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2021-103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4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于2021年6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就关注函相关问题书面回复公告如下:
相关问题:
2021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称当日收到债权人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运通”)的《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404,893.74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华云运通已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法院尚未受理该申请。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请结合现有债务规模、逾期债务金额及类型、资产冻结情况、债权人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公司偿债资金筹集情况等,说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形。
2.请以列表方式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俞凌目前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比例、是否达到平仓线以及冻结原因、金额、比例等,结合俞凌债务情况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重整事项的影响。
4.请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迁址进展等详细说明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回复如下:
问题一
请结合现有债务规模、逾期债务金额及类型、资产冻结情况、债权人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公司偿债资金筹集情况等,说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形。
回复:
1、公司现有债务规模、逾期债务金额及类型、资产冻结情况、债权人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公司偿债资金筹集情况。
(1)公司债务规模和逾期债务及类型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公司(本回复函所指公司均指母公司上市主体)单体报表负债规模为160,773.05万元,其中公司有息负债本金余额为112,132.60万元(已逾期的有息负债本金为28,117.01万元),应付利息金额为10,821.87万元。同时,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息负债本金余额为45,242.48万元,其中已逾期负债本金余额为40,092.48万元。公司负债及对子公司担保义务合计206,015.53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公司逾期债务本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
债权人 | 债务类型 | 债务本金余额 | 债务情况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公司借款 | 1,535.67 | 已逾期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 公司借款 | 4,000.00 | 已逾期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司借款 | 4,800.00 | 已逾期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公司借款 | 1,514.15 | 已逾期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借款 | 8,500.88 | 已逾期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司借款 | 1,600.00 | 已逾期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司借款 | 2,400.00 | 已逾期 |
陈德峰 | 公司借款 | 2,833.11 | 已逾期 |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司借款 | 401.88 | 已逾期 |
未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员工 | 公司借款 | 531.32 | 已逾期 |
公司逾期债务合计 | 28,117.01 | -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1,756.63 | 已逾期 |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对子公司担保 | 2,100.00 | 已逾期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1,898.75 | 已逾期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787.32 | 已逾期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3,099.99 | 已逾期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279.55 | 已逾期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11,200.00 | 已逾期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3,591.87 | 已逾期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2,200.00 | 已逾期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9,031.37 | 已逾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2,500.00 | 已逾期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北支行 | 对子公司担保 | 1,647.00 | 已逾期 |
对子公司担保的已逾期债务小计 | 40,092.48 | - | |
合计 | 68,209.49 | - |
(2)公司资产冻结情况及债权人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53单案件,涉及金额为57,535.38万元;公司共计2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62.8万元,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冻结金额21,234.74万元。上述逾期债务及诉讼已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查封,被冻结及查封的资产账面价值累计16,725.96万元。
债权人采取的追偿措施:债权人通过诉讼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公司不动产,并对公司回款进行司法执行划扣、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置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所持股票等。
(3)公司偿债资金筹集情况
公司已通过多种渠道展开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项目回款,银行融资
贷款、寻找战略投资人等。但由于公司涉诉、资产被查封冻结、被执行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金筹集工作无法正常展开,融资渠道受阻严重。
2、公司是否已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210,607.63万元,基本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
类别 | 账面价值 | 占比 | 备注 |
流动资产合计 | 81,870.72 | 38.87% | - |
货币资金 | 135.96 | 0.06% | 因诉讼被冻结 |
交易性金额资产 | 1,714.49 | 0.81% |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11,597.39 | 5.51% | 其中部分应收账款因质押而受限 |
预付款项 | 2,549.30 | 1.21% | - |
其他应收款 | 47,776.56 | 22.69%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356.67 | 0.64% | - |
存货 | 12,240.34 | 5.81%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4,500 | 2.14%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28,736.91 | 61.13% | - |
长期应收款 | 12,001.53 | 5.70% | - |
长期股权投资 | 85,441.12 | 40.57% | 其中3.42亿因质押而受限 |
投资性房地产 | 335.28 | 0.16% | 因诉讼被查封 |
固定资产 | 11,657.46 | 5.54% | 其中房产因诉讼被查封 |
无形资产 | 2,752.03 | 1.31% | - |
开发支出 | 1,776.82 | 0.84%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44.03 | 0.07% | 无法变现收回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178.83 | 2.93% | 无法变现收回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8,449.81 | 4.01% | 因诉讼被冻结 |
资产合计 | 210,607.63 | 100% | - |
如上表所示,由于公司涉诉、资产被查封冻结、被执行处置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影响,导致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明显减弱。目前公司负债及对子公司担保义务总额为206,015.53万元,已存在可变现资产无法覆盖当前债务规模的情形。
问题二
请以列表方式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回复: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
担保对象 | 债权银行 | 担保本金余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物 | 逾期 情况 |
泽天盛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756.63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逾期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 | 1,898.75 |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 公司房产 | 已涉诉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 787.32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3,099.99 |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 公司房产 | 已涉诉 | |
郑州鑫胜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4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正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正常 | |
杭州安控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279.55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逾期 |
浙江安控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11,2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逾期 |
杭州青鸟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2,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欠息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1,7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欠息 | |
宁波东望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3,591.87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 | 2,2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9,031.37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2,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 1,647.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已涉诉 |
城北支行 | |||||
合计 | 45,242.48 | - | - | - |
注:此处担保物系母公司对外担保所提供的担保财产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中,已涉诉的担保金额为26,512.93万元,债权人已请求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逾期或欠息但未涉诉的担保金额为18,729.5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提起诉讼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则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问题三
请补充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俞凌目前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比例、是否达到平仓线以及冻结原因、金额、比例等,结合俞凌债务情况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重整事项的影响。
回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俞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1,636,8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75%。股份质押、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权利受限情形 | 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 | 121,471,052 | 87.90% | 12.69% |
冻结 | 131,636,854 | 100.00% | 13.75% |
轮候冻结 | 229,161,624 | - | - |
1、具体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 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 (股) |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 |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 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 | 注释 |
俞凌 | 131,636,854 | 13.75% | 10,165,802 | 7.72 | 1.06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注1 |
1,220,000 | 0.93 | 0.13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注2 | |||
29,750,000 | 22.60 | 3.1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注3 |
20,000,000 | 15.19 | 2.09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注4 | |||
4,968,706 | 3.77 | 0.5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注5 | |||
10,000,000 | 7.60 | 1.04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注6 | |||
12,205,225 | 9.27 | 1.28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注7 | |||
1,500,000 | 1.14 | 0.16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注8 | |||
41,827,121 | 31.77 | 4.3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注9 | |||
合计 | 131,636,854 | 13.75 | 131,636,854 | 100.00 | 13.75 | - | - |
注1:其中10,165,802股系俞凌先生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借款4,5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冻结;注2:其中1,220,000股系俞凌先生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冻结;
注3:其中29,750,000股系俞凌先生为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借款8,499.61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冻结;
注4:其中20,000,000股系俞凌先生为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借款3,6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冻结;
注5:其中4,968,706股系俞凌先生为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借款3,555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
注6:其中10,000,000股系俞凌先生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冻结;
注7: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中提及的被冻结股份12,205,225股,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俞凌先生及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获悉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
注8: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
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中提及的被冻结股份1,500,000股,截至目前俞凌先生及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获悉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和详细内容;注9:本次新增被冻结股份41,827,121股,截止目前俞凌先生及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获悉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和详细内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具体轮候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轮候 冻结数量 (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委托日期 | 轮候 期限 | 轮候机关 | 注释 |
俞凌 | 是 | 24,606,369 | 18.69 | 2.57 | 2021-03-31 | 36个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注 |
131,636,854 | 100.00 | 13.75 | 2021-04-02 | 36个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64,917,215 | 49.32 | 6.78 | 2021-04-06 | 36个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8,001,186 | 6.08 | 0.84 | 2021-04-23 | 36个月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
合计 | 100.00 | 13.75 | - | - | - | - |
注:截止目前俞凌先生及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获悉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具体原因和详细内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具体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 质权人 | 质押股份 数量(股) | 融资金额 (万元) | 是否达到平仓线 |
俞凌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00 | 0注 | 否 |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750,000 | 3,000 | 是 | |
罗惠忠 | 5,532,346 | 6,000 | 否 | |
20,000,000 | 否 |
4,968,706 | 否 | |||
1,220,000 | 否 | |||
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 | 14,800 | 否 | |
10,000,000 | 否 | |||
18,500,000 | 否 | |||
17,794,775 | 否 | |||
12,205,225 | 否 | |||
合计 | 121,471,052 | 23,800 | - |
注:为公司原董事董爱民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俞凌先生质押的部分股份存在被平仓或司法划转的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2020年8月17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89)、2020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前次被动减持计划进展暨本次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6)、2021年5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前次被动减持计划进展暨本次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尚有10,165,728股未进行减持,不排除后续存在进一步被动减持的可能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俞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主要是由于其作为担保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能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所致。俞凌先生、公司和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投资”)已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协调等方式给予俞凌先生和公司资金支持,俞凌先生和公司前期已按照协议约定获得一些资金支持,公司债务问题已有所缓解,俞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平仓或者司法执行的风险有所降低。后续公司与俞凌先生将进一步采取向相关质权人申请办理延期偿还、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追加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偿还,化解相关风险。公司迁址完成将使俞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平仓或者司法执行的风险有所降低,另外俞凌先生为公司唯一持股5%以上股东,现有被动减持计划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出现重大风险。如后续俞凌先生股份出现变动,公司将
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司法重整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公司基本面的改善,有利于公司的债权人提升对公司的信心,一定程度上会减缓处置控股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的压力,控股股东债务情况不会对公司重整事项造成影响。
问题四请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迁址进展等详细说明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回复:
目前,公司流动性资金紧缺,存在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核心资产可能被司法处置等问题,公司面临债务危机。公司若无法化解目前的债务危机,公司经营情况将可能恶化。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住所已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迁址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 9 栋。公司名称也已变更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5月25日取得了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2021-086)。宜宾安控能源高科产研中心项目一期使用金润产业园9栋楼标准厂房约10000平方米,主要作为RTU/PLC(远程终端单元/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油气田随钻测量、近钻头等产品生产,以及办公和仓储中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9栋楼厂房已开始试生产。公司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受到上市公司注册主体迁址影响。
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危机,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为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良好的契机。在法院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经营方案,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保障现有债权人的利益,稳定客户资源,以避免重整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财务状况将可以避免恶化,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公司资产的保全措施也将解除,执行程序将会中止,为公司正常经营提供必要的司法保护;公司员工及管理层将能保持稳定,与供应商及客户等各方的合作将会稳固,经营业务也将有序开展;同时,在司法程序内,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充分的沟通协商,债务危机将能够化解,公司将重回正常轨道,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充分保护;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在最大程度上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努力化解债务风险。此外,公司重整可能引进重整投资人,存在引发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性。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重整申请,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五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回复:
无。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