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6 证券简称:财达证券 公告编号:2021-01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 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7号),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5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710002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745,000,000股普通股变更为3,245,000,000股普通股,注册资本相应由2,745,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3,245,000,000元。同时,公司主体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主体类型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现拟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结合有关监管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三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0股,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324,500万元人民币 |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信息技术负责人。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 第十五条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需对《公司章程》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补充修订。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3,245,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修订 |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 (八)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 (八)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订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 |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修订 | ||
第四十三条 (新增) |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得签订在未来证券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 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修订 |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他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订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比例的50%,持有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修订 |
第四十九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包括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 第五十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包括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但公司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除外。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修订 |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修订后的 《证券法》相关规定,完善关于征集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O三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任职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O四条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修订 |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 根据《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中证协发〔2021)20 |
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七)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十八)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十九)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号)修订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信息技术负责人。 | 第一百六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 |
第二节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 | 第二节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信息技术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首席信息官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十四)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十四)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根据《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中证协发〔2021〕20号)修订 |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每届任期3 年,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每届任期3 年,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规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合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规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修订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首席风险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首席风险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首席风险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首席风险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首席风险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
第二百O五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 第二百O六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五)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五)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公司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向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向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修订 |
第二百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修改 |
第二百六十一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六十二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修改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修订后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