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青原 | 杜正春 | 王礼伟 |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