | 0.69 | - | - | |
纳雍新希望源生 | 0.10 | - | - | |
黔东南新希望农牧 | 0.50 | - | - | |
贵达实业 | 4.66 | - | - | |
成都新希望置业 | 0.44 | - | - | |
荣澳酒店管理 | 0.19 | - | - | |
新蓉营养 | 3.50 | - | - | |
新希望鲜小厨 | 0.01 | - | - | |
成都鲜生活冷链 | 0.04 | - | - | |
新希望云优选 | 0.01 | - | - | |
三台新希望农牧 | 1.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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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夏津新希望六和 | 33.02 | - | - | |
盐亭新好农牧 | 14.79 | - | - | |
朔州新好农牧 | 15.41 | - | - | |
新华西乳业 | 0.65 | - | - | |
南充新好 | 3.67 | - | - | |
渭南新六 | 6.96 | - | - | |
黑山新六 | 5.86 | - | - | |
广安新好 | 1.57 | - | - | |
猫宁悠跃 | 1.06 | - | - | |
永州新希望六和 | 2.81 | - | - | |
来宾新好 | 3.61 | - | - | |
施秉县新希望六和 | 5.43 | - | - | |
平乐新好 | 0.68 | - | - | |
龙州新好 | 3.41 | - | - | |
兴仁新六 | 1.24 | - | - | |
四川新希望饲料 | 0.38 | - | - | |
海南新希望 | 3.04 | - | - | |
乐山新希望 | 4.64 | - | - | |
夏津新希望六和养殖 | 3.46 | - | - | |
贵州新希望六和养殖 | 2.55 | - | - | |
凉山新六 | 0.30 | - | - | |
宁明新好 | 8.80 | - | - | |
宣威新六 | 2.39 | - | - | |
南宁新好 | 2.08 | - | - | |
玉林新好 | 0.52 | - | - | |
天全新六 | 0.38 | - | - | |
宾阳新好 | 1.88 | - | - | |
红原新希望 | 0.04 | - | - | |
毕节新六 | 2.84 | - | - | |
云南新希望 | 2.39 | - | - | |
小计 | 186.20 | 20.80 | 16.95 | |
当期营业收入 | 94,603.27 | 103,393.17 | 96,631.59 |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0.20% | 0.02%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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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金融服务
报告期内,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票据贴现、存贷款等金融服务。相关交易对损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 - | 15.43 | 6.58 |
借款利息支出 | - | 327.48 | 113.10 |
存款利息收入 | 158.78 | 15.81 | 2.04 |
利息收入净额 | 158.78 | -327.10 | -117.64 |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 1.30% | -2.77% | -1.32% |
新希望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结算等业务的资质,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新希望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高效、简便,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报告期内,新希望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其利率以同期同类型业务的基准利率为参考,按照市场利率定价,不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详见本回复本题“(九)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1、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相关价格公允性/
(2)与关联方的金融服务”中分析。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均为零,不存在对新希望财务公司的重大依赖。
(4)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等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3、偶发性关联交易”之“(4)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净额为2,047.95万元、
905.55万元及-36.49万元,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22.99%、7.67%及-0.30%,呈现逐年下降态势,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再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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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垫付
报告期内,新希望化工于2019年为发行人垫付社保公积金,主要系部分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办理社保公积金签转或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原因所致,发生金额较小。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代垫社保公积金关系均已得到清理规范。
(6)关联方担保
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授信额度为10,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同日,新希望投资集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该笔授信提供足额担保。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授信协议》已到期,发行人已足额偿还该笔授信项下的全部债务,新希望投资集团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上述担保系满足贷款银行授信要求而发生。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稳定,业绩稳步提升,资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融资能力较强,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赖。
(7)其他资金往来
2018年度,因公司供应商茂县新纪元与新希望保理开展保理及再保理业务,公司与新希望保理发生两笔当日转入转出资金往来,合计转入(转出)8,070.00万元。2019年度,因公司应付账款的相关方实施保理及再保理业务,公司与新希望保理发生两笔当日转入转出资金往来,合计转入(转出)3,300.00万元。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2019年,茂县新纪元就其持有的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与新希望保理开展保理业务,发行人该等应付账款的收款方变更为新希望保理。此后,新希望保理再次以相关保理应收款与恒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再保理业务。恒生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监管及合规要求,要求付款方将款项支付至新希望保理开立在恒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然而,新希望保理并未就上述再保理业务的付款要求变更情况及时知会发行人,发行人仍按原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未满足恒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付款要求。因此,新希望保理以自有资金汇入发行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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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请求发行人将其汇入其在恒生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进行归还。
上述资金往来,主要系发行人配合茂县新纪元与新希望保理实施保理及再保理业务而发生,发行人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再与新希望保理发生该类资金往来,该等情形已经得到规范。
2、上述交易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等情况的分析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对发行人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总额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关联采购 | |||
采购累计额 | 359.24 | 508.30 | 616.18 |
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 0.48% | 0.64% | 0.78% |
关联销售 | |||
销售收入累计额 | 186.20 | 20.80 | 16.95 |
销售毛利累计额 | 94.87 | 9.48 | 7.56 |
销售利润总额累计额 | 79.97 | 6.96 | 5.90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20% | 0.02% | 0.02% |
占营业毛利的比重 | 0.47% | 0.04% | 0.04% |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0.65% | 0.06% | 0.07% |
关联方金融服务 | |||
利息收入净额 | 158.78 | -327.10 | -117.64 |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30% | -2.77% | -1.32% |
非金融关联方资金往来 | |||
资金往来利息净额 | -36.49 | 905.55 | 2,047.95 |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0.30% | 7.67% | 22.99% |
注:关联销售对应的利润总额为毛利减去预估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公司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关联销售的预估期间费用以其营业收入占比进行估算。
由上表可知,除2018年因发行人向新希望化工及新增鼎资产提供借款实现一定规模的利息收入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规模及占发行人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重均较小。随着发行人于2019年底完全收回对新希望化工等关联方的借款本息,相关交易规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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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进一步下降。
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及规范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采购及销售的累计金额及占比均较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均为零,并已全部收回或结清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未来,发行人将围绕主营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及交易合理公允的前提下,与相关关联方开展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及“(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及未来的关联交易变化趋势”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6的要求,说明对上述问题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进行核查的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了四川盐湖,访谈四川盐湖的主要经办人员,取得并查阅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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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四川盐湖签订的氢氧化钾购销合同及产品销售明细;了解了发行人自四川盐湖采购的氢氧化钾产品的使用情况,对比分析了其与发行人自身生产氢氧化钾产品的差异情况;
2、查询了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共同组建销售部门合作销售过程中相关人员名册、工资与社保公积金的发放记录以及相关销售人员与四川盐湖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四川盐湖与其母公司青海盐湖签署的《独家经销协议》;
3、取得了发行人通过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产品的实际客户名单,分析了与其合作结束后的氢氧化钾客户名单的差异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及该口径下发行人的直经销模式及收入变动情况;通过访谈四川盐湖管理层与相关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委托四川盐湖代销的背景、实际效果及后续合作情况;
4、取得查阅了发行人与硕冉贸易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终止协议》,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了相关商标的权属与期限情况,取得了硕冉贸易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关于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5、访谈了解核查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发生借款或资金往来的背景、原因及规范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合同,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情况;
6、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与获取的便捷程度及与客户的合作历史等;了解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7、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业务人员,了解关联交易的发生背景、合作历史、交易过程、定价流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相关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并取得相关关联方提供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资料,核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及公允性,及其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8、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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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向四川盐湖所采购的氢氧化钾系满足客户临时需求,该类产品与发行人自产的氢氧化钾在执行的产品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将采购产品经过相关操作处理达到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后再对外出售,不违反销售合同约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此而发生过质量问题或被要求退换货的情形。
2、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合作期间,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原则,职工薪酬等销售费用分别独自承担,不存在四川盐湖替发行人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发行人原部分销售团队在该期间属于四川盐湖销售人员,新开发的客户归属于四川盐湖所有;四川盐湖同时也为其母公司青海盐湖代理销售氢氧化钾,其合作模式和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的合作模式一致。
3、青海盐湖代销发行人产品的客户大部分均为发行人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客户。发行人委托四川盐湖代销主要系避免新增产能对存量市场的冲击和无序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同时改善发行人氢氧化钾客户销售回款方式,提高销售回款稳定性和及时性。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销售同批产品的情形;停止与四川盐湖合作后,发行人精细钾产品收入规模和直销收入仍持续增长,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精细钾产品的主要客户结构保持稳定,前期合作客户未发生较大流失或变动。
5、发行人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商标期间为2016年5月5日至2020年12月1日;硕冉贸易自设立以来未实际使用该商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因上述商标实现经济利益流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获益,因此发行人未向其收取使用费,具有合理性。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净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逐年减小,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增厚业绩的情形。
7、发行人各项采购与销售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相关交易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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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的自身实力、经营规模相匹配,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及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发行人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8、关联交易未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不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未来,发行人将围绕主营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及交易合理公允的前提下,与相关关联方开展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6的要求,说明对上述问题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进行核查的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6: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规定进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完整、全面、充分。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相关内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交易公允性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7、关于关联交易/一、请发行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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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说明/(七)结合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获取的便捷程度……”及“(八)结合报告期内发生交易关联方的业务范围……”及“(九)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的相关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采购、销售、金融服务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适应;且已履行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必要、合理。经对比分析关联交易单价与发行人与非关联方、关联方与第三方交易,关联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未超过3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等相关事项,详细说明参见本回复“问题17、关于关联交易/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十)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的相关内容。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三)报告期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中补充披露如下:
“
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具体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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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进行回避,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四)与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有关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说明或回避,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生上述本项规定的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对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对预计2020年7-12月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经2020年7月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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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会议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7-12月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并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如下独立意见:“①公司在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基本点,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内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2020年7-12月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公司2020年7-12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据此,我们同意确认公司2020年7-12月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对预计2021年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针对发行人2021年预计关联交易,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向各关联人及其下属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以及接受劳务服务,是公司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将保证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公司2021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与关联交易对方的交易额度均较小,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一次性影响和持续性影响等多个方面,对双方的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核算方法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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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预计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会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认定标准确认的关联方;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平台查询公司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2)在发行人账簿记录中模糊搜索关联方名称,查询交易或往来情况;
(3)实地走访和函证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销售、采购统计表,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关联销售、采购协议,核查关联销售、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公允性;
(5)访谈了解核查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发生借款或资金往来的背景与原因及规范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合同,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收益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情况;
(6)实地走访金融关联方新希望财务公司,访谈新希望财务公司的主要经办人员,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新希望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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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其交易合理性及公允性;
(7)获取并查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查阅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三会文件,查阅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8)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认定标准完整界定关联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必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前述关联交易未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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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同业竞争及关停PVC业务
申报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于发行人关停PVC业务同时新增“PVC销售”的经营范围。(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拟将控制的新川化工及新川肥料PVC、硫酸钾业务资产转移至与金川集团新设立的合资公司金川新融。控股股东持有合资公司金川新融49%股份,不构成对合资公司控制。请发行人:(1)披露在关停PVC业务的同时,控股股东新增“PVC销售”的经营范围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将发行人PVC业务相关商业机会、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利益转移至实际控制人企业的情形,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2)披露实际控制人拟转入合资公司金川新融对应资产的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发行人关停的PVC业务等资产。(3)说明发行人关停PVC业务资产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受让方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付款安排等。(4)结合金川新融公司章程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披露新希望化工不构成对金川新融控制的判断依据;结合金川新融后续与发行人交易计划,披露是否存在为规避关联方或同业竞争认定而进行特别协议约定的情形。(5)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客户、供应商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6)根据《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5)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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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三)说明发行人关停PVC业务资产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受让方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付款安排等
1、PVC业务资产及其处置方案情况
自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线以来,发行人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基于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的原则,对PVC业务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将相关资产分为留用和处置两类。截至2020年末,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设备类 | 物料存货 | 合计 |
资产原值 | 3,016.68 | 8,682.57 | 57.32 | 11,756.56 |
累计折旧 | 2,296.24 | 7,998.09 | - | 10,294.33 |
资产减值 | 354.51 | 278.66 | 14.67 | 647.84 |
资产净值 | 365.93 | 405.81 | 42.65 | 814.40 |
其中:留用 | 363.95 | 53.53 | - | 417.48 |
处置 | 1.98 | 352.29 | 42.65 | 396.92 |
其中:已签合同 | - | 38.75 | 42.65 | 81.40 |
注:上表中资产净值数据为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后的账面净值。
公司PVC业务资产主要于2002年项目新建投产及2007年项目改扩建等时期形成或购置,入账时间较早,大部分已接近或超过会计折旧年限;且因停产导致部分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经评估后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其整体账面净值较低。
上表中“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为聚氯乙烯生产线配备的厂房、原料及成品仓库、厂区道路等。由于聚氯乙烯生产线厂房具有专业属性,改建为其他生产线成本较高,拟作拆除处理。原料及成品仓库、厂区道路具有共用属性,可经轻微改造作其他产品或原料仓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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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是聚氯乙烯生产线必需的聚合釜、转化器、泵、冷却及换热设备、仪器仪表等,大部分为专用设备且已提足折旧,拟作处置处理,部分设备已签订合同;对成新率较高、可在其他生产线使用的泵、电动葫芦、叉车等设备作留用处理。车辆为内部转运用汽车,属于通用设备,拟转其他部门使用。电子设备主要是电脑、空调等,由于使用年限较长,部分电子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拟作处置处理,其余电子设备拟转其他部门使用。“物料存货”主要为生产聚氯乙烯树脂所需的触媒等原料、辅料、聚合釜配件等备品备件。无法改造使用、较难处置的备品备件等已全额计提减值,拟直接报废处理;尚可使用的原料、辅料等,拟做处置处理。
2、已签订处置合同的PVC资产情况
已签订处置合同的相关PVC资产情况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买方 | 金川新融 | 新龙矿物质 | 深圳市瑞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 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 杭州恒信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 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四川庆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交易内容 | 鄂式破碎机、电石全自动取样机、离心机及其他辅料 | 离心机 | PVC物料 | PVC物料 | PVC物料 | PVC物料 | 电石箱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 | 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企业,发行人关联方 |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关联方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否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 否 | 否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物料供应商 | 否 |
资产账面净值 | 41.01 (设备35.92,物料5.10) | 2.84 | 6.88 | 19.69 | 8.83 | 2.15 | - |
是否经评估 | 设备经评估,物料未经评估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评估值 | 设备评估值42.48 | 2.84 | - | - | - | - | - |
交易价格(含 | 54.52 | 2.92 | 7.77 | 22.25 | 9.98 | 2.43 | 5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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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设备48.00,物料5.76,运费0.76) | ||||||
定价依据 | 设备依据评估值,物料按市场价值 | 评估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市场价值 |
公允性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公允 |
付款安排 | 收货验收后开票,收票后十日内付款 | 先款后货 | |||||
合同履行情况 | 履行完毕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之“(三)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之“4、聚氯乙烯树脂关停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客户、供应商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客户、供应商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中,新希望化工、甘肃新瑞玖、新川肥料、新川化工、上海双元贸易、宁波甬疆石化、前程石化、宁波科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燕华化工、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前程物产有限公司等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经营范围重叠情形。
上海双元贸易及其下属公司宁波甬疆石化为发行人关联方新希望投资集团于2019年8月收购的公司;2019年及2020年,上海双元贸易开展PVC贸易业务,宁波甬疆石化开展PVC及氢氧化钠贸易业务,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存在重叠。新川肥料自2020年8月以来,开展PVC贸易业务,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存在重叠。前程石化在2019年及2020年、燕华化工在2020年开展零星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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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存在重叠。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其他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重叠的公司未开展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的相关业务。
(1)相关公司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相关情况 | |||
2020年 收入 | 2020年 净利润 | 2019年 收入 | 2019年 净利润 | ||
上海双元贸易 | PVC贸易 | 125,995.28 | 1,032.23 | 144,929.35 | 804.81 |
宁波甬疆石化 | PVC贸易 | 31,730.02 | 367.00 | 9,556.21 | 21.54 |
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具体重叠品类:盐酸、氢氧化钾、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实际仅重叠经营氢氧化钠 | 401.51 | 7.00 | 816.33 | -49.59 | |
新川肥料 | PVC贸易 | 9,393.05 | 7.76 | - | - |
前程石化 | PVC贸易 | 81.90 | -0.13 | 708.32 | -5.41 |
燕华化工 | PVC贸易 | 970.15 | 8.40 | - | - |
(2)相关公司重叠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①上海双元贸易
上海双元贸易的下游客户较分散,2019年及2020年PVC前五大客户累计收入占比为13.49%及13.60%,但主要客户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 收入占比 | 客户名称 | 2019年 收入占比 |
1 | 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3.43% | 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 | 4.30% |
2 | 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2.29% | 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3.87% |
3 | 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 | 1.79% | 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2.82% |
4 | 台州特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2.34% | 广州市千毅贸易有限公司 | 1.36% |
5 | 广州市千毅贸易有限公司 | 3.76% | 台州特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1.14% |
/ | 合计 | 13.60% | 合计 | 13.49% |
上海双元贸易的供应商则相对集中,主要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主要PVC生产企业,2019年、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及其采购额占比情况如下:
序 |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 | 供应商名称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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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采购占比 | 采购占比 | ||
1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40.30%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35.07% |
2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29% | 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6% |
3 | 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6.36%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7.99% |
4 |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5.74% |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6.75% |
5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 | 3.04%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 | 2.55% |
/ | 合计 | 64.73% | 合计 | 61.62% |
②宁波甬疆石化
宁波甬疆石化的下游客户较分散,2019年及2020年PVC前五大客户累计收入占比为19.28%及23.94%,但主要客户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 收入占比 | 客户名称 | 2019年 收入占比 |
1 | 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 | 9.55% | 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6.85% |
2 | 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4.66% | 揭阳市金丰泰工贸有限公司 | 4.64% |
3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50% | 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4.25% |
4 | 台州特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4.18%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90% |
5 | 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1.05% | 海宁嘉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1.64% |
/ | 合计 | 23.94% | 合计 | 19.28% |
宁波甬疆石化的供应商则相对集中,主要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主要PVC生产企业,2019年、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及其采购额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 采购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2019年 采购占比 |
1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46.02%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42.96% |
2 | 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 | 6.66% | 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 | 19.33% |
3 | 宁波中哲物产有限公司 | 1.23% | 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6.38% |
4 | 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0.99% | 浙江景诚实业有限公司 | 5.90% |
5 | 浙江四邦实业有限公司 | 0.59% | 无锡利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5.16% |
/ | 合计 | 55.49% | 合计 | 79.73% |
③新川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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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川肥料自2020年8月以来经营PVC贸易业务,截至2020年末,累计实现PVC销售收入9,393.05万元。其客户相对集中,第一大客户累计实现销售收入占比71.23%,前五大客户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5.60%,具体情况为: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收入占比 |
1 | 浙江恒正实业有限公司 | 71.23% |
2 | 贵州钦源化工有限公司 | 6.12% |
3 | 贵州保丰贸易有限公司 | 3.84% |
4 | 兰州欣凯悦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 2.33% |
5 | 浙江天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8% |
合计 | 85.60% |
采购方面,新川肥料主要自当地的金川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金川新融等采购PVC,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体情况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采购占比 |
1 | 金川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75.16% |
2 | 金川新融 | 16.53% |
3 | 中泰众诚信(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 6.15% |
4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8% |
5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0.44% |
合计 | 99.36% |
④前程石化
前程石化在2019年及2020年开展零星PVC贸易业务。销售方面,2019年仅有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家客户,2020年有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安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四邦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采购方面,2019年仅有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1家供应商,2020年仅有宁波中哲物产有限公司、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
⑤燕华化工
报告期内,燕华化工仅于2020年向1家客户销售PVC,该客户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双元贸易,其采购自Toray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SHANGHAI JINSHAN TRADING CORPORATION、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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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3家供应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之“5、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客户、供应商情况,及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要求”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共用销售渠道、共用通用原材料以及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不存在为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重叠客户及其合理性分析
客户 名称 | 销售 主体 | 销售产品/服务类型 | 销售金额(万元) |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 | 新希望六和及其子公司 | 磷酸氢钙销售 | - | 66.66 | 760.87 |
发行人 | 液钾及次氯酸钠销售 | 1,253.26 | 274.28 | 348.68 | |
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新希望六和及其子公司 | 食品销售 | - | 0.80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 | 1,865.75 | 2,093.74 |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提供物流运输服务 | 87.20 | - | - |
新川肥料 | PVC销售 | 21.86 | - |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1,642.89 | 851.47 | 1,88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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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名称 | 销售 主体 | 销售产品/服务类型 | 销售金额(万元) |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广东裕泰实业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PVC销售 | 45.13 | -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1,343.20 | 334.36 | - |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PVC销售 | 69.35 | -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1,267.03 | 2,120.29 | 1,772.09 |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PVC销售 | 45.81 | -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5,414.27 | 6,476.47 | 5,794.70 |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前程石化 | PVC销售 | - | 708.32 | - |
发行人 | PVC销售 | 851.18 | 2,377.87 | - |
①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系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磷酸一铵、磷酸氢钙等磷酸盐产品以及各种复合肥产品的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液钾及次氯酸钠产品用于满足其生产及消毒卫生等需求,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新希望六和及其子公司结合其库存及生产需求,向其销售原材料磷酸氢钙,与发行人所售产品属于不同品类,开展业务相互独立。
②成都博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PVC产品客户。报告期内,新希望六和及其子公司存在向其销售食品的情形,金额较小,与发行人所售产品为不同品类,开展业务相互独立。
③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系发行人PVC产品客户,主要开展PVC等化工产品贸易业务。报告期内,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用以满足其开展主营业务的物流需求,交易金额较小;该项业务与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匹配,其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相互独立。
④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裕泰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PVC客户。新川肥料自2020年8月开展PVC贸易,并于发行人11月停产PVC后,存在向该等客户的零星销售,金额较小且占其2020年PVC产品营业收入比重较小。该等客户知晓发行人的关联方新希望化工及新川肥料开展PVC贸易业务,基于与新希望集团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任,愿意从新希望化工及新川肥料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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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客户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新川肥料开展该等业务与发行人相互独立。
⑤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04.SH)旗下从事氯碱化工产品贸易的子企业,为国内PVC贸易领域的主要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销售自产PVC产品用于满足其川内客户的需求,而前程石化向其销售经销的PVC产品主要用于满足其华东地区客户需求。该重叠情形系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前程石化及其子公司开展该等业务与发行人相互独立。
⑥大额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对比情况
上述重叠客户所销售的同类商品中发行人对应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的,主要为新川肥料发生在2020年的PVC销售以及前程石化发生在2019年的PVC销售,其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客户名称 | 销售主体 | 销售金额 (万元) | 销售数量(吨) | 销售价格(元/吨) |
2020年 | ||||
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21.86 | 32.00 | 6,831.86 |
发行人 | 1,642.89 | 3,081.00 | 5,332.32 | |
广东裕泰实业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45.13 | 60.00 | 7,522.12 |
发行人 | 1,343.20 | 2,209.00 | 6,080.59 | |
内江市银斯塑料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69.35 | 95.12 | 7,291.13 |
发行人 | 1,267.03 | 2,388.00 | 5,305.81 |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45.81 | 62.00 | 7,389.38 |
发行人 | 5,414.27 | 9,688.00 | 5,588.63 | |
2019年 | ||||
浙江物产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前程石化 | 708.32 | 1,200.00 | 5,902.65 |
发行人 | 2,377.87 | 4,078.00 | 5,830.97 |
PVC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透明。发行人销售定价策略为随行就市,与整体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具体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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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塑在线,单位:元/吨2020年,发行人与新川肥料向同一客户销售PVC产品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市场价格波动背景下的销售时点差异影响。发行人于PVC停产前(集中于一至三季度)向上述重叠客户销售PVC,价格随行就市;新川肥料的相关销售均发生于2020年12月,彼时PVC产品市场价格经历了快速上涨,故其售价相对较高。
2019年,PVC市场价格整体稳定,发行人与前程石化的PVC产品销售价格均随行就市,不存在较大差异。
(2)重叠供应商及其合理性分析
供应商 名称 | 采购 主体 | 采购产品/服务类型 | 采购金额(万元) |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双元贸易及其子公司宁波甬疆石化 | PVC及烧碱采购 | 61,770.20 | 53,524.17 | / |
发行人 | 烧碱采购 | 951.77 | - | - | |
中农控股 | 新川肥料 | 氯化钾采购 | 493.41 | - | - |
发行人 | 氯化钾采购 | 7,617.72 | 1,349.74 | 499.93 |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氯化钾采购 | 96.99 | - | - |
发行人 | 氯化钾、硫酸钾采购 | 452.78 | 2,279.82 | - |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氯化钾采购 | 893.28 | - | - |
发行人 | 氯化钾采购 | 1,735.65 | - | - | |
美盛农资 | 新川肥料 | 氯化钾采购 | 34.9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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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名称 | 采购 主体 | 采购产品/服务类型 | 采购金额(万元) |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氯化钾采购 | 719.38 | - | -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电石采购 | 166.61 | - | - |
发行人 | 电石采购 | 1,080.47 | - | - | |
甘肃全和化工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电石采购 | 2,376.89 | - | - |
发行人 | 电石采购 | 795.71 | - | - |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电石采购及运输服务 | 28.05 | - | - |
发行人 | 电石采购 | 1,409.32 | - | - | |
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PVC采购 | 40.83 | - | - |
发行人 | 电石采购 | 1,362.11 | - | - | |
新乐塑胶 | 新希望化工控制的其他企业 | 编织袋采购 | 34.92 | - | - |
发行人 | PVC包装袋采购 | 279.35 | 462.16 | 530.43 | |
成都石川物流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PVC运输服务 | 22.77 | - | - |
发行人 | PVC运输服务 | 8.06 | 255.15 | 578.98 |
注:上海双元贸易及其子公司宁波甬疆石化系2019年9月通过并购成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2018年采购或销售活动未纳入核查范围。
①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PVC及烧碱产品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烧碱用于生产次氯酸钠产品;上海双元贸易及其子公司宁波甬疆石化向其采购PVC及烧碱用于开展相关产品贸易业务,系第一大供应商。发行人与上海双元贸易及其子公司宁波甬疆石化向其采购的原因及交易金额存在明显差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
②中农控股为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出口商及分销商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进口氯化钾用于满足生产需要,新川肥料向其采购氯化钾用于满足金川新融的生产需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由国内氯化钾市场供应格局决定。
③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氯化钾、硫酸钾等钾肥产品的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氯化钾用于满足生产需要,子公司新融望华向其采购硫酸钾开展贸易业务、用于就近满足江苏地区下游客户的临时性产品需求,均系与主营业务相关;新川肥料向其采购氯化钾用于转售金川新融以满足其生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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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④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58.SZ)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依托于浙农集团进口化肥业务基础快速发展,在国内进口氯化钾销售领域处于全国前列。发行人与浙农爱普自2020年开始合作,采购进口氯化钾用于氢氧化钾生产;新川肥料则向其采购氯化钾用于转售金川新融以满足其生产需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⑤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钾肥和磷肥综合生产商美盛公司(Mosaic)的在华子公司。发行人与其自2020年开始合作,采购进口氯化钾用于氢氧化钾生产;新川肥料则向其采购氯化钾用于转售金川新融以满足其生产需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⑥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甘肃全和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石等化工产品及原料的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电石用于满足生产需要,新川肥料向其采购电石主要用于转售金川新融以满足其生产需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⑦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石等化工产品及原料的贸易业务,并依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电石用于满足生产需要;新川肥料向其采购电石主要用于转售金川新融以满足其生产需求,采购运输服务用于满足异地电石提货的运输需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⑧甘肃威远五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石、PVC等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电石用于满足生产需要,新川肥料向其采购PVC用于开展贸易业务,两者采购品类存在差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
⑨新乐塑胶主要生产经营各种颜色的高、中档编织袋,业务范围集中在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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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PVC产品的包装物料,系其为发行人独家定制产品;新希望化工控制的新龙矿物质等公司向其采购一般产品用的编织袋,两者采购品类存在差异,开展该等采购活动相互独立。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⑩成都石川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PVC等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新川肥料向其采购货运服务用于PVC产品销售需要,金额较小,均与主营业务相关。该重叠情形系发行人及新川肥料自主选择的市场采购行为。?大额同类产品采购价格对比情况上述重叠供应商所采购的同类商品中发行人对应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的,主要为新川肥料发生在2020年的氯化钾及电石采购,其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A、氯化钾采购
供应商名称 | 采购主体 | 采购金额 (万元) | 采购月份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价格 (元/吨) |
中农控股 | 新川肥料 | 493.41 | 9月、11月 | 2,585.40 | 1,908.46 |
发行人 | 7,617.72 | 3-12月 | 39,605.38 | 1,923.40 | |
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96.99 | 9月 | 491.70 | 1,972.48 |
发行人 | 452.78 | 4月 | 2,006.20 | 2,256.88 | |
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893.28 | 11月、12月 | 4,576.95 | 1,951.69 |
发行人 | 1,735.65 | 8-11月 | 9,517.66 | 1,823.61 | |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 新川肥料 | 34.93 | 10月 | 180.00 | 1,940.37 |
发行人 | 719.38 | 11月、12月 | 3,970.30 | 1,811.90 |
发行人与新川肥料的氯化钾采购价格差异主要系氯化钾市场价格波动背景下的采购时点、采购量的差异造成。2020年国内氯化钾价格在经历了一季度的高位后,4月开始一路下探,并于9月开始逐渐回升,直至12月达到下半年的最高点。新川肥料向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采购氯化钾主要集中在9月,其价格相较于发行人4月的采购价格较低;新川肥料向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氯化钾主要集中在11月与12月,其价格相较于发行人集中于8-11月的采购价格较高。此外,新川肥料2020年向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采购量较小,故采购价格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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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百川盈孚,单位:元/吨
B、电石采购
供应商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采购主体 | 采购金额 (万元) | 采购时间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价格 (元/吨) |
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 | 内蒙古 乌海市 | 新川肥料 | 166.61 | 12月 | 485.22 | 3,433.63 |
发行人 | 1,080.47 | 3-6月 | 4,003.24 | 2,699.00 | ||
甘肃全和化工有限公司 | 甘肃省 定西市 | 新川肥料 | 2,376.89 | 8月、9月 | 9,470.90 | 2,509.68 |
发行人 | 795.71 | 8-10月 | 2,781.16 | 2,861.06 | ||
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省 乐山市 | 新川肥料 | 22.03 | 12月 | 64.16 | 3,433.63 |
发行人 | 1,409.32 | 8-11月 | 5,141.38 | 2,741.13 |
发行人与新川肥料的电石采购价格差异主要是由于地理位置导致的运输成本差异以及电石市场价格波动背景下的采购时点差异造成。电石属于运输成本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其采购价格受运输距离影响较大,各供应商的货源位置差异导致了电石采购运费及价格的差异。甘肃全和化工有限公司均地处西北部,发行人相较于新川肥料与其距离更远,故运输成本与采购价格更高;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处于四川省乐山市,发行人向其采购相较于新川肥料具有地理位置优势,故运输成本与采购价格更低。此外,发行人与新川肥料对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及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价格差异还受到采购时点的影响。如下图所示,国内电石价格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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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迅速上升。新川肥料向乌海市宏森化工有限公司及重庆玉升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电石均集中于12月,因此采购均价高于发行人。
数据来源:Wind
(3)上述客户、供应商重叠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①客户、供应商重叠是自主市场选择的结果
公司办公机构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独立的销售人员、销售渠道、采购人员及采购渠道。公司销售、采购人员独立与客户、供应商进行谈判议价、签署合同、进行产品购销。公司建立了产供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购销业务的独立性、规范性。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发生重叠是各方自主市场选择的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利益安排。
②重叠情形与主营业务开展相关,将随着PVC业务终止而降低
根据重叠情形是否与PVC业务相关,上述存在重叠的采购、销售额及其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客户重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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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业务销售额 | 11,771.82 | 16,446.04 | 11,890.53 |
其中:非PVC业务 | 1,253.26 | 274.28 | 348.68 |
当期累计销售额 | 94,603.27 | 103,393.17 | 96,631.59 |
重叠业务占比 | 12.44% | 15.91% | 12.31% |
重叠的非PVC业务占比 | 1.32% | 0.27% | 0.36% |
供应商重叠情况 | |||
重叠业务采购额 | 16,412.31 | 4,346.88 | 1,609.34 |
其中:非PVC业务 | 11,477.29 | 3,629.57 | 499.93 |
当期累计采购额 | 76,038.76 | 78,579.30 | 82,842.98 |
重叠业务占比 | 21.58% | 5.53% | 1.94% |
重叠的非PVC业务占比 | 15.09% | 4.62% | 0.60% |
客户重叠情形主要集中在PVC业务领域,将随着发行人停止PVC业务而得到较大程度消除。
供应商重叠情形主要为PVC业务及氯化钾等采购活动,其中PVC业务相关采购随着发行人停止PVC业务而终止,氯化钾采购的重叠情形主要来自于新川肥料。2020年下半年,新川肥料开展供应链贸易业务以满足金川新融硫酸钾产线的原料需求,独立向中农控股、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等采购氯化钾。该重叠情形由国内氯化钾相对集中的供应格局所决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③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之“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在资产……”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5)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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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管理层访谈了解PVC停产后的处置安排,取得了发行人PVC业务资产处置方案、PVC相关资产台账及已签订的资产处置合同、收款凭证等,核查了相关合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核查了交易的定价情况及公允性;
2、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关于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等方面的确认函;并就相关关联方与发行人重叠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核查,了解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正开展PVC业务资产处置工作,存在处置资产受让方为发行人供应商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交易以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公允,并采用验货后开票收款或先款后货的付款方式,合同现均已履行完毕。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范围重叠业务的收入、净利润、客户、供应商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但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系,不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生产、共用采购渠道、共用销售渠道、共用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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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申报文件显示:(1)此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发行人合计95.50%的股权。(2)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同时领取薪酬的情况。(3)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发行人财务总监岗位空缺期间,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的财务副总监汪润年代行职权。(4)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PVC业务。
请发行人:(1)披露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重大依赖。(2)披露发行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专利技术等资产是否存在来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情况,如是,请披露上述资产权属、定价依据、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形。(3)披露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格式准则》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4)说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财务总监岗位空缺期间,由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的财务副总监汪润年代行职权的原因,上述职务安排是否所履行程序,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控股股东财务副总监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期间如何保障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内控制度有效运行。(5)确认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除本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位或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等表述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6)结合报告期内PVC业务收入占比、相关资产减值等情况,说明2020年11月关停PVC业务,是否属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领薪以及报告期关联交易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何保障发行人人业务、资产、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进一步提示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发行人保持独立性产生的具体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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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四)说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财务总监岗位空缺期间,由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的财务副总监汪润年代行职权的原因,上述职务安排是否所履行程序,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控股股东财务副总监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期间如何保障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1、代行职权的原因及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原财务总监张志宏先生因身体及年龄原因,从公司申请离职。在公司寻找考察合适人选期间,为保障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上市准备工作的持续推进,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公司彼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董事会)唐冲先生聘任汪润年女士暂时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
2、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
汪润年女士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期间,公司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保持完整、财务人员稳定,保持了原有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运营正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2020年5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聘任了新的财务总监,汪润年女士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的情形得到规范。上市辅导期间,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对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公司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
3、代行职权期间如何保障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汪润年女士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期间,公司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保持完整、财务人员稳定,保持了原有独立的核算体系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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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2月底,发行人与新希望化工等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得到全部清理。此后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汪润年女士代行财务总监的聘任文件,了解该期间发行人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并对汪润年女士进行了访谈,了解其代行职权期间的具体职权和实际工作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发行人财务总监岗位空缺期间,在寻找合适人选的同时,为保障发行人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上市准备工作的持续推进,发行人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的财务副总监汪润年女士代行财务总监职权。该期间,发行人内控制度及财务制度仍有效运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该情况已得到规范,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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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文件显示:(1)2000年9月7日发行人设立时,部分国有企业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未履行相应评估程序,同时该部分股东出资及后续股份转让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2)发行人设立时,境外机构国际金融公司以外资货币出资,因此发行人设立时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3月,境外股东国际金融公司退出,发行人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3)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33,620.31万元增至35,204.51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84.20万元由宁波新融以2,356.00万元现金方式认购。
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是否涉及非货币出资以及国有、集体主体出资的情形,是否对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履行了所必须的全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权益纠纷等争议情况,是否存在因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而被处罚或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风险,提供有关部门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说明文件。(2)披露相关外资股东投资入股及股份转让期间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外汇登记、外商投资等审批手续,外资股东持股期间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以及相关税收等法律法规。(3)根据《审核问答》问题12要求,披露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产生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结合可比公司市场价格、发行人估值、宁波新融人员构成等因素,说明宁波新融增资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是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如是,请说明激励对象情况、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情况,如否,请说明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结合宁波新融成立时间及最终出资主体信息,说明是否存在规避不得变相公开发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人数存在超过 200人的情况。(6)说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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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是否满足发行人股份清晰稳定的要求。(7)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其他出资瑕疵、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股东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或说明
(四)结合可比公司市场价格、发行人估值、宁波新融人员构成等因素,说明宁波新融增资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是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如是,请说明激励对象情况、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情况,如否,请说明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019年宁波新融增资入股确认股份支付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30日《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发行人决定引入由新希望集团下的33名持股对象组建的宁波新融对公司增资2,356.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584.20万元,折合1.49元/单位注册资本。发行人将宁波新融中在本公司任职的出资人所取得公司股权价值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即
535.18万元作为2019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处理。
(1)宁波新融增资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
宁波新融增资入股时发行人估值的参考依据为中企华以201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发行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8,549.41万元,按照增资前2018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和净资产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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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和市净率如下:
按照2018年扣非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68,549.41/ 5,048.49 =13.58倍;按照2018年净资产计算的市净率=68,549.41/ 41,666.92=1.65倍;以2019年9月30日及相近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A股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交易估值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 | 交易标的 | 上市公司 | 交易对价 (万元) | PE倍数 | PB倍数 |
2019/11/30 | 新疆天运化工100%股权 | ST宜化 (000422.SZ) | 7,698.01 | 5.61 | 1.65 |
2019/11/30 | 焦作伴侣纳米90%股权 | 多氟多 (002407.SZ) | 8,910.00 | 12.29 | 2.35 |
2019/10/31 | 山东清洋新材料100%股权 | 濮阳惠成 (300481.SZ) | 7,000.00 | 15.24 | 3.92 |
2019/9/30 | 能景光伏100%股权 | 宝莫股份 (002476.SZ) | 8,317.92 | 7.05 | 1.00 |
2019/9/30 | 圣世达化工99.81%股权 | 金奥博 (002917.SZ) | 16,968.23 | 19.71 | 1.08 |
2019/6/30 | 赤峰瑞阳100%股权 | *ST毅达 (600610.SH) | 76,040.64 | 7.25 | 2.57 |
2019/6/30 | 海华科技51%股权 | 辉隆股份 (002556.SZ) | 82,800.00 | 25.75 | 6.17 |
2019/5/31 | 天能化工100%股权 | 新疆天业 (600075.SH) | 483,870.95 | 5.65 | 0.80 |
平均值 | 12.32 | 2.44 | |||
发行人 | 13.58 | 1.65 |
发行人该评估值对应市盈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交易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市净率略低于可比交易的平均水平但处于可比交易的估值区间。因此,该评估值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交易估值无显著差异,以其作为发行人增资时的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2)激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
宁波新融于2020年4月对发行人增资。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实缴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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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1 | 石丽冬 | 16.00% | 新希望集团董事会办公室经理 | 否 | - |
2 | 邵军 | 14.92% | 新希望化工董事长、发行人董事长 | 是 | 130.41 |
3 | 唐冲 | 8.80% | 发行人总经理 | 是 | 76.92 |
4 | 王宁 | 6.00% | 新希望化工总裁助理、运营总监 | 否 | - |
5 | 张炜 | 5.20%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是 | 45.45 |
6 | 梅山晟馨 | 5.00% | -- | 是 | 4.79 |
7 | 魏东 | 4.80% | 新希望化工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部长,2019年12月之前任发行人总经理 | 是 | 41.96 |
8 | 汪润年 | 4.00% | 新希望化工财务总监,2020年5月开始担任发行人监事 | 是 | 34.96 |
9 | 芮小勇 | 4.00% | 新希望化工总监、能源板块负责人,2020年5月前任发行人监事 | 是 | 34.96 |
10 | 常守平 | 3.20% | 新希望化工甘肃片区总经理 | 否 | - |
11 | 刘海燕 | 2.40% | 发行人常务副总经理 | 是 | 20.98 |
12 | 王猛 | 2.40%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是 | 20.98 |
13 | 徐斌 | 2.08% | 新希望化工供应链管理部部长,2020年5月前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是 | 18.18 |
14 | 颜学伦 | 2.08% | 发行人总工程师 | 是 | 18.18 |
15 | 张海锋 | 1.92% | 金川新融化工拟任常务副总经理 | 否 | - |
16 | 罗小容 | 1.60%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是 | 13.99 |
17 | 雷婷 | 1.44% | 新希望化工科技创新部部长 | 否 | - |
18 | 刘晓芳 | 1.28% | 发行人人力行政总监 | 是 | 11.19 |
19 | 张国武 | 1.28% | 新希望化工投资发展部部长 | 否 | - |
20 | 宋川 | 1.12% | 发行人财务部部长 | 是 | 9.79 |
21 | 谢晖 | 1.12% | 新希望化工行政部部长 | 否 | - |
22 | 李思 | 1.12% | 新希望化工法务部副部长 | 否 | - |
23 | 张明贵 | 1.00% | 新希望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2020年5月开始担任发行人董事 | 是 | 8.74 |
24 | 李红顺 | 1.00% | 新希望集团法务副总监,2020 | 是 | 8.74 |
8-2-335
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年5月开始担任发行人监事 | |||||
25 | 陈财辉 | 0.80% | 新希望化工资产管理部副部长,2019年2月之前任发行人人事行政总监 | 是 | 6.99 |
26 | 陈盎然 | 0.80% | 新希望化工投资发展部副部长 | 否 | - |
27 | 邱健 | 0.80% | 发行人营销一部总监 | 是 | 6.99 |
28 | 何毅 | 0.80% | 发行人营销二部总监 | 是 | 6.99 |
29 | 刘鹏 | 0.80% | 发行人两碱分厂厂长 | 是 | 6.99 |
30 | 张永刚 | 0.80% | 发行人氯产品分厂厂长 | 是 | 6.99 |
31 | 钟国林 | 0.48% | 世纪华鼎副总经理 | 否 | - |
32 | 千国良 | 0.48% | 毕节东华副总经理 | 否 | - |
33 | 付全军 | 0.48% | 云南新龙总经理助理 | 否 | - |
合计 | - | 100.00% | - | - | 535.18 |
由于宁波新融的出资人包含了在发行人处任职以及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单位任职的激励对象,发行人根据上述出资人的任职情况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分摊,其中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股份支付费用在发行人层面进行了确认。
对于宁波新融的出资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合伙人中包含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对象李建雄(董事)、李红顺(监事)及蔡晓琴(财务部常务副部长),因此发行人对于上述三人的出资部分亦相应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梅山晟馨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1 | 李建雄 | 8.99% | 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首席运营官,2020年5月起担任发行人董事 | 是 | 3.93 |
2 | 胡劲松 | 8.99% | 新希望集团人力副总监 | 否 | - |
3 | 徐婧 | 3.60% | 新希望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助理 | 否 | - |
4 | 杨芳 | 4.50% | 前程投资董事长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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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5 | 赵蕊 | 0.45% | 新希望集团董事会办公室高级机要事务经理 | 否 | - |
6 | 雷璇 | 0.72% | 新希望集团战略投资部投资总监 | 否 | - |
7 | 贾桂芳 | 0.54% | 新希望集团法务合规部高级法务经理 | 否 | - |
8 | 东磐 | 0.72% | 新希望集团法务合规部部长助理 | 否 | - |
9 | 崔黎娜 | 0.45% | 新希望集团投资风险管理中心高级经理 | 否 | - |
10 | 李红顺 | 1.06% | 新希望集团法务副总监,2020年5月起担任发行人监事 | 是 | 0.46 |
11 | 张彦 | 2.70% | 新希望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 否 | - |
12 | 周颖照 | 3.60% | 新希望金服行政人事总监 | 否 | - |
13 | 蔡晓琴 | 0.90% | 发行人财务部常务副部长 | 是 | 0.39 |
14 | 许珍珍 | 1.80% | 兴源环境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 否 | - |
15 | 张薇 | 0.45% | 前程投资董办办公室主任 | 否 | - |
16 | 刘强 | 1.8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高级税务经理 | 否 | - |
17 | 王倩 | 0.9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高级审计经理 | 否 | - |
18 | 高想 | 0.90% | 新希望集团人力资源部数字化人力共享中心副总经理 | 否 | - |
19 | 王雅雯 | 0.24% | 新希望集团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经理 | 否 | - |
20 | 季虹 | 0.9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税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 否 | - |
21 | 张维维 | 0.9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高级采购经理 | 否 | - |
22 | 杨雯静 | 0.9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财务会计专家 | 否 | - |
23 | 钟时超 | 0.45%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高级财务会计经理 | 否 | - |
24 | 郑子恺 | 0.45% | 新希望产业园公司人力行政总监 | 否 | - |
25 | 肖红利 | 0.90% | 草根知本集团公共事务资深专家 | 否 | - |
26 | 李策 | 1.22% | 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联盟品牌高级经理 | 否 | - |
27 | 杨庆喆 | 0.90% | 新希望集团品牌沟通部高级媒体运营与管理经理 | 否 | - |
28 | 朱令超 | 0.48% | 新希望集团投资风控中心高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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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资比例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级投后管理经理 | |||||
29 | 郑文男 | 0.90% | 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金融风险管控总监 | 否 | - |
30 | 王鹏 | 1.8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 否 | - |
31 | 李佳 | 5.39% | 兴源环境副总裁 | 否 | - |
32 | 杜旭东 | 3.60% | 新腾数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否 | - |
33 | 唐艺 | 3.60% | 新希望集团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副总经理 | 否 | - |
34 | 夏露 | 0.79% | 新希望集团数字科技部高级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经理 | 否 | - |
35 | 靳玮 | 1.80% | 新希望集团办公室部长助理 | 否 | - |
36 | 肖莎 | 0.79% | 新希望集团人力资源部HRBP专家 | 否 | - |
37 | 于恭伟 | 1.80% | 新希望集团数字科技部副部长 | 否 | - |
38 | 王禹 | 1.80% | 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投资总监 | 否 | - |
39 | 高昕彤 | 8.99% | 新希望集团顾问 | 否 | - |
40 | 安峰山 | 5.58% | 新希望集团首席品牌官 | 否 | - |
41 | 成都新智创成科技有限公司 | 12.68% | - | 否 | - |
42 | 北京百谦科技有限公司 | 0.10% | - | 否 | - |
合计 | - | 100.00% | - | - | 4.79 |
宁波新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并满足上市要求,其定位不属于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设立时控股股东和新希望集团部分看好发行人长期发展的核心管理人员亦有参与。由于上述人员并未在发行人任职、也未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发行人亦未确认上述人员的股份支付费用,由其所任职单位分别承担。
本次股份支付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计算过程 | 金额/数量 | 依据 |
实际出资额(万元) | ① | 2,356.00 | 《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万元) | ② | 3,230.08 |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发行人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的股东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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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过程 | 金额/数量 | 依据 |
部权益价值为68,549.41万元,按增资后持有发行人4.5%的比例计算,宁波新融持有华融化学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30.08万元。 | |||
宁波新融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③ | 1,584.20 | - |
每股授予价格(元/股) | ④=①/③ | 1.49 | - |
每股公允价格(元/股) | ⑤=②/③ | 2.04 | - |
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股份数量(万股) | ⑥ | 969.97 | 宁波新融平台中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20名自然人对应发行人持股961.29万股;宁波晟馨平台中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3名自然人经穿透后对应发行人持股8.68万股。 |
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⑦=⑥*(⑤-④) | 535.18 | - |
(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将持股平台实际出资额与公允出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公司2019年的管理费用,确认股份支付费用535.18万元。本次增资不涉及约定服务期限条款,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宁波新融对发行人增资时,其出资人中属于新希望集团内其他主体的员工所获股份对应的发行人股份数为614.24万股,基于上述员工系为新希望集团内其他主体提供服务,故相应主体作为接受服务主体自行承担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因此,发行人层面未计入新希望集团内其他主体的股份支付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20年股份转让确认股份支付情况
2020年9月宁波新融合伙人陈盎然因离职退伙,将其在宁波新融中的份额转让,同时发行人董事长邵军亦拿出自己部分股权转让予部分员工以扩大激励范围。2020年9月,邵军和陈盎然共向13名受让方转让所持有宁波新融的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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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出资额,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为51.49万股。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对象均为在发行人或股东单位任职的员工,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认定为股份支付费用。
(1)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
本次转让中发行人估值的参考依据为中企华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核实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7,132.88万元,按照增资前2019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和净资产测算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如下:
按照2019年扣非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87,132.88/9,081.53=9.59倍;
按照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计算的市净率= 87,132.88 / 42,173.08 =2.07倍;
以2020年6月30日及相近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A股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交易估值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 | 交易标的 | 上市公司 | 交易对价 (万元) | PE倍数 | PB倍数 |
2020/12/31 | 聚洵半导体科技100%股权 | 科隆股份 (300405.SZ) | 8,000.00 | 4.54 | 2.89 |
2020/10/31 | 中昊贸易100%股权 | 昊华科技 (600378.SH) | 9,626.54 | 4.89 | 0.64 |
2020/7/31 | 北方爆破100%股权 | 江南化工 (002226.SZ) | 149,930.08 | 11.41 | 2.19 |
2020/6/30 | 天伟水泥100%股权 | 新疆天业 (600075.SH) | 30,652.56 | 3.13 | 1.95 |
2020/6/30 | 奥克药辅67%股权 | 奥克股份 (300082.SZ) | 17,286.00 | 16.40 | 2.76 |
2020/4/30 | 中化滏恒 70%股权 | 中化国际 (600500.SH) | 16,289.88 | 10.40 | 1.98 |
2019/12/31 | 诺奥化工72.53%股权 | 三维工程 (002469.SZ) | 61,647.46 | 5.48 | 1.13 |
2019/12/31 | 奥得赛化学98.94%股权 | 华软科技 (002453.SZ) | 134,556.65 | 17.62 | 3.42 |
2019/12/31 | 尼龙化工37.72%股权 | 神马股份 (600810.SH) | 208,617.35 | 11.99 | 1.13 |
平均值 | 9.54 | 2.01 | |||
发行人 | 9.59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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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该评估值对应市盈率水平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因此,该评估值作为本次转让的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2)股权转让相关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受让份额(万元) | 职务 | 是否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1 | 陈盎然 | 黄刚 | 5.89 | 发行人生产副总监 | 是 | 3.91 |
2 | 丁继胜 | 5.89 | 发行人采购部部长 | 是 | 3.91 | |
3 | 廖磊 | 5.89 | 发行人技术发展部常务副部长 | 是 | 3.91 | |
4 | 陈雪芳 | 1.178 | 发行人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 是 | 0.78 | |
5 | 邵军 | 张洪亮 | 5.89 | 发行人安全环保副总监 | 是 | 3.91 |
6 | 赵春林 | 5.89 | 发行人物资管理部部长 | 是 | 3.91 | |
7 | 许睿 | 5.89 | 新希望化工信息技术部部长 | 否 | - | |
8 | 刘国祥 | 5.89 | 发行人行政部部长 | 是 | 3.91 | |
9 | 陶泽 | 5.89 | 发行人审计部部长、职工监事 | 是 | 3.91 | |
10 | 蔡晓琴 | 5.89 | 发行人财务部常务副部长 | 是 | 3.91 | |
11 | 袁艳林 | 5.89 | 新希望化工科技创新部高级经理 | 否 | - | |
12 | 陈雪芳 | 4.712 | 发行人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 是 | 3.13 | |
13 | 陈太辉 | 5.89 | 发行人品管部副部长 | 是 | 3.91 | |
14 | 冯冬娅 | 5.89 | 发行人研发中心副主任 | 是 | 3.91 | |
合计 | - | - | 76.57 | - | - | 43.04 |
注:上表中所列职务为截至2020年末情况。
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包含了在发行人处任职以及在股东单位任职的激励对象,发行人根据上述受让方的任职情况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分摊,其中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股份支付费用在发行人层面进行了确认。
本次股份支付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计算过程 | 金额/数量 | 依据 |
本次转让份额对应发 | ① | 51.49 | 《股份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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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过程 | 金额/数量 | 依据 |
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万元) | ② | 127.43 |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发行人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7,132.88万元,本次转让对应发行人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27.43万元。 |
每股授予价格(元/股) | ③ | 1.49 | - |
每股公允价格(元/股) | ④=②/① | 2.48 | - |
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股份数量(万股) | ⑤ | 43.57 | 宁波新融平台中在发行人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12名自然人对应发行人股份43.57万股。 |
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⑥=⑤*(④-③) | 43.04 | - |
(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对于本次转让中受让人为发行人员工的部分,发行人将其授予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公司2020年的管理费用,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3.04万元。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约定服务期限条款,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本次转让中,受让人属于股东单位员工所获出资额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7.92万股,基于上述员工为新希望集团内其他主体提供服务,故相应主体作为接受服务主体自行承担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因此,发行人层面未计入新希望集团内部其他主体的股份支付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请申报会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上层股东中各级主体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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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发行人上层股东中自然人出资人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等的说明文件;
3、查阅宁波新融的直接及间接出资自然人的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
4、取得中企华出具的分别以2019年9月30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
5、查阅宁波新融增资及其后股权转让定价相近期间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并购事件估值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019年宁波新融增资入股及2020年股份转让已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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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签字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