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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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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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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黑体(不加粗)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更新;对本回复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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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关于主要产品 ...... 4

问题2、关于技术来源和研发 ...... 12

问题3、关于营业收入 ...... 28

问题4、关于贸易商销售 ...... 31

问题5、关于代理商销售 ...... 45

问题6、关于外销收入与国际贸易摩擦 ...... 66

问题7、关于主要客户 ...... 88

问题8、关于新三板挂牌事项 ...... 109

问题9、关于子公司与注销关联方 ...... 118

问题10、关于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 135

问题11、关于原材料采购与外协加工 ...... 147

问题12、关于供应商 ...... 164

问题1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 ...... 181

问题14、关于毛利率 ...... 186

问题15、关于存货 ...... 204

问题16、关于固定资产 ...... 224

问题17、关于不动产征迁事项 ...... 233

问题18、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 248

问题19、关于期间费用 ...... 254

问题20、关于应收账款 ...... 270

问题21、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 278

问题22、关于预付款项 ...... 289

问题23、关于历史沿革 ...... 292

问题24、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 311

问题25、关于现金交易 ...... 317

问题26、关于关键审计事项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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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主要产品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767.25万元、38,785.03万元、42,941.97万元和8,052.70万元,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的收入占比合计分别为76.66%、

77.20%、77.97%和64.43%。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称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但未披露主要产品的分类、应用场景等内容。

(3)发行人披露,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必须定期补充和周期性更换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4)树脂牌号个数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厂家竞争实力,并列示了发行人及国内主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企业的树脂牌号个数的比较情况。

请发行人: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如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树脂、螯合树脂、酶载体树脂等)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

(2)补充披露在申报文件中所述目前掌握的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

(3)结合主要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周期情况等量化分析下游需求情况。

(4)补充说明对比披露的“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与“蓝晓科技现有产品涵盖8大系列100多个品种”的具体情况,相关“型号”与“品种”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比性,发行人的产品系列与下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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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领域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如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树脂、螯合树脂、酶载体树脂等)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一)2、主要产品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按是否含有交换基团可分为离子交换树脂和吸附树脂。

(1)离子交换树脂

离子交换树脂是一类带有活性基团的网状结构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当离子交换树脂与溶液接触的时候,溶液中的可交换离子与离子交换树脂上的抗衡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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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换实现分离和纯化作用,从而达到浓缩、分离、提纯、净化等目的,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生物医药、电子、环保、湿法冶金等领域。离子交换树脂根据可交换离子为阴离子或阳离子,可分为阴离子交换树脂和阳离子交换树脂两大类;根据所带活性基团的性质,可分为强酸阳离子树脂、弱酸阳离子树脂、强碱阴离子树脂、弱碱阴离子树脂、螯合树脂、两性树脂及氧化还原树脂;根据离子交换树脂的孔结构,可分为凝胶型树脂和大孔型树脂。

发行人生产的强酸阳离子树脂、弱酸阳离子树脂、强碱阴离子树脂、弱碱阴离子树脂可用于纯水及超纯水的制备;食品发酵行业(如淀粉糖、啤酒、木糖醇、柠檬酸和乳酸等的)除盐脱色、各类白酒生产中脱酯、脱色及蔬果汁的深加工;环保行业中治理含铬、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生物医药行业中冬氨酸、精氨酸、亮氨酸等氨基酸及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湿法冶金行业中钨、钼、钒、铀、铼、镓等金属的提取;核工业中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发行人生产的螯合树脂可用于选择性金属离子分离,包括高价金属离子和过渡元素离子的分离、提纯等。发行人生产的两性树脂可用于大分子和小分子电解质的分离,如离子隔膜碱去除硫酸根、蛋白质分离剔除和脱盐、聚丙烯腈纺丝废水处理、蔗糖溶液无机盐的分离去除等。发行人生产的氧化还原树脂可降低溶液中的氧含量,防止腐蚀,还可用于分析化学中金属、合金的沉积及脱除过氧化物作高分子抗氧剂、乙烯单体及聚合物的稳定剂等。

(2)吸附树脂

吸附树脂是在离子交换树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类不含活性基团的高分子吸附剂。吸附树脂一般为大孔型树脂,其“孔隙”是在合成时由于加入惰性的制孔剂,待网状骨架固化和链结构单元形成后再用溶剂萃取或水洗蒸馏将其去掉,就留下了不受外界条件影响的孔隙,即“永久孔”。孔径可达到100nm甚至可达到1,000nm以上,故称之为“大孔”。吸附树脂且具有高交联的三维空间结构,化学稳定性好,其吸附性是由于范德华引力或产生氢键作用的结果,吸附性能类似于活性炭,但比活性炭孔分布窄、机械强度好、易脱附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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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生产的吸附树脂主要应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深加工,可去除其中残余的农药、棒曲霉素、酚类等有害成分;生物医药行业丁胺卡那霉素、西索米星、妥布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及银杏黄酮内酯、绿原酸、橙皮甙、柚皮甙、甘草酸、人参皂甙、茶多酚等天然药物的提取。”

二、补充披露在申报文件中所述目前掌握的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一)3、主营业务收入构成”补充披露如下:

“最近三年,发行人粉末树脂、核级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最近一期末上述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食品级树脂14,043.8732.33%13,789.8932.11%10,686.1227.55%
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3,262.987.51%3,649.338.50%3,719.209.59%
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767.141.77%2,177.485.07%1,947.935.02%
均粒树脂472.061.09%190.560.44%199.460.51%
核级树脂823.681.90%402.960.94%833.602.15%
粉末树脂135.270.31%99.660.23%66.070.17%
小计19,505.0044.90%20,309.8947.30%17,452.3845.00%
其他树脂23,934.6555.10%22,632.0752.70%21,332.6555.00%
合计43,439.64100.00%42,941.97100.00%38,785.0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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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用于不同领域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周期情况以及下游需求情况下表:

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下游需求情况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工业水处理3-10年均有可能(视不同工业用水环境)我国工业用水总量近年来均保持在每年1,200亿立方米以上。其中,工业水处理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电力行业保持快速发展,2009年至2018年近十年间的发电装机容量增长117.38%,复合增长率为9.01%。在工业用水处理领域,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可以除去溶液中的杂质离子,从而对硬水进行软化或制备纯水。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16,286.66万元、17,243.76万元、15,107.05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5.88%、12.39%。
食品及饮用水不同食品更换期限不同,如麦芽糖更换为2年左右,其他糖类为3-5年左右; 饮用水滤芯1个月左右更换一次2012年全球食糖产量突破17,000万吨,至2018年全球食糖年产量已经达到17,964万吨,糖产业庞大的市场规模给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全国净水器产量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由2009年的572.1万台增加至2018年的1,836.6万台,复合增长率为18.84%。在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糖液、谷氨酸和赖氨酸等食品加工以及除去饮用水中的超标离子,另外,发行人产品也大量用于饮用水净化设备如净水器中。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13,654.45万元、16,237.66万元、17,055.36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8.92%、5.04%。
核工业一回路冷却剂使用每年更换1-2次; 放射性元素铀的提取更换周期为5年以上我国核电厂建设起步较晚,核电利用水平低于世界均值。截至2018年,全球核电装机/发电量在总装机/发电量中占比为7%/10%,而我国仅为2%和4%。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核电发电量已达3,487亿千瓦时,较2008年692.19亿千瓦时发电量增加了2,794.81亿千瓦时,复合增长率高达15.83%。 “十三五”以来,我国核电利好政策频频登台,2018年我国新投产7台核电机组,产能逐渐释放,三代核电技术的成形将迎来核电产业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核电站对高品质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也将推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在核工业领域主要用于核电一回路核乏料冷却水系统净化和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净化、核电二回路除盐水系统净化和凝结水系统净化回收等核工业水处理以及铀矿的提取。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核工业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109.72万元、1,348.58万元、2,256.19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21.52%、67.30%。
生物医药2-3年左右在生物医药方面,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可用于众多生物药物如抗生在生物医药领域,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主要用于西药原料药、中药及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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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下游需求情况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素、维生素、氨基酸、有机酸、酶、蛋白质、核酸、重组药物,以及中药如生物碱、黄芪黄酮、黄芪皂苷、香豆素类、蒽醌类、内酯等的分离纯化。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提取、分离技术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生产连续化程度高,且得到的产品纯度较高,因此在医药工业中应用广泛。根据Wind数据,我国医药行业整体呈现稳步发展,随着新型药物的不断研制,居民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相关医药产品的需求逐步扩大,将持续推动医药行业发展。有效成分的分离纯化、除杂脱色等,大多与下游客户生产设备配套使用,故生物医药领域客户的采购需求与客户自身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相关。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540.73万元、2,175.91万元、2,339.54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1.23%、7.52%。
电子领域每年更换1-2次在电子元器件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清洗用水,还是溶液、浆料,都需要使用超纯水。超纯水的纯度直接影响到电子元器件的产品质量及生产成品率,所以超纯水的制备技术在半导体工业的发展中是重要的一环。离子交换树脂应用于超纯水生产中的EDI装置或CDI装置中,可获得电阻率为18MΩ/cm的I级电子级超纯水。 Technavio预计全球半导体用电子级超纯水市场预计在2018~2022年间复合年增长率达8%,预计2022年将增长至41.7亿美元。公司在电子领域的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器件及大规模集成电路行业客户制备高纯水和超纯水,该领域技术含量较高,为公司重点拓展行业。最近三年,随着客户应用市场的持续开拓,该领域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电子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869.08万元、2,126.39万元、2,281.60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3.77%、7.30%。
环保领域视水质环境而定在国内,随着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工业废水处理作为工作重心,各类排污企业将更加注重废水处理,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性能的不断改进,新型应用技术的不断出现,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已经成为处理水量大、浓度低的工业废水的最佳方法之一。 根据Wind数据,2000年以来,我国废水排放总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0年至2017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415.00亿吨上升到了699.66亿吨,复合增长率达3.12%,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在环保领域主要应用于高浓度、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的工业废水处理。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环保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050.05万元、2,322.86万元、2,478.26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3.3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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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下游需求情况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废水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提升。
湿法冶金3-10年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能从稀溶液中分离并富集金属离子,可以通过材料设计实现混合金属离子溶液中的选择性吸附,尤其适用于从低品位矿物浸液中提取目标金属,相比传统的溶剂萃取湿法冶炼树脂法具有成本低、金属收率高、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污染小的特点。随着湿法冶金技术的发展,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目前可以应用于多种金属的冶炼和提取。发行人在湿法冶金方面的应用主要集中钨、钼的分离和提纯;铼的提取;游离态汞和贵重金属的分离、提纯化等。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湿法冶金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688.18万元、888.62万元、1,370.97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7.36%、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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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型树脂系列”“粉末树脂系列”“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树脂”“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内冷水处理用混床树脂”“色谱分离专用树脂系列”“均粒树脂系列”及“大孔吸附树脂”。

发行人产品系列与下游应用领域的对应关系如下:

下游应用领域发行人产品系列
工业水处理领域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树脂;内冷水处理用混床树脂;通用树脂系列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食品、饮料、饮用水用树脂;色谱分离专用树脂系列;脱色用树脂系列
核工业领域核级树脂系列;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
电子领域电子级树脂系列;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
生物医药领域医药、生化用树脂系列;大孔吸附树脂
环保领域环保树脂系列;鳌合树脂系列
湿法冶金领域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
其他大孔吸附树脂;鳌合树脂系列;催化树脂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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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蓝晓科技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未对品种进行定义或说明,但根据行业内通行的称呼,型号、品种、牌号等一般均指具体产品种类。故蓝晓科技披露的“型号”与发行人披露的“品种”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争光股份产品型号众多,达400多种,主要系争光股份产品在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应用较多,上述两个领域要求公司产品实现的特定功能较多所致。同时,因蓝晓科技对其产品分类披露为“涵盖8大系列”,为使发行人与蓝晓科技对产品分类口径保持一致,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将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修改为“覆盖7大应用领域400多种型号”。

五、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文献,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分类及应用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计算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及占比;

3、实地及视频访谈下游客户及行业协会专家,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周期情况;

4、查阅发行人官方网站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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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粉末树脂、核级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最近一期末上述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4%。

3、下游不同领域客户使用树脂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周期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领域内因使用环境及适用对象不同也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对于应用于不同领域的产品,其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周期与下游需求情况具有一定的匹配度。

4、蓝晓科技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未对品种进行定义或说明,但根据行业内通行的称呼,型号、品种、牌号一般均指具体产品种类。故蓝晓科技披露的“型号”与发行人披露的“品种”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同时,因蓝晓科技对其产品分类披露为“涵盖8大系列”,为使发行人与蓝晓科技对产品分类口径保持一致,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将“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修改为“争光股份产品覆盖7大应用领域400多种型号”。

问题2、关于技术来源和研发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掌握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涵盖产品生产的整个工艺流程,包括均粒白球合成、各类高性能树脂制备、试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曾任职于漂莱特争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沈建华等4位,研发人员38人,占员工总数13.57%。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成立以来的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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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情况,以及发行人技术是否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2)补充披露漂莱特争光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等;结合沈建华等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历史任职,补充披露其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任职情况,与原工作单位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相关争议或潜在纠纷。

(3)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的研发情况、承担的相关研发任务及责任、历史工作经验及背景等,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其他研发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4)补充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成立以来的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情况,以及发行人技术是否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一)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公司长期持续性的研发投入以及研发人员的长期技术积累。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主要分为两类:1、自主研发:发行人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国家环保治理要求、项目的具体需要及客户的反馈需求,通过设计及改进离子交换树脂的生产工艺等,优化技术应用效果,使得产品性能提升、工艺环保、成本降低,并申请相应专利;2、集成创新:发行人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深刻理解客户在离子交换树脂使用过程中的需求,本着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将离子交换树脂的应用技术与客户的生产工艺相结合,进行组合优化,提高了客户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成本、延长了树脂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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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以来的技术研发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一)公司的核心技术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不断改进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技术,使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液排放逐渐减少,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膨胀率、破损率逐渐降低,机械强度逐渐提高。此外,发行人不断改进产品检测技术,由传统的采用标准筛筛分树脂粒度分布逐渐变更为使用激光粒度分布仪检测树脂粒度分布,同时新增动力学性能测试,能够更精确观察离子交换树脂的交换速度。除改进生产工艺、检测技术外,发行人也不断更新迭代产品应用技术、自主研发新技术,发行人在各个应用领域技术研发情况如下:

在工业水处理领域,发行人形成并不断改进耐高温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超临界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混床树脂制备技术等核心技术,一方面逐渐提高树脂机械强度,防止破碎树脂降解从而降低水质质量,另一方面逐渐提高混床树脂分离度和混合度,使混床出水水质更好。核心技术的不断改进使发行人产品从125MW发电机组除盐水系统、300MW亚临界机组除盐水系统应用拓展至600-1000MW超超临界机组除盐水系统及后续的亚临界、超超临界的凝结水系统应用,从低容量发电机组逐步拓展到更高容量的发电机组。

在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发行人从最开始使用树脂用于吸附谷氨酸,后续逐渐形成ZG FD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目前该技术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能够对麦芽糖、果糖、葡萄糖、淀粉糖、柠檬酸和乳酸等进行除盐脱色。同时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大孔吸附树脂产品代替活性碳,脱除糖液中的异味,提高糖液质量和存储稳定性,大孔吸附树脂吸附容量大、洗脱率高、抗污染能力强,降低客户生产成本。发行人在饮用水领域不断拓展产品线,从创立至今已研发出除铁树脂、除硝酸根树脂、除砷树脂、除硼树脂、除磷树脂、除高氯酸根树脂等树脂产品,在其他多种物质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选择性去除目标物质而不改变其他物质的存在形式和浓度。

在核工业、电子工业领域,发行人逐步形成ZG NR、ZG ER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使得产品从普通树脂升级为核级树脂、电子级树脂,在树脂纯净度、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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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度、强度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发行人生产的核级树脂能在去除一回路中放射性阴离子时不产生新的杂质离子,使金属残留量也越来越低,核级树脂产品应用也从300MW核电机组拓展至600-1200MW核电机组;电子级树脂产品可用于特殊电子行业的超纯水制备,如生产磁盘驱动器、显示设备、CD-ROM、独立的半导体设备、低密集成电路,或者用于后级集成电路的分块和配件操作中超纯水制造,具有运营出水水质上升快、出水电阻率稳定、单位体积处理水量大、运行性能稳定等特点。在湿法冶金领域,发行人早先湿法冶金树脂用于钨、钼、钒等的分离提取,由于钨酸根、钼酸根、钒酸根等酸根离子分子团大,离子扩散速度慢,发行人通过不断研发,改进树脂的含水量、粒度范围来提高树脂最大吸附容量,使得产品逐步从简单的单一金属元素吸附逐渐转为能够同时分离多种金属元素。目前发行人湿法冶金领域树脂可用于钨、钼、钒、镓、铼、锆等金属的分离提取。在生物医药领域,发行人早先成功研发肝素提取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后续在生物医药领域不断加强树脂产品的应用深度研发并逐渐形成生物微球制备技术,发行人在该领域研发的树脂产品目前可应用于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及维生素、核苷酸的分离提取。

在环保领域,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自主研发出多项环保领域树脂产品,从早先的电镀废水铬的回收,不断拓展至含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的处理回收及含酚、酸、胺等酸性或碱性有机物质的有机废水处理净化。”

(三)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二)核心技术与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补充披露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对应核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应用产品列举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具体应用情况
1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技术1、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0810060676.4); 2、氯甲醚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专ZGA307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 D301大孔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改进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的生产工艺,简化了氯甲醚生产工序,进而缩短阴离子交换树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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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对应核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应用产品列举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具体应用情况
利号:ZL200810060678.3)产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得到了综合利用
2耐高温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一种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和用途(专利号:ZL201610531010.7)ZGA580GW强碱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的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具有耐高温、粒度均匀、耐渗透性能好、机械强度高、交换速度快等特点,在实际应用中,该树脂在85℃高温下运行,运行出水水质和周期制水量满足凝结水水质要求
3无溶剂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无溶剂阳树脂制备工艺(专利号:ZL201210129548.7)001×7DQ强酸性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 001×8DQ强酸性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无渗出物,色度小于20,达到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应用要求
4超临界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混床树脂制备技术国家火炬计划项目JL201强碱性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 JL001强酸性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粒度均匀、机械强度高、交换速度也更快
5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1、一种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和用途(专利号:ZL201610531010.7); 2、一种弱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和用途(专利号:ZL201610531159.5); 3、国家火炬项目; 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5、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ZGC NR50强酸性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 ZGA NR140强碱性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 ZGA NR170B硼型强碱性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再生水平高、杂质少
6ZG FD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国家火炬计划项目ZGC258FD大孔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 D354FD大孔弱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大孔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大孔弱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纯度高、稳定性好、在使用或停用过程中不会产生细菌的滋长,达到食品级树脂的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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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对应核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应用产品列举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具体应用情况
7合成均粒白球技术1、一种悬浮聚合系统(专利号:ZL201620711393.1); 2、一种用于悬浮聚合的喷淋反应装置和悬浮聚合系统(专利号:ZL201620711413.5); 3、一种悬浮聚合系统及悬浮聚合方法(专利号:ZL201610531016.4)ZGA550G均粒凝胶阴离子交换树脂; ZGC650G均粒凝胶阳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主要应用于白球的生产中,能够使生产的白球粒径均一系数达到1.1,有效收率达到99%
8含酚废水专用吸附树脂制备方法和应用一种用于处理含酚废水的吸附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ZL201510943376.0)SD 300芳香族大孔吸附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大孔吸附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具有吸附率快、抗污染能力强、机械强度高等特点
9生物微球制备技术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琼脂糖系列生化专用离子交换树脂) 2、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DEAE、CM琼脂糖生化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琼脂糖生化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具有灵敏度高,重复性、选择性好,分离速度快等优点
10粉末离子交换技术粉末离子交换树脂合成工艺(专利号:ZL201210042006.6)ZGCPX-H强酸性粉末阳离子交换树脂; ZGAPX强碱性粉末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能够将离子交换树脂加工成30μm至150μm粒度的粉末离子交换树脂并达到了凝结水精处理水质使用要求
11有机物清扫剂技术用丙烯酸大孔吸附树脂清除水溶液中有机物的方法(专利号:ZL200810063480.0)D730大孔丙烯酸阴离子交换树脂该技术应用于大孔丙烯酸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时,能够使生产的树脂对有机物吸附的周期制水量高、出水水质好、周期重复性好
12产品检测技术通过气相色谱仪、VOCs(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系统、马尔文激光粒度分析仪、总有机碳TOC分析仪、FTA可燃气体分析仪等,保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微观精准分析与检测环保废气测试、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精准分析与检测该技术能够检测原料中的组份含量、水溶液中总有机碳TOC浓度、树脂粒度分布、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成分等,能够使得产品质量得到精准检测并为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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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核心技术项目立项时间、主要研发人员以及相关任职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核心技术立项时间主要研发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1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技术2007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汪选明1996年2月至今
劳法勇1996年2月至今
2耐高温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2010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胡锦强1995年10月至今
徐斌(已离职)
郭琰辉(已离职)
3无溶剂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2010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胡锦强1995年10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汪国周2005年12月至今
4超临界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混床树脂制备技术2015年1月项目立项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胡锦强1995年10月至今
汪国周2005年12月至今
赵兴2013年7月至今
李翔2009年3月至今
5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2012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汪国周2005年12月至今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徐斌(已离职)
虞常波(已离职)
6ZG FD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2008年1月项目立项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7合成均粒白球技术2011年9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胡锦强1995年10月至今
汪国周2005年12月至今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8含酚废水专用吸2015年1月项目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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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立项时间主要研发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附树脂制备方法和应用立项虞常波(已离职)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赵兴2013年7月至今
应云杰2010年6月至今
9生物微球制备技术2009年1月项目立项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杨俊1996年9月至今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10粉末离子交换技术2009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汪国周2005年12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楼政1996年9月至今
11有机物清扫剂技术2008年1月项目立项沈建华1996年2月至今
钟轶泠1996年9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徐斌(已离职)
12产品检测技术2009年1月项目立项胡锦强1995年10月至今
修慧敏1998年8月至今
沈如华1996年9月至今
摇天明2007年9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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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时间均在20年以上。发行人目前现有的各项技术、专利,均由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开发形成,是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共同研究成果。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均已在发行人专职工作超过1年,发行人的技术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二、补充披露漂莱特争光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等;结合沈建华等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历史任职,补充披露其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任职情况,与原工作单位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相关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历”补充披露如下:

“(五)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曾经任职情况,与原单位不存在相关争议或潜在纠纷

1、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的任职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是否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任职任职企业名称任职时间所任职务
1沈建华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争光集团1979.9-1985.9工人
争光集团1988.7-1995.12一分厂厂长
争光集团1988.7-1996.1研究所所长
漂莱特争光1995.12-1996.12生产业务部经理
2汪选明董事、副总经理争光集团1976.1-1989.12一分厂、二分厂分管土地、设备
争光集团1990.1-1995.12三分厂副厂长
漂莱特争光1995.12-1996.12维修部经理
3劳法勇董事、副总经理争光集团1976.4-1990.9实验员、工程师
争光集团1990.9-1995.9党委办公室主任
漂莱特争光1995.12-1996.4质量管理部经理
4吴雅飞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5汪国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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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是否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任职任职企业名称任职时间所任职务
6修慧敏技术应用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7胡锦强质量管理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杭州怀杰化工有限公司1993.7-1996.1质量负责人
8钟轶泠技术研发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漂莱特国际有限公司3,600现金60%
2争光集团2,400设备、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40%
合计6,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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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销售金额(万元)税后利润(万元)
1995年度2,341.7269.30
1996年度8,770.18-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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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任争光树脂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建华先生统筹领导发行人研发团队,主导发行人研发管理体系的建立。沈建华先生参与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整体技术研究思路与方案,全面负责把握发行人项目研发的技术路线。沈建华同时也是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GB/T13659-2008、201×7强碱性苯乙烯系阴离子交换树脂GB/T13660-2008等离子交换树脂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报告期内,沈建华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并起到关键作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沈建华先生参与发明的发行人专利已获授权15项。

2、修慧敏女士:发行人技术应用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浙江省劳动模范。1998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争光树脂技术应用部员工、主任,2007年12月至今任宁波争光技术应用部经理。修慧敏女士带领公司技术团队研发银钾树脂、除氧树脂、有机物清扫剂应用研发、除硝酸根应用研发、树脂用于废气治理、用于酸回收等项目,主要负责技术应用研发工作。报告期内,修慧敏女士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8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修慧敏女士共发表离子交换树脂相关论文20余篇。

3、钟轶泠先生:发行人技术研发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7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199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争光树脂、争光股份技术研发部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安全环保部经理兼技术研发部经理。钟轶泠先生参与研发了公司用丙烯酸大孔吸附树脂清除水溶液中有机物的方法、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氯化母液的回收利用系统、高比表面积大孔脱醛树脂等多项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并根据技术研发方案与设计要求,开展具体试验工作。报告期内,钟轶泠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9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钟轶泠先生参与发明的发行人专利已获授权9项。

4、胡锦强先生:发行人质量管理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1996年2月至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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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争光树脂、争光股份质量管理部经理,2011年1月至今任宁波争光质量管理部经理。胡锦强先生是离子交换树脂含水量测定方法、离子交换树脂取样方法、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方法等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参与了公司多项技术工艺改进、样品检测方法等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研发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报告期内,胡锦强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

(二)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及其他研发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八)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为:1、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及资历背景及丰富的经验;2、为发行人服务达一定年限,目前在发行人与研发相关的部门如技术应用部、技术研发部、质量管理部等任主要负责人或为主管公司研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3、主持或参与和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的技术研发项目及专利申请,并起到核心及关键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核心技术人员外,公司尚有其他研发人员36人,由于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时间均在20年以上,学历较高,对发行人产品研发有丰富的经验,而其他研发人员在发行人项目研发及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未起到核心作用,因此未将其他研发人员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四、补充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九)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发行人职工薪酬(万元)574.62627.764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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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研发人员平均人数(人)394039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231.311.05
蓝晓科技研发人员职工薪酬(万元)1,674.011,162.17705.78
平均人数(人)145127104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0.960.760.57
康达新材研发人员职工薪酬(万元)4,601.634,229.213,168.76
平均人数(人)248250192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551.411.38
建龙微纳研发人员职工薪酬(万元)613.53540.35329.17
平均人数(人)707368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0.730.620.40
杭州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0.680.61
宁波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0.6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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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看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胡锦强,了解任职情况;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诉讼情况;

6、对于原单位与发行人处于同一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取得相关确认函,确认与原单位在竞业禁止、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事项;

7、取得发行人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的说明及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研发任务及责任,查看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表的论文;

8、取得发行人员工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查询同行业公司研发人员工资,查询杭州市、宁波市平均工资;

9、取得主要研发人员简历,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研发项目立项时是否已在发行人专职工作超过1年,并查看原任职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处于同一行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核心技术来源,成立以来的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情况;发行人技术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员工及相关员工在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漂莱特争光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并结合沈建华等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历史任职,补充披露其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任职情况。曾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相关争议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其他研发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为:(1)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及资历背景及丰富的经验;(2)为发行人服务达一定年限,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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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与研发相关的部门如技术应用部、技术研发部、质量管理部等任主要负责人或为主管公司研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3)主持或参与和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的技术研发项目及专利申请,并起到核心及关键作用。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比较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高于蓝晓科技、建龙微纳,但低于康达新材。与同地区公司相比,发行人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高于杭州市、宁波市平均工资,在当地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问题3、关于营业收入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767.25万元、38,785.03万元、42,941.97万元和8,052.70万元。报告期内产品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而该两个领域产品相对毛利率较低。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完善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

(2)列表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如有较大差异的,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4)补充披露收入季节性情况,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完善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

发行人生产的不同型号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下游行业中有着不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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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对于提升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品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工艺革新、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了下游行业客户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创造了价值。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业务最为相近的蓝晓科技,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蓝晓科技产品应用领域
1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在食品领域,发行人提供的树脂可用于食品发酵行业(如淀粉糖、啤酒、木糖醇、柠檬酸和乳酸等的)除盐脱色、各类白酒生产中脱酯、脱色及蔬果汁的深加工等。 在饮用水领域,发行人提供的如除铁树脂、除氟树脂、除硝酸根树脂、除砷树脂、除硼树脂、除磷树脂、除高氯酸根树脂、软化树脂等,在其他多种物质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选择性去除目标物质而不改变其他物质的存在形式和浓度。食品加工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主要用于浓缩果汁质量控制及深加工,改善和调节果蔬汁的色值、透明度、稳定性、浊度和糖酸比等指标,同时能有效去除农药残留、有害离子等,保障食品安全。
2生物医药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冬氨酸、精氨酸、亮氨酸等氨基酸及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等。制药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主要用于头孢等抗生素的分离纯化,以及维生素、有机酸等的分离纯化及精制。其中,CPC(头孢菌素)分离纯化树脂是蓝晓科技产品在制药领域的核心应用,同时蓝晓科技提供的中药及植物有效成分提取树脂产品可用于生物碱类、多酚类、色素类、黄酮类、皂甙类等有效成分的提取、分离以及精制纯化。
3环保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治理含铬、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在处理贵金属废水时,贵金属可被回收利用,表现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处理有机废水时,可净化有毒物质,除去废水中诸如酚、酸、胺等酸性或碱性有机物质。环保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能够有效治理有毒有机化工废水,严格控制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实现废水中有用成分的富集、回收和综合利用。
4湿法冶金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应用于钨、钼、钒、铀、铼、镓等金属的提取,具有选择性高、吸附性能稳定等特点,发行人在钨钼分离和金属钒提取应用较为成熟。湿法冶金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应用于镓、锂、铜、铀、金、镍、铟等稀有金属的提取。 树脂材料能从稀溶液中吸附、富集金属离子,并对混合的金属离子具有不同的选择性,因而特别适用于从低品位矿物、尾矿的浸液或矿浆中提取分离金属,同时在分离性能相近的金属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蓝晓科技在盐湖卤水提锂和金属镓提取树脂均已实现产业化。
5工业水处理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包括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及中高端工业水处理领域(中高端工业水处理包括凝结水精处理和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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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蓝晓科技产品应用领域
内冷水处理)。 工业用水对水质的要求较高,除对去除水中无机盐的含量要求严格控制外,对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的含量、有机物含量、微粒粒径、微生物数量均有较高的指标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树脂可以除去溶液中的杂质离子。随着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发电机组的投入运行,电力行业发电机组的参数和容量越来越大,对水质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也对树脂的耐温性能、机械强度、交换速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在凝结水精处理及发电机内冷水处理用树脂均已实现产业化。
6核工业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树脂主要应用于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等。由于应用核电站的核级树脂必须具备极高的再生转型率,极低的杂质含量,良好的抗辐照分解能力。同时,要求树脂能够在较高运行流速和较高温度下工作,使用过程中系统释放出的有机或无机杂质在规定范围内。核级树脂市场大部分被美国陶氏化学等国际巨头垄断,发行人是国内极少数进入核工业领域的企业。/
7电子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特殊电子行业的超纯水制备,如生产磁盘驱动器、显示设备、CD-ROM、独立的半导体设备、低密集成电路,或者用于后级集成电路的分块和配件操作中超纯水制造,具有运营出水水质上升快、出水电阻率稳定、单位体积处理水量大、运行性能稳定等特点。/
8/化工领域: 蓝晓科技主要提供离子膜烧碱专用树脂,可有效脱除盐水中的有害金属离子,使二次盐水满足离子膜工艺要求,提高了电流效率,有效降低了有害离子对电解槽和离子膜的损害,提高了离子膜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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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
1工业水处理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包括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及中高端工业水处理领域(中高端工业水处理包括凝结水精处理和发电机组内冷水处理)。 工业用水对水质的要求较高,除对去除水中无机盐的含量要求严格控制外,对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的含量、有机物含量、微粒粒径、微生物数量均有较高的指标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树脂可以除去溶液中的杂质离子。随着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发电机组的投入运行,电力行业发电机组的参数和容量越来越大,对水质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也对树脂的耐温性能、机械强度、交换速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在凝结水精处理及发电机内冷水处理用树脂均已实现产业化。
2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在食品领域,发行人提供的树脂可用于食品发酵行业(如淀粉糖、啤酒、木糖醇、柠檬酸和乳酸等的)除盐脱色、各类白酒生产中脱酯、脱色及蔬果汁的深加工等。 在饮用水领域,发行人提供的如除铁树脂、除氟树脂、除硝酸根树脂、除砷树脂、除硼树脂、除磷树脂、除高氯酸根树脂、软化树脂等,在其他多种物质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选择性去除目标物质而不改变其他物质的存在形式和浓度。
3核工业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树脂主要应用于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等。由于应用核电站的核级树脂必须具备极高的再生转型率,极低的杂质含量,良好的抗辐照分解能力。同时,要求树脂能够在较高运行流速和较高温度下工作,使用过程中系统释放出的有机或无机杂质在规定范围内。核级树脂市场大部分被美国陶氏化学等国际巨头垄断,发行人是国内极少数进入核工业领域的企业。
4电子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特殊电子行业的超纯水制备,如生产磁盘驱动器、显示设备、CD-ROM、独立的半导体设备、低密集成电路,或者用于后级集成电路的分块和配件操作中超纯水制造,具有运营出水水质上升快、出水电阻率稳定、单位体积处理水量大、运行性能稳定等特点。
5生物医药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冬氨酸、精氨酸、亮氨酸等氨基酸及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等。
6环保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治理含铬、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在处理贵金属废水时,贵金属可被回收利用,表现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处理有机废水时,可净化有毒物质,除去废水中诸如酚、酸、胺等酸性或碱性有机物质。
7湿法冶金领域: 发行人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应用于钨、钼、钒、铀、铼、镓等金属的提取,具有选择性高、吸附性能稳定等特点,发行人在钨钼分离和金属钒提取应用较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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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营业收入构成和变化趋势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5、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价格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应用领域工业水处理14,506.0216,193.2014,854.45
食品及饮用水15,359.9315,099.7414,699.98
生物医药23,052.1927,381.9522,338.61
环保22,809.2529,091.2725,698.70
电子26,098.5030,313.7728,048.43
核工业31,154.3831,328.7434,381.19
湿法冶金23,456.4125,060.6923,244.60
其他18,318.8516,419.6916,272.20
争光股份-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16,641.6017,283.0316,285.29
蓝晓科技-专用树脂29,009.3834,622.1829,9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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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环保、电子等新兴应用领域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区间为20,000元至30,000元,略低于蓝晓科技专用树脂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蓝晓科技成立之初就立足于新兴领域,具有先发优势,在部分应用领域的细分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产品价格较高,如湿法冶金作为蓝晓科技重点拓展的应用领域,蓝晓科技正积极推进其湿法冶金专用树脂应用,并承接了藏格锂业和锦泰锂业的盐湖提锂项目,由于国内盐湖卤水大多为高镁锂比低浓度的卤水,开采复杂程度较高,而提锂树脂可以实现富集锂并降低镁锂比两项工艺结果,故其单价一般也高于发行人在湿法冶金的主要产品钨钼分离树脂。”

三、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八)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4人,分别为沈建华、胡锦强、钟轶泠及修慧敏,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体如下:

沈建华先生,发行人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领导发行人研发团队,主持了发行人研发管理体系的建立。沈建华先生参与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整体技术研究思路与方案,全面负责把握发行人项目研发的技术路线。沈建华同时也是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GB/T13659-2008、201×7强碱性苯乙烯系阴离子交换树脂GB/T13660-2008等离子交换树脂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报告期内,沈建华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并起到关键作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沈建华先生参与发明的发行人专利已获授权15项。

修慧敏女士,发行人技术应用部经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带领公司技术团队研发银钾树脂、除氧树脂、有机物清扫剂应用研发、除硝酸根应用研发、树脂用于废气治理、用于酸回收等项目,主要负责技术应用研发工作。报告期内,修慧敏女士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8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修慧敏女士发表离子交换树脂相关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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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轶泠先生,发行人技术研发部经理、安环部经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钟轶泠先生参与研发了公司用丙烯酸大孔吸附树脂清除水溶液中有机物的方法、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氯化母液的回收利用系统、高比表面积大孔脱醛树脂等多项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并根据技术研发方案与设计要求,开展具体试验工作。报告期内,钟轶泠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9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钟轶泠先生参与发明的发行人专利已获授权9项。

胡锦强先生,发行人质量管理部经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胡锦强先生是离子交换树脂含水量测定方法、离子交换树脂取样方法、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方法等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参与了公司多项技术工艺改进、样品检测方法等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研发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报告期内,胡锦强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

发行人形成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技术、耐高温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无溶剂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超临界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混床树脂制备技术、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ZG FD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合成均粒白球技术、含酚废水专用吸附树脂制备方法和应用、生物微球制备技术、粉末离子交换技术、有机物清扫剂技术、产品检测技术等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参见本节之“八、(一)公司的核心技术情况”。

目前,发行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已形成了完备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产业化能力,产品体系从设立伊始的普通工业水领域逐步拓展到高端工业水、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电子、生物医药、环保及湿法冶金等市场空间更大、综合技术能力要求更高的应用领域,公司产品线不断丰富和优化,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稳步提升。由于新领域对离子交换与吸附技术要求的日益提高,促使常规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和应用技术不断完善,同时催生了许多新型的生产工艺不断涌现,使得发行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升级和技术进步的步伐也日益加快。一方面,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研发能力较强、生产制造经验丰富的优质企业,在通过初步涉入新领域、逐步总结技术经验和市场经验后,在技术、市场方面均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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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适应和驾驭新领域的业务,完成跨领域拓展。另一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深耕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数十年,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树脂应用试验、树脂合成研究、树脂量产等经验,具备拓展下游新领域的技术基础。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和生产体系,培养了一支优秀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并配备了先进的生产及科研设备,为公司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提供了良好的软件和硬件基础。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四、补充披露收入季节性情况,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营业收入构成和变化趋势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6、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波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第一季度8,052.7018.54%9,690.5922.57%7,863.8920.28%
第二季度12,175.1828.03%10,534.8324.53%11,132.5128.70%
第三季度11,926.8527.46%11,137.6725.94%9,957.8525.67%
第四季度11,284.9325.98%11,578.8826.96%9,830.7825.35%
合 计43,439.64100.00%42,941.97100.00%38,785.03100.00%
期间季度蓝晓科技康达新材建龙微纳平均值争光股份
2020年第一季度14.04%11.13%16.75%13.97%18.54%
第二季度33.15%24.84%23.56%27.19%28.03%
第三季度26.75%32.26%30.45%29.82%27.46%
第四季度26.05%31.77%29.23%29.02%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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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季度蓝晓科技康达新材建龙微纳平均值争光股份
2019年第一季度24.25%19.45%22.76%22.15%22.57%
第二季度29.94%20.94%30.48%27.12%24.53%
第三季度29.82%23.25%22.68%25.25%25.94%
第四季度15.99%36.37%24.07%25.48%26.96%
2018年第一季度20.91%14.26%未披露17.59%20.28%
第二季度24.61%22.50%23.55%28.70%
第三季度20.62%38.19%29.40%25.67%
第四季度33.87%25.05%29.4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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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已完善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发行人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蓝晓科技,主要系公司在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等应用领域保持了较高市场份额,而该等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故拉低了公司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而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环保、电子、核工业等应用领域的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蓝晓科技的专用树脂销售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已形成了完备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产业化能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深耕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数十年,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树脂应用试验、树脂合成研究、树脂量产等经验,具备拓展下游新领域的技术基础,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收入季节性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一致。

问题4、关于贸易商销售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贸易商直接签订买断式的购销合同,由贸易商向终端用户交付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贸易商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15%左右。部分贸易商客户系发行人销售人员近亲属设立的公司,发行人发现后停止与该类贸易商客户合作。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公司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结合与贸易商签订的协议和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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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披露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贸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返利或折扣,返利或折扣政策、各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6)补充披露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公司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对比情况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
蓝晓科技(300487.SZ)销售模式主要采用直销,部分通过贸易商/经销商销售
建龙微纳(688357.SH)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经销客户为分子筛销售的贸易商(定价模式与直销客户无异)
康达新材(002669.SZ)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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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节约销售成本,2002年至2010年间,公司陆续在济南、广州、西安、北京指定了四家具有一定营销实力和客户资源的合作方作为公司的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争光”品牌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故发行人采用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公司结合行业惯例、自身经营发展特性形成的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销售模式。”

二、结合与贸易商签订的协议和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和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主要基于贸易商本身获取的终端客户资源,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境内贸易商与境外贸易商的合作模式和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境内贸易商境外贸易商
合作模式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无需向贸易商支付佣金,也未授予贸易商代理权限,双方之间不存在销售区域的划分
协议签订方仅限于发行人和贸易商之间签订合同,不涉及第三方
协议主要条款与发行人直销客户相同,协议条款主要约定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地址及交货时间等常规条款
定价策略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与直销客户无重大差异
销售流程贸易商基于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公司下订单,公司接到订单后安排生产发货,采用“买断式销售”,贸易商签收后即确认收入,除产品的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
收入确认时点贸易商签收后确认收入公司获取提单后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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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未制定并执行关于确认和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2)前五大贸易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司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公司贸易商客户经营该类产品不存在特殊资质认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2)前五大贸易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除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内容外,贸易商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四、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②贸易商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由于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信息收集等服务,部分境外客户及境内采购量较少的终端客户综合考虑采购便利性、付款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会向贸易商而非原厂制造商进行采购。因此,在贸易商模式下,贸易商根据终端客户需求与公司进行协商后下达订单,贸易商模式系本行业内通行的销售模式之一,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蓝晓科技、建龙微纳均存在贸易商销售模式。公司对贸易商及直销客户的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公司与贸易商的关系属买断式销售关系,且自交货给贸易商时,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报酬相应转移给贸易商,贸易商承担未来销售的风险和收益。

发行人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及同类产品与直销客户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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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贸易商主要产品销售金额同类产品与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
1俄罗斯SIBIMPORT主要产品:190树脂(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116.20万元17.32%
2瑞洁芳琳主要产品:889×6JW-9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288.65万元1.56%
3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产品:889×4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1,015.50万元-0.43%
4俄罗斯ALFAGRUPP主要产品:190树脂(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115.78万元6.43%
5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FMKX6208树脂(电子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342.54万元-26.14%
6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FMIKX38树脂(环保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316.00万元24.15%
7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主要产品:J518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21.54万元-14.67%
8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FMKX6298树脂(电子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422.76万元-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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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客户采购量较大且未来市场前景较好,发行人给予该直销客户优惠较大,导致贸易商单价相比较高,如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最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会根据市场行情对产品指导价进行调整,由于不同客户采购时间存在差异,故发行人在不同时间对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也会存在差异。”

五、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返利或折扣,返利或折扣政策、各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2)前五大贸易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贸易商客户在公司发出货物后,按照双方关于信用账期的约定,向公司以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并直接进行结算。公司对贸易商客户无返利或折扣等优惠。”

六、补充披露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2)前五大贸易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③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及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销售模式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 模式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直销32,025.7873.72%30,305.9070.57%26,827.6869.17%
贸易商5,011.2311.54%6,146.0214.31%5,918.2015.26%
代理商6,402.6414.74%6,490.0515.11%6,039.1515.57%
合计43,439.64100.00%42,941.97100.00%38,785.0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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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3年、12年、8年和14年,报告期发行人向上述四家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占贸易商总收入比例超过40%。保荐机构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俄罗斯SIBIMPORT与俄罗斯ALFAGRUPP,并核查发行人对俄罗斯SIBIMPORT与俄罗斯ALFAGRUPP的发货记录、报关单及该客户对发行人的回款凭证,确认发行人对上述两家海外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保荐机构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实地走访瑞洁芳琳与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采购发行人树脂产品主要用于对外出口,并通过核查发行人与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货单、回款凭证等,确认发行人对上述两家境内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

由于发行人和贸易商之间采用“买断式销售”,即贸易商验收后除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定价采用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和直销客户并无重大差异。同时发行人并不会与贸易商的终端客户直接联系,贸易商的终端客户系贸易商自身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源,难以从贸易商获取其全部终端客户的明细数据等资料,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函证和走访确认了发行人对主要贸易商客户的销售金额,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报关单、回款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回款良好,符合合同约定,经查询发行人银行流水,除正常业务往来,未发现异常交易,也未发现主要贸易商客户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此外,经与发行人获取的部分贸易商最终客户与直销客户名单匹配,重合客户名单为13家,每年向发行人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金额合计约100万元,平均每家终端客户每年采购额不足10万元,采购金额较小。重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A、部分终端客户采取招投标形式采购,部分年度发行人未中标,但终端客户在某类产品上指定发行人生产的树脂,故会委托当地贸易商采购该类产品;B、部分终端客户回款时间较长,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服务,且贸易商一般位于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沟通服务较为方便,故会向贸易商直接采购。”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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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法规,分析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贸易商经营资质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2、获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三年内离职员工基本信息并与贸易商客户比对;

3、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计算发行人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并对比同类产品直销客户单价;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外至今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的交易情况;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的企查查报告、中信保报告;

7、对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函证;

8、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发货记录、报关单及回款凭证,结合发行人对贸易商的发货记录及对发行人业务人员进行访谈,获取贸易商终端客户名单74家;

9、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银行流水,与主要贸易商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经销商或者贸易商为辅,与发行人基本一致。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发行人与贸易商的合作模式为: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无需向贸易商支付佣金,也未授予贸易商代理权限,双方之间不存在销售区域的划分。发行人和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主要基于贸易商本身获取的终端客户资源,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境内贸易商与境外贸易商的合作模式和定价策略基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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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3、发行人贸易商客户经营树脂产品不存在特殊资质认定,故发行人不存在关于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除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外,贸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发行人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与直销客户无重大差异;由于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信息收集等服务,部分境外客户及境内采购量较少的终端客户综合考虑采购便利性、付款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会向贸易商而非原厂制造商进行采购。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返利或折扣。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良好,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存在小部分重合情况,平均每家终端客户每年向发行人采购不足10万元,采购金额较小,且贸易商一般位于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沟通服务较为方便,故终端客户有时会向贸易商直接采购。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

2、发行人贸易商客户经营树脂产品不存在特殊资质认定,发行人不存在关于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除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外,贸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问题5、关于代理商销售

申报材料显示:

1-1-46

(1)发行人有4家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争光”品牌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并协助公司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其中,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在公司名字中使用“争光”字样。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刘雪梅与蒋剑涛系夫妻关系,蒋剑涛与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姚其宏曾在发行人处担任销售人员。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情形,部分代理商在公司官网、其他相关网页、名片等宣传媒介上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并以争光办事处名义对外开拓业务。

请发行人:

(1)结合选择代理商的标准,补充披露选择这4家代理商的原因;披露买断式代理销售协议的主要内容,除此协议外,发行人与代理商是否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合同,如有,请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2)补充披露通过代理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补充披露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补充披露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代理商指定地点过程中,代理商是否对产品的运输、保存等负责;发行人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5)补充披露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若销售产品类型及占比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1-1-47

(7)补充披露代理商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有其他业务或产品,代理商的经营是否对发行人存在依赖。

(8)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9)补充披露代理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终端销售情况,代理商的期末库存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匹配,代理商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6)及问题(8)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8)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选择代理商的标准,补充披露选择这4家代理商的原因;披露买断式代理销售协议的主要内容,除此协议外,发行人与代理商是否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合同,如有,请披露协议或合同的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③代理商模式

A、选择代理商的原因

由于“争光”品牌知名度较高,产品应用领域广泛,公司客户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为更好的开拓业务及节约销售成本,2002年至2010年间,公司陆续在济南、广州、西安、北京指定了四家具有一定营销实力和客户资源的合作方作为公司的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争光”品牌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并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代理商可利用自身的营销能力,可以更好地满足需求变化较快且订单较为零散的中小客户,不断扩大公司的销售能力与市场规模,与公司一同打造、维护“争光”品牌在市场中的声誉。与贸易商一致,公司对代理商均采用买断式销售。

1-1-48

四家代理商成立的具体原因如下:

代理商合作开始时间具体原因及背景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广东、广西、海南等区域距公司较远,公司前期在该等市场开拓较为困难、成本较高,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在两广地区具有一定客户资源优势,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陕西等西部区域距公司较远,公司前期在该等市场开拓较为困难、成本较高,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区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优势,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2006年主要系发行人在该地的业务员离职后,基于其之前积累的客户资源,为避免与发行人形成竞争,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主要系发行人在该地的业务员离职后,基于其之前积累的客户资源,为避免与发行人形成竞争,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
项目协议内容
协议名称《代理销售协议》
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长期,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每年年终会议上提出及修改,合作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协议即终止。
代理业务范围1、代理商在一定范围内销售,当销售渠道超越范围时,须事先征得发行人同意后再进入该区域。若有项目设计费用,由代理商承担相关项目设计费; 2、代理商一般只代理销售发行人生产的离子交换树脂及相关的水处理产品,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不得销售其它厂家的离子交换树脂,否则作为代理商违约,按双方发生的累计业务额的1%计付违约金。
代理销售方式1、代理商自主销售:发行人授权代理商销售,并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代理商独立经营,发行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客户签订合同,销售发行人产品,发行人以代理价提供各类树脂。若代理商业务需要,发行人可协助代理商向客户提供售后技术服务。若一方请求对方协助洽谈供货业务,请求方应承担对方的一切工作费用,并向对方承付到货款的1%-1.5%奖励; 2、以发行人名义销售:代理商以发行人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价格和交货方式等事宜应与发行人协商,代理商按发行人的要求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经发行人审定盖章,原件由发行人备案;若销售价格低于代理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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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议内容
理商必须征得发行人同意后,才可以发行人名义签订供货合同。 (对于以发行人名义销售情况,由于发行人直接与终端客户签署供货合同,代理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取佣金,故认定该类销售属于直销)
代理销售价格与结算1、代理销售协议生效后,发行人提供一份代理价格表,作为发行人与代理商结算之用,代理商自主决定销售价格; 2、发行人的代理价格随市场波动,当价格需要调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从而以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3、代理商以发行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行人应在货款两清后,参照一定考核细则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3、代理商自主销售的业务,代理商应在发货之日起45天内付清,如不付清且无特殊情况,发行人有权停止发货; 4、代理商以发行人名义销售时,货款原则上货到验收合格一次付清。若是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从货物发出日期起不得超过75天。(特殊情况经发行人同意除外)。若客户提出留质保金的,质保金部分不得超过12个月,金额不得超过全额货款的10%,若到期未付的,作为代理商应付款,在到期后三个月内付清。
责任及保密条款1、发行人不承担代理商自主销售签订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承担以发行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协议双方不管任何一方引起供货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发行人不干涉代理商代理销售发行人产品外的商业活动,也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为了更好地履行代理销售协议,发行人不定时地向代理商披露与其产品相关的信息即“商业秘密”,除非发行人事先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1-1-50

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1)③代理商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D、代理商佣金情况报告期各期,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主要客户(当期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及相关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产品类型销售金额销售占比
2020年度
IMMINENT ENGINEERING CO.核级树脂系列273.130.55%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209.730.42%
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134.510.27%
湖南鑫忠德化工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96.730.20%
江门市芳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92.740.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通用树脂系列70.230.14%
合计877.071.77%
2019年度
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486.731.12%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232.040.53%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158.390.36%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103.880.24%
HEAVY MECHANICAL COMPLEX3核级树脂系列83.810.19%
合计1,064.852.44%
2018年度
/M/S ENGINEERING AND COMMERCIAL SERVICES核级树脂系列324.100.82%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通用树脂系列84.240.21%
北京英纳尔电力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再生型树脂系列60.980.15%
合计469.321.18%

1-1-51

单位:万元
代理商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广联津16.745.9115.87
北京争光37.8228.9569.45
济南争光9.049.670.89
陕西核锐11.906.5618.08
合计75.5051.09104.29

1-1-52

若销售产品类型及占比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4、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销售的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产品应用领域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直销客户工业水处理9,827.8130.69%10,969.2336.20%10,185.4937.97%
食品及饮用水13,936.2243.52%13,057.6143.09%10,670.5339.77%
生物医药2,011.656.28%2,003.966.61%1,310.384.88%
湿法冶金1,253.823.92%712.172.35%1,469.885.48%
核工业2,237.196.99%1,329.804.39%1,083.254.04%
环保1,739.745.43%1,122.333.70%1,037.023.87%
电子677.102.11%694.292.29%667.052.49%
其他342.241.07%416.521.37%404.071.51%
合计32,025.78100.00%30,305.90100.00%26,827.68100.00%
代理商工业水处理3,328.6851.99%3,650.4256.25%3,727.3061.72%
食品及饮用水1,399.2921.85%1,097.7416.91%704.8611.67%
生物医药280.114.37%154.482.38%150.162.49%
湿法冶金------
核工业19.000.30%18.780.29%5.510.09%
环保486.877.60%791.1812.19%709.9811.76%
电子888.6913.88%777.4411.98%741.3412.28%
其他------
合计6,402.64100.00%6,490.05100.00%6,039.1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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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分别为61.72%、56.25%及51.99%,高于直销客户占比,主要系工业水处理领域客户较多且比较分散,代理商在当地可利用自身的营销能力及本地化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需求变化较快且订单较为零散的中小客户,故发行人向代理商销售的树脂主要集中于工业水处理领域。

其次,发行人销售给直销客户产品占比最高为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报告期内销售占比分别为39.77%、43.09%及43.52%,逐年上升且远高于代理商,主要系发行人直销客户德国BRITA、瑞士AQUIS、三花智控向发行人采购食品饮用水领域树脂金额较高且逐年上升,2018年至2020年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4,235.28万元、5,147.42万元及6,494.15万元,由于该领域主要客户采购金额较大且要求资质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并经规模化合作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故发行人产品在食品饮用水领域内直销占比更高。

最后,发行人销售给直销客户产品在核工业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湿法冶金领域占比均高于代理商客户,主要由于该领域专业性较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需要与部分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及使用效果进行沟通确认,并及时对客户的反馈问题进行分析解答,故发行人产品在上述领域直销占比更高。”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⑤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北京争光股东刘雪梅之配偶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金额分别为1.01万元、1.07万元、0.18万元;为济南争光持股97.96%的股东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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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情况,金额分别为1.33万元、1.43万元、0.33万元。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报告期内,蒋剑涛未向发行人支取备用金。姚其宏分别于2017年8月和10月、2020年1月向发行人支取备用金3万元、2.58万元备用金,主要系姚其宏代垫了由其开发但客户指定向发行人采购的开发费用、投标费用以及应提取的佣金,因尚未收到发票,经姚其宏申请,发行人先以备用金支付。发行人已在当期收到发票并将挂账的备用金转入销售费用。发行人已规范了相关内控制度,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均不能向除员工外的第三方预支备用金。”

(二)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⑥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代理商曾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主要系以争光办事处名义更易于获取客户信任,有利于代理商拓展业务。针对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进行宣传,发行人已要求将代理商官网、其他相关网页、宣传资料、名片中涉及描述代理商为发行人办事处的表述删除。四家代理商已清理自身相关网站内容,并委托专业机构删除其他门户网站曾自动抓取相关表述生成的网页的相关表述,同时代理商出具承诺:本公司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代理销售争光牌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未来均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不会在网站、名片等宣传媒介上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不会以争光办事处名义对外开拓业务。

代理商在实际对外开拓业务过程中存在两种模式:

A、代理商自主开发模式:代理商在开拓业务过程中,以自身名义与其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并向该客户收取货款,即发行人不参与代理商开拓客户及货款结算过程。当代理商与其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后,代理商会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及数量向发行人下达订单,发行人根据订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交付至代理商指定地点,发行人直接向代理商收款,非因产品质量原因代理商无权退换货。

1-1-55

在该模式下,代理商为发行人直接客户;

B、由代理商开发但指定向发行人采购模式:代理商在开拓业务时,对于对方规定供应商资质或要求直接与生产厂商对接的客户、以及报价较低但对发行人战略部署有较大意义的客户,代理商须将该客户转交发行人对接,代理商收取销售佣金。在该种模式下,代理商主要参与前期开拓客户的过程,在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发行人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直接交付给客户,发行人直接向客户收款。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回款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向代理商支付相应的佣金。因此,由代理商开发但指定向发行人采购的客户实质为发行人直销模式。”

(三)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⑦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对其他客户销售价格的比较

最近三年,对于主要产品,发行人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及向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千克

产品类型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FMKX6208树脂28.7337.1028.8738.2128.0336.66
089×5树脂17.1319.1218.7220.6516.0318.40
089×5SH树脂17.3618.1619.0720.7917.2918.47
FMG185SH树脂17.4320.5118.6423.0917.0918.96
889×5树脂6.727.427.357.947.147.67
J518树脂23.9828.1724.4327.8425.0926.14
190树脂24.1432.0024.1430.6025.0330.27
889×5SH树脂//7.537.817.417.67
I-988树脂//7.328.10//

1-1-56

产品类型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代理商销售单价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J132LJ树脂24.7927.2326.6428.3224.0625.99
FMI985SH树脂6.967.88//7.357.91
FMI985树脂6.847.847.398.307.138.16
FMI986JW树脂//8.558.82//
FMJ639树脂////49.3054.01
089×5LI树脂////16.5618.56
J991树脂16.3517.19//14.9917.12
FMI036树脂16.6219.75//16.0719.06
FMI036LJ树脂22.7121.8922.6923.5320.9321.45
J189LI树脂//22.6927.0122.6625.34
J639树脂////45.4550.21
FMG182树脂16.9121.2518.4322.91//
J889LJ树脂//12.6114.07//
089×2树脂//18.7621.72//

1-1-57

家代理商收入占该型号当年收入比重为78.10%,其他客户金额较小且分布较分散,因此发行人对其他客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部分型号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如2017年J132LJ树脂、2017年FMI986JW树脂、2020年FMI036LJ树脂。

2017年J132LJ树脂、2017年FMI986JW树脂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产品价格上涨,发行人调整代理价格和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其他客户在调价前签订合同较多而代理商主要在调价之后签订合同产生的价格差所致。

2020年FMI036LJ树脂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发行人基于采购规模给予该型号当年最大客户(采购量占发行人该型号产品当年销售量50%以上)一定的价格优惠拉低了直销价格所致。

综上,除少部分产品型号代理价格较大幅度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外,发行人向代理商的销售价格总体略低于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会给予代理商较为优惠的代理价格,具有合理性,故发行人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公允。”

(四)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⑨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的必要性

由于发行人产品型号众多,应用领域广泛,客户分布分散、为降低市场开发成本,更好的满足需求变化较快且订单较为零散的中小客户的需求,不断的扩大公司的销售能力与市场规模,发行人希望选择部分市场潜力大,离公司本部距离较远的区域通过代理商开拓客户,以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及管理难度,扩大销售范围。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在2002年-2010年间选择了4家代理商,具体原因如下:

A、发行人选择广联津及陕西核锐为代理商主要系广东、广西、海南以及陕西等西部区域距公司较远,市场开拓及售后服务较为困难、成本较高,广联津及陕西核锐分别在两广地区及西部地区具有一定客户资源优势,故双方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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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B、发行人选择北京争光、济南争光为代理商主要系发行人负责在北京、山东区域负责销售的业务员离职后,基于其之前积累的客户资源,为避免与发行人形成竞争,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综上,发行人与上述代理商均已保持10年以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发行人通过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不仅提升了产品销量,更有助于提高“争光”品牌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全国范围的知名度,发行人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具有必要性。”

七、补充披露代理商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有其他业务或产品,代理商的经营是否对发行人存在依赖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⑩代理商的经营对发行人存在依赖

广联津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亦对外销售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化工原料,但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北京争光、济南争光、陕西核锐均只销售发行人产品,故四家代理商的经营均对发行人存在一定的依赖;另一方面,发行人通过四家代理商,在广东、北京、陕西、山东等地实现了产品的快速推广,降低自行开发终端市场在时间及成本上的不确定性,故发行人与代理商保持了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

八、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代理商基本情况信息

发行人代理商及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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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元2000-11-22冯巧云(持股比例50%) 梁国杨(持股比例50%)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人员未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200万元2008-12-2刘雪梅(持股比例100%)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专业承包;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水处理设备、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蒋剑涛系刘雪梅配偶。蒋剑涛曾在发行人任销售业务员,2010年4月离职,发行人于2020年6月停缴蒋剑涛社保;除蒋剑涛外,其他人员未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1,000万元2006-10-26姚其宏(持股比例97.96%) 曹杏芬(持股比例2.04%)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技术咨询;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管材管件、阀门、环保及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材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姚其宏曾在发行人任销售业务员,2013年4月离职,发行人于2020年6月停缴姚其宏社保和公积金,其他人员未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60万元2005-11-09胡玉成(持股比例70%) 赵菊霞(持股比例30%)机电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管道阀门、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水处理材料的批发、零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人员未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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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等情况。”

九、补充披露代理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终端销售情况,代理商的期末库存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匹配,代理商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3)代理商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②代理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终端销售情况

发行人代理商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约15%,占比较低。根据四家代理商提供的财务数据,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与发行人对代理商的销售额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代理商

代理商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广联津营业收入4,520.433,979.673,642.69
发行人对代理商的销售额3,367.782,839.382,745.32
北京争光营业收入3,300.442,614.232,276.52
发行人对代理商的销售额2,283.812,185.322,073.79
济南争光营业收入816.81945.261,326.93
发行人对代理商的销售额495.31835.66858.95
陕西核锐营业收入431.74832.90418.89
发行人对代理商的销售额255.73629.69361.09

1-1-61

另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四家代理商的共计20家终端客户进行视频访谈。通过访谈,了解代理商终端客户与代理商的业务合作情况,包括终端客户主营业务、合作渊源、库存储备、采购用途、交易规模、是否存在纠纷等。经访谈,发行人代理商主要终端客户与代理商合作已久,且一般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采购,即按需采购不存在备货情形,终端客户回款及时,故发行人代理商终端销售实现良好,具备真实性。

③代理商期末库存情况

发行人四家代理商报告期各期末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库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代理商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140.6574.09137.24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067.2855.49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00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20.5314.3645.25

1-1-62

中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占比约45%。

上述11家重叠客户均为代理商开发客户,存在重叠客户的原因:首先,该等代理商仅代理常规树脂,而该等重叠客户以贸易商为主,采购的树脂种类较多,如有特种树脂需求,则需由发行人直接销售;其次,重叠客户一般位于代理商区域附近,但其业务项目可能位于外地,当有项目在代理商代理区域外且销售额较低,考虑到性价比及维护成本,代理商可以选择将该客户介绍给发行人,由发行人直接销售给客户,代理商收取佣金;最后,如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早期为代理商介绍发行人并与发行人签订合同,代理商佣金随着客户销售额增加而逐渐增多,但发行人会在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应收款全部回款后才与代理商结算,结算周期较长,代理商为了避免占款而选择直接向该等客户销售。”

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代理销售协议,了解发行人与代理商合作模式;

2、查阅发行人财务记录及银行对账单流水记录,核实发行人与代理商之间是否发生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收支的情形及具体金额;

3、了解代理商佣金的计算方式,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计提和支付代理商佣金财务记录,核对销售回款凭证和结算申请单、付款单据,核对代理商佣金计提过程,核实代理商佣金发生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保、住房公积金名单、工资明细,核查发行人是否为代理商及主要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支付工资;

5、走访发行人代理商、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核查发行人与代理商的合作背景及原因,代理商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产品,如果有销售其他产品,了解销售金额;

6、搜索代理商的企查查报告及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查阅发行人董监高银行流水及发行人银行流水,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及走访代理商,核查了代理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关联关系、资金往来;

1-1-63

7、查阅发行人与代理商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发行人销售台账,计算、分析同种产品发行人向代理商的销售价格与直销价格,核查是否存在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8、获取并查阅代理商与发行人签署的关于开发客户的居间服务协议;

9、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

10、获取并查阅代理商财务报表、报告期内部分银行流水、历年前二十大终端客户名单、报告期各期末库存金额,实地走访代理商经营场所并查看代理商库存情况;

11、对公司销售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查阅公司与代理商客户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等文件,了解公司与代理商客户的运输责任划分和运费承担等,了解代理商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政策;

12、对发行人四家代理商的共计20家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了解代理商终端客户与代理商的业务合作情况,包括终端客户主营业务、合作渊源、库存储备、采购用途、交易规模、是否存在纠纷等;

13、网络搜索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的相关表述,要求代理商删除相关网站内容,并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选择四家代理商的原因、买断式代理销售协议的主要内容,除代理销售协议外,发行人未与代理商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协议。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代理商模式下为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代理商支付或收取终端客户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情形。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回款金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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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代理商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等,发行人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不存在差异。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发行人向直销客户及代理商客户销售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均为工业水处理领域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其他领域产品销售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发行人向代理商销售价格略低于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给予代理商较为优惠的代理价格,具有合理性,故发行人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公允;发行人为满足客户需求,降低市场开发成本及客户管理难度,扩大销售范围,选择了4家代理商代理销售具有必要性。

7、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代理商北京争光、济南争光、陕西核锐均只销售发行人产品,而广联津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亦对外销售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化工原料,但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故四家代理商的经营均对发行人存在一定的依赖。

8、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曾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情况,但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代理商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9、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代理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终端销售情况,发行人代理商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终端销售情况良好,代理商一般根据与终端客

1-1-65

户的订单情况向发行采购,故代理商总体购销比较高,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发行人向代理商终端客户直接发货,故代理商期末库存规模均较小且波动不大,与其经营规模匹配;代理商主要终端客户与代理商合作已久,且一般根据项目需求进行采购,即按需采购不存在备货情形,终端客户回款及时;代理商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存在11家重叠,重叠原因具有合理性。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代理商模式下为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代理商支付或收取终端客户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情形。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公司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回款金额,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代理商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等,公司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不存在差异。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公司向直销客户及代理商客户销售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均为工业水处理领域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其他领域产品销售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公司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低于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给予代理商较为优惠的代理价格,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公允;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降低市场开发成本及客户管理难度,扩大销售范围,选择了4家代理商代理销售具有必要性。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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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公司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公司曾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情况,但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代理商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除代理销售协议外,发行人未与代理商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协议。

2、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曾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代理商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问题6、关于外销收入与国际贸易摩擦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为23.44%、23.93%、26.43%、

33.81%。发行人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之列。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

(2)补充披露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4)补充披露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5)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

1-1-67

及会计处理。

(6)对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进行说明。

(7)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

(8)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汇兑损益等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对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名称、日期、核查人员、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等;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模式下的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境外销售是否符合当地规定、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和税务规定,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

【回复】

一、补充披露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

3、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1)境外收入按地区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按地区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欧洲7,099.1459.05%7,295.3564.27%5,917.6763.76%
亚洲3,410.1728.37%2,546.6122.44%2,387.4525.72%
非洲791.036.58%840.367.40%36.160.39%
北美洲683.835.69%622.065.48%871.759.39%

1-1-68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南美洲37.800.31%46.360.41%68.610.74%
合计12,021.96100.00%11,350.73100.00%9,281.64100.00%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食品及饮用水6,474.7753.86%5,423.1247.78%5,223.3056.28%
工业水处理3,767.5931.34%4,271.5937.63%3,138.5333.81%
核工业1,018.908.48%881.937.77%324.103.49%
环保477.713.97%394.903.48%350.253.77%
电子255.992.13%261.772.31%214.152.31%
湿法冶金26.990.22%117.421.03%16.330.18%
生物医药----14.970.16%
合 计12,021.96100.00%11,350.73100.00%9,281.6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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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开发历史、交易背景信用政策
直销客户
1德国BRITA2010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经客户审核评估,公司产品达到客户标准,2015年正式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德国BRITA供应饮用水树脂到货之日起30天内付清款项
2日本三菱化学2005年客户主动联系公司,经过产品对比,送样检测,合作生产等方式建立联系,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向日本三菱化学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提单签发日90天内付清款项
3瑞士AQUIS2007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通过样品寄送确认品质以后,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瑞士AQUIS供应饮用水树脂等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清款项
4三花智控2007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2008年正式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三花智控供应饮用水树脂主要为预付款
5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2018年通过参与招标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供应铀矿提取树脂90%货款提单签发日30天内付款其余10%为质保金,无异议则到货一年付款
6韩国BORN CHEMICAL2004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向韩国BORN CHEMICAL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
贸易商客户
1俄罗斯SIBIMPORT2008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俄罗斯SIBIMPORT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提单签发日75天内付款
2俄罗斯ALFAGRUPP2007年通过欧洲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俄罗斯ALFAGRUPP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或者预付款
3美国ML Ball Company,Inc.2009年美国展会初次接触,2010年开始合作,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美国ML Ball Company,Inc.供应工业水处理树脂产品和食品及饮用水树脂产品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

1-1-70

装船。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如期交货,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收回货款。

(5)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

公司境外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两类,即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和通过贸易商客户销售。

①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

公司外销主要采取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的方式,公司与德国BRITA、日本三菱化学、瑞士AQUIS等均是采取此种销售模式。公司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洽谈合作条款、签订合同等。

②通过贸易商客户销售

除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外,公司还通过境外贸易商客户进行销售,如俄罗斯SIBIMPORT、俄罗斯ALFAGRUPP等。公司与贸易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根据贸易商的要求进行发货,并向贸易商收取货款。

公司的主要外销流程如下:a、业务洽谈:双方主要通过邮件往来沟通合同条款,客户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正式商定合同条款;b、签订合同或订单:确认价格、数量、包装、付款方式、交期等;c、安排出货:签订合同或者订单后,公司开始安排订舱、安排货物的运输、制作相关单据、安排报关等;d、收到货款:

在账期结束前,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提请付款;e、退税:收集退税的单证资料,每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完成退税。

(6)境外销售定价原则

发行人主要是依据市场上的产品供需状态、市场行情、对其他客户的报价及供货数量及金额,经过与客户的商务谈判,双方商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

3、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以内销为主,外销占比相对较低但逐年有所上升。报

1-1-71

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9,281.64万元、11,350.73万元和12,02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3%、26.43%和27.68%。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与主要外销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供货稳定性等认可度不断提升,公司与主要外销客户的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外销客户需求稳定且采购规模较大,公司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优先满足长期客户订单需求,使得外销收入占比上升。”

四、补充披露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

3、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有少量产品销往美国。2018年起,中美贸易摩擦逐步升级,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清单,加征25%的关税。公司与美国客户约定加征关税由客户承担,公司未受加征关税影响而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美国的收入分别为871.75万元、622.06万元及

683.8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1.43%及1.38%,占比相对较低,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较小。”

五、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一)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

3、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7)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

公司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为电汇和信用证,结算货币以美元和欧元为主,部分以人民币结算。报告期内,公司跨境资金流入主要为出口产品销售收到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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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同时存在部分美元流动资金贷款;跨境资金流出主要用于原材料进口采购、归还美元贷款及其利息、支付海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公司上述收到的外汇在满足采购、还贷等所需资金后,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并结合汇率情况向银行进行结换汇。报告期内,公司美元及欧元的收付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美元收付情况(单位:万美元)
销售收款927.371,036.12790.33
取得贷款200.0097.0080.00
美元收汇小计1,127.371,133.12870.33
付款342.96168.64197.65
其中:支付进口货款104.3940.3382.16
归还贷款及利息202.65100.2984.10
支付海运费、咨询费、认证费、展会费等35.9228.0331.39
结汇586.391,079.71668.95
美元付汇及结汇小计929.351,248.35866.61
欧元收付情况(单位:万欧元)
销售收款360.99339.74229.81
欧元收汇小计360.99339.74229.81
付款0.90-11.94
其中:支付进口货款--7.29
支付注册认证费等0.90-4.65
结汇335.30348.61205.67
欧元付汇及结汇小计336.19348.61217.61

1-1-73

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汇兑损益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外币业务时,外币金额按月初汇率(取月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月末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汇率(取月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实际收支时,按实际收支的当月月初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一般情况下,当月人民币贬值时,产生汇兑收益,当月人民币升值时为汇兑损失,汇兑损益与人民币外汇汇率中间价呈相反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21.32-1.14-63.24
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0.560.010.04
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益74.1019.06-43.33
短期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28.01-7.9227.20
合 计67.9710.02-79.34

1-1-74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人民币兑美元持续贬值,当年公司应收项目产生汇兑收益63.24万元。2019年人民币兑美元及欧元小幅波动,公司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基本持平,仅产生汇兑收益1.14万元。而当年货币资金兑换产生汇兑损失19.06万元,主要系由外币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

2020年人民币兑美元总体呈升值趋势,人民币兑欧元总体呈贬值趋势,公司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失为21.32万元,货币资金兑换产生汇兑损失为74.10万元,主要系外币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

综上,报告期内各货币性应收、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与汇率变动趋势一致,外币货币资金兑换及短期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计算准确。

2、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公司货币性项目为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账款、外币应付账款、外币短期借款及外币其他应付款。产生汇兑损失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货币性项目;产生汇兑收益时,借记货币性项目、贷记财务费用。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六、对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进行说明

(一)发货验收数量、物流数量、电子口岸数量与出口退税系统数量对比

1-1-75

公司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为: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公司外销收入以取得提单确认收入,不涉及发货验收单据。报关单及提单即可确认为发货验收单据。将公司金蝶系统销售出库单列表中记录的物流运输数量与海关报关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数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对比。经对比,物流运输单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相匹配,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期间物流运输数量①[注1]电子口岸数量②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③[注2]差异④=①-②差异⑤=①-③差异⑥=②-③
2020年度7,954.528,010.208,010.20-55.68-55.68-
2019年度7,207.407,537.757,395.51-330.35-188.11142.24
2018年度5,963.526,005.716,001.96-42.19-38.443.75
单位:吨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电子口岸销量①8,010.207,537.756,005.71
退货销量(含退运数量)②-32.17-309.38-38.66
倒轧应计外销销量③=①+②7,978.037,228.375,967.05
物流运输销量④7,954.527,207.405,963.52
差异⑤=③-④23.5120.973.54
差异率⑥=⑤/④0.30%0.29%0.06%

1-1-76

单位:吨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①8,010.207,395.516,001.96
退货数量(不含退运)②[注]-32.17-202.98-38.66
倒轧应计外销销量③=①+②7,978.037,192.535,963.30
物流运输销量④7,954.527,207.405,963.52
差异⑤=③-④23.51-14.87-0.21
差异率⑥=⑤/④0.30%-0.21%0.00%
单位:吨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出口退税申报数量①8,010.207,395.516,001.96
退运数量②--106.40-
倒轧应计电子口岸数量③=①-②8,010.207,501.916,001.96
电子口岸数量④8,010.207,537.756,005.71
差异⑤=③-④--35.84-3.75
差异率⑥=⑤/④--0.48%-0.06%

1-1-77

了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账计外销收入①电子口岸销售额②[注]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③差异④=①-②差异⑤=①-③差异⑥=②-③
2020年度12,021.9612,055.7813,478.22-33.82-1,456.26-1,422.44
2019年度11,350.7312,095.1811,691.22-744.45-340.49403.95
2018年度9,281.649,409.6510,328.06-128.01-1,046.42-918.41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账计外销收入金额①12,021.9611,350.739,281.64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49.57-725.00-124.05
电子口岸销售额③12,055.7812,095.189,409.65
差异④=①-②-③15.75-19.45-3.96
差异率⑤=④/①0.13%-0.17%-0.04%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外销收入①12,021.9611,350.739,281.64
其中:海运费金额②256.97200.53184.05
退货销售额(不含退运销售额)③[注]-49.57-476.52-124.05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④13,478.2211,691.2210,328.06
期初单证本期收齐销售额⑤2,364.502,431.493,528.47
期末单证未齐销售额⑥722.592,364.502,431.49
本期应申报销售额⑦=④-⑤+⑥11,836.3111,624.239,231.08
差异额⑧=①-②-③-⑦-21.752.49-9.44
差异率⑨=⑧/①-0.18%0.02%-0.10%

1-1-78

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中如上表,免抵退税模式下销售收入与申报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存在差异,系出口收入确认时点与申报出口退税时点存在时间差异:出口销售收入以完成报关手续、取得提单,合同产品发运离境后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而出口退税则在货物已出口、出口退税所需单证齐全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免抵退申报存在一个月的延迟,例如上年12月的出口销售,在下年1月进行申报,故对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外销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差异极小,主要系公司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与当期确认的外销收入存在汇率差异。

(3)差异⑥系电子口岸销售额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之差异,差异一方面系电子口岸出口记录时点与申报出口退税时点存在时间差异,另一方面系汇率折算差异。

2、资金划款凭证与账计外销收入印证情况如下:

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客户往来款余额及当期外销回款情况,与外销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①1,815.531,891.251,552.63
预收款项期初余额②114.5530.9341.56
银行账户收款③11,875.6611,535.678,575.78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④--451.28
汇兑损失(“-”表示收益)⑤21.32-1.14-63.24
手续费金额⑥8.964.904.14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⑦2,007.471,815.531,891.25
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期末余额⑧90.64114.5530.93
倒轧外销收入⑨=⑦-⑧+③+④+⑤+⑥-①+②12,121.7911,380.099,317.21
账计外销收入⑩12,021.9611,350.739,281.64
差异?=⑩-⑨-99.83-29.36-35.57
差异率?=?/⑩-0.83%-0.26%-0.38%

1-1-79

收入与账计确认收入差异较小,资金划款凭证与账计收入可以相互印证。综上,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

七、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

3、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8)境外销售关联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不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八、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争光自营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报告期内,宁波争光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出口退税--29.45

1-1-80

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相关的境外销售信息进行了核查及量化分析。经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信息与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具体如下:

1、将物流运输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数量相互比较,电子口岸金额、出口退税系统金额与账计销售收入相互比较,结合外销客户往来款余额及当期外销回款情况,与外销收入进行对比;

(1)经对比,物流运输单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相匹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间物流运输数量①[注1]电子口岸数量②[注2]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③[注3]差异④=①-②差异⑤=①-③差异⑥=②-③
2020年度7,954.527,952.537,952.531.991.99-
2019年度7,207.407,228.377,192.53-20.9714.8735.84
2018年度5,963.525,967.055,963.30-3.530.223.75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账计外销收入金额①12,021.9611,350.739,281.64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49.57-725.00-124.05
电子口岸销售额③12,055.7812,095.189,409.65
差异④=①-②-③15.75-19.44-3.96
差异率⑤=④/①0.13%-0.17%-0.04%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外销收入①12,021.9611,350.739,281.64
其中:海运费金额②256.97200.53184.05
退货销售额(不含退运销售额)③-49.57-476.52-124.05

1-1-81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④13,478.2211,691.2210,328.06
期初单证本期收齐销售额⑤2,364.502,431.493,528.47
期末单证未齐销售额⑥722.592,364.502,431.49
本期应申报销售额⑦=④-⑤+⑥11,836.3111,624.239,231.08
差异额⑧=①-②-③-⑦-21.752.49-9.44
差异率⑨=⑧/①-0.18%0.02%-0.10%
出口免抵退税总额⑩1,614.491,158.22541.60
出口免抵退税额占享受免抵退货物的外销收入比例?=⑩/④11.98%9.91%5.24%
适用退税率10%、13%9%、10%5%、9%、10%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①1,815.531,891.251,552.63
预收款项期初余额②114.5530.9341.56
银行账户收款③11,875.6611,535.678,575.78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④-451.28
汇兑损失(“-”表示收益)⑤21.32-1.14-63.24
手续费金额⑥8.964.904.14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⑦2,007.471,815.531,891.25
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期末余额⑧90.64114.5530.93
倒轧外销收入⑨=⑦-⑧+③+④+⑤+⑥-①+②12,121.7911,380.099,317.21
账计外销收入⑩12,021.9611,350.739,281.64
差异?=⑩-⑨-99.83-29.36-35.57
差异率?=?/⑩-0.83%-0.26%-0.38%

1-1-8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由于该保险并非外销业务中的强制险种,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外销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绝大部分的外销业务进行了投保。

报告期内,根据从人保信用险客户自助系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及BIZ综合业务系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导出投保信息,通过买方名称、出运日期及投保金额与电子口岸信息逐笔对应并核对,并通过电子口岸的出口发票号与销售发票清单进行对应,匹配每笔出口对应的出库单号,通过出库单号匹配审定销售清单记账本位币销售额,以此核查投保信息与外销收入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外销收入金额①12,021.9611,350.739,281.64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49.57-725.00-124.05
信用证收款销售额③356.45176.86389.87
预收款方式销售额④1,608.171,992.021,802.68
理论最大可投保销售额⑤=①-②-③-④10,106.919,906.857,213.14
实际投保销售额⑥8,369.589,560.986,861.83
差异(未投保销售额)⑦=⑤-⑥1,737.33345.87351.31

1-1-83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汇兑损益(正数为损失,负数为收益)67.9710.01-79.33
外销收入12,021.9611,350.739,281.64
汇兑损益/外销收入0.57%0.09%-0.85%
序号客户名称核查人员访谈形式访谈日期
1RESINDION S.R.L(日本三菱化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4/24
2瑞士AQUIS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4/30
3韩国BORN CHEMICAL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19
4德国BRITA GMBH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20
5AWECO POLSKA APPLIANCE SP. Z O.O(三花智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20
6TAI-YOUNG CHEMICAL CO.,LTD(日本三菱化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4/24
7俄罗斯SIBIMPORT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13
8Sanhua Aweco Yed.Par.San.Ve Tic.Ltd.Sti(三花智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20
9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13
10俄罗斯ALFAGROUPP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4/30

1-1-84

序号客户名称核查人员访谈形式访谈日期
11CARGILL,INCORPORATED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视频访谈2020/5/20
单位:万元
期间核查销售金额占外销收入比重
2020年度8,501.3870.72%
2019年度8,477.6374.69%
2018年度6,982.2375.23%

1-1-85

取报关总额、报关明细及流水,与外销收入总额、账面记录核对;

(7)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期末应收账款和预收款项情况;对回函不符客户,了解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并分析不符事项,检查支持性证据,包括销售合同、提单等相关原始单据;对未回函客户,针对其期末余额构成,追查至销售合同/订单、报关单、提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检查当期收款及期后回款,检查期后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其是否存在延迟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况。具体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函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10,092.799,394.337,614.70
其中:回函相符及回函调节相符金额5,754.043,964.142,922.39
替代性程序补充测试金额4,338.765,430.194,692.30
外销收入金额12,021.9611,350.739,281.64
覆盖率83.95%82.76%82.04%

1-1-86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询问管理层及查阅主要境外客户合同或订单,检查具体合同条款,了解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

2、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访谈、函证,核实发行人对其销售情况,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历史、交易背景、销售模式及流程、产品定价、信用账期、收款形式等内容,确认发行人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发行人外销收入明细表,通过访谈管理层、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4、查阅发行人销往美国的产品清单及签订的合同/订单,了解发行人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具体执行情况;

5、访谈发行人销售、财务部门人员,查阅境外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情况;

6、查阅外汇、海关、税务主管部门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证明;

7、了解发行人关于汇兑损益的会计政策和记账方法,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对各期末资产负债表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检查期末汇率是否准确,并复核汇兑损益计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各期外币汇率波动趋势,检查发行人汇兑损益与外销收入的匹配性;

8、获取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账、发行人电子口岸系统数据、免抵退税申报表、银行流水明细等,获取并核查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相关记录之间的相互匹配、印证情况;

9、执行销售回款测试,核实发行人境外销售回款单位与境外客户是否一致;

10、比对境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利益相关方名单,核实主要境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银行存款明细账,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核实主要

1-1-87

境外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资金流水,核实主要境外客户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免抵退税申报表,检查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所披露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销往美国的产品及加征关税情况;发行人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被列入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但发行人与美国客户约定加征关税由客户承担,发行人未受加征关税影响而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且发行人出口美国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较小。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结算、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业务开展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汇兑损益的计算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可以相互印证,发行人境外销售真实。

7、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境外销售关联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不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

1-1-88

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8、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退税金额计算准确,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致。问题7、关于主要客户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披露了前五大直销客户及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收入和基本情况。其中,发行人前五大直销客户中,日本三菱化学及韩国BORNCHEMICAL的业务涉及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向发行人下达订单进行定制化生产,并由该等客户进一步加工后以其品牌对外销售。中国石化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中,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较多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贸易商客户。此外,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销售人员近亲属设立的公司。

请发行人:

(1)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按照客户销售金额进行分层,补充披露并列示报告期各期各层的客户数量、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数量、合计销售金额及占比、平均销售金额并进行变动分析。

(2)补充披露向同行业竞争对手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除中国石化外,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4)补充披露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经销客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历史,采购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情况,说明经销客户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5)补充披露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相关认证,发行人向前五大直销客户的销售内容、

1-1-89

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明显差异。

(6)补充披露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是否履行内部程序,是否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补充披露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形,如存在,请披露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9)披露报告期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部分提及的主要客户,如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等的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进一步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9)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5)-(7)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按照客户销售金额进行分层,补充披露并列示报告期各期各层的客户数量、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数量、合计销售金额及占比、平均销售金额并进行变动分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主要客户销售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1-90

“5、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分层情况报告期内,按照不同的销售模式,对客户销售金额进行分层,第一层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客户;第二层为年销售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客户;第三层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客户,具体分层情况如下:

(1)直销模式

销售模式期间层级客户 数量(家)新入层 客户数量 (家)合计销售金额(万元)占直销收入比重平均销售金额(万元)
直销模式2020年度第一层11513,417.6441.90%1,219.79
第二层45329,539.4429.79%211.99
第三层10225989,068.7028.32%8.87
合计1078/32,025.78100.00%29.71
2019年度第一层8210,301.9833.99%1,287.75
第二层462910,518.8534.71%228.67
第三层9745489,485.0731.30%9.74
合计1028/30,305.90100.00%29.48
2018年度第一层1039,304.1834.68%930.42
第二层34197,692.9428.68%226.26
第三层9535469,830.5636.64%10.32
合计997/26,827.68100.00%26.91

1-1-91

销售模式期间层级客户 数量(家)新入层 客户数量 (家)合计销售金额(万元)占贸易商收入比重平均销售金额(万元)
贸易商模式2020年度第一层311,993.4039.78%664.47
第二层951,177.1323.49%130.79
第三层137701,840.7036.73%13.44
合计149/5,011.23100.00%33.63
2019年度第一层312,316.6737.69%772.22
第二层1041,976.5932.16%197.66
第三层184971,852.7630.15%10.07
合计197/6,146.02100.00%31.20
2018年度第一层201,959.1133.10%979.56
第二层1282,016.3934.07%168.03
第三层2061341,942.7032.83%9.43
合计220/5,918.20100.00%26.90
销售模式期间层级客户 数量(家)新入层 客户数量 (家)合计销售金额(万元)占代理商收入比重平均销售金额(万元)
代理商模式2020年度第一层205,651.6088.27%2,825.80
第二层22751.0411.73%375.52
第三层00---
合计4/6,402.64100.00%1,600.66
2019年度第一层416,490.05100.00%1,622.51
第二层00---
第三层00---
合计4/6,490.05100.00%1,622.51
2018年度第一层305,678.0794.02%1,892.69
第二层10361.095.98%361.09

1-1-92

销售模式期间层级客户 数量(家)新入层 客户数量 (家)合计销售金额(万元)占代理商收入比重平均销售金额(万元)
第三层00---
合计4/6,039.16100.00%1,509.79

1-1-93

“(三)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

1、交易情况及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交易对方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除了中国石化外,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且报告期销售额及采购额均超过20万元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广联津和三星树脂,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期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万元)均价(元/千克)与第三方交易均价(元/千克)
广联津2020年度销售各类树脂3,210.1213.14参见本部分“2、报告期代理商不同产品型号单价对比情况”
2019年度销售各类树脂2,839.3818.15
2018年度销售各类树脂2,745.3216.65
2020年度采购官能团材料等60.038.82无同类可比交易
2019年度采购官能团材料等51.737.04
2018年度采购官能团材料等54.417.61
三星树脂2019年度销售190树脂、091LI树脂54.8226.5529.94
2018年度销售190树脂73.3624.6225.76
2020年度采购089×5树脂160.1612.5412.94
2019年度采购089×5树脂439.7615.3815.25
2018年度采购089×5树脂128.9214.0114.56
期间产品类型广联津北京争光济南争光陕西核锐
2020年度089×5SH树脂(元/千克)17.3617.1417.5918.23
089×5树脂(元/千克)16.9816.9517.8618.11
889×5树脂(元/千克)6.637.057.066.86
FMKX6208树脂(元/升)28.7328.7328.7328.73
2019年度089×5SH树脂(元/千克)19.0718.9719.0319.29
089×5树脂(元/千克)18.7418.6718.7919.03

1-1-94

期间产品类型广联津北京争光济南争光陕西核锐
889×5树脂(元/千克)7.417.327.337.42
FMKX6208树脂(元/升)21.1321.0720.9221.01
2018年度089×5SH树脂(元/千克)16.5716.7717.4319.79
089×5树脂(元/千克)15.7216.2215.8519.40
889×5树脂(元/千克)6.957.237.057.51
FMKX6208树脂(元/升)20.6120.8119.1620.34

1-1-95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二)2、各模式下前五大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②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2015年以后成立)或注册资本较小(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客户注册资本注册时间合作开始时间主要销售产品2020年度销售金额2019年度销售金额2018年度销售金额
俄罗斯SIBIMPORT20,000俄罗斯卢布2005年2013年工业水处理树脂898.55892.571,011.98
俄罗斯ALFAGRUPP20,000俄罗斯卢布2006年2007年工业水处理树脂123.29372.79125.02
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人民币2015年2015年工业水处理树脂--188.31
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2015年2016年工业水处理树脂--61.77
杭州智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人民币2019年2019年工业水处理树脂103.0022.04-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150万元人民币2006年2006年电子领域树脂175.48138.81108.48

1-1-96

(二)结合经销客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历史,采购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情况,说明经销客户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除直销客户外,还存在贸易商模式及代理商模式,贸易商模式及代理商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贸易商模式

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基本情况如下:

贸易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最近一年采购占其总销售额的情况[注]
俄罗斯SIBIMPORT2005年20,000俄罗斯卢布2013年约25%
瑞洁芳琳2008年/2016年1000万元/50万元2008年约15%
俄罗斯ALFAGRUPP2006年20,000俄罗斯卢布2007年/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102.175 万元2009年约0.13%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0万元2018年/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2005年500万元2017年/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00万元2019年约35%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2006年150万元2006年约10%

1-1-97

之“问题4、四、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2、代理商模式

发行人主要代理商基本情况如下:

代理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最近一年销售争光产品占其总销售额的情况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100万元2002年90%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200万元2010年100%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2006年1000万元2006年10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60万元2006年100%

1-1-98

前五大 直销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公司产品是否取得认证报告期 销售金额(万元)占直销模式收入比重报告期主要销售产品同类产品与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
德国BRITA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2019年被客户评为A级供应商,同时公司产品需要美国水质协会金印认证(WQA)8,764.079.83%FMI036LJHXE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日本三菱化学客户主动联系发行人,经过送样检测、产品对比、合作生产等方式建立联系客户自行检测发行人产品指标6,085.716.83%J991LI树脂; 工业水处理领域7.72%
瑞士AQUIS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客户自行检测发行人产品指标4,011.334.50%FMI036LJ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9.26%
三花智控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被客户列为合格供应商3,101.453.48%FMI986JWYE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韩国BORN CHEMICAL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客户自行检测发行人产品指标2,301.112.58%FMIKX38(干)树脂; 环保领域3.29%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通过招投标进行合作客户自行检测发行人产品指标1,539.591.73%FMG186A树脂; 核工业领域/
中国石化通过招投标进行合作由客户评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评定证书1,370.091.54%FMG239树脂; 工业水处理领域-3.94%

1-1-99

大差异;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是否履行内部程序,是否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四)由员工或关联方设立的公司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系公司员工近亲属设立。

阔业环保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253028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5年3月13日
法定代表人郑生联
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5幢3435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5幢3435室
股东构成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郑琴华60.00100.00%
经营范围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处理设备的研发、安装及维修(限上门);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开发;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易制毒化学品和化学危险品)、防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超滤膜、反渗透膜及成套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名称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LTE8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沈双凤

1-1-100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55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55号
股东构成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沈双凤30.0060.00%
褚双根20.0040.00%
经营范围

注: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沈双凤为公司员工褚华平的母亲,褚双根为褚华平的父亲

公司与阔业环保、凯赟贸易的合作历史和报告期内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阔业环保凯赟贸易
合作历史2015年开展合作,2018年后终止合作2016年开展合作,2018年后终止合作
2020年度销售金额(含税)--
回款金额--
2019年度销售金额(含税)--
回款金额--
2018年度销售金额(含税)220.3372.19
回款金额253.89100.31
单位:元/千克
应用领域主要产品
2018年度2018年度
阔业环保其他客户
电子FMIKX38树脂12.8015.10
工业水处理J630树脂//
J189树脂23.0825.29
J192树脂28.2131.27
应用领域主要产品2018年度2018年度
凯赟贸易其他客户
工业水处理889×5树脂7.267.57

1-1-101

FMSH6298树脂25.5431.32
FMKX6208树脂31.0831.88
089×5SH树脂17.0018.17
I-988树脂7.267.23
889×5SH树脂7.277.60

1-1-102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营业收入构成和变化趋势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7、大额退换货情形

(1)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大额退货的具体原因、退回的产品的最终去向、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大额退换货情况如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1-103

期间客户名称金额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退货的具体原因退回产品的最终去向整改措施
2019年度德国BRITA634.091.46%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公司销售德国BRITA的产品为食品级树脂,客户对产品品质要求较高。由于生产过程中,搪瓷反应釜设备的搪瓷碎片脱落,个别包装产品中混入少量搪瓷碎片及编织线等杂质,部分托盘由于海上运输发生霉变。为避免对客户后续产品造成影响,客户对后续到货的各批次产品均实施退货处理,造成较多产品退货。公司将退货产品通过精处理工段返工清洗、过滤杂质后,作为普通规格的产品销售。公司针对该退货问题制定了“纠正预防措施”,完善食品级产品的工艺卫生操作要求、设备检查、包装过程检查的制度,对重点环节加强操作质量,对搪瓷设备的检查频率由每月一次增加到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增加过滤装置。经过连续的抽样检查,没有发现杂质污染情况。
2018年度俄罗斯SIBIMPORT114.890.29%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客户对产品检测后认为磨后圆球率等强度指标有所下降,不符合产品指标要求,进行退货处理。公司将退回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返工后产品的磨后圆球率达到常规产品要求,进行再次销售。加强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检,确保各项产品指标符合客户要求。
2018年度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99.750.25%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部分批次产品系由于发货产品批次较多,批次间产品的外观颜色存在不同,有些批次颜色较深,客户认为树脂出现变质,要求退货; (2)部分产品系由于当年增值税税率改变,客户要求调价,产品未退货。该款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外观颜色范围,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将退回产品作为合格产品再次销售。加强生产工艺控制,减少不同批次产品间的外观差异。

1-1-104

德国BRITA系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行业知名客户,对产品品质要求较高,2019年因产品中混入脱落的搪瓷涂层、包装袋存在霉菌等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公司已对退货涉及的各批次产品进行追查整改,并在取得客户认可后重新发货。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未因该退货事项产生纠纷,公司仍获得德国BRITA给予的2019年度A级供应商评价。2020年公司对德国BRITA的销售持续增长,2019年退货事件并未影响公司与德国BRITA之间的合作。公司其他年度退货金额相对较小,主要因质量问题退货。上述相关退货金额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大额退换货情形(单个客户当年累计退货金额大于50万元)。”

九、披露报告期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部分提及的主要客户,如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等的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进一步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补充披露如下:

“(二)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1、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众多上市公司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如日本三菱化学、德国BRITA、瑞士AQUIS、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浩天药业、浩瑞生物等。

发行人将上述客户列为主要客户的依据为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排名等信息,具体为:(1)发行人2017年至2020年6月末对直销客户销售金额

1-1-105

高于500万元;(2)发行人2017年至2020年6月末对直销客户销售金额高于200万元不足500万元,但该类客户在下游应用领域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且当年销售额在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排名前十,为发行人树立了良好企业形象、进一步开拓市场份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宝钢股份和中核集团,发行人的产品可应用于宝钢股份的钢铁行业工业水处理及应用于中核集团的放射性元素的提取。上述部分主要客户的2017年至2020年6月末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2017年至2020年6月末 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占该产品应用领域收入的比例产品应用领域
中电环保(300172.SZ)842.221.54%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中国石油(601857.SH)686.681.25%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宝钢股份(600019.SH)419.980.77%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三花智控(002050.SZ)3,402.596.64%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中粮集团1,980.463.87%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美国嘉吉1,092.002.13%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西王糖业518.981.01%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中国核电(601985.SH)1,252.1725.16%核工业领域树脂
中广核集团[注]1,539.5930.94%核工业领域树脂
中核集团231.354.65%核工业领域树脂
浩天药业、浩瑞生物1,528.1820.30%生物医药领域
厦门钨业(600549.SH)1,132.5624.34%湿法冶金领域树脂

1-1-106

2、对比发行人客户清单和供应商清单,统计分析交易金额和单价等信息,确认及核实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主体的完整性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

3、统计分析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交易定价信息,分析发行人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主体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向同行业竞争对手销售产品符合行业惯例;

5、查阅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企查查报告,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视频访谈及函证;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统计分析发行人与经销客户交易定价情况,分析交易必要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6、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前五大直销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情况等,并核对前五大直销客户主要产品单价与同类产品其他直销客户单价;

7、对比发行人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名单与发行人利益相关方名单,获取并查看发行人银行对账单,核实发行人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8、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名单及利益相关方清单,确认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由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发行人客户;

9、获取并查阅营业收入明细账,函证及走访,执行回款测试,核实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销售金额及回款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2018年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与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客户发生交易的情形;

10、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关于阔业环保、凯赟贸易履约能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过程的文件;

1-1-107

1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客户信用等级及期限管理制度》;

12、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大额退换货的金额及原因,检查发行人关于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各层的客户数量、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数量、合计销售金额及占比、平均销售金额,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相关分析内容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同行业竞争对手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同行业竞争对手销售产品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除中国石化外,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的对比情况,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的交易价格对比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交易对方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发行人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发行人向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单价与直销客户定价无重大差异。

5、发行人向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的树脂产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饮用水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核工业领域及环保领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其他直销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对比情况、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履行的内部程序、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的情况,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已对相关客户执行履约能

1-1-108

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不存在其他客户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在发现上述情形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经整改,2019年起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7、发行人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8、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大额退换货情形;发行人对退换货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大额退换货金额占比较低,且未因退货事项影响客户合作关系,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9、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部分主要客户的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除中国石化外,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的对比情况,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的交易价格对比公司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公司向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单价与直销客户定价无重大差异。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情况等,公司向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的树脂产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饮用水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核工业领域及环保领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其他直销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对比情况、公司与相关客户合

1-1-109

作履行的内部程序、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的情况、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公司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已对相关客户执行履约能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不存在其他客户为公司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经整改,2019年起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5、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大额退换货情形;公司对退换货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大额退换货金额占比较低,且未因退货事项影响客户合作关系,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部分主要客户的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向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的树脂产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饮用水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核工业领域及环保领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其他直销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

2、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已对相关客户执行履约能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不存在其他客户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在发现上述情形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经整改,2019年起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3、发行人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8、关于新三板挂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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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显示:

(1)2016年6月21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本次申报对发行人2017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并修正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描述。

请发行人: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股权变动。

(3)列表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4)补充披露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5)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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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8月18日,发行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2849号),同意发行人自2020年8月21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股权变动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

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9年3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送股后争光股份注册资本增至10,00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除此之外,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股权未发生变动。”

三、列表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由于发行人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和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适用规则不同,导致两者在信息披露要求、细节、信息披露覆盖期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发行人本次申报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财务信息的主要差异情况参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010号)。除财务信息外,本次申报信息披露与新三板披露信息的主要差异情况比较如下:

相关内容新三板信息披露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说明
风险因素十项风险描述六大类共计22项风险描述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发行人挂牌后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了部分风险因素,对已消除的风险进行删除,并对部分风险因素进行了重新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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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新三板信息披露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说明
发行人股权结构与组织结构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截至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披露,主要包括新增子公司汉杰特,组织结构图中部门名称和部门权属的调整
主营业务基本情况(行业定位)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是我国离子交换树脂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是国内唯一具备核级树脂生产技术的企业,是少数几家掌握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产品生产技术的企业之一”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能够规模化生产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企业,并实现了对部分国外进口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替代……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几家掌握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的企业,通过美国水质协会金印认证(WQA Gold Seal Certificate),是国内同行业中第一家获得国内核电领域准入资格的企业,并经中核集团评审列入中核集团总部合格供应商名录。”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披露,并对发行人行业定位进行更加准确的描述
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代理销售两种模式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和代理商模式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客户是否属于终端使用客户,将原直销模式分为直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符合发行人业务实质,披露内容更加清晰、充分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截至签署日的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定期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披露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签署日的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以及报告期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本次申报文件发行人最新情况增加认定关联方,并根据创业板要求披露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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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1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30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提示304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因发行人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了关联交易,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发行人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主要系:2020年4月冯凤琴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华康药业系冯凤琴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19年度与华康药业发生的销货交易追认为关联交易。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由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两家公司不构成关联方,该等公司之间的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与华康药业的交易实质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发行人实际上无需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发行人未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信息披露事项下发的监管函或问询函,也未因信息披露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其他处分。

(二)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在挂牌时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了修订。

2016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申请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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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相关议案;2016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相关议案。

发行人挂牌期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事项下发的监管函或问询函,也未因股权交易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其他处分。

(三)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主要就公司股票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本次发行上市等事项出具了公开承诺。自发行人做出承诺至本回复审核问询函签署日,发行人公开承诺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二)发行人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合规性,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曾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2020年6月30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编号为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提示304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因发行人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了关联交易,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发行人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主要系:2020年4月,冯凤琴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华康药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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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凤琴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19年度与华康药业发生的销货交易追认为关联交易。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由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两家公司不构成关联方,该等公司之间的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与华康药业交易实质不构成关联交易。综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发行人实际上无需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除上述情况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均合法合规,股东及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等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审核问询函签署日,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曾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四、(一)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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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违反业务规则,但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提醒教育。经对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工作提示不属于自律监管措施。

综上,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审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审批文件;

2、获取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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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公告;

4、核查了发行人挂牌过程中、挂牌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查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监管公开信息;

6、查阅了股东在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承诺;

7、查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网站上是否存在记录;

8、查阅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文件;

9、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10、查阅了发行人指定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11、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不存在股权变动。

3、发行人已按要求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曾收到全国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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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除上述情况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均合法合规,股东及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不存在其他股权变动情况。

2、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除上述情况外,在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均合法合规,股东及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问题9、关于子公司与注销关联方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共有2家全资子公司汉杰特、宁波争光,2家全资二级子公司争光销售、树腾工贸,1家参股公司余杭担保。发行人主要通过宁波争光开展业务,经营业绩主要来自宁波争光。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持股的关联方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注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2)各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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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3)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构成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4)发行人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作价及依据、参股原因、该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披露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5)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状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宁波争光、汉杰特、争光销售、树腾工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子公司科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宁波争光资产总额37,029.4339,131.6040,283.38
负债总额9,139.5612,742.8612,101.63
所有者权益27,889.8726,388.7428,181.75
营业收入41,911.0241,291.6336,707.46
净利润9,626.827,318.274,893.42
汉杰特资产总额2,972.443,019.593,237.66
负债总额2,579.132,625.572,8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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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子公司科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所有者权益393.31394.02405.13
营业收入281.38234.55232.42
净利润-0.71-11.11-9.31
争光销售资产总额2,187.443,421.493,019.52
负债总额1,178.292,379.501,519.20
所有者权益1,009.161,041.991,500.32
营业收入10,449.0411,377.6411,412.34
净利润-32.83-254.14250.10
树腾工贸资产总额2,557.662,020.871,657.11
负债总额2,141.711,723.491,507.65
所有者权益415.95297.38149.46
营业收入11,501.5011,199.2211,309.89
净利润118.57222.909.56
公司名称定位功能和作用
宁波争光主要生产、销售及研发主体负责原材料、进口粗品树脂及进口白球的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的生产;全部产品的出口销售;要求直接与生产厂家沟通的客户的销售;研发
汉杰特半成品、产成品仓库目前将汉杰特作为半成品、产成品仓库,未来将用作“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争光销售主要的内销主体负责除发行人、宁波争光之外内销客户
树腾工贸半成品采购主体负责国内粗品树脂及白球等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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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发行人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三、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构成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六)发行人各子公司业务分工

发行人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宁波争光主要业务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营业收入41,911.0241,291.6336,707.46
净利润9,626.827,318.274,893.42
经营场所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员工数量239225224
汉杰特主要业务半成品、产成品仓库
营业收入281.38234.55232.42
净利润-0.71-11.11-9.31
经营场所宁波市镇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498 号
员工数量000
争光销售主要业务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国内销售
营业收入10,449.0411,377.6411,412.34
净利润-32.83-254.14250.10
经营场所杭州市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余杭区美亚大厦16楼
员工数量242527
树腾工贸主要业务粗品树脂及白球等采购及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
营业收入11,501.5011,199.2211,309.89
净利润118.57222.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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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人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场所杭州市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余杭区美亚大厦16楼
员工数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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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为余杭区临平景星观路2号,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股东均已现金出资,经营范围为主营:国家政策允许的贷款担保业务;兼营:经济信息咨询,财务顾问。

2004年8月16日,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核准注册成立,其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99055.27%
2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3008.33%
3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604.44%
4杭州中达针织有限公司1504.16%
5争光树脂1203.33%
6杭州奥坦斯布艺有限公司1002.77%
7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2.77%
8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1002.77%
9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1002.77%
10杭州恒康车辆改装有限公司601.66%
11浙江西冷啤酒有限公司601.66%
12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601.66%
13杭州锦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601.66%
14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601.66%
15杭州余杭百货有限责任公司601.66%
16杭州余杭纺织品有限公司601.66%
17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01.66%
合计3,6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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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更名为现名“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景星观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明,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融资性担保许可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余杭担保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0100%
合计10,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81088.10%
2杭州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4104.10%
3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00%
4发行人1201.20%
5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1001.00%
6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1001.00%
7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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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1001.00%
9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600.60%
合计10,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81094.05%
2杭州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4102.05%
3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00%
4发行人1200.60%
5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1000.50%
6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1000.50%
7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1000.50%
8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1000.50%
9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600.30%
合计20,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洲慈航(浙江)投资有限公司18,81094.05%
2杭州余杭区资产经营处置有限公司4102.05%
3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00%
4发行人1200.60%
5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1000.50%
6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1000.50%

1-1-12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1000.50%
8杭州富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50%
9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600.30%
合计20,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层级持股比例
1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层100%
1-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层40%
1-1-1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85.4022%
1-1-2杭州余杭钱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层14.5978%
1-1-2-1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层100%
1-1-2-1-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五层90%
1-1-2-1-2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层10%
1-1-2-1-2-1浙江省财政厅第六层100%
1-2杭州陆金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二层15%
1-2-1北京华物创融投资有限公司第三层60.8989%
1-2-1-1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层100%
1-2-1-1-1君德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五层100%
1-2-1-1-1-1李振第六层70%
1-2-1-1-1-2贵州大成投资有限公司第六层30%
1-2-1-1-1-2-1李国荣第七层90%
1-2-1-1-1-2-2黄学文第七层10%
1-2-2京苏投资管理(宿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层39.0992%
1-2-2-1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层99%
1-2-2-1-1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层95%
1-2-2-1-1-1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第六层100%
1-2-2-1-2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第五层5%
1-2-2-2泰岳信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四层1%
1-2-2-2-1刘翔第五层55%
1-2-2-2-2许文龙第五层25%

1-1-127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层级持股比例
1-2-2-2-3北京北洋国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五层20%
1-2-2-2-3-1黄国华第六层60%
1-2-2-2-3-2潘炜第六层40%
1-2-3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2-1-1)第三层0.0020%
1-3深圳易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层10.01%
1-3-1周汉生第三层100%
1-4浙江余杭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层8.34%
1-4-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1-1)第三层60%
1-4-2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第三层20%
1-4-2-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第四层97.50%
1-4-2-1-1浙江省财政厅第五层100%
1-4-2-2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四层2.50%
1-4-2-2-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同1-4-2-1)第五层100%
1-4-3杭州余杭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第三层20%
1-4-3-1杭州余杭财务开发公司第四层100%
1-5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层6.01%
1-5-1上海陆浦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层100%
1-5-1-1嘉兴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层32.90%
1-5-1-1-1何勇第五层100%
1-5-1-2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层23.00%
1-5-1-2-1梅圣安第五层63.8192%
1-5-1-2-2林伟第五层36.1808%
1-5-1-3杭州俊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四层18.04%
1-5-1-3-1林伟第五层99.9951%
1-5-1-3-2嘉兴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1-5-1-1)第五层0.0049%
1-5-1-4杭州银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四层14.02%
1-5-1-4-1何勇第五层71.1469%
1-5-1-4-2林伟第五层28.5307%
1-5-1-4-3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5-1-2)第五层0.3224%
1-5-1-5杭州星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四层12.04%
1-5-1-5-1林伟第五层99.99%
1-5-1-5-2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5-1-2)第五层0.01%
1-6宁波东方恒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二层6.00%

1-1-128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层级持股比例
1-6-1吴胜男第三层49.4444%
1-6-2路虹第三层24.0000%
1-6-3姜峰第三层17.0000%
1-6-4陈怡平第三层9.0000%
1-6-5宁波嘉德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层0.5556%
1-6-5-1郑福根第四层90%
1-6-5-2郑福胜第四层10%
1-7杭州新东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层4.00%
1-7-1东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层90%
1-7-1-1浙江绿色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层71.3188%
1-7-1-1-1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第五层70%
1-7-1-1-2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第五层30%
1-7-1-1-2-1杭州海洌贸易有限公司第六层100%
1-7-1-1-2-1-1杭州纳杰易商贸有限公司第七层100%
1-7-1-1-2-1-1-1浙江纳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层100%
1-7-1-1-2-1-1-1-1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第九层75%
1-7-1-1-2-1-1-1-2邵柏泉第九层25%
1-7-1-2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同1-7-1-1-2)第四层25.0725%
1-7-1-3社会法人股第四层2.1380%
1-7-1-4职工个人股第四层1.4706%
1-7-2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同1-7-1-1-2)第三层10%
1-8杭州俊腾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层3.97%
1-8-1周俊杰第三层100%
1-9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层3.34%
1-9-1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层30%
1-9-1-1上海圣金投资有限公司第四层89.7634%
1-9-1-1-1史国忠第五层100%
1-9-1-2上海泰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层10.2366%
1-9-1-2-1周之锋第五层55%
1-9-1-2-2朱泽民第五层35%
1-9-1-2-3胡德华第五层10%
1-9-2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层30%
1-9-2-1马钧第四层100%

1-1-129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层级持股比例
1-9-3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层30%
1-9-3-1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663)第四层100%
1-9-4上海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层10%
1-9-4-1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1-9-1)第四层97.50%
1-9-4-2上海泰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同1-9-1-2)第四层2.50%
1-10何玉水第二层1.83%
1-11张帆第二层0.67%
1-12姚翔第二层0.42%
1-13陈秋芸第二层0.42%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层100.00%
1-1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层85.40%
1-2杭州余杭钱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层14.60%
1-2-1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层100.00%
1-2-1-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四层90.00%
1-2-1-2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层10.00%
1-2-1-2-1浙江省财政厅第五层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浙江华通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层49.00%
1-1蔡国平第二层75.9615%
1-2唐杏琴第二层24.0385%
2蔡国平第一层51.00%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沈建华第一层69.4800%
2汪选明第一层13.3418%
3劳法勇第一层13.3418%
4王焕军第一层1.1804%

1-1-130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5姜菁第一层0.3373%
6吕会明第一层0.1012%
7胡锦强第一层0.1012%
8吴雅飞第一层0.1012%
9姚兴良第一层0.1012%
10徐斌第一层0.1012%
11徐炜第一层0.1012%
12蒋才顺第一层0.0927%
13徐小卫第一层0.0843%
14陆炜第一层0.0843%
15王藜荪第一层0.0843%
16修慧敏第一层0.0843%
17沈渭忠第一层0.0843%
18方伟强第一层0.0843%
19钟轶泠第一层0.0843%
20黄浩第一层0.0843%
21沈海荣第一层0.0843%
22成越操第一层0.0843%
23张翼第一层0.0843%
24沈咏梅第一层0.0759%
25王志庆第一层0.0759%
26卢贤德第一层0.0759%
27诸文荣第一层0.0759%
28戴文强第一层0.0759%
29朱建儿第一层0.0759%
30朱建华第一层0.0759%
31朱锁根第一层0.0759%
32钱惠芳第一层0.0506%
33汪国周第一层0.0337%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俞忠明第一层95%

1-1-131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2阮金女第一层5%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钟惠根第一层71%
2施建富第一层29%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杭州长明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层60.00%
1-1朱建平第二层68.52%
1-2陆美玉第二层31.15%
1-3沈锦川第二层0.17%
1-4陈尧根第二层0.17%
2朱建平第一层30.00%
3王建华第一层10.00%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姚超英第一层51.54%
2浙江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层46.43%
2-1沈水林第二层57.45%
2-2袁海祥第二层34.04%
2-3沈美娟第二层8.51%
3姚元平第一层1.00%
4李莉第一层1.00%
5沈少华第一层0.02%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1徐晓东第一层51.00%
2高玉英第一层9.00%
3郑关金第一层6.00%
4胡持民第一层6.00%

1-1-132

序号股东名称层级出资比例
5秦伟民第一层6.00%
6王胜来第一层2.00%
7张光耀第一层2.00%
8陆妹第一层2.00%
9张潮正第一层2.00%
10潘根娣第一层1.40%
11刘华青第一层1.00%
12徐飞认第一层0.80%
13刘建夫第一层0.70%
14张国民第一层0.70%
15于洪英第一层0.70%
16陈勇第一层0.70%
17郭永康第一层0.70%
18应立群第一层0.70%
19应华荣第一层0.70%
20陈国英第一层0.70%
21孙爱菊第一层0.70%
22高松涛第一层0.70%
23付建中第一层0.70%
24邵章明第一层0.70%
25沈秀娟第一层0.60%
26朱伟第一层0.60%
27刘嘉昌第一层0.60%
28林圣强第一层0.60%

1-1-133

“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84200402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0年9月8日
法定代表人董秉荣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股东构成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15.0030.00%
沈建华12.0024.00%
陆国华5.0010.00%
劳法勇5.0010.00%
汪选明5.0010.00%
江跃明5.0010.00%
唐卫国3.006.00%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偏氯乙烯薄膜,PVC粒料制品,纺织包装制品,电子控制箱,水处理设备,离子交换树脂;回收各类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1-1-134

2、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子公司的定位、功能与作用,了解发行人参股余杭担保的相关情况;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子公司工商资料;

4、实地查看发行人各子公司的经营场所;

5、获得发行人各子公司的员工名册;

6、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各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

7、通过在政府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各子公司的违法违规信息;

8、查阅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余杭担保的工商登记资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余杭担保及其股东股权结构;

9、查阅争光树脂支付对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出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10、获取并查阅余杭强生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注销登记查询记录;

11、访谈沈建华,了解余杭强生相关注销原因、资产及人员安置情况;

12、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与余杭强生注销相关的法律纠纷;

13、获取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出纳等自然人银行资金流水,核实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与余杭强生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是否存在由余杭强生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2、发行人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1-1-135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各子公司业务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匹配,各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包括出资时间、作价及依据、参股原因,以及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余杭担保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关性。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余杭强生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状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余杭强生已经完成税务注销登记和工商注销登记,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关系。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已妥善安置,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余杭强生及其股东、员工等相关主体不存在纠纷。报告期内,余杭强生不存在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题10、关于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根据发行人在2020年7月21日在新三板披露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行人在申报前对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大量追溯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涉及销售收入跨期、收入重分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资产分类及折旧计提、销售费用跨期、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等事项。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2)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财务人员配备、核算系统配备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等,说明能否确保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结合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等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1-136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二十八)3、会计差错更正及其影响”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会计差错更正及其影响

公司2017年至2019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2020年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一致。

(1)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性质、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

差错更正调整前后,公司2017-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后金额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资产总额40,066.4240,066.4242,376.4442,013.9739,483.1039,245.34
负债总额15,688.9315,688.9315,116.0614,691.1517,405.2417,134.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4,377.4824,377.4827,260.3827,322.8222,077.8622,110.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048.667,048.665,182.525,190.733,573.613,533.28
营业收入43,650.9243,542.7339,321.2139,383.5037,003.0637,093.45
综合毛利率39.20%39.05%33.56%33.87%30.73%30.63%
扣非前净资产收益率28.18%28.18%21.01%21.00%17.61%17.37%
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27.10%27.10%21.00%21.08%17.05%16.77%
单位:万元
调整后变动金额及比率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金额变动比率
资产总额---362.48-0.86%-237.76-0.60%
负债总额---424.92-2.81%-270.66-1.56%

1-1-137

单位:万元
调整后变动金额及比率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金额变动比率变动金额变动比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62.440.23%32.900.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210.16%-40.33-1.13%
营业收入-108.19-0.25%62.290.16%90.390.24%
综合毛利率-0.15%-0.39%0.31%0.92%-0.10%-0.32%
扣非前净资产收益率---0.01%-0.05%-0.24%-1.36%
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0.08%0.38%-0.28%-1.64%
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财务报表A原始财务报表B差异C=A-B
应收票据698.99578.99120.00
应收账款8,608.138,736.88-128.75
其他应收款189.24189.220.02
存货6,997.487,138.45-140.97
其他流动资产125.44210.81-85.37
投资性房地产3,961.463,363.32598.14
固定资产14,016.4914,024.33-7.83
无形资产1,055.851,402.58-346.73
长期待摊费用184.0898.7685.32
递延所得税资产321.50322.79-1.29

1-1-138

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财务报表A原始财务报表B差异C=A-B
其他非流动资产23.10353.40-330.30
应付账款4,864.444,647.87216.57
预收款项963.51993.66-30.15
应付职工薪酬1,289.961,448.40-158.44
应交税费1,225.081,319.77-94.69
其他应付款1,724.281,928.22-203.94
专项储备5.05-5.05
未分配利润14,498.1914,470.3427.85
营业收入37,093.4537,003.0690.39
营业成本25,733.1325,633.8199.32
销售费用3,132.953,202.10-69.15
管理费用1,532.581,715.96-183.38
研发费用1,360.381,291.8568.53
其他收益82.2177.055.16
资产减值损失-283.14-157.21-125.94
营业外收入56.5477.77-21.23
所得税费用738.94665.5673.38
净利润3,533.283,573.61-40.33
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12017年末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入账2018年,本次进行跨期调整往来询证函回函、应收票据收款原始单据(1)对2017年重要应收账款重新发函,并取得回函原件;(2)向被审计单位了解回函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3)分析不符事项,检查应收票据等支持性凭证;(4)对不符事项构成的错报进行调整。
2销售收入跨期调整,相应同步调整销售成本报关单、提单、客户签收单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发生的所有销售:(1)内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出库单、发票及客户签收单;(2)外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报关单、货运提单,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并对跨期销售进行调整。
3应收账款与预收款项串户调整往来询证函回函、销售发票及银行回单(1)对2017年重要应收账款重新发函,并取得回函原件;(2)向被审计单位了解回函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3)分析不符事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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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等支持性凭证;(4)对不符事项构成的错报进行调整。
4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编制应收账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6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个人卡流水、访谈问卷(1)取得个人卡流水进行逐笔检查,将个人卡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册(含离职员工)、关联方清单、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对公司出纳、财务总监进行访谈;(3)获取相关原始资料,对个人卡流水及入账情况进行核对。
7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涉及其他应收款,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调整,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编制其他应收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8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结合存货库龄及质量状况重新厘定可变现净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重新厘定存货跌价准备。
9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存货跌价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10长期租赁费用转列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合同(1)取得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起止日;(2)询问财务人员实际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11将原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已出租房地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已出租待拆迁房产,转列至投资性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1)取得租赁合同,检查租赁期限;(2)实地查看房地产租赁情况。
12待拆迁房产出租转列投资性房地产后,补提累计折旧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计提累计折旧与摊销按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补提折旧与摊销。
13已出租房地产对应的折旧与摊销转列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对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进行复核,并进行转列调整。
14制造费用跨期调整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制造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
15制造费用暂估款从其他应付款转列至应付账款计入制造费用的往来款应在应付账款列示结合成本费用发生情况对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款项性质进行重新划分并调整。
16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工资发放清单取得销售人员工资发放清单,与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差额进行调整。
17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职工薪酬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18将CIF等销售模式下的海运费还原调整及对应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及抵扣税额进行跨报关单、提单取得CIF等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公司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结合出口退税情况,对出口进项税转出进行跨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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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期调整
19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电子口岸信息、开票月退税率对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进行复核,查找差异原因,并对错报情况进行调整。
20冲回以前年度多提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1)取得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2)重新厘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21冲回以前年度多提房产税产证日期及缴税单据复核房产税计算过程。
22视同销售等情况调整自查补缴税费资料根据企业自查补缴资料对账面进行调整。
23补提专项储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根据上年审定营业收入调整专项储备。
24调整以采购形式入账的外销退货进口报关单检查当期销售退货入账处理是否正确。
25成本费用转列调整款项发生性质及目的通过抽样方法对销售费用重要发生进行测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入账是否正确。
26退货关税转列调整银行回单、进口报关单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27费用跨期调整结合权责发生制检查发票、回单及各类台账等资料(1)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2)取得出口包干费及运费台账,与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28研发人员年终奖转列调整人员所属部门对年终奖按照所属部门进行重新划分。
29出口运保费转列调整发票及保单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30将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转列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文件取得政府补助文件,检查是否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31以前年度收到政府补助跨期调整政府补助文件、银行回单取得政府补助文件及银行回单,检查入账期间是否正确。
32根据前述跨期调整事项厘定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事项变动引起企业所得税变动重新厘定企业所得税。
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财务报表A原始财务报表B差异C=A-B
应收账款7,393.147,307.5785.57
其他应收款301.51301.170.33
存货10,211.5610,515.07-303.51
其他流动资产128.06193.29-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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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财务报表A原始财务报表B差异C=A-B
投资性房地产4,088.463,558.59529.87
固定资产13,118.8713,123.01-4.14
无形资产1,025.911,362.48-336.57
长期待摊费用134.3072.7961.51
递延所得税资产289.84289.84-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20.90351.20-330.30
应付账款4,035.884,044.98-9.11
应付职工薪酬1,397.721,581.02-183.30
应交税费926.64937.49-10.85
其他应付款633.09854.76-221.66
专项储备26.3826.38
盈余公积1,292.051,290.251.80
未分配利润19,687.1219,652.8634.27
营业收入39,383.5039,321.2162.29
营业成本26,043.8326,123.71-79.88
销售费用3,150.123,226.08-75.96
管理费用1,477.031,570.63-93.60
资产减值损失-350.13-147.85-202.29
营业外收入0.2220.22-20.00
所得税费用964.50883.2781.23
净利润5,190.735,182.528.21
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1销售收入跨期调整,相应调整销售成本报关单、提单、客户签收单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发生的所有销售:(1)内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出库单、发票及客户签收单;(2)外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报关单、货运提单,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并对跨期销售进行调整。
2重新厘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编制应收账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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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4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个人卡流水、访谈问卷(1)取得个人卡流水进行逐笔检查,将个人卡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册(含离职员工)、关联方清单、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对公司出纳、财务总监进行访谈;(3)获取相关原始资料,对个人卡流水及入账情况进行核对。
5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涉及其他应收款,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调整,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编制其他应收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6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结合存货库龄及质量状况重新厘定可变现净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重新厘定存货跌价准备。
7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存货跌价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8长期租赁费用转列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合同(1)取得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起止日;(2)询问财务人员实际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9将原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已出租房地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已出租待拆迁房产,转列至投资性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1)取得租赁合同,检查租赁期限;(2)实地查看房地产租赁情况。
10待拆迁房产出租转列投资性房地产后,补提累计折旧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计提累计折旧与摊销按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补提折旧与摊销。
11出租房地产对应的折旧与摊销转列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对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进行复核,并进行转列调整。
12制造费用跨期调整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制造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
13冲回制造费用暂估款由其他应付款转列至应付账款计入制造费用的往来款应在应付账款列示结合成本费用发生情况对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款项性质进行重新划分并调整。
14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工资发放清单取得销售人员工资发放清单,与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差额进行调整。
15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按照调整后职工薪酬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16将CIF等销售模式下的海运费还原调整及对应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及抵扣税额进行跨期调整报关单、提单取得CIF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企业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结合出口退税情况,对出口进项税转出进行跨期调整。
17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电子口岸信息、开票月退税率续调上年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
18冲回以前年度多提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续调上年多提企业所得税调整。
19冲回以前年度多提房产税产证日期及缴税单据续调上年多提房产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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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20视同销售等情况调整自查补缴税费资料续调上年自查补缴税费调整。
21补提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根据上年审定营业收入调整专项储备。
22调整以采购形式入账的外销退货进口报关单检查当期销售退货入账处理是否正确。
23成本费用转列调整款项发生性质及目的通过抽样方法对销售费用重要发生进行测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入账是否正确。
24费用跨期调整结合权责发生制检查发票、回单及各类台账等资料(1)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2)取得出口包干费及运费台账,与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25出口运保费转列调整发票及保单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26未开票含税销售错账调整以前年度交易记录(1)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该客户交易内容;(2)检查以前年度账面记录交易内容是否与财务人员描述一致。
27根据前述跨期等调整事项厘定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事项变动引起企业所得税变动重新厘定企业所得税。
28按母公司审定净利润厘定盈余公积净利润变动引起盈余公积变动重新厘定盈余公积。
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财务报表A原始财务报表B差异C=A-B
营业收入43,542.7343,650.92-108.19
销售费用3,530.543,638.73-108.19
序号具体内容及原因调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1海运费还原调整报关单、提单取得CIF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企业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

1-1-144

与执行情况等,说明能否确保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之“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人员与系统配备情况、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

1、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公司财务岗位设置完整,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部工作,财务管理部下设总账会计、成本会计、收入会计、费用会计及出纳等岗位,并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财务管理部工作人员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2、核算系统配备

公司使用金蝶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同时使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系统)进行生产控制,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信息系统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能够有效的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3、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与执行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符合公司发展现状及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关的制度包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采购部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销售合同评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上述制度对公司财务工作提供指导及要求规范,在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分工与职责、资金管理、采购管理与核算、销售管理与核算、税务处理与核算等影响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规范措施。

在报告期内,公司制度持续完善健全,并在治理层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1-1-145

三、结合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等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结合本题第一项回复中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对各年度净利润影响数均未达到原始财务报表的±3%,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且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已陆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各项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为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具体如下:

(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独立于股东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规定》《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对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固定资产管理等各业务环节进行明确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能够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以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二)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专职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相容职务实现分离。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部对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部下设主管会计岗以及出纳岗;公司对各个部门、业务流程制定了一系列较为详尽的岗位职责分工制度,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人员分离。

(三)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和保管。公司按照《公司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会计档案的分类、装订、保管、销毁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综上,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

1-1-146

专职的财务人员,能够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有效核算,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报告期末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财务制度及部门规章,了解财务不相容岗位工作内容,核实实际执行是否达到有效控制;

2、获取财务人员名册、专业资质证书、简历,核实财务在岗人员是否具备职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3、查看发行人财务系统模块设置,了解整体系统配置、人员权限设定、财务数据录入、凭证生成、报表生成及内附审批流程,核实是否与财务制度规定保持一致;

4、了解发行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编制财务报告环节关键的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5、在核查公司内部控制时,针对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的情况,我们关注并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2)了解公司组织架构及具体业务流程,查阅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评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

(3)对公司重要循环,如货币资金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长期资产循环等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4)复核调整事项的性质及原因,逐项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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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支持调整事项的相关依据,检查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目前财务人员配备、核算系统配备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等,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对各年度净利润影响数均未达到原始财务报表的±3%,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且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问题11、关于原材料采购与外协加工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外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原材料主要有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大宗石化产品。同时,发行人通过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以提高生产弹性,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及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两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此外,公司还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2)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公允,与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说明引用的市场公开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具有权威性。

1-1-148

(3)补充披露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公开报价、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4)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等。

(5)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是出于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虑。

(7)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8)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价格分别为5,204.35万元、10,566.67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单价波动较大,且不同原材料波动幅度及频率存在差异,采购金额和采购金额的结构变化较大,因此,发行人从采购数量和采购数量结构变动分析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3、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1-1-149

公司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主要经过聚合、功能化两道工序生产树脂。聚合阶段的产品为白球,主要领用苯乙烯、二乙烯苯、丙烯酸甲酯、丙烯腈等材料,上述主要材料构成树脂的骨架。功能化阶段的产品为树脂,主要领用白球及官能团材料等其他材料,白球加工为树脂的过程中体积膨胀并吸收水分导致重量增加。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吨
项目统计量计算过程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苯乙烯采购量3,652.953,652.433,967.93
二乙烯苯采购量504.98588.54635.45
丙烯酸甲酯采购量158.62337.76357.04
丙烯腈采购量97.9685.3143.20
主要原材料小计采购量⑤=①+②+③+④4,414.514,664.045,003.62
自产白球产量3,924.944,298.054,565.75
自产白球产出比⑦=⑥/⑤0.890.920.91
外购白球采购量771.02623.10404.52
自产树脂产量20,270.8119,876.2219,149.72
外协加工树脂产量340.07576.12567.77
自产树脂及外协加工树脂产出比?=(⑨+⑩)/(⑥+⑧)4.394.163.97
外购树脂采购量?8,937.376,257.418,451.52
外购树脂精处理领用?2,664.562,168.981,690.39
树脂产量?=⑨+⑩+(?-?)26,883.6924,540.7726,478.62
树脂销量?26,103.0424,846.3123,815.99
树脂产销率?=?/?97.10%101.25%89.94%

1-1-150

内,公司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相匹配。”

二、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公允,与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说明引用的市场公开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具有权威性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1、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原材料期间数量(吨)金额(元)单价 (元/吨)占原材料及其他采购总额的比例
苯乙烯2020年度3,652.9419,677,887.275,386.8623.89%
2019年度3,652.4327,014,025.227,396.1729.75%
2018年度3,967.9336,983,155.149,320.5134.17%
二乙烯苯2020年度504.988,170,136.1916,179.139.92%
2019年度588.548,497,896.7114,438.959.36%
2018年度635.458,782,477.2113,820.888.11%
液碱2020年度9,816.735,303,114.20540.216.44%
2019年度9,476.146,995,731.83738.257.71%
2018年度9,037.538,358,750.10924.897.72%
硫酸2020年度15,451.303,742,394.04242.214.54%
2019年度15,114.275,216,807.39345.165.75%
2018年度15,072.595,730,415.68380.195.29%
二甲基丙二胺2020年度252.033,095,507.9912,282.303.76%
2019年度404.065,695,048.8614,094.566.27%
2018年度376.246,150,811.2916,348.115.68%
丙烯酸甲酯2020年度158.621,222,715.937,708.461.48%
2019年度337.762,859,833.988,467.063.15%
2018年度357.043,360,477.559,412.053.10%

1-1-151

开报价,而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暂无法获取市场公开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发行人主要通过比较二乙烯苯和二甲基丙二胺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对比,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公允,具体如下:

①苯乙烯

报告期内,苯乙烯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苯乙烯5,386.867,396.179,320.51
单位:元/吨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二乙烯苯16,179.1314,438.9513,820.88

1-1-152

对二乙烯苯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与整体的采购均价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供应商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16,179.1314,235.0013,766.13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3,879.3113,857.12
整体采购均价16,179.1314,438.9513,820.88
单位:元/吨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液碱540.21738.25924.89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硫酸242.21345.16380.19

1-1-153

报告期内,硫酸的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

⑤二甲基丙二胺

报告期内,二甲基丙二胺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二甲基丙二胺12,282.3014,094.5616,348.11

单位:元/吨供应商

供应商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2,156.3613,191.8616,282.32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12,253.6114,391.72-
扬州市大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16,666.67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12,764.2513,371.1016,379.31
整体采购均价12,282.3014,094.5616,348.11

1-1-154

报告期内,丙烯酸甲酯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丙烯酸甲酯7,708.468,467.069,412.05

1-1-155

单位:万元

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粗品树脂及白球11,530.559,948.7311,067.71
树脂型号报告期采购总额(万元)采购均价(元/吨)
主要供应商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J991粗品树脂10,906.83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12,065.4113,483.3713,424.78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563.7812,624.7312,867.34
089×5粗品树脂6,867.13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3,019.5715,300.3414,358.05
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12,544.8815,376.2714,014.98
J889粗品树脂3,023.58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8,690.339,453.068,595.59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3.30
J189粗品树脂2,207.71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18,141.5918,345.2016,247.74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7,991.5019,026.5516,684.64
J539粗品树脂1,359.50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29,203.5435,708.1430,221.84

1-1-156

“(3)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工艺流程及原材料

①外购白球加工

发行人外购白球后要进行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及纯化精处理加工,即将白球进行磺化或氯甲基化与胺化、稀释、清洗得到阳离子树脂或者阴离子树脂,并依据客户需求进一步进行酸洗、碱洗等精处理工序,涉及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液碱、甲醇、甲醛、盐酸、三甲胺等。发行人外购白球加工的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及纯化精处理工艺参见本节之“(四)1、(2)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四)1、(3)纯化精处理(精处理阶段)”及“(四)2、(2)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

②外购粗品树脂加工

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后一般进行普通加工或者纯化精处理加工。普通加工工艺流程分为检测、清洗、过滤、二次检测、包装。纯化精处理加工工艺流程分为:

经酸碱转型或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加入其他原料混合反应、清洗、热水喷淋、过滤、检测、包装。涉及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液碱、硫酸、盐酸等。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纯化精处理加工工艺参见本节“(四)1、(3)纯化精处理(精处理阶段)”。

五、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树脂的金额较小,委外加工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93%、4.92%、2.44%,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各期委外加工树脂占委外加工总金额比重合计超过50%的树脂型号如下表所示:

1-1-157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比例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比例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比例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
089×5树脂50.50%089×5树脂61.87%089×5树脂20.71%
J189氯球31.41%J189氯球11.47%089×3树脂18.33%
089×2树脂12.82%089×2树脂37.17%

1-1-158

综上,虽然发行人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但部分型号的产品发行人仅委外加工,不直接对外采购。此外,发行人是否选择委外加工综合考虑当前白球库存情况、生产线负荷程度、环保排放指标情况,如果当前白球有库存,发行人选择委外加工,反之发行人选择直接对外采购粗品树脂。

(二)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

发行人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粗品树脂又委外加工的情形,但不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白球又委外加工的情形。

采购粗品树脂和委外加工的区分原则为:对于委托加工业务,发行人与外协厂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加工费。具体流程为发行人向外协厂商提供白球,同时将白球转入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外协厂商提供辅料,并按发行人要求生产加工为粗品树脂。发行人收到粗品树脂并验收合格后,向外协厂商支付委托加工费。委外加工费定价标准为发行人在根据行业惯例、综合辅料的市场价格、加工的难易程度、加工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来估算单位加工费,并与外协厂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单位加工费。

对于采购粗品树脂,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采购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总额。发行人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约定规格和质量标准的粗品树脂,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直接采购的粗品树脂的定价标准为发行人在综合原料及辅料的市场价格、直接人工、根据自身情况估算的制造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来估算单价,并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单位价格。

(三)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按存货性质进行财务核算,将自产及外购白球记入半成品科目,自产树脂及外购粗品树脂均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对于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业务,发行人在白球发出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同时贷记半成品;在收到加工完成的树脂时,发行人借记库存商品,同时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付账款-加工费。

1-1-159

对于直接采购粗品树脂业务,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同时贷记应付账款。粗品树脂经纯化精处理进一步加工,则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发行人委外加工业务及采购粗品树脂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是出于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虑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1、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目前国内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上市公司仅蓝晓科技一家,根据蓝晓科技公开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蓝晓科技2016年至2018年外购白球金额分别为3,224.99万元、5,458.62万元及9,921.21万元,逐年上升。另外,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蓝晓科技2016年至2018年历年前两大供应商之一,同时也是发行人报告期历年前两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之一。故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由于发行人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过程一般要经过聚合工艺、功能基团反应工艺以及纯化精处理,受产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较大,为保证对客户的及时稳定供货,提高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发行人外购较多的粗品树脂及白球。”

七、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2、采购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3)外协厂商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机制

公司从供应商甄选阶段到成品入库阶段对外协厂商执行严格管理,对外协加工产品执行全方位质量控制。

供应商甄选阶段:对外协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建立供应商评估表,综合评估

1-1-160

外协厂商生产能力、交期、质量及成本等管控措施;

加工生产阶段: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所执行的检测标准。外协厂商在批量生产前须先进行小量生产试做,送交公司质量管理部等检测合格,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同时,公司派驻品质控制人员进行质量管控。如委外加工产品的加工工艺相对简单,公司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关于小量生产试做或品质控制人员驻场的要求;

验收入库阶段:产品订单完成批量生产后,产品入库前须经质量管理部的质检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入库检验,检验判定合格时,仓库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外协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如外协厂商加工的产品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外协厂商应负责以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更换,如果无法更换,则公司有权退货。如外协厂商累计三次发生加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委托加工协议。”

八、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价格分别为5,204.35万元、10,566.67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1、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①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2017年及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度2018年度
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金额(元)单价 (元/吨)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金额(元)单价 (元/吨)
J189氯球2,349,203.9117,480.89089×5树脂3,586,503.7012,811.66
FMG185树脂978,918.835,927.45J189氯球2,230,731.2022,196.33
089×6树脂883,760.619,401.71089-C树脂351,724.1411,724.14
FMI986R树脂733,333.351,880.34J628树脂260,215.528,620.69
J539树脂703,846.1325,641.02J192树脂252,301.221,641.45
889×5树脂637,029.951,729.41089×3树脂237,976.939,886.87

1-1-161

2017年度2018年度
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金额(元)单价 (元/吨)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金额(元)单价 (元/吨)
J080树脂501,561.9611,823.71889×98树脂75,042.412,413.79
089×3树脂312,185.907,948.72889×6树脂38,511.112,222.22
889×98树脂120,297.192,835.83089×6树脂38,123.939,401.71
YJ催化树脂105,743.571,367.52J539树脂30,256.4125,641.03
J192树脂43,760.671,367.52
889×6树脂8,974.361,794.87
合计7,378,616.435,204.35合计7,101,386.5710,566.67
产品型号供应商名称2020年度 单价2019年度 单价2018年度 单价2017年度 单价
089×5树脂加工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11,098.8512,819.2913,061.35-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11,724.1412,011.45-

1-1-162

产品型号供应商名称2020年度 单价2019年度 单价2018年度 单价2017年度 单价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1,889.55--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167.48--
089×2树脂加工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11,061.9512,931.03--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1,061.9512,141.59--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11,724.14--

1-1-163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7、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采购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单价差异较大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采购数量和采购数量结构变动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阶段自产白球产出比基本稳定在0.90左右,功能化阶段自产树脂产出比基本稳定在4.00左右,公司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匹配。报告期内,公司树脂产销率较高且保持相对稳定,树脂产品的生产规模与销售规模相匹配。

2、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苯乙烯、液碱、硫酸及丙烯酸甲酯的具有市场公开报价,而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暂无法获取市场公开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发行人主要通过比较二乙烯苯和二甲基丙二胺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对比,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公允。发行人引用的数据来源为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具备权威性。

3、发行人通过比较报告期采购额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核对,发行人对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

5、虽然发行人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但一方面部分型号的产品发行人仅委外加工,不直接对外采购,另一方面,发行人综合考虑当前白球库存情况、生产线负荷程度、环保排放指标情况,选择委外

1-1-164

加工或直接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发行人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粗品树脂又委外加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以是否提供白球、合同价款的表现方式等原则区分两种业务。委外加工费定价标准为发行人在根据行业惯例、综合辅料的市场价格、加工的难易程度、加工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来估算单位加工费,并与外协厂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单位加工费。直接采购粗品树脂的定价标准为发行人综合原料及辅料的市场价格、直接人工、根据自身情况估算的制造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来估算单价,并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单位价格。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经比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由于发行人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过程一般要经过聚合工艺、功能基团反应工艺以及纯化精处理,受环保、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较大,为保证对客户的及时稳定供货,提高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发行人外购较多的粗品树脂及白球。

7、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其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8、发行人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单价差异较大主要系一方面2017年及2018年委外加工的树脂种类结构差异较大,不同树脂加工价格不同,另一方面2018年树脂市场价格较2017年有所上升;经比较同期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外协加工单价,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具有公允性。

问题12、关于供应商

申报材料显示,中国石化系发行人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主要向发行人提供苯乙烯,2019年以来受原油价格下降的影响,发行人向中国石化采购金额随之下降。发行人对其他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也有不同程度下降。2019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部分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发生变化,如二乙烯苯的供应商由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1-165

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3)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是否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4)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1-166

“4、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1)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020年
1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苯乙烯3,543.331,909.428.82%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持股99.90%,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10%2018-2-93,000电汇或银行转账按市场价格定价
2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二乙烯苯504.98817.013.77%淄博宝运化工厂持股75%,英国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持股25%2007-3-131,5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液碱、氯化氢、次氯酸钠、三甲胺、二甲胺11,393.07744.713.44%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12-29500,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4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葡甲胺59.38342.211.58%肖鹏飞持股34.00%,赵根法持股33.33%,苏州市润华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2.67%1998-12-145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5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多聚甲醛、甲缩醛726.04219.411.01%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7.48%,剩余自然人合计持股12.52%1998-12-2810,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1-167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合计16,226.804,032.7718.62%
2019年
1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苯乙烯3,593.382,657.7512.31%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持股99.90%,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10%2018-2-93,000电汇或银行转账按市场价格定价
2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液碱、氯化氢、三甲胺、二甲胺12,783.431,099.025.09%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12-29500,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3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二乙烯苯500.08727.013.37%淄博宝运化工厂持股75%,英国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持股25%2007-3-131,5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4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二甲基丙二胺296.68426.971.98%王晓岗持股22.50%,舒畅持股13.5%,刘建良持股13.5%,张艳凤持股13.4722%,剩余自然人合计持股37.0278%2013-2-211,080电汇或银行转账按市场价格定价
5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多聚甲醛、甲缩醛638.24292.711.36%何鑫持股75.30%,雷静持股24.70%2011-07-1981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合计17,811.815,203.4624.11%
2018年
1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经营部苯乙烯3,409.133,157.3213.04%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0-10-19-电汇或银行转账按市场价格定价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1-168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液碱、氯化氢、三甲胺、二甲胺12,732.701,323.175.47%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12-29500,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3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甲缩醛1,319.11530.682.19%闻维南持股69.76%,闻维忠持股30.24%1996-6-245,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4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乙烯苯382.33529.802.19%吴玉平持股58%,胡腊仙持股42%2003-1-61,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按市场价格定价
5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二甲基丙二胺293.88478.501.98%Rhodia Amines Chemicals Pte. Ltd.持股90%,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2004-12-178,275万新加坡元电汇或银行转账按市场价格定价
合计18,137.156,019.4724.8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1-169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020年
1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3,230.733,529.1716.30%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1989-12-141,056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2,327.182,719.8212.56%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3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1,600.921,683.277.77%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2014-4-145,2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4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653.14877.134.05%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2007-6-142,358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5俄罗斯TD TOKEM粗品树脂及白球430.00707.073.26%Mr Sinyakov,Maksim Sergeevich持股100%2004-1-31万俄罗斯卢布电汇或银行转账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合计8,241.979,516.4743.94%
2019年
1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3,209.253,819.1517.69%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1989-12-141,056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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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1,268.852,158.7410.00%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3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839.971,103.355.11%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2014-4-145,2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4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522.21829.253.84%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2007-6-142,358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5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163.14582.532.70%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姚国栋持股73.33%,周燕持股26.67%;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65%,太仓振湖化工厂持股35%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1989-6-9成立;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2018-2-12成立3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合计6,003.438,493.0239.34%
2018年
1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2,528.373,000.1012.39%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1989-12-141,056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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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1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1,878.952,767.7011.43%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3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1,013.001,303.475.38%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2014-4-145,2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4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804.121,244.775.14%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2007-6-142,358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5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1,673.091,003.444.14%戴建平持股35.88%,戴亚平持股16.30%,易伟标持股15.7%,宋志英持股13.96%,鼎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持股3.74%,剩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7.35%1981-1-195,062.2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合计7,897.539,319.47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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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020年
1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66.82288.821.33%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2009-7-91,666.67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82.35113.120.52%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3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树脂加工84.4793.440.4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甄国宾持股17.50%,张玉伟持股17.50%,姜菁持股5.00%2017-8-318,5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合计633.64495.382.29%
2019年
1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348.66413.771.92%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2009-7-91,666.67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2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72.44325.031.5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甄国宾持股17.50%,张玉伟持股17.50%,姜菁持股5.00%2017-8-318,5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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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3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3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174.78170.660.79%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4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树脂加工120.69116.060.54%汪红霞持股90%,张结来持股10%2008-10-241,8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5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5.0635.510.16%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2014-4-145,2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合计941.631,061.034.92%
2018年
1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46.94289.431.20%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2009-7-91,666.67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289.45279.081.15%张怀祥持股100%2012-11-93,0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3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树脂加工134.49138.600.57%汪红霞持股90%,张结来持股10%2008-10-241,8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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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吨)采购金额(万元)占比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4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树脂加工1.183.030.01%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姚国栋持股73.33%,周燕持股26.67%;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65%,太仓振湖化工厂持股35%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1989-6-9成立;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2018-2-12成立300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合计672.06710.142.93%

1-1-175

二、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5、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

期间变动方向供应商名称
2020年度较2019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新增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减少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2019年度较2018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新增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减少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1-176

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446.43万元、292.71万元及43.65万元,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进入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主要系发行人多聚甲醛原材料每年一般有2-3家合格供应商供应,2019年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及服务优势较大,故向其采购了较多的多聚甲醛。2020年由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多聚甲醛和甲缩醛在价格上更具优势,发行人转向其采购该等原料,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退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4)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甲基丙二胺,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426.97万元及213.05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考量产品价格、质量、服务等多种因素向不同的合格供应商采购二甲基丙二胺。由于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甲基丙二胺在价格、质量、服务上具备一定的优势,故发行人自2019年起向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二甲基丙二胺,并于2019年起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发行人采购二甲基丙二胺数量和金额较少,导致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退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5)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乙烯苯,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348.45万元、727.01万元及817.01万元,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于2019年起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6)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甲缩醛,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530.68万元、186.62万元及0万元。由于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停止开展甲缩醛业务,故发行人向其他合格供应商采购甲缩醛,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退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7)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1-177

发行人向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乙烯苯,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529.80万元、122.78万元及0万元,由于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停止开展二乙烯苯业务,发行人即停止向其采购二乙烯苯。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退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8)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甲基丙二胺,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478.50万元、77.11万元及91.04万元。由于2018年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甲基丙二胺在价格、质量、服务上具备一定的优势,发行人2018年向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较多的二甲基丙二胺,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进入、2019年退出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三、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是否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二)2、采购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兼顾安全库存’。公司对外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原材料系公司自产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所需的化工原料,主要有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均为大宗石化产品,市场供应较为充足,价格透明、质量稳定、标准统一。同时,公司亦会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主要系公司现有产品应用领域较广,需求量较大,且受限于园区内环保排放限制,生产线长期满负荷运行,产能存在瓶颈,故公司通过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以提高生产弹性,应对订单承接的波动;此外,公司还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常规树脂,主要系部分客户交期较短,发行人自有产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致。

(1)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选择标准

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选择标准如下:①应当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②不存在重大环保、安全生产隐患,近期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

1-1-178

事故;③产能规模、生产能力、供货速度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工期需求;④生产工艺、成品能够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⑤结合运输距离,就近选择。

报告期内,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公司持续跟踪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环保、安全生产状况,报告期内该等厂商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与其主要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合作历史,具体内容参见本问题回复之“四、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四、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情况

(1)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合作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业务由来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1中国石化苯乙烯竞争性谈判/预付款100%供应商自荐自2008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2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液碱、氯化氢、次氯酸钠、三甲胺、二甲胺竞争性谈判/每月结算园区内协作、同行业介绍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3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二乙烯苯竞争性谈判/每二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2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1-1-179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业务由来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4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乙烯苯竞争性谈判/每二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5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二甲基丙二胺询价采购/货到付款供应商自荐自2019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6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甲缩醛竞争性谈判/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2002年建立合作,于2020年终止合作
7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二甲基丙二胺询价采购/预付款90%,货到付款10%供应商自荐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8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葡甲胺竞争性谈判/预付款100%公司主动寻找自202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9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多聚甲醛、甲缩醛询价采购/每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4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10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多聚甲醛、甲缩醛询价采购/每月结算公司主动寻找自202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业务由来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1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2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3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4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1-1-180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业务由来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5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2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6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粗品树脂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业务由来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1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2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3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4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一至二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9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5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6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树脂加工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供应商自荐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1-1-181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2、了解发行人对于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生产经营资质;网络查询发行人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3、搜索并查询了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的企查查报告,并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视频访谈,了解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成本明细表,计算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

5、访谈发行人采购人员,了解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该等厂商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4、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问题1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

1-1-182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5,595.08万元、25,787.78万元、26,262.21万元和4,879.05万元。其中,直接材料、外购半成品成本和外购成品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合计分别为72.16%、72.68%、69.24%和

66.77%,自产成本中的外购半成品成本占比逐年上升,直接材料占比逐年下降。

请发行人:

(1)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二)

3、成本核算方法”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生产模式以自产为主、外购成品为辅。自产模式下,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自行生产,根据自身产能情况,亦会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继续加工生产或将部分白球委托给外协厂商生产树脂产品;外购成品模式下,公司直接对外采购成品,经公司质量检测、纯水清洗、蒸汽喷淋、包装等工序进行加工处理后对外销售。

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分为自产产品成本核算以及外购成品成本核算。

(1)自产产品成本核算

公司根据生产组织特点,以生产车间作为成本核算中心,以所生产的各型号

1-1-183

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采用“品种法”和“逐步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公司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外购半成品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成本核算过程如下:

①直接材料和外购半成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材料包括苯乙烯、二乙烯苯、丙烯酸甲酯、硫酸、液碱等,外购半成品成本包括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等。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单填制领料单,月末根据领料单的实际领料数量,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直接材料及外购半成品成本。领料单以各产品型号为成本对象,直接材料及外购半成品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的产品型号。

②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人工根据各生产车间的人工薪酬归集,按照各产品实际产量对应的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产品。

③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主要包括间接人工、折旧、水电汽、排污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和安全生产费等。制造费用以车间归集成本,按照各产品的实际产量对应的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产品。

④成本结转

公司产品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将上述归集的生产成本结转库存商品。产品销售出库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价法结转至销售成本。

(2)外购成品成本核算

外购成品按实际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销售发出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外购成品经公司质量检测、纯水清洗、蒸汽喷淋、包装等工序加工处理,因生产加工环节较为简单,因此未分摊相关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

综上,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成本确认、计量与结转完整、合规。”

1-1-184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二)

2、(2)按成本项目构成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①11,000.9710,104.649,420.36
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②11,530.559,948.7311,067.71
比率①/②95.41%101.57%85.12%
产销率97.10%101.25%89.94%

1-1-185

三、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2、能源供应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能源为电力和蒸汽,两者采购额合计占能源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87.18%、86.75%和87.82%。上述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如下: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产量(吨)20,270.8119,876.2219,149.72
用电量(万度)944.68940.93969.09
蒸汽用量(万吨)3.133.473.68
单位产量用电量(度/吨)466.03473.40506.06
单位产量蒸汽用量(吨/吨)1.541.741.92

1-1-186

3、对发行人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进行配比测算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配比情况的合理性;了解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的后续加工模式,检查发行人关于外购成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4、获取发行人燃料动力耗用和产量明细表,以及各月电费、燃气费的发票及结算单等,分析发行人燃料动力耗用和产量的匹配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成本确认、计量与结转完整、合规。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情况;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具有配比关系,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不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外购成品销售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量的配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用电量和单位产量蒸汽耗用量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能源电力和蒸汽的耗用量与产销量具有配比性。

问题14、关于毛利率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39%、33.51%、38.84%和39.41%。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1-187

(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三)

2、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4)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情况分析

①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销售模式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直销40.45%38.99%33.63%
贸易42.46%42.65%36.28%
代理36.03%34.54%30.29%
主营业务毛利率40.03%38.84%33.51%

1-1-188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30.29%、34.54%和36.03%,同期直销模式毛利率分别为33.63%、38.99%和40.45%,贸易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36.28%、

42.65%和42.46%。报告期各期,代理商模式毛利率较同期直销模式毛利率低3至5个百分点,较同期贸易商模式毛利率低5至9个百分点。

从应用领域构成来看,报告期内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和代理商模式分应用领域的毛利率和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应用领域直销贸易商代理商
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
2020年度
工业水处理36.39%30.69%42.93%38.92%29.15%51.99%
食品及饮用水38.73%43.44%36.29%34.78%35.40%21.85%
生物医药49.57%6.35%43.39%0.49%47.32%4.37%
湿法冶金34.20%3.92%59.21%2.34%--
核工业53.82%6.99%--68.54%0.30%
环保45.28%5.72%52.30%3.17%40.25%7.60%
电子61.02%1.82%52.04%16.13%56.20%13.88%
其他47.58%1.07%35.51%4.16%--
合计40.45%100.00%42.46%100.00%36.03%100.00%
2019年度
工业水处理36.73%36.20%43.98%42.70%26.66%56.25%
食品及饮用水35.02%43.09%35.72%33.88%40.29%16.91%
生物医药57.67%6.61%42.95%0.28%31.76%2.38%
湿法冶金43.60%2.35%44.77%2.87%--
核工业51.19%4.39%--70.02%0.29%
环保42.74%3.70%44.67%6.66%45.40%12.19%
电子60.58%2.29%57.16%10.65%52.02%11.98%
其他40.35%1.37%44.18%2.96%--
合计38.99%100.00%42.65%100.00%34.54%100.00%
2018年度
工业水处理30.45%37.97%36.55%40.11%21.84%61.72%
食品及饮用水31.54%39.77%30.63%38.51%34.52%11.67%
生物医药46.85%4.88%40.42%1.35%44.11%2.49%

1-1-189

应用领域直销贸易商代理商
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
湿法冶金37.15%5.48%50.65%3.69%--
核工业43.72%4.04%95.90%0.35%42.85%0.09%
环保40.72%3.87%30.64%5.12%46.70%11.76%
电子49.35%2.49%53.68%7.78%50.13%12.28%
其他41.92%1.51%42.80%3.08%--
合计33.63%100.00%36.28%100.00%30.29%100.00%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德国BRITA36.12%27.73%27.22%
日本三菱化学34.41%30.12%20.82%

1-1-190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瑞士AQUIS36.18%34.39%22.91%
三花智控22.73%22.71%13.30%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42.40%46.41%/
韩国BORN CHEMICAL42.60%33.52%24.28%
中国石化41.89%45.08%32.47%

1-1-191

用领域,相关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故该应用领域的客户毛利率较高。

中国石化主要采购多个品种的树脂产品,客户对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高。B、贸易商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贸易商收入合计占当期贸易商模式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27%、49.55%和46.33%,占比相对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贸易商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瑞洁芳琳28.79%28.99%23.35%
俄罗斯SIBIMPORT61.47%57.28%46.54%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49.32%39.34%33.30%
俄罗斯ALFAGRUPP29.31%35.03%27.26%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8.70%21.99%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9.52%45.49%/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38.27%57.96%52.38%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63.50%62.44%55.66%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37.43%38.91%32.69%

1-1-192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等贸易商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上述客户采购电子级树脂、丙烯酸阴树脂等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所致。2020年,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因客户需求变化,本期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下降所致。b、毛利率较低的客户除前述客户外,其他前五大贸易商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原因分析如下:

俄罗斯ALFAGRUPP、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贸易商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系上述客户主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毛利率相对较低。其中,俄罗斯ALFAGRUPP的产品结构中涉及部分高毛利率产品,因此部分年度毛利率相对较高。

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美国ML Ball Company,Inc.等贸易商毛利率相对较低,其中瑞洁芳琳合作稳定、采购规模较大,其对产品价格敏感度较高,议价能力较强,故其毛利率低于其他两家客户。2020年,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定价基本稳定,而产品成本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下降而下降较多,因此毛利率上升较多。

C、代理商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商包括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和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其毛利率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34.68%38.04%32.18%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35.59%31.65%28.82%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39.22%31.68%24.5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51.50%32.52%38.10%

1-1-193

公司四大代理商中,广联津和北京争光的销售规模相对较大,其产品结构以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为主,同时涉及部分食品及饮用水、电子、环保等领域产品,故毛利率相对较高。2018年及2019年,济南争光的产品结构中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占比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低。2020年,济南争光总体收入下降,产品结构中高毛利率的电子领域产品的销售占比相对提高,使得毛利率上升。报告期内,陕西核锐销售收入总体较少,分别为361.09万元、629.69万元和

255.73万元,其产品结构中高毛利率的电子领域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故2018年及2020年陕西核锐的毛利率高于其他代理商;2019年陕西核锐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为低毛利率的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销售增长较多,拉低了当年的毛利率水平。”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三)

2、(3)主营业务毛利率按地区分布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产品内、外销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工业水处理34.29%39.68%35.25%37.06%29.27%29.80%
食品及饮用水40.04%35.21%38.05%30.30%36.79%23.07%
生物医药49.24%-55.71%-46.40%30.47%
电子55.86%56.76%56.87%53.04%52.32%38.38%
环保45.49%41.62%46.22%33.06%45.07%22.99%
核工业55.03%52.62%55.49%49.32%48.20%36.23%
湿法冶金36.32%37.21%42.24%54.28%39.03%25.35%
其他43.01%-41.51%-42.19%-
合 计40.50%38.80%40.15%35.19%35.82%26.17%

1-1-194

2018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内、外销毛利率相近。2019年及2020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主要系工业水处理领域主要外销客户的毛利率增长较快所致。

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主要外销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收入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收入占比毛利率
日本三菱化学2,171.6757.64%34.14%1,967.3846.06%29.78%1,329.0942.35%19.43%
俄罗斯SIBIMPORT565.1015.00%61.47%892.5720.90%57.28%1,011.9832.24%46.54%
合计2,736.7672.64%39.78%2,859.9566.95%38.36%2,341.0774.59%31.15%

1-1-195

②食品及饮用水

报告期内各期,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的内销毛利率均高于外销毛利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内销产品以应用于食品加工的产品为主,主要面向国内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公司的树脂产品通常与下游客户的生产装置配套使用,技术要求和定制化程度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外销产品以应用于饮用水净化的产品为主,饮用水净化产品在欧洲等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应用较为普及,主要用于饮水机、咖啡机、洗碗机等家用电器的滤芯材料,公司为客户定制化开发产品后进行批量化生产,故毛利率相对较低。

③公司其他应用领域的内、外销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是相关应用领域的外销收入较少,外销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个别大客户毛利率影响。”

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剔除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占毛利总额比例在97%以上,因而主营业务毛利率对综合毛利率起决定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1%、38.84%和40.03%,逐年上升,主要受产品售价、产品成本、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等因素影响。

1、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整体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
单位售价16,641.60-3.71%17,283.036.13%16,285.2914.05%
单位成本9,979.93-5.58%10,569.86-2.38%10,827.938.93%
毛利率40.03%1.19%38.84%5.33%33.51%3.12%

1-1-196

公司整体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对比2019年度2019年度对比2018年度2018年度对比2017年度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2.36%3.84%8.58%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3.54%1.49%-5.45%
合计1.19%5.33%3.12%

1-1-197

2、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对毛利率的影响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各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变动及收入比重变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2019年度比2018年度项 目毛利率变动因素收入比重变动因素合计
工业水处理2.66%-0.66%2.00%
食品及饮用水1.38%0.92%2.31%
生物医药0.38%0.61%0.99%
电子0.27%0.07%0.35%
环保0.14%0.05%0.20%
核工业0.19%0.14%0.34%
湿法冶金0.21%-1.00%-0.79%
其他-0.01%-0.05%-0.06%
合 计5.23%0.10%5.33%
2020年度比2019年度项 目毛利率变动因素收入比重变动因素合计
工业水处理-0.03%-1.92%-1.94%
食品及饮用水1.04%0.55%1.59%
生物医药-0.33%0.16%-0.17%
电子-0.02%0.17%0.15%
环保0.04%0.13%0.17%
核工业0.08%1.11%1.19%
湿法冶金-0.16%0.39%0.24%
其他0.02%-0.05%-0.03%
合 计0.64%0.54%1.19%

1-1-198

结合前述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对毛利率的影响可知,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生物医药和核工业等应用领域为影响报告期毛利率的主要应用领域,分析如下:

A.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
单位售价14,506.02-10.42%16,193.209.01%14,854.4515.58%
单位成本9,336.57-10.33%10,411.87-0.76%10,491.7910.59%
毛利率35.64%-0.07%35.70%6.33%29.37%3.19%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7.48%5.84%9.95%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7.41%0.49%-6.76%

1-1-199

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同步下降,总体毛利率保持稳定。

B.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报告期内,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
单位售价15,359.931.72%15,099.742.72%14,699.9816.66%
单位成本9,491.80-2.60%9,744.97-3.17%10,063.6310.10%
毛利率38.20%2.74%35.46%3.92%31.54%4.07%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0.94%1.81%10.36%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1.66%2.11%-6.28%

1-1-200

下降、产销规模扩大等因素带动产品成本下降,使得该客户毛利率增长较快,因此上述主要客户的销售占比及毛利率增长对该领域的毛利率贡献较大;(b)高毛利率的大孔吸附树脂产品由于生产线技术工艺改进,产品竞争力提高,该类产品产销规模得到快速增长,拉升了整体毛利率。C.生物医药领域报告期内,生物医药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
单位售价23,052.19-15.81%27,381.9522.58%22,338.61-7.42%
单位成本11,702.01-3.50%12,126.710.99%12,007.44-8.46%
毛利率49.24%-6.48%55.71%9.46%46.25%0.61%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8.61%9.90%-4.36%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2.02%-0.44%4.97%

1-1-201

2020年,公司生物医药领域产品毛利率为49.24%,较上年下降6.48个百分点,主要系由于客户需求变化,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丙烯酸阴树脂、大孔吸附树脂等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占比下降所致。D.核工业领域报告期内,核工业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金额变动幅度
单位售价31,154.38-0.56%31,328.74-8.88%34,381.19-14.89%
单位成本14,349.97-5.65%15,208.82-20.00%19,012.11-18.55%
毛利率53.94%2.49%51.45%6.75%44.70%2.49%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0.27%-5.39%-10.11%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2.76%12.14%12.60%

1-1-202

2020年,公司核工业领域产品毛利率为53.94%,较上年上升2.49个百分点,主要系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的毛利率低于核工业领域平均毛利率,其在核工业领域的销售占比由上年的58.86%下降为33.05%,而其他高毛利率客户的销售占比随之上升,拉升了整体毛利率。

(二)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结合本题三(一)之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1%、

38.84%和40.03%,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市场供需状况、外购树脂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变化等共同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比较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毛利率变动毛利率变动毛利率变动
蓝晓科技45.73%-2.61%48.34%7.80%40.54%1.15%
康达新材31.54%-5.25%36.79%4.35%32.44%5.88%
建龙微纳44.39%5.50%38.89%4.00%34.89%2.97%
平均值40.55%-0.79%41.34%5.38%35.96%3.33%
争光股份40.03%1.19%38.84%5.33%33.51%3.12%

1-1-203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明细表,计算公司各类产品采用不同销售模式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及原因;

2、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主要客户情况等,分析发行人不同业务模式下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原因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

3、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及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应用、不同客户的需求及市场变化情况等;

4、对比分析发行人内、外销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5、量化分析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并分析对综合毛利率及各产品毛利率的具体影响,分析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

6、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情况;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政策不同,以及受产品应用领域及产品类型、市场竞争程度、客户合作历史、采购规模、信用账期等因素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发行人内销、外销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原因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已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的影响因素及变化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市场供需状况、外购树脂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变化等共同影响,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具备合理性;2018

1-1-204

年及2019年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一致,2020年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康达新材与蓝晓科技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系所处细分行业不同以及康达新材与蓝晓科技的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所致。

问题15、关于存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997.48万元、10,211.56万元、9,864.31万元和10,031.7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15%、

44.11%、45.15%和45.4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38.29万元、396.64万元、706.24万元和639.89万元,占各期末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94%、3.74%、6.68%和6.00%,主要为对库存商品和在产品计提的跌价。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与主要订单的对应关系,报告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占比及形成原因。

(3)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并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

(6)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情况。

1-1-205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6)存货”补充披露如下:

“②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

A、2020年末

单位:万元
类别名称金额数量库龄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原材料化工原料824.751,176.23652.13168.53-4.07-0.03
五金备件114.8017.24103.108.171.140.52-1.87
小计939.55/755.23176.691.144.59-1.90
包装物包装材料180.2576.5639.71140.54----
在产品白球2,703.591,916.441,536.16652.29179.4270.39123.79141.53
库存商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6,638.325,208.085,754.39367.36317.7690.8663.7644.19
合计10,461.70/8,085.481,336.88498.33165.84187.55187.62
单位:万元
类别名称金额数量
库龄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原材料化工原料509.94877.20493.865.945.64-0.144.37
五金备件84.6613.3477.452.570.761.190.402.29
小计594.60/571.328.516.401.190.546.65
包装物包装材料185.0379.95183.890.310.32--0.50
在产品白球2,844.422,080.162,039.02254.3891.55179.39171.59108.50

1-1-206

单位:万元
类别名称金额数量
库龄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库存商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6,838.264,916.305,526.30847.16267.70101.7250.7244.66
合计10,462.32/8,320.531,110.36365.97282.29222.85160.31
单位:万元
类别名称金额数量库龄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原材料化工原料555.131,144.44542.328.31-0.141.203.17
五金备件38.026.0530.811.230.321.960.483.23
小计593.15/573.139.530.322.101.686.40
包装物包装材料191.4782.45190.630.34--0.50-
在产品白球3,001.202,168.072,184.28292.97200.04210.8281.5731.51
库存商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6,686.355,595.955,512.73920.87124.7454.4253.7019.89
合计10,472.18/8,460.781,223.71325.10267.34137.4657.80

1-1-207

的存货,发出商品及委托加工物资余额较小,均有订单支持。

B、报告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占比及形成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211.56万元、9,864.31万元和10,159.75万元,较为稳定。公司期末存货余额主要由库存商品和在产品(白球)构成,占存货的比重在87%-92%。在产品为白球半成品,系进一步加工为树脂的中间产品,公司通常采用多种规格粒度的白球组合生产树脂,故在产品(白球)较难对应订单。库存商品余额与订单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库存商品余额6,638.326,838.266,686.35
其中有对应订单的库存商品余额2,830.503,313.252,952.11
库存商品订单覆盖率42.64%48.45%44.15%

1-1-208

在年内连续滚动向公司下达订单,故公司结合单次订单情况及该等客户全年预测的需求量及自身产能情况统筹安排,为降低生产准备成本并避免不同品种产品的频繁转产,会一次性生产多于本次订单的库存商品,以备客户下次订单之用。再次,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均采用有机合成方法制成,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挥发及变质,在特定条件下可长期保存,且公司产品存放于定制化仓库,保存条件良好,故保质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因此,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具有保质期较长的特点,为公司保有一定规模安全库存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综上所述,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常规商品保有一定规模安全库存”的采购模式,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库存商品的备货水平较高,而公司订单执行效率较高,期末待执行的在手订单相对较少,加之公司产品质保期较长,为公司保有一定规模库存商品的安全库存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与订单匹配比例不高,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

此外,在产品(白球)余额较难与订单匹配,主要原因系白球为制备不同品种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中间产品,不同类别与规格的白球可按一定配方相互搭配生产出特定型号和实现特定功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的灵活性较强,为保障连续生产,以及应对短期订单交货需求、公司自身及上游供应商的安全及环保生产风险,需储备较高的白球库存。”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并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6)⑥存货跌价准备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1-209

“由于公司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均采用有机合成方法制成,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挥发及变质,在特定条件下,如密封包装、储存温度在0-40摄氏度之间、避免太阳直射的存储状态下在可长期保存,且公司产品存放于定制化仓库,保存条件良好,故保质期限一般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

(二)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6)⑥存货跌价准备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A、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a、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市场价格

公司主营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属于专用化工产品,并非大宗交易商品,目前尚无公开报价信息。报告期内,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平均售价分别为16,285.29元/吨、17,283.03元/吨和16,641.60元/吨,较为稳定。

b、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如下:

1-1-210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8年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处于高位,2018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原材料均为生产用原材料,其是否计提跌价准备取决于其所对应的产成品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而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结存主要为通用型原材料,库存商品市场价格总体呈现上涨趋势且在保存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基本未计提跌价准备,故原材料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B、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对各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政策如下:

1-1-211

a、对于库龄5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半成品,预计其可变现净值为零,按存货成本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对于库龄在5年以内的库存商品及半成品,以其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并结合其保管状态及库龄情况综合考虑可变现净值。

b、公司原材料均为生产用原材料。对于生产用原材料,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原材料为通用型原材料,则用其所生产的所有产成品均存在跌价时,该原材料才可能计提跌价准备,即按照以其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与原材料账面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c、发出商品及委托加工物资,均有订单相对应,按照订单约定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进行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账面余额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
2020-12-31库存商品6,638.326,361.37276.94
在产品2,703.592,413.60289.99
2019-12-31库存商品6,838.266,492.77345.49
在产品2,844.422,483.66360.76
2018-12-31库存商品6,686.356,522.16164.19
在产品3,001.202,768.76232.44
单位:万元
项目库龄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
库存商品1年以内---125.3321.95147.2740.594.6645.25
1-2年98.75-98.7530.329.7040.0213.61-13.61
2-3年26.95-26.9518.68-18.6814.96-14.96
3-4年18.6036.1354.736.8347.4454.270.4526.9927.44

1-1-212

单位:万元
项目库龄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保管不佳全额计提其他合计
4-5年6.6045.7352.33-40.5840.580.4042.6543.04
5年以上8.0036.1944.197.8836.7844.66-19.8919.89
合计158.89118.05276.94189.04156.45345.4970.0194.18164.19
在产品1年以内-12.8712.87-7.437.43---
1-2年----2.352.3527.41-27.41
2-3年------2.85-2.85
3-4年-35.2035.206.8586.2793.12-105.41105.41
4-5年6.7993.60100.3960.4188.94149.35-65.2665.26
5年以上30.60110.93141.5359.7248.78108.50-31.5131.51
合计37.39252.60289.99126.99233.77360.7630.26202.18232.44
单位:万元
期间库龄化工原料五金备件合计
2020-12-311年以内652.13103.10755.23
1-2年168.538.17176.69
2-3年-1.141.14
3-4年4.070.524.59

1-1-213

单位:万元
期间库龄化工原料五金备件合计
4-5年---
5年以上0.031.871.90
合计824.75114.80939.55
2019-12-311年以内493.8677.45571.32
1-2年5.942.578.51
2-3年5.640.766.40
3-4年-1.191.19
4-5年0.140.400.54
5年以上4.372.296.65
合计509.9484.66594.60
2018-12-311年以内542.3230.81573.13
1-2年8.311.239.53
2-3年-0.320.32
3-4年0.141.962.10
4-5年1.200.481.68
5年以上3.173.236.40
合计555.1338.02593.15

1-1-214

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故库龄相对较长的原材料由于其通用型及保存状况良好,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c、其他类原材料主要是为企业日常生产备货及机器维修的五金备件,报告期内超过1年库龄的五金备件金额均不足20万元,期末状态完好,可长期使用,故亦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d、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蓝晓科技、建龙微纳对原材料亦未计提跌价准备。综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方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恰当,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自身经营特点、行业特征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6)存货”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④存货周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天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存货周转天数145.76143.65122.64
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13.0010.619.92
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38.6941.1642.09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天数94.0791.8870.63

1-1-215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以及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相对稳定,与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保持一致;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天数呈增长趋势,而发出商品余额较小,因此,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主要由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公司在保持销售模式和供货周期基本稳定,并坚持“订单优先、兼顾库存”原则安排生产的同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备货政策进行调整,导致报告期各期库存商品平均库存周期逐期增加。2018年以来,因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市场行情较好,且国内环保政策趋严,为抓住市场机会并保障供货稳定性,公司根据订单和预计市场需求,结合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和自身产能情况,适当增加库存商品备货,库存商品余额从2017年末的3,522.10万元提升至2018年末的6,686.35万元,此后保持相对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增加库存商品备货是针对市场行情和环保政策变化做出的适当调整,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由此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下降,具有合理性。”

五、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

(一)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兼顾安全库存”的生产模式,根据销售订单和市场需求预测组织安排采购和生产。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包装物,其中原材料核算包括生产使用的化工原料、五金备件;在产品核算主要为半成品白球,系制备不同品种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中间产品,包括自制与外购半成品;库存商品核算公司完工产品,主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发出商品系公司已发货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系公司提供白球及部分原材料,委托外部树脂厂进一步加工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包装物核算包括包装使用的包装袋、编织袋、包装桶以及纸箱等。

1、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

1-1-216

项目发生计价核算结转
原材料原材料核算借方包括采购原材料入库,贷方包括生产领料出库、机物料领用、委托加工出库、研发领料、其他领料等出库,期末原材料结存为原材料仓库结存。入库按实际采购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1)入库:采购入库时,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 (2)出库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或研发费用等,贷记原材料。原材料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目。
在产品在产品核算半成品白球,包括自制与外购。借方包括生产入库、采购入库等;贷方包括生产领用、销售出库、研发领用、其他领用等;期末在产品均系半成品仓库结存。入库按采购实际成本或半成品核算完工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1)入库:①采购入库时,借记在产品,贷记应付账款;②生产入库时,借记在产品,贷记生产成本。 (2)出库时,借记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研发费用等,贷记在产品。在产品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目。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核算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借方发生包括完工入库、委托加工入库以及采购入库等;贷方发生包括销售出库、生产领用(精加工处理)等;期末库存商品均系成品仓库结存。入库按产品核算完工成本、委托加工成本、采购实际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1)入库:①采购入库或委托加工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加工物资;②生产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 (2)出库时,借记发出商品、生产成本(精加工处理)等,贷记库存商品。库存商品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至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或费用项目。
发出商品发出商品均系已发货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借方发生由库存商品转入,贷方发生实现销售后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入库时按库存商品结转成本计价,出库按库存商品对应结转成本计价。(1)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销售实现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销售实现时,结转成本,按销售对应成本直接结转。
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委托加工发出白球等材料,期末系尚未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借方发生系发出材料;贷方发生系委托加工完工收回。入库时按原材料或半成品结转成本计价,出库按委托加工发出材料对应结转成本计价。(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原材料、在产品;(2)委托加工收回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付账款。委托加工完成收回时,结转计入库存商品,按对应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直接结转。
包装物包装物均系核算各类包装材料,期末包装物系仓库结存包装材入库按采购实际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1)采购入库时,借记包装物,贷记应付账款; (2)出库时,借记生产包装物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

1-1-217

项目发生计价核算结转
料。借方发生系采购入库;贷方发生系领料出库。平均法计价。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包装物。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目。
项目成本费用归集成本结转是否与生产流程一致
半成品材料成本根据领料单将原材料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半成品,各半成品成本为实际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完工半成品成本结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归集,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金额按照各半产品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半成品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的材料成本系根据领料单将原材料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产品,各产品材料成本为实际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根据各车间归集。完工成品成本结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归集,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金额按照各产品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成品

1-1-218

单位:元/千克
项 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凝胶阳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6.025.825.76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5.115.415.78
大孔阳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7.929.648.50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8.628.567.57
弱酸阳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1.9215.1612.62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3.4714.7814.11
凝胶阴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3.8615.4815.46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4.3215.1914.60
大孔强碱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4.1116.2515.33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5.0715.5614.67
大孔弱碱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5.7915.6717.29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5.9015.9216.40
丙烯酸阴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3.4013.7315.11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2.9012.8112.13
电子及核级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2.6818.4913.86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2.1913.3814.69
大孔吸附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21.0123.7621.94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9.6824.1423.30
其他期末结存单位成本23.7426.5123.15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9.7321.0820.39

1-1-219

A、弱酸阳树脂2020年末弱酸阳树脂结存单位成本为11.92元/千克,2020年度结转单位成本为13.47元/千克,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低于本期结转单位成本,一方面系2020年度该类树脂项下主要产品的外购粗品树脂成本呈现下降趋势导致期末结存产品的单位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系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4月弱酸阳树脂产量偏低,导致当期结转的产成品所承担的制造费用和直接人工较高,从而使得当期结转单位成本较高,随着复工复产后产量逐渐恢复正常,2020年末弱酸阳树脂产品的期末结存单位成本恢复至正常水平。B、电子及核级树脂电子及核级树脂不同品种的单位成本差异较大,受产品结构影响,期末结存品种的单位成本变动较大。报告期内,电子及核级树脂的期末结存单位成本和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差异较大,主要受核级树脂产品ZGCNR50Li7影响,其需要消耗的主要材料一水合氢氧化锂-7采购价格较高,使得该品种的单位成本远高于其他产品。剔除该品种后,电子及核级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项 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12.6815.0513.80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12.1913.3713.26

1-1-220

类产品项下主要型号的外购粗品树脂入库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导致期末结存产品单位成本较低,而当期结转单位成本相对较高。”

六、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情况发行人所有类型库房情况如下:

序号仓库名称总面积(m2)使用面积(m2)存放地点存放类型
1原料罐区919.13919.13宁波争光厂区液体原材料等
2化学品仓库626.47626.47宁波争光厂区化学品
3成品仓库1,519.341,519.34宁波争光厂区白球、树脂
4汉杰特仓库21,305.3921,305.39汉杰特厂区白球、树脂

1-1-221

比较;询问发行人仓库人员有关存货存放地点的情况;检查发行人存货的出入库单据,关注是否存在未纳入盘点范围的仓库;检查发行人费用支出明细账和租赁合同、房屋建筑物清单,关注是否存在未纳入发行人提供的仓库清单而可能存放存货的房屋建筑物;

(4)获取发行人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等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及库龄表,确保盘点数据与财务、仓库记录数据一致,同时对长库龄存货在盘点时予以重点关注,特别关注其质量及损毁情况等。

2、监盘中:

(1)确保发行人严格执行盘点计划并准确记录各类存货实际盘点数据;

(2)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检查存货是否附有盘点标识、是否损毁或残次、是否存在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

(3)执行抽盘程序,选取存货中金额高或数量大的存货进行盘点,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记录的准确性;从存货实物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

(4)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自盘表,与发行人财务系统存货数据金额核对;

(5)盘点如发现差异,对盘点人员核实差异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差异原因真实、合理。

3、监盘后:

(1)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存货盘点范围的存货均已盘点;

(2)取得并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形成存货盘点记录,完成存货监盘报告。

(二)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如下:

1-1-222

资产负债表日监盘日期账面余额(万元)监盘金额(万元)监盘比例监盘人员监盘结果
2018-12-312019-3-7、2019-3-1010,608.204,206.5039.65%申报会计师账实相符
2019-12-312020-3-4、2020-3-510,570.565,780.6454.69%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账实相符
2020-3-312020-5-14、2020-5-1510,671.637,511.9270.39%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账实相符
2020-6-302020-7-24、2020-7-2711,158.654,313.4738.66%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账实相符
2020-12-312020-12-30、2020-12-3110,726.689,770.4691.09%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账实相符

1-1-223

账实相符;

9、结合存货监盘,检查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实际执行情况,检查期末存货中是否存在库龄较长、型号陈旧、产品变质等情形,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可变现净值;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分析其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10、检查发出商品对应项目的销售合同、发货出库单、发票、报关单及海运提单等原始单据及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情况;

11、报告期各期末,抽取受托加工单位向其函证委托加工物资期末结存情况;

12、取得了发行人库房管理台账,对各库房进行现场查看;

13、查阅了《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了解存货管理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期末存货主要构成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80%左右;库龄3年以上的存货金额较小,占存货余额的5%左右,不存在较大的库龄较长的产品滞销情形。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期末存货的订单对应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及占比较高,主要系发行人库存商品和在产品备货水平较高,而发行人订单执行效率较高,期末待执行的在手订单相对较少所致,与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产品保质期限、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公司产品保质期在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计提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以及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相对稳定,与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保持一致;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1-1-224

针对市场行情和环保政策变化对库存商品备货做出适当调整导致周转率下降,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各项目核算过程处理恰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与实际生产流程一致,各期末部分存货产成品期末单位成本与结转的单位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每个仓库分别设置仓库管理员,按《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针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仓库管理员对存货情况较为熟悉,仓库管理情况良好。

7、公司制定并执行了合理的存货盘存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已得到有效执行,盘点结果无差异。

问题16、关于固定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运输设备。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499.10万元,账面净值4,864.60万元。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披露的23项机器设备原值仅为3,362.56万元,账面净值仅为1,725.10万元,比例较低。

请发行人:

(1)结合截至2020年3月31日主要机器设备情况,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并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列示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3)结合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披露与各期主要产品产能的匹配关系;针对报告期内产能不足的情况做重大风险提示,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发行人对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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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情况,可变现净值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未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截至2020年3月31日主要机器设备情况,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并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列示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499.10万元,账面价值为4,864.6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702.02万元,账面价值为4,799.8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2,529.60万元,账面价值为5,082.55万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一)1、主要机器设备”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及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披露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并考虑对公司生产经营重要性,公司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个/台/套)原值 (万元)净值 (万元)成新率权属
1各式储槽、储罐4231,198.01638.3153.28%发行人
2废气处理系统装置 (含RTO、废气运输系统)3482.03344.4071.45%发行人
3自动化控制设备(含超声波液位计、磁翻板液位计、法兰式球阀等)605301.49145.6848.32%发行人
4DCS系统(含配电柜、气动切断球阀等)372261.7427.1210.36%发行人
5DCS系统(和利时集成化系统平台1.0及系统模块扩容)12242.18125.6751.89%发行人
6搪玻璃反应釜15213.78115.7354.13%发行人
7防爆电梯5186.37142.1876.29%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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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设备名称数量(个/台/套)原值 (万元)净值 (万元)成新率权属
8回收精馏塔8185.58170.9892.13%发行人
9污水改造设备1158.9777.1548.53%发行人
10高压配电系统29129.9713.7010.54%发行人
11废水处理装置154128.2438.1529.75%发行人
12VOCs在线检测系统4108.7273.9868.05%发行人
13不锈钢反应釜6101.1923.2122.94%发行人
14玻璃钢管道291.4149.6654.32%发行人
15试验器材及设备175.6434.3245.37%发行人
16凝胶胺化套缸175.3368.1790.50%发行人
17阴树脂精馏塔170.6067.1695.13%发行人
18原料输送设备165.6440.6961.99%发行人
19流量计5260.4257.4195.03%发行人
20过滤器4059.9436.8361.45%发行人
21316L不锈钢清洗釜457.5845.7179.39%发行人
22回收二三甲醇等塔857.1041.7573.12%发行人
23氯化氢尾气处理装置149.9442.4384.95%发行人
24磁悬浮离心风机143.1036.9685.74%发行人
25其他分析仪741.8927.1264.75%发行人
26尾气吸收深冷系统240.2930.7776.37%发行人
27马尔文激光粒度分析仪138.2925.8667.53%发行人
28FTA可燃气体分析仪125.6418.9473.87%发行人
合 计17604,551.092,560.07

1-1-227

类 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5-205%19.00%-4.75%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3-55%31.67%-19.0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4-55%23.75%-19.00%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3-55%31.67%-19.00%
类 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16.55%4.75%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5%9.50%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35%31.67%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45%23.75%
其他年限平均法55%19.00%
类 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直线法305%3.17%
机器设备直线法155%6.33%
运输设备直线法55%19.00%
电子设备直线法35%31.67%

1-1-228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一)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3、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与产能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与产能匹配情况如下:

指标2020年末/2020年度2019年末/2019年度2018年末/2018年度
专用设备账面原值(万元)12,529.6011,143.4310,547.33
产能(吨)19,750.0019,750.0019,750.00
专用设备账面原值/产能(万元/吨)0.630.5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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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披露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主要有:

(一)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流动资金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状况将明显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防范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将进一步优化。

(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达产,项目效益逐步显现,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将稳步提高。

(三)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改造生产车间等。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正常经营年份新增年折旧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费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7,957.00632.84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3,373.00320.44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3,747.00355.97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622.00154.09
合 计16,699.001,463.34

1-1-230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发行人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可变现净值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未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3、(3)固定资产”补充披露如下:

“③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固定资产原值24,194.5022,787.1122,290.95
累计折旧12,005.5810,362.569,171.44
减值准备--0.65
固定资产净值12,188.9212,424.5513,118.87
序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分析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主要机器设备目前市场价格未发生大幅下降情形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最近三年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GDP保持稳定增长,技术和法律环境日趋完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所处市场不断扩大,未见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报告期内,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未发生明显波动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经公司自行盘点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监盘,公司固定资产未发生陈旧

1-1-231

序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分析
过时或者实体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通过访谈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结合监盘检查情况,公司不存在闲置机器,设备均正常使用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公司主要产品市场价格稳定,毛利率较高,营业利润稳步增长,不存在前述情形

1-1-232

五、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3、(3)固定资产”补充披露如下:

“⑦固定资产盘点情况

公司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比例均为100%,经盘点,不存在盘点差异,无需进行差异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监盘,监盘比例分别为46.34%、53.40%和54.77%,不存在监盘差异。”

六、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台账并将主要生产设备分类统计原值和净值,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了解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获取报告期内产能计算方法以及具体产能情况,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专用设备原值变动情况与产能变动情况量化比较,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未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其对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4、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台账与总账进行核对,抽取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关注设备是否存在闲置、损毁、产能下降等减值迹象;

5、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自盘表、盘点计划和盘点总结,并与账面固定资产进行核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1-233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及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披露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残值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折旧年限与年折旧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谨慎合理。发行人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特点,与除蓝晓科技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与产能匹配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单位产能对应的专用设备账面原值分别为0.53万元、0.56万元和0.63万元,略有上升。主要系发行人淘汰老旧设备,新购生产设备,新设备与旧设备存在价差导致专用设备账面原值有所上升所致;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产能不足的风险;在未来两到三年,发行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主要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购置,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情况。2018年末存在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为电脑及风机,该等固定资产在报告期外已计提了0.65万元减值准备,并于2019年处置完毕。除该等固定资产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发行人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比例均为100%,经盘点,不存在盘点差异,无需进行差异处理。报告期各期末,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固定资产进行了监盘,监盘比例分别为46.34%、53.40%和54.77%,不存在监盘差异。

问题17、关于不动产征迁事项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房屋中,存在正在进行的拆迁情形。部分拟拆迁房屋由发行人租赁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目前,发行人已收到部分征迁补偿款,征迁尚在进行中。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1-234

(1)拆迁涉及的土地、房产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权属、面积、目前使用情况、补偿金额。

(2)拆迁事项的安排,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让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是否产生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情况。

(3)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4)发行人不动产被征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是否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是否会导致客户流失,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

(6)发行人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5)、(6)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拆迁涉及的土地、房产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权属、面积、目前使用情况、补偿金额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一)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征迁办〔2018〕2号)的规定,公司位于余杭塘栖工业区的土地及厂房被列入2018年余杭区征迁工作计划。拆迁涉及的土地、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拆迁项目地理位置权属土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目前使用情况账面价值(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补偿金额(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塘栖北面浙江省杭州发行人9,440.307,850.82已拆除-合计7,173.56

1-1-235

拆迁项目地理位置权属土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目前使用情况账面价值(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补偿金额(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厂房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万元,已收到5,021.49万元,尚未收到2,152.07万元
北面技术大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发行人7,720.106,001.72已拆除-
塘栖南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发行人22,289.8024,640.46对外租赁2,627.82尚未收到
合 计2,627.82
名称地址承租方
塘栖北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凯秀纺织
北面技术大楼
塘栖南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科尔卡诺

1-1-236

收到《告知书》后,公司及时与承租方协商厂区内机器设备搬迁事宜,协调各方面工作,积极配合征迁工作。

(1)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

2019年7月4日,公司收到由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拆迁补偿款21,520,680元。2020年7月31日,公司收到由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拆迁补偿款28,694,24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计收到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拆迁补偿款50,214,920元。

凯秀纺织已搬迁完毕,2020年8月24日,公司已将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钥匙及房产证交付塘栖镇征地拆迁办。

2020年10月16日,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塘栖北面厂房与北面技术大楼征迁事项签订了《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本次征迁补偿和补助奖励合计7,173.56万元。

(2)塘栖南面厂房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的拆迁补偿款,同时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腾空通知书,塘栖南面厂房暂无拆迁安排,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给科尔卡诺,目前科尔卡诺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如后续启动拆迁,根据公司与科尔卡诺签订的《关于定制房屋的租赁合同书》“第九条 征收补偿事宜”的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建设需要征收承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时,双方确认涉及土地以及房屋所有权的一切补偿归争光股份所有,关于设备以及停产搬迁的征收补偿归科尔卡诺享有”。届时政府将对塘栖南面厂房拆迁补偿进行评估并与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公司将请求政府对归属于科尔卡诺的拆迁补偿进行评估并在政府评估基础上与科尔卡诺按《关于定制房屋的租赁合同书》的约定进行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归属于科尔卡诺的拆迁补偿金额,如公司与科尔卡诺未协商一致,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但即使未来与科尔卡诺出现纠纷,亦只会减少公司拆迁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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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让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是否产生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情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一)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2、涉及让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是否产生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情况

(1)凯秀纺织

根据公司与凯秀纺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五、征收补偿”的约定,“租赁期间,出租厂房遇政府开发需征收拆迁的,双方确认涉及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的一切补偿归争光股份所有,只限于凯秀纺织所投入的装修补偿和设备搬迁补偿以及相关停产损失补偿归凯秀纺织享有,其他与凯秀纺织无关。”本次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系因政府开发征收拆迁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且《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征迁补偿已进行相关约定,故公司不产生违约责任。

①凯秀纺织的停产损失补偿未经第三方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020年10月16日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塘栖北面厂房与北面技术大楼征迁事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具体补偿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补偿项目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应的评估报告
1房屋补偿19,134,293.00证载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面积*评估单价*成新系数*修正系数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余临拆评TX1814-1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2临时建筑补偿1,259,096.00
3装修附属物补偿6,451,147.00数量*评估单价*系数
4设备搬迁费补偿4,495,545.00(1)机器设备搬迁费用:购置价格*补偿费率; (2)附属设施搬迁费用:购置价格*成新率*(1-残值率)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恒辰评报字(2019)第074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区)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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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序号

序号补偿项目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应的评估报告
5土地补偿15,255,596.00证载土地面积*评估的土地单价杭州广源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广评估字[2018]第112号和杭广评估字[2018]第114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报告》
6补助奖励(容积率奖励及按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12,734,848.00按照土地、房屋、装修补偿的一定比例-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103,021.00证载建筑物面积(14,166.12m2)*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22元/m2)*补偿期限26个月-
8临时安置费补偿4,302,054.00(证载建筑物面积(14,166.12m2)+临时建筑物面积(2,129.54m2))*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22元/m2)*补偿期限12个月-
合 计71,735,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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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区)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公司与凯秀纺织共同协商,凯秀纺织应享有装修补偿和设备搬迁补偿款5,079,191.00元。具体明细及依据如下:

单位:元序号

序号内容金额依据
1机器设备搬迁费2,016,345.00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恒辰评报字(2019)第074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归属于凯秀纺织的机器设备搬迁费补偿金额为2,016,345.00元
2装修补偿1,882,199.00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余临拆评TX1814-1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归属于凯秀纺织的装修补偿金额为1,882,199.00元
3附属物86,137.00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余临拆评TX1814-1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归属于凯秀纺织的附属物补偿金额为86,137.00元
4附属物补充23,134.00凯秀纺织自建围墙、仓库收发简易办公室的补偿,系双方协商的结果
5临时建筑物818,319.00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余临拆评TX1814-1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归属于凯秀纺织的临时建筑物补偿金额为818,319.00元
6厂房内建筑物(凯秀纺织自建)251,457.00双方协商的结果
7小棚1,600.00双方协商的结果
合 计5,079,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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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用等作出评估,共计补偿款1,900万元(以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签署的协议为准),并签署了相关征收协议。政府对案涉土地和厂房及原告投入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已经支付比例为60%,其中归属于原告的补偿款1,14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款项4,115,119.19元,征收单位支付60%部分的剩余款项应当由被告分配原告”。发行人已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涉诉事项,以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凯秀纺织就征迁补偿金额纠纷事项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功。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凯秀纺织于2021年1月4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争光股份向凯秀纺织支付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和设备搬迁补偿款5,079,191元、临时安置补偿款4,302,05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8,103,021元,按时评估、腾空的奖励4,841,864.5元(该项奖励的50%),扣除争光股份已支付的4,115,119.19元,共计18,211,011.31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争光股份承担”。同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该起诉讼将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27日,该起诉讼开庭审理。

④相关补偿的确认方式及预计金额

相关补偿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参见本节之“十五、(一)10、上述征迁事项及诉讼的最新进展”。

(2)科尔卡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科尔卡诺尚未解除租赁合同,未来如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系因政府开发征收拆迁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公司不产生违约责任。根据公司与科尔卡诺签订的《关于定制房屋的租赁合同书》中关于征收补偿事宜的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建设需要征收承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时,双方确认涉及土地以及房屋所有权的一切补偿归公司所有,关于设备以及停产搬迁的征收补偿归科尔卡诺享有。

综上所述,本次征迁事项引致的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系因政府开发征收拆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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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因素引起,公司不产生违约责任。公司与承租方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协商赔偿事宜,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一)其重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3、不动产征迁对公司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被征迁资产科目列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项目账面价值会计核算科目
2020-12-31土地使用权109.92投资性房地产
房屋建筑物2,517.90投资性房地产
小计2,627.82/
2019-12-31土地使用权326.41投资性房地产
房屋建筑物3,523.97投资性房地产
小计3,850.38/
2018-12-31土地使用权336.57投资性房地产
房屋建筑物3,751.89投资性房地产
小计4,0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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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份之前处于出租状态,之后一直以出租目的而持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的定义,故仍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汇入的2,152.07万元征迁补偿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与“其他应付款”科目2,152.07万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3)2020年度

2020年4月30日,承租方自塘栖北面厂房搬离,在此之前其一直处于对外出租状态;而公司所在塘栖的北面技术大楼,在2019年7月份之前处于出租状态,之后一直以出租目的而持有,公司虽未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征迁补偿签订正式协议,但公司已在2018年收到余杭区塘栖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告知书》,于2019年收到部分征迁补偿款,且在2020年4月30日腾空北面厂房。公司所在塘栖的北面厂房及技术大楼自2020年4月30日实质转为待征迁,且在2020年7月份该等房产已被拆除,符合持有待售资产的转列条件。因此,塘栖北面厂房及技术大楼在2020年4月30日自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2020年10月16日,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7,173.56万元,剩余应收补偿款2,152.07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2020年11月,凯秀纺织就征迁补偿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确认预计负债977万元。另外,公司需支付国家电投集团桑尼(杭州余杭)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补偿款9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支付65.80万元,剩余应支付28.2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征迁补偿款总额扣除预计负债、应支付国家电投补偿款以及其他业务成本后确认其他业务收入5,594.64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塘栖南面厂房处于出租状态,仍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4、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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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征迁事项发生日后各期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不动产征迁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被列入征迁范围的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比较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不动产征迁事项相关资产(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
2020年7月收到征迁补偿款①2,869.42
2019年7月收到征迁补偿款②2,152.07
收到征迁补偿款③=①+②5,021.49
尚未收到征迁补偿款④2,152.07
征迁补偿款总额⑤=③+④7,173.56
应付承租方补偿款⑥601.92
预计负债⑦977.00
待征迁房地产可收回金额⑧=⑤-⑥-⑦5,594.64
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⑨1,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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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不动产被征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是否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是否会导致客户流失,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一)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5、公司不动产被征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

公司被征迁的不动产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主要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系投资性房地产,故不会对公司现有产能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自2010年起,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及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美亚大厦。故公司本次不动产被征迁事项不影响客户订单的处理,不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不会导致客户流失。

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31.19万元,拆迁补偿款合计7,173.56万元,扣除凯秀纺织的补偿款507.92万元及国家电投的补偿款94万元,征迁补偿款仍远高于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的土地与房屋建筑物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均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补充披露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详情参见本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17、四、发行人不动产被征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是否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是否会导致客户流失,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发行人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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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一)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6、发行人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已累计收到征迁补偿款5,021.49万元,公司在收到上述拆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7、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公司不动产征迁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域美丽建设,确保省市区重大项目落地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任务顺利推进而进行的征迁,属于“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故属于政策性搬迁。

9、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1)公司不动产征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中应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7月收到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汇入的2,152.07万元和2,869.42万元征迁补偿款。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虽然公司不动产征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但由于该等征迁补偿款系由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并非“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中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的情形;上述征迁补偿款实质上属于因不动产征迁而支付的对价,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特征,且考虑该等被征迁房地产在被征迁之前列示“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按资产处置处理。公司在收到上述征迁补偿款时尚未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征迁补偿签订正式协议,实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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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行为并未发生,故暂挂其他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2020年10月1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相关征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被征迁房地产成本转入其他业务成本。综上,公司不动产征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中应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与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拆迁涉及土地及房产的土地证、房产证,并与原件进行核对,检查其权属状态,对拆迁涉及土地及房产进行现场查看;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了解被征迁不动产的资产状态、征迁补偿情况,询问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等的影响,询问管理层关于被征迁不动产在各期的持有目的、与承租方协商赔偿的情况;

3、报告期各期末,实地查看被征迁不动产资产状态及对外出租情况,取得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期后回款回单,了解被征迁资产是否对外出租,资产持有目的是否发生变化;

4、取得征迁补偿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书》《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征迁办〔2018〕2号)、《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及征迁补偿回单、交付钥匙及房产证后取得的《收据》,检查是否为政府直接拨款,结合被征迁不动产的期末状态,考虑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不动产被征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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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被征迁的不动产主要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系投资性房地产,发行人本次不动产被征迁事项不影响客户订单的处理,不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不会导致客户流失。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拆迁涉及土地、房产的具体情况。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拆迁事项的安排、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涉及承租方提前退租情况。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凯秀纺织已搬迁完毕,发行人已将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钥匙及房产证交付塘栖镇征地拆迁办;发行人尚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的拆迁补偿款,同时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腾空通知书,故塘栖南面厂房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给科尔卡诺。本次征迁事项引致的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系因政府开发征收拆迁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发行人与承租方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协商赔偿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的影响及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报告期前两年被征迁的不动产已对外出租或以出租目的而持有,故其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2020年4月30日持有目的发生改变,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按照净值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塘栖南面厂房仍对外出租,继续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列示;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远高于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塘栖南面厂房结合目前租金收益及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补偿标准,亦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不动产被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不动产被征迁不会对发行人现有产能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征迁补偿款5,021.49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虽属于政策性拆迁,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会计处理正确。

1-1-248

问题18、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961.46万元、4,088.46万元、3,850.38万元和3,786.9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92%、21.68%、21.13%和20.96%。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系对外出租的位于余杭塘栖工业区的厂房、土地以及房屋建筑物后续改建支出。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情况。

(4)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9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3、(2)投资性房地产”补充披露如下:

“①投资性房地产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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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万元)地理位置土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承租方含税租金(万元)租赁期限
2020年末[注]塘栖南面厂房2,627.82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22,289.8024,640.46科尔卡诺345.49(因疫情减免2个月租金)2020.1.1-2020.12.31
合计2,627.8222,289.8024,640.46
2019年末塘栖北面厂房816.09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9,440.307,850.82科尔卡诺37.662019.2.23-2019.10.31
思迈科技35.202019.7.1-2019.12.31
北面技术大楼246.65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7,720.106,001.72凯秀纺织55.012019.1.1-2019.7.17
塘栖南面厂房2,787.64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22,289.8024,640.46科尔卡诺414.582019.1.1-2019.12.31
合计3,850.3839,450.2038,493.00
2018年末塘栖北面厂房858.54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9,440.307,850.82凯秀纺织86.492018.1.1-2018.10.7
北面技术大楼303.41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7,720.106,001.72凯秀纺织100.802018.1.1-2018.12.31
塘栖南面厂房2,926.51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22,289.8024,640.46科尔卡诺414.582018.1.1-2018.12.31
合计4,088.4639,450.2038,4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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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
蓝晓科技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5-205%
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法50-69-
康达新材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16.55%
建龙微纳无投资性房地产
争光股份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5%
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法50-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期初原值4,839.384,839.384,479.45
本期增加金额--359.93
A、在建工程转入--359.93
本期减少金额1,623.26--
B、转入持有待售资产1,623.26--
期末原值3,216.134,839.384,839.38
期末累计折旧588.30978.46740.38
期末减值准备-10.5510.55
期末净值2,627.823,850.384,088.46

1-1-251

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公司根据决算金额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建设成本,增加投资性房地产原值359.93万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a、竣工财务决算时借:在建工程 359.93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9.93万元b、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借:投资性房地产 359.93万元

贷:在建工程 359.93万元综上,公司2018年新增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厂房地理位置权属土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新增原值(万元)
塘栖北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发行人9,440.307,850.8276.19
塘栖南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发行人22,289.8024,640.46283.74
合计31,730.1032,491.28359.93

1-1-252

⑤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减值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原值3,216.134,839.384,839.38
期末减值准备-10.5510.55
当年度计提减值损失---

1-1-253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查看其位置、面积等信息,并确定其权属状态;

2、对新增投资性房地产,追查至合同、发票、监理报告、结算资料等支持性文件,确定入账金额的准确性及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的及时性;

3、取得租赁合同、发票,查看承租方、租金水平及租赁期限,并复核租金收入,结合其他业务收入,检查是否存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条件而未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地产;

4、实地查看投资性房地产,确定其对外出租情况;

5、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检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政策是否恰当,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一致;

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政策、年限,检查公司相关政策是否谨慎合理;

7、获取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判断的说明,对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结合市场状况等外部条件,检查其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计提和摊销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较为谨慎合理。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报告期内新增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正确。

1-1-254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情况及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问题19、关于期间费用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6,507.62万元、6,366.93万元、8,005.63万元和1,013.53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54%、16.17%、

18.39%和12.49%。其中,销售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运输费和出口费用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办公费、咨询费、停工损失等。发行人披露了相关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管理费用率等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2)补充披露2018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及单位产品运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

(3)补充披露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情况、占比、合理性,并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的各产品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子公司宁波争光于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并计入管理费用698.81万元的修理对象,对发行人产能、产量的影响。

(5)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6)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

1-1-255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并说明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在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一)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平均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万元)1,241.591,435.781,341.16
平均人数(人)353639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2.963.322.87
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万元)881.64909.27825.62
平均人数(人)535257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391.461.21
研发人员职工薪酬(万元)574.62627.76492.58
平均人数(人)394039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231.311.05

1-1-256

之外的业务奖励,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客户回款情况良好,因此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增长较多,使得销售人员薪酬总额上升。2020年,发行人销售人员职工薪酬相对有所下降,主要系(1)部分人员退休,销售人员数量下降,而新招纳的销售人员业绩较低;(2)受新冠疫情影响,由发行人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3)发行人给予的业务奖励系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评定,由于2020年较多销售人员未达到业绩目标,相关预估的业务奖励亦有所减少。

2、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分析

2018年至2019年,管理人员数量减少,但公司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却逐年上涨,主要系一方面随着公司销售收入逐年上升,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较快,而普通管理人员薪酬也小幅上涨;另一方面减少的管理人员主要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低级别的员工,工资相对较低,使其离职导致的职工薪酬下降幅度小于总体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上涨幅度。2020年,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较低,主要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由发行人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所致。

3、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分析

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技术的研发规划,逐年增加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同时为维持研发人员的稳定性,发行人提高了研发人员的人均薪酬所致。

2020年,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较去年同期小幅下降,主要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发行人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影响所致。

(二)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及占比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可比公司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薪酬占比薪酬占比薪酬占比

1-1-257

单位:万元
项目可比公司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薪酬占比薪酬占比薪酬占比
销售费用蓝晓科技694.5129.27%627.1321.70%471.2119.86%
康达新材4,857.7356.59%3,000.6836.42%2,350.0041.29%
建龙微纳780.8745.36%553.2619.85%587.2018.90%
平均值2,111.0443.74%1,393.6925.99%1,136.1426.68%
发行人1,241.5941.00%1,435.7840.67%1,341.1642.57%
管理费用蓝晓科技2,524.1730.54%2,413.5928.60%1,968.9642.20%
康达新材6,181.1249.31%3,961.7953.03%2,329.7744.96%
建龙微纳1,443.0752.48%1,227.1355.72%881.3859.66%
平均值3,382.7944.11%2,534.1745.78%1,726.7048.94%
发行人881.6451.52%909.2737.03%825.6255.90%
研发费用蓝晓科技1,674.0130.58%1,162.1718.64%705.7821.53%
康达新材4,601.6348.26%4,229.2157.26%3,168.7657.28%
建龙微纳613.5332.06%540.3537.18%329.1726.52%
平均值2,296.3936.97%1,977.2437.69%1,401.2435.11%
发行人574.6235.09%627.7637.28%492.5832.99%

1-1-258

(三)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发行人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2.963.322.87
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391.461.21
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1.231.311.05
董监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1]3.412.952.78
中层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1]1.971.471.49
总体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2]1.291.451.26
杭州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注3]/0.680.61
宁波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注3]/0.630.59
单位:万元、人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成本中的职工薪酬①1,672.491,733.761,407.04
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②1,241.591,435.781,341.16
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③881.64909.27825.62
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④574.62627.76492.58
职工薪酬小计⑤=①+②+③+④4,370.344,706.574,066.40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减少⑥4.53-13.635.36
期初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金额⑦-60.99-293.33-107.76

1-1-259

单位:万元、人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合计⑧=⑤+⑥+⑦4,313.884,399.613964.0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⑨4,313.884,399.613,964.00
差异⑧-⑨---
期末员工数量282269272
单位员工职工薪酬15.5017.5014.95
支付给单位职工以及为单位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15.3016.3614.57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1-260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运输费(万元)686.73824.79789.17900.11
内销收入(万元)31,417.6831,591.2329,503.4028,148.77
内销销量(吨)18,148.5117,638.9117,852.4819,732.65
运费/内销收入2.19%2.61%2.67%3.20%
单位产品运费(元/吨)378.40467.60442.05456.15

1-1-261

要包括外贸包干费、出口海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与外销相关的运杂费等。报告期内,公司出口费用与外销收入的配比情况如下: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出口费用(万元)530.20626.17418.64
外销收入(万元)12,021.9611,350.739,281.64
外销销量(吨)7,954.527,207.405,963.52
出口费用/外销收入4.41%5.52%4.51%
单位产品出口费用(元/吨)666.54868.79702.00

1-1-262

“4、宁波争光于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的影响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争光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许可,其建设项目取得了甬环建[2008]15号《关于浙江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000m

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13]225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环评批复、通过了环评验收。但宁波争光产能设计不仅受限于环评批复数据,还需考虑园区内环保排放限制。2019年公司订单充足,至当年11月末公司废水排放量已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上限,故在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该次停工检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未产生影响。”

五、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四)

5、(2)管理费用”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公司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蓝晓科技8.96%8.34%7.38%
康达新材6.49%7.01%5.58%
建龙微纳6.09%5.42%3.91%
算术平均值7.18%6.92%5.62%
争光股份3.46%5.64%3.75%

1-1-263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职工薪酬
蓝晓科技2,524.172.74%2,413.592.39%1,968.963.12%
康达新材6,181.123.20%3,961.793.72%2,329.772.51%
建龙微纳1,443.073.20%1,227.133.02%881.382.33%
平均值/3.05%/3.04%/2.65%
争光股份881.641.78%909.272.09%825.622.10%
股份支付
蓝晓科技1,868.662.03%2,490.132.46%100.860.16%
康达新材292.690.15%无股份支付
建龙微纳158.170.35%无股份支付
平均值/0.84%/2.46%/0.16%
争光股份无股份支付
折旧摊销
蓝晓科技1,781.801.93%1,127.221.11%996.911.58%
康达新材2,873.421.49%1,205.931.13%1,060.101.14%
建龙微纳330.210.73%200.890.49%158.240.42%
平均值/1.38%/0.91%/1.05%
争光股份177.530.36%175.640.40%175.040.44%
中介机构咨询费
蓝晓科技694.430.75%964.120.95%572.120.91%
康达新材752.350.39%640.360.60%223.700.24%
建龙微纳128.450.28%73.920.18%100.500.27%
平均值/0.47%/0.58%/0.47%
争光股份174.950.35%148.060.34%81.090.21%

1-1-264

使用的土地房屋面积较小,折旧摊销金额相对较低;④同行业上市公司近年来由于资本运作发生较多中介机构咨询费用,而公司除2020年支付较多IPO相关费用,其他年度的咨询费支出相对较少。综上,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具备合理性。”

六、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并说明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在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四)

3、研发费用构成及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2)研发项目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阶段性成果具体运用
2020年度
种子法JL系列凝胶阴阳树脂的研发335.00226.88完成中试工艺可用于JL凝胶阴阳树脂的合成
种子法JLD大孔阴阳树脂的研发415.00241.52完成中试工艺可用于JLD大孔阴阳树脂的合成
除硼树脂新工艺的研发及应用推广200.00229.86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除硼树脂的合成
食品行业除砷树脂的研发及应用推广300.00294.96完成小试改进、中试验证工艺可用于食品级除砷树脂的合成
大孔层析树脂的研发300.00245.75完成小试研发、大试生产工艺可用于大孔层析树脂的合成
大孔丙烯酸弱碱阴树脂研发及应用推广300.00221.26完成小试研发、大试生产工艺可用于大孔丙烯酸弱碱阴树脂的合成
新型巯基树脂的研发及应用250.00177.55完成小试研发、中试验证工艺可用于新型巯基树脂的合成
合 计1,637.77//
2019年度
干燥阴阳树脂的研发165.00164.46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干燥阴阳树脂的合成
低TOC的强碱凝胶阴树脂的开发215.00216.31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低TOC的强碱凝胶阴树脂的合成
新型大孔吸附树脂的250.00243.82完成小试研工艺可用于新型大孔吸

1-1-265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阶段性成果具体运用
研发发、大试验证附树脂的合成
种子法JL系列凝胶阴阳树脂的研发335.00180.28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工艺可用于JL凝胶阴阳树脂的合成
种子法JLD大孔阴阳树脂的研发415.00185.11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工艺可用于JLD大孔阴阳树脂的合成
食品行业用除砷树脂的研发170.00166.31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工艺可用于食品行业用除砷树脂的合成
大孔甲基丙烯酸阳树脂的研发300.00290.11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大孔甲基丙烯酸阳树脂的合成
新型饮用水行业用树脂的研发245.00237.56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新型饮用水行业用树脂的合成
合 计1,683.97//
2018年度
弱酸性高效分离纯化介质开发及应用85.0087.69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弱酸性高效分离纯化介质的合成
全弱碱型黄金吸附树脂315.00324.51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全弱碱黄金吸附专用树脂的合成
大比重大孔吸附树脂365.00386.82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大比重大孔吸附树脂的合成
食品级大孔丙烯酸阴离子交换树脂280.00294.38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食品级大孔丙烯酸阴树脂的合成
银杏叶黄酮提取树脂320.00325.85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银杏黄酮提取树脂的合成
核燃料铀提取专用均粒离子交换树脂的联合研发67.0073.80完成中试合成、大试验证工艺可用于均粒树脂的合成
合 计1,493.04//

1-1-266

A、项目立项公司研发部根据客户提出的产品需求、市场部调研反馈信息,或在了解国内外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并从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和资源条件、预期该技术经济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最后由技术研发部经理组织技术部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完成立项评估确认。B、项目管理由技术研发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设计和开发的实施,并对设计和开发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通过结合对往年市场分析和来年的市场预测,向项目负责人下达“设计和开发任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设计任务,编制相应的“设计和开发计划书”,并对整个项目进行追踪控制。设计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设计文件及相关记录整理移交技术应用部,由技术应用部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配合车间,进行现场运行跟踪并记录。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由技术研发部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新产品鉴定完后,由技术鉴定申报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资料整理编写成册、归档,有必要可印刷供宣传和产品销售用。

②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核算的研发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研发人员工资、奖金以及相关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同时,公司严格遵守从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分管技术副总、财务管理部到公司总经理的审批程序,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另外,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的情况等。

③研发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1-1-267

公司对研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实现了对研发项目从立项、设计、试制、鉴定到批量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以及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截至目前,公司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2)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①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公司研发支出核算内容主要包括: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B、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D、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E、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F、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G、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H、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②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公司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相关支出划分的入账依据如下:

项目核算方法核算依据
直接投入(材料费用)每月根据技术研发部研发领料单,计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月末根据技术研发费实际研发使用金额,分摊入各个项目研发领料单、项目材料分配表
直接投入(能耗)A、技术研发部的设备电费根据实际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当月电费单价计入研发部设备使用工时及电费计算表
B、中试及大试过程中,车间设备能耗根据试制耗用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公司当月能耗总金额-技术研发部耗用电费)中试、大试项目工时计算表(研发项目试制工时由研发部提供(项目每批试制工时*试制批数))

1-1-268

项目核算方法核算依据
人员工资A、专职人员工资:按该人员用于各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分别计入各项目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研发人员项目工时分配表
B、辅助人员工资:按辅助人员用于各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分别计入各项目
折旧费用研发部门设备折旧,各项目分摊依据:根据该项目当月耗用材料金额占当月所有研发材料金额的权重比例分摊入各项目研发设备折旧明细表、折旧分摊到各项目计算表
中试、大试过程中,车间试制设备折旧金额根据当月试制工时占公司总工时比例*车间折旧研发项目试制工时由研发部提供(项目每批试制工时*试制批数)
其他费用按实际该笔费用所属项目计入费用报销凭证

1-1-269

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表,核查各项研发投入是否准确核算,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宁波争光2019年12月停工检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人员职工薪酬的变动主要受人员数量、工资水平的变动影响,变动合理;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与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均高于杭州市、宁波市当地市场薪酬水平;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相匹配。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增加,发行人提高了员工薪酬,因此,虽然员工数量未发生较大变化,但支付给职工以及与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逐年上涨。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2018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及单位产品运费下降原因,所披露原因具备合理性,销售费用变动与发行人销售收入相匹配。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客户运输方式约定及运费波动情况;发行人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情况,主要分为内销业务和外销业务两种情形,内销业务通常约定由发行人承担运费,外销业务通常按FOB等国际通行的贸易方式交货,公司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情况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运输费波动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停工检修对产能、产量的影响情况;发行人2019年订单充足,至当年11月末公司废水排放量已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上限,故在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该次停工检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未产生影响。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发行人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折旧摊销、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备

1-1-270

合理性。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研发项目核算情况;发行人已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不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问题20、关于应收账款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113.29万元、8,231.91万元、7,967.83万元、7,364.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26%、

20.90%、18.30%和22.70%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2)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补充披露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逾期客户情况、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1-1-271

2、(3)应收账款”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387.947,967.838,231.91
坏账准备697.97781.61838.77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7,689.977,186.227,393.14
营业收入49,441.7743,542.7339,383.50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6.97%18.30%20.90%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期初余额7,967.838,231.9110,113.29
本期新增金额47,528.0147,693.4443,516.17
本期收回金额47,007.4047,921.9244,752.53
本期核销金额100.5035.61645.02
期末余额8,387.947,967.838,231.91

1-1-272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387.94万元,较上年末上升5.27%,主要系主要客户销售规模扩大,期末尚处于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相应有所增加。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3)应收账款”补充披露如下:

“③应收账款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信用政策
直销模式
1德国BRITA到货后30天
2日本三菱化学提单日后90天
3三花智控款到发货
4瑞士AQUIS提单日后60天
5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提单日后30天内付90%,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6中国石化到货后60天
7浩天药业、浩瑞生物预收60%,到货后30天内收至90%,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8韩国BORN CHEMICAL提单日后60天
贸易商模式
1瑞洁芳琳发货后60天
2俄罗斯SIBIMPORT提单日后75天内
3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货后60天
4俄罗斯ALFAGRUPP提单日后60天或款到发货
5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货后30天
6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到货后30天
7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款到发货

1-1-273

序号客户名称信用政策
8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月结货款
9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款到发货
10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款到发货
11美国ML Ball Company,Inc提单日后60天
代理商模式
1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后45天
2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后45天
3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发货后45天
4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后45天
单位:万元
时间客户名称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比例
2020-12-31瑞洁芳琳319.0684.1126.36%
俄罗斯SIBIMPORT---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8.558.55100.00%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0.110.11100.00%

1-1-274

单位:万元
时间客户名称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比例
2019-12-31俄罗斯SIBIMPORT---
瑞洁芳琳154.16154.16100.00%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79.1279.12100.00%
俄罗斯ALFAGRUPP56.4456.44100.00%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7.7397.73100.00%
2018-12-31俄罗斯SIBIMPORT93.3693.36100.00%
瑞洁芳琳311.24311.24100.00%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时间客户名称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比例
2020-12-31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832.02832.02100.00%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5.94175.94100.00%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29.9229.92100.0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29.7529.95100.00%
2019-12-31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348.94348.94100.00%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66.38166.38100.00%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174.60174.60100.0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100.10100.10100.00%
2018-12-31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459.33459.33100.00%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375.14375.14100.00%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461.29461.29100.00%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5.235.23100.00%

1-1-275

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具体回复内容参见本题第二项回复。

五、补充披露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逾期客户情况、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3)应收账款”补充披露如下:

“④逾期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992.471,301.761,241.27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11.83%16.34%15.08%
截至2021年2月末的回款金额167.75898.67871.96
截至2021年2月末的回款比例16.90%69.03%70.25%
单位:万元
期间客户名称逾期金额占逾期总额的比例期后回款
2020-12-31中电环保210.5521.21%85.9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71.527.21%20.00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4.785.52%-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42.604.29%-

1-1-276

单位:万元
期间客户名称逾期金额占逾期总额的比例期后回款
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36.863.71%-
合计416.3041.95%105.94
2019-12-31中电环保371.2728.52%306.12
德国BRITA205.9415.82%205.94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13.348.71%91.00
浙江天润实业有限公司51.393.95%51.39
西王糖业47.293.63%41.15
合计789.2260.63%695.61
2018-12-31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13.349.13%91.00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13.099.11%113.09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91.827.40%91.82
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75.626.09%75.62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75.376.07%75.37
合计469.2437.80%446.90

1-1-277

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单一客户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整体可回收性影响较小。公司已对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既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并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2、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关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统计分析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检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查询发行人的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以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231.91万元、7,967.83万元、和8,387.9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0%、18.30%和和16.97%。报告期内,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扩大的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总体回款情况良好,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的合作历史、资信状况、交易规模等因素,通常给予客户90天以内的信用期,不同客户之间的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对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截至2021年2月末,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贸易商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4、发行人各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

1-1-278

确认收入的情形。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除2018年核销俄罗斯METOCHEMICAL LIMITED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以外,其他逾期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逾期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较小;公司逾期客户的分散度较高,除前五大逾期客户外,其他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单一客户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整体可回收性影响较小;公司已对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既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21、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合计金额分别为698.99万元、590.82万元、1,597.37万元和1,328.68万元,2019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较2018年末增加较多。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3,054.6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2)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并说明与销售业务的匹配性。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包括承兑银行、是否到期、是否附追索权等,分析对现金流的影响,并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是否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

(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商业票据购销金额大小及其相关风险。

(6)发行人应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1-279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2)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补充披露如下:

“②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的对比分析

A、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

a、20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合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期初账面余额807.19774.0017.031,598.22
坏账准备--0.850.85
期初账面价值807.19774.0016.181,597.37
加:本期增加10,753.952,243.477.5013,004.91
减:本期到期托收-2,023.0921.032,044.12
减:本期贴现269.46--269.46
减:本期背书10,780.93--10,780.93
期末账面余额510.75994.383.501,508.63
坏账准备--0.180.18
期末账面价值510.75994.383.321,508.45
单位:万元
项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合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期初账面余额-590.82-590.82
坏账准备----
期初账面价值-590.82-590.82
加:本期增加11,335.731,282.2517.0312,635.01

1-1-280

单位:万元
项目应收款项融资合计
应收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减:本期到期托收-808.00-808.00
减:本期贴现579.72--579.72
减:本期背书9,948.82291.07-10,239.89
期末账面余额807.19774.0017.031,598.22
坏账准备--0.850.85
期末账面价值807.19774.0016.181,597.37
单位:万元
项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合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期初账面余额-698.99-698.99
坏账准备----
期初账面价值-698.99-698.99
加:本期增加-12,946.58-12,946.58
减:本期到期托收-910.20-910.20
减:本期贴现-100.00-100.00
减:本期背书-12,044.55-12,044.55
期末账面余额-590.82-590.82
坏账准备----
期末账面价值-590.82-590.82
单位:万元
收款方式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票据收款13,004.9127.67%12,635.0126.37%12,946.5828.93%
银行转账、电汇33,982.6872.29%35,238.0473.53%31,731.1870.90%
现金收款19.810.04%48.870.10%74.770.17%
合计47,007.40100.00%47,921.92100.00%44,752.53100.00%

1-1-281

由上表可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收款金额占收款总金额的比例保持稳定。C、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的对比分析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未在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中披露各期票据发生额变动情况或票据收款金额,故选择通过对比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蓝晓科技康达新材建龙微纳发行人
2020-12-31/2020年度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10,655.9556,626.517,502.871,508.45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注1]92,263.09193,213.5545,155.0043,847.12
占比11.55%29.31%16.62%3.44%
2019-12-31/2019年度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6,687.3028,561.409,346.101,597.37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101,193.03106,607.4440,597.2043,542.73
票据余额占收入比6.61%26.79%23.02%3.67%
2018-12-31/2018年度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6,975.5220,319.439,875.60590.82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63,198.6892,832.5837,821.3339,383.50
占比11.04%21.89%26.11%1.50%

1-1-282

单位:万元
期间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的比例当期销售收入
2020-12-31 /2020年度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06.9120.34%347.13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03.136.84%2,283.81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124.868.28%155.75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97.006.43%495.31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4.008.22%406.40
2019-12-31 /2019年度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012.52%199.12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188.4911.80%2,839.38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3.2010.84%2,185.32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110.006.89%232.04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0.006.89%456.07
2018-12-31 /2018年度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200.0033.85%538.65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100.0016.93%858.95
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60.7210.28%-
成都虹波钼业有限责任公司55.009.31%49.7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035.76%128.64

1-1-283

“④背书转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到期情况以及附追索权情况报告期内背书转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到期情况以及附追索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是否到期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承兑银行合计是否附追索权
国有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银行
2020年度期末已到期金额已背书已到期金额918.271,883.323,010.62863.05-6,675.27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98.70170.76---269.46
期末未到期金额已背书未到期金额428.991,321.931,969.53385.22-4,105.66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合计背书转让金额合计1,347.263,205.254,980.141,248.27-10,780.93
贴现金额合计98.70170.76---269.46
2019年度期末已到期金额已背书已到期金额1,867.461,936.022,290.911,209.4923.437,327.31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期末未到期金额已背书未到期金额477.84806.361,051.43576.96-2,912.58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104.99180.53274.2020.00-579.72
合计背书转让金额合计2,345.302,742.383,342.341,786.4523.4310,239.89
贴现金额合计104.99180.53274.2020.00-579.72
2018年度期末已到期金额已背书已到期金额1,151.092,940.672,929.39974.5161.108,056.77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100.00----100.00
期末未到期金额已背书未到期金额847.58762.241,522.13764.9590.883,987.78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合计背书转让金额合计1,998.683,702.924,451.521,739.47151.9712,044.55
贴现金额合计100.00----100.00

1-1-284

任,即附有可追索权。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票据持票人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根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贴现协议及票据法相关规定,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则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

(二)分析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对现金流的影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2)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补充披露如下:

“⑤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对现金流的影响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因未产生现金流,故不影响现金流量表,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10,780.9310,239.8912,044.55
其中:支付货款10,650.939,905.7511,256.59
支付工程设备款130.00334.13787.96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265.53571.4699.16

1-1-285

报告期各期末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合计
2020年度银行承兑汇票4,105.66-4,105.66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4,105.66-4,105.66
2019年度银行承兑汇票3,492.30-3,492.30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3,492.303,492.30
2018年度银行承兑汇票3,987.783,987.78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3,987.783,987.78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票据余额997.88791.03590.82
其中:期后托收承兑金额556.30791.03100.00
期后已背书已到期金额--490.82
期后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期后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期后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期后尚未兑付、背书或贴现金额441.58--

单位:万元项目

项目2020-12-312019-12-31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510.75807.19
其中:期后托收承兑金额18.60-
期后已背书已到期金额74.94577.09
期后已背书未到期金额313.51131.40

1-1-286

单位:万元项目

项目2020-12-312019-12-31
期后已贴现已到期金额-98.70
期后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期后尚未兑付、背书或贴现金额103.70-

1-1-287

公司制定的《票据管理制度》中明确了票据取得、保管、登记、入账、保管、背书转让、到期承兑等过程的业务处理流程,保证了应收票据真实有效、保管安全。公司针对票据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A、公司财务管理部设置《应收票据台账》。公司财务管理部收到票据后由出纳人员检查票据,出纳对客户交付的票据各要件进行核查,在确保票据内容真实、准确且权利完整、不存在权利瑕疵后,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管理部设置《应收票据台账》,详细记载每一单票据的信息,包括回款单位、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出票人、承兑银行、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回情况等信息;出纳在核查票据后应及时更新《应收票据台账》及归档,并由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并记账;应收票据由出纳负责管理,每日盘点清查,不得私自挪用。若发生票据遗失,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通知财务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挂失手续。

B、票据在背书时需由相关人员提交《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中需列明供应商名称、付款方式及付款金额,《付款申请单》需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逐级审批;供应商收取票据时,供应商需在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公司财务取得签章的收据,财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记账处理。票据贴现时,由出纳提出贴现申请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进行审批。票据到期承兑,财务部门定期检查票据是否存在到期和超期的情况。

C、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D、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理设计并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应收票据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核查公司商业票据相关内控

1-1-288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票据收取的交易背景以及使用情况;

3、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应用指南,复核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核查应收票据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

5、获取发行人的票据台账,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贴现、背书转让情况,结合承兑银行信用等级,考虑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确定票据贴现对现金流的影响;

6、查看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销售收入情况;

8、核查公司收到的票据信息准确性及票据权利的有效性,检查发行人应收票据台账登记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抽查票据票面金额20万以上的票据,查看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并查看前手、后手是否分别为公司客户、供应商;

9、抽查应收票据客户相关的合同、订单、发票、产品的出库以及签收记录等记录,检查票据结算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检查公司应收票据的期后承兑、贴现情况;

10、核查公司银行流水,查看是否存在票据购销资金往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末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收款变动合理,发行人票据收款占收款金额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销售收入,发行人应收票据均来自于公司客户,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与公司销售业务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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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报告期内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也未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

6、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应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合理设计并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的相关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实施。

问题22、关于预付款项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分别为210.18万元、237.69万元、143.08万元和283.1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9%、1.03%、0.65%和1.28%。发行人披露了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未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一)

2、(4)预付款项”补充披露如下:

“2017-2020年各期末,公司前五大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供应商名称金额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账龄
2020-12-31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58.5629.75%1年以内

1-1-290

单位:万元
期间供应商名称金额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账龄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39.2019.91%1年以内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19.6910.00%1年以内
上海泽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9.054.60%1年以内
南通永泽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8.004.06%1年以内
合 计134.5168.33%/
2019-12-31中国石化69.8045.44%1年以内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512.01%1年以内
余姚市博昌新材料有限公司8.505.53%1年以内
淄博宗一化工有限公司6.484.22%1-2年
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6.123.99%1年以内
合 计109.3571.18%/
2018-12-31中国石化82.9232.93%1年以内
俄罗斯TD TOKEM67.9326.98%1年以内
宁波中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7.476.94%1年以内
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63.60%1年以内
北京华创泰博节能环保科技研究院8.203.26%1年以内
合 计185.5873.70%/
2017-12-31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7.0325.66%1年以内
中国石化35.6916.06%1年以内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26.3311.85%1年以内
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5.5711.51%1年以内
宁波市镇海步宇工程有限公司20.799.35%1年以内
合 计165.4174.43%/

1-1-29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中国石化等大型化工原料供应商,为行业内垄断企业或其经销商,一般需要提前付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中国石化的预付货款占各期末预付款项的比例分别为16.06%、32.93%、45.44%和29.75%,为最主要的预付供应商。

第二类为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设备检修服务商,各期末占比较小。公司向其采购生产设备日常维修所需的五金配件及维修服务等,一般需要预付部分款项,符合行业惯例。

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各期末主要预付款项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其各期末预付款项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均较小,与公司情况一致,具体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2020-12-31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蓝晓科技1.04%1.00%2.69%1.43%
康达新材0.42%0.45%0.83%1.07%
建龙微纳0.66%0.42%0.87%1.13%
平均值0.71%0.62%1.46%1.21%
争光股份0.58%0.65%1.03%1.09%

1-1-292

付款项情况,发行人主要期末预付款项符合公司的付款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情况一致,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问题23、关于历史沿革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成立时两名股东均为集体企业,争光集团为余杭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主管的集体企业,塘栖资产为余杭市塘栖镇直属集体企业。2000年11月,发行人开始转制,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并退出,支付情况为新股东向公司支付现金对价600万元,再由公司向原股东支付562万元,塘栖资产放弃现金对价38万元。转制后,发行人股东为沈建华等6名自然人。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自设立以来其企业性质及变更情况。

(2)结合应履行的程序和实际履行情况,补充披露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作为集体企业退出争光树脂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否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相关股权转让款项通过公司周转,且转让方支付价款与受让方获得价款存在差异的原因。

(3)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自设立以来其企业性质及变更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1-293

“1、发行人设立以来其企业性质及变更情况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在1996年2月设立至2000年12月间存在股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情形,2000年12月之后不再存在集体企业性质的股东,其自身的企业性质则一直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根据争光树脂设立时的《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曙光化工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根据《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曙光化工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因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具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要素,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也未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系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企业性质的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变动事项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情况企业性质
11996年2月设立600争光集团(余杭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主管的集体企业)持股55%;塘栖资产(余杭市塘栖镇直属集体企业)持股45%有限责任公司

1-1-294

序号时间变动事项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情况企业性质
21999年4月股权转让600争光塑化(余杭市争光持股职工协会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5%、塘栖资产(余杭市塘栖镇直属集体企业)持股45%有限责任公司
32000年12月股权转让600沈建华(54%)、汪选明(10%)、劳法勇(10%)、陆国华(10%)、江跃明(10%)、唐卫国(6%)有限责任公司
42007年5月股权转让600沈建华(54%)、唐卫国(26%)、汪选明(10%)、劳法勇(10%)有限责任公司
52008年6月增资5,930沈建华(50.0843%)、唐卫国(24.1147%)、汪选明(10.3878%)、劳法勇(10.1518%)、其他33名自然人股东(5.2614%)股份有限公司
62009年6月股份转让5,930沈建华(50.3575%)、唐卫国(24.2462%)、汪选明(10.4384%)、劳法勇(10.2024%)、其他32名自然人股东(4.7555%)股份有限公司
72011年1月股份转让5,930沈建华(50.4334%)、唐卫国(24.2462%)、汪选明(10.4384%)、劳法勇(10.2024%)、其他31名自然人股东(4.6796%)股份有限公司
82011年6月股份转让5,930沈建华(68.8708%)、汪选明(13.2248%)、劳法勇(13.2248%)、其他31名自然人股东(4.6796%)股份有限公司
92015年12月股份转让5,930沈建华(69.4800%)、汪选明(13.3418%)、劳法勇(13.3418%)、其他30名自然人股东(3.8364%)股份有限公司
102015年12月减资5,000沈建华(69.4800%)、汪选明(13.3418%)、劳法勇(13.3418%)、其他30名自然人股东(3.8364%)股份有限公司

1-1-295

序号时间变动事项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情况企业性质
112019年6月增资10,000沈建华(69.4800%)、汪选明(13.3418%)、劳法勇(13.3418%)、其他30名自然人股东(3.8364%)股份有限公司

1-1-296

公司名称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余杭市塘栖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跃明
注册资本8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聚丙烯,甲醇,甲醛制造;苯乙烯,二乙烯苯,甲醛,化工产品销售
营业期限1997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15日
股权结构余杭市争光职工持股协会持股45%;江跃明持股16%;徐德兴持股10%;沈建华持股10%;余杭市城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6%;沈忠华持股5%;童卫国持股5%;陆国华持股3%

1-1-297

以及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具体内容包括:1)要求各有关部门对争光树脂的转制改革给予大力支持,促使企业尽快转换体制、加速发展;2)原则同意争光树脂的转制改革方案,由市体改委和余杭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3)要求塘栖资产将其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的188万元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股权转让款在2000年年底前到位5-10万元,2001年10月底前再支付60万元,到2002年10月底前再支付60万元,余款待企业达到一定盈利能力时支付,但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4)决定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转制后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对财务进行整合,界定合理的零资产转制时的负资产总量,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弥补量,原则上从2001年开始,以年实缴增值税的15%、所得税的80%为额度,每年末用财政奖励等办理予以弥补,5年为限(即最迟到2005年止)、补平即止;5)争光树脂在股权变化后继续作为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贷款主体,上述银行对企业给予支持。2000年12月9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作为股权受让方分别与塘栖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与争光塑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二)》,约定塘栖资产、争光塑化以原始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向沈建华等人转让股权。

2000年12月10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审议塘栖资产、争光塑化与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二)》。塘栖资产代表、争光塑化代表作为争光树脂原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作为争光树脂新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意争光塑化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55%股权、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45%股权分别转让给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6名自然人。出席股东会的争光塑化代表、塘栖资产代表、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人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为落实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办[2000]225号”文件的要求,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转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余企指[2000]23号),同意争光塑化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以330万元的价格、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争光树脂的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

1-1-298

转让给沈建华等6名自然人,同时要求争光树脂关于转制工作及政策享受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转制精神及“余政办[2000]225号”文件执行。2000年12月20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6人向争光树脂缴存资金600万元,由争光树脂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争光树脂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争光塑化支付资金330万元,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1日分别向塘栖资产支付资金150万元、82万元。对于塘栖资产已明确放弃的38万元股权转让款,争光树脂列入资本公积中。

2000年12月,争光树脂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办理完成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其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有权部门确认

2016年2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具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余政发[2016]14号),确认发行人前身争光树脂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合法合规,集体企业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的退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退出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说明》确认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人从而退出争光树脂已得到塘栖镇人民政府审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股权转让真实有效。

根据《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决议)》,争光塑化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已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已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综上,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时已按照《公司法》(1999修正)及其内部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3、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作为集体企业退出争光树脂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为落实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办[2000]225号”文件中关于界定争光树脂转制

1-1-299

时负资产总量进而确定适当弥补量的要求,争光树脂委托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对争光树脂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

(1)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及未核销不良资产的净资产评估值2001年8月3日,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杭永估(2001)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争光树脂实施评估时,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1,211,732.00元作为评估价值列示。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争光树脂账面净资产12,786,668.38元,调整后净资产12,304,811.03元,评估价值6,032,067.87元。

2001年9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余国资确字[2001]0476号”《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确认通知书》对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确认。

(2)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2001年9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出具了“余土价(2001)491号”《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该估价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争光树脂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4,280,643.40元。

(3)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核销不良资产后进行调整的净资产

2001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的评估结果,将争光树脂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界定为-6,827,517.59元,即“杭永估(2001)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净资产评估值6,032,067.87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211,732.00元+“余土价(2001)491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4,280,643.40元-待处理财产损失13,928,496.86元-为争光集团提供担保2,000,000.00元。

塘栖资产、争光塑化分别与沈建华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争光塑化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330万元计55%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人的股权转让款为330万元,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270万元计45%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人的股权转让款为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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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永会验(2000)287号”《验资报告》,审验沈建华等人已于2000年12月21日向争光树脂银行账户缴存600万元,沈建华等人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全部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争光树脂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争光塑化支付股权转让款330万元,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1日分别向塘栖资产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82万元。

(4)有权部门确认

2016年2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余政发[2016]14号),确认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在争光树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按投资成本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退出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说明》,鉴于塘栖资产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收取固定股利,退出时争光树脂的净资产为负等因素,塘栖资产在原始出资额基础上予以适当折让,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在争光树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争光塑化按原始出资额进行股权转让以及塘栖资产按原始额为基础进行适当折让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

4、相关股权转让款项通过公司周转,且转让方支付价款与受让方获得价款存在差异的原因

股权转让款项通过争光树脂周转系按照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统筹安排执行,主要原因是:(1)本次股权转让为争光树脂转换经营体制,区别于一般的股权转让;(2)为了反映转制后新股东的出资过程。

根据“余国资确字[2001]0476号”《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确认通知书》、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转制负资产总量的界定》,争光树脂转制时净资产为负。鉴于塘栖资产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收取固定股利,退出时争光树脂的净资产为负等因素,经各方协商,塘栖资产在原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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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基础上予以适当折让,因此塘栖资产将其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的188万元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以现金形式入股的82万元股权以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塘栖资产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270万元,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232万元。”

三、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

1、出资瑕疵情况

1996年2月,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塘栖资产以土地

26.96亩折合188万元及现金82万元,总计270万元出资,占45%,争光集团以现金330万元出资,占55%。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过程较长,为简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和转户的手续,塘栖资产与争光集团商定以发行人的名义出面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使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登记为发行人,但该宗土地的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塘栖资产实际承担。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塘栖资产并非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且未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发行人亦无法完整的提供塘栖资产实际承担该宗土地相关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塘栖资产的出资存在瑕疵。

为弥补塘栖资产出资瑕疵,争光树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塘栖资产投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8月24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2009]139号”《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委估资产(即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于1996年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1996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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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时的评估价值为2,006,337.00元。2009年12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土地出资事项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名下原“余国用(98)字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局合法确认登记,土地出让金已由塘栖资产支付,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已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无需再补交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上,曙光化工自成立后即实际使用该宗土地,并于1998年3月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的批复,发行人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补充评估作价,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高估作价且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出资瑕疵。

2、代持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起至今的历次股权变动中不存在代持情形。

3、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5、塘栖资产出资瑕疵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过程较长,为简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和转户的手续,塘栖资产与争光集团商定以发行人的名义出面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使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登记为发行人,但该宗土地的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塘栖资产实际承担。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塘栖资产并非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且未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发行人亦无法完整的提供塘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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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承担该宗土地相关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塘栖资产的出资存在瑕疵。为弥补塘栖资产出资瑕疵,争光树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塘栖资产投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8月24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2009]139号”《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委估资产(即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于1996年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1996年1月15日时的评估价值为2,006,337.00元。

2009年12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土地出资事项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名下原“余国用(98)字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局合法确认登记,土地出让金已由塘栖资产支付,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已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无需再补交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上,曙光化工自成立后即实际使用该宗土地,并于1998年3月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的批复,发行人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补充评估作价,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高估作价且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出资瑕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

(二)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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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建华。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和事项股权变动/分红事项概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动前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
11996年2月,发行人设立争光树脂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争光集团认缴330万元,塘栖资产认缴270万元不涉及沈建华持股公司设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形
21999年4月,发行人第一次股权转让争光集团将所持争光树脂330万元注册资本以330万元转让给争光塑化不涉及沈建华持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32000年12月,发行人第二次股权转让争光塑化将所持330万元注册资本以330万元,塘栖资产将所持270万元注册资本以232万元转让给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6名自然人沈建华持有324万元注册资本沈建华作为受让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07年5月,发行人第三股权转让江跃明、陆国华分别将所持60万元注册资本分别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唐卫国沈建华持有324万元注册资本沈建华股权无变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07年12月整体变更争光树脂以2007年9月30日为整体变更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总股本为5,500万股沈建华持股由324万股变更为2,970万股沈建华需缴纳529.20万元个人所得税,已由发行人代扣代缴
62008年6月,发行人增资发行人增资43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司中层以上员工及拟引进人才认缴沈建华持有2,970万股沈建华股份无变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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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时间和事项股权变动/分红事项概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动前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
72009年6月,发行人第四次股权转让吕建国将所持30万股以1.55元/股价格转让给沈建华,沈建华将受让的30万股股份中的7.8万股、3万股、3万股以1.55元/股价格分别转让给唐卫国、汪选明、劳法勇沈建华持股由2,970万股变更为2,986.2万股沈建华作为受让方受让吕建国股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沈建华作为出让方将股份转让给唐卫国、汪选明、劳法勇系平价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11年1月,发行人第五次股权转让晏敏将所持4.5万股股份以2.6元/股转让给沈建华沈建华持股由2,986.2万股变更为2,990.7万股沈建华作为受让方受让晏敏股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92011年6月,发行人第六次股权转让唐卫国以股权置换及现金方式将所持1,437.8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同时沈建华将所持有的同鑫工贸61%股权转让给唐卫国,并补充支付人民币245.40万元;汪选明、劳法勇将各自所持有的同鑫工贸13%股权,共计26%股权转让给唐卫国,并各补充支付人民币52.30万元。沈建华持股由2,990.70万股变更为4,084.04万股
102015年12月,发行人第七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减资陆彬将所持50万股股份以3.23元/股价格分别转让给沈建华36.1260万股、汪选明6.9370万股、劳法勇6.9370万股,股权转让完毕后,发行人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减少持有的注册资本沈建华持股由4,084.04万股变更为3,474.00万股沈建华作为受让方受让陆彬股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017年1月,发行人分红发行人以本次分红派息前公司总股本5,0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息6元人民币沈建华分红2,084.40万元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沈建华就本次分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注1]
122019年6月,发行人转增股本及分红发行人以本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5,00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股派息20元人民币,分红后公司总股数变更为10,000.00万股沈建华分红6,948.00万元,持股6,948.00万股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沈建华就本次分红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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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2: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综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需缴纳所得税,以及应由发行人代扣代缴的相应税款均已结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相关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涉的历次股权转让事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建华历次转让发行人股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税收缴款凭证。

(2)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自发行人前身争光树脂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进行过一次增资,新增股东以货币认缴出资,不涉及需纳税申报的情形。

(3)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分红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涉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分红时,股东持股时间均超过1年,因此,发行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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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股东持股时间均超过1年,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前,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2007年12月,发行人以2007年9月30日为整体变更基准日,以截至该基准日经审计确认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中55,000,000.00元按照1:1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55,000,000.00股,剩余净资产22,730,006.89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本次整体变更涉及注册资本增加,发起人股东需就整体变更申报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0万元。

(三)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进行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宁波争光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1、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0日,宁波争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2,800万元增至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银帝投资、亿诚创投、旗兴创投、瑞能投资以现金投入。

银帝投资、亿诚创投、旗兴创投、瑞能投资就本次增资入股事宜与宁波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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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沈建华共同签订了《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对赌或类似安排的具体内容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股份回购、对赌或类似安排的具体内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
2.1乙方(宁波争光,下同)、丙方(发行人,下同)和丁方(沈建华,下同)承诺乙方2012年和2013年离子交换树脂业务经审计税后合并净利润(不含非经常性损益,下同)分别不低于2,800万元人民币和4,500万元人民币。计算公司上述经审计税后净利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是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适用的会计准则所审计的财务报表2.2乙方、丙方和丁方承诺,如果公司(宁波争光,下同)未能按上款约定时限净利润目标的,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实际净利润与目标净利润的差额,在股权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具体现金补偿方式按如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A-B)*C*7% 其中A为乙方、丙方和丁方承诺的乙方2012年或2013年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额;B为对应年份乙方实际完成的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额;C对应2012年数值为10,2013年为6.22
5.1公司未能上市的退出 5.1.1甲方出资完成后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上市目标的,包括不仅限于公司放弃上市或申请上市但未获批准等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5.2乙方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的退出 若乙方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70%以下的,则甲方可要求乙方、丙方按本协议5.1.2条的规定执行回购行为。5.1.2 回购价格及计算 投资人退出时的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按照A、B孰高的原则确定): A、甲方(风投,下同)实际投资额按照年回报率10%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投资收益及实际投资本金之和(甲方已经获得的累计红利应从回购款中扣除,投资本金应扣除依据本协议2.2条获得的现金补偿)。 B、回购时甲方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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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支付相应转让款当日为终止日计算出的天数。

截至2014年7月4日,发行人已向投资方支付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款合计68,472,223元。发行人已按照《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补充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参与宁波争光2011年增资的4名股东与发行人及沈建华签署的回购、对赌协议已经解除,对发行人及宁波争光已无影响,4名股东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对赌解除后,宁波争光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综上,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投资机构在投资宁波争光时约定了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但相关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已解除,四名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此之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各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争光集团、争光塑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3、查阅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法规;

4、查阅争光树脂转制时取得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复;

5、查阅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永估(2001)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出具的“余土价(2001)491号”《土地估价报告》;

6、查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余政发[2016]14号);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查询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

8、取得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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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9、取得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关于塘栖资产以土地出资的相关批复;10、取得发行人历次增资的支付凭证、验资报告;

11、访谈发行人历史上退出的股东陆国华、吕建国、晏敏等人;

12、取得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税收缴款凭证;

13、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分红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4、取得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15、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流水确认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自设立以来其企业性质及变更情况。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塘栖资产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争光塑化为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退出争光树脂应履行的程序和实际履行的程序;两个股东退出争光树脂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公允;相关股权转让款项通过公司周转,且转让方支付价款与受让方获得价款存在差异主要系塘栖资产鉴于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收取固定股利,退出时争光树脂的净资产为负等因素,在原始出资额基础上予以了适当折让。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塘栖资产出资时存在瑕疵,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出资瑕疵。。

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代持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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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宁波争光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该等对赌协议已于2014年7月4日终止,相关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集体企业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2、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出资瑕疵。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自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权变动中不存在代持情形。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需缴纳所得税,以及应由发行人代扣代缴的相应税款均已结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宁波争光历史上曾存在对赌协议,该等对赌协议已于2014年7月4日终止,相关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24、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并将资金转入财务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无票费用及员工薪酬,金额为178.13万元、251.29万元、306.78万元和0元。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有,请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

1-1-312

要求,结合所属行业经营特点,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

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之“二、(一)1、(1)公司以控制的财务部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员工薪酬、支付无票费用的情况”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2019年,为支付部分无票费用,以及为减少员工个人税负、避免其他员工产生不满情绪,争光股份通过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并将资金转入财务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以支付上述无票费用及发放少数核心员工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1月至今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放职工薪酬-115.0652.2989.47
支付无票费用-191.72199.0088.66
合 计-306.78251.291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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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年度发放对象发放情况金额比例[注]
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11月-12月分4次发放,涉及3名员工36.371.07%
销售业务人员1-12月分14次发放,涉及7名员工53.101.57%
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3-6月分3次发放,涉及1名员工42.891.08%
销售业务人员4-10月分7次发放,涉及2名员工9.400.24%
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11月一次发放,涉及1名员工53.401.21%
销售业务人员1-12月分16次发放,涉及9名员工61.661.40%
合计256.82

1-1-314

④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账户开立、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对费用报销的管控。

⑤进一步加强《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执行,严格禁止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

⑥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集中培训,深入学习《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提高财务规范运行的意识。

⑦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部主要人员已出具以下承诺:‘本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自2020年1月起未再发生使用个人卡的情形,相关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有,请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结合所属行业经营特点,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一)营业收入构成和变化趋势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8、主营业务收入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以下简称“第三方回款”),全部为境内销售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第三方回款金额-1.366.00
营业收入49,441.7743,542.7339,383.50
第三方回款占比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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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回款方性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实际控制人及亲属,或同一控制下企业回款-0.00%1.36100.00%-0.00%
客户其他关联方回款-0.00%-0.00%6.00100.00%
合 计-0.00%1.36100.00%6.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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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个人卡对账单,将其中异常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单比对,统计并分析其中与员工往来的流水的金额和性质;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出纳等人员,了解相关内控情况及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薪酬管理制度、费用明细账和个人卡对账单,核查其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4、对全部第三方回款记录追查至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出库记录及资金流水凭证,核实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5、获取相关客户代付款确认依据,以核实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

6、通过网络查询付款方与委托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核实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

7、了解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原因并评估其合理性;

8、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及应收票据真实性测试,核实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9、比对第三方回款付款方与发行人利益相关方清单,核实付款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通过网络查询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涉及货款归属纠纷的诉讼;

1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对账单,确认是否存在揭示发行人可能存在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迹象;

1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银行贷款协议、企业信用报告,并发函询证发行人开户银行,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等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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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执行商业票据真实性测试,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

1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及销售回款测试,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的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切实整改,自2020年1月起未再发生,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第三方回款金额及比例较小,处于合理可控范围;第三方回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第三方回款仅涉及境内销售,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3、报告期内,除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如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

4、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进行整改,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审计基准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问题25、关于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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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交易,如有,请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2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在现金交易的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等内容,并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金额、占当期销售金额(如为现金销售)或采购总额的(如为现金采购)比例,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核查结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之“二、(一)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3、现金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和采购环节存在少量现金交易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现金销售金额19.8148.8774.77
现金销售比例0.04%0.11%0.19%
现金采购金额0.030.660.56
现金采购比例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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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现金销售情况下,公司依据销售出库单及收款凭证确认收入,并依据销售出库单记录的存货金额结转成本。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极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形成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效控制现金交易规模,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保持下降趋势;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具有真实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库存现金明细账,查看现金交易相关原始凭证,了解现金交易原因;

2、比对现金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利益相关方清单,核实现金交易对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并查阅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银行卡资金流水,核实现金交易对方与该等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现金结算穿行测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相关情况。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极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形成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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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完备、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效控制现金交易规模,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保持下降趋势;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具有真实性。问题26、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三、关键审计事项及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补充披露如下:

“三、关键审计事项及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一)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具体如下:

事项描述审计应对
1、收入确认
(1)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八)1及五(二)1。 争光股份的营业收入(扣除当期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主要来自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2020年度,争光股份营业收入(扣除当期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金额为人民币43,847.12万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①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②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现场或视频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契机以及交易情况等; ③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④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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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审计应对
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 (2)相关会计期间:2019年度、2018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八)2及五(二)1。 争光股份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2019年度、2018年度以,争光股份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542.73万元、39,383.50万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 由于营业收入是争光股份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争光股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同时,收入确认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⑤对于内销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客户签收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以抽样方式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⑦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⑧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应收账款减值
(1)相关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一)1及五(一)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8,387.94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697.97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689.97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7,967.83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781.61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186.22万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①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②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③2020年度、2019年度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2018年度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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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审计应对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2)相关期间:2018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一)2及五(一)3。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8,231.91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838.77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393.14万元。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管理层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涉诉情况、还款记录、担保物价值等因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据账龄划分组合,以与该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④2020年度、2019年度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2018年度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⑤2020年度、2019年度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2018年度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包括根据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确定的各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⑥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⑦函证应收账款,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⑧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1-3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沈建华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324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严 凯

总经理:

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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