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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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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251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根据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要求,组织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发行人”、“公司”)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回复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黑体(不加粗) | 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
宋体(不加粗) | 对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更新;对本回复的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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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披露: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4)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2、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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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故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但结合公司情况,公司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属于新材料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均将“离子交换树脂”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耗能为电力、蒸汽、天然气、水,未使用煤炭。发行人平均能耗情况(按折标系数转化为标准煤计算)远低于中国单位GDP能耗,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耗能相对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发行人用电量(万千万时) | 944.68 | 940.93 | 969.09 |
折标准煤(吨) | 1,161.01 | 1,156.40 | 1,191.01 |
发行人蒸汽用量(万吨) | 3.13 | 3.47 | 3.68 |
折标准煤(吨) | 4,025.18 | 4,462.42 | 4,732.48 |
发行人天然气用量(万立方米) | 9.63 | 14.31 | 17.50 |
折标准煤(吨) | 128.08 | 190.32 | 232.75 |
发行人水用量(万吨) | 45.02 | 43.41 | 44.78 |
折标准煤(吨) | 38.58 | 37.20 | 38.38 |
折标准煤总额(吨) | 5,352.85 | 5,846.34 | 6,194.62 |
发行人平均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0.108 | 0.134 | 0.157 |
中国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0.57 | 0.57 | 0.59 |
发行人平均能耗/中国单位GDP能耗 | 18.95% | 23.51% | 2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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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过程中能源消耗折标准煤总额耗用的数量及平均能耗均呈下降趋势。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能源采购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电力 | 采购额(万元) | 642.82 | 616.78 | 639.27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2.47% | 2.35% | 2.48% | |
蒸汽 | 采购额(万元) | 581.75 | 680.43 | 764.02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2.23% | 2.59% | 2.96% | |
水 | 采购额(万元) | 143.54 | 152.56 | 156.45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0.55% | 0.58% | 0.61% | |
天然气 | 采购额(万元) | 26.29 | 45.65 | 49.86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0.10% | 0.17% | 0.19% | |
合计采购额(万元) | 1,394.40 | 1,495.42 | 1,609.6 | |
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5.35% | 5.69% | 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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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我国目前对“高排放行业”及“高排放标准”尚无明确定义。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故发行人所处化工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
但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中主要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发行人不属于高排放企业,主要系:发行人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蒸汽、水和天然气,未使用煤炭作为能源,不会产生高碳排放。最近三年,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折标准煤总额分别为6,194.62吨、5,846.34吨和5,352.85吨,呈下降趋势,减少了碳排放。另外,公司生产基地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园区内企业生产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即可在许可排放的限额内排放,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访谈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相关负责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废水及废气的排放均在许可排放限额之内,确认发行人不属于高排放企业,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排放项目。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高排放行业,但发行人不属于高排放企业,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生产项目不属于高排放项目。”
(二)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2、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
“(3)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发行人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强调的“鼓励类”产品。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将“离子交换树脂”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制定离子交换树脂系列标准”被列入《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之重点任务。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大力推广应用离子交换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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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属于前述政策规定的鼓励类产品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公司注重技术创新和工艺优化,产品线也在不断丰富和优化,经过二十余年的拓展,公司产品体系从设立伊始的普通工业水领域逐步拓展到高端工业水、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电子、生物医药、环保、湿法冶金等市场空间更大、综合技术能力要求更高的应用领域,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稳步提升。公司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可应用于高浓度、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的工业废水处理,由于选择性吸附,解吸液纯度较高,一般都可以回收利用,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化工、冶金等行业的污水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实现环境治理和资源回收并举,实现节能减排,并从环保中产生效益。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行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
综上所述,公司主营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2、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二)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六)公司各生产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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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为宁波争光,公司已建生产项目的备案、环评批复与环评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案情况 | 环评审批情况 | 环评验收情况 |
1 | 年产25,000m3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 | 镇发改〔2007〕12号 | 甬环建[2008]15号 | 甬环验[2011]100号 |
2 | 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镇经信技备〔2011〕016号 | 甬环建[2013]225号 | 甬环验[2015]43号 |
3 | 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甬石化技备〔2016〕028号 | 镇环许〔2017〕12号 | 镇环验〔2017〕58号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内容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备案情况 | 环评批复 |
1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13,600.00 | 13,600.00 | 2019-330211-26-03-034745-000 | 镇环许〔2020〕53号 |
2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5,229.00 | 5,229.00 | 2017-330219-26-03-002902-000 | 甬环建〔2020〕12号 |
3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4,634.00 | 4,634.00 | 2020-330257-26-03-134207 | [注] |
4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229.00 | 4,229.00 | 2020-330257-26-03-125791 | 镇环许〔2020〕132号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 | - |
合 计 | 37,692.00 | 37,69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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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源供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蒸汽、水及天然气,其采购量及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电力 | 采购量(万度) | 944.68 | 940.93 | 969.09 |
采购额(万元) | 642.82 | 616.78 | 639.27 | |
平均采购价格(元/度) | 0.68 | 0.66 | 0.66 |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2.47% | 2.35% | 2.48% | |
蒸汽 | 采购量(万吨) | 3.13 | 3.47 | 3.68 |
采购额(万元) | 581.75 | 680.43 | 764.02 | |
平均采购价格(元/吨) | 186.06 | 196.34 | 207.74 |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2.23% | 2.59% | 2.96% | |
水 | 采购量(万吨) | 45.02 | 43.41 | 44.78 |
采购额(万元) | 143.54 | 152.56 | 156.45 | |
平均采购价格(元/吨) | 3.19 | 3.51 | 3.49 |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0.55% | 0.58% | 0.61% | |
天然气 | 采购量(万立方米) | 9.63 | 14.31 | 17.50 |
采购额(万元) | 26.29 | 45.65 | 49.86 | |
平均采购价格(元/立方米) | 2.73 | 3.19 | 2.85 | |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0.10% | 0.17% | 0.19% | |
合计采购额(万元) | 1,394.40 | 1,495.42 | 1,609.6 | |
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 5.35% | 5.69% | 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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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补充披露如下:
“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环境污染物及处理设施
(1)废气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工艺废气、装置无组织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等。其中大部分工艺废气(如白球聚合废气、白球蒸馏废气)及储罐呼吸废气经反应釜的排气管接至废气处理系统装置(RTO)处理;树脂反应及回收废气排至冷凝+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烘干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发行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要求。为规范废气监测,公司各废气排气筒开设有采样孔,并有安全的采样平台。报告期内,发行人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水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废水依托厂区污水站进行处理,经铁碳反应、芬顿氧化、中和沉淀、曝气脱钙、水解和A/O-SBR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经宁波华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发行人废水排放设有标排口,标排口已安装COD在线监测装置,监控公司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发行人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未超过排放限值。
(3)固体废弃物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树脂、废母液、危险废包装材料、一般废包装材料等。主要处理措施为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4)噪音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类反应釜、输送泵、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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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泵等生产器械及车间通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发行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措施,如设置隔声效果较好的隔声房,安装隔声窗、消声器等;对空冷器、泵等噪声较大的电机加隔声罩等,同时通过合理选择调节阀及变频调速电机,避免因压降过大而产生的高噪声,确保噪声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四、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补充披露如下:
“4、环保处罚情况
2018年至2020年,公司未曾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环保处罚。
但在2017年受到过一次环保处罚,罚款金额32,0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5月9日,宁波争光收到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41号),因宁波争光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同时检测出铁元素,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鉴于宁波争光排放污染物危害程度低、排放强度较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宁波争光作出罚款32,000元的处罚。宁波争光已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2020年5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环法规〔2020〕25号)认为,目前宁波争光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已缴清罚款,该起案件已经结案。宁波争光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来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经查询公共搜索引擎网站并经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相关的负面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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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七)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域的推广与应用。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电子、生物医药、环保、湿法冶金等国民经济多个领域。发行人的产品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工艺革新、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所处行业为新材料行业,细分行业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积极推动新材料、新能源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环保产品。大力推广应用离子交换树脂、生物滤料及填料、高效活性炭、循环冷却水处理药剂、杀菌灭藻剂、水处理消毒剂、固体废弃物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等环保材料和环保药剂”;《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之“7.2先进环保产业”之“7.2.3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包括离子交换树脂;《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之“四、重点任务”之“(六)完善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提出:完善功能性膜材料配套标准,制定离子交换树脂系列标准,双极膜、中空纤维膜及组件标准,陶瓷纳滤膜元件及生物发酵、高温烟气处理装置标准,以及膜材料试验方法等专用标准;同时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强调的“鼓励类”范畴。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将推动行业内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各建设项目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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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取得环评批复,已建项目均通过环评验收,符合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了解高耗能行业相关情况;
2、核查公司能源消耗情况,计算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平均能耗情况(按折标系数转化为标准煤计算),并与中国单位GDP能耗进行比较;
3、查阅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镇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发布的镇发改〔2019〕324号、镇节能办〔2020〕5号等地方政府部门红头文件;
4、访谈发行人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了解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5、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及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6、查询公共搜索引擎网站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关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相关资料;
7、核查发行人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现场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环境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8、查阅公司各生产项目的备案及环评文件;
9、核查公司能源消耗情况,及其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查询公共搜索引擎网站关于公司产品相关能耗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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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阅了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41号)、查阅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环法规〔2020〕25号)、《环境行为证明》(镇环法规〔2021〕19号);
11、查阅了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情况,查询公共搜索引擎网站关于发行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发行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已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操作规程,加强废水、废气等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中主要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同时经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及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各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履行相关备案及环评程序情况。发行人各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行人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影响。
3、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4、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环保处罚情况。2018年至2020年,公司未曾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环保处罚。但在2017年受到过一次环保处罚,罚款金额32,000元。经查询公共搜索引擎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相关的负面媒体报道。
5、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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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发行人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影响。
3、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发行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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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17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沈建华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严 凯
总经理:
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