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
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二、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充实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
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
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