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1〕5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9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主要产品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767.25万元、38,785.03万元、42,941.97万元和8,052.70万元,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的收入占比合计分别为76.66%、77.20%、77.97%和64.43%。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称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但未披露主要产品的分类、应用场景等内容。
(3)发行人披露,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必须定期补充和周期性更换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4)树脂牌号个数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厂家竞争实力,并列示了发行人及国内主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企业的树脂牌号个数的比较情况。
请发行人: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如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树脂、螯合树脂、酶载体树脂等)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
(2)补充披露在申报文件中所述目前掌握的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
(3)结合主要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周期情况等量化分析下游需求情况。
(4)补充说明对比披露的“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与“蓝晓科技现有产品涵盖8大系列100多个品种”的具体情况,相关“型号”与“品种”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比性,发行人的产品系列与下游应用领域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
(一)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如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树脂、螯合树脂、酶载体树脂等)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
公司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按是否含有交换基团可分为离子交换树脂和吸附树脂。
1. 离子交换树脂
离子交换树脂是一类带有活性基团的网状结构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当离子交换树脂与溶液接触的时候,溶液中的可交换离子与离子交换树脂上的抗衡离子发生交换实现分离和纯化作用,从而达到浓缩、分离、提纯、净化等目的,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生物医药、电子、环保、湿法冶金等领域。离子交换树脂根据可交换离子为阴离子或阳离子,可分为阴离子交换树脂和阳离子交换树脂两大类;根据所带活性基团的性质,可分为强酸阳离子树脂、弱酸阳离子树脂、强碱阴离子树脂、弱碱阴离子树脂、螯合树脂、两性树脂及氧化还原树脂;根据离子交换树脂的孔结构,可分为凝胶型树脂和大孔型树脂。公司生产的强酸阳离子树脂、弱酸阳离子树脂、强碱阴离子树脂、弱碱阴离子树脂可用于纯水及超纯水的制备;食品发酵行业(如淀粉糖、啤酒、木糖醇、柠檬酸和乳酸等的)除盐脱色、各类白酒生产中脱酯、脱色及蔬果汁的深加工;环保行业中治理含铬、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生物医药行业中冬氨酸、精氨酸、亮氨酸等氨基酸及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湿法冶金行业中钨、钼、钒、铀、铼、镓等金属的提取;核工业中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公司生产的螯合树脂可用于选择性金属离子分离,包括高价金属离子和过渡
元素离子的分离、提纯等。公司生产的两性树脂可用于大分子和小分子电解质的分离,如离子隔膜碱去除硫酸根、蛋白质分离剔除和脱盐、聚丙烯腈纺丝废水处理、蔗糖溶液无机盐的分离去除等。公司生产的氧化还原树脂可降低溶液中的氧含量,防止腐蚀,还可用于分析化学中金属、合金的沉积及脱除过氧化物作高分子抗氧剂、乙烯单体及聚合物的稳定剂等。
2. 吸附树脂
吸附树脂是在离子交换树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类不含活性基团的高分子吸附剂。吸附树脂一般为大孔型树脂,其“孔隙”是在合成时由于加入惰性的制孔剂,待网状骨架固化和链结构单元形成后再用溶剂萃取或水洗蒸馏将其去掉,就留下了不受外界条件影响的孔隙,即“永久孔”。孔径可达到100nm甚至可达到1,000nm以上,故称之为“大孔”。吸附树脂且具有高交联的三维空间结构,化学稳定性好,其吸附性是由于范德华引力或产生氢键作用的结果,吸附性能类似于活性炭,但比活性炭孔分布窄、机械强度好、易脱附再生。公司生产的吸附树脂主要应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深加工,可去除其中残余的农药、棒曲霉素、酚类等有害成分;生物医药行业丁胺卡那霉素、西索米星、妥布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及银杏黄酮内酯、绿原酸、橙皮甙、柚皮甙、甘草酸、人参皂甙、茶多酚等天然药物的提取。
(二) 补充披露在申报文件中所述目前掌握的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粉末树脂、核级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最近一期末上述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食品级树脂 | 14,043.87 | 32.33% | 13,789.89 | 32.11% | 10,686.12 | 27.55% |
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 | 3,262.98 | 7.51% | 3,649.33 | 8.50% | 3,719.20 | 9.59% |
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 | 767.14 | 1.77% | 2,177.48 | 5.07% | 1,947.93 | 5.02% |
均粒树脂 | 472.06 | 1.09% | 190.56 | 0.44% | 199.46 | 0.51% |
核级树脂 | 823.68 | 1.90% | 402.96 | 0.94% | 833.60 | 2.15% |
粉末树脂 | 135.27 | 0.31% | 99.66 | 0.23% | 66.07 | 0.17% |
小计 | 19,505.00 | 44.90% | 20,309.89 | 47.30% | 17,452.38 | 45.00% |
其他树脂 | 23,934.65 | 55.10% | 22,632.07 | 52.70% | 21,332.65 | 55.00% |
合计 | 43,439.64 | 100.00% | 42,941.97 | 100.00% | 38,785.03 | 100.00% |
(三) 结合主要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周期情况等量化分析下游需求情况
对于应用于不同领域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周期情况以及下游需求情况下表:
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 | 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 | 下游需求情况 | 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
工业水处理 | 3-10年均有可能(视不同工业用水环境) | 我国工业用水总量近年来均保持在每年1,200亿立方米以上。其中,工业水处理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电力行业保持快速发展,2009年至2018年近十年间的发电装机容量增长117.38%,复合增长率为9.01%。 | 在工业用水处理领域,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可以除去溶液中的杂质离子,从而对硬水进行软化或制备纯水。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16,286.66万元、17,243.76万元、15,107.05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5.88%、12.39%。 |
食品及饮用水 | 不同食品更换期限不同,如麦芽糖更换为2年左右,其他糖类为3-5年左右; 饮用水滤芯1个月左右更换一次 | 2012年全球食糖产量突破17,000万吨,至2018年全球食糖年产量已经达到17,964万吨,糖产业庞大的市场规模给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全国净水器产量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由2009年的572.1万台增加至2018年的1,836.6万台,复合增长率为18.84%。 | 在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糖液、谷氨酸和赖氨酸等食品加工以及除去饮用水中的超标离子,另外,公司产品也大量用于饮用水净化设备如净水器中。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13,654.45万元、16,237.66万元、17,055.36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8.92%、5.04%。 |
核工业 | 一回路冷却剂使用每年更换1-2次; 放射性元素铀的 | 我国核电厂建设起步较晚,核电利用水平低于世界均值。截至2018年,全球核电装机/发电量在总装机/发电量中占比为7%/10%,而我 | 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在核工业领域主要用于核电一回路核乏料冷却水系统净化和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净化、核电二回路除盐水系统净化和凝结水系统 |
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 | 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 | 下游需求情况 | 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
提取更换周期为5年以上 | 国仅为2%和4%。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核电发电量已达3,487亿千瓦时,较2008年692.19亿千瓦时发电量增加了2,794.81亿千瓦时,复合增长率高达15.83%。 “十三五”以来,我国核电利好政策频频登台,2018年我国新投产7台核电机组,产能逐渐释放,三代核电技术的成形将迎来核电产业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核电站对高品质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也将推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的不断发展。 | 净化回收等核工业水处理以及铀矿的提取。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核工业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109.72万元、1,348.58万元、2,256.19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21.52%、67.30%。 | |
生物医药 | 2-3年左右 | 在生物医药方面,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可用于众多生物药物如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有机酸、酶、蛋白质、核酸、重组药物,以及中药如生物碱、黄芪黄酮、黄芪皂苷、香豆素类、蒽醌类、内酯等的分离纯化。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提取、分离技术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生产连续化程度高,且得到的产品纯度较高,因此在医药工业中应用广泛。根据Wind数据,我国医药行业整体呈现稳步发展,随着新型药物的不断研制,居民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相关医药产品的需求逐步扩大,将持续推动医药行业发展。 | 在生物医药领域,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主要用于西药原料药、中药及植物有效成分的分离纯化、除杂脱色等,大多与下游客户生产设备配套使用,故生物医药领域客户的采购需求与客户自身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相关。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540.73万元、2,175.91万元、2,339.54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1.23%、7.52%。 |
电子领域 | 每年更换1-2次 | 在电子元器件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清洗用水,还是溶液、浆料,都需要使用超纯水。超纯水的纯度直接影响到电子元器件的产品质量及生产成品率,所以超纯水的制备技术在半导体工业的发展中是重要的一环。离子交换树脂应用于超纯水生产中的EDI装置或CDI装置中,可获得电阻率为18MΩ/cm的I级电子级超纯水。 Technavio预计全球半导体用电子级超纯水市场预计在2018~2022年间复合年增长率达8%,预计2022年将增长至41.7亿美元。 | 公司在电子领域的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器件及大规模集成电路行业客户制备高纯水和超纯水,该领域技术含量较高,为公司重点拓展行业。最近三年,随着客户应用市场的持续开拓,该领域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电子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869.08万元、2,126.39万元、2,281.60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3.77%、7.30%。 |
环保领域 | 视水质环境而定 | 在国内,随着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 | 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在环保领域主要应用于高浓度、难降解有机物和重 |
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 | 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更换周期 | 下游需求情况 | 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发展状况 |
工业废水处理作为工作重心,各类排污企业将更加注重废水处理,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性能的不断改进,新型应用技术的不断出现,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已经成为处理水量大、浓度低的工业废水的最佳方法之一。 根据Wind数据,2000年以来,我国废水排放总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0年至2017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415.00亿吨上升到了699.66亿吨,复合增长率达3.12%,废水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提升。 | 金属污染的工业废水处理。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环保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050.05万元、2,322.86万元、2,478.26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3.31%、6.69%。 | ||
湿法冶金 | 3-10年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能从稀溶液中分离并富集金属离子,可以通过材料设计实现混合金属离子溶液中的选择性吸附,尤其适用于从低品位矿物浸液中提取目标金属,相比传统的溶剂萃取湿法冶炼树脂法具有成本低、金属收率高、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污染小的特点。随着湿法冶金技术的发展,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目前可以应用于多种金属的冶炼和提取。 | 公司在湿法冶金方面的应用主要集中钨、钼的分离和提纯;铼的提取;游离态汞和贵重金属的分离、提纯化等。 2018至2020年,公司应用于湿法冶金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688.18万元、888.62万元、1,370.97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7.36%、54.28%。 |
由上表可知,下游不同领域树脂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周期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领域内因使用环境及适用对象不同也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对于应用于不同领域的产品,其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周期与下游需求情况具有一定的匹配度。
(四) 补充说明对比披露的“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与“蓝晓科技现有产品涵盖8大系列100多个品种”的具体情况,相关“型号”与“品种”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比性,发行人的产品系列与下游应用领域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1. 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具体情况及与下游应用领域的对应关系
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系根据我们经对公司产品进行的尽调以及根据公司网站(http://www.chinaresin.com/product_z.html)所确认,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型号众多,达400多种,主要系公司产品在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应用较多,上述两个领域要求公司产品实现的特定功能
较多所致。20多个系列具体包括“通用树脂系列”“双层床、浮动床用树脂”“混床专用树脂系列”“丙烯酸系阴树脂系列”“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鳌合树脂系列”“两性树脂”“医药、生化用树脂系列”“催化树脂系列”“脱色用树脂系列”“变色树脂系列”“食品、饮料、饮用水用树脂”“核级树脂系列”“电子级树脂系列”“环保树脂系列”“再生型树脂系列”“粉末树脂系列”“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树脂”“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内冷水处理用混床树脂”“色谱分离专用树脂系列”“均粒树脂系列”及“大孔吸附树脂”。公司产品系列与下游应用领域的对应关系如下:
下游应用领域 | 争光股份公司产品系列 |
工业水处理领域 | 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树脂;内冷水处理用混床树脂;通用树脂系列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 食品、饮料、饮用水用树脂;色谱分离专用树脂系列;脱色用树脂系列 |
核工业领域 | 核级树脂系列;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 |
电子领域 | 电子级树脂系列;超纯水专用树脂系列 |
生物医药领域 | 医药、生化用树脂系列;大孔吸附树脂 |
环保领域 | 环保树脂系列;鳌合树脂系列 |
湿法冶金领域 | 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 |
其他 | 大孔吸附树脂;鳌合树脂系列;催化树脂系列 |
其余产品系列如“双层床、浮动床用树脂”“混床专用树脂系列”“丙烯酸系阴树脂系列”“再生型树脂系列”等,系按产品使用环境、范围及产品骨架划分,可对应不同应用领域。
2. 蓝晓科技产品具体情况
蓝晓科技现有产品涵盖8大系列100多个品种,系根据蓝晓科技《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9年6月5日披露)“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八)1、公司的行业地位”披露:“公司作为国内吸附分离材料龙头企业,现有产品分为吸附分离材料和应用装置两大类,涵盖八大系列一百多个品种。”
根据蓝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5年6月18日)“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一)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应用领域划分的构成情况为“制药专用树脂”“湿法冶金专用树脂”“食品加工专用树脂”“化工专用树脂”“环保专
用树脂”“工业水处理树脂”“系统装置”“技术服务”及“其他”。
3. 相关“型号”与“品种”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比性因蓝晓科技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未对品种进行定义或说明,但根据行业内通行的称呼,型号、品种、牌号等一般均指具体产品种类。故蓝晓科技披露的“型号”与公司披露的“品种”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型号众多,达400多种,主要系公司产品在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应用较多,上述两个领域要求公司产品实现的特定功能较多所致。同时,因蓝晓科技对其产品分类披露为“涵盖8大系列”,为使公司与蓝晓科技对产品分类口径保持一致,将“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修改为“争光股份产品覆盖7大应用领域400多种型号”。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阅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文献,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分类及应用情况;
(2) 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计算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及占比;
(3) 实地及视频访谈下游客户,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的周期情况;
(4) 查阅公司官方网站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具体分类以及各细分产品的应用场景,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应用在公司主要产品中的占比情况。最近三年,公司粉末树脂、核级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与内冷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最近一期末上述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销售金额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4%。
(3) 下游不同领域客户使用树脂的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周期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领域内因使用环境及适用对象不同也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对于应用于不同领域的产品,其使用寿命,下游行业补充和更换公司主要产品周期与下游需求情况具有一定的匹配度。
(4) 蓝晓科技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未对品种进行定义或说明,但根据行业内通行的称呼,型号、品种、牌号一般均指具体产品种类。故蓝晓科技披露的“型号”与公司披露的“品种”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同时,因蓝晓科技对其产品分类披露为“涵盖8大系列”,为使公司与蓝晓科技对产品分类口径保持一致,公司将“争光股份产品覆盖20多个系列400多种型号”修改为“争光股份产品覆盖7大应用领域400多种型号”。
二、关于营业收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767.25万元、38,785.03万元、42,941.97万元和8,052.70万元。报告期内产品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而该两个领域产品相对毛利率较低。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完善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
(2)列表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如有较大差异的,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等,
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4)补充披露收入季节性情况,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3)
(一) 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完善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
公司生产的不同型号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下游行业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于提升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品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工艺革新、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了下游行业客户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创造了价值。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业务最为相近的蓝晓科技,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应用领域 | 蓝晓科技产品应用领域 |
1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在食品领域,公司提供的树脂可用于食品发酵行业(如淀粉糖、啤酒、木糖醇、柠檬酸和乳酸等的)除盐脱色、各类白酒生产中脱酯、脱色及蔬果汁的深加工等。 在饮用水领域,公司提供的如除铁树脂、除氟树脂、除硝酸根树脂、除砷树脂、除硼树脂、除磷树脂、除高氯酸根树脂、软化树脂等,在其他多种物质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选择性去除目标物质而不改变其他物质的存在形式和浓度。 | 食品加工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主要用于浓缩果汁质量控制及深加工,改善和调节果蔬汁的色值、透明度、稳定性、浊度和糖酸比等指标,同时能有效去除农药残留、有害离子等,保障食品安全。 |
2 | 生物医药领域: 公司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冬氨酸、精氨酸、亮氨酸等氨基酸及硫酸粘杆菌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抗生素的提取等。 | 制药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主要用于头孢等抗生素的分离纯化,以及维生素、有机酸等的分离纯化及精制。其中,CPC(头孢菌素)分离纯化树脂是蓝晓科技产品在制药领域的核心应用,同时蓝晓科技提供的中药及植物有效成分提取树脂产品可用于生物碱类、多酚类、色素类、黄酮类、皂甙类等有效成分的提取、分离以及精制纯化。 |
3 | 环保领域: 公司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治理含铬、镍、锌、铜、氰等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在处理贵金属废水时,贵金属可被回收利用,表现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处理有机废水时,可净化有毒物质,除去废水中诸如酚、酸、胺等酸性或碱性有机物质。 | 环保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能够有效治理有毒有机化工废水,严格控制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实现废水中有用成分的富集、回收和综合利用。 |
4 | 湿法冶金领域: 公司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应用于钨、钼、钒、铀、铼、镓等金属的提取,具有选择性高、吸附性能稳定等特点,公司在钨钼分离和金属钒提取应用较为成熟。 | 湿法冶金领域: 蓝晓科技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应用于镓、锂、铜、铀、金、镍、铟等稀有金属的提取。 树脂材料能从稀溶液中吸附、富集金属离子,并对混合的金属离子具有不同的选择性,因而特别 |
序号 | 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应用领域 | 蓝晓科技产品应用领域 |
适用于从低品位矿物、尾矿的浸液或矿浆中提取分离金属,同时在分离性能相近的金属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蓝晓科技在盐湖卤水提锂和金属镓提取树脂均已实现产业化。 | ||
5 | 工业水处理领域: 公司提供的专用树脂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包括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及中高端工业水处理领域(中高端工业水处理包括凝结水精处理和发电机组内冷水处理)。 工业用水对水质的要求较高,除对去除水中无机盐的含量要求严格控制外,对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的含量、有机物含量、微粒粒径、微生物数量均有较高的指标要求,公司提供的树脂可以除去溶液中的杂质离子。随着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发电机组的投入运行,电力行业发电机组的参数和容量越来越大,对水质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也对树脂的耐温性能、机械强度、交换速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在凝结水精处理及发电机内冷水处理用树脂均已实现产业化。 | / |
6 | 核工业领域: 公司提供的树脂主要应用于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等。由于应用核电站的核级树脂必须具备极高的再生转型率,极低的杂质含量,良好的抗辐照分解能力。同时,要求树脂能够在较高运行流速和较高温度下工作,使用过程中系统释放出的有机或无机杂质在规定范围内。核级树脂市场大部分被美国陶氏化学等国际巨头垄断,公司是国内极少数进入核工业领域的企业。 | / |
7 | 电子领域: 公司提供的专用树脂可用于特殊电子行业的超纯水制备,如生产磁盘驱动器、显示设备、CD-ROM、独立的半导体设备、低密集成电路,或者用于后级集成电路的分块和配件操作中超纯水制造,具有运营出水水质上升快、出水电阻率稳定、单位体积处理水量大、运行性能稳定等特点。 | / |
8 | / | 化工领域: 蓝晓科技主要提供离子膜烧碱专用树脂,可有效脱除盐水中的有害金属离子,使二次盐水满足离子膜工艺要求,提高了电流效率,有效降低了有害离子对电解槽和离子膜的损害,提高了离子膜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 |
(二) 列表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如有较大差异的,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应用领域 | 工业水处理 | 14,506.02 | 16,193.20 | 14,854.45 |
食品及饮用水 | 15,359.93 | 15,099.74 | 14,699.98 | |
生物医药 | 23,052.19 | 27,381.95 | 22,338.61 | |
环保 | 22,809.25 | 29,091.27 | 25,698.70 | |
电子 | 26,098.50 | 30,313.77 | 28,048.43 | |
核工业 | 31,154.38 | 31,328.74 | 34,381.19 | |
湿法冶金 | 23,456.41 | 25,060.69 | 23,244.60 | |
其他 | 18,318.85 | 16,419.69 | 16,272.20 | |
争光股份-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 16,641.60 | 17,283.03 | 16,285.29 | |
蓝晓科技-专用树脂 | 29,009.38 | 34,622.18 | 29,931.47 |
注:蓝晓科技专用树脂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其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专用树脂收入、销量计算公司主营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目前国内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上市公司仅蓝晓科技一家。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的主营产品包括专用树脂、系统装置和技术服务,其中专用树脂产品主要应用于湿法冶金、制药、食品加工、环保等领域。根据蓝晓科技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蓝晓科技2018年至2020年专用树脂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29,931.47元/吨、34,622.18元/吨及29,009.38元/吨,但未披露分应用领域的产品销售价格情况。公司与蓝晓科技的产品应用领域构成差异较大,同一应用领域的具体产品亦不尽相同,因此产品销售价格并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仅具有参考意义。由上表可见,公司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蓝晓科技,一方面主要系公司在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等应用领域保持了较高市场份额,而该等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故拉低了公司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另一方面,公司在湿法冶金、生物医药、环保、电子等新兴应用领域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区间为20,000元至30,000元,略低于蓝晓科技专用树脂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蓝晓科技成立之初就立足于新兴领域,具有先发优势,在部分应用领域的细分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产品价格较高,如湿法冶金作为蓝晓科技重点拓展的应用领域,蓝晓科技正积极推进其湿法冶金专用树脂应用,并承接了藏格锂业和锦泰锂业的盐湖提锂项目,由于国内盐湖卤水大多为高镁锂比低浓度的卤水,开采复杂程度较高,而提
锂树脂可以实现富集锂并降低镁锂比两项工艺结果,故其单价一般也高于公司在湿法冶金的主要产品钨钼分离树脂。
(三) 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4人,分别为沈建华、胡锦强、钟轶泠及修慧敏,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体如下:
沈建华先生,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领导公司研发团队,主持了公司研发管理体系的建立。沈建华先生参与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整体技术研究思路与方案,全面负责把握公司项目研发的技术路线。沈建华同时也是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GB/T13659-2008、201×7强碱性苯乙烯系阴离子交换树脂GB/T13660-2008等离子交换树脂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报告期内,沈建华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并起到关键作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沈建华先生参与发明的公司专利已获授权15项。
修慧敏女士,公司技术应用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带领公司技术团队研发银钾树脂、除氧树脂、有机物清扫剂应用研发、除硝酸根应用研发、树脂用于废气治理、用于酸回收等项目,主要负责技术应用研发工作。报告期内,修慧敏女士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8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修慧敏女士发表离子交换树脂相关论文20余篇。
钟轶泠先生,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钟轶泠先生参与研发了公司用丙烯酸大孔吸附树脂清除水溶液中有机物的方法、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氯化母液的回收利用系统、高比表面积大孔脱醛树脂等多项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并根据技术研发方案与设计要求,开展具体试验工作。报告期内,钟轶泠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9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钟轶泠先生参与发明的公司专利已获授权9项。
胡锦强先生,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胡锦强先生是离子交换
树脂含水量测定方法、离子交换树脂取样方法、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方法等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参与了公司多项技术工艺改进、样品检测方法等工作。主要负责研发项目实验与试验方案,研发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报告期内,胡锦强先生共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10项。公司形成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技术、耐高温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无溶剂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合成技术、超临界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均粒混床树脂制备技术、ZG NR核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ZG FD食品级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技术、合成均粒白球技术、含酚废水专用吸附树脂制备方法和应用、生物微球制备技术、粉末离子交换技术、有机物清扫剂技术、产品检测技术等核心技术。
目前,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已形成了完备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产业化能力,产品体系从设立伊始的普通工业水领域逐步拓展到高端工业水、食品及饮用水、核工业、电子、生物医药、环保及湿法冶金等市场空间更大、综合技术能力要求更高的应用领域,公司产品线不断丰富和优化,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稳步提升。由于新领域对离子交换与吸附技术要求的日益提高,促使常规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和应用技术不断完善,同时催生了许多新型的生产工艺不断涌现,使得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升级和技术进步的步伐也日益加快。一方面,公司作为行业内研发能力较强、生产制造经验丰富的优质企业,在通过初步涉入新领域、逐步总结技术经验和市场经验后,在技术、市场方面均能更好适应和驾驭新领域的业务,完成跨领域拓展。另一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深耕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数十年,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树脂应用试验、树脂合成研究、树脂量产等经验,具备拓展下游新领域的技术基础。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和生产体系,培养了一支优秀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并配备了先进的生产及科研设备,为公司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提供了良好的软件和硬件基础。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四) 补充披露收入季节性情况,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是否匹配,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第一季度 | 8,052.70 | 18.54% | 9,690.59 | 22.57% | 7,863.89 | 20.28% |
第二季度 | 12,175.18 | 28.03% | 10,534.83 | 24.53% | 11,132.51 | 28.70% |
第三季度 | 11,926.85 | 27.46% | 11,137.67 | 25.94% | 9,957.85 | 25.67% |
第四季度 | 11,284.93 | 25.98% | 11,578.88 | 26.96% | 9,830.78 | 25.35% |
合 计 | 43,439.64 | 100.00% | 42,941.97 | 100.00% | 38,785.03 | 100.00% |
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应用广泛,下游客户分布较分散且分属多个不同行业,因此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与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匹配。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分季度销售收入占比的对比情况如下:
期间 | 季度 | 蓝晓科技 | 康达新材 | 建龙微纳 | 平均值 | 争光股份 |
2020年 | 第一季度 | 14.04% | 11.13% | 16.75% | 13.97% | 18.54% |
第二季度 | 33.15% | 24.84% | 23.56% | 27.19% | 28.03% | |
第三季度 | 26.75% | 32.26% | 30.45% | 29.82% | 27.46% | |
第四季度 | 26.05% | 31.77% | 29.23% | 29.02% | 25.98% | |
2019年 | 第一季度 | 24.25% | 19.45% | 22.76% | 22.15% | 22.57% |
第二季度 | 29.94% | 20.94% | 30.48% | 27.12% | 24.53% | |
第三季度 | 29.82% | 23.25% | 22.68% | 25.25% | 25.94% | |
第四季度 | 15.99% | 36.37% | 24.07% | 25.48% | 26.96% | |
2018年 | 第一季度 | 20.91% | 14.26% | 未披露 | 17.59% | 20.28% |
第二季度 | 24.61% | 22.50% | 23.55% | 28.70% | ||
第三季度 | 20.62% | 38.19% | 29.40% | 25.67% | ||
第四季度 | 33.87% | 25.05% | 29.46% | 25.35% |
由上表对比可见,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亦不存在明显季节性波动,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计算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销售价格、收入按
季度分布情况,并访谈业务负责人,结合公司经营模式,了解各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销售价格情况、销售季节性特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了解公司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销售价格、季节性波动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 查阅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文献,查阅公司官方网站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的具体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应用情况;
(3) 查阅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公司专利证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查册文件,了解核心技术与取得的专利的对应关系,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核心技术以及产品特点。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已完善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公司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蓝晓科技,主要系公司在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等应用领域保持了较高市场份额,而该等应用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故拉低了公司产品整体平均销售价格;而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环保、电子、核工业等应用领域的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蓝晓科技的专用树脂销售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3) 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已形成了完备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产业化能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深耕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数十年,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树脂应用试验、树脂合成研究、树脂量产等经验,具备拓展下游新领域的技术基础,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跨领域拓展下游客户的限制。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收入季节性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与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一致。
三、关于贸易商销售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贸易商直接签订买断式的购销合同,由贸易商向终端用户交付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贸易商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15%左右。部分贸易商客户系发行人销售人员近亲属设立的公司,发行人发现后停止与该类贸易商客户合作。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公司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结合与贸易商签订的协议和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
(3)补充披露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贸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返利或折扣,返利或折扣政策、各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6)补充披露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4)
(一) 补充披露公司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对比情况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销售模式 |
蓝晓科技(300487.SZ) | 销售模式主要采用直销,部分通过贸易商/经销商销售 |
建龙微纳(688357.SH) | 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经销客户为分子筛销售的贸易商(定价模式与直销客户无异) |
康达新材(002669.SZ) | 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
争光股份公司 | 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或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经销商或者贸易商为辅,与公司基本一致。一方面,由于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信息收集等服务,部分境外客户及境内采购量较少的终端客户会向贸易商而非原厂制造商进行采购;另一方面,公司客户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为更好的开拓业务及节约销售成本,2002年至2010年间,公司陆续在济南、广州、西安、北京指定了四家具有一定营销实力和客户资源的合作方作为公司的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争光”品牌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故公司采用以直销为主、贸易商和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公司结合行业惯例、自身经营发展特性形成的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销售模式。
(二) 结合与贸易商签订的协议和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
公司和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主要基于贸易商本身获取的终端客户资源,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境内贸易商与境外贸易商的合作模式和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境内贸易商 | 境外贸易商 |
合作模式 | 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无需向贸易商支付佣金,也未授予贸易商代理权限,双方之间不存在销售区域的划分 | |
协议签订方 | 仅限于公司和贸易商之间签订合同,不涉及第三方 | |
协议主要条款 | 与公司直销客户相同,协议条款主要约定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地址及交货时间等常规条款 | |
定价策略 | 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与直销客户无重大差异 | |
销售流程 | 贸易商基于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公司下订单,公司接到订单后安排生产发货,采用“买断式销售”,贸易商签收后即确认收入,除产品的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 | |
收入确认时点 | 贸易商签收后确认收入 | 公司获取提单后确认收入 |
(三) 补充披露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贸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司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公司贸易商客户经营该类产品不存在特殊资质认定,且贸易商无生产过程,仅就买卖赚取差价,因此,公司未制定并执行关于确认和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
贸易商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四) 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由于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信息收集等服务,部分境外客户及境内采购量较少的终端客户综合考虑采购便利性、付款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会向贸易商而非原厂制造商进行采购。因此,在贸易商模式下,贸易商根据终端客户需求与公司进行协商后下达订单,贸易商模式系该行业内通行的销售模式之一,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蓝晓科技、建龙微纳均存在贸易商销售模式。公司对贸易商及直销客户的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公司与贸易商的关系属买断式销售关系,且自交货给贸易商时,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报酬相应转移给贸易商,贸易商承担未来销售的风险和收益。
公司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及同类产品与直销客户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情况如下:
序号 | 贸易商 | 主要产品销售金额 | 同类产品与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 |
1 | 俄罗斯SIBIMPORT | 主要产品:190树脂(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116.20万元 | 17.32% |
2 | 瑞洁芳琳 | 主要产品:889×6JW-9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288.65万元 | 1.56% |
3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产品:889×4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1,015.50万元 | -0.43% |
4 | 俄罗斯ALFAGRUPP | 主要产品:190树脂(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115.78万元 | 6.43% |
5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产品:FMKX6208树脂(电子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342.54万元 | -26.14% |
6 |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产品:FMIKX38树脂(环保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316.00万元 | 24.15% |
7 |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 主要产品:J518树脂(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221.54万元 | -14.67% |
8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主要产品:FMKX6298树脂(电子领域)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总额:422.76万元 | -10.80% |
注1:上述主要贸易商客户为历年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系公司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最高的树脂
注2:上表中的产品类型,因涉及其销售价格及/或毛利率等信息,系统按公司内部产品命名规则确定并披露,下同注3:差异率=(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同类产品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销售金额/报告期销售数量,同类产品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同类产品直销客户报告期销售金额/报告期销售数量公司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与直销客户无重大差异。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贸易商客户同类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与直销模式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略微存在差异,互有高低,其中有4家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高于直销模式单价,4家贸易商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低于直销模式单价,差异主要原因系:(1) 不同客户采购数量存在差别,公司给予的指导价及优惠存在差异,如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2) 公司视当地的竞争情况及市场行情定价,如俄罗斯SIBIMPORT、俄罗斯ALFAGRUPP与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俄罗斯树脂市场行情较好,而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江苏宜兴,当地树脂市场竞争较为激烈;(3) 差异率与直销客户销售单价有关,部分直销客户采购量较大且未来市场前景较好,公司给予该直销客户优惠较大,导致贸易商客户单价相比较高,如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4) 在报告期内,公司会根据市场行情对产品指导价进行调整,由于不同客户采购时间存在差异,故公司在不同时间对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也会存在差异。
(五) 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返利或折扣,返利或折扣政策、各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公司贸易商客户在公司发出货物后,按照双方关于信用账期的约定,向公司以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并直接进行结算。公司对贸易商客户无返利或折扣等优惠。
(六) 补充披露贸易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是否重合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销售模式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销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模式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直销 | 32,025.78 | 73.72% | 30,305.90 | 70.57% | 26,827.68 | 69.17% |
贸易商 | 5,011.23 | 11.54% | 6,146.02 | 14.31% | 5,918.20 | 15.26% |
代理商 | 6,402.64 | 14.74% | 6,490.05 | 15.11% | 6,039.15 | 15.57% |
合计 | 43,439.64 | 100.00% | 42,941.97 | 100.00% | 38,785.03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仅12%-16%之间,占比较低。公司前四大贸易商客户分别为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SIBIMPORT与俄罗斯ALFAGRUPP,与公司合作时间已久,分别为13年、12年、8年和14年,报告期公司向上述四家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占贸易商总收入比例超过40%。我们视频访谈俄罗斯SIBIMPORT与俄罗斯ALFAGRUPP,并核查公司对俄罗斯SIBIMPORT与俄罗斯ALFAGRUPP的发货记录、报关单及该客户对公司的回款凭证,确认公司对上述两家海外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我们已实地走访瑞洁芳琳与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采购公司树脂产品主要用于对外出口,并通过核查公司与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货单、回款凭证等,确认公司对上述两家境内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
由于公司和贸易商之间采用“买断式销售”,即贸易商验收后除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定价采用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和直销客户并无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并不会与贸易商的终端客户直接联系,贸易商的终端客户系贸易商自身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源,难以从贸易商获取其全部终端客户的明细数据等资料,我们通过函证和走访确认了公司对主要贸易商客户的销售金额,并查阅了公司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报关单、回款凭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回款良好,符合合同约定,经查询公司银行流水,除正常业务往来,未发现异常交易,也未发现主要贸易商客户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此外,将获取的部分贸易商最终客户与公司直销客户名单匹配,重合客户名单为13家,每年向公司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金额合计约100万元,平均每家终端客户每年采购额不足10万元,采购金额较小。重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部分终端客户采取招投标形式采购,部分年度公司未中标,但终端客户在某类产品上指定公司生产的树脂,故会委托当地贸易商采购该类产品;(2)部
分终端客户回款时间较长,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服务,且贸易商一般位于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沟通服务较为方便,故会向贸易商直接采购。
(七)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阅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法规,分析法律法规对公司贸易商经营资质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2) 获取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及三年内离职员工基本信息并与贸易商客户比对;
(3) 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
(4) 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计算公司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并对比同类产品直销客户单价;
(5) 获取公司报告期外至今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的交易情况;
(6) 获取并查阅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的企查查报告、中信保报告;
(7) 对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函证;
(8) 获取并查阅公司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发货记录、报关单及回款凭证,结合公司对贸易商的发货记录及对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访谈,获取贸易商终端客户名单74家;
(9) 获取并查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银行流水,与主要贸易商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进行比对。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经销商或者贸易商为辅,与公司基本一致。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与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模式、定价策略。公司与贸易商的合作模式为: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无需向贸易商支付佣金,也未授予贸易商代理权限,双方之间不存在销售区域的划分。公司和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主要基于贸易商本身获取的终端客户资源,贸易商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境内贸易商与境外贸易商的合作模式和定价策略基本相同。
(3) 公司贸易商客户经营树脂产品不存在特殊资质认定,故公司不存在关于确认及核查贸易商资质的内部流程和内控管理规定。除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外,贸易商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公司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与直销客户无重大差异;由于贸易商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资金垫付、信息收集等服务,部分境外客户及境内采购量较少的终端客户综合考虑采购便利性、付款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会向贸易商而非原厂制造商进行采购。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与贸易商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公司与贸易商客户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返利或折扣。
(6)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贸易商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贸易商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良好,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与公司直销客户存在小部分重合情况,平均每家终端客户每年向公司采购不足10万元,采购金额较小,且贸易商一般位于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沟通服务较为方便,故终端客户有时会向贸易商直接采购。
四、关于代理商销售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有4家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争光”品牌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并协助公司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其中,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在公司名字中使用“争光”字样。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刘雪梅与蒋剑涛系夫妻关系,蒋剑涛与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姚其宏曾在发行人处担任销售人员。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情形,部分代理商在公司官网、其他相关网页、名片等宣传媒介上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并以争光办事处名义对外开拓业务。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通过代理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补充披露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补充披露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代理商指定地点过程中,代理商是否对产品的运输、保存等负责;发行人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若销售产品类型及占比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6)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5)
(一) 补充披露通过代理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代理商模式下为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包括对终端客户产品应用或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响应解决,必要时赴客户现场进行维护等)的义务主要由代理商承担,如确有需要,公司可协助代理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公司无需向代理商支付相关费用,亦不因协助代理商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而向代理商收取服务费用。
(二) 补充披露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
方式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各期,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公司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主要客户(当期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及相关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2020年度 | |||
IMMINENT ENGINEERING CO. | 核级树脂系列 | 273.13 | 0.55% |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 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 | 209.73 | 0.42% |
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134.51 | 0.27% |
湖南鑫忠德化工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96.73 | 0.20% |
江门市芳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92.74 | 0.19%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70.23 | 0.14% |
合计 | 877.07 | 1.77% | |
2019年度 | |||
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486.73 | 1.12% |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232.04 | 0.53% |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158.39 | 0.36% |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 湿法冶金用树脂系列 | 103.88 | 0.24% |
HEAVY MECHANICAL COMPLEX3 | 核级树脂系列 | 83.81 | 0.19% |
合计 | 1,064.85 | 2.44% | |
2018年度 | |||
/M/S ENGINEERING AND COMMERCIAL SERVICES | 核级树脂系列 | 324.10 | 0.82% |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通用树脂系列 | 84.24 | 0.21% |
北京英纳尔电力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再生型树脂系列 | 60.98 | 0.15% |
合计 | 469.32 | 1.18% |
报告期各期,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
代理商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广联津 | 16.74 | 5.91 | 15.87 |
北京争光 | 37.82 | 28.95 | 69.45 |
济南争光 | 9.04 | 9.67 | 0.89 |
单位:万元 | |||
代理商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陕西核锐 | 11.90 | 6.56 | 18.08 |
合计 | 75.50 | 51.09 | 104.29 |
报告期内,代理商获取佣金的计算方法为:对代理商开发并指定向争光股份公司采购的产品确定一个基准价格,该基准价格系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产品成本和维持公司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公司在该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分段计提销售佣金;同时,应由代理商承担的周转材料费用及回款日期超出信用期应计资金利息亦从销售佣金中扣减。根据约定,在公司确认客户已付清货款后,代理商方可向公司申请结算佣金。公司在收到代理商申请并核对无误之后,将该等佣金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同时贷记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回款但代理商尚未提交结算申请的,公司按照约定的佣金计算方式计提佣金,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同时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关于代理商佣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 补充披露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代理商指定地点过程中,代理商是否对产品的运输、保存等负责;发行人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在与代理商的交易中,由公司承担产品运输责任和相关运输费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代理商指定地点过程中,代理商不对产品的运输、保存等负责。公司送货至代理商指定地点并经收货人签收确认后,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代理商客户承担,故以取得签收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不存在差异。
(四) 补充披露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若销售产品类型及占比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客户类型 | 产品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单位:万元 | |||||||
客户类型 | 产品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销客户 | 工业水处理 | 9,827.81 | 30.69% | 10,969.23 | 36.20% | 10,185.49 | 37.97% |
食品及饮用水 | 13,936.22 | 43.52% | 13,057.61 | 43.09% | 10,670.53 | 39.77% | |
生物医药 | 2,011.65 | 6.28% | 2,003.96 | 6.61% | 1,310.38 | 4.88% | |
湿法冶金 | 1,253.82 | 3.92% | 712.17 | 2.35% | 1,469.88 | 5.48% | |
核工业 | 2,237.19 | 6.99% | 1,329.80 | 4.39% | 1,083.25 | 4.04% | |
环保 | 1,739.74 | 5.43% | 1,122.33 | 3.70% | 1,037.02 | 3.87% | |
电子 | 677.10 | 2.11% | 694.29 | 2.29% | 667.05 | 2.49% | |
其他 | 342.24 | 1.07% | 416.52 | 1.37% | 404.07 | 1.51% | |
合计 | 32,025.78 | 100.00% | 30,305.90 | 100.00% | 26,827.68 | 100.00% | |
代理商 | 工业水处理 | 3,328.68 | 51.99% | 3,650.42 | 56.25% | 3,727.30 | 61.72% |
食品及饮用水 | 1,399.29 | 21.85% | 1,097.74 | 16.91% | 704.86 | 11.67% | |
生物医药 | 280.11 | 4.37% | 154.48 | 2.38% | 150.16 | 2.49% | |
湿法冶金 | - | - | - | - | - | - | |
核工业 | 19.00 | 0.30% | 18.78 | 0.29% | 5.51 | 0.09% | |
环保 | 486.87 | 7.60% | 791.18 | 12.19% | 709.98 | 11.76% | |
电子 | 888.69 | 13.88% | 777.44 | 11.98% | 741.34 | 12.28%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合计 | 6,402.64 | 100.00% | 6,490.05 | 100.00% | 6,039.15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直销客户及代理商客户销售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均为工业水处理领域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报告期内,直销模式及代理商模式在工业水处理领域及食品饮用水领域的树脂销售占比均超过70%,代理商客户与直销客户产品销售差异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销售给代理商客户产品占比最高为工业水处理领域,报告期内销售占比分别为61.72%、56.25%及51.99%,高于直销客户占比,主要系工业水处理领域客户较多且比较分散,代理商在当地可利用自身的营销能力及本地化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需求变化较快且订单较为零散的中小客户,故公司向代理商销售的树脂主要集中于工业水处理领域。
2. 公司销售给直销客户产品占比最高为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报告期内销售占比分别为39.77%、43.09%及43.52%,逐年上升且远高于代理商客户,主要系
公司直销客户德国BRITA、瑞士AQUIS、三花智控向公司采购食品饮用水领域树脂金额较高且逐年上升,2018年至2020年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4,235.28万元、5,147.42万元及6,494.15万元,由于该领域主要客户采购金额较大且要求资质较高,其供应商经认证合格并规模化合作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故公司产品在食品饮用水领域内直销占比更高。
3. 公司销售给直销客户产品在核工业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湿法冶金领域占比均高于代理商客户,主要由于该领域专业性较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需要与部分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及使用效果进行沟通确认,并及时对客户的反馈问题进行分析解答,故公司产品在上述领域直销占比更高。
(五)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1.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蒋剑涛与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北京争光股东刘雪梅之配偶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金额分别为1.01万元、1.07万元、0.18万元;为济南争光持股97.96%的股东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情况,金额分别为1.33万元、1.43万元、0.33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报告期内,蒋剑涛未向公司支取备用金。姚其宏分别于2017年8月和10月、2020年1月向公司支取备用金3万元、2.58万元备用金,主要系姚其宏代垫了由其开发但客户指定向公司采购的开发费用、投标费用以及应提取的佣金,因尚未收到发票,经姚其宏申请,公司先以备用金支付。公司已在当期收到发票并将挂账的备用金转入销售费用。公司已规范了相关内控制度,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向员工外的第三方预支备用金。
2. 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商曾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主要系以争光办事处名义更易于获取客户信任,有利于代理商拓展业务。针对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进行宣传,公司已要求将代理商官网、其他相关网页、宣传资料、名片中涉及描述代理商为公司办事处的表述删除。四家代理商已清理自身相关网
站内容,并委托专业机构删除其他门户网站曾自动抓取相关表述生成的网页的相关表述,同时出具承诺:本公司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代理销售争光牌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未来均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不会在网站、名片等宣传媒介上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不会以争光办事处名义对外开拓业务。代理商在实际对外开拓业务过程中存在两种模式:
(1) 代理商自主开发模式:代理商在开拓业务过程中,以自身名义与其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并向该客户收取货款,即公司不参与代理商开拓客户及货款结算过程。当代理商与其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后,代理商会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及数量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根据订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交付至代理商指定地点,公司直接向代理商收款,非因产品质量原因代理商无权退换货。在该模式下,代理商为公司直接客户;
(2) 由代理商开发但指定向公司采购模式:代理商在开拓业务时,对于对方规定供应商资质或要求直接与生产厂商对接的客户、以及报价较低但对公司战略部署有较大意义的客户,代理商须将该客户转交公司对接,代理商收取销售佣金。在该种模式下,代理商主要参与前期开拓客户的过程,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直接交付给客户,公司直接向客户收款。公司综合考虑客户回款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向代理商支付相应的佣金。因此,由代理商开发但指定向公司采购的客户实质为公司直销模式。
3. 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对于主要产品,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及向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千克
产品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
FMKX6208树脂 | 28.73 | 37.10 | 28.87 | 38.21 | 28.03 | 36.66 |
089×5树脂 | 17.13 | 19.12 | 18.72 | 20.65 | 16.03 | 18.40 |
089×5SH树脂 | 17.36 | 18.16 | 19.07 | 20.79 | 17.29 | 18.47 |
FMG185SH树脂 | 17.43 | 20.51 | 18.64 | 23.09 | 17.09 | 18.96 |
产品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代理商销售单价 | 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 |
889×5树脂 | 6.72 | 7.42 | 7.35 | 7.94 | 7.14 | 7.67 |
J518树脂 | 23.98 | 28.17 | 24.43 | 27.84 | 25.09 | 26.14 |
190树脂 | 24.14 | 32.00 | 24.14 | 30.60 | 25.03 | 30.27 |
889×5SH树脂 | / | / | 7.53 | 7.81 | 7.41 | 7.67 |
I-988树脂 | / | / | 7.32 | 8.10 | / | / |
J132LJ树脂 | 24.79 | 27.23 | 26.64 | 28.32 | 24.06 | 25.99 |
FMI985SH树脂 | 6.96 | 7.88 | / | / | 7.35 | 7.91 |
FMI985树脂 | 6.84 | 7.84 | 7.39 | 8.30 | 7.13 | 8.16 |
FMI986JW树脂 | / | / | 8.55 | 8.82 | / | / |
FMJ639树脂 | / | / | / | / | 49.30 | 54.01 |
089×5LI树脂 | / | / | / | / | 16.56 | 18.56 |
J991树脂 | 16.35 | 17.19 | / | / | 14.99 | 17.12 |
FMI036树脂 | 16.62 | 19.75 | / | / | 16.07 | 19.06 |
FMI036LJ树脂 | 22.71 | 21.89 | 22.69 | 23.53 | 20.93 | 21.45 |
J189LI树脂 | / | / | 22.69 | 27.01 | 22.66 | 25.34 |
J639树脂 | / | / | / | / | 45.45 | 50.21 |
FMG182树脂 | 16.91 | 21.25 | 18.43 | 22.91 | / | / |
J889LJ树脂 | / | / | 12.61 | 14.07 | / | / |
089×2树脂 | / | / | 18.76 | 21.72 | / | / |
注:由于代理商代理树脂型号较多,有数十种,因此选取占公司对广联津、北京争光、济南争光、陕西核锐4家代理商当年总收入70%的产品型号列出。上述表格“/”表示本年度不销售该产品、本年销售金额未在筛选范围内或无需比较
报告期内,代理价格均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20%以上产品型号为FMKX6208、190,此外,2020年FMG182树脂代理价格也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20%以上。FMKX6208树脂代理价格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20%以上主要系该型号产品主要客户为代理商,4家代理商三年收入占该型号报告期合计收入比重约50%;剩余50%的收入由400多家其他客户贡献,其他客户分布较分散,因此公司对其他客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190树脂代理价格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20%以上主要系该型号产品主要客
户为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使得该型号产品外销价格较高,拉高了其他客户平均销售价格所致。2020年FMG182树脂代理价格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20%以上主要系当年4家代理商收入占该型号当年收入比重为78.10%,其他客户金额较小且分布较分散,因此公司对其他客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部分型号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如2017年J132LJ树脂、2017年FMI986JW树脂、2020年FMI036LJ树脂。2017年J132LJ树脂、2017年FMI986JW树脂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产品价格上涨,公司调整代理价格和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其他客户在调价前签订合同较多而代理商主要在调价之后签订合同产生的价格差所致。2020年FMI036LJ树脂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采购规模给予该型号当年最大客户(采购量占公司该型号产品当年销售量50%以上)一定的价格优惠拉低了直销价格所致。
综上,除少部分产品型号代理价格较大幅度低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代理价格略高于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外,公司向代理商的销售价格总体略低于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公司会给予代理商较为优惠的代理价格,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公允。
4. 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是否具有必要性
由于公司产品型号众多,应用领域广泛,客户分布分散,为降低市场开发成本,更好地满足变化较快且订单较为零散的中小客户的需求,不断的扩大公司的销售能力与市场规模,公司希望选择部分市场潜力大,离公司本部距离较远的区域通过代理商开拓客户,以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及管理难度,扩大销售范围。在此背景下,公司在2002年-2010年间选择了4家代理商,具体原因如下:
(1) 公司选择广联津及陕西核锐为代理商主要系广东、广西、海南以及陕西等西部区域距公司较远,市场开拓及售后服务较为困难、成本较高,广联津及陕西核锐分别在两广地区及西部地区具有一定客户资源优势,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2) 公司选择北京争光、济南争光为代理商主要系公司在北京、山东区域负责销售的业务员离职后,基于其之前积累的客户资源,为避免与公司形成竞争,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了代理合作关系。
综上,公司与上述代理商均已保持10年以上的代理合作关系,通过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不仅提升了产品销量,更有助于提高“争光”品牌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全国范围的知名度,公司通过相关代理商销售具有必要性。
(六) 补充披露发行人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公司代理商及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如下:
经销商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经营范围 | 人员在争光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2000-11-22 | 冯巧云(持股比例50%) 梁国杨(持股比例50%) |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 人员未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0万元 | 2008-12-2 | 刘雪梅(持股比例100%)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专业承包;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水处理设备、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 蒋剑涛系刘雪梅配偶。蒋剑涛曾在公司任销售业务员,2010年4月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停缴蒋剑涛社保;除蒋剑涛外,其他人员未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2006-10-26 | 姚其宏(持股比例97.96%) 曹杏芬(持股比例2.04%) | 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技术咨询;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管材管件、阀门、环保及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材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姚其宏曾在公司任销售业务员,2013年4月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停缴姚其宏社保和公积金,其他人员未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
经销商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经营范围 | 人员在争光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60万元 | 2005-11-09 | 胡玉成(持股比例70%) 赵菊霞(持股比例30%) | 机电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管道阀门、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水处理材料的批发、零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 人员未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
代理商及代理商主要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往来;公司曾为北京争光股东刘雪梅之配偶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济南争光持股97.96%的股东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代理商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七)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并查阅代理销售协议,了解公司与代理商合作模式;
(2) 查阅公司财务记录及银行对账单流水记录,核实公司与代理商之间是否发生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收支的情形及具体金额;
(3) 了解代理商佣金的计算方式,获取并查阅公司计提和支付代理商佣金财务记录,核对销售回款凭证和结算申请单、付款单据,核对代理商佣金计提过程,核实代理商佣金发生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取得报告期内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名单、工资明细,核查公司是否为代理商及主要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支付工资;
(5) 搜索代理商的企查查报告及公司的工商资料,查阅公司董监高银行流水及公司银行流水,访谈公司副总经理及走访代理商,核查了代理商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有关联关系、资金往来;
(6) 查阅公司与代理商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公司销售台账,计算、分析同种产品公司向代理商的销售价格与直销价格,核查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
(7) 获取并查阅公司与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公司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
(8) 获取并查阅代理商财务报表、报告期内部分银行流水、历年前二十大终端客户名单、报告期各期末库存金额;
(9) 对公司销售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查阅公司与代理商客户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等文件,了解公司与代理商客户的运输责任划分和运费承担等,了解代理商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政策;
(10) 对公司四家代理商的共计20家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了解代理商终端客户与代理商的业务合作情况,包括终端客户主营业务、合作渊源、库存储备、采购用途、交易规模、是否存在纠纷等;
(11) 网络搜索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的相关表述,要求代理商删除相关网站内容,并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代理商模式下为终端客户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代理商支付或收取终端客户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情形。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代理商开发的指定向公司直接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回款金额,代理商获取佣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及会计处理,代理商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与代理商的运输责任划分情况等,公司与代理商销售过程中收入确认时点、政策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不存在差异。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向直销客户和代理商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型及占比情况,公司向直销客户及代理商客户销售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均为工业水处理领域与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其他领域产品销售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公司向蒋剑涛、姚其宏支付备用金的具体情况,部分代理商以争光办事处名义自称及对外开拓业务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低于除代理商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给予代理商较为优惠的代理价格,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向代理商销售价格公允;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降低市场开
发成本及客户管理难度,扩大销售范围,选择了4家代理商代理销售具有必要性。
(6)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时间及职务情况。公司代理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公司曾为蒋剑涛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姚其宏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情况,但已于2020年6月解除前述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代理商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代垫销售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五、关于外销收入与国际贸易摩擦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为23.44%、23.93%、26.43%、
33.81%。发行人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之列。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
(2)补充披露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4)补充披露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5)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6)对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进行说明。
(7)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
(8)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物流运输记录、资金
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汇兑损益等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对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名称、日期、核查人员、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等;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模式下的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境外销售是否符合当地规定、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和税务规定,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审核问询函问题6)
(一) 补充披露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
1. 境外收入按地区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按地区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欧洲 | 7,099.14 | 59.05% | 7,295.35 | 64.27% | 5,917.67 | 63.76% |
亚洲 | 3,410.17 | 28.37% | 2,546.61 | 22.44% | 2,387.45 | 25.72% |
非洲 | 791.03 | 6.58% | 840.36 | 7.40% | 36.16 | 0.39% |
北美洲 | 683.83 | 5.69% | 622.06 | 5.48% | 871.75 | 9.39% |
南美洲 | 37.80 | 0.31% | 46.36 | 0.41% | 68.61 | 0.74% |
合计 | 12,021.96 | 100.00% | 11,350.73 | 100.00% | 9,281.6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地区主要以欧洲、亚洲为主,合计占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48%、86.71%和87.42%。
2. 境外收入按产品应用领域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按产品应用领域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食品及饮用水 | 6,474.77 | 53.86% | 5,423.12 | 47.78% | 5,223.30 | 56.28% |
工业水处理 | 3,767.59 | 31.34% | 4,271.59 | 37.63% | 3,138.53 | 33.81% |
核工业 | 1,018.90 | 8.48% | 881.93 | 7.77% | 324.10 | 3.49% |
环保 | 477.71 | 3.97% | 394.90 | 3.48% | 350.25 | 3.77%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子 | 255.99 | 2.13% | 261.77 | 2.31% | 214.15 | 2.31% |
湿法冶金 | 26.99 | 0.22% | 117.42 | 1.03% | 16.33 | 0.18% |
生物医药 | - | - | - | - | 14.97 | 0.16% |
合 计 | 12,021.96 | 100.00% | 11,350.73 | 100.00% | 9,281.6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产品应用领域主要分布于食品及饮用水、工业水处理、核工业,占比为93%左右,占比较高且较为稳定。
(二) 补充披露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
1. 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信用政策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开发历史、交易背景 | 信用政策 |
直销客户 | |||
1 | 德国BRITA | 2010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经客户审核评估,公司产品达到客户标准,2015年正式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德国BRITA供应饮用水树脂 | 到货之日起30天内付清款项 |
2 | 日本三菱化学 | 2005年客户主动联系公司,经过产品对比,送样检测,合作生产等方式建立联系,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向日本三菱化学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 | 提单签发日90天内付清款项 |
3 | 瑞士AQUIS | 2007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通过样品寄送确认品质以后,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瑞士AQUIS供应饮用水树脂等 | 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清款项 |
4 | 三花智控 | 2007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2008年正式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三花智控供应饮用水树脂 | 主要为预付款 |
5 |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 | 2018年通过参与招标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供应铀矿提取树脂 | 90%货款提单签发日30天内付款其余10%为质保金,无异议则到货一年付款 |
6 | 韩国BORN CHEMICAL | 2004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向韩国BORN CHEMICAL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 | 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 |
贸易商客户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开发历史、交易背景 | 信用政策 |
1 | 俄罗斯SIBIMPORT | 2008年通过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俄罗斯SIBIMPORT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 | 提单签发日75天内付款 |
2 | 俄罗斯ALFAGRUPP | 2007年通过欧洲行业展会初次接触,当年即开展合作,并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俄罗斯ALFAGRUPP供应各种应用的树脂产品 | 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或者预付款 |
3 |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 | 2009年美国展会初次接触,2010年开始合作,持续至今。目前,公司主要向美国ML Ball Company,Inc.供应工业水处理树脂产品和食品及饮用水树脂产品 | 提单签发日60天内付款 |
[注]三花智控包括三花亚威科电器设备(芜湖)有限公司、AWECO POLSKA APPLIANCE SP.ZO.O.SP.K.及SANHUA AWECO YEDEK PARCA SANAYI VE TICARET LTD.STI.,此处指代其境外公司
2. 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
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大额订单一般依据商务谈判结果,除了邮件沟通相关合同条款外,部分客户如德国BRITA等一般每年前往公司考察生产过程,审核及正式商定相关合作条款,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双方技术和商务沟通往来邮件及纪要、正式订单或合同等。
双方确认订单之后,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交货时间组织备货、预定舱位。待产品备货完毕后,根据舱位时间安排发货至港口,再由货运代理公司负责报关及装船。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如期交货,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收回货款。
3. 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
公司境外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两类,即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和通过贸易商客户销售。
(1) 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
公司外销主要采取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的方式,公司与德国BRITA、日本三菱化学、瑞士AQUIS等均是采取此种销售模式。公司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洽谈合作条款、签订合同等。
(2) 通过贸易商客户销售
除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外,公司还通过境外贸易商客户进行销售,如俄罗斯SIBIMPORT、俄罗斯ALFAGRUPP等。公司与贸易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根
据贸易商的要求进行发货,并向贸易商收取货款。公司的主要外销流程如下:a、业务洽谈:双方主要通过邮件往来沟通合同条款,客户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正式商定合同条款;b、签订合同或订单:
确认价格、数量、包装、付款方式、交期等;c、安排出货:签订合同或者订单后,公司开始安排订舱、安排货物的运输、制作相关单据、安排报关等;d、收到货款:在账期结束前,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提请付款;e、退税:收集退税的单证资料,每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完成退税。
4. 境外销售定价原则
公司主要是依据市场上的产品供需状况、市场行情、对其他客户的报价及供货数量及金额,经过与客户的商务谈判,双方商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三)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以内销为主,外销占比相对较低但逐年有所上升。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9,281.64万元、11,350.73万元和12,02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3%、26.43%和27.68%。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与主要外销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供货稳定性等认可度不断提升,公司与主要外销客户的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外销客户需求稳定且采购规模较大,公司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优先满足长期客户订单需求,使得外销收入占比上升。
(四) 补充披露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在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有少量产品销往美国。2018年起,中美贸易摩擦逐步升级,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清单,加征25%的关税。公司与美国客户约定加征关税由客户承担,公司未受加征关税影响而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美国的收入分别为871.75万元、622.06万元及
683.8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1.43%及1.38%,占比相对较低,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较小。
(五) 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
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1. 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为电汇和信用证,结算货币以美元和欧元为主,部分以人民币结算。报告期内,公司跨境资金流入主要为出口产品销售收到的外汇货款,同时存在部分美元流动资金贷款;跨境资金流出主要用于原材料进口采购、归还美元贷款及其利息、支付海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公司上述收到的外汇在满足采购、还贷等所需资金后,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并结合汇率情况向银行进行结换汇。报告期内,公司美元及欧元的收付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美元收付情况(单位:万美元) | |||
销售收款 | 927.37 | 1,036.12 | 790.33 |
取得贷款 | 200.00 | 97.00 | 80.00 |
美元收汇小计 | 1,127.37 | 1,133.12 | 870.33 |
付款 | 342.96 | 168.64 | 197.65 |
其中:支付进口货款 | 104.39 | 40.33 | 82.16 |
归还贷款及利息 | 202.65 | 100.29 | 84.10 |
支付海运费、咨询费、认证费、展会费等 | 35.92 | 28.03 | 31.39 |
结汇 | 586.39 | 1,079.71 | 668.95 |
美元付汇及结汇小计 | 929.35 | 1,248.35 | 866.61 |
欧元收付情况(单位:万欧元) | |||
销售收款 | 360.99 | 339.74 | 229.81 |
欧元收汇小计 | 360.99 | 339.74 | 229.81 |
付款 | 0.90 | - | 11.94 |
其中:支付进口货款 | - | - | 7.29 |
支付注册认证费等 | 0.90 | - | 4.65 |
结汇 | 335.30 | 348.61 | 205.67 |
欧元付汇及结汇小计 | 336.19 | 348.61 | 217.61 |
公司已开立机构外汇账户,上述收汇、结汇与汇出均系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报告期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报关、跨境资金收付、退税等,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外汇收付、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2. 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1) 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汇兑损益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外币业务时,外币金额按月初汇率(取月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月末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汇率(取月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实际收支时,按实际收支的当月月初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一般情况下,当月人民币贬值时,产生汇兑收益,当月人民币升值时为汇兑损失,汇兑损益与人民币外汇汇率中间价呈相反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 | 21.32 | -1.14 | -63.24 |
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 | 0.56 | 0.01 | 0.04 |
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益 | 74.10 | 19.06 | -43.33 |
短期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 | -28.01 | -7.92 | 27.20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合 计 | 67.97 | 10.02 | -79.34 |
注:正数为汇兑损失,负数为汇兑收益,下同公司的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进行计价和结算,其中以美元为主。报告期内每月月初美元及欧元汇率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度人民币兑美元持续贬值,当年公司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收益为
63.24万元。
2019年度,人民币兑美元及欧元小幅波动,当年公司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基本持平,仅产生汇兑收益1.14万元。而当年货币资金兑换产生汇兑损失
19.06万元,主要系外币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
2020年度人民币兑美元总体呈升值趋势,人民币兑欧元总体呈贬值趋势,公司应收项目产生的汇兑损失为21.32万元,货币资金兑换产生汇兑损失为
74.10万元,主要系外币货币资金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
综上,报告期内各货币性应收、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与汇率变动趋势一致,外币货币资金兑换及短期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计算准确。
(2) 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公司货币性项目为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账款、外币应付账款、外币短期借款及外币其他应付款。产生汇兑损失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货币性项目;产生汇兑收益时,借记货币性项目、贷记财务费用。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六) 对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进行说明
1. 发货验收数量、物流数量、电子口岸数量与出口退税系统数量对比
公司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为: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公司外销收入以取得提单确认收入,不涉及发货验收单据。报关单及提单即可确认为发货验收单据。
将公司金蝶系统销售出库单列表中记录的物流运输数量与海关报关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数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对比。经对比,物流运输单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相匹配,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 ||||||
期 间 | 物流运输数量①[注1] | 电子口岸数量② | 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③[注2] | 差异④=①-② | 差异⑤=①-③ | 差异⑥=②-③ |
2020年度 | 7,954.52 | 8,010.20 | 8,010.20 | -55.68 | -55.68 | |
2019年度 | 7,207.40 | 7,537.75 | 7,395.51 | -330.35 | -188.11 | 142.24 |
2018年度 | 5,963.52 | 6,005.71 | 6,001.96 | -42.19 | -38.44 | 3.75 |
[注1]物流运输数量系扣除退货(含退运)数量后的实际销量
[注2]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系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导出出口货物明细数据,以“出口日期”作为筛选项,统计各期间对应出口数量
(1) 差异④系物流运输数量与电子口岸数量之差异,差异主要系退货差异
退货差异系因退货冲减当期外销收入,而相关退货产品以进口方式报关入境,不会改变海关出口数据的记录。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电子口岸销量① | 8,010.20 | 7,537.75 | 6,005.71 |
退货销量(含退运数量)② | -32.17 | -309.38 | -38.66 |
倒轧应计外销销量③=①+② | 7,978.03 | 7,228.37 | 5,967.05 |
物流运输销量④ | 7,954.52 | 7,207.40 | 5,963.52 |
差异⑤=③-④ | 23.51 | 20.97 | 3.54 |
差异率⑥=⑤/④ | 0.30% | 0.29% | 0.06% |
上表可见,扣除退货销量后,电子口岸销量与物流运输销量基本一致,差异率极小。
(2) 差异⑤系物流运输销量与出口退税系统数量之差异,差异主要系退货差异
单位:吨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① | 8,010.20 | 7,395.51 | 6,001.96 |
退货数量(不含退运)②[注] | -32.17 | -202.98 | -38.66 |
倒轧应计外销销量③=①+② | 7,978.03 | 7,192.53 | 5,963.30 |
物流运输销量④ | 7,954.52 | 7,207.40 | 5,963.52 |
差异⑤=③-④ | 23.51 | -14.87 | -0.21 |
差异率⑥=⑤/④ | 0.30% | -0.21% | 0.00% |
[注] 出口退运指以退运货物方式申报,无需征进口关税,其红字出口销售额已包含在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中,退运数量已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中扣减
上表可见,扣除退货(不含退运)数量后,物流运输销量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基本一致,差异率极低。
(3) 差异⑥系电子口岸数量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之差异,差异一方面系出口退运红字数量已包含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中,而电子口岸不含;另一方面系电子口岸数量系手工录入,少量出口以“升”为单位录入,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全部以“千克”为单位统计的数量存在差异,差异较小,对比如下:
单位:吨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出口退税申报数量① | 8,010.20 | 7,395.51 | 6,001.96 |
退运数量② | -106.40 | ||
倒轧应计电子口岸数量③=①-② | 8,010.20 | 7,501.91 | 6,001.96 |
电子口岸数量④ | 8,010.20 | 7,537.75 | 6,005.71 |
差异⑤=③-④ | -35.84 | -3.75 | |
差异率⑥=⑤/④ | -0.48% | -0.06% |
对比可见,扣除退运数量后,电子口岸数量略高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系电子口岸数量含少量以“升”为单位统计的数量。综上,物流运输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量能够相互印证。
2. 账计外销收入、出口报关收入、出口退税单证与资金划款凭证相互印证情况
(1) 公司将账计外销收入、电子口岸销售额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进行了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账计外销收入① | 电子口岸销售额②[注]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③ | 差异④=①-② | 差异⑤=①-③ | 差异⑥=②-③ |
2020年度 | 12,021.96 | 12,055.78 | 13,478.22 | -33.82 | -1,456.26 | -1,422.44 |
2019年度 | 11,350.73 | 12,095.18 | 11,691.22 | -744.45 | -340.49 | 403.95 |
2018年度 | 9,281.64 | 9,409.65 | 10,328.06 | -128.01 | -1,046.42 | -918.41 |
[注]电子口岸销售额已按照月初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1)差异④系账计外销收入与电子口岸销售额之差异,差异一方面系退货差异,另一方面系汇率折算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账计外销收入金额①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 | -49.57 | -725.00 | -124.05 |
电子口岸销售额③ | 12,055.78 | 12,095.18 | 9,409.65 |
差异④=①-②-③ | 15.75 | -19.45 | -3.96 |
差异率⑤=④/① | 0.13% | -0.17% | -0.04% |
报告期内,扣除退货差异影响后,公司电子口岸数据按照月初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与外销收入差异极小,主要系汇率折算差异。
2) 差异⑤系账计外销收入与免抵退出口货物申报额之差异,其差异情况说
明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①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其中:海运费金额② | 256.97 | 200.53 | 184.05 |
退货销售额(不含退运销售额)③[注] | -49.57 | -476.52 | -124.05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④ | 13,478.22 | 11,691.22 | 10,328.06 |
期初单证本期收齐销售额⑤ | 2,364.50 | 2,431.49 | 3,528.47 |
期末单证未齐销售额⑥ | 722.59 | 2,364.50 | 2,431.49 |
本期应申报销售额⑦=④-⑤+⑥ | 11,836.31 | 11,624.23 | 9,231.08 |
差异额⑧=①-②-③-⑦ | -21.75 | 2.49 | -9.44 |
差异率⑨=⑧/① | -0.18% | 0.02% | -0.10% |
[注] 出口退运指以退运货物方式申报,无需征进口关税,其红字出口销售额已包含在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中
如上表,免抵退税模式下销售收入与申报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存在差异,系出口收入确认时点与申报出口退税时点存在时间差异:出口销售收入以完成报关手续、取得提单,合同产品发运离境后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而出口退税则在货物已出口、出口退税所需单证齐全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免抵退申报存在一个月的延迟,例如当年12月的出口销售,在次年1月进行申报,故对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外销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差异极小,主要系公司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与当期确认的外销收入存在汇率差异。
3) 差异⑥系电子口岸销售额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之差异,差异一方面系电子口岸出口记录时点与申报出口退税时点存在时间差异,另一方面系汇率折算差异。
(2) 资金划款凭证与账计外销收入印证情况如下:
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客户往来款余额及当期外销回款情况,与外销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① | 1,815.53 | 1,891.25 | 1,552.63 |
预收款项期初余额② | 114.55 | 30.93 | 41.56 |
银行账户收款③ | 11,875.66 | 11,535.67 | 8,575.78 |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④ | 451.28 | ||
汇兑损失(“-”表示收益)⑤ | 21.32 | -1.14 | -63.24 |
手续费金额⑥ | 8.96 | 4.90 | 4.14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⑦ | 2,007.47 | 1,815.53 | 1,891.25 |
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期末余额⑧ | 90.64 | 114.55 | 30.93 |
倒轧外销收入⑨=⑦-⑧+③+④+⑤+⑥-①+② | 12,121.79 | 11,380.09 | 9,317.21 |
账计外销收入⑩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差异?=⑩-⑨ | -99.83 | -29.36 | -35.57 |
差异率?=?/⑩ | -0.83% | -0.26% | -0.38% |
如上表所示,通过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变动额以及银行账户收款倒轧的外销收入与账计确认收入差异较小,资金划款凭证与账计收入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
(七)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不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八) 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宁波争光自营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出口退税 | 29.45 |
报告期内,宁波争光仅2018年发生出口退税29.45万元,主要系宁波争光以内销为主,根据出口产品月份计算的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基本小于当月应纳税额,应退出口退税额较少。
(九)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 说明发行人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汇兑损益等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我们对相关的境外销售信息进行了核查及量化分析。经核查,公司境外销售信息与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具体如下:
(1) 将物流运输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数量相互比较,电子口岸金额、出口退税系统金额与账计销售收入相互比较,结合外销客户往来款余额及当期外销回款情况,与外销收入进行对比;
1) 经对比, 物流运输单数量、电子口岸数量及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相匹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 间 | 物流运输数量①[注1] | 电子口岸数量②[注2] | 出口退税系统数量③[注3] | 差异④=①-② | 差异⑤=①-③ | 差异⑥=②-③ |
2020年度 | 7,954.52 | 7,952.53 | 7,952.53 | 1.99 | 1.99 | |
2019年度 | 7,207.40 | 7,228.37 | 7,192.53 | -20.97 | 14.87 | 35.84 |
2018年度 | 5,963.52 | 5,967.05 | 5,963.30 | -3.53 | 0.22 | 3.75 |
[注1]物流运输数量系扣除退货(含退运)数量后的实际销量[注2]电子口岸数量系已扣除退货(含退运)数量后之数量[注3]出口退税系统数量系已扣除退货(不含退运)数量后之数量
2) 经对比,账计外销收入与电子口岸销售额相匹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账计外销收入金额①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 | -49.57 | -725.00 | -124.05 |
电子口岸销售额③ | 12,055.78 | 12,095.18 | 9,409.65 |
差异④=①-②-③ | 15.75 | -19.44 | -3.96 |
差异率⑤=④/① | 0.13% | -0.17% | -0.04% |
3) 经对比,账计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系统金额相匹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①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其中:海运费金额② | 256.97 | 200.53 | 184.05 |
退货销售额(不含退运销售额)③ | -49.57 | -476.52 | -124.05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申报额④ | 13,478.22 | 11,691.22 | 10,328.06 |
期初单证本期收齐销售额⑤ | 2,364.50 | 2,431.49 | 3,528.47 |
期末单证未齐销售额⑥ | 722.59 | 2,364.50 | 2,431.49 |
本期应申报销售额⑦=④-⑤+⑥ | 11,836.31 | 11,624.23 | 9,231.08 |
差异额⑧=①-②-③-⑦ | -21.75 | 2.49 | -9.44 |
差异率⑨=⑧/① | -0.18% | 0.02% | -0.10% |
出口免抵退税总额⑩ | 1,614.49 | 1,158.22 | 541.60 |
出口免抵退税额占享受免抵退货物的外销收入比例?=⑩/④ | 11.98% | 9.91% | 5.24% |
适用退税率 | 10%、13% | 9%、10% | 5%、9%、10% |
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与当期确认的外销收入相匹配。公司各期出口免抵退税额与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与当期公司产品出口适用的退税率区间相符。因此,免抵退税模式下出口退税金额与外销收入相匹配。
4) 经对比,账计外销收入与资金划款凭证相匹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① | 1,815.53 | 1,891.25 | 1,552.63 |
预收款项期初余额② | 114.55 | 30.93 | 41.56 |
银行账户收款③ | 11,875.66 | 11,535.67 | 8,575.78 |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④ | 451.28 |
汇兑损失(-表示收益)⑤ | 21.32 | -1.14 | -63.24 |
手续费金额⑥ | 8.96 | 4.90 | 4.14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⑦ | 2,007.47 | 1,815.53 | 1,891.25 |
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期末余额⑧ | 90.64 | 114.55 | 30.93 |
倒轧外销收入⑨=⑦-⑧+③+④+⑤+⑥-①+② | 12,121.79 | 11,380.09 | 9,317.21 |
账计外销收入⑩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差异?=⑩-⑨ | -99.83 | -29.36 | -35.57 |
差异率?=?/⑩ | -0.83% | -0.26% | -0.38% |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与境外销售收入匹配分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由于该保险并非外销业务中的强制险种,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外销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绝大部分的外销业务进行了投保。报告期内,根据从人保信用险客户自助系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及BIZ综合业务系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导出投保信息,通过买方名称、出运日期及投保金额与电子口岸信息逐笔对应并核对,并通过电子口岸的出口发票号与销售发票清单进行对应,匹配每笔出口对应的出库单号,通过出库单号匹配审定销售清单记账本位币销售额,以此核查投保信息与外销收入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金额①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退货销售额(含退运销售额)② | -49.57 | -725.00 | -124.05 |
信用证收款销售额③ | 356.45 | 176.86 | 389.87 |
预收款方式销售额④ | 1,608.17 | 1,992.02 | 1,802.68 |
理论最大可投保销售额⑤=①-②-③-④ | 10,106.91 | 9,906.85 | 7,213.14 |
实际投保销售额⑥ | 8,369.58 | 9,560.98 | 6,861.83 |
差异(未投保销售额)⑦=⑤-⑥ | 1,737.33 | 345.87 | 351.31 |
从上表可以看出,根据外销收入计算的理论最大可投保外销收入与在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保的数据存在少量差异,主要系部分外销客户的订单金额超过投保限额无法投保,或公司认为交易对方以前年度回款情况良好,信誉度较高,具有较好的资质且与公司业务合作关系稳定,未对其进行投保。对于未投保销售额,已通过售后回款、报关数据核对等其他方式验证,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与外销收入匹配。
(3) 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收入匹配分析
报告期内汇兑损益与外销收入的配比关系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汇兑损益(正数为损失,负数为收益) | 67.97 | 10.01 | -79.33 |
外销收入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汇兑损益/外销收入 | 0.57% | 0.09% | -0.85% |
由于以外币结算的销售受到收入金额、发生时点、收款账期、结汇时点、汇率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汇兑损益与外销收入之间存在一定勾稽关系,但不具有线性关系。
2. 对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名称、日期、核查人员、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等
因国外新冠疫情影响,我们对主要境外客户以视频访谈形式替代实地走访,通过访谈了解境外客户的基本情况,核查公司境外交易是否具有交易实质以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等,详细情况如下:
(1) 访谈时间、访谈人员以及核查方法
序号 | 客户名称 | 核查人员 | 访谈形式 | 访谈日期 |
1 | RESINDION S.R.L(日本三菱化学)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4/24 |
2 | 瑞士AQUIS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4/30 |
3 | 韩国BORN CHEMICAL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19 |
4 | 德国BRITA GMBH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20 |
5 | AWECO POLSKA APPLIANCE SP. Z O.O(三花智控)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20 |
6 | TAI-YOUNG CHEMICAL CO.,LTD(日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视频访谈 | 2020/4/24 |
本三菱化学) | 公司律师 | |||
7 | 俄罗斯SIBIMPORT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13 |
8 | Sanhua Aweco Yed.Par.San.Ve Tic.Ltd.Sti(三花智控)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20 |
9 |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13 |
10 | 俄罗斯ALFAGROUPP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4/30 |
11 | CARGILL,INCORPORATED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 | 视频访谈 | 2020/5/20 |
(2) 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
单位:万元 | ||
期 间 | 核查销售金额 | 占外销收入比重 |
2020年度 | 8,501.38 | 70.72% |
2019年度 | 8,477.63 | 74.69% |
2018年度 | 6,982.23 | 75.23% |
3. 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模式下的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境外销售是否符合当地规定、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和税务规定,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
(1) 核查方法及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对公司管理层、销售以及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要境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同时通过获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及互联网公开信息搜索的方式,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了解其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分析客户与公司之间交易的合理性;
2) 通过查阅相关合同的条款及访谈财务部、销售部相关人员等,了解公司外销业务的具体模式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3) 获取公司外销收入明细账,对主要境外客户的销售合同、报关单、提货单以及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检查;
4) 编制销售回款测试表,检查报告期内主要境外销售客户的回款记录,测试付款单位与客户单位是否一致,同时分析、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5) 取得报告期各期退货明细表,检查期后是否存在大额退货的情形;
6) 取得海关盖章的进出口查询记录,登录海关电子口岸系统
(https://e.chinaport.gov.cn/)以及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获取报关总额、报关明细及流水,与外销收入总额、账面记录核对;
7) 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期末应收账款和预收款项情况;对回函不符客户,了解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并分析不符事项,检查支持性证据,包括销售合同、提单等相关原始单据;对未回函客户,针对其期末余额构成,追查至销售合同/订单、报关单、提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检查当期收款及期后回款,检查期后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其是否存在延迟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况。具体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函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 | 10,092.79 | 9,394.33 | 7,614.70 | |
其中:回函相符及回函调节相符金额 | 5,754.04 | 3,964.14 | 2,922.39 | |
替代性程序补充测试金额 | 4,338.76 | 5,430.19 | 4,692.30 | |
外销收入金额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
覆盖率 | 83.95% | 82.76% | 82.04% |
8) 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视频访谈,了解公司的销售情况、客户所购货物的用途、货物的最终销售情况以及确认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境外视频访谈客户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各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23%、74.69%和
70.72%;
9) 取得并查阅了宁波争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
03460159)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海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编码:3302911046);
10) 查阅了海关、税务主管部门就公司报告期内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证明。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真实;境外销售均为买断式交易,公司向客户发货、完成交付即实现最终销售;公司境外销售符合当地规定,产品出口符合海关和税务规定。
(十)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通过询问管理层及查阅主要境外客户合同或订单,检查具体合同条款,了解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
(2) 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访谈、函证,核实公司对其销售情况,了解公司与其合作历史、交易背景、销售模式及流程、产品定价、信用账期、收款形式等内容,确认公司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3) 获取公司外销收入明细表,通过访谈管理层、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公司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
(4) 查阅公司销往美国的产品清单及签订的合同/订单,了解公司与美国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具体执行情况;
(5) 访谈公司销售、财务部门人员,查阅境外销售合同,了解公司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查阅公司银行流水,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情况;
(6) 查阅外汇、海关、税务主管部门就公司报告期内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证明;
(7) 了解公司关于汇兑损益的会计政策和记账方法,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对各期末资产负债表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检查期末汇率是否准确,并复核汇兑损益计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各期外币汇率波动趋势,检查公司汇兑损益与外销收入的匹配性;
(8) 获取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账、电子口岸系统数据、免抵退税申报表、银行流水明细等,获取并核查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相关记录之间的相互匹配、印证情况;
(9) 执行销售回款测试,核实公司境外销售回款单位与境外客户是否一致;
(10) 比对境外主要客户与公司利益相关方名单,核实主要境外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 获取并查阅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核实主要境外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2) 获取并查阅公司主要关联方资金流水,核实主要境外客户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3) 获取公司报告期免抵退税申报表,检查出口退税金额及变化情况。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披露境外不同销售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应用领域、金额及占比,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2) 已按要求披露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3) 已按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所披露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销往美国的产品及加征关税情况;公司销往美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被列入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但公司与美国客户约定加征关税由客户承担,公司未受加征关税影响而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且公司出口美国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较小。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结算、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业务开展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关于汇兑损益的计算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 公司报告期发货验收单据、物流运输记录、报关数据、出口退税单证、资金划款凭证等可以相互印证,公司境外销售真实。
(7)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关联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不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境外主要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8)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退税金额计算准确,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致。
六、关于主要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披露了前五大直销客户及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收入和基本情况。其中,发行人前五大直销客户中,日本三菱化学及韩国BORNCHEMICAL的业务涉及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向发行人下达订单进行定制化生产,
并由该等客户进一步加工后以其品牌对外销售。中国石化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中,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较多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贸易商客户。此外,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销售人员近亲属设立的公司。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除中国石化外,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2)补充披露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经销客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历史,采购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情况,说明经销客户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3)补充披露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相关认证,发行人向前五大直销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明显差异。
(4)补充披露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是否履行内部程序,是否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补充披露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形,如存在,请披露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7)披露报告期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部分提及的主要客户,如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
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等的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进一步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7)
(一) 补充披露除中国石化外,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1. 交易情况及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交易对方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除了中国石化外,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且报告期销售额及采购额均超过20万元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广联津和三星树脂,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期间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万元) | 均价(元/千克) | 与第三方交易均价(元/千克) |
广联津 | 2020年度 | 销售各类树脂 | 3,210.12 | 13.14 | 参见本题“(一) 2.报告期代理商不同产品型号单价对比情况” |
2019年度 | 销售各类树脂 | 2,839.38 | 18.15 | ||
2018年度 | 销售各类树脂 | 2,745.32 | 16.65 | ||
2020年度 | 采购官能团材料等 | 60.03 | 8.82 | 无同类可比交易 | |
2019年度 | 采购官能团材料等 | 51.73 | 7.04 | ||
2018年度 | 采购官能团材料等 | 54.41 | 7.61 | ||
三星树脂 | 2019年度 | 销售190树脂、091LI树脂 | 54.82 | 26.55 | 29.94 |
2018年度 | 销售190树脂 | 73.36 | 24.62 | 25.76 | |
2020年度 | 采购089×5树脂 | 160.16 | 12.54 | 12.94 | |
2019年度 | 采购089×5树脂 | 439.76 | 15.38 | 15.25 | |
2018年度 | 采购089×5树脂 | 128.92 | 14.01 | 14.56 |
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的交易价格对比公司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2. 报告期代理商不同产品型号单价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代理商销售树脂产品型号存在差异,主要产品单价对比情况如下表:
期间 | 产品类型 | 广联津 | 北京争光 | 济南争光 | 陕西核锐 |
2020 | 089×5SH树脂(元/千克) | 17.36 | 17.14 | 17.59 | 18.23 |
期间 | 产品类型 | 广联津 | 北京争光 | 济南争光 | 陕西核锐 |
年度 | 089×5树脂(元/千克) | 16.98 | 16.95 | 17.86 | 18.11 |
889×5树脂(元/千克) | 6.63 | 7.05 | 7.06 | 6.86 | |
FMKX6208树脂(元/升) | 28.73 | 28.73 | 28.73 | 28.73 | |
2019年度 | 089×5SH树脂(元/千克) | 19.07 | 18.97 | 19.03 | 19.29 |
089×5树脂(元/千克) | 18.74 | 18.67 | 18.79 | 19.03 | |
889×5树脂(元/千克) | 7.41 | 7.32 | 7.33 | 7.42 | |
FMKX6208树脂(元/升) | 21.13 | 21.07 | 20.92 | 21.01 | |
2018年度 | 089×5SH树脂(元/千克) | 16.57 | 16.77 | 17.43 | 19.79 |
089×5树脂(元/千克) | 15.72 | 16.22 | 15.85 | 19.40 | |
889×5树脂(元/千克) | 6.95 | 7.23 | 7.05 | 7.51 | |
FMKX6208树脂(元/升) | 20.61 | 20.81 | 19.16 | 20.34 |
不同代理商在同一年度平均代理单价基本一致。公司对于代理商在同期下达的订单均按同一价格销售,但公司会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调整产品价格,故代理商在同一年度采购时间以及采购数量不同导致平均单价产生了小幅差异。
3. 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交易对方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主要原因为:
(1) 广联津是公司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代理商,同时也销售少量化学试剂等。报告期内,因公司部分官能团材料采购金额较小,且双方合作多年,合作关系稳定,故直接向广联津采购。
(2) 三星树脂系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生产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三星树脂销售190树脂,工序复杂,销售单价较高;从三星树脂采购089×5树脂为常规树脂,工序简单,采购单价较低,与公司将有限产能用于高毛利产品的经营策略一致。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交易对方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补充披露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经销客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历史,采购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情况,说明经销客户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
1. 补充披露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
除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2015年以后成立)或注册资本较小(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客户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合作开始时间 | 主要销售产品 | 2020年度销售金额 | 2019年度销售金额 | 2018年度销售金额 |
俄罗斯SIBIMPORT | 20,000俄罗斯卢布 | 2005年 | 2013年 | 工业水处理树脂 | 898.55 | 892.57 | 1,011.98 |
俄罗斯ALFAGRUPP | 20,000俄罗斯卢布 | 2006年 | 2007年 | 工业水处理树脂 | 123.29 | 372.79 | 125.02 |
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60万元人民币 | 2015年 | 2015年 | 工业水处理树脂 | - | - | 188.31 |
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 | 50万元人民币 | 2015年 | 2016年 | 工业水处理树脂 | - | - | 61.77 |
杭州智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00万元人民币 | 2019年 | 2019年 | 工业水处理树脂 | 103.00 | 22.04 | -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150万元人民币 | 2006年 | 2006年 | 电子领域树脂 | 175.48 | 138.81 | 108.48 |
由上表可知,俄罗斯SIBIMPORT及俄罗斯ALFAGRUPP是主要贸易商客户,分别于2013年、2007年开始与公司进行合作,由于公司未在俄罗斯设立子公司,俄罗斯终端客户一般习惯与当地公司进行交易并使用俄罗斯卢布作为交易货币,由于争光牌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市场知名度及性价比较高,俄罗斯当地贸易商客户与公司合作意愿较强,双方合作时间较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合作基础,在合
作期间内也未发生过质量纠纷。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员工近亲属设立的公司,公司发现后停止与该类贸易商客户合作,并要求相关员工离职或对其进行警告。
2. 结合经销客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历史,采购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情况,说明经销客户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并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公司除直销客户外,还存在贸易商模式及代理商模式,贸易商模式及代理商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 贸易商模式
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贸易商客户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最近一年采购占其总销售额的情况[注1] |
俄罗斯SIBIMPORT | 2005年 | 20,000俄罗斯卢布 | 2013年 | 约25% |
瑞洁芳琳 | 2008年/2016年 | 1000万元/50万元 | 2008年 | 约15% |
俄罗斯ALFAGRUPP | 2006年 | 20,000俄罗斯卢布 | 2007年 | /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 | 6,102.175 万元 | 2009年 | 约0.13% |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2016年 | 50万元 | 2018年 | / |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 2005年 | 500万元 | 2017年 | /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 | 1,000万元 | 2019年 | 约35%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2006年 | 150万元 | 2006年 | 约10% |
注:部分贸易商客户未提供其销售收入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贸易商客户均非专门为公司服务,主要贸易商客户如俄罗斯SIBIMPORT、俄罗斯ALFAGRUPP、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已久,报告期内上述四家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在贸易商模式销售总额中占比超过40%。部分贸易商客户成立后不久与公司发生贸易的原因为:(1)国内大型树脂厂商较少,公司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部分贸易商最终客户对树脂有配套需求,故与争光股份公司进行合作(如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2)部分贸易商客户虽成立时间较短,但该客户实际控制人早年已与争光股份公司有树脂业务的合作(如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关于贸易商客户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对比情况参见本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三(四)补充披露向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同类产品价格与其他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客户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
2. 代理商模式
公司主要代理商基本情况如下:
代理商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最近一年销售争光股份公司产品占其总销售额的情况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2000年 | 100万元 | 2002年 | 90%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08年 | 200万元 | 2010年 | 100%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2006年 | 1000万元 | 2006年 | 100%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2005年 | 60万元 | 2006年 | 1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广联津除销售公司产品外还销售化学试剂,最近一年该代理商销售公司产品占其销售总额90%左右。其余三家代理商北京争光、济南争光及陕西核锐系专门为公司服务的代理商。公司代理商产品销售单价均低于直销单价,主要系公司基于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公司会给予代理商相对优惠的代理价格。此外由于不同产品的市场成熟度不同、价格竞争程度不同,公司对不同产品给予的让利大小也存在差异。
关于代理商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对比情况参见本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四(五)3.发行人向相关代理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三) 补充披露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相关认证,发行人向前五大直销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明显差异
1. 公司前五大直销客户获取方式、合格供应商认证、同类产品与其他直销客户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等基本情况如下:
前五大 直销客户 | 获取方式 | 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 | 公司产品是否取得认证 | 报告期 销售金额(万元) | 占直销模式收入比重 | 报告期主要销售产品 | 同类产品与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率 |
德国BRITA | 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 | 是 | 2019年被客户评为A级供应商,同时公司产品需要美国水质协会金印认证(WQA) | 8,764.07 | 9.83% | FMI036LJHXE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 / |
日本三菱化学 | 客户主动联系公司,经过送样检测、产品对比、合作生产等方式建立联系 | 否 | 客户自行检测公司产品指标 | 6,085.71 | 6.83% | J991LI树脂; 工业水处理领域 | 7.72% |
瑞士AQUIS | 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 | 否 | 客户自行检测公司产品指标 | 4,011.33 | 4.50% | FMI036LJ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 9.26% |
三花智控 | 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 | 是 | 被客户列为合格供应商 | 3,101.45 | 3.48% | FMI986JWYE树脂;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 / |
韩国BORN CHEMICAL | 通过行业展会进行接触合作 | 否 | 客户自行检测公司产品指标 | 2,301.11 | 2.58% | FMIKX38(干)树脂; 环保领域 | 3.29% |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 | 通过招投标进行合作 | 否 | 客户自行检测公司产品指标 | 1,539.59 | 1.73% | FMG186A树脂; 核工业领域 | / |
中国石化 | 通过招投标进行合作 | 否 | 由客户评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司产品质量评定证书 | 1,370.09 | 1.54% | FMG239树脂; 工业水处理领域 | -3.94% |
注1:公司销售给德国BRITA、三花智控及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的主要产品未向其他直销客户销售,或销售金额较小(小于5万元);注2:差异率=(该直销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同类产品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该直销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该直销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该直销客户主要产品报告期销售金额/报告期销售数量,同类产品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同类产品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销售金额/报告期销售数量
由上表可知,公司部分直销客户设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并要求公司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检测,另一部分直销客户会自行检测公司产品指标,满足其标准后与公司合作。公司向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的树脂产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饮用水领域、核工业领域及环保领域,主要产品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与其他直销客户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 补充披露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是否履行内部程序,是否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发行人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系公司员工近亲属设立。
1.阔业环保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328253028W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成立时间 | 2015年3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郑生联 | ||
注册资本 | 6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5幢3435室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5幢3435室 | ||
股东构成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郑琴华 | 60.00 | 100.00% | |
经营范围 |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处理设备的研发、安装及维修(限上门);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开发;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易制毒化学品和化学危险品)、防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超滤膜、反渗透膜及成套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注:法定代表人郑生联为公司前员工徐斌的岳母;股东郑琴华为公司员工褚华平的配偶
2.凯赟贸易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LTE8E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3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沈双凤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55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55号 | ||
股东构成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沈双凤 | 30.00 | 60.00% |
褚双根 | 20.00 | 40.00% | |
经营范围 |
注: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沈双凤为公司员工褚华平的母亲,褚双根为褚华平的父亲
3. 公司与阔业环保、凯赟贸易的合作历史和报告期内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阔业环保 | 凯赟贸易 | |
合作历史 | 2015年开展合作,2018年后终止合作 | 2016年开展合作,2018年后终止合作 | |
2020年度 | 销售金额(含税) | - | - |
回款金额 | - | - | |
2019年度 | 销售金额(含税) | - | - |
回款金额 | - | - | |
2018年度 | 销售金额(含税) | 220.33 | 72.19 |
回款金额 | 253.89 | 100.31 |
报告期内,公司向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销售的主要树脂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千克 | |||
应用领域 | 主要产品 | 2018年度 | 2018年度 |
阔业环保 | 其他客户 | ||
电子 | FMIKX38树脂 | 12.80 | 15.10 |
工业水处理 | J630树脂 | / | / |
J189树脂 | 23.08 | 25.29 | |
J192树脂 | 28.21 | 31.27 | |
应用领域 | 主要产品 | 2018年度 | 2018年度 |
凯赟贸易 | 其他客户 | ||
工业水处理 | 889×5树脂 | 7.26 | 7.57 |
FMSH6298树脂 | 25.54 | 31.32 | |
FMKX6208树脂 | 31.08 | 31.88 | |
089×5SH树脂 | 17.00 | 18.17 | |
I-988树脂 | 7.26 | 7.23 | |
889×5SH树脂 | 7.27 | 7.60 |
报告期内,公司向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销售树脂产品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同期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通常通过查阅工商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咨询同业厂商或其他客户、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新增贸易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经调查及内部评审,公司对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实行的信用政策为预付货款或赊销信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作稳定后确需提高信用额度的,相关销售订单须经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意。除前述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为公司员工近亲属设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由公司员工或其关联方设立的客户。报告期内,公司与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的交易价格公允,但该情形违反员工竞业禁止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内部排查发现该等情形后,即终止与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的合作。为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公司加强对《客户信用等级及期限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执行,对新增客户实施更加详尽的背景调查,2019年起未再发生前述情形。
(五) 补充披露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六)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形,如存在,请披露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大额退换货情况如下:
期间 | 客户名称 | 金额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 是否为关联方 | 会计处理方法 | 退货的具体原因 | 退回产品的最终去向 | 整改措施 |
2019年度 | 德国BRITA | 634.09 | 1.46% | 否 | 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 公司销售德国BRITA的产品为食品级树脂,客户对产品品质要求较高。由于生产过程中,搪瓷反应釜设备的搪瓷碎片脱落,个别包装产品中混入少量搪瓷碎片及编织线等杂质,部分托盘由于海上运输发生霉变。为避免对客户后续产品造成影响,客户对后续到货的各批次产品均实施退货处理,造成较多产品退货。 | 公司将退货产品通过精处理工段返工清洗、过滤杂质后,作为普通规格的产品销售。 | 公司针对该退货问题制定了“纠正预防措施”,完善食品级产品的工艺卫生操作要求、设备检查、包装过程检查的制度,对重点环节加强操作质量,对搪瓷设备的检查频率由每月一次增加到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增加过滤装置。经过连续的抽样检查,没有发现杂质污染情况。 |
2018年度 | 俄罗斯SIBIMPORT | 114.89 | 0.29% | 否 | 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 客户对产品检测后认为磨后圆球率等强度指标有所下降,不符合产品指标要求,进行退货处理。 | 公司将退回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返工后产品的磨后圆球率达到常规产品要求,进行再次销售。 | 加强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检,确保各项产品指标符合客户要求。 |
2018年度 | 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 | 99.75 | 0.25% | 否 | 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 (1)部分批次产品系由于发货产品批次较多,批次间产品的外观颜色存在不同,有些批次颜色较深,客户认为树脂出现变质,要求退货; (2)部分产品系由于当年增值税税率改变,客户要求调价,产品未退货。 | 该款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外观颜色范围,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将退回产品作为合格产品再次销售。 | 加强生产工艺控制,减少不同批次产品间的外观差异。 |
德国BRITA系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行业知名客户,对产品品质要求较高,2019年因产品中混入脱落的搪瓷涂层、包装袋存在霉菌等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公司已对退货涉及的各批次产品进行追查整改,并在取得客户认可后重新发货。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未因该退货事项产生纠纷,公司仍获得德国BRITA给予的2019年度A级供应商评价。2020年公司对德国BRITA的销售持续增长,2019年退货事件并未影响公司与德国BRITA之间的合作。公司其他年度退货金额相对较小,主要因质量问题退货。上述相关退货金额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大额退换货情形(单个客户当年累计退货金额大于50万元)。
(七) 披露报告期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部分提及的主要客户,如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等的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进一步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1. 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众多上市公司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如日本三菱化学、德国BRITA、瑞士AQUIS、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宝钢股份(600019.SH)、中粮集团、西王糖业、美国嘉吉、中国核电(601985.SH)、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三花智控(002050.SZ)、中电环保(300172.SZ)、厦门钨业(600549.SH)、浩天药业、浩瑞生物等。
公司将上述客户列为主要客户的依据为结合对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排名等信息,具体为:(1)公司2017年至2020年6月末对直销客户销售金额高于500万元;(2)公司2017年至2020年6月末对直销客户销售金额高于200万元不足500万元,但该类客户在下游应用领域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且当年销售额在公司产品应用领域排名前十,为公司树立了良好企业形象、进一步开拓市场份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宝钢股份和中核集团,公司的产品可应用于宝钢股份的钢铁行业工业水处理及应用于中核集团的放射性元素的提取。
上述部分主要客户的2017年至2020年6月末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
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 | 2017年至2020年6月末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该产品应用领域收入的比例 | 产品应用领域 |
中电环保(300172.SZ) | 842.22 | 1.54% | 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
中国石油(601857.SH) | 686.68 | 1.25% | 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
宝钢股份(600019.SH) | 419.98 | 0.77% | 工业水处理领域树脂 |
三花智控(002050.SZ) | 3,402.59 | 6.64%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
中粮集团 | 1,980.46 | 3.87%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
美国嘉吉 | 1,092.00 | 2.13%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
西王糖业 | 518.98 | 1.01% |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树脂 |
中国核电(601985.SH) | 1,252.17 | 25.16% | 核工业领域树脂 |
中广核集团[注] | 1,539.59 | 30.94% | 核工业领域树脂 |
中核集团 | 231.35 | 4.65% | 核工业领域树脂 |
浩天药业、浩瑞生物 | 1,528.18 | 20.30% | 生物医药领域 |
厦门钨业(600549.SH) | 1,132.56 | 24.34% | 湿法冶金领域树脂 |
[注]中广核集团于2012年4月联合中非发展基金收购SWAKOP URANIUM(PROPRIETARY)LIMITED.,从而获得该矿山90%股权,纳米比亚国家矿业公司拥有剩余10%股权;公司对中广核集团收入来源于对SWAKOP URANIUM(PROPRIETARY)LIMITED.的销售
(八)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对比公司客户清单和供应商清单,统计分析交易金额和单价等信息,确认及核实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主体的完整性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
(2) 统计分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交易定价信息,分析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主体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 查阅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企查查报告,对公司前五大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视频访谈及函证;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统计分析公司与经销客户交易定价情况,分析交易必要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4)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五大直销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情况等,并核对前五大直销客户主要产
品单价与同类产品其他直销客户单价;
(5) 对比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名单与公司利益相关方名单,获取并查看公司银行对账单,核实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6) 比对公司主要客户名单及利益相关方清单,确认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由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公司客户;
(7) 获取并查阅营业收入明细账,函证及走访,执行回款测试,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对阔业环保和凯赟贸易销售金额及回款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2018年后公司是否仍存在与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客户发生交易的情形;
(8) 获取并查阅公司关于阔业环保、凯赟贸易履约能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过程的文件;
(9) 获取并查阅公司《客户信用等级及期限管理制度》;
(10) 了解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大额退换货的金额及原因,检查公司关于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除中国石化外,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的对比情况,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的交易价格对比公司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的单价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公司向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单价与直销客户定价无重大差异;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前五大直销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客户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情况等,公司向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的树脂产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食品饮用水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核工业领域及环保领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其他直销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金额及收款情况、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对比情况、公司与相关客户合作履行的内部程序、尽职调查对方履约能力的情况、是否有其他客户存在为公司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阔业环保及凯赟贸易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已对相关客户执行履约能力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不存在其他客户为公司销售人员或关联方设立的情形,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经整改,2019年起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5) 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
(6)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大额退换货情形;公司对退换货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大额退换货金额占比较低,且未因退货事项影响客户合作关系,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7)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部分主要客户的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将相关客户认定为主要客户的依据。
七、关于新三板挂牌事项
申报材料显示:
(1)2016年6月21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本次申报对发行人2017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并修正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描述。
请发行人: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股权变动。
(3)列表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4)补充披露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5)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8)
(一)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2849号),同意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股权变动
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9年3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送股后争光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除此之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股权未发生变动。
(三) 列表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申报信息披露和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适用规则不同,导致两者在信息披露要求、细节、信息披露覆盖期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公司本次申报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财务信息的主要差异情况参见本所
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010号)。除财务信息外,本次申报信息披露与新三板披露信息的主要差异情况比较如下:
相关内容 | 新三板信息披露 | 本次申报信息披露 | 差异说明 |
风险因素 | 十项风险描述 | 六大类共计22项风险描述 | 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公司挂牌后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了部分风险因素,对已消除的风险进行删除,并对部分风险因素进行了重新梳理、分析 |
公司股权结构与组织结构 | 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 | 截至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 | 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披露,主要包括新增子公司汉杰特,组织结构图中部门名称和部门权属的调整 |
主营业务基本情况(行业定位) |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是我国离子交换树脂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是国内唯一具备核级树脂生产技术的企业,是少数几家掌握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产品生产技术的企业之一” | 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能够规模化生产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企业,并实现了对部分国外进口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替代……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掌握核级树脂、粉末树脂、均粒树脂、大规模集成电路树脂、凝结水树脂及食品级树脂等中高端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技术的企业,通过美国水质协会金印认证(WQA Gold Seal Certificate),是国内同行业中第一家获得国内核电领域准入资格的企业,并经中核集团评审列入中核集团总部合格供应商名录。” | 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披露,并对公司行业定位进行更加准确的描述 |
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代理销售两种模式 |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和代理商模式 | 本次申报文件根据客户是否属于终端使用客户,将原直销模式分为直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符合公司业务实质,披露内容更加清晰、充分 |
相关内容 | 新三板信息披露 | 本次申报信息披露 | 差异说明 |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截至签署日的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定期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披露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签署日的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以及报告期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 本次申报文件公司最新情况增加认定关联方,并根据创业板要求披露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四) 补充披露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 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自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已经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相关制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1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30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公司监管一部发[2020]提示304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因公司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了关联交易,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公司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主要系:2020年4月冯凤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华康药业系冯凤琴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19年度与华康药业发生的销货交易追认为关联交易。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由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两家公司不构成关联方,该等公司之间的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公司与华康药业的交易实质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公司实际上无需就其与华康药业2019年度发生的交易履行内部审议
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公司未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信息披露事项下发的监管函或问询函,也未因信息披露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其他处分。
2. 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在挂牌时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了修订。201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相关议案;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相关议案。
公司挂牌期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未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事项下发的监管函或问询函,也未因股权交易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其他处分。
3. 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主要就公司股票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本次发行上市等事项出具了公开承诺。自公司做出承诺至本回复审核问询函签署日,公司公开承诺均未发生变更,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 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等
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曾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四)1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
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违反业务规则,但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提醒教育。经对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工作提示不属于自律监管措施。综上,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公司审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审批文件;
(2) 获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股东名册;
(3) 查阅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公告;
(4) 核查了公司挂牌过程中、挂牌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 查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监管公开信息;
(6) 查阅了股东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承诺;
(7) 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网站上是否存在记录;
(8) 查阅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文件;
(9) 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10) 查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11) 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情况。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不存在股权变动。
(3) 已按要求说明申报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以及关于行业定位、业务模式及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修正情况。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公司及其董事长沈建华、董事会秘书吴雅飞曾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工作提示,主要系其将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因列为关联交易所致。除上述情况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均合法合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八、关于子公司与注销关联方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共有2家全资子公司汉杰特、宁波争光,2家全资二级子公司争光销售、树腾工贸,1家参股公司余杭担保。发行人主要通过宁波争光开展业务,经营业绩主要来自宁波争光。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持股的关联方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注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2)各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3)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构成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4)发行人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作价及依据、参股原因、该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披露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5)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状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9)
(一) 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1. 报告期内,宁波争光、汉杰特、争光销售、树腾工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子公司 | 科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宁波争光 | 资产总额 | 37,029.43 | 39,131.60 | 40,283.38 |
负债总额 | 9,139.56 | 12,742.86 | 12,101.63 | |
所有者权益 | 27,889.87 | 26,388.74 | 28,181.75 | |
营业收入 | 41,911.02 | 41,291.63 | 36,707.46 | |
净利润 | 9,626.82 | 7,318.27 | 4,893.42 | |
汉杰特 | 资产总额 | 2,972.44 | 3,019.59 | 3,237.66 |
负债总额 | 2,579.13 | 2,625.57 | 2,832.53 | |
所有者权益 | 393.31 | 394.02 | 405.13 | |
营业收入 | 281.38 | 234.55 | 232.42 | |
净利润 | -0.71 | -11.11 | -9.31 | |
争光销售 | 资产总额 | 2,187.44 | 3,421.49 | 3,019.52 |
负债总额 | 1,178.29 | 2,379.50 | 1,519.20 | |
所有者权益 | 1,009.16 | 1,041.99 | 1,500.32 | |
营业收入 | 10,449.04 | 11,377.64 | 11,412.34 | |
净利润 | -32.83 | -254.14 | 250.10 | |
树腾工贸 | 资产总额 | 2,557.66 | 2,020.87 | 1,657.11 |
负债总额 | 2,141.71 | 1,723.49 | 1,507.65 | |
所有者权益 | 415.95 | 297.38 | 149.46 | |
营业收入 | 11,501.50 | 11,199.22 | 11,309.89 | |
净利润 | 118.57 | 222.90 | 9.56 |
2. 各子公司在公司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定位 | 功能和作用 |
宁波争光 | 主要生产、销售及研发主体 | 负责原材料、进口粗品树脂及进口白球的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的生产;全部产品的出口销售;要求直接与生产厂家沟通的客户的销售;研发 |
汉杰特 | 半成品、产成品仓库 | 目前将汉杰特作为半成品、产成品仓库,未来将用作“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
争光销售 | 主要的内销主体 | 负责除争光股份公司、宁波争光之外内销客户 |
树腾工贸 | 半成品采购主体 | 负责国内粗品树脂及白球等的采购 |
(二) 各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
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公司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所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三) 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构成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1. 公司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 | ||||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宁波争光 | 主要业务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营业收入 | 41,911.02 | 41,291.63 | 36,707.46 | |
净利润 | 9,626.82 | 7,318.27 | 4,893.42 | |
经营场所 | 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 |||
员工数量 | 239 | 225 | 224 | |
汉杰特 | 主要业务 | 半成品、产成品仓库 | ||
营业收入 | 281.38 | 234.55 | 232.42 | |
净利润 | -0.71 | -11.11 | -9.31 | |
经营场所 | 宁波市镇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498 号 | |||
员工数量 | 0 | 0 | 0 | |
争光销售 | 主要业务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国内销售 | ||
营业收入 | 10,449.04 | 11,377.64 | 11,412.34 | |
净利润 | -32.83 | -254.14 | 250.10 | |
经营场所 | 杭州市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余杭区美亚大厦16楼 | |||
员工数量 | 24 | 25 | 27 | |
树腾工贸 | 主要业务 | 粗品树脂及白球等采购及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 | ||
营业收入 | 11,501.50 | 11,199.22 | 11,309.89 | |
净利润 | 118.57 | 222.90 | 9.56 | |
经营场所 | 杭州市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余杭区美亚大厦16楼 | |||
员工数量 | 1 | 1 | 1 |
宁波争光为公司最主要的生产、销售及研发场所,员工较多;汉杰特持有土
地及厂房且距离宁波争光较近,目前将其作为半成品及产成品仓库向宁波争光出租;争光销售主要负责维护、开发国内客户,因此内销销售人员主要在争光销售;树腾工贸主要负责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并向宁波争光销售,涉及的供应商较少且销售均为集团内部销售,因此树腾工贸仅有1名员工。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子公司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发生重大变化,各子公司业务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相匹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 发行人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作价及依据、参股原因、该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披露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1. 公司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及余杭担保股东构成
(1) 2004年8月,争光树脂(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参股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余杭担保主要系为解决余杭本地部分优质企业的融资问题,经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更名为“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控股的企业)牵头,联合其他16家本地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2日,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争光树脂等17家企业共同签署了《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为余杭区临平景星观路2号,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股东均已现金出资,经营范围为主营:国家政策允许的贷款担保业务;兼营:经济信息咨询,财务顾问。
2004年8月16日,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核准注册成立,其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990 | 55.27% |
2 | 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 | 300 | 8.33% |
3 |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60 | 4.44% |
4 | 杭州中达针织有限公司 | 150 | 4.16% |
5 | 争光树脂 | 120 | 3.3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6 | 杭州奥坦斯布艺有限公司 | 100 | 2.77% |
7 |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2.77% |
8 | 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 | 100 | 2.77% |
9 | 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 100 | 2.77% |
10 | 杭州恒康车辆改装有限公司 | 60 | 1.66% |
11 | 浙江西冷啤酒有限公司 | 60 | 1.66% |
12 | 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 | 60 | 1.66% |
13 | 杭州锦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60 | 1.66% |
14 | 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 | 60 | 1.66% |
15 | 杭州余杭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60 | 1.66% |
16 | 杭州余杭纺织品有限公司 | 60 | 1.66% |
17 | 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60 | 1.66% |
合计 | 3,600 | 100% |
2004年7月8日,争光树脂向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120万元出资款,争光树脂参股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的价格为1元/股;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与争光树脂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关性。
(2) 2015年2月,余杭担保吸收合并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后,公司成为余杭担保股东
余杭担保成立于2013年5月15日,成立时的公司名称为“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更名为现名“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景星观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明,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融资性担保许可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余杭担保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 |
2014年12月9日,余杭担保、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并协议》,双方同意以2014年12月9日为合并基准日实行吸收合并,余杭担保吸收
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后继续存在,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解散并注销。同日,余杭担保、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对《合并协议》予以确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浙融担复[2014]089号”《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事项变更审批单》、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余财国资[2014]101号”《关于同意整合国有担保公司和收购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同意余杭担保吸收合并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8日,余杭担保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吸收合并前,余杭担保的股权结构和成立时一致,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810 | 88.10% |
2 | 杭州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410 | 4.10% |
3 |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2.00% |
4 | 争光股份公司 | 120 | 1.20% |
5 | 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 100 | 1.00% |
6 | 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 | 100 | 1.00% |
7 | 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 | 100 | 1.00% |
8 | 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 | 100 | 1.00% |
9 | 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 | 60 | 0.60% |
合计 | 10,000 | 100% |
本次吸收合并后,余杭担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8,810 | 94.05% |
2 | 杭州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410 | 2.05% |
3 |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1.00% |
4 | 争光股份公司 | 120 | 0.60% |
5 | 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 100 | 0.50% |
6 | 杭州富特带钢有限公司 | 100 | 0.50% |
7 | 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 | 100 | 0.50% |
8 | 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 | 100 | 0.50% |
9 | 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 | 60 | 0.30% |
合计 | 20,000 | 100% |
余杭担保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关性。
2. 披露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余杭担保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金洲慈航(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 18,810 | 94.05% |
2 | 杭州余杭区资产经营处置有限公司 | 410 | 2.05% |
3 |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1.00% |
4 | 争光股份公司 | 120 | 0.60% |
5 | 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 100 | 0.50% |
6 | 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 | 100 | 0.50% |
7 | 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 | 100 | 0.50% |
8 | 杭州富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50% |
9 | 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 | 60 | 0.30% |
合计 | 20,000 | 100% |
余杭担保股东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1) 金洲慈航(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层级 | 持股比例 |
1 | 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层 | 100% |
1-1 |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40% |
1-1-1 | 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三层 | 85.4022% |
1-1-2 | 杭州余杭钱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14.5978% |
1-1-2-1 | 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100% |
1-1-2-1-1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第五层 | 90% |
1-1-2-1-2 |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五层 | 10% |
1-1-2-1-2-1 | 浙江省财政厅 | 第六层 | 100% |
1-2 | 杭州陆金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二层 | 15% |
1-2-1 | 北京华物创融投资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60.8989% |
1-2-1-1 | 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100% |
1-2-1-1-1 | 君德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第五层 | 100% |
1-2-1-1-1-1 | 李振 | 第六层 | 70% |
1-2-1-1-1-2 | 贵州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 第六层 | 30%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层级 | 持股比例 |
1-2-1-1-1-2-1 | 李国荣 | 第七层 | 90% |
1-2-1-1-1-2-2 | 黄学文 | 第七层 | 10% |
1-2-2 | 京苏投资管理(宿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三层 | 39.0992% |
1-2-2-1 | 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99% |
1-2-2-1-1 | 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五层 | 95% |
1-2-2-1-1-1 | 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第六层 | 100% |
1-2-2-1-2 | 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第五层 | 5% |
1-2-2-2 | 泰岳信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1% |
1-2-2-2-1 | 刘翔 | 第五层 | 55% |
1-2-2-2-2 | 许文龙 | 第五层 | 25% |
1-2-2-2-3 | 北京北洋国信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五层 | 20% |
1-2-2-2-3-1 | 黄国华 | 第六层 | 60% |
1-2-2-2-3-2 | 潘炜 | 第六层 | 40% |
1-2-3 | 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2-1-1) | 第三层 | 0.0020% |
1-3 | 深圳易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10.01% |
1-3-1 | 周汉生 | 第三层 | 100% |
1-4 | 浙江余杭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8.34% |
1-4-1 |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1-1) | 第三层 | 60% |
1-4-2 |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20% |
1-4-2-1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97.50% |
1-4-2-1-1 | 浙江省财政厅 | 第五层 | 100% |
1-4-2-2 | 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2.50% |
1-4-2-2-1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同1-4-2-1) | 第五层 | 100% |
1-4-3 | 杭州余杭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20% |
1-4-3-1 | 杭州余杭财务开发公司 | 第四层 | 100% |
1-5 | 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6.01% |
1-5-1 | 上海陆浦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100% |
1-5-1-1 | 嘉兴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32.90% |
1-5-1-1-1 | 何勇 | 第五层 | 100% |
1-5-1-2 | 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23.00% |
1-5-1-2-1 | 梅圣安 | 第五层 | 63.8192% |
1-5-1-2-2 | 林伟 | 第五层 | 36.1808% |
1-5-1-3 | 杭州俊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四层 | 18.04%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层级 | 持股比例 |
1-5-1-3-1 | 林伟 | 第五层 | 99.9951% |
1-5-1-3-2 | 嘉兴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1-5-1-1) | 第五层 | 0.0049% |
1-5-1-4 | 杭州银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四层 | 14.02% |
1-5-1-4-1 | 何勇 | 第五层 | 71.1469% |
1-5-1-4-2 | 林伟 | 第五层 | 28.5307% |
1-5-1-4-3 | 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5-1-2) | 第五层 | 0.3224% |
1-5-1-5 | 杭州星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四层 | 12.04% |
1-5-1-5-1 | 林伟 | 第五层 | 99.99% |
1-5-1-5-2 | 上海银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1-5-1-2) | 第五层 | 0.01% |
1-6 | 宁波东方恒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二层 | 6.00% |
1-6-1 | 吴胜男 | 第三层 | 49.4444% |
1-6-2 | 路虹 | 第三层 | 24.0000% |
1-6-3 | 姜峰 | 第三层 | 17.0000% |
1-6-4 | 陈怡平 | 第三层 | 9.0000% |
1-6-5 | 宁波嘉德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0.5556% |
1-6-5-1 | 郑福根 | 第四层 | 90% |
1-6-5-2 | 郑福胜 | 第四层 | 10% |
1-7 | 杭州新东海置业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4.00% |
1-7-1 | 东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90% |
1-7-1-1 | 浙江绿色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71.3188% |
1-7-1-1-1 | 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五层 | 70% |
1-7-1-1-2 |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第五层 | 30% |
1-7-1-1-2-1 | 杭州海洌贸易有限公司 | 第六层 | 100% |
1-7-1-1-2-1-1 | 杭州纳杰易商贸有限公司 | 第七层 | 100% |
1-7-1-1-2-1-1-1 | 浙江纳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第八层 | 100% |
1-7-1-1-2-1-1-1-1 | 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 第九层 | 75% |
1-7-1-1-2-1-1-1-2 | 邵柏泉 | 第九层 | 25% |
1-7-1-2 |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同1-7-1-1-2) | 第四层 | 25.0725% |
1-7-1-3 | 社会法人股 | 第四层 | 2.1380% |
1-7-1-4 | 职工个人股 | 第四层 | 1.4706% |
1-7-2 |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同1-7-1-1-2) | 第三层 | 10% |
1-8 | 杭州俊腾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3.97% |
1-8-1 | 周俊杰 | 第三层 | 100%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层级 | 持股比例 |
1-9 | 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3.34% |
1-9-1 | 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30% |
1-9-1-1 | 上海圣金投资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89.7634% |
1-9-1-1-1 | 史国忠 | 第五层 | 100% |
1-9-1-2 | 上海泰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第四层 | 10.2366% |
1-9-1-2-1 | 周之锋 | 第五层 | 55% |
1-9-1-2-2 | 朱泽民 | 第五层 | 35% |
1-9-1-2-3 | 胡德华 | 第五层 | 10% |
1-9-2 | 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30% |
1-9-2-1 | 马钧 | 第四层 | 100% |
1-9-3 |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30% |
1-9-3-1 |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663) | 第四层 | 100% |
1-9-4 | 上海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第三层 | 10% |
1-9-4-1 | 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1-9-1) | 第四层 | 97.50% |
1-9-4-2 | 上海泰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同1-9-1-2) | 第四层 | 2.50% |
1-10 | 何玉水 | 第二层 | 1.83% |
1-11 | 张帆 | 第二层 | 0.67% |
1-12 | 姚翔 | 第二层 | 0.42% |
1-13 | 陈秋芸 | 第二层 | 0.42% |
(2) 杭州余杭区资产经营处置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第一层 | 100.00% |
1-1 | 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二层 | 85.40% |
1-2 | 杭州余杭钱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层 | 14.60% |
1-2-1 | 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第三层 | 100.00% |
1-2-1-1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第四层 | 90.00% |
1-2-1-2 |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第四层 | 10.00% |
1-2-1-2-1 | 浙江省财政厅 | 第五层 | 100.00% |
(3) 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浙江华通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层 | 49.00% |
1-1 | 蔡国平 | 第二层 | 75.9615%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2 | 唐杏琴 | 第二层 | 24.0385% |
2 | 蔡国平 | 第一层 | 51.00% |
(4) 争光股份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沈建华 | 第一层 | 69.4800% |
2 | 汪选明 | 第一层 | 13.3418% |
3 | 劳法勇 | 第一层 | 13.3418% |
4 | 王焕军 | 第一层 | 1.1804% |
5 | 姜菁 | 第一层 | 0.3373% |
6 | 吕会明 | 第一层 | 0.1012% |
7 | 胡锦强 | 第一层 | 0.1012% |
8 | 吴雅飞 | 第一层 | 0.1012% |
9 | 姚兴良 | 第一层 | 0.1012% |
10 | 徐斌 | 第一层 | 0.1012% |
11 | 徐炜 | 第一层 | 0.1012% |
12 | 蒋才顺 | 第一层 | 0.0927% |
13 | 徐小卫 | 第一层 | 0.0843% |
14 | 陆炜 | 第一层 | 0.0843% |
15 | 王藜荪 | 第一层 | 0.0843% |
16 | 修慧敏 | 第一层 | 0.0843% |
17 | 沈渭忠 | 第一层 | 0.0843% |
18 | 方伟强 | 第一层 | 0.0843% |
19 | 钟轶泠 | 第一层 | 0.0843% |
20 | 黄浩 | 第一层 | 0.0843% |
21 | 沈海荣 | 第一层 | 0.0843% |
22 | 成越操 | 第一层 | 0.0843% |
23 | 张翼 | 第一层 | 0.0843% |
24 | 沈咏梅 | 第一层 | 0.0759% |
25 | 王志庆 | 第一层 | 0.0759% |
26 | 卢贤德 | 第一层 | 0.0759% |
27 | 诸文荣 | 第一层 | 0.0759% |
28 | 戴文强 | 第一层 | 0.0759%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29 | 朱建儿 | 第一层 | 0.0759% |
30 | 朱建华 | 第一层 | 0.0759% |
31 | 朱锁根 | 第一层 | 0.0759% |
32 | 钱惠芳 | 第一层 | 0.0506% |
33 | 汪国周 | 第一层 | 0.0337% |
(5) 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俞忠明 | 第一层 | 95% |
2 | 阮金女 | 第一层 | 5% |
(6) 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钟惠根 | 第一层 | 71% |
2 | 施建富 | 第一层 | 29% |
(7) 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长明实业有限公司 | 第一层 | 60.00% |
1-1 | 朱建平 | 第二层 | 68.52% |
1-2 | 陆美玉 | 第二层 | 31.15% |
1-3 | 沈锦川 | 第二层 | 0.17% |
1-4 | 陈尧根 | 第二层 | 0.17% |
2 | 朱建平 | 第一层 | 30.00% |
3 | 王建华 | 第一层 | 10.00% |
(8) 杭州富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姚超英 | 第一层 | 51.54% |
2 | 浙江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第一层 | 46.43% |
2-1 | 沈水林 | 第二层 | 57.45% |
2-2 | 袁海祥 | 第二层 | 34.04% |
2-3 | 沈美娟 | 第二层 | 8.51% |
3 | 姚元平 | 第一层 | 1.00% |
4 | 李莉 | 第一层 | 1.00% |
5 | 沈少华 | 第一层 | 0.02% |
(9) 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1 | 徐晓东 | 第一层 | 51.00% |
2 | 高玉英 | 第一层 | 9.00% |
3 | 郑关金 | 第一层 | 6.00% |
4 | 胡持民 | 第一层 | 6.00% |
5 | 秦伟民 | 第一层 | 6.00% |
6 | 王胜来 | 第一层 | 2.00% |
7 | 张光耀 | 第一层 | 2.00% |
8 | 陆妹 | 第一层 | 2.00% |
9 | 张潮正 | 第一层 | 2.00% |
10 | 潘根娣 | 第一层 | 1.40% |
11 | 刘华青 | 第一层 | 1.00% |
12 | 徐飞认 | 第一层 | 0.80% |
13 | 刘建夫 | 第一层 | 0.70% |
14 | 张国民 | 第一层 | 0.70% |
15 | 于洪英 | 第一层 | 0.70% |
16 | 陈勇 | 第一层 | 0.70% |
17 | 郭永康 | 第一层 | 0.70% |
18 | 应立群 | 第一层 | 0.70% |
19 | 应华荣 | 第一层 | 0.70% |
20 | 陈国英 | 第一层 | 0.70% |
21 | 孙爱菊 | 第一层 | 0.70% |
22 | 高松涛 | 第一层 | 0.70% |
23 | 付建中 | 第一层 | 0.70% |
24 | 邵章明 | 第一层 | 0.70% |
25 | 沈秀娟 | 第一层 | 0.60% |
26 | 朱伟 | 第一层 | 0.60% |
27 | 刘嘉昌 | 第一层 | 0.60% |
28 | 林圣强 | 第一层 | 0.60% |
(五) 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状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3301842004021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时间 | 2000年9月8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董秉荣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 |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 ||
股东构成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 | 15.00 | 30.00% | |
沈建华 | 12.00 | 24.00% | |
陆国华 | 5.00 | 10.00% | |
劳法勇 | 5.00 | 10.00% | |
汪选明 | 5.00 | 10.00% | |
江跃明 | 5.00 | 10.00% | |
唐卫国 | 3.00 | 6.00% | |
经营范围 | 制造、加工:偏氯乙烯薄膜,PVC粒料制品,纺织包装制品,电子控制箱,水处理设备,离子交换树脂;回收各类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
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曾主营回收化工原料的加工处理,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上下游业务等关系。余杭强生因经营效益较差,于2003年停止运营,并于2003年10月23日完成税务注销登记。2018年8月3日,余杭强生完成工商注销登记。2003年停止运营后,所涉相关资产和人员已通过资产清算返还和员工正常办理离职等方式妥善安排,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余杭强生及其股东、员工等相关主体不存在纠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余杭强生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由余杭强生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对报告期各期各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公司子公司的定位、功能与作用,了解公司参股余杭担保的相关情况;
(3) 获取并查阅公司子公司工商资料;
(4) 实地查看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场所;
(5) 获得公司各子公司的员工名册;
(6) 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各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
(7) 通过在政府官方网站查询公司各子公司的违法违规信息;
(8) 查阅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余杭担保的工商登记资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余杭担保及其股东股权结构;
(9) 查阅争光树脂支付杭州余杭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出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10) 获取并查阅余杭强生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注销登记查询记录;
(11) 访谈沈建华,了解余杭强生相关注销原因、资产及人员安置情况;
(12) 网络查询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与余杭强生注销相关的法律纠纷;
(13) 获取并分析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出纳等自然人银行资金流水,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与余杭强生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是否存在由余杭强生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在公司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
(2) 公司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与公司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形。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各子公司业务与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匹配,各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参股余杭担保的情况,包括出资时间、作价及依据、参股原因,以及余杭担保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东构成情况,余杭担保主营
业务与争光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关性。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余杭强生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状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余杭强生已经完成税务注销登记和工商注销登记,其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关系。注销后相关资产和人员已妥善安置,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余杭强生及其股东、员工等相关主体不存在纠纷。报告期内,余杭强生不存在与公司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九、关于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根据发行人在2020年7月21日在新三板披露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行人在申报前对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大量追溯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涉及销售收入跨期、收入重分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资产分类及折旧计提、销售费用跨期、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等事项。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2)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财务人员配备、核算系统配备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等,说明能否确保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结合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等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0)
(一) 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2020年度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一致。
1. 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性质、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
差错更正调整前后,公司2017-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
调整前后金额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2017-12-31 /2017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资产总额 | 40,066.42 | 40,066.42 | 42,376.44 | 42,013.97 | 39,483.10 | 39,245.34 |
负债总额 | 15,688.93 | 15,688.93 | 15,116.06 | 14,691.15 | 17,405.24 | 17,134.5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 24,377.48 | 24,377.48 | 27,260.38 | 27,322.82 | 22,077.86 | 22,110.7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048.66 | 7,048.66 | 5,182.52 | 5,190.73 | 3,573.61 | 3,533.28 |
营业收入 | 43,650.92 | 43,542.73 | 39,321.21 | 39,383.50 | 37,003.06 | 37,093.45 |
综合毛利率 | 39.20% | 39.05% | 33.56% | 33.87% | 30.73% | 30.63% |
扣非前净资产收益率 | 28.18% | 28.18% | 21.01% | 21.00% | 17.61% | 17.37% |
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 | 27.10% | 27.10% | 21.00% | 21.08% | 17.05% | 16.77% |
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2017-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调整后变动金额及比率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2017-12-31 /2017年度 |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率 | |
资产总额 | - | - | -362.48 | -0.86% | -237.76 | -0.60% |
负债总额 | - | - | -424.92 | -2.81% | -270.66 | -1.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 - | - | 62.44 | 0.23% | 32.90 | 0.1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 8.21 | 0.16% | -40.33 | -1.13% |
营业收入 | -108.19 | -0.25% | 62.29 | 0.16% | 90.39 | 0.24% |
综合毛利率 | -0.15% | -0.39% | 0.31% | 0.92% | -0.10% | -0.32% |
扣非前净资产收益率 | - | - | -0.01% | -0.05% | -0.24% | -1.36% |
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 | - | - | 0.08% | 0.38% | -0.28% | -1.64% |
注:变动比率=变动金额/原始财务报表金额如上表所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影响均比较小,变动比率不足±3%,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 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会计师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1) 2017年度
1)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
单位:万元
项 目 | 申报财务报表A | 原始财务报表B | 差异C=A-B |
应收票据 | 698.99 | 578.99 | 120.00 |
应收账款 | 8,608.13 | 8,736.88 | -128.75 |
其他应收款 | 189.24 | 189.22 | 0.02 |
存货 | 6,997.48 | 7,138.45 | -140.97 |
其他流动资产 | 125.44 | 210.81 | -85.37 |
投资性房地产 | 3,961.46 | 3,363.32 | 598.14 |
固定资产 | 14,016.49 | 14,024.33 | -7.83 |
无形资产 | 1,055.85 | 1,402.58 | -346.73 |
长期待摊费用 | 184.08 | 98.76 | 85.3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21.50 | 322.79 | -1.2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3.10 | 353.40 | -330.30 |
应付账款 | 4,864.44 | 4,647.87 | 216.57 |
预收款项 | 963.51 | 993.66 | -30.15 |
应付职工薪酬 | 1,289.96 | 1,448.40 | -158.44 |
应交税费 | 1,225.08 | 1,319.77 | -94.69 |
其他应付款 | 1,724.28 | 1,928.22 | -203.94 |
专项储备 | 5.05 | 5.05 | |
未分配利润 | 14,498.19 | 14,470.34 | 27.85 |
营业收入 | 37,093.45 | 37,003.06 | 90.39 |
营业成本 | 25,733.13 | 25,633.81 | 99.32 |
销售费用 | 3,132.95 | 3,202.10 | -69.15 |
管理费用 | 1,532.58 | 1,715.96 | -183.38 |
研发费用 | 1,360.38 | 1,291.85 | 68.53 |
其他收益 | 82.21 | 77.05 | 5.16 |
资产减值损失 | -283.14 | -157.21 | -125.94 |
营业外收入 | 56.54 | 77.77 | -21.23 |
项 目 | 申报财务报表A | 原始财务报表B | 差异C=A-B |
所得税费用 | 738.94 | 665.56 | 73.38 |
净利润 | 3,533.28 | 3,573.61 | -40.33 |
2) 2017年差异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调整依据及我们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1 | 2017年末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入账2018年,本次进行跨期调整。 | 往来询证函回函、应收票据收款原始单据 | 1.对2017年重要应收账款重新发函,并取得回函原件;2.向被审计单位了解回函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3.分析不符事项,检查应收票据等支持性凭证;4.对不符事项构成的错报进行调整。 |
2 | 销售收入跨期调整,相应同步调整销售成本。 | 报关单、提单、客户签收单 | 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发生的所有销售:①内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出库单、发票及客户签收单;②外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报关单、货运提单,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并对跨期销售进行调整。 |
3 | 应收账款与预收款项串户调整。 | 往来询证函回函、销售发票及银行回单 | 1.对2017年重要应收账款重新发函,并取得回函原件;2.向被审计单位了解回函不符的原因,编制“函证结果调节表”;3.分析不符事项,检查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等支持性凭证;4.对不符事项构成的错报进行调整。 |
4 | 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编制应收账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
5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6 | 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 | 个人卡流水、访谈问卷 | 1.取得个人卡流水进行逐笔检查,将个人卡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册(含离职员工)、关联方清单、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对公司出纳、财务总监进行访谈;3.获取相关原始资料,对个人卡流水及入账情况进行核对。 |
7 | 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涉及其他应收款,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其他应收款调整,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编制其他应收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
8 | 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 结合存货库龄及质量状况重新厘定可变现净值 | 按照可变现净值重新厘定存货跌价准备。 |
9 | 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 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存货跌价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 | 长期租赁费用转列长期待摊费用。 | 租赁合同 | 1.取得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起止日;2.询问财务人员实际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
11 | 将原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已出租房地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已出租待拆迁房产,转列至投资性房地产。 | 租赁合同、租赁发票 | 1.取得租赁合同,检查租赁期限;2.实地查看房地产租赁情况。 |
12 | 待拆迁已出租房产转列投资性房地产后,补提累计折旧。 | 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计提累计折旧与摊 |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补提折旧与摊销。 |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销 | |||
13 | 已出租房地产对应的折旧与摊销转列其他业务成本。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 对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进行复核,并进行转列调整。 |
14 | 制造费用跨期调整。 | 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 | 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制造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 |
15 | 制造费用暂估款从其他应付款转列至应付账款。 | 计入制造费用的往来款应在应付账款列示 | 结合成本费用发生情况对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款项性质进行重新划分并调整。 |
16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 | 工资发放清单 | 取得销售人员工资发放清单,与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差额进行调整。 |
17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职工薪酬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 | 将CIF等销售模式下的海运费还原调整及对应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及抵扣税额进行跨期调整。 | 报关单、提单 | 取得CIF等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公司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结合出口退税情况,对出口进项税转出进行跨期调整。 |
19 | 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 | 电子口岸信息、开票月退税率 | 对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进行复核,查找差异原因,并对错报情况进行调整。 |
20 | 冲回以前年度多提企业所得税。 |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 1.取得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2.重新厘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
21 | 冲回以前年度多提房产税。 | 产证日期及缴税单据 | 复核房产税计算过程。 |
22 | 视同销售等情况调整。 | 自查补缴税费资料 | 根据企业自查补缴资料对账面进行调整。 |
23 | 补提专项储备。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根据上年审定营业收入调整专项储备。 |
24 | 调整以采购形式入账的外销退货。 | 进口报关单 | 检查当期销售退货入账处理是否正确。 |
25 | 成本费用转列调整。 | 款项发生性质及目的 | 通过抽样方法对销售费用重要发生进行测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入账是否正确。 |
26 | 退货关税转列调整。 | 银行回单、进口报关单 | 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
27 | 费用跨期调整。 | 结合权责发生制检查发票、回单及各类台账等资料 | 1.对2016年12月、2017年1-3月及2017年12月、2018年1-3月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2.取得出口包干费及运费台账,与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
28 | 研发人员年终奖转列调整。 | 人员所属部门 | 对年终奖按照所属部门进行重新划分。 |
29 | 出口运保费转列调整。 | 发票及保单 | 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
30 | 将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转列其他收益。 | 政府补助文件 | 取得政府补助文件,检查是否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31 | 以前年度收到政府补助跨期调整。 | 政府补助文件、银行回单 | 取得政府补助文件及银行回单,检查入账期间是否正确。 |
32 | 根据前述跨期调整事项厘定企业所得税。 | 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事项变动引起企业所得税变动 | 重新厘定企业所得税。 |
(2) 2018年度
1)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申报财务报表A | 原始财务报表B | 差异C=A-B |
应收账款 | 7,393.14 | 7,307.57 | 85.57 |
其他应收款 | 301.51 | 301.17 | 0.33 |
存货 | 10,211.56 | 10,515.07 | -303.51 |
其他流动资产 | 128.06 | 193.29 | -65.23 |
投资性房地产 | 4,088.46 | 3,558.59 | 529.87 |
固定资产 | 13,118.87 | 13,123.01 | -4.14 |
无形资产 | 1,025.91 | 1,362.48 | -336.57 |
长期待摊费用 | 134.30 | 72.79 | 61.5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89.84 | 289.84 | -0.0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0.90 | 351.20 | -330.30 |
应付账款 | 4,035.88 | 4,044.98 | -9.11 |
应付职工薪酬 | 1,397.72 | 1,581.02 | -183.30 |
应交税费 | 926.64 | 937.49 | -10.85 |
其他应付款 | 633.09 | 854.76 | -221.66 |
专项储备 | 26.38 | 26.38 | |
盈余公积 | 1,292.05 | 1,290.25 | 1.80 |
未分配利润 | 19,687.12 | 19,652.86 | 34.27 |
营业收入 | 39,383.50 | 39,321.21 | 62.29 |
营业成本 | 26,043.83 | 26,123.71 | -79.88 |
销售费用 | 3,150.12 | 3,226.08 | -75.96 |
管理费用 | 1,477.03 | 1,570.63 | -93.60 |
资产减值损失 | -350.13 | -147.85 | -202.29 |
营业外收入 | 0.22 | 20.22 | -20.00 |
所得税费用 | 964.50 | 883.27 | 81.23 |
净利润 | 5,190.73 | 5,182.52 | 8.21 |
2) 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调整依据及我们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1 | 销售收入跨期调整,相应调整销售成本。 | 报关单、提单、客户签收单 | 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发生的所有销售:①内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出库单、发票及客户签收单;②外销从销售记录追查至报关单、货运提单,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并对跨期销售进行调整。 |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2 | 重新厘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应收账款调整,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编制应收账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
3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4 | 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 | 个人卡流水、访谈问卷 | 1.取得个人卡流水进行逐笔检查,将个人卡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册(含离职员工)、关联方清单、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对公司出纳、财务总监进行访谈;3.获取相关原始资料,对个人卡流水及入账情况进行核对。 |
5 | 个人卡费用还原调整涉及其他应收款,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其他应收款调整,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编制其他应收款审定明细表,按照账龄分析法厘定坏账准备并进行调整。 |
6 | 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 结合存货库龄及质量状况重新厘定可变现净值 | 按照可变现净值重新厘定存货跌价准备。 |
7 | 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 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存货跌价准备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8 | 长期租赁费用转列长期待摊费用。 | 租赁合同 | 1.取得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起止日;2.询问财务人员实际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
9 | 将原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已出租房地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已出租待拆迁房产,转列至投资性房地产。 | 租赁合同、租赁发票 | 1.取得租赁合同,检查租赁期限;2.实地查看房地产租赁情况。 |
10 | 待拆迁已出租房产转列投资性房地产后,补提累计折旧。 | 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计提累计折旧与摊销 |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补提折旧与摊销。 |
11 | 出租房地产对应的折旧与摊销转列其他业务成本。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 对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与摊销进行复核,并进行转列调整。 |
12 | 制造费用跨期调整。 | 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 | 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制造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 |
13 | 冲回制造费用暂估款由其他应付款转列至应付账款。 | 计入制造费用的往来款应在应付账款列示 | 结合成本费用发生情况对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款项性质进行重新划分并调整。 |
14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 | 工资发放清单 | 取得销售人员工资发放清单,与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差额进行调整。 |
15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对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调整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动 | 按照调整后职工薪酬重新厘定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 | 将CIF等销售模式下的海运费还原调整及对应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及抵扣税额进行跨期调整。 | 报关单、提单 | 取得CIF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企业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结合出口退税情况,对出口进项税转出进行跨期调整。 |
17 | 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 | 电子口岸信息、开票月退税率 | 续调上年出口销售进项税转出错账调整 |
18 | 冲回以前年度多提企业所得税。 |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 续调上年多提企业所得税调整 |
19 | 冲回以前年度多提房产税。 | 产证日期及缴税单据 | 续调上年多提房产税调整 |
20 | 视同销售等情况调整。 | 自查补缴税费资料 | 续调上年自查补缴税费调整 |
21 | 补提安全生产费用。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根据上年审定营业收入调整专项储备。 |
22 | 调整以采购形式入账的外销退货。 | 进口报关单 | 检查当期销售退货入账处理是否正确。 |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23 | 成本费用转列调整。 | 款项发生性质及目的 | 通过抽样方法对销售费用重要发生进行测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入账是否正确。 |
24 | 费用跨期调整。 | 结合权责发生制检查发票、回单及各类台账等资料 | 1.对2018年12月及2019年1-3月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所有发生,从账面记录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2、取得出口包干费及运费台账,与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
25 | 出口运保费转列调整。 | 发票及保单 | 根据款项发生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 |
26 | 未开票含税销售错账调整。 | 以前年度交易记录 | 1.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该客户交易内容;2.检查以前年度账面记录交易内容是否与财务人员描述一致。 |
27 | 根据前述跨期等调整事项厘定企业所得税。 | 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事项变动引起企业所得税变动 | 重新厘定企业所得税。 |
28 | 按母公司审定净利润厘定盈余公积。 | 净利润变动引起盈余公积变动 | 重新厘定盈余公积。 |
(3) 2019年度
1)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申报财务报表A | 原始财务报表B | 差异C=A-B |
营业收入 | 43,542.73 | 43,650.92 | -108.19 |
销售费用 | 3,530.54 | 3,638.73 | -108.19 |
2) 差异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调整依据及我们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序号 | 具体内容及原因 | 调整依据 | 实施的审计程序 |
1 | 海运费还原调整。 | 报关单、提单 | 取得CIF销售模式下销售清单,结合企业入账情况对海运费进行还原调整。 |
(二) 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财务人员配备、核算系统配备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等,说明能否确保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 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公司财务岗位设置完整,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部工作,财务管理部下设总账会计、成本会计、收入会计、费用会计及出纳等岗位,并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财务管理部工作人员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2. 核算系统配备
公司使用金蝶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同时使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系统)进行生产控制,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信息系统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能够有效的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3. 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与执行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符合公司发展现状及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关的制度包括: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采购部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销售合同评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上述制度对公司财务工作提供指导及要求规范,在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分工与职责、资金管理、采购管理与核算、销售管理与核算、税务处理与核算等影响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规范措施。
在报告期内,公司制度持续完善健全,并在治理层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 结合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等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结合本题第(一)题回复中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影响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对各年度净利润影响数均未达到原始财务报表的±3%,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且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报告期内,公司已陆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各项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为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具体如下:
(1)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独立于股东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规定》《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对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固定资产管理等各业务环节进行明确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能够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
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以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2)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专职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相容职务实现分离。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部对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部下设主管会计岗以及出纳岗;公司对各个部门、业务流程制定了一系列较为详尽的岗位职责分工制度,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人员分离。
(3)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和保管。公司按照《公司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会计档案的分类、装订、保管、销毁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能够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有效核算,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报告期末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阅公司财务制度及部门规章,了解财务不相容岗位工作内容,核实实际执行是否达到有效控制;
(2) 获取财务人员名册、专业资质证书、简历,核实财务在岗人员是否具备职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查看公司财务系统模块设置,了解整体系统配置、人员权限设定、财务数据录入、凭证生成、报表生成及内附审批流程,核实是否与财务制度规定保持一致;
(4) 了解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环节关键的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5) 在核查公司内部控制时,针对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的情况,我们关注并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2)了解公司组织架构及具体业务流程,查阅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评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3)对公司重要循环,如货币资金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长期资产循环等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4)复核调整事项的性质及原因,逐项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复核支持调整事项的相关依据,检查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原因、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差异调整的依据以及所履行的审计程序,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目前财务人员配备、核算系统配备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等,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对各年度净利润影响数均未达到原始财务报表的±3%,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且相关调整事项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十. 关于原材料采购与外协加工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外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原材料主要有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大宗石化产品。同时,发行人通过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以提高生产弹性,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及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两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此外,公司还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2)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公允,与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说明引用的市场公开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具有权威性。
(3)补充披露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公开报价、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4)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等。
(5)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是出于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虑。
(7)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8)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价格分别为5,204.35万元、10,566.67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1)
(一)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金额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单价波动较大,且不同原材料波动幅度及频率存在差异,采购金额和采购金额的结构变化较大,因此,公司从采购数量和采购数量结构变动分析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公司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主要经过聚合、功能化两道工序生产树脂。聚合阶段的产品为白球,主要领用苯乙烯、二乙烯苯、丙烯酸甲酯、丙烯
腈等材料,上述主要材料构成树脂的骨架。功能化阶段的产品为树脂,主要领用白球及官能团材料等其他材料,白球加工为树脂的过程中体积膨胀并吸收水分导致重量增加。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吨 | |||||
项目 | 统计量 | 计算过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苯乙烯 | 采购量 | ① | 3,652.95 | 3,652.43 | 3,967.93 |
二乙烯苯 | 采购量 | ② | 504.98 | 588.54 | 635.45 |
丙烯酸甲酯 | 采购量 | ③ | 158.62 | 337.76 | 357.04 |
丙烯腈 | 采购量 | ④ | 97.96 | 85.31 | 43.20 |
主要原材料小计 | 采购量 | ⑤=①+②+③+④ | 4,414.51 | 4,664.04 | 5,003.62 |
自产白球 | 产量 | ⑥ | 3,924.94 | 4,298.05 | 4,565.75 |
自产白球产出比 | ⑦=⑥/⑤ | 0.89 | 0.92 | 0.91 | |
外购白球 | 采购量 | ⑧ | 771.02 | 623.10 | 404.52 |
自产树脂 | 产量 | ⑨ | 20,270.81 | 19,876.22 | 19,149.72 |
外协加工树脂 | 产量 | ⑩ | 340.07 | 576.12 | 567.77 |
自产树脂及外协加工树脂产出比 | ?=(⑨+⑩)/(⑥+⑧) | 4.39 | 4.16 | 3.97 | |
外购树脂 | 采购量 | ? | 8,937.37 | 6,257.41 | 8,451.52 |
外购树脂 | 精处理领用 | ? | 2,664.56 | 2,168.98 | 1,690.39 |
树脂 | 产量 | ?=⑨+⑩+(?-?) | 26,883.69 | 24,540.77 | 26,478.62 |
树脂 | 销量 | ? | 26,103.04 | 24,846.31 | 23,815.99 |
树脂产销率 | ?=?/? | 97.10% | 101.25% | 89.94%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阶段自产白球产出比基本稳定在0.90左右,功能化阶段自产树脂产出比基本稳定在4.00左右,公司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匹配。报告期内,公司树脂产销率较高且保持相对稳定,树脂产品的生产规模与销售规模相匹配。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相匹配。
(二) 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采购价格定价是否公允,与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说明引用的市场公开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具有权威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原材料 | 期间 | 数量(吨) | 金额(元) | 单价 (元/吨) | 占原材料及其他采购总额的比例 |
苯乙烯 | 2020年度 | 3,652.94 | 19,677,887.27 | 5,386.86 | 23.89% |
2019年度 | 3,652.43 | 27,014,025.22 | 7,396.17 | 29.75% | |
2018年度 | 3,967.93 | 36,983,155.14 | 9,320.51 | 34.17% | |
二乙烯苯 | 2020年度 | 504.98 | 8,170,136.19 | 16,179.13 | 9.92% |
2019年度 | 588.54 | 8,497,896.71 | 14,438.95 | 9.36% | |
2018年度 | 635.45 | 8,782,477.21 | 13,820.88 | 8.11% | |
液碱 | 2020年度 | 9,816.73 | 5,303,114.20 | 540.21 | 6.44% |
2019年度 | 9,476.14 | 6,995,731.83 | 738.25 | 7.71% | |
2018年度 | 9,037.53 | 8,358,750.10 | 924.89 | 7.72% | |
硫酸 | 2020年度 | 15,451.30 | 3,742,394.04 | 242.21 | 4.54% |
2019年度 | 15,114.27 | 5,216,807.39 | 345.16 | 5.75% | |
2018年度 | 15,072.59 | 5,730,415.68 | 380.19 | 5.29% | |
二甲基丙二胺 | 2020年度 | 252.03 | 3,095,507.99 | 12,282.30 | 3.76% |
2019年度 | 404.06 | 5,695,048.86 | 14,094.56 | 6.27% | |
2018年度 | 376.24 | 6,150,811.29 | 16,348.11 | 5.68% | |
丙烯酸甲酯 | 2020年度 | 158.62 | 1,222,715.93 | 7,708.46 | 1.48% |
2019年度 | 337.76 | 2,859,833.98 | 8,467.06 | 3.15% | |
2018年度 | 357.04 | 3,360,477.55 | 9,412.05 | 3.10% |
苯乙烯、二乙烯苯、液碱、硫酸、二甲基丙二胺及丙烯酸甲酯是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液碱、硫酸及丙烯酸甲酯的具有市场公开报价,而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暂无法获取市场公开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公司主要通过比较二乙烯苯和二甲基丙二胺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对比,公司的采购价格公允,具体如下:
1. 苯乙烯
报告期内,苯乙烯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 |||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苯乙烯 | 5,386.86 | 7,396.17 | 9,320.51 |
报告期内,苯乙烯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
2. 二乙烯苯
报告期内,二乙烯苯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 |||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二乙烯苯 | 16,179.13 | 14,438.95 | 13,820.88 |
相对于苯乙烯、液碱、硫酸等而言,二乙烯苯属于相对小众的化学品,暂无法通过公开资料获取公开市场权威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2018年公司采购的二乙烯苯浓度为55%,2019年开始采购部分63%浓度的二乙烯苯,2020年采购的二乙烯苯浓度均为63%,63%浓度的二乙烯苯单价高于55%浓度的二乙烯苯,故公司2020年二乙烯苯的采购单价较上年增长较大。公司对二乙烯苯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与整体的采购均价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 ||||
供应商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 16,179.13 | 14,235.00 | 13,766.13 | |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13,879.31 | 13,857.12 | |
整体采购均价 | 16,179.13 | 14,438.95 | 13,820.88 |
-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135791113579111357911
201820192020
苯乙烯
苯乙烯采购价(元/吨)苯乙烯市场价(元/吨)2-1-108
公司对二乙烯苯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及公司整体的采购均价均基本保持一致,公司对二乙烯苯的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
3. 液碱
报告期内,液碱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 |||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液碱 | 540.21 | 738.25 | 924.89 |
报告期内,液碱的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
4. 硫酸
报告期内,硫酸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硫酸 | 242.21 | 345.16 | 380.19 |
报告期内,硫酸的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35791113579111357911
201820192020
液碱
液碱采购价(元/吨)液碱市场价(元/吨)
2-1-109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
5. 二甲基丙二胺
报告期内,二甲基丙二胺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二甲基丙二胺 | 12,282.30 | 14,094.56 | 16,348.11 |
相对于苯乙烯、液碱、硫酸等而言,二甲基丙二胺属于相对小众的化学品,暂无法通过公开资料获取公开市场权威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公司对二甲基丙二胺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与整体的采购均价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 |||
供应商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12,156.36 | 13,191.86 | 16,282.32 |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12,253.61 | 14,391.72 | - |
扬州市大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 | - | 16,666.67 |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 12,764.25 | 13,371.10 | 16,379.31 |
整体采购均价 | 12,282.30 | 14,094.56 | 16,348.11 |
公司对二甲基丙二胺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及公司整体的采购均价基本保持一致,公司对二甲基丙二胺的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
6. 丙烯酸甲酯
报告期内,丙烯酸甲酯的采购均价如下:
-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135791113579111357911
201820192020
硫酸
硫酸采购价(元/吨)硫酸市场价(元/吨)2-1-110
单位:元/吨
原材料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丙烯酸甲酯 | 7,708.46 | 8,467.06 | 9,412.05 |
报告期内,丙烯酸甲酯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
7. 数据的来源
公司引用的数据来源为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覆盖沪深上市公司、基金、新三板、宏观、行业、理财、债券、期货、期权、美股、港股等金融数据,该数据库并非专门为公司定制,非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的数据,公司未为此向第三方提供帮助,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发布的各项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引用,因此我们所引用的市场公开价格数据具备权威性。
(三) 补充披露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公开报价、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11,530.55 | 9,948.73 | 11,067.71 |
由于粗品树脂及白球暂无法通过公开资料获取公开市场权威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公司通过比较报告期采购额前五大粗品树脂及
-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135791113579111357911
201820192020
丙烯酸甲酯
丙烯酸甲酯采购价(元/吨)丙烯酸甲酯市场价(元/吨)2-1-111
白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的主要供应商采购均价情况如下所示:
树脂型号 | 报告期采购总额(万元) | 采购均价(元/吨) | |||
主要供应商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J991粗品树脂 | 10,906.83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12,065.41 | 13,483.37 | 13,424.78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563.78 | 12,624.73 | 12,867.34 | ||
089×5粗品树脂 | 6,867.13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13,019.57 | 15,300.34 | 14,358.05 |
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12,544.88 | 15,376.27 | 14,014.98 | ||
J889粗品树脂 | 3,023.58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8,690.33 | 9,453.06 | 8,595.59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 | 8,223.30 | ||
J189粗品树脂 | 2,207.71 | 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 | 18,141.59 | 18,345.20 | 16,247.74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17,991.50 | 19,026.55 | 16,684.64 | ||
J539粗品树脂 | 1,359.50 |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 | 29,203.54 | 35,708.14 | 30,221.84 |
公司对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均价基本保持一致,存在略微差异一方面系同年采购时间不同该产品市场价格存在波动,另一方面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也存在不同,故在采购单价上有所体现,故公司对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
(四) 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等
1. 外购白球加工
公司外购白球后要进行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及纯化精处理加工,即将白球进行磺化或氯甲基化与胺化、稀释、清洗得到阳离子树脂或者阴离子树脂,并依据客户需求进一步进行酸洗、碱洗等精处理工序,涉及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液碱、甲醇、甲醛、盐酸、三甲胺等。公司外购白球加工的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及纯化精处理工艺参见201×7强碱性凝胶阴树脂(精处理级)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201×7强碱性凝胶阴树脂(精处理级)纯化精处理(精处理阶段)、D001大孔强酸性阳树脂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
(1) 201×7强碱性凝胶阴树脂(精处理级)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
(2) 201×7强碱性凝胶阴树脂(精处理级)纯化精处理(精处理阶段)
(3) D001大孔强酸性阳树脂功能基团反应工艺(功能化阶段)
2. 外购粗品树脂加工
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后一般进行普通加工或者纯化精处理加工。普通加工工艺流程分为检测、清洗、过滤、二次检测、包装。纯化精处理加工工艺流程分为:
经酸碱转型或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加入其他原料混合反应、清洗、热水喷淋、过滤、检测、包装。涉及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液碱、硫酸、盐酸等。公司外购粗品树脂纯化精处理加工工艺参见201×7强碱性凝胶阴树脂(精处理级)纯化精处理(精处理阶段)
(五) 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说明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树脂的金额较小,委外加工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93%、4.92%、2.44%,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各期委
外加工树脂占委外加工总金额比重合计超过50%的树脂型号如下表所示: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
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 | 比例 | 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 | 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 | 比例 | 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 | 委外加工后入库型号 | 比例 | 是否与当年外购粗品树脂型号重合 |
089×5树脂 | 50.50% | 是 | 089×5树脂 | 61.87% | 是 | 089×5树脂 | 20.71% | 是 |
J189氯球 | 31.41% | 否 | J189氯球 | 11.47% | 否 | 089×3树脂 | 18.33% | 否 |
089×2树脂 | 12.82% | 是 | 089×2树脂 | 37.17% | 否 |
由上表可知,对于部分型号,公司仅委外加工,不直接采购粗品树脂,如J189氯球、089×3树脂等,该部分树脂委外加工主要系:1. 白球生产氯球过程中占用较多环保指标,为合理使用相关指标,当氯球需求较多时,公司直接将白球委外加工生产为氯球,2020年公司将工艺设备改进后使得相关指标排放减少,公司开始自产氯球,不再委托外协厂商生产;2. 当部分树脂客户要求交货时间较为紧急或客户需求数量较少时,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白球库存情况、生产线负荷程度、环保排放指标情况、产品毛利率等因素,选择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所需树脂,因此该部分树脂委外加工金额及型号波动较大。
对于部分型号,公司既将白球委外加工又直接采购粗品树脂,如089×5树脂、089×2树脂,主要系:①对于089×5树脂,两种来源的树脂针对客户需求不同:由于阴树脂产能限制,公司阴树脂的产量相对较少,部分型号的阴树脂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情况,因此公司常年对外采购粗品阴树脂,089×5树脂为其中一种。公司向供应商直接的采购089×5粗品树脂系常规型号树脂,满足客户常规需求。而委外加工的089×5树脂系公司发出白球委外加工,发出的白球的粒度更均匀,强度较强,故委外生产的089×5较外购的089×5粗品树脂质量更好,能够满足客户特殊需求;②在公司产能不足、环保指标受限但白球库存充足时,公司选择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当白球库存不足时,公司选择直接采购粗品树脂。因委外加工成本较直接采购低,公司优先选择委外加工,如2019年公司既委外加工又直接采购089×2粗品树脂,但委外加工金额已达136.25万元,直接采购粗品树脂金额仅有48.62万元。
综上,虽然公司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
产,但部分型号的产品公司仅委外加工,不直接对外采购。此外,公司是否选择委外加工综合考虑当前白球库存情况、生产线负荷程度、环保排放指标情况,如果当前白球有库存,公司选择委外加工,反之公司选择直接对外采购粗品树脂。
2. 是否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原材料又委外加工的情形,相关业务的区分原则以及定价标准公司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粗品树脂又委外加工的情形,但不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白球又委外加工的情形。采购粗品树脂和委外加工的区分原则为:对于委托加工业务,公司与外协厂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加工费。具体流程为公司向外协厂商提供白球,同时将白球转入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外协厂商提供辅料,并按公司要求生产加工为粗品树脂。公司收到粗品树脂并验收合格后,向外协厂商支付委托加工费。委外加工费定价标准为公司在根据行业惯例、综合辅料的市场价格、加工的难易程度、加工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来估算单位加工费,并与外协厂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单位加工费。对于采购粗品树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采购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总额。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约定规格和质量标准的粗品树脂,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直接采购的粗品树脂的定价标准为公司在综合原料及辅料的市场价格、直接人工、根据自身情况估算的制造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来估算单价,并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单位价格。
3. 发行人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按存货性质进行财务核算,将自产及外购白球记入半成品科目,自产树脂及外购粗品树脂均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对于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业务,公司在白球发出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同时贷记半成品;在收到加工完成的树脂时,公司借记库存商品,同时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付账款-加工费。
对于直接采购粗品树脂业务,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同时贷记应付账款。粗品树脂经纯化精处理进一步加工,则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公司委外加工业务及采购粗品树脂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 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是出于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虑
目前国内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上市公司仅蓝晓科技一家,根据蓝晓科技公开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蓝晓科技2016年至2018年外购白球金额分别为3,224.99万元、5,458.62万元及9,921.21万元,逐年上升。另外,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蓝晓科技2016年至2018年历年前两大供应商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报告期历年前两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之一。故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由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过程一般要经过聚合工艺、功能基团反应工艺以及纯化精处理,受产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较大,为保证对客户的及时稳定供货,提高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公司外购较多的粗品树脂及白球。
(七) 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公司从供应商甄选阶段到成品入库阶段对外协厂商执行严格管理,对外协加工产品执行全方位质量控制。
供应商甄选阶段:对外协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建立供应商评估表,综合评估外协厂商生产能力、交期、质量及成本等管控措施;
加工生产阶段: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所执行的检测标准。外协厂商在批量生产前须先进行小量生产试做,送交公司质量管理部等检测合格,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同时,公司派驻品质控制人员进行质量管控。如委外加工产品的加工工艺相对简单,公司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关于小量生产试做或品质控制人员驻场的要求;
验收入库阶段:产品订单完成批量生产后,产品入库前须经质量管理部的质检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入库检验,检验判定合格时,仓库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外协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如外协厂商加工的产品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外协厂商应负责以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标准的
产品进行更换,如果无法更换,则公司有权退货。如外协厂商累计三次发生加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委托加工协议。
(八) 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价格分别为5,204.35万元、10,566.67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 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17年及2018年外协加工产品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
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 | 金额(元) | 单价 (元/吨) | 外协 加工产品型号 | 金额(元) | 单价 (元/吨) |
J189氯球 | 2,349,203.91 | 17,480.89 | 089×5树脂 | 3,586,503.70 | 12,811.66 |
FMG185树脂 | 978,918.83 | 5,927.45 | J189氯球 | 2,230,731.20 | 22,196.33 |
089×6树脂 | 883,760.61 | 9,401.71 | 089-C树脂 | 351,724.14 | 11,724.14 |
FMI986R树脂 | 733,333.35 | 1,880.34 | J628树脂 | 260,215.52 | 8,620.69 |
J539树脂 | 703,846.13 | 25,641.02 | J192树脂 | 252,301.22 | 1,641.45 |
889×5树脂 | 637,029.95 | 1,729.41 | 089×3树脂 | 237,976.93 | 9,886.87 |
J080树脂 | 501,561.96 | 11,823.71 | 889×98树脂 | 75,042.41 | 2,413.79 |
089×3树脂 | 312,185.90 | 7,948.72 | 889×6树脂 | 38,511.11 | 2,222.22 |
889×98树脂 | 120,297.19 | 2,835.83 | 089×6树脂 | 38,123.93 | 9,401.71 |
YJ催化树脂 | 105,743.57 | 1,367.52 | J539树脂 | 30,256.41 | 25,641.03 |
J192树脂 | 43,760.67 | 1,367.52 | |||
889×6树脂 | 8,974.36 | 1,794.87 | |||
合计 | 7,378,616.43 | 5,204.35 | 合计 | 7,101,386.57 | 10,566.67 |
报告期内,公司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单价分别为5,204.35元/吨、10,566.67元/吨,差异较大主要系一方面2018年树脂市场价格较2017年有所上升,如J189氯球2017年加工单价为17,480.89元/吨,2018年加工单价上涨至22,196.33元/吨,089×3树脂2017年加工单价为7,948.72元/吨,2018年加工单价上涨至9,886.87元/吨;另一方面2017年及2018年委外加工的树脂种类结构差异较大,不同树脂加工价格不同,如公司2017年委托加工FMI986R树脂,该树脂加工单价仅为1,880.34元/吨,2018年未委托加工该系列树脂,公司2018年委托加工089-C树脂,该树脂加工单价为11,724.14元/吨,2017年
未委托加工该系列树脂。
2. 外协加工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对于外协加工树脂,由于不同树脂加工的主要原料及加工工序难度各异,公司根据树脂市场价格、加工数量、加工原料、加工工序等因素,与主要树脂供应商协商确定加工价格。对于外协加工价格因暂无法获取公开市场报价及同行业公司加工价格等第三方可比价格,公司通过比较同期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外协加工单价以验证外协加工价格的公允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型号 |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度 单价 | 2019年度 单价 | 2018年度 单价 | 2017年度 单价 |
089×5树脂加工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11,098.85 | 12,819.29 | 13,061.35 | - |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 - | 11,724.14 | 12,011.45 | - |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 11,889.55 | - | - |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4,167.48 | - | - | |
089×2树脂加工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11,061.95 | 12,931.03 | - | -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11,061.95 | 12,141.59 | - | - | |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 - | 11,724.14 | - | - |
注:公司2017年未委托两家以上供应商对同一型号产品进行加工
公司外协加工单价基本保持一致,存在略微差异一方面系同年外协加工时间不同该产品市场价格存在波动,另一方面不同供应商外协加工质量也存在不同,故在外协加工单价上有所体现。
(九)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并查阅委托加工协议,了解公司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以及产品质量责任分担机制;
(2) 获取并查阅供应商评估表、外协加工产品质检单,确认外协厂商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机制;
(3) 获取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关于公司主要原材料公开的市场价格;
(4) 获取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成本明细表,计算二乙烯苯和二甲基丙二胺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计算报告期采购额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计算同期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外协加工单价;
(5) 查阅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文献,了解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及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原因;
(6)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了解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7)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购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单价差异较大原因。
2. 核查意见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采购数量和采购数量结构变动与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变化的匹配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阶段自产白球产出比基本稳定在0.90左右,功能化阶段自产树脂产出比基本稳定在4.00左右,公司采购数量和采购结构变动情况与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匹配。报告期内,公司树脂产销率较高且保持相对稳定,树脂产品的生产规模与销售规模相匹配;
(2) 公司主要原材料苯乙烯、液碱、硫酸及丙烯酸甲酯的具有市场公开报价,而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暂无法获取市场公开报价及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公司主要通过比较二乙烯苯和二甲基丙二胺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对比,公司的采购价格公允。公司引用的数据来源为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具备权威性;
(3) 公司通过比较报告期采购额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以验证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经核对,公司对粗品树脂及白球的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后直至生产出产成品所需工艺流程、原材料。
(5) 虽然公司既存在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又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但一方面部分型号的产品公司仅委外加工,不直接对外采购,另一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白球库存情况、生产线负荷程度、环保排放指标情况,选择委外加工或直接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公司存在向同一供应商既采购粗品树脂又委外加工的情形,主要以是否提供白球、合同价款的表现方式等原则区分两种业务。委外加工费定价标准系公司根据行业惯例、综合辅料的市场价格、加工的难易程度、加工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来估算单位加工费,并与外协厂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单位加工费。直接采购粗品树脂的定价标准系公司综合原料及辅料的市场价格、直接人工、根据自身情况估算的制造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来估算单价,并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单位价格。公司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 经比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蓝晓科技,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金额较高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由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过程一般要经过聚合工艺、功能基团反应工艺以及纯化精处理,受环保、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较大,为保证对客户的及时稳定供货,提高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公司外购较多的粗品树脂及白球。
(7)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其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模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公司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的具体安排。
(8) 公司2017年、2018年外协加工单价差异较大主要系一方面2017年及2018年委外加工的树脂种类结构差异较大,不同树脂加工价格不同,另一方面2018年树脂市场价格较2017年有所上升;经比较同期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外协加工单价,公司外协加工价格具有公允性。
十一. 关于供应商申报材料显示,中国石化系发行人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主要向发行人提供苯乙烯,2019年以来受原油价格下降的影响,发行人向中国石化采购金额随
之下降。发行人对其他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也有不同程度下降。2019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部分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发生变化,如二乙烯苯的供应商由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2)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3)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是否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4)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2)
(一) 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付款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1. 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2020年 | ||||||||||
1 | 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 | 苯乙烯 | 3,543.33 | 1,909.42 | 8.82%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持股99.90%,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10% | 2018-2-9 | 3,000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2 |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 二乙烯苯 | 504.98 | 817.01 | 3.77% | 淄博宝运化工厂持股75%,英国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持股25% | 2007-3-13 | 1,5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3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液碱、氯化氢、次氯酸钠、三甲胺、二甲胺 | 11,393.07 | 744.71 | 3.44% | 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 | 2001-12-29 | 500,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4 |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葡甲胺 | 59.38 | 342.21 | 1.58% | 肖鹏飞持股34.00%,赵根法持股33.33%,苏州市润华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2.67% | 1998-12-1 | 45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5 |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多聚甲醛、甲缩醛 | 726.04 | 219.41 | 1.01% | 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7.48%,剩余自然人合计持股12.52% | 1998-12-28 | 10,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合计 | 16,226.80 | 4,032.77 | 18.62% | |||||||
2019年 | ||||||||||
1 | 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 | 苯乙烯 | 3,593.38 | 2,657.75 | 12.31%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持股99.90%,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10% | 2018-2-9 | 3,000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2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液碱、氯化氢、三甲胺、二甲胺 | 12,783.43 | 1,099.02 | 5.09% | 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 | 2001-12-29 | 500,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3 |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 二乙烯苯 | 500.08 | 727.01 | 3.37% | 淄博宝运化工厂持股75%,英国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持股25% | 2007-3-13 | 1,5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4 |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二甲基丙二胺 | 296.68 | 426.97 | 1.98% | 王晓岗持股22.50%,舒畅持股13.5%,刘建良持股13.5%,张艳凤持股13.4722%,剩余自然人合计持股37.0278% | 2013-2-21 | 1,080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5 |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 多聚甲醛、甲缩醛 | 638.24 | 292.71 | 1.36% | 何鑫持股75.30%,雷静持股24.70% | 2011-07-19 | 81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合计 | 17,811.81 | 5,203.46 | 24.11% | |||||||
2018年 | ||||||||||
1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经营部 | 苯乙烯 | 3,409.13 | 3,157.32 | 13.04%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 2010-10-19 | -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2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液碱、氯化氢、三甲胺、二甲胺 | 12,732.70 | 1,323.17 | 5.47% | 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 | 2001-12-29 | 500,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3 | 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 甲缩醛 | 1,319.11 | 530.68 | 2.19% | 闻维南持股69.76%,闻维忠持股30.24% | 1996-6-24 | 5,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4 |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二乙烯苯 | 382.33 | 529.80 | 2.19% | 吴玉平持股58%,胡腊仙持股42% | 2003-1-6 | 1,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5 |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二甲基丙二胺 | 293.88 | 478.50 | 1.98% | Rhodia Amines Chemicals Pte. Ltd.持股90%,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 | 2004-12-17 | 8,275万新加坡元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按市场价格定价 |
合计 | 18,137.15 | 6,019.47 | 24.86% |
注1:供应商中国石化包括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经营部注2:供应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2020年 | ||||||||||
1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3,230.73 | 3,529.17 | 16.30% | 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 | 1989-12-14 | 1,056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2,327.18 | 2,719.82 | 12.56%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3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1,600.92 | 1,683.27 | 7.77% | 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 | 2014-4-14 | 5,2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4 | 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653.14 | 877.13 | 4.05% | 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 | 2007-6-14 | 2,358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5 | 俄罗斯TD TOKEM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430.00 | 707.07 | 3.26% | Mr Sinyakov,Maksim Sergeevich持股100% | 2004-1-3 | 1万俄罗斯卢布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合计 | 8,241.97 | 9,516.47 | 43.94% | |||||||
2019年 | ||||||||||
1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3,209.25 | 3,819.15 | 17.69% | 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 | 1989-12-14 | 1,056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1,268.85 | 2,158.74 | 10.00%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3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839.97 | 1,103.35 | 5.11% | 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 | 2014-4-14 | 5,2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4 | 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522.21 | 829.25 | 3.84% | 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 | 2007-6-14 | 2,358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5 |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163.14 | 582.53 | 2.70% | 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姚国栋持股73.33%,周燕持股26.67%;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65%,太仓振湖化工厂持股35% | 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1989-6-9成立;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2018-2-12成立 | 3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合计 | 6,003.43 | 8,493.02 | 39.34% | |||||||
2018年 | ||||||||||
1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2,528.37 | 3,000.10 | 12.39% | 吕加平持股59%,陈必玉持股14%,其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7% | 1989-12-14 | 1,056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1,878.95 | 2,767.70 | 11.43%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3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1,013.00 | 1,303.47 | 5.38% | 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 | 2014-4-14 | 5,2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4 | 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804.12 | 1,244.77 | 5.14% | 刘建荣持股70%,江淮实业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持股30% | 2007-6-14 | 2,358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5 | 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1,673.09 | 1,003.44 | 4.14% | 戴建平持股35.88%,戴亚平持股16.30%,易伟标持股15.7%,宋志英持股13.96%,鼎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持股3.74%,剩余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7.35% | 1981-1-19 | 5,062.2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白球单价不同 |
合计 | 7,897.53 | 9,319.47 | 38.49% |
注: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前,公司向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此
处作合并计算披露
(3)前五大外协厂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2020年 | ||||||||||
1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66.82 | 288.82 | 1.33% | 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 | 2009-7-9 | 1,666.67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82.35 | 113.12 | 0.52%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3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84.47 | 93.44 | 0.43%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甄国宾持股17.50%,张玉伟持股17.50%,姜菁持股5.00% | 2017-8-31 | 8,5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合计 | 633.64 | 495.38 | 2.29% | |||||||
2019年 | ||||||||||
1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348.66 | 413.77 | 1.92% | 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 | 2009-7-9 | 1,666.67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2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72.44 | 325.03 | 1.51%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甄国宾持股17.50%,张玉伟持股17.50%,姜菁持股5.00% | 2017-8-31 | 8,5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3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174.78 | 170.66 | 0.79%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4 |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120.69 | 116.06 | 0.54% | 汪红霞持股90%,张结来持股10% | 2008-10-24 | 1,8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吨)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股权结构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付款方式 | 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
5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5.06 | 35.51 | 0.16% | 杨宝书持股48.0769%,毛江持股44.2308%,陈建朋持股7.6923% | 2014-4-14 | 5,2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合计 | 941.63 | 1,061.03 | 4.92% | |||||||
2018年 | ||||||||||
1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46.94 | 289.43 | 1.20% | 薛兆能持股80.0002%,胡云持股19.9998% | 2009-7-9 | 1,666.67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289.45 | 279.08 | 1.15% | 张怀祥持股100% | 2012-11-9 | 3,0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3 |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134.49 | 138.60 | 0.57% | 汪红霞持股90%,张结来持股10% | 2008-10-24 | 1,8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4 |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1.18 | 3.03 | 0.01% | 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姚国栋持股73.33%,周燕持股26.67%;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65%,太仓振湖化工厂持股35% | 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1989-6-9成立;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2018-2-12成立 | 300 | 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 根据市场价协商,不同种类型号树脂外协加工单价不同 |
合计 | 672.06 | 710.14 | 2.93% |
注: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前,公司向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此处作合并计算披露
(二) 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
期间 | 变动方向 |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度较2019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 | 新增 |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减少 |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
2019年度较2018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变动情况 | 新增 |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
减少 | 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成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葡甲胺,2020年采购金额为342.21万元。葡甲胺系环保领域除硼树脂主要原材料,公司于2020年开始接到除硼树脂订单,故在2020年采购较多的葡甲胺。
2.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成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多聚甲醛、甲缩醛,2020年采购金额为219.41万元。公司每年一般有2-3家合格供应商供应多聚甲醛和甲缩醛,由于2020年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多聚甲醛和甲缩醛在价格、质量、服务上具备一定的优势,故2020年公司主要向其采购多聚甲醛和甲缩醛。
3.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公司向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多聚甲醛、甲缩醛,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446.43万元、292.71万元及43.65万元,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与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进入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主要系公司多聚甲醛原材料每年
一般有2-3家合格供应商供应,2019年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及服务优势较大,故向其采购了较多的多聚甲醛。2020年由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多聚甲醛和甲缩醛在价格上更具优势,公司转向其采购该等原料,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退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4.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向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甲基丙二胺,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426.97万元及213.05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综合考量产品价格、质量、服务等多种因素向不同的合格供应商采购二甲基丙二胺。由于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甲基丙二胺在价格、质量、服务上具备一定的优势,故公司自2019年起向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二甲基丙二胺,并于2019年起成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公司采购二甲基丙二胺数量和金额较少,导致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退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5.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向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乙烯苯,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348.45万元、727.01万元及817.01万元,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与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于2019年起成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6. 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向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甲缩醛,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530.68万元、186.62万元及0万元。由于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停止开展甲缩醛业务,故公司向其他合格供应商采购甲缩醛,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退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7.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向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乙烯苯,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529.80万元、122.78万元及0万元,由于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停止开展二乙烯苯业务,公司即停止向其采购二乙烯苯。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退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8.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向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二甲基丙二胺,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478.50万元、77.11万元及91.04万元。由于2018年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甲基丙二胺在价格、质量、服务上具备一定的优势,公司2018年向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较多的二甲基丙二胺,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进入、2019年退出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名单。
(三) 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是否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公司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兼顾安全库存”。公司对外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原材料系公司自产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所需的化工原料,主要有苯乙烯、二乙烯苯、二甲基丙二胺、硫酸等,均为大宗石化产品,市场供应较为充足,价格透明、质量稳定、标准统一。同时,公司亦会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主要系公司现有产品应用领域较广,需求量较大,且受限于园区内环保排放限制,生产线长期满负荷运行,产能存在瓶颈,故公司通过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以提高生产弹性,应对订单承接的波动;此外,公司还将部分白球委托外协厂商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常规树脂,主要系部分客户交期较短,公司自有产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致。
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选择标准如下:(1)应当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2)不存在重大环保、安全生产隐患,近期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3)产能规模、生产能力、供货速度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工期需求;
(4)生产工艺、成品能够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5)结合运输距离,就近选择。
报告期内,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公司持续跟踪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环保、安全生产状况,报告期内该等厂商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公司与其主要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合作历史,具体内容参见
本问题回复之“(四) 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四) 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1. 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情况:
(1) 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合作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方式/结算方式 | 业务由来 | 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
1 | 中国石化 | 苯乙烯 | 竞争性谈判/预付款100% | 供应商自荐 | 自2008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2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液碱、氯化氢、次氯酸钠、三甲胺、二甲胺 | 竞争性谈判/每月结算 | 园区内协作、同行业介绍 | 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3 | 山东宝运艾科化工有限公司 | 二乙烯苯 | 竞争性谈判/每二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2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4 | 江苏安得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二乙烯苯 | 竞争性谈判/每二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5 | 汉鸿泰诺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二甲基丙二胺 | 询价采购/货到付款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9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6 | 杭州中化化工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 甲缩醛 | 竞争性谈判/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2002年建立合作,于2020年终止合作 |
7 | 索尔维(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二甲基丙二胺 | 询价采购/预付款90%,货到付款10%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8 |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葡甲胺 | 竞争性谈判/预付款100% | 公司主动寻找 | 自202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9 |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 多聚甲醛、甲缩醛 | 询价采购/每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4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10 |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多聚甲醛、甲缩醛 | 询价采购/每月结算 | 公司主动寻找 | 自2020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注1:供应商中国石化包括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经营部注2:供应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合作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方式/结算方式 | 业务由来 | 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
1 | 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2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3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4 | 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6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5 | 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及白球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2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6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粗品树脂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3) 前五大外协厂商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外协厂商合作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方式/结算方式 | 业务由来 | 合作历史及稳定性 |
1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2 | 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3 | 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7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4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一至二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9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5 | 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6 | 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 | 树脂加工 | 询价采购/每二至三个月结算 | 供应商自荐 | 自2011年建立合作至今,合作关系稳定 |
注:太仓市太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太海化工有限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此处建立合作年度按照合并口径披露
2. 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比对主要供应商及公司利益相关方清单,核实主要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2.了解公司对于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获取并查阅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生产经营资质;网络查询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3. 搜索并查询了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的企查查报告,并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视频访谈,了解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4. 获取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成本明细表,计算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
5. 访谈公司采购人员,了解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各主要原材料、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与公司的合作历史,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粗品树脂及白球供应商、外协厂商均已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该等厂商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4. 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或资金往来。
十二. 关于主营业务成本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5,595.08万元、25,787.78万元、26,262.21万元和4,879.05万元。其中,直接材料、外购半成品成本和外购成品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合计分别为72.16%、
72.68%、69.24%和66.77%,自产成本中的外购半成品成本占比逐年上升,直接材料占比逐年下降。请发行人:
(1)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3)
(一) 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公司生产模式以自产为主、外购成品为辅。自产模式下,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自行生产,根据自身产能情况,亦会对外采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继续加工生产或将部分白球委托给外协厂商生产树脂产品;外购成品模式下,公司直接对外采购成品,经公司质量检测、纯水清洗、蒸汽喷淋、包装等工序进行加工处理后对外销售。
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分为自产产品成本核算以及外购成品成本核算。
1. 自产产品成本核算
公司根据生产组织特点,以生产车间作为成本核算中心,以所生产的各型号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采用“品种法”和“逐步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公
司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外购半成品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成本核算过程如下:
(1) 直接材料和外购半成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材料包括苯乙烯、二乙烯苯、丙烯酸甲酯、硫酸、液碱等,外购半成品成本包括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等。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单填制领料单,月末根据领料单的实际领料数量,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直接材料及外购半成品成本。领料单以各产品型号为成本对象,直接材料及外购半成品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的产品型号。
(2) 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人工根据各生产车间的人工薪酬归集,按照各产品实际产量对应的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产品。
(3) 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主要包括间接人工、折旧、水电汽、排污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和安全生产费等。制造费用以车间归集成本,按照各产品的实际产量对应的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产品。
(4) 成本结转
公司产品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将上述归集的生产成本结转库存商品。产品销售出库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价法结转至销售成本。
2. 外购成品成本核算
外购成品按实际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销售发出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外购成品经公司质量检测、纯水清洗、蒸汽喷淋、包装等工序加工处理,因生产加工环节较为简单,因此未分摊相关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
综上,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成本确认、计量与结转完整、合规。
(二) 补充披露发行人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发行人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
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① | 11,000.97 | 10,104.64 | 9,420.36 |
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② | 11,530.55 | 9,948.73 | 11,067.71 |
比率①/② | 95.41% | 101.57% | 85.12% |
产销率 | 97.10% | 101.25% | 89.94% |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常规商品保有一定规模安全库存”的生产经营模式,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的比率与公司总体产销率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生产销售的树脂产品品类丰富,对外购产品具备较强的质量管控能力,品牌影响力较强。因此,对于部分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常规树脂或某些交期较短的订单,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公司会通过对外采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公司外购的粗品树脂及白球均需通过生产加工,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其中,外购白球需要通过功能基团反应等工序进一步加工,部分外购粗品树脂需要经过精处理工序进行深加工,部分外购粗品树脂仅需通过质量检测、纯水清洗、蒸汽喷淋、包装等工序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公司对外购成品仍有后续加工,不存在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
公司在外购成品的销售过程中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并承担了该商品全部的风险及报酬,故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 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能源为电力和蒸汽,两者采购额合计占能源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87.18%、86.75%和87.82%。上述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产量(吨) | 20,270.81 | 19,876.22 | 19,149.72 |
用电量(万度) | 944.68 | 940.93 | 969.09 |
蒸汽用量(万吨) | 3.13 | 3.47 | 3.68 |
单位产量用电量(度/吨) | 466.03 | 473.40 | 506.06 |
单位产量蒸汽用量(吨/吨) | 1.54 | 1.74 | 1.92 |
从整体看,报告期各期公司单位产量用电量和单位产量蒸汽耗用量保持稳定。其中,2018年公司安全环保设备投入较多,使得当年单位产量用电量较高,而随着公司加强能耗管控和开展设备节能改造,2019年之后的单位产量用电量有所降低。公司蒸汽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升温、烘干、清洗等,2018年单位产量蒸汽用量较高,主要系2018年外购粗品树脂较多,相关加工处理工序耗用较多的蒸汽;同时由于客户对产品要求提高,2018年公司对精处理等工序进行技术改造,使得当年的蒸汽耗用量较高,随着技术改造完成,2019年之后的单位产量蒸汽用量有所降低。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了解公司生产模式及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了解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及方法,对公司报告期各期外购半成品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的归集、分摊过程进行复核,并获取公司成本计算表、工时资料等,选取样本重新计算,检查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2) 对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主要存货类型执行计价测试,检查存货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3) 对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进行配比测算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配比情况的合理性;了解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的后续加工模式,检查公司关于外购成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4) 获取公司燃料动力耗用和产量明细表,以及各月电费、燃气费的发票及结算单等,分析公司燃料动力耗用和产量的匹配性。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成本确认、计量与结转完整、合规;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公司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的配比情况;公司外购半成品成本、外购成品成本与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外协采购金额具有配比关系,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不存在将外购成品不做生产加工直接对外出售的贸易业务,外购成品销售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量的配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用电量和单位产量蒸汽耗用量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能源电力和蒸汽的耗用量与产销量具有配比性。
十三. 关于毛利率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39%、33.51%、38.84%和
39.41%。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4)
(一) 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销售模式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直销 | 40.45% | 38.99% | 33.63% |
贸易 | 42.46% | 42.65% | 36.28% |
代理 | 36.03% | 34.54% | 30.29%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40.03% | 38.84% | 33.51% |
(1) 直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的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对直销客户和贸易商的销售定价政策一致,故报告期内两者的毛利率没有明显差异。报告期内,贸易商模式毛利率高于直销模式毛利率,主要系主要贸易商俄罗斯SIBIMPORT的毛利率较高,该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丙烯酸阴树脂产品,用于其特殊水质的工业水处理。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阴树脂系列产品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系公司特色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生物医药、湿法冶金和环保等领域,相关产品定价及毛利率较高。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剔除俄罗斯SIBIMPORT的影响后,贸易商模式毛利率与直销模式毛利率接近。
(2) 代理商模式的毛利率低于直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30.29%、34.54%和36.03%,同期直销模式毛利率分别为33.63%、38.99%和40.45%,贸易商模式毛利率分别为
36.28%、42.65%和42.46%。报告期各期,代理商模式毛利率较同期直销模式毛利率低3至5个百分点,较同期贸易商模式毛利率低5至9个百分点。
从应用领域构成来看,报告期内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和代理商模式分应用领域的毛利率和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应用领域 | 直销 | 贸易商 | 代理商 |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2020年度 | ||||||
工业水处理 | 36.39% | 30.69% | 42.93% | 38.92% | 29.15% | 51.99% |
食品及饮用水 | 38.73% | 43.44% | 36.29% | 34.78% | 35.40% | 21.85% |
生物医药 | 49.57% | 6.35% | 43.39% | 0.49% | 47.32% | 4.37% |
湿法冶金 | 34.20% | 3.92% | 59.21% | 2.34% | - | - |
核工业 | 53.82% | 6.99% | - | - | 68.54% | 0.30% |
环保 | 45.28% | 5.72% | 52.30% | 3.17% | 40.25% | 7.60% |
应用领域 | 直销 | 贸易商 | 代理商 |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电子 | 61.02% | 1.82% | 52.04% | 16.13% | 56.20% | 13.88% |
其他 | 47.58% | 1.07% | 35.51% | 4.16% | - | - |
合计 | 40.45% | 100.00% | 42.46% | 100.00% | 36.03% | 100.00% |
2019年度 | ||||||
工业水处理 | 36.73% | 36.20% | 43.98% | 42.70% | 26.66% | 56.25% |
食品及饮用水 | 35.02% | 43.09% | 35.72% | 33.88% | 40.29% | 16.91% |
生物医药 | 57.67% | 6.61% | 42.95% | 0.28% | 31.76% | 2.38% |
湿法冶金 | 43.60% | 2.35% | 44.77% | 2.87% | - | - |
核工业 | 51.19% | 4.39% | - | - | 70.02% | 0.29% |
环保 | 42.74% | 3.70% | 44.67% | 6.66% | 45.40% | 12.19% |
电子 | 60.58% | 2.29% | 57.16% | 10.65% | 52.02% | 11.98% |
其他 | 40.35% | 1.37% | 44.18% | 2.96% | - | - |
合计 | 38.99% | 100.00% | 42.65% | 100.00% | 34.54% | 100.00% |
2018年度 | ||||||
工业水处理 | 30.45% | 37.97% | 36.55% | 40.11% | 21.84% | 61.72% |
食品及饮用水 | 31.54% | 39.77% | 30.63% | 38.51% | 34.52% | 11.67% |
生物医药 | 46.85% | 4.88% | 40.42% | 1.35% | 44.11% | 2.49% |
湿法冶金 | 37.15% | 5.48% | 50.65% | 3.69% | - | - |
核工业 | 43.72% | 4.04% | 95.90% | 0.35% | 42.85% | 0.09% |
环保 | 40.72% | 3.87% | 30.64% | 5.12% | 46.70% | 11.76% |
电子 | 49.35% | 2.49% | 53.68% | 7.78% | 50.13% | 12.28% |
其他 | 41.92% | 1.51% | 42.80% | 3.08% | - | - |
合计 | 33.63% | 100.00% | 36.28% | 100.00% | 30.29% | 100.00% |
公司代理商模式的毛利率一般低于同期直销模式和贸易商模式的毛利率,主要系:一方面,代理商与公司合作时间均超过10年,主要位于北京、山东、陕西和广东,离公司本部较远,利用代理商的本地优势及客户优势,使得公司无需在上述销售区域重新铺设营销网络,可为公司节省销售成本,提高了销售效率,故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相同规格产品的代理商价格低于直销客户和贸易商;另一方面,代理商主要面向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报告期内代理商模式下工业水处理领域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61.72%、56.25%和51.99%。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主
要为去除水中无机盐等,系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传统应用领域,技术相对成熟,竞争较为激烈,故该等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拉低了代理商模式整体毛利率。而直销客户、贸易商采购的产品除普通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外,亦涉及较大比例的凝结水精处理和发电机组内冷水处理等高端工业水处理领域,且在食品及饮用水、医药、核电等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新兴应用领域的收入占比相对较高,故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毛利率总体相对较高。
2. 各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的毛利率差异分析
(1) 直销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直销客户收入合计占当期直销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4.02%、27.05%和30.16%,占比相对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直销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德国BRITA | 36.12% | 27.73% | 27.22% |
日本三菱化学 | 34.41% | 30.12% | 20.82% |
瑞士AQUIS | 36.18% | 34.39% | 22.91% |
三花智控 | 22.73% | 22.71% | 13.30% |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 | 42.40% | 46.41% | / |
韩国BORN CHEMICAL | 42.60% | 33.52% | 24.28% |
中国石化 | 41.89% | 45.08% | 32.47% |
注:毛利率“/”表示当年未发生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直销模式主要客户之间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受产品应用领域及产品类型、市场竞争程度、客户合作历史、采购规模、信用账期等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公司对于市场竞争相对激烈的产品领域以及销售规模较大且合作历史较长的客户报价相对较低,因此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属于合理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 毛利率较低的客户
公司前五大直销客户中,德国BRITA、瑞士AQUIS、三花智控、日本三菱化学、韩国BORN CHEMICAL等客户毛利率相对较低,原因分析如下:
德国BRITA、瑞士AQUIS、三花智控为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行业知名客户;日本三菱化学、韩国BORN CHEMICAL为国际知名的离子交换树脂品牌商,主要向公司采购相关产品,进一步加工后以其自有品牌对外销售。上述客户采购规模大、需求稳定,公司基于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定价及毛利率相对较低。三花智控主要采购凝胶阳树脂系列产品,该类产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该客户采购规模大、信用政策为款到发货,故客户压价较低,其毛利率低于其他客户。此外,2020年韩国BORN CHEMICAL的毛利率上升,主要系该客户采购高毛利率的电子及环保领域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同时受油价波动影响,主要原材料全年平均采购价格较上年下降,使得产品成本下降。
2) 毛利率较高的客户
相对于上述客户,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中国石化等客户毛利率相对较高,原因分析如下: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为核工业领域客户,由于核工业领域为新兴应用领域,相关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故该应用领域的客户毛利率较高。
中国石化主要采购多个品种的树脂产品,客户对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高。
(2) 贸易商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贸易商收入合计占当期贸易商模式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27%、49.55%和46.33%,占比相对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名贸易商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瑞洁芳琳 | 28.79% | 28.99% | 23.35% |
俄罗斯SIBIMPORT | 61.47% | 57.28% | 46.54%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49.32% | 39.34% | 33.30% |
俄罗斯ALFAGRUPP | 29.31% | 35.03% | 27.26% |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 | 8.70% | 21.99%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9.52% | 45.49% | / |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 38.27% | 57.96% | 52.38% |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63.50% | 62.44% | 55.66% |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 | 37.43% | 38.91% | 32.69% |
注:毛利率“/”表示当年未发生交易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模式的销售定价政策与直销模式一致,贸易商模式主要客户之间的毛利率亦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 毛利率较高的客户
公司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中,俄罗斯SIBIMPORT、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等客户毛利率相对较高,原因分析如下:
俄罗斯SIBIMPORT毛利率较高,主要系该客户主要采购丙烯酸阴树脂系列产品,相关产品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故定价及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价格受油价影响呈下降趋势,推动产品制造成本不断下降,该客户的毛利率逐年上升。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等贸易商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上述客户采购电子级树脂、丙烯酸阴树脂等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2020年,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因客户需求变化,本期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下降所致。
2) 毛利率较低的客户
除前述客户外,其他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原因分析如下:
俄罗斯ALFAGRUPP、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贸易商客户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系上述客户主要涉及工业水处理领域,毛利率相对较低。其中,俄罗斯ALFAGRUPP的产品结构中涉及部分高毛利率产品,因此部分年度毛利率相对较高。
瑞洁芳琳、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美国ML Ball Company,Inc.等贸易商客户毛利率相对较低,其中瑞洁芳琳合作稳定、采购规模较大,其对产品价格敏感度较高,议价能力较强,故其毛利率低于其他两家客户。2020年,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定价基本稳定,而产品成本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下降而下降较多,因此毛利率上升较多。
(3) 代理商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商包括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和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其毛利率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34.68% | 38.04% | 32.18%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35.59% | 31.65% | 28.82%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39.22% | 31.68% | 24.50%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51.50% | 32.52% | 38.10% |
公司对代理商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各代理商之间的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各代理商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由产品结构差异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四大代理商中,广联津和北京争光的销售规模相对较大,其产品结构以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为主,同时涉及部分食品及饮用水、电子、环保等领域产品,故毛利率相对较高。
2018年及2019年,济南争光的产品结构中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占比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低。2020年,济南争光总体收入下降,产品结构中高毛利率的电子领域产品的销售占比相对提高,使得毛利率上升。
报告期内,陕西核锐销售收入总体较少,分别为361.09万元、629.69万元和255.73万元,其产品结构中高毛利率的电子领域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故2018年及2020年陕西核锐的毛利率高于其他代理商;2019年陕西核锐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为低毛利率的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销售增长较多,拉低了当年的毛利率水平。
(二) 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产品内、外销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
工业水处理 | 34.29% | 39.68% | 35.25% | 37.06% | 29.27% | 29.80% |
食品及饮用水 | 40.04% | 35.21% | 38.05% | 30.30% | 36.79% | 23.07% |
生物医药 | 49.24% | - | 55.71% | - | 46.40% | 30.47% |
电子 | 55.86% | 56.76% | 56.87% | 53.04% | 52.32% | 38.38% |
环保 | 45.49% | 41.62% | 46.22% | 33.06% | 45.07% | 22.99% |
核工业 | 55.03% | 52.62% | 55.49% | 49.32% | 48.20% | 36.23% |
湿法冶金 | 36.32% | 37.21% | 42.24% | 54.28% | 39.03% | 25.35% |
其他 | 43.01% | - | 41.51% | - | 42.19% | - |
合 计 | 40.50% | 38.80% | 40.15% | 35.19% | 35.82% | 26.17% |
1. 工业水处理
2018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内、外销毛利率相近。2019年及2020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主要系工业水处理领域主要外销客户的毛利率增长较快所致。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主要外销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日本三菱化学 | 2,171.67 | 57.64% | 34.14% | 1,967.38 | 46.06% | 29.78% | 1,329.09 | 42.35% | 19.43% |
俄罗斯SIBIMPORT | 565.10 | 15.00% | 61.47% | 892.57 | 20.90% | 57.28% | 1,011.98 | 32.24% | 46.54% |
合计 | 2,736.76 | 72.64% | 39.78% | 2,859.95 | 66.95% | 38.36% | 2,341.07 | 74.59% | 31.15% |
注1:收入占比为占当期工业水处理领域外销收入金额的比重
注2:上表仅为日本三菱化学采购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此外该客户还采购部分食品及饮用水等其他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
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的主要外销客户为日本三菱化学和俄罗斯SIBIMPORT,两者占工业水处理领域外销收入的66%-75%。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日本三菱化学的树脂产品型号较多,能够充分满足客户
对产品和技术指标的多样化需求,双方合作关系稳定,产品价格一般根据产品市场行情、原材料价格、汇率、退税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2018年受外购树脂价格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产品价格也有所提升,总体毛利率保持稳定。2019年,公司基于长期合作关系,产品价格维持在上年水平,而产品成本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因素而下降,使得毛利率上升。2020年,产品价格有所下降,而产品成本由于外购树脂价格回落、主要原材料年平均采购价格较上年进一步下降等因素,下降幅度超过产品价格,使得毛利率有所上升。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俄罗斯SIBIMPORT的产品主要为丙烯酸阴树脂,相关产品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产品定价能力,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上述产品价格逐步上升并保持稳定,各年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先升后降,使得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综上,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毛利率增长及其收入比重上升,带动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外销毛利率上升。
2. 食品及饮用水
报告期内各期,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的内销毛利率均高于外销毛利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内销产品以应用于食品加工的产品为主,主要面向国内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公司的树脂产品通常与下游客户的生产装置配套使用,技术要求和定制化程度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外销产品以应用于饮用水净化的产品为主,饮用水净化产品在欧洲等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应用较为普及,主要用于饮水机、咖啡机、洗碗机等家用电器的滤芯材料,公司为客户定制化开发产品后进行批量化生产,故毛利率相对较低。
3. 公司其他应用领域的内、外销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是相关应用领域的外销收入较少,外销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个别大客户毛利率影响。
(三) 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1. 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说明各因素对发行人综合毛
利率、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剔除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占毛利总额比例在97%以上,因而主营业务毛利率对综合毛利率起决定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1%、38.84%和40.03%,逐年上升,主要受产品售价、产品成本、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等因素影响。
(1) 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整体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 | 16,641.60 | -3.71% | 17,283.03 | 6.13% | 16,285.29 | 14.05% |
单位成本 | 9,979.93 | -5.58% | 10,569.86 | -2.38% | 10,827.93 | 8.93% |
毛利率 | 40.03% | 1.19% | 38.84% | 5.33% | 33.51% | 3.12% |
公司整体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对比2019年度 | 2019年度对比2018年度 | 2018年度对比2017年度 |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2.36% | 3.84% | 8.58% |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3.54% | 1.49% | -5.45% |
合计 | 1.19% | 5.33% | 3.12% |
注: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1-上期成本÷当期单价)-(1-上期成本÷上期单价);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1-当期成本÷当期单价)-(1-上期成本÷当期单价),下同
由以上两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毛利率变动受其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的影响均较大。
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3.51%,较上年上升3.12个百分点,一方面系单位售价上升14.05%引起毛利率上升8.58个百分点,主要系由于在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增长、供给侧改革以及环保限产的背景下,公司稳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品质受市场认可度较高,公司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推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
上升;另一方面系单位成本上升8.93%引起毛利率下降5.45个百分点,主要系受树脂产品市场行情上涨影响,公司外购树脂的采购价格亦上升较快,以及受2017-2018年原油价格处于高位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使得生产成本上涨,但单位成本的涨幅小于单位售价。两者综合影响使得2018年毛利率上升。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8.84%,较上年进一步上升5.33个百分点,一方面系单位售价上升6.13%引起毛利率上升3.84个百分点,主要系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市场行情持续较好,公司产品价格稳中有升;另一方面系单位成本下降2.38%引起毛利率上升1.49个百分点,主要系受油价下跌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降低了生产成本。两者综合影响使得2019年毛利率进一步上升。
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0.03%,较上年小幅上升1.19个百分点,主要系受疫情影响以及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进一步下降,外购粗品树脂采购价格及公司树脂产品销售价格均有所回落,公司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和加强成本控制,总体产品单位售价的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使得2020年毛利率保持小幅上升。
(2) 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对毛利率的影响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各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变动及收入比重变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2019年度比2018年度 | 项 目 | 毛利率变动因素 | 收入比重变动因素 | 合计 |
工业水处理 | 2.66% | -0.66% | 2.00% | |
食品及饮用水 | 1.38% | 0.92% | 2.31% | |
生物医药 | 0.38% | 0.61% | 0.99% | |
电子 | 0.27% | 0.07% | 0.35% | |
环保 | 0.14% | 0.05% | 0.20% | |
核工业 | 0.19% | 0.14% | 0.34% | |
湿法冶金 | 0.21% | -1.00% | -0.79% | |
其他 | -0.01% | -0.05% | -0.06% | |
合 计 | 5.23% | 0.10% | 5.33% |
2020年度比2019年度 | 项 目 | 毛利率变动因素 | 收入比重变动因素 | 合计 |
工业水处理 | -0.03% | -1.92% | -1.94% | |
食品及饮用水 | 1.04% | 0.55% | 1.59% | |
生物医药 | -0.33% | 0.16% | -0.17% | |
电子 | -0.02% | 0.17% | 0.15% | |
环保 | 0.04% | 0.13% | 0.17% | |
核工业 | 0.08% | 1.11% | 1.19% | |
湿法冶金 | -0.16% | 0.39% | 0.24% | |
其他 | 0.02% | -0.05% | -0.03% | |
合 计 | 0.64% | 0.54% | 1.19% |
注1:毛利率变动因素变化影响=(当期毛利率-上期毛利率)×上期收入占比;注2:收入比重变化影响变动因素=(当期收入占比-上期收入占比)×本期毛利率从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较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各主要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收入结构变动的影响较小;2020年较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主要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变动及各应用领域收入结构变动共同影响。总体来看,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生物医药和核工业等应用领域的毛利率及收入比重变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较大。
(3) 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对公司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结合前述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对毛利率的影响可知,工业水处理、食品及饮用水、生物医药和核工业等应用领域为影响报告期毛利率的主要应用领域,分析如下:
1) 工业水处理领域
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 | 14,506.02 | -10.42% | 16,193.20 | 9.01% | 14,854.45 | 15.58% |
单位成本 | 9,336.57 | -10.33% | 10,411.87 | -0.76% | 10,491.79 | 10.59% |
毛利率 | 35.64% | -0.07% | 35.70% | 6.33% | 29.37% | 3.19% |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7.48% | 5.84% | 9.95% | |||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7.41% | 0.49% | -6.76% |
报告期内,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37%、35.70%和35.64%。2018-2019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主要原因系:
① 产品售价方面,受益于市场行情持续较好,带动公司产品价格持续提升。公司工业水处理领域销售客户主要为下游发电厂、石油化工企业及配套水处理公司等,客户较为分散,公司通过持续不断地市场开拓,积累了稳定的直销客户群体,并通过代理商开发部分地区的零供客户。公司在该领域具备良好的客户认可度和品牌知名度,议价能力较强,产品价格随市场行情涨幅较快。
② 产品成本方面,受树脂市场行情影响,外购成本亦不断上涨,2018年公司外购成本上涨且主要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推动单位成本涨幅较大;而2019年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较多且公司生产工艺稳定、成本控制能力较强,抵消了外购成本的上涨因素,当年单位成本基本稳定。
2020年,工业水处理领域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基本保持稳定,主要系受国内外疫情及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进一步下降等因素影响,各产品的单价和单位成本均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单价较低的产品销售占比上升,产品结构变化使得整体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同步下降,总体毛利率保持稳定。
2) 食品及饮用水领域
报告期内,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 | 15,359.93 | 1.72% | 15,099.74 | 2.72% | 14,699.98 | 16.66% |
单位成本 | 9,491.80 | -2.60% | 9,744.97 | -3.17% | 10,063.63 | 10.10% |
毛利率 | 38.20% | 2.74% | 35.46% | 3.92% | 31.54% | 4.07% |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0.94% | 1.81% | 10.36% | |||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1.66% | 2.11% | -6.28% |
报告期内,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1.54%、35.46%和38.20%。2018年,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毛利率较上年上升4.0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2018年公司产品随市场行情提价,同时放弃部分报价较低的订单,使得单位售价上涨16.66%,涨幅较大;同时,由于公司外购成本上涨及主要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等因素,使得单位成本上涨10.10%。2019年,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毛利率较上年上升3.9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公司食品及饮用水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德国BRITA、瑞士AQUIS、三花智控等大客户采购规模大且稳定,定价亦相对稳定,故2019年单位售价上涨
2.72%,涨幅较小;而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使得单位成本下降3.17%。2020年,食品及饮用水领域产品毛利率较上年上升2.7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首先,产品售价方面,受市场供需变化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影响,各系列产品售价有所下调,但公司与德国BRITA等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调价幅度相对较小;其次,产品成本方面,外购粗品树脂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使得生产成本下降;最后,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a)2019年主要客户德国BRITA发生大额退货,2020年销售额恢复增长,其在食品及饮用水领域的销售占比由15.93%上升至24.89%,同时,由于退货影响消除以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上年下降、产销规模扩大等因素带动产品成本下降,使得该客户毛利率增长较快,因此上述主要客户的销售占比及毛利率增长对该领域的毛利率贡献较大;(b)高毛利率的大孔吸附树脂产品由于生产线技术工艺改进,产品竞争力提高,该类产品产销规模得到快速增长,拉升了整体毛利率。
3) 生物医药领域
报告期内,生物医药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 | 23,052.19 | -15.81% | 27,381.95 | 22.58% | 22,338.61 | -7.42% |
单位成本 | 11,702.01 | -3.50% | 12,126.71 | 0.99% | 12,007.44 | -8.46% |
毛利率 | 49.24% | -6.48% | 55.71% | 9.46% | 46.25% | 0.61% |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8.61% | 9.90% | -4.36% | |||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2.02% | -0.44% | 4.97% |
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树脂产品通常与客户生产装置配套使用,技术要求和定制化程度较高,故毛利率相对较高。生物医药领域客户的采购需求与客户自身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相关,且受客户定制化差异影响,生物医药领域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单价和单位成本差异较大,因此生物医药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变动受主要客户需求变化和产品结构变动的影响较大。2018年,公司生物医药领域产品毛利率为46.25%,与上年持平,主要系2017年主要客户浩天药业、浩瑞生物新建生产线并配套采购大孔吸附树脂产品的销售占比较高,相关产品的单价及单位成本较高;而2018年该客户未向公司采购该类产品,产品结构变化使得当年整体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均有所下降。
2019年,公司生物医药领域产品毛利率为55.71%,较上年上升9.46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广,丙烯酸阴树脂等单价及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占比提升,对毛利率提升贡献较大;同时由于市场行情较好、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因素,公司生物医药领域各系列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均有所上升。
2020年,公司生物医药领域产品毛利率为49.24%,较上年下降6.48个百分点,主要系由于客户需求变化,公司应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丙烯酸阴树脂、大孔吸附树脂等高毛利率产品的销售占比下降所致。
4) 核工业领域
报告期内,核工业领域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
单位售价 | 31,154.38 | -0.56% | 31,328.74 | -8.88% | 34,381.19 | -14.89% |
单位成本 | 14,349.97 | -5.65% | 15,208.82 | -20.00% | 19,012.11 | -18.55% |
毛利率 | 53.94% | 2.49% | 51.45% | 6.75% | 44.70% | 2.49% |
单位售价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0.27% | -5.39% | -10.11% | |||
单位成本变动引起的毛利率变动 | 2.76% | 12.14% | 12.60% |
公司在核工业领域的树脂产品主要应用于核电站的核能发电机组水处理、放射性元素的分离提纯、铀矿提取等。由于核工业领域对树脂再生转型率、杂质含量、抗辐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较高,因此产品定价和毛利率相对较高。核工业应用领域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变动影响。总体上高毛利率客户的销售占比逐年上升,带动核工业领域产品毛利率逐年持续上升。
2018年,公司核工业领域产品毛利率为44.70%,较上年上升2.49个百分点,主要系中国核电毛利率较高,该客户销售占比由上年的20.54%提升至41.91%,推动整体毛利率提升,同时由于客户需求变化引起产品结构变化,使得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均较上年下降。
2019年,公司核工业领域产品毛利率为51.45%,较上年上升6.75个百分点,主要系上年部分客户毛利率较低,而本年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的销售占比较高,占比为58.86%,其毛利率虽低于本年核工业领域平均毛利率,但高于上年的低毛利率客户。
2020年,公司核工业领域产品毛利率为53.94%,较上年上升2.49个百分点,主要系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的毛利率低于核工业领域平均毛利率,其在核工业领域的销售占比由上年的58.86%下降为33.05%,而其他高毛利率客户的销售占比随之上升,拉升了整体毛利率。
2. 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结合本题(三)1之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1%、38.84%和40.03%,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市场供需状况、外购树脂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变化等共同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比较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
蓝晓科技 | 45.73% | -2.61% | 48.34% | 7.80% | 40.54% | 1.15% |
康达新材 | 31.54% | -5.25% | 36.79% | 4.35% | 32.44% | 5.88% |
建龙微纳 | 44.39% | 5.50% | 38.89% | 4.00% | 34.89% | 2.97% |
平均值 | 40.55% | -0.79% | 41.34% | 5.38% | 35.96% | 3.33% |
争光股份公司 | 40.03% | 1.19% | 38.84% | 5.33% | 33.51% | 3.12% |
注:上述数据引自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蓝晓科技主营产品包括专用树脂、系统装置和技术服务,上表中蓝晓科技毛利率系其专用树脂产品毛利率由上表可见,2018年及2019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均持续上升,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一致。2020年,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系所处细分行业不同所致。蓝晓科技2020年毛利率下降,部分原因系其于2020年将运输费用纳入营业成本核算所致。康达新材2020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其环氧胶类产品的主要原料环氧树脂的采购价格上涨,而其产品价格并未同步上涨,以及其于2020年将运输费用纳入营业成本核算所致。建龙微纳2020年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其所处分子筛行业的产品销售结构进一步优化,部分原材料价格走低所致。公司2020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整体较上年下降,并且公司产品应用领域较广,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和加强成本控制,公司2020年毛利率较上年小幅上升。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阅公司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明细表,计算公司各类产品采用不同销售模式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及原因;
(2) 访谈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主要客户情况等,分析公司不同业务模式下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原因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
(3) 对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及终端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产品的应用、不同客户的需求及市场变化情况等;
(4) 对比分析公司内、外销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5) 量化分析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并分析对综合毛利率及各产品毛利率的具体影响,分析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
(6)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情况;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政策不同,以及受产品应用领域及产品类型、市场竞争程度、客户合作历史、采购规模、信用账期等因素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内销、外销分类别产品毛利率情况公司内销、外销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原因具备合理性。
(3) 公司已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毛利率的影响因素及变化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市场供需状况、外购树脂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及应用领域变化等共同影响,报告期毛利率大幅上升具备合理性;2018年及2019年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一致,2020年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康达新材、蓝晓科技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系所处细分行业不同以及康达新材与蓝晓科技的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十四. 关于存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997.48万元、10,211.56万元、9,864.31万元和10,031.7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15%、44.11%、45.15%和45.4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38.29万元、396.64万元、706.24万元和639.89万元,占各期末存货
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94%、3.74%、6.68%和6.00%,主要为对库存商品和在产品计提的跌价。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与主要订单的对应关系,报告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占比及形成原因。
(3)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并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
(6)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审核问询函问题15)
(一) 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1. 2020年末
单位:万元 | |||||||||
类别 | 名称 | 金额 | 数量 | 库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单位:万元 | |||||||||
类别 | 名称 | 金额 | 数量 | 库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原材料 | 化工原料 | 824.75 | 1,176.23 | 652.13 | 168.53 | - | 4.07 | - | 0.03 |
五金备件 | 114.80 | 17.24 | 103.10 | 8.17 | 1.14 | 0.52 | - | 1.87 | |
小计 | 939.55 | / | 755.23 | 176.69 | 1.14 | 4.59 | - | 1.90 | |
包装物 | 包装材料 | 180.25 | 76.56 | 39.71 | 140.54 | - | - | - | - |
在产品 | 白球 | 2,703.59 | 1,916.44 | 1,536.16 | 652.29 | 179.42 | 70.39 | 123.79 | 141.53 |
库存商品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 6,638.32 | 5,208.08 | 5,754.39 | 367.36 | 317.76 | 90.86 | 63.76 | 44.19 |
合计 | 10,461.70 | / | 8,085.48 | 1,336.88 | 498.33 | 165.84 | 187.55 | 187.62 |
注:公司存货型号较多,数量单位不统一,上表中化工原料的单位为吨,五金备件的单位为万个、万把等;包装材料的单位为万个、万只等;白球和树脂的单位为吨,下同
2. 2019年末
单位:万元 | |||||||||||
类别 | 名称 | 金额 | 数量 | 库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原材料 | 化工原料 | 509.94 | 877.20 | 493.86 | 5.94 | 5.64 | - | 0.14 | 4.37 | ||
五金备件 | 84.66 | 13.34 | 77.45 | 2.57 | 0.76 | 1.19 | 0.40 | 2.29 | |||
小计 | 594.60 | / | 571.32 | 8.51 | 6.40 | 1.19 | 0.54 | 6.65 | |||
包装物 | 包装材料 | 185.03 | 79.95 | 183.89 | 0.31 | 0.32 | - | - | 0.50 | ||
在产品 | 白球 | 2,844.42 | 2,080.16 | 2,039.02 | 254.38 | 91.55 | 179.39 | 171.59 | 108.50 | ||
库存商品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 6,838.26 | 4,916.30 | 5,526.30 | 847.16 | 267.70 | 101.72 | 50.72 | 44.66 | ||
合计 | 10,462.32 | / | 8,320.53 | 1,110.36 | 365.97 | 282.29 | 222.85 | 160.31 |
3. 2018年末
单位:万元 | |||||||||||
类别 | 名称 | 金额 | 数量 | 库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原材料 | 化工原料 | 555.13 | 1,144.44 | 542.32 | 8.31 | - | 0.14 | 1.20 | 3.17 | ||
五金备件 | 38.02 | 6.05 | 30.81 | 1.23 | 0.32 | 1.96 | 0.48 | 3.23 | |||
小计 | 593.15 | / | 573.13 | 9.53 | 0.32 | 2.10 | 1.68 | 6.40 | |||
包装物 | 包装材料 | 191.47 | 82.45 | 190.63 | 0.34 | - | - | 0.50 | - | ||
在产品 | 白球 | 3,001.20 | 2,168.07 | 2,184.28 | 292.97 | 200.04 | 210.82 | 81.57 | 31.51 | ||
库存商品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 6,686.35 | 5,595.95 | 5,512.73 | 920.87 | 124.74 | 54.42 | 53.70 | 19.89 |
单位:万元 | |||||||||||
类别 | 名称 | 金额 | 数量 | 库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合计 | 10,472.18 | / | 8,460.78 | 1,223.71 | 325.10 | 267.34 | 137.46 | 57.8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80%左右;库龄3年以上的存货金额较小,占存货余额的5%左右,不存在金额较大的长库龄产品滞销情形。
(二) 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与主要订单的对应关系,报告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占比及形成原因
1.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与主要订单的对应关系
公司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系用于生产而持有的存货,可以用于不同品种规格的半成品(白球)及库存商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生产及销售,因此无法对应订单。公司发出商品系根据客户订单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系根据订单及产能情况,已委外发出但期末尚未加工完成的存货,发出商品及委托加工物资余额较小,均有订单支持。
2. 报告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占比及形成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211.56万元、9,864.31万元和10,159.75万元,较为稳定。公司期末存货余额主要由库存商品和在产品(白球)构成,占存货的比重在87%-92%。在产品为白球半成品,系进一步加工为树脂的中间产品,公司通常采用多种规格粒度的白球组合生产树脂,故在产品(白球)较难对应订单。库存商品余额与订单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库存商品余额 | 6,638.32 | 6,838.26 | 6,686.35 |
其中有对应订单的库存商品余额 | 2,830.50 | 3,313.25 | 2,952.11 |
库存商品订单覆盖率 | 42.64% | 48.45% | 44.15%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与订单匹配比例不高,主要原因系:
一方面,基于公司行业特征及生产特点,公司的库存商品需保持较大的备货金额,主要系:首先,由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
过程一般要经过聚合工艺、功能基团反应工艺以及纯化精处理,受环保、安全生产等因素影响较大,为保证对客户的及时稳定供货,需保持一定的备货;其次,公司产品型号较多,下游应用领域广泛,部分客户要求的交货周期较短,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快速响应客户订单,以及为避免不同品种产品的频繁转产,对各系列常规规格产品均需要保持一定的备货;最后,报告期内公司树脂产品市场行情持续向好,价格稳中有升,面对市场机遇,公司积极提高备货水平。
另一方面,主要受客户订单下达的模式及公司生产周期影响。由上表可见,从生产模式及过程来看,常规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到发货一般为10-20天,在白球储备充足、生产线无需转产切换的情况下,一般5-7天可以完成生产、发货,公司订单执行效率较高,因此公司在各期末的待执行订单相对较少且订单金额也相对较小。由于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客户每次订单下达的数量不大而型号基本固定,但会在年内连续滚动向公司下达订单,故公司结合单次订单情况及该等客户全年预测的需求量及自身产能情况统筹安排,为降低生产准备成本并避免不同品种产品的频繁转产,会一次性生产多于本次订单的库存商品,以备客户下次订单之用。
其次,由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均采用有机合成方法制成,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挥发及变质,在特定条件下可长期保存,且公司产品存放于定制化仓库,保存条件良好,故保质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因此,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具有保质期较长的特点,为公司保有一定规模安全库存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常规商品保有一定规模安全库存”的采购模式,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库存商品的备货水平较高,而公司订单执行效率较高,期末待执行的在手订单相对较少,加之公司产品质保期较长,为公司保有一定规模库存商品的安全库存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与订单匹配比例不高,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
此外,在产品(白球)余额较难与订单匹配,主要原因系白球为制备不同品种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中间产品,不同类别与规格的白球可按一定配方相互
搭配生产出特定型号和实现特定功能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生产的灵活性较强,为保障连续生产,以及应对短期订单交货需求、公司自身及上游供应商的安全及环保生产风险,需储备较高的白球库存。
(三) 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并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保质期限
由于公司生产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均采用有机合成方法制成,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挥发及变质,在特定条件下,如密封包装、储存温度在0-40摄氏度之间、避免太阳直射的存储状态下在可长期保存,且公司产品存放于定制化仓库,保存条件良好,故保质期限一般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
2. 结合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1) 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市场价格
公司主营产品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属于专用化工产品,并非大宗交易商品,目前尚无公开报价信息。报告期内,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平均售价分别为16,285.29元/吨、17,283.03元/吨和16,641.60元/吨,较为稳定。
2) 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如下: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从上图可以看出,2018年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处于高位,2018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原材料均为生产用原材料,其是否计提跌价准备取决于其所对应的产成品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而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结存主要为通用型原材料,库存商品市场价格总体呈现上涨趋势且在保存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基本未计提跌价准备,故原材料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2)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1)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公司对各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政策如下:
① 库龄5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半成品,预计其可变现净值为零,按存货成本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对于库龄在5年以内的,以其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并结合其保管状态及库龄情况综合考虑可变现净值。
② 公司原材料均为生产用原材料。对于生产用原材料,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原材料为通用型原材料,则用其所生产的所有产成品均存在跌价时,该原材料才可能计提跌价准备,即按照以其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与原材料账面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③ 发出商品及委托加工物资,均有订单相对应,按照订单约定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进行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可变现净值 | 存货跌价准备 |
2020-12-31 | 库存商品 | 6,638.32 | 6,361.37 | 276.94 |
在产品 | 2,703.59 | 2,413.60 | 289.99 | |
2019-12-31 | 库存商品 | 6,838.26 | 6,492.77 | 345.49 |
在产品 | 2,844.42 | 2,483.66 | 360.76 | |
2018-12-31 | 库存商品 | 6,686.35 | 6,522.16 | 164.19 |
在产品 | 3,001.20 | 2,768.76 | 232.44 |
库存商品及在产品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库龄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 | - | - | 125.33 | 21.95 | 147.27 | 40.59 | 4.66 | 45.25 |
1-2年 | 98.75 | - | 98.75 | 30.32 | 9.70 | 40.02 | 13.61 | - | 13.61 | |
2-3年 | 26.95 | - | 26.95 | 18.68 | - | 18.68 | 14.96 | - | 14.96 | |
3-4年 | 18.60 | 36.13 | 54.73 | 6.83 | 47.44 | 54.27 | 0.45 | 26.99 | 27.44 | |
4-5年 | 6.60 | 45.73 | 52.33 | - | 40.58 | 40.58 | 0.40 | 42.65 | 43.04 | |
5年以上 | 8.00 | 36.19 | 44.19 | 7.88 | 36.78 | 44.66 | - | 19.89 | 19.89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库龄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保管不佳全额计提 | 其他 | 合计 | ||
合计 | 158.89 | 118.05 | 276.94 | 189.04 | 156.45 | 345.49 | 70.01 | 94.18 | 164.19 | |
在产品 | 1年以内 | - | 12.87 | 12.87 | - | 7.43 | 7.43 | - | - | - |
1-2年 | - | - | - | - | 2.35 | 2.35 | 27.41 | - | 27.41 | |
2-3年 | - | - | - | - | - | - | 2.85 | - | 2.85 | |
3-4年 | - | 35.20 | 35.20 | 6.85 | 86.27 | 93.12 | - | 105.41 | 105.41 | |
4-5年 | 6.79 | 93.60 | 100.39 | 60.41 | 88.94 | 149.35 | - | 65.26 | 65.26 | |
5年以上 | 30.60 | 110.93 | 141.53 | 59.72 | 48.78 | 108.50 | - | 31.51 | 31.51 | |
合计 | 37.39 | 252.60 | 289.99 | 126.99 | 233.77 | 360.76 | 30.26 | 202.18 | 232.44 |
由上表可见,公司对库龄在3年以内的库存商品及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主要系保管不佳,而保存状况良好的库存商品及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较少;公司对库龄3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相对较多,主要系综合考虑库存商品的库龄较长使得出售可能下降,以及库存商品预计售价扣除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已低于账面成本、在产品以其所对应的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已低于账面成本。综上,公司按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对期末存货状况不佳、库龄较长的存货计提了较高的跌价准备,已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对有关存货足额计提了跌价准备。
2) 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原材料按库龄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库龄 | 化工原料 | 五金备件 | 小 计 |
2020-12-31 | 1年以内 | 652.13 | 103.10 | 755.23 |
1-2年 | 168.53 | 8.17 | 176.69 | |
2-3年 | 1.14 | 1.14 | ||
3-4年 | 4.07 | 0.52 | 4.59 | |
4-5年 | ||||
5年以上 | 0.03 | 1.87 | 1.90 |
小 计 | 824.75 | 114.80 | 939.55 | |
2019-12-31 | 1年以内 | 493.86 | 77.45 | 571.32 |
1-2年 | 5.94 | 2.57 | 8.51 | |
2-3年 | 5.64 | 0.76 | 6.40 | |
3-4年 | 1.19 | 1.19 | ||
4-5年 | 0.14 | 0.40 | 0.54 | |
5年以上 | 4.37 | 2.29 | 6.65 | |
小 计 | 509.94 | 84.66 | 594.60 | |
2018-12-31 | 1年以内 | 542.32 | 30.81 | 573.13 |
1-2年 | 8.31 | 1.23 | 9.53 | |
2-3年 | 0.32 | 0.32 | ||
3-4年 | 0.14 | 1.96 | 2.10 | |
4-5年 | 1.20 | 0.48 | 1.68 | |
5年以上 | 3.17 | 3.23 | 6.40 | |
小 计 | 555.13 | 38.02 | 593.15 |
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的原因主要系:
① 报告期各期末,库龄在3年以内且保存状况良好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合计分别为4.66万元、41.43万元及12.87万元,金额较小。该等存货对应主要原材料主要为通用型原材料,如苯乙烯、二乙烯苯等,除用于生产前述已计提跌价的库存商品外,还可用于生产其他多种高毛利的库存商品,故未计提相应原材料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② 上表可见,公司原材料主要集中在一年以内,占比在95%以上,一年以上库龄的原材料的比例不足5%,金额极小。公司原材料中的化工原料主要为苯乙烯、二乙烯苯、丙烯酸甲酯、硫酸、液碱等,均为通用型原材料,保质期较长,期末状态完好,周转速度较快,可用于生产多种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且生产的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故库龄相对较长的原材料由于其通用型及保存状况良好,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 其他类原材料主要是为企业日常生产备货及机器维修的五金备件,报告期内超过1年库龄的五金备件金额均不足20万元,期末状态完好,可长期使用,故亦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④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蓝晓科技、建龙微纳对原材料亦未计提跌价准
备。
综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方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恰当,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自身经营特点、行业特征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 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如下所示: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存货周转天数 | 145.76 | 143.65 | 122.64 |
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 | 13.00 | 10.61 | 9.92 |
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 | 38.69 | 41.16 | 42.09 |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天数 | 94.07 | 91.88 | 70.63 |
注:2020年度周转天数计算中的营业成本扣除了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成本1,031.19万元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苯乙烯、二乙烯苯、液碱、硫酸、二甲基丙二胺、丙烯酸甲酯等化工原料或化学制品,大多为大宗商品,价格较为透明,市场供应充足,该等原材料自公司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至供应商交付的采购周期一般在10天以内。一般而言,公司常规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到发货的供货周期一般为10-20天;在原材料或白球储备充足、生产线无需转产切换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周期一般为5-7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以及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相对稳定,与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保持一致;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天数呈增长趋势,而发出商品余额较小,因此,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主要由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公司在保持销售模式和供货周期基本稳定,并坚持“订单优先、兼顾库存”原则安排生产的同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备货政策进行调整,导致报告期各期库存商品平均库存周期逐期增加。2018年以来,因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市场行情较好,且国内环保政策趋严,为抓住市场机会并保障供货稳定性,公司根据订
单和预计市场需求,结合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和自身产能情况,适当增加库存商品备货,库存商品余额从2017年末的3,522.10万元提升至2018年末的6,686.35万元,此后保持相对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增加库存商品备货是针对市场行情和环保政策变化做出的适当调整,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由此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下降,具有合理性。
(五) 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
1. 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兼顾安全库存”的生产模式,根据销售订单和市场需求预测组织安排采购和生产。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包装物,其中原材料核算包括生产使用的化工原料、五金备件;在产品核算主要为半成品白球,系制备不同品种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中间产品,包括自制与外购半成品;库存商品核算公司完工产品,主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发出商品系公司已发货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系公司提供白球及部分原材料,委托外部树脂厂进一步加工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包装物核算包括包装使用的包装袋、编织袋、包装桶以及纸箱等。
(1) 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
项 目 | 发生 | 计价 | 核算 | 结转 |
原材料 | 原材料核算借方包括采购原材料入库,贷方包括生产领料出库、机物料领用、委托加工出库、研发领料、其他领料等出库,期末原材料结存系原材料仓库结存。 | 入库按实际采购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 1) 入库:采购入库时,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 2)出库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或研发费用等,贷记原材料。 | 原材料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目。 |
在产品 | 在产品核算半成品白球,包括自制与外购。借方包括生产入库、采购入库等;贷方包括生产领用、销售出库、研 | 入库按采购实际成本或半成品核算完工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 1) 入库:①采购入库时,借记在产品,贷记应付账款;② 生产入库时,借记在产品,贷记生产成本。 | 在产品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 |
项 目 | 发生 | 计价 | 核算 | 结转 |
发领用、其他领用等;期末在产品均系半成品仓库结存。 | 计价。 | 2)出库时,借记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研发费用等,贷记在产品。 | 目。 | |
库存商品 | 库存商品核算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借方发生包括完工入库、委托加工入库以及采购入库等;贷方发生包括销售出库、生产领用(精加工处理)等;期末库存商品均系成品仓库结存。 | 入库按产品核算完工成本、委托加工成本、采购实际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 1) 入库:①采购入库或委托加工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加工物资;② 生产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 2)出库时,借记发出商品、生产成本(精加工处理)等,贷记库存商品。 | 库存商品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至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或费用项目。 |
发出商品 | 发出商品均系已发货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借方发生由库存商品转入,贷方发生实现销售后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 入库时按库存商品结转成本计价,出库按库存商品对应结转成本计价。 | 1) 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 销售实现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 销售实现时,结转成本,按销售对应成本直接结转。 |
委托加工物资 |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委托加工发出白球等材料,期末系尚未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借方发生系发出材料;贷方发生系委托加工完工收回。 | 入库时按原材料或半成品结转成本计价,出库按委托加工发出材料对应结转成本计价。 | 1)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原材料、在产品;2)委托加工收回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付账款。 | 委托加工完成收回时,结转计入库存商品,按对应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直接结转。 |
包装物 | 包装物均系核算各类包装材料,期末包装物系仓库结存包装材料。借方发生系采购入库;贷方发生系领料出库。 | 入库按采购实际成本计价,出库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 1) 采购入库时,借记包装物,贷记应付账款; 2)出库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包装物。 | 包装物按ERP出库单据结转成本,按出库业务类型汇总分别结转相应成本或费用项目。 |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核算过程处理恰当。
(2)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按照逐步分步结转法,具体半成品、产品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情况如下:
项 目 | 成本费用归集 | 成本结转 | 是否与生产流程一致 |
半成品 | 材料成本根据领料单将原材料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半成品,各半成品成本为实际成本;直接人 | 完工半成品成本结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归集,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金额按照各 | 是 |
工和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 | 半产品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半成品 | ||
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 | 产品的材料成本系根据领料单将原材料成本直接归集至对应产品,各产品材料成本为实际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根据各车间归集。 | 完工成品成本结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归集,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根据车间归集金额按照各产品标准工时分摊至对应的完工成品 | 是 |
2. 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合理性
(1) 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比较情况公司库存商品按生产流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产品特征,可分为凝胶阳树脂、大孔阳树脂、弱酸阳树脂、凝胶阴树脂、大孔强碱树脂、大孔弱碱树脂、丙烯酸阴树脂、电子及核级树脂、大孔吸附树脂、其他等,各类产品均包括多种规格产品,且产品用途存在较大差异。期末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指库存商品按类型统计的平均结存成本,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指按类型统计的计入营业成本的产品平均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项 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
凝胶阳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6.02 | 5.82 | 5.76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5.11 | 5.41 | 5.78 | |
大孔阳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7.92 | 9.64 | 8.50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8.62 | 8.56 | 7.57 | |
弱酸阳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1.92 | 15.16 | 12.62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3.47 | 14.78 | 14.11 | |
凝胶阴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3.86 | 15.48 | 15.46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4.32 | 15.19 | 14.60 | |
大孔强碱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4.11 | 16.25 | 15.33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5.07 | 15.56 | 14.67 | |
大孔弱碱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5.79 | 15.67 | 17.29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5.90 | 15.92 | 16.40 |
项 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
丙烯酸阴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3.40 | 13.73 | 15.11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2.90 | 12.81 | 12.13 | |
电子及核级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2.68 | 18.49 | 13.86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2.19 | 13.38 | 14.69 | |
大孔吸附树脂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21.01 | 23.76 | 21.94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9.68 | 24.14 | 23.30 | |
其他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23.74 | 26.51 | 23.15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9.73 | 21.08 | 20.39 |
公司各类产品期末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
一方面,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一般会接近最近月份完工入库产品成本,而当期结转的单位成本根据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算,因此受本期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单位制造费用、单位人工分摊的影响;另一方面,各类产品期末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均会受存货中不同细分品种单价差异的影响。从上表可以看出,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期末单位成本与结转单位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期末单位成本与各期结转的单位成本保持相对稳定。少数品种如弱酸阳树脂、电子及核级树脂在报告期内的某期末产成品单位成本与同期结转的单位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 弱酸阳树脂
2020年末弱酸阳树脂结存单位成本为11.92元/千克,2020年度结转单位成本为13.47元/千克,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低于本期结转单位成本,一方面系2020年度该类树脂项下主要产品的外购粗品树脂成本呈现下降趋势导致期末结存产品的单位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系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4月弱酸阳树脂产量偏低,导致当期结转的产成品所承担的制造费用和直接人工较高,从而使得当期结转单位成本较高,随着复工复产后产量逐渐恢复正常,2020年末弱酸阳树脂产品的期末结存单位成本恢复至正常水平。
(2) 电子及核级树脂
电子及核级树脂不同品种的单位成本差异较大,受产品结构影响,期末结存品种的单位成本变动较大。报告期内,电子及核级树脂的期末结存单位成本和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差异较大,主要受核级树脂产品ZGCNR50Li7影响,其需要消耗的主要材料一水合氢氧化锂-7采购价格较高,使得该品种的单位成本远高于其他产品。剔除该品种后,电子及核级树脂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项 目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 | 12.68 | 15.05 | 13.80 |
当期结转单位成本 | 12.19 | 13.37 | 13.26 |
(3)凝胶阳树脂
2020年末凝胶阳树脂结存单位成本为6.02元/千克,2020年度结转单位成本为5.11元/千克,期末结存单位成本高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主要系12月份原材料采购价格有所上涨,当月凝胶阳树脂生产入库数量较多,导致期末结存单位成本较高。
(4)大孔阳树脂
2020年末大孔阳树脂结存单位成本为7.92元/千克,2020年度结转单位成本为8.62元/千克,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低于当期结转单位成本,主要系2020年度该类产品项下主要型号的外购粗品树脂入库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导致期末结存产品单位成本较低,而当期结转单位成本相对较高。
(六) 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情况。
公司所有类型库房情况如下:
序号 | 仓库名称 | 总面积(m2) | 使用面积(m2) | 存放地点 | 存放类型 |
1 | 原料罐区 | 919.13 | 919.13 | 宁波争光厂区 | 液体原材料等 |
2 | 化学品仓库 | 626.47 | 626.47 | 宁波争光厂区 | 化学品 |
3 | 成品仓库 | 1,519.34 | 1,519.34 | 宁波争光厂区 | 白球、树脂 |
4 | 汉杰特仓库 | 21,305.39 | 21,305.39 | 汉杰特厂区 | 白球、树脂 |
报告期内,公司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每个仓库分别设置仓库管理员,按《宁
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针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仓库管理员对存货情况较为熟悉,仓库管理情况良好。
(七)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1. 监盘程序
报告期各期末,我们就公司存货期末盘点专门成立了监盘小组,并执行了如下监盘程序:
(1) 监盘前:
1) 了解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2) 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获取公司书面盘点计划、盘点时间及人员分工,了解公司制定的存货盘点程序及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的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是否有效;
3) 获取公司完整的仓库清单或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并将报告期内清单中的存货存放地点进行比较;询问公司仓库人员了解有关存货存放地点的相关情况;通过结合检查公司存货的出入库单据,关注是否存在未纳入盘点范围的仓库;检查公司费用支出明细账和租赁合同、房屋建筑物清单,关注是否存在未纳入公司提供的仓库清单且可能存放存货的房屋建筑物;
4) 获取公司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等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及库龄表,确保盘点数据与财务、仓库记录数据一致,同时对长库龄存货在盘点时予以重点关注,特别关注其质量及损毁情况等。
(2) 监盘中:
1) 确保公司严格执行盘点计划并准确记录各类存货实际盘点数据;
2) 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检查存货是否附有盘点标识、是否损毁或残次、是否存在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
3) 执行抽盘程序,选取存货中金额高或数量大的存货进行盘点,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记录的准确性;从存货实物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
4) 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期末存货自盘表,与公司财务系统存货数据金额核
对;
5) 盘点如发现差异,对盘点人员核实差异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差异原因真实、合理。
(3) 监盘后:
1) 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存货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 取得并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形成存货盘点记录,完成存货监盘报告。
2. 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存货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 | 监盘日期 | 账面余额(万元) | 监盘金额(万元) | 监盘比例 | 监盘结果 |
2018-12-31 | 2019-3-7、2019-3-10 | 10,608.20 | 4,206.50 | 39.65% | 账实相符 |
2019-12-31 | 2020-3-4、2020-3-5 | 10,570.56 | 5,780.64 | 54.69% | 账实相符 |
2020-3-31 | 2020-5-14、2020-5-15 | 10,671.63 | 7,511.92 | 70.39% | 账实相符 |
2020-6-30 | 2020-7-24、2020-7-27 | 11,158.65 | 4,313.47 | 38.66% | 账实相符 |
2020-12-31 | 2020-12-30、2020-12-31 | 10,726.68 | 9,770.46 | 91.09% | 账实相符 |
(八)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并取得公司存货库龄清单,关注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况;
(3) 询问生产部负责人,了解存货保质期,并通过网络查询同类产品保质期验证公司存货保质期合理性;
(4) 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在手订单明细,分析各类存货的订单支持率;
(5)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明细表进行复核,评估管理层在存货跌价测试中使用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尤其是预计售价、进一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并对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
(6)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将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及存货周转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
(7)获取并查阅公司盘点计划、盘点报告及盘点表,检查是否按照存货盘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盘点程序;
(8)对公司的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将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核对,确认存货是否账实相符;
(9)结合存货监盘,检查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实际执行情况,检查期末存货中是否存在库龄较长、型号陈旧、产品变质等情形,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可变现净值;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分析其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0)检查发出商品对应项目的销售合同、发货出库单、发票、报关单及海运提单等原始单据及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情况;
(11)报告期各期末,抽取受托加工单位向其函证委托加工物资期末结存情况。
(12)取得了公司库房管理台账,对各库房进行现场查看;
(13) 查阅了《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了解存货管理情况;
2. 核查意见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主要构成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80%左右;库龄3年以上的存货金额较小,占存货余额的5%左右,不存在较大的库龄较长的产品滞销情况;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期末存货的订单对应情况;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未对应订单的存货金额及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库存商品和在产品备货水平较高,而公司订单执行效率较高,期末待执行的在手订单相对较少所致,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产品保质期限、存货减值测试和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公司产品保质期在5年以上,且在5年之后,对部分存在脱水、受潮或冻结的产品,在澄清的饱和食盐水浸泡处理后,亦可进一步延长保质期。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计提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仅对半成品、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而未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
期内,公司原材料、包装物周转天数以及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天数相对稳定,与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保持一致;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针对市场行情和环保政策变化对库存商品备货做出适当调整导致周转率下降,具有合理性;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中各类产成品单位成本与报告期结转的各类产品单位成本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各项目核算过程处理恰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与实际生产流程一致,各期末部分存货产成品期末单位成本与结转的单位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6) 报告期内,公司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每个仓库分别设置仓库管理员,按《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针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仓库管理员对存货情况较为熟悉,仓库管理情况良好;
(7) 公司制定并执行了合理的存货盘存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已得到有效执行,盘点结果无差异。
十五. 关于固定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运输设备。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499.10万元,账面净值4,864.60万元。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披露的23项机器设备原值仅为3,362.56万元,账面净值仅为1,725.10万元,比例较低。
请发行人:
(1)结合截至2020年3月31日主要机器设备情况,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并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列示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3)结合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披露与各期主要产品产能的匹配关系;针对报告期内产能不足的情况做重大风险提示,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发行人对固定资
产减值测试情况,可变现净值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未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6)
(一) 结合截至2020年3月31日主要机器设备情况,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并参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列示发行人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499.10万元,账面价值为4,864.6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1,702.02万元,账面价值为4,799.8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2,529.60万元,账面价值为5,082.55万元。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及参考对公司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披露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个/台/套) | 原值 (万元) | 净值 (万元) | 成新率 |
1 | 各式储槽、储罐 | 423 | 1,198.01 | 638.31 | 53.28% |
2 | 废气处理系统装置 (含RTO、废气运输系统) | 3 | 482.03 | 344.40 | 71.45% |
3 | 自动化控制设备(含超声波液位计、磁翻板液位计、法兰式球阀等) | 605 | 301.49 | 145.68 | 48.32% |
4 | DCS系统(含配电柜、气动切断球阀等) | 372 | 261.74 | 27.12 | 10.36% |
5 | DCS系统(和利时集成化系统平台1.0及系统模块扩容) | 12 | 242.18 | 125.67 | 51.89% |
6 | 搪玻璃反应釜 | 15 | 213.78 | 115.73 | 54.13% |
7 | 防爆电梯 | 5 | 186.37 | 142.18 | 76.29% |
8 | 回收精馏塔 | 8 | 185.58 | 170.98 | 92.13% |
9 | 污水改造设备 | 1 | 158.97 | 77.15 | 48.53% |
10 | 高压配电系统 | 29 | 129.97 | 13.70 | 10.54% |
11 | 废水处理装置 | 154 | 128.24 | 38.15 | 29.75% |
12 | VOCs在线检测系统 | 4 | 108.72 | 73.98 | 68.05%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个/台/套) | 原值 (万元) | 净值 (万元) | 成新率 |
13 | 不锈钢反应釜 | 6 | 101.19 | 23.21 | 22.94% |
14 | 玻璃钢管道 | 2 | 91.41 | 49.66 | 54.32% |
15 | 试验器材及设备 | 1 | 75.64 | 34.32 | 45.37% |
16 | 凝胶胺化套缸 | 1 | 75.33 | 68.17 | 90.50% |
17 | 阴树脂精馏塔 | 1 | 70.60 | 67.16 | 95.13% |
18 | 原料输送设备 | 1 | 65.64 | 40.69 | 61.99% |
19 | 流量计 | 52 | 60.42 | 57.41 | 95.03% |
20 | 过滤器 | 40 | 59.94 | 36.83 | 61.45% |
21 | 316L不锈钢清洗釜 | 4 | 57.58 | 45.71 | 79.39% |
22 | 回收二三甲醇等塔 | 8 | 57.10 | 41.75 | 73.12% |
23 | 氯化氢尾气处理装置 | 1 | 49.94 | 42.43 | 84.95% |
24 | 磁悬浮离心风机 | 1 | 43.10 | 36.96 | 85.74% |
25 | 其他分析仪 | 7 | 41.89 | 27.12 | 64.75% |
26 | 尾气吸收深冷系统 | 2 | 40.29 | 30.77 | 76.37% |
27 | 马尔文激光粒度分析仪 | 1 | 38.29 | 25.86 | 67.53% |
28 | FTA可燃气体分析仪 | 1 | 25.64 | 18.94 | 73.87% |
合 计 | 1760 | 4,551.09 | 2,560.07 |
(二)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1. 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 蓝晓科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
类 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5-20 | 5 | 19.00-4.75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3-5 | 5 | 31.67-19.00 |
运输工具 | 年限平均法 | 4-5 | 5 | 23.75-19.00 |
其他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3-5 | 5 | 31.67-19.00 |
(2) 康达新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
类 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20、16.5 | 5 | 4.75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10 | 5 | 9.50 |
类 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电子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3 | 5 | 31.67 |
运输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4 | 5 | 23.75 |
其他 | 年限平均法 | 5 | 5 | 19.00 |
(3) 建龙微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
类 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直线法 | 30 | 5 | 3.17 |
机器设备 | 直线法 | 15 | 5 | 6.33 |
运输设备 | 直线法 | 5 | 5 | 19.00 |
电子设备 | 直线法 | 3 | 5 | 31.67 |
(4) 争光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
类 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20 | 5.00 | 4.75 |
通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5.00 | 19.00 |
专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10 | 5.00 | 9.50 |
运输工具 | 年限平均法 | 5 | 5.00 | 19.00 |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残值率为5%,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残值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折旧年限与年折旧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谨慎合理。公司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与除蓝晓科技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 结合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披露与各期主要产品产能的匹配关系;针对报告期内产能不足的情况做重大风险提示,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1. 结合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披露与各期主要产品产能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与产能匹配情况如下:
指标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专用设备账面原值(万元) | 12,529.60 | 11,143.43 | 10,547.33 |
年化产能(吨) | 19,750.00 | 19,750.00 | 19,750.00 |
专用设备账面原值/产能(万元/吨) | 0.63 | 0.56 | 0.53 |
最近三年,公司单位产能对应的专用设备账面原值分别为0.53万元、0.56万元和0.63万元,略有上升,主要系公司淘汰老旧设备,新购生产设备,新设备与旧设备存在价差导致专用设备账面原值有所上升所致。
2. 针对报告期内产能不足的情况做重大风险提示,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1) 产能不足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较快,最近三年产能利用率已达到饱和状态。由于受到产能限制,公司会考虑每一个订单的利润水平、应用领域、客户关系和市场环境等因素,承接相对优质的订单,同时,公司通过外购粗品树脂及白球进行加工的方式来提高产销量。产能不足一方面限制了公司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扩大,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对公司优质客户资源的培育、品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增加产能,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产能不足导致无法及时为客户供货的风险,进而产生未来经营业绩增速放缓、停滞、甚至下滑的风险。
(2)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未来两到三年,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主要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购置,其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下:
1) 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流动资金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状况将明显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防范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将进一步优化。
2) 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达产,项目效益逐步显现,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将稳步提高。
3)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改造生产车间等。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正常经营年份新增年折旧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固定资产原值 | 年折旧费 |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7,957.00 | 632.84 |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3,373.00 | 320.44 |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3,747.00 | 355.97 |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22.00 | 154.09 | |
合 计 | 16,699.00 | 1,463.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每年新增折旧费共1,463.34万元,新增年均营业收入35,504.79万元,新增折旧费占新增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4.12%,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较小。
(四) 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发行人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可变现净值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未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固定资产原值 | 24,194.50 | 22,787.11 | 22,290.95 |
累计折旧 | 12,005.58 | 10,362.56 | 9,171.44 |
减值准备 | - | - | 0.65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固定资产净值 | 12,188.92 | 12,424.55 | 13,118.87 |
2018年末存在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为电脑及风机,该等固定资产在报告期外已计提了0.65万元减值准备,并于2019年处置完毕。除该等固定资产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公司对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2. 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序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 具体分析 |
1 |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 主要机器设备目前市场价格未发生大幅下降情形 |
2 |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最近三年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GDP保持稳定增长,技术和法律环境日趋完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所处市场不断扩大,未见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3 |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 报告期内,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未发生明显波动 |
4 |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经公司自行盘点及我们监盘,公司固定资产未发生陈旧过时或者实体损坏 |
5 |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 通过访谈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结合监盘检查情况,公司不存在闲置机器,设备均正常使用 |
6 |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 公司主要产品市场价格稳定,毛利率较高,营业利润稳步增长,不存在前述情形 |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
3. 公司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可变现净值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
公司在进行日常盘点和期末全面盘点时,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即可变现净值。当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将由设备、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测算,并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 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对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谨慎评估判断。公司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经营环境以及所处的行业未发生不利变化,对公司未产生不利影响;资产均正常使用,不存在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固定资产闲置、损毁或产能下降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 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
公司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比例均为100%,经盘点,不存在盘点差异,无需进行差异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我们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监盘,监盘比例分别为46.34%、
53.40%和54.77%,不存在监盘差异。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卡片账并将主要生产设备分类统计原值和净值,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2)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了解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 获取报告期内产能计算方法以及具体产能情况,将报告期内公司专用设备原值变动情况与产能变动情况量化比较,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固定
资产购置计划及其对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4) 将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台账与总账进行核对,抽取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关注设备是否存在闲置、损毁、产能下降等减值迹象;
(5) 取得公司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自盘表、盘点计划和盘点总结,并与账面固定资产进行核对。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账面原值从高到低顺序及参考对公司生产经营重要性补充披露账面价值前50%的机器设备情况。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残值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折旧年限与年折旧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谨慎合理。公司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与除蓝晓科技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生产性固定资产与产能匹配情况。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单位产能对应的专用设备账面原值分别为0.53万元、0.56万元和0.63万元,略有上升。主要系公司淘汰老旧设备,新购生产设备,新设备与旧设备存在价差导致专用设备账面原值有所上升;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产能不足的风险;在未来两到三年,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主要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购置,已披露其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情况。2018年末存在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为电脑及风机,该等固定资产在报告期外已计提了0.65万元减值准备,并于2019年处置完毕。除该等固定资产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公司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比例均为100%,经盘点,不存在盘点差异,无需进行差异处理。报告期各期末,我们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监盘,监盘比例分别为46.34%、53.40%和54.77%,不存在监盘差异。
十六. 关于不动产征迁事项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房屋中,存在正在进行的拆迁情形。部分拟拆迁房屋由发行人租赁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目前,发行人已收到部分征迁补偿款,征迁尚在进行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2)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
(3)发行人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7)
(一) 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 不动产征迁对公司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被征迁资产科目列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账面价值 | 会计核算科目 |
2020-12-31 | 土地使用权 | 109.92 | 投资性房地产 |
房屋建筑物 | 2,517.90 | 投资性房地产 | |
小计 | 2,627.82 | ||
2019-12-31 | 土地使用权 | 326.41 | 投资性房地产 |
房屋建筑物 | 3,523.97 | 投资性房地产 | |
小计 | 3,850.38 | ||
2018-12-31 | 土地使用权 | 336.57 | 投资性房地产 |
房屋建筑物 | 3,751.89 | 投资性房地产 | |
小计 | 4,088.46 |
报告期内,不动产征迁事项对公司各期会计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1)2018年度
公司位于余杭塘栖工业区的土地及厂房被列入2018年余杭区征迁工作计划,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余杭区塘栖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告知书》。但2018年度公司拟被征迁的土地及厂房仍然用于对外出租,符合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的定义,故仍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列报。
(2)2019年度
2019年度,公司拟被征迁的塘栖南、北面厂房仍然对外出租,北面技术大楼在2019年7月份之前处于出租状态,之后一直以出租目的而持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的定义,故仍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汇入的2,152.07万元征迁补偿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与“其他应付款”科目2,152.07万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3)2020年度
2020年4月30日,承租方自塘栖北面厂房搬离,在此之前其一直处于对外出租状态;而公司所在塘栖的北面技术大楼,在2019年7月份之前处于出租状态,之后一直以出租目的而持有,公司虽未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征迁补偿签订正式协议,但公司已在2018年收到余杭区塘栖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告知书》,于2019年收到部分征迁补偿款,且在2020年4月30日腾空北面厂房。公司所在塘栖的北面厂房及技术大楼自2020年4月30日实质转为待征迁,且在2020年7月份该等房产已被拆除,符合持有待售资产的转列条件。因此,塘栖北面厂房及技术大楼在2020年4月30日自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
2020年10月16日,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7,173.56万元,剩余应收补偿款2,152.07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2020年11月,凯秀纺织就征迁补偿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确认预计负债977万元。另外,公司需支付国家电投集团桑尼(杭州余杭)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补偿款9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支付65.80万元,剩余应支付28.2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征迁补偿款总额
扣除预计负债、应支付国家电投补偿款以及其他业务成本后确认其他业务收入5,594.64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塘栖南面厂房处于出租状态,仍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2. 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自征迁事项发生日后各期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不动产征迁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被列入征迁范围的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比较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不动产征迁事项相关资产(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 | |
2020年7月收到征迁补偿款① | 2,869.42 |
2019年7月收到征迁补偿款② | 2,152.07 |
收到征迁补偿款③=①+② | 5,021.49 |
尚未收到征迁补偿款④ | 2,152.07 |
征迁补偿款总额⑤=③+④ | 7,173.56 |
应付承租方补偿款⑥ | 601.92 |
预计负债⑦ | 977.00 |
被征迁房地产可收回金额⑧=⑤-⑥-⑦ | 5,594.64 |
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⑨ | 1,031.19 |
由上表可见,不动产征迁事项相关资产(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可收回的补偿金额5,594.64万元已远大于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1,031.19万元,故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对于被列入拟征迁范围的塘栖南面厂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的拆迁补偿款,亦未收到塘栖南面厂房腾空通知书,故仍将
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塘栖南面厂房的账面价值为2,627.82万元,每年不含税租金收入为380.35万元,回报率较高,且参考塘栖北面厂房与北面技术大楼的征迁补偿款标准,塘栖南面厂房的可收回的金额亦远高于账面价值,故塘栖南面厂房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 不动产征迁对发行人产能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公司被征迁的不动产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主要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系投资性房地产,故不会对公司现有产能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自2010年起,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及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美亚大厦。故公司本次不动产被征迁事项不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
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31.19万元。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拆迁补偿款合计7,173.56万元,扣除已支付给凯秀纺织的补偿款507.92万元及国家电投的补偿款94万元,征迁补偿款仍远高于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的房地产账面价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均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1. 公司目前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已累计收到征迁补偿款5,021.49万元,公司在收到上述拆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2. 征迁是否为政策性拆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公司不动产征迁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域美丽建设,确保省市区重大项目落地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任务顺利推进而进行的征迁,属于“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故属于政策性搬迁。
3.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7月收到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汇入的2,152.07万元和2,869.42万元征迁补偿款。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虽然公司不动产征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但由于该等征迁补偿款系由杭州余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并非“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中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的情形;上述征迁补偿款实质上属于因不动产征迁而支付的对价,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特征,且考虑该等被征迁房地产在被征迁之前列示“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按资产处置处理。公司在收到上述征迁补偿款时尚未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征迁补偿签订正式协议,实际征迁行为并未发生,故暂挂其他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2020年10月1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相关征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被征迁房地产成本转入其他业务成本。综上,公司不动产征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中应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询问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了解被征迁不动产的资产状态、征迁补
偿情况,询问不动产征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等的影响,询问管理层关于被征迁不动产在各期的持有目的;
(2) 取得被征迁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检查其权属状态;
(3) 报告期各期期末,实地查看被征迁不动产资产状态及对外出租情况,取得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期后回款回单,确定被征迁资产是否对外出租,资产持有目的是否发生变化;
(4) 取得征迁补偿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书》《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征迁办〔2018〕2号)、《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及征迁补偿回单、交付钥匙及房产证后取得的《收据》,检查是否为政府直接拨款,结合被征迁不动产的期末状态,考虑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核查意见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不动产征迁对公司各会计科目的影响及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报告期前两年被征迁的不动产已对外出租或以出租目的而持有,故其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2020年4月30日持有目的发生改变,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按照净值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塘栖南面厂房仍对外出租,继续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列示;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远高于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塘栖南面厂房结合目前租金收益及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补偿标准,亦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不动产征迁对公司产能的影响、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不动产被征迁不会对公司现有产能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征迁补偿款的金额及会计处理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征迁补偿款5,021.49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虽属于政策性拆迁,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会计处理正确。
十七.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961.46万元、4,088.46万元、3,850.38万元和3,786.9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92%、21.68%、21.13%和20.96%。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系对外出租的位于余杭塘栖工业区的厂房、土地以及房屋建筑物后续改建支出。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情况。
(4)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9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8)
(一)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 | 投资性房地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地理位置 | 土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承租方 | 含税租金(万元) | 租赁期限 |
2020年末[注] | 塘栖南面厂房 | 2,627.82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 22,289.80 | 24,640.46 | 科尔卡诺 | 345.49(因疫情减免2个月租金) | 2020.1.1-2020.12.31 |
合计 | 2,627.82 | 22,289.80 | 24,640.46 | |||||
2019年末 | 塘栖北面厂房 | 816.09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 | 9,440.30 | 7,850.82 | 科尔卡诺 | 37.66 | 2019-2-23至2019-10-31 |
思迈科技 | 35.20 | 2019-7-1至2019-12-31 | ||||||
北面技术大楼 | 246.65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 | 7,720.10 | 6,001.72 | 凯秀纺织 | 55.01 | 2019-1-1至2019-7-17 | |
塘栖南面厂房 | 2,787.64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 | 22,289.80 | 24,640.46 | 科尔卡诺 | 414.58 | 2019-1-1至2019-12-31 |
年份 | 投资性房地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地理位置 | 土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承租方 | 含税租金(万元) | 租赁期限 |
139号 | ||||||||
合计 | 3,850.38 | 39,450.20 | 38,493.00 | |||||
2018年末 | 塘栖北面厂房 | 858.54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 9,440.30 | 7,850.82 | 凯秀纺织 | 86.49 | 2018-1-1至2018-10-7 |
北面技术大楼 | 303.41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 | 7,720.10 | 6,001.72 | 凯秀纺织 | 100.80 | 2018-1-1至2018-12-31 | |
塘栖南面厂房 | 2,926.51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 22,289.80 | 24,640.46 | 科尔卡诺 | 414.58 | 2018-1-1至2018-12-31 | |
合计 | 4,088.46 | 39,450.20 | 38,493.00 |
注:塘栖北面厂房及北面技术大楼于2020年10月被征迁处置
(二)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年限是否谨慎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具体的折旧和摊销政策、年限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蓝晓科技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5-20 | 5% |
土地使用权 | 年限平均法 | 50-69 | - | |
康达新材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20、16.5 | 5% |
建龙微纳 | 无投资性房地产 | |||
争光股份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20 | 5% |
土地使用权 | 年限平均法 | 50 | - |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
如上表所示,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计提和摊销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较为谨慎合理。
(三)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情况
1. 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明细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初原值 | 4,839.38 | 4,839.38 | 4,479.45 |
本期增加金额 | - | - | 359.93 |
A、在建工程转入 | - | - | 359.93 |
本期减少金额 | 1,623.26 | - | - |
B、转入持有待售资产 | 1,623.26 | - | - |
期末原值 | 3,216.13 | 4,839.38 | 4,839.38 |
期末累计折旧 | 588.30 | 978.46 | 740.38 |
期末减值准备 | - | 10.55 | 10.55 |
期末净值 | 2,627.82 | 3,850.38 | 4,088.46 |
2. 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1)2018年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2018年9月,公司就上述塘栖厂房与建筑施工方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公司根据决算金额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建设成本,增加投资性房地产原值359.93万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1)竣工财务决算时
借:在建工程 359.93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9.93万元
2)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359.93万元贷:在建工程 359.93万元
综上,公司2018年新增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厂房 | 地理位置 | 权属 |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新增原值(万元) |
塘栖北面厂房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 | 争光股份公司 | 9,440.30 | 7,850.82 | 76.19 |
塘栖南面厂房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 争光股份公司 | 22,289.80 | 24,640.46 | 283.74 |
合计 | 31,730.10 | 32,491.28 | 359.93 |
(四) 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9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1.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减值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原值 | 3,216.13 | 4,839.38 | 4,839.38 |
期末减值准备 | 10.55 | 10.55 | |
当年度计提减值损失 |
报告期前两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减值准备10.55万元系塘栖北面厂区内一处构筑物,由于该构筑物闲置且无法出租使用,公司已于报告期之前充分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2020年4月30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北面厂房及技术大楼按照其投资性房地产原值减去对应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及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0.55万元后的资产净值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并于2020年10月收到《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后将持有待售资产作处置减少,故2020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期末为0.00。除上述外,报告期内,经公司对其他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减值测试,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3. 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谨慎;对于闲置状态的长期资产,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外,其他投资性房地产均正常使用,不存在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
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查看其位置、面积等信息,并确定其权属状态;
(2) 对新增投资性房地产,追查至合同、发票、监理报告、结算资料等支持性文件,确定入账金额的准确性及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的及时性;
(3) 取得租赁合同、发票,查看承租方、租金水平及租赁期限,并复核租金收入,结合其他业务收入,检查是否存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条件而未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地产;
(4) 实地查看投资性房地产,确定其对外出租情况;
(5)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检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政策是否恰当,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一致;
(6)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政策、年限,检查公司相关政策是否谨慎合理;
(7) 获取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判断的说明,对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结合市场状况等外部条件,检查其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2. 核查意见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对应厂房、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承租方、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计提和摊销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谨慎合理。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报告期内新增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正确。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情况及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十八. 关于期间费用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6,507.62万元、6,366.93万元、8,005.63万元和1,013.53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54%、
16.17%、18.39%和12.49%。其中,销售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运输费和出口费用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办公费、咨询费、停工损失等。发行人披露了相关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管理费用率等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2)补充披露2018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及单位产品运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
(3)补充披露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情况、占比、合理性,并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的各产品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子公司宁波争光于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并计入管理费用698.81万元的修理对象,对发行人产能、产量的影响。
(5)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6)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并说明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在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9)
(一) 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1. 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等,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管理、研发人员的平均数量、人均薪酬、人员结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1,241.59 | 1,435.78 | 1,341.16 |
平均人数(人) | 35 | 36 | 39 | |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2.96 | 3.32 | 2.87 | |
管理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881.64 | 909.27 | 825.62 |
平均人数(人) | 53 | 52 | 57 | |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1.39 | 1.46 | 1.21 | |
研发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574.62 | 627.76 | 492.58 |
平均人数(人) | 39 | 40 | 39 | |
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1.23 | 1.31 | 1.05 |
注:平均人数为当年各月人数的算术平均数
(1) 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分析
2018年至2019年,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公司内销销售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销售业绩奖励构成,销售业绩奖励与回款金额关联度较高,外销销售人员薪酬主要与当年外销销售收入关联度较高,此外,若当年销售收入超过年度销售目标,公司还会给予销售人员超过年度销售目标之外的业务奖励,2018年至2019年公司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客户回款情况良好,因此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增长较多,使得销售人员薪酬总额上升。
2020年,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相对有所下降,主要系(1)部分人员退休,
销售人员数量下降,而新招纳的销售人员业绩较低;(2)受新冠疫情影响,由公司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3)公司给予的业务奖励系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评定,由于2020年较多销售人员未达到业绩目标,相关预估的业务奖励亦有所减少。
(2) 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分析
2018年至2019年,管理人员数量减少,但公司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却逐年上涨,主要系一方面随着公司销售收入逐年上升,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较快,而普通管理人员薪酬也小幅上涨;另一方面减少的管理人员主要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低级别的员工,工资相对较低,其离职导致的职工薪酬下降幅度小于总体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上涨幅度。
2020年,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较低,主要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由公司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
(3) 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分析
2018年至2019年,公司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技术的研发规划,逐年增加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同时为维持研发人员的稳定性,公司提高了研发人员的人均薪酬所致。
2020年,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较去年同期小幅下降,主要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影响所致。
2. 说明其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及占比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可比公司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薪酬 | 占比 | 薪酬 | 占比 | 薪酬 | 占比 | ||
销售费用 | 蓝晓科技 | 694.51 | 29.27% | 627.13 | 21.70% | 471.21 | 19.86% |
康达新材 | 4,857.73 | 56.59% | 3,000.68 | 36.42% | 2,350.00 | 41.29% | |
建龙微纳 | 780.87 | 45.36% | 553.26 | 19.85% | 587.20 | 18.90%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可比公司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薪酬 | 占比 | 薪酬 | 占比 | 薪酬 | 占比 | ||
平均值 | 2,111.04 | 43.74% | 1,393.69 | 25.99% | 1,136.14 | 26.68% | |
争光股份公司 | 1,241.59 | 41.00% | 1,435.78 | 40.67% | 1,341.16 | 42.57% | |
管理费用 | 蓝晓科技 | 2,524.17 | 30.54% | 2,413.59 | 28.60% | 1,968.96 | 42.20% |
康达新材 | 6,181.12 | 49.31% | 3,961.79 | 53.03% | 2,329.77 | 44.96% | |
建龙微纳 | 1,443.07 | 52.48% | 1,227.13 | 55.72% | 881.38 | 59.66% | |
平均值 | 3,382.79 | 44.11% | 2,534.17 | 45.78% | 1,726.70 | 48.94% | |
争光股份公司 | 881.64 | 51.52% | 909.27 | 37.03% | 825.62 | 55.90% | |
研发费用 | 蓝晓科技 | 1,674.01 | 30.58% | 1,162.17 | 18.64% | 705.78 | 21.53% |
康达新材 | 4,601.63 | 48.26% | 4,229.21 | 57.26% | 3,168.76 | 57.28% | |
建龙微纳 | 613.53 | 32.06% | 540.35 | 37.18% | 329.17 | 26.52% | |
平均值 | 2,296.39 | 36.97% | 1,977.24 | 37.69% | 1,401.24 | 35.11% | |
争光股份公司 | 574.62 | 35.09% | 627.76 | 37.28% | 492.58 | 32.99% |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比较可比公司偏高,主要系公司销售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及销售业绩奖励(综合考量回款金额、回款周期等因素)及超过年度销售目标之外的额外业务奖励构成,公司为提高销售人员开拓市场积极性,销售业绩奖励较高,但同时业务招待费等销售相关费用由销售人员自理,使得公司销售人员薪酬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同行业可比公司为上市公司,存在较多的股份支付、中介机构咨询费用使得管理费用总金额较大,职工薪酬占比相对降低所致。2019年公司职工薪酬占比较低主要系2019年12月公司停工,相应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使得管理费用增加较多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稳定增长,但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系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在资金实力方面处于劣势,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引入较为谨慎。
3. 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是否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
公司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与当地市场薪酬水平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2.96 | 3.32 | 2.87 |
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1.39 | 1.46 | 1.21 |
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 | 1.23 | 1.31 | 1.05 |
董监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1] | 3.41 | 2.95 | 2.78 |
中层人员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1] | 1.97 | 1.47 | 1.49 |
总体人均薪酬(万元/月/人)[注2] | 1.29 | 1.45 | 1.26 |
杭州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注3] | / | 0.68 | 0.61 |
宁波市平均工资(万元/月/人)[注3] | / | 0.63 | 0.59 |
注1:董监高人均薪酬=董监高税前工资/董监高人数;中层人员人均薪酬=中层人员税前工资/中层人员人数注2:总体人均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在职人员平均人数,含员工税前工资、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等
注3:杭州市平均工资来源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hangzhou.gov.cn/);宁波市平均工资来源于宁波市统计局(http://tjj.ningbo.gov.cn/)
由上表可得,公司各年度人均薪酬均大幅高于杭州市、宁波市平均工资,薪酬水平在当地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 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成本中的职工薪酬① | 1,672.49 | 1,733.76 | 1,407.04 |
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② | 1,241.59 | 1,435.78 | 1,341.16 |
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③ | 881.64 | 909.27 | 825.62 |
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④ | 574.62 | 627.76 | 492.58 |
职工薪酬小计⑤=①+②+③+④ | 4,370.34 | 4,706.57 | 4,066.40 |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减少⑥ | 4.53 | -13.63 | 5.36 |
期初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期末应付职 | -60.99 | -293.33 | -107.76 |
单位:万元、人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工薪酬金额⑦ | |||
合计⑧=⑤+⑥+⑦ | 4,313.88 | 4,399.61 | 3964.00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⑨ | 4,313.88 | 4,399.61 | 3,964.00 |
差异⑧-⑨ | - | - | - |
期末员工数量 | 282 | 269 | 272 |
单位员工职工薪酬 | 15.50 | 17.50 | 14.95 |
支付给单位职工以及为单位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 | 15.30 | 16.36 | 14.57 |
由上表可得,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相匹配。报告期内,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公司提高了员工薪酬,因此,虽然员工数量未发生较大变化,但支付给职工以及与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逐年上涨,单位员工的职工薪酬与支付给单位职工以及为单位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匹配度较高。
(二) 补充披露2018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及单位产品运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与产品运输相关的费用主要由运输费、出口费用组成。运输费主要为内销产品运输相关的运费、装卸费等,出口费用主要为与外销产品运输相关的费用及出口保险费。
1. 运输费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分别为789.17万元、824.79万元和686.73万元,主要为内销产品运输相关的运费、装卸费等。公司运输费与内销收入的配比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运输费(万元) | 686.73 | 824.79 | 789.17 | 900.11 |
内销收入(万元) | 31,417.68 | 31,591.23 | 29,503.40 | 28,148.77 |
内销销量(吨) | 18,148.51 | 17,638.91 | 17,852.48 | 19,732.65 |
运费/内销收入 | 2.19% | 2.61% | 2.67% | 3.20% |
单位产品运费(元/吨) | 378.40 | 467.60 | 442.05 | 456.15 |
公司内销业务通常约定由公司承担运费,运输方式以汽车货运为主,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公司与主要承运的运输公司的结算模式采用固定运输价格模式,即按固定运输价格及实际运输量结算运费。此外,实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另算,但金额一般较少且不均衡。公司与内销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具备合理性。
公司2018年运输费总额及占销售收入比重均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因公司产能受限,公司选择向更具价格优势的客户销售,主动放弃部分报价较低的客户,使得2018年销售数量较上年下降,同时2018年公司内销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上涨,导致运费占内销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从单位产品运费来看,2017年至2019年,公司单位产品运费分别为456.15元/吨、442.05元/吨、467.60元/吨,保持相对稳定;2020年单位产品运费较低,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免费开放、汽油价格下降及考虑综合运输距离等因素,公司与运输公司协商下调了运输价格;同时,2020年公司加强货物运输管理,对部分按升计量的产品,改为按系数0.8折算为重量,据此结算运输量;另外,2020年短途运输地区的客户销售有所增长,公司在保证客户供货及时性的前提下,使用更具性价比的货运公司运输产品,使得运输价格下降。
综上,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主要为内销运输费,其波动原因主要系公司内销产品销量波动所致,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具有合理性。
2. 出口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费用分别为418.64万元、626.17万元和530.20万元,主要包括外贸包干费、出口海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与外销相关的运杂费等。报告期内,公司出口费用与外销收入的配比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出口费用(万元) | 530.20 | 626.17 | 418.64 |
外销收入(万元) | 12,021.96 | 11,350.73 | 9,281.64 |
外销销量(吨) | 7,954.52 | 7,207.40 | 5,963.52 |
出口费用/外销收入 | 4.41% | 5.52% | 4.51%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单位产品出口费用(元/吨) | 666.54 | 868.79 | 702.00 |
公司外销业务的交货方式以FOB为主,公司承担工厂到港口的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等,由公司委托货代公司负责运输和代理报关,并支付外贸包干费。CIF等其他外贸模式下,公司还需承担货物离港至客户指定目的地所发生的海运费。公司与外销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系国际通行的结算惯例,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品出口费用分别为702.00元/吨、868.79元/吨和
666.54元/吨。2019年单位产品出口费用较高,主要是外销客户德国BRITA退货产生较多的退运费、滞港费等,以及为满足个别客户紧急订单交付需求,偶发性的空运及铁路运输运费较高所致。2020年单位产品出口费用下降,主要系外销退货及紧急订单较少所致。
综上,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出口费用主要为外销产品运输相关的费用及出口保险费,其波动原因主要系公司外销产品销量波动、退货及紧急订单交付等偶发性费用所致,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三) 补充披露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情况、占比、合理性,并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的各产品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情况、占比、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外销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各产品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之说明详见本题(二)之说明。
(四) 补充披露子公司宁波争光于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并计入管理费用698.81万元的修理对象,对发行人产能、产量的影响
公司宁波争光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许可,其建设项目取得了甬环建[2008]15号《关于浙江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000m3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13]225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环评批复、通
过了环评验收。但宁波争光产能设计不仅受限于环评批复数据,还需考虑园区内环保排放限制。2019年公司订单充足,至当年11月末公司废水排放量已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上限,故在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该次停工检修对公司产能、产量未产生影响。
(五) 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公司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蓝晓科技 | 8.96% | 8.34% | 7.38% |
康达新材 | 6.49% | 7.01% | 5.58% |
建龙微纳 | 6.09% | 5.42% | 3.91% |
算术平均值 | 7.18% | 6.92% | 5.62% |
争光股份公司 | 3.46% | 5.64% | 3.75%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总体原因主要系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较为精简。蓝晓科技和康达新材上市时间较早,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相对较高,而建龙微纳于2019年上市,其2018年、2019年管理费用率与争光股份公司相近。具体而言,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率差异主要体现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折旧摊销、中介机构咨询费等方面,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职工薪酬 | ||||||
蓝晓科技 | 2,524.17 | 2.74% | 2,413.59 | 2.39% | 1,968.96 | 3.12% |
康达新材 | 6,181.12 | 3.20% | 3,961.79 | 3.72% | 2,329.77 | 2.51% |
建龙微纳 | 1,443.07 | 3.20% | 1,227.13 | 3.02% | 881.38 | 2.33% |
平均值 | / | 3.05% | / | 3.04% | / | 2.65% |
争光股份公司 | 881.64 | 1.78% | 909.27 | 2.09% | 825.62 | 2.10% |
股份支付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蓝晓科技 | 1,868.66 | 2.03% | 2,490.13 | 2.46% | 100.86 | 0.16% |
康达新材 | 292.69 | 0.15% | 无股份支付 | |||
建龙微纳 | 158.17 | 0.35% | 无股份支付 | |||
平均值 | / | 0.84% | / | 2.46% | / | 0.16% |
争光股份公司 | 无股份支付 | |||||
折旧摊销 | ||||||
蓝晓科技 | 1,781.80 | 1.93% | 1,127.22 | 1.11% | 996.91 | 1.58% |
康达新材 | 2,873.42 | 1.49% | 1,205.93 | 1.13% | 1,060.10 | 1.14% |
建龙微纳 | 330.21 | 0.73% | 200.89 | 0.49% | 158.24 | 0.42% |
平均值 | / | 1.38% | / | 0.91% | / | 1.05% |
争光股份公司 | 177.53 | 0.36% | 175.64 | 0.40% | 175.04 | 0.44% |
中介机构咨询费 | ||||||
蓝晓科技 | 694.43 | 0.75% | 964.12 | 0.95% | 572.12 | 0.91% |
康达新材 | 752.35 | 0.39% | 640.36 | 0.60% | 223.70 | 0.24% |
建龙微纳 | 128.45 | 0.28% | 73.92 | 0.18% | 100.50 | 0.27% |
平均值 | / | 0.47% | / | 0.58% | / | 0.47% |
争光股份公司 | 174.95 | 0.35% | 148.06 | 0.34% | 81.09 | 0.21% |
由上表对比可知,公司的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①公司主要产品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产品相对单一,业务结构及组织架构相对简单,管理部门人员较少,职工薪酬及其他与人员相关的管理类支出相对较低;②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无股份支付费用;③公司现有主要土地房屋取得或建造时间较早,购建成本相对较低,且公司组织机构精简,用于办公使用的土地房屋面积较小,折旧摊销金额相对较低;④同行业上市公司近年来由于资本运作发生较多中介机构咨询费用,而公司除2020年支付较多IPO相关费用,其他年度的咨询费支出相对较少。综上,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具备合理性。
(六) 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并说明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
项目在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
1.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整体预算 | 费用支出金额 | 阶段性成果 | 具体运用 | |
2020年度 | |||||
种子法JL系列凝胶阴阳树脂的研发 | 335.00 | 226.88 | 完成中试 | 工艺可用于JL凝胶阴阳树脂的合成 | |
种子法JLD大孔阴阳树脂的研发 | 415.00 | 241.52 | 完成中试 | 工艺可用于JLD大孔阴阳树脂的合成 | |
除硼树脂新工艺的研发及应用推广 | 200.00 | 229.86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除硼树脂的合成 | |
食品行业除砷树脂的研发及应用推广 | 300.00 | 294.96 | 完成小试改进、中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食品级除砷树脂的合成 | |
大孔层析树脂的研发 | 300.00 | 245.75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生产 | 工艺可用于大孔层析树脂的合成 | |
大孔丙烯酸弱碱阴树脂研发及应用推广 | 300.00 | 221.26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生产 | 工艺可用于大孔丙烯酸弱碱阴树脂的合成 | |
新型巯基树脂的研发及应用 | 250.00 | 177.55 | 完成小试研发、中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新型巯基树脂的合成 | |
合 计 | 1,637.77 | / | / | ||
2019年度 | |||||
干燥阴阳树脂的研发 | 165.00 | 164.46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干燥阴阳树脂的合成 | |
低TOC的强碱凝胶阴树脂的开发 | 215.00 | 216.31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低TOC的强碱凝胶阴树脂的合成 | |
新型大孔吸附树脂的研发 | 250.00 | 243.82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新型大孔吸附树脂的合成 | |
种子法JL系列凝胶阴阳树脂的研发 | 335.00 | 180.28 | 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 | 工艺可用于JL凝胶阴阳树脂的合成 | |
种子法JLD大孔阴阳树脂的研发 | 415.00 | 185.11 | 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 | 工艺可用于JLD大孔阴阳树脂的合成 | |
食品行业用除砷树脂的研发 | 170.00 | 166.31 | 完成小试研发、中试交接 | 工艺可用于食品行业用除砷树脂的合成 | |
大孔甲基丙烯酸阳树脂的研发 | 300.00 | 290.11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大孔甲基丙烯酸阳树脂的合成 | |
新型饮用水行业用树脂的研发 | 245.00 | 237.56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新型饮用水行业用树脂的合成 | |
合 计 | 1,683.97 | / | / | ||
2018年度 | |||||
弱酸性高效分离纯化介质开发及应用 | 85.00 | 87.69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弱酸性高效分离纯化介质的合成 | |
全弱碱型黄金吸附树脂 | 315.00 | 324.51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全弱碱黄金吸附专用树脂的合成 | |
大比重大孔吸附树脂 | 365.00 | 386.82 | 完成小试研 | 工艺可用于大比重大孔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整体预算 | 费用支出金额 | 阶段性成果 | 具体运用 | |
发、大试验证 | 吸附树脂的合成 | ||||
食品级大孔丙烯酸阴离子交换树脂 | 280.00 | 294.38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食品级大孔丙烯酸阴树脂的合成 | |
银杏叶黄酮提取树脂 | 320.00 | 325.85 | 完成小试研发、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银杏黄酮提取树脂的合成 | |
核燃料铀提取专用均粒离子交换树脂的联合研发 | 67.00 | 73.80 | 完成中试合成、大试验证 | 工艺可用于均粒树脂的合成 | |
合 计 | 1,493.04 | / | / |
2. 公司研发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公司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的内控制度,为规范设计开发的流程、提高研发的成功概率,公司制定了《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对项目立项、产品设计、新产品的移交投产和鉴定、新产品试制经费控制、成果的评审与报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加强公司研发费用管理,规范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公司制定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核算标准进行了规范。
(1) 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1) 项目立项
公司研发部根据客户提出的产品需求、市场部调研反馈信息,或在了解国内外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并从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和资源条件、预期该技术经济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最后由技术研发部经理组织技术部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完成立项评估确认。
2) 项目管理
由技术研发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设计和开发的实施,并对设计和开发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通过结合对往年市场分析和来年的市场预测,向项目负责人下达“设计和开发任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设计任务,编制相应的“设计和开发计划书”,并对整个项目进行追踪控制。设计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设计文件及相关记录整理移交技术应用部,由技术应用部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品试制和
小批试制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配合车间,进行现场运行跟踪并记录。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由技术研发部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新产品鉴定完后,由技术鉴定申报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资料整理编写成册、归档,有必要可印刷供宣传和产品销售用。
(2) 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核算的研发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研发人员工资、奖金以及相关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同时,公司严格遵守从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分管技术副总、财务管理部到公司总经理的审批程序,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另外,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的情况等。
(3) 研发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对研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实现了对研发项目从立项、设计、试制、鉴定到批量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以及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截至目前,公司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3. 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1) 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公司研发支出核算内容主要包括: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B、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D、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E、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F、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G、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H、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
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2) 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公司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相关支出划分的入账依据如下:
科 目 | 核算方法 | 核算依据 |
直接投入(材料费用) | 每月根据技术研发部研发领料单,计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月末根据技术研发费实际研发使用金额,分摊入各个项目 | 研发领料单、项目材料分配表 |
直接投入(能耗) | A、技术研发部的设备电费根据实际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当月电费单价计入 | 研发部设备使用工时及电费计算表 |
B、中试及大试过程中,车间 设备能耗根据试制耗用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公司当月能耗总金额-技术研发部耗用电费) | 中试、大试项目工时计算表(研发项目试制工时由研发部提供(项目每批试制工时*试制批数)) | |
人员工资 | A、专职人员工资:按该人员用于各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分别计入各项目 | 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研发人员项目工时分配表 |
B、辅助人员工资:按辅助人员用于各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分别计入各项目 | ||
折旧费用 | 研发部门设备折旧,各项目分摊依据:根据该项目当月耗用材料金额占当月所有研发材料金额的权重比例分摊入各项目 | 研发设备折旧明细表、折旧分摊到各项目计算表 |
中试、大试过程中,车间试制设备折旧金额根据当月试制工时占公司总工时比例*车间折旧 | 研发项目试制工时由研发部提供(项目每批试制工时*试制批数) | |
其他费用 | 按实际该笔费用所属项目计入 | 费用报销凭证 |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研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研发支出的用途、性质归集核算研发支出,不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七)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薪酬政策及变化情况;获得薪酬发放明细表、员工名册等,抽查薪酬发放的原始记录,分析期间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搜集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及公司所在地政府网站的平均工资数据,与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2) 获取公司报告期运输费和出口费用明细账和台账记录,检查与运输费和出口费用相关的合同、运输单据、结算发票、银行回单等,核查真实完整性;根据公司的运输费及销售数量,计算公司单位产品运费,分析报告期内运输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3)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并与公司管理费用率进行对比,分析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
(4) 查阅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核查公司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和研发过程记录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表,核查各项研发投入是否准确核算,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
(5)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宁波争光2019年12月停工检修对公司产能、产量的影响。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人员职工薪酬的变动主要受人员数量、工资水平的变动影响,变动合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与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人均薪酬均高于杭州市、宁波市当地市场薪酬水平;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相匹配。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公司提高了员工薪酬,因此,虽然员工数量未发生较大变化,但支付给职工以及与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逐年上涨;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2018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及单位产品运费下降原因,所披露原因具备合理性,销售费用变动与公司销售收入相匹配。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客户运输方式约定及运费波动情况;公司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情况,主要分为内销业务和外销业务两种情形,内销业务通常约定由公司承担运费,外销业务通常按FOB等国际通行的贸易方式交货,公司与不同类型客户关于运输方式的约定情况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的运输费波动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停工检修对产能、产量的影响情况;公司2019年订
单充足,至当年11月末公司废水排放量已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上限,故在2019年12月对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了停工检修,该次停工检修对公司产能、产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折旧摊销、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备合理性;
(6)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研发项目核算情况;公司已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不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十九. 关于应收账款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113.29万元、8,231.91万元、7,967.83万元、7,364.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26%、20.90%、18.30%和22.70%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2)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补充披露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逾期客户情况、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0)
(一) 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
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8,387.94 | 7,967.83 | 8,231.91 |
坏账准备 | 697.97 | 781.61 | 838.77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7,689.97 | 7,186.22 | 7,393.14 |
营业收入 | 49,441.77 | 43,542.73 | 39,383.50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6.97% | 18.30% | 20.90%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初余额 | 7,967.83 | 8,231.91 | 10,113.29 |
本期新增金额 | 47,528.01 | 47,693.44 | 43,516.17 |
本期收回金额 | 47,007.40 | 47,921.92 | 44,752.53 |
本期核销金额 | 100.50 | 35.61 | 645.02 |
期末余额 | 8,387.94 | 7,967.83 | 8,231.91 |
公司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中尚未收取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231.91万元、7,967.83万元、8,387.9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0%、18.30%和16.97%。报告期内,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扩大的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总体回款情况良好。具体分析如下:
1. 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2019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同时受产能不足的影响,公司优先选择付款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客户进行合作,控制赊销规模。2019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56%,而应收账款余额与上年基本相当,使得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上年下降2.60个百分点。
2. 2020年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387.94万元,较上年末上升5.27%,主要系主要客户销售规模扩大,期末尚处于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相应有所增加。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 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直销模式 | ||
1 | 德国BRITA | 到货后30天 |
2 | 日本三菱化学 | 提单日后90天 |
3 | 三花智控 | 款到发货 |
4 | 瑞士AQUIS | 提单日后60天 |
5 | 纳米比亚SWAKOP URANIUM | 提单日后30天内付90%,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
6 | 中国石化 | 到货后60天 |
7 | 浩天药业、浩瑞生物 | 预收60%,到货后30天内收至90%,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
8 | 韩国BORN CHEMICAL | 提单日后60天 |
贸易商模式 | ||
1 | 瑞洁芳琳 | 发货后60天 |
2 | 俄罗斯SIBIMPORT | 提单日后75天内 |
3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发货后60天 |
4 | 俄罗斯ALFAGRUPP | 提单日后60天或款到发货 |
5 | 杭州阔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到货后30天 |
6 | 杭州凯赟贸易有限公司 | 到货后30天 |
7 |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款到发货 |
8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月结货款 |
9 |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 款到发货 |
10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款到发货 |
11 |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 | 提单日后60天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代理商模式 | ||
1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发货后45天 |
2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发货后45天 |
3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发货后45天 |
4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发货后45天 |
公司综合考虑客户的综合实力、合作历史、资信状况、交易规模等因素,通常给予客户90天以内的信用期,不同客户之间的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各销售模式下各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三) 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贸易商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时间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2020-12-31 | 瑞洁芳琳 | 319.06 | 84.11 | 26.36% |
俄罗斯SIBIMPORT | - | - | - |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上海摩速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8.55 | 8.55 | 100.00% | |
美国ML Ball Company,Inc. | 0.11 | 0.11 | 100.00% | |
2019-12-31 | 俄罗斯SIBIMPORT | - | - | - |
瑞洁芳琳 | 154.16 | 154.16 | 100.00% |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79.12 | 79.12 | 100.00% | |
俄罗斯ALFAGRUPP | 56.44 | 56.44 | 100.00% | |
江苏沃布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7.73 | 97.73 | 100.00% | |
2018-12-31 | 俄罗斯SIBIMPORT | 93.36 | 93.36 | 100.00% |
瑞洁芳琳 | 311.24 | 311.24 | 100.00% | |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济南云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单位:万元 | ||||
时间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太原市朗朗科贸有限公司 | - | - | - |
注:瑞洁芳琳包括瑞洁芳琳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28日,报告期各期末代理商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时间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2020-12-31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832.02 | 832.02 | 100.00%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175.94 | 175.94 | 100.00% |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29.92 | 29.92 | 100.00% |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29.75 | 29.95 | 100.00% | |
2019-12-31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348.94 | 348.94 | 100.00%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166.38 | 166.38 | 100.00% |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174.60 | 174.60 | 100.00% |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100.10 | 100.10 | 100.00% | |
2018-12-31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459.33 | 459.33 | 100.00%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375.14 | 375.14 | 100.00% |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461.29 | 461.29 | 100.00% | |
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 | 5.23 | 5.23 | 100.00% |
(四) 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之说明详见本题(二)之回复。
(五) 补充披露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逾期客户情况、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 | 992.47 | 1,301.76 | 1,241.27 |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11.83% | 16.34% | 15.08% |
截至2021年2月末的回款金额 | 167.75 | 898.67 | 871.96 |
截至2021年2月末的回款比例 | 16.90% | 69.03% | 70.25%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15.08%、16.34%和11.83%,占比相对较低。截至2021年2月末,除部分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外,2018年末、2019年末的逾期应收账款在期后陆续收回,回款比例分别为70.25%、69.03%,期后回款情况良好。2020年末逾期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期后回款统计期间相比以前年度较短。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及其截至2021年2月末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期间 | 客户名称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总额的比例 | 期后回款 |
2020-12-31 | 中电环保 | 210.55 | 21.21% | 85.94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71.52 | 7.21% | 20.00 | |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54.78 | 5.52% | - | |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42.60 | 4.29% | - | |
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36.86 | 3.71% | - | |
合计 | 416.30 | 41.95% | 105.94 | |
2019-12-31 | 中电环保 | 371.27 | 28.52% | 306.12 |
德国BRITA | 205.94 | 15.82% | 205.94 | |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13.34 | 8.71% | 91.00 | |
浙江天润实业有限公司 | 51.39 | 3.95% | 51.39 | |
西王糖业 | 47.29 | 3.63% | 41.15 | |
合计 | 789.22 | 60.63% | 695.61 | |
2018-12-31 |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13.34 | 9.13% | 91.00 |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113.09 | 9.11% | 113.09 | |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 91.82 | 7.40% | 91.82 |
单位:万元 | ||||
期间 | 客户名称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总额的比例 | 期后回款 |
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 | 75.62 | 6.09% | 75.62 | |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75.37 | 6.07% | 75.37 | |
合计 | 469.24 | 37.80% | 446.90 |
2018-2019年各期末前五名应收账款逾期客户中,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客户经营困难、货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逾期金额较大。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追收,目前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陆续收回余款。2020年末前五名应收账款逾期客户主要系由于工程项目进度影响等原因导致客户付款有所迟缓。从历史合作来看,上述客户信用良好,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短,期后处于正常回款状态,回收风险较小。截至2021年2月末,除2020年末前五名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尚未完全回款,以及2019年末西王糖业存在小额货款尚未收回,其他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均已在期后全部收回。综上所述,除2018年实际核销俄罗斯METOCHEMICAL LIMITED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以外,其他逾期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逾期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较小。公司逾期客户的分散度较高,除前五大逾期客户外,其他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单一客户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整体可回收性影响较小。公司已对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既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并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
(2) 了解公司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关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统计分析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检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 查询公司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以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波动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231.91万元、7,967.83万元、和8,387.9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0%、18.30%和和16.97%。报告期内,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扩大的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总体回款情况良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对各销售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公司综合考虑客户的合作历史、资信状况、交易规模等因素,通常给予客户90天以内的信用期,不同客户之间的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对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代理商客户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截至2021年2月末,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贸易商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4) 公司各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各期末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除2018年核销俄罗斯METOCHEMICAL LIMITED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以外,其他逾期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逾期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较小。公司逾期客户的分散度较高,除前五大逾期客户外,其他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单一客户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整体可回收性影响较小。公司已对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既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十. 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合计金额分别为698.99万元、590.82万元、1,597.37万元和1,328.68万元,2019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较2018年末增加较多。截至2020年3月末,
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3,054.6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2)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并说明与销售业务的匹配性。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包括承兑银行、是否到期、是否附追索权等,分析对现金流的影响,并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是否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
(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商业票据购销金额大小及其相关风险。
(6)发行人应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21条)
(一)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
(1) 20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融资 | 应收票据 | 合计 | |
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
期初账面余额 | 807.19 | 774.00 | 17.03 | 1,598.22 |
坏账准备 | 0.85 | 0.85 | ||
期初账面价值 | 807.19 | 774.00 | 16.18 | 1,597.37 |
加:本期增加 | 10,753.95 | 2,243.47 | 7.50 | 13,004.91 |
减:本期到期托收 | 2,023.09 | 21.03 | 2,044.12 | |
减:本期贴现 | 269.46 | 269.46 | ||
减:本期背书 | 10,780.93 | 10,780.93 | ||
期末账面余额 | 510.75 | 994.38 | 3.50 | 1,508.63 |
坏账准备 | 0.18 | 0.18 | ||
期末账面价值 | 510.75 | 994.38 | 3.32 | 1,508.45 |
(2) 2019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融资 | 应收票据 | 合计 | |
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
期初账面余额 | 590.82 | 590.82 | ||
坏账准备 | ||||
期初账面价值 | 590.82 | 590.82 | ||
加:本期增加 | 11,335.73 | 1,282.25 | 17.03 | 12,635.01 |
减:本期到期托收 | 808.00 | 808.00 | ||
减:本期贴现 | 579.72 | 579.72 | ||
减:本期背书 | 9,948.82 | 291.07 | 10,239.89 | |
期末账面余额 | 807.19 | 774.00 | 17.03 | 1,598.22 |
坏账准备 | 0.85 | 0.85 | ||
期末账面价值 | 807.19 | 774.00 | 16.18 | 1,597.37 |
(3) 2018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融资 | 应收票据 | 合计 | |
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
期初账面余额 | - | 698.99 | - | 698.99 |
坏账准备 | - | - | - | - |
期初账面价值 | - | 698.99 | - | 698.99 |
加:本期增加 | - | 12,946.58 | - | 12,946.58 |
减:本期到期托收 | - | 910.20 | - | 910.20 |
减:本期贴现 | - | 100.00 | - | 100.00 |
减:本期背书 | - | 12,044.55 | - | 12,044.55 |
期末账面余额 | - | 590.82 | - | 590.82 |
坏账准备 | - | - | - | - |
期末账面价值 | - | 590.82 | - | 590.82 |
2. 报告期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
单位:万元
收款方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票据收款 | 13,004.91 | 27.67% | 12,635.01 | 26.37% | 12,946.58 | 28.93% |
银行转账、电汇 | 33,982.68 | 72.29% | 35,238.04 | 73.53% | 31,731.18 | 70.90% |
收款方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现金收款 | 19.81 | 0.04% | 48.87 | 0.10% | 74.77 | 0.17% |
合计 | 47,007.40 | 100.00% | 47,921.92 | 100.00% | 44,752.53 | 100.00% |
由上表可得,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报告期内,票据收款金额占收款总金额的比例保持稳定。
3.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的对比分析
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未在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中披露各期票据发生额变动情况或票据收款金额,故选择通过对比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票据收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蓝晓科技 | 康达新材 | 建龙微纳 | 争光股份公司 |
2020-12-31/2020年度 |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10,655.95 | 56,626.51 | 7,502.87 | 1,508.45 |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注] | 92,263.09 | 193,213.55 | 45,155.00 | 43,847.12 | |
占比 | 11.55% | 29.31% | 16.62% | 3.44% | |
2019-12-31/2019年度 |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6,687.30 | 28,561.40 | 9,346.10 | 1,597.37 |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 101,193.03 | 106,607.44 | 40,597.20 | 43,542.73 | |
票据余额占收入比 | 6.61% | 26.79% | 23.02% | 3.67% | |
2018-12-31/2018年度 |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6,975.52 | 20,319.43 | 9,875.60 | 590.82 |
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 63,198.68 | 92,832.58 | 37,821.33 | 39,383.50 | |
占比 | 11.04% | 21.89% | 26.11% | 1.50% |
注1:2020年营业收入已扣除当期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5,594.64万元
综上,使用票据作为支付方式系同行业通行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系公司为加快资金流转,将较多的票据用于背书支付供应商货款。
(二) 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并说明与销售业务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占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的比例 | 当期销售收入 |
2020-12-31/2020年度 |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06.91 | 20.34% | 347.13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103.13 | 6.84% | 2,283.81 | |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 124.86 | 8.28% | 155.75 |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97.00 | 6.43% | 495.31 | |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24.00 | 8.22% | 406.40 | |
2019-12-31 /2019年度 | 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200.00 | 12.52% | 199.12 |
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 | 188.49 | 11.80% | 2,839.38 | |
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173.20 | 10.84% | 2,185.32 | |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 110.00 | 6.89% | 232.04 | |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0.00 | 6.89% | 456.07 | |
2018-12-31/2018年度 | 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 | 33.85% | 538.65 |
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16.93% | 858.95 | |
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 | 60.72 | 10.28% | - | |
成都虹波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 55.00 | 9.31% | 49.70 | |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34.03 | 5.76% | 128.64 |
公司应收票据均来自于公司客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与公司销售业务规模相匹配,少数客户应收票据余额大于当期销售收入,主要系应收票据余额包括了客户以前年度的货款。
(三)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包括承兑银行、是否到期、是否附追索权等,分析对现金流的影响,并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1.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背书转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到期情况以及附追索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是否到期 | 背书转让、贴现情 | 承兑银行 | 合计 | 是否附 |
况 | 国有银行 |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其他银行 | 追索权 | |||
2020年度 | 期末已到期金额 | 已背书已到期金额 | 918.27 | 1,883.32 | 3,010.62 | 863.05 | - | 6,675.27 | 是 |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 98.70 | 170.76 | - | - | - | 269.46 | 是 | ||
期末未到期金额 | 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 428.99 | 1,321.93 | 1,969.53 | 385.22 | - | 4,105.66 | 是 | |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 - | - | - | - | - | - | 是 | ||
合计 | 背书转让金额合计 | 1,347.26 | 3,205.25 | 4,980.14 | 1,248.27 | - | 10,780.93 | 是 | |
贴现金额合计 | 98.70 | 170.76 | - | - | - | 269.46 | 是 | ||
2019年度 | 期末已到期金额 | 已背书已到期金额 | 1,867.46 | 1,936.02 | 2,290.91 | 1,209.49 | 23.43 | 7,327.31 | 是 |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 - | - | - | - | - | - | 是 | ||
期末未到期金额 | 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 477.84 | 806.36 | 1,051.43 | 576.96 | - | 2,912.58 | 是 | |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 104.99 | 180.53 | 274.20 | 20.00 | - | 579.72 | 是 | ||
合计 | 背书转让金额合计 | 2,345.30 | 2,742.38 | 3,342.34 | 1,786.45 | 23.43 | 10,239.89 | 是 | |
贴现金额合计 | 104.99 | 180.53 | 274.20 | 20.00 | - | 579.72 | 是 | ||
2018年度 | 期末已到期金额 | 已背书已到期金额 | 1,151.09 | 2,940.67 | 2,929.39 | 974.51 | 61.10 | 8,056.77 | 是 |
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 100.00 | - | - | - | - | 100.00 | 是 | ||
期末未到期金额 | 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 847.58 | 762.24 | 1,522.13 | 764.95 | 90.88 | 3,987.78 | 是 | |
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 - | - | - | - | - | - | 是 | ||
合计 | 背书转让金额合计 | 1,998.68 | 3,702.92 | 4,451.52 | 1,739.47 | 151.97 | 12,044.55 | 是 | |
贴现金额合计 | 100.00 | - | - | - | - | 100.00 | 是 |
注1:国有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银行注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指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等12家银行根据票据法规定,对于商业票据(含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在其背书转让或贴现后,公司作为前手在该票据到期未能兑付时均需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即附有可追索权。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票据持票人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根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贴现协议及票据法相关规定,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则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
2.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对现金流的影响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因未产生现金流,故不影响现金流量表,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 | 10,780.93 | 10,239.89 | 12,044.55 |
其中:支付货款 | 10,650.93 | 9,905.75 | 11,256.59 |
支付工程设备款 | 130.00 | 334.13 | 787.96 |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取得的现金反映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取得的现金反映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贴现均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对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 265.53 | 571.46 | 99.16 |
3. 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1) 报告期各期末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合计 |
2020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4,105.66 | 4,105.66 | |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4,105.66 | 4,105.66 | ||
2019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3,492.30 | 3,492.30 | |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3,492.30 | 3,492.30 | ||
2018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3,987.78 | 3,987.78 | |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3,987.78 | 3,987.78 |
(2) 截至2021年3月24日,商业票据(含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期后兑付情况如下表所示:
1) 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票据余额 | 997.88 | 791.03 | 590.82 |
其中:期后托收承兑金额 | 556.30 | 791.03 | 100.00 |
期后已背书已到期金额 | 490.82 |
期后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 |||
期后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 |||
期后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 |||
期后尚未兑付、背书或贴现金额 | 441.58 |
2) 应收款项融资期后兑付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510.75 | 807.19 |
其中:期后托收承兑金额 | 18.60 | |
期后已背书已到期金额 | 74.94 | 577.09 |
期后已背书未到期金额 | 313.51 | 131.40 |
期后已贴现已到期金额 | 98.70 | |
期后已贴现未到期金额 | ||
期后尚未兑付、背书或贴现金额 | 103.70 |
(3)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均为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公司过往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因票据无法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报告期内已贴现或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发生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因票据未能到期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因此,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将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是否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也未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
(五)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商业票据购销金额大小及其相关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
(六) 发行人应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制定的《票据管理制度》中明确了票据取得、保管、登记、入账、保管、背书转让、到期承兑等过程的业务处理流程,保证了应收票据真实有效、保管安全。公司针对票据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1. 公司财务管理部设置《应收票据台账》。公司财务管理部收到票据后由出纳人员检查票据,出纳对客户交付的票据各要件进行核查,在确保票据内容真实、准确且权利完整、不存在权利瑕疵后,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管理部设置《应收票据台账》,详细记载每一单票据的信息,包括回款单位、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出票人、承兑银行、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回情况等信息;出纳在核查票据后应及时更新《应收票据台账》及归档,并由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并记账;应收票据由出纳负责管理,每日盘点清查,不得私自挪用。若发生票据遗失,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通知财务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挂失手续。
2. 票据在背书时需由相关人员提交《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中需列明供应商名称、付款方式及付款金额,《付款申请单》需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逐级审批;供应商收取票据时,供应商需在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公司财务取得签章的收据,财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记账处理。票据贴现时,由出纳提出贴现申请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进行审批。票据到期承兑,财务部门定期检查票据是否存在到期和超期的情况。
3.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合理设计并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得
到了有效执行。
(七)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查阅公司的应收票据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核查公司商业票据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
(2) 查看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销售收入情况;
(3) 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票据收取的交易背景以及使用情况;
(4) 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应用指南,复核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 复核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应收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情况,核实应收票据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
(6) 取得公司应收票据台账,检查报告期各期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情况,结合承兑银行信用等级,考虑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确定票据贴现对现金流的影响;
(7) 核查公司收到的票据信息准确性及票据权利的有效性,检查公司应收票据台账登记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抽查票据票面金额20万以上的票据,查看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并查看前手、后手是否分别为公司客户、供应商;
(8) 核查公司银行流水,查看是否存在票据购销资金往来;
(9) 抽查公司应收票据收取、承兑凭证,对公司收入确认环节的合同、订单、发票、产品的出库以及签收记录等细节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票据结算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检查公司应收票据的期后承兑、贴现情况;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变动情况,
各期末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收款变动合理,票据收款占收款金额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销售收入,公司应收票据均来自于公司客户,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与公司销售业务匹配。
(3)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报告期内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余额、期后兑付情况,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情况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4)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银行票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进行融资行为,也未发生过无法承兑的连带责任风险。
(5)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商业票据的购销行为。
(6)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合理设计并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的相关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实施。
二十一. 关于预付款项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分别为210.18万元、237.69万元、143.08万元和283.1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9%、1.03%、
0.65%和1.28%。发行人披露了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未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2)
(一) 补充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末的主要预付款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
2017-2020年各期末,公司前五大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账龄 |
2020-12-31 | 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 | 58.56 | 29.75% | 1年以内 |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39.20 | 19.91% | 1年以内 | |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 19.69 | 10.00% | 1年以内 | |
上海泽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 9.05 | 4.60% | 1年以内 | |
南通永泽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8.00 | 4.06% | 1年以内 | |
合 计 | 134.51 | 68.33% | / | |
2019-12-31 | 中国石化 | 69.80 | 45.44% | 1年以内 |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45 | 12.01% | 1年以内 | |
余姚市博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 8.50 | 5.53% | 1年以内 | |
淄博宗一化工有限公司 | 6.48 | 4.22% | 1-2年 | |
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 6.12 | 3.99% | 1年以内 | |
合 计 | 109.35 | 71.18% | / | |
2018-12-31 | 中国石化 | 82.92 | 32.93% | 1年以内 |
俄罗斯TD TOKEM | 67.93 | 26.98% | 1年以内 | |
宁波中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7.47 | 6.94% | 1年以内 | |
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06 | 3.60% | 1年以内 | |
北京华创泰博节能环保科技研究院 | 8.20 | 3.26% | 1年以内 | |
合 计 | 185.58 | 73.70% | / | |
2017-12-31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57.03 | 25.66% | 1年以内 |
中国石化 | 35.69 | 16.06% | 1年以内 | |
镇江豪普化学品有限公司 | 26.33 | 11.85% | 1年以内 | |
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5.57 | 11.51% | 1年以内 | |
宁波市镇海步宇工程有限公司 | 20.79 | 9.35% | 1年以内 | |
合 计 | 165.41 | 74.43% | / |
注:中国石化包括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经营部公司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为中国石化等大型化工原料供应商以及日常设备检修供应商,一般需要提前付款或预付工程进度款;公司各期末预付款项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较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一致,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具备合理
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 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中国石化等大型化工原料供应商,为行业内垄断企业或其经销商,一般需要提前付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中国石化的预付货款占各期末预付款项的比例分别为16.06%、32.93%、45.44%和29.75%,为最主要的预付供应商。第二类为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设备检修服务商,各期末占比较小。公司向其采购生产设备日常维修所需的五金配件及维修服务等,一般需要预付部分款项,符合行业惯例。
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各期末主要预付款项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其各期末预付款项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均较小,与公司情况一致,具体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蓝晓科技 | 1.04% | 1.00% | 2.69% | 1.43% |
康达新材 | 0.42% | 0.45% | 0.83% | 1.07% |
建龙微纳 | 0.66% | 0.42% | 0.87% | 1.13% |
平均值 | 0.71% | 0.62% | 1.46% | 1.21% |
争光股份 | 0.58% | 0.65% | 1.03% | 1.09% |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为中国石化等大型化工原料供应商以及日常设备检修供应商,一般需要提前付款或预付工程进度款;公司各期末预付款项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较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一致,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我们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预付款项明细及相关采购合同,检查采购合同关于付款政策的约定,结合公司采购模式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分析期末预付款项形成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前五大预付款项情况,公司主要期末预付款项符合公司的付款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情况一致,公司主要预付款项情况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十二. 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并将资金转入财务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无票费用及员工薪酬,金额为178.13万元、251.29万元、306.78万元和0元。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有,请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结合所属行业经营特点,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4)
(一) 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
1. 2017年-2019年,为支付部分无票费用,以及为减少员工个人税负、避免其他员工产生不满情绪,争光股份公司通过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并将资金转入财务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以支付上述无票费用及发放少数核心员工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0年1月至今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发放职工薪酬 | - | 115.06 | 52.29 | 89.47 |
支付无票费用 | - | 191.72 | 199.00 | 88.66 |
合 计 | - | 306.78 | 251.29 | 178.13 |
其中公司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发放年度 | 发放对象 | 发放情况 | 金额 | 比例[注] |
2017年度 | 高级管理人员 | 11月-12月分4次发放,涉及3名员工 | 36.37 | 1.07% |
销售业务人员 | 1-12月分14次发放,涉及7名员工 | 53.10 | 1.57% | |
2018年度 | 高级管理人员 | 3-6月分3次发放,涉及1名员工 | 42.89 | 1.08% |
销售业务人员 | 4-10月分7次发放,涉及2名员工 | 9.40 | 0.24% | |
2019年度 | 高级管理人员 | 11月一次发放,涉及1名员工 | 53.40 | 1.21% |
销售业务人员 | 1-12月分16次发放,涉及9名员工 | 61.66 | 1.40% | |
合计 | 256.82 |
注:比例指个人卡发放薪酬金额占当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比例
公司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原因为部分员工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薪酬水平较高,为避免其他员工产生不满情绪,并兼顾公司不同资历和工作分工的员工之间薪酬平衡,同时出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考虑,公司通过个人卡向前述员工发放部分薪酬。
2.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管理层已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于2019年12月主动终止个人账户转账行为,所涉及账户均已注销,存放于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已全部收回;
(2) 针对通过个人卡获得薪酬未及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已将应补缴的
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最终由相关个人承担。针对无票费用,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及应补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已转出或补充缴纳。公司已获取了国家税务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分局塘栖税务所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以及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分局澥浦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无欠税证明》;
(3) 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账户开立、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对费用报销的管控;
(4) 进一步加强《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执行,严格禁止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
(5)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集中培训,深入学习《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提高财务规范运行的意识;
(6)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部主要人员已出具以下承诺:“本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自2020年1月起未再发生使用个人卡的情形,相关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二)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有,请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结合所属行业经营特点,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保荐人对本公司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以下简称第三方回款),全部为境内销售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第三方回款金额 | - | 1.36 | 6.00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营业收入 | 49,441.77 | 43,542.73 | 39,383.50 | ||
第三方回款占比 | 0.00% | 0.00% | 0.02% |
按照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 ||||||||
回款方性质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实际控制人及亲属,或同一控制下企业回款 | - | 0.00% | 1.36 | 100.00% | - | 0.00% | ||
客户其他关联方回款 | - | 0.00% | - | 0.00% | 6.00 | 100.00% | ||
合 计 | - | 0.00% | 1.36 | 100.00% | 6.0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分别为6.00万元、1.36万元和0.0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0.00%和0.00%,金额及占比较小且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主要是因为:(1)公司客户集团内部资金统筹安排,通过其所属集团内公司代为支付;(2)公司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由其实际控制人或近亲属代为支付;(3)客户的其他关联方代为支付。公司报告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比较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合理商业理由。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
(三)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如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并分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个人卡对账单,将其中异常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员工名单比对,统计并分析其中与员工往来的流水的金额和性质;
(2) 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出纳等人员,了解相关内控情况及通过个人卡发放职工薪酬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 获取并查阅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费用明细账和个人卡对账单,核查其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4) 对全部第三方回款记录追查至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出库记录及资金流水凭证,核实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5) 获取相关客户代付款确认依据,以核实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
(6) 通过网络查询付款方与委托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核实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
(7) 了解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原因并评估其合理性;
(8) 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及应收票据真实性测试,核实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9) 比对第三方回款付款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清单,核实付款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 通过网络查询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涉及货款归属纠纷的诉讼;
(11) 获取并查阅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确认是否存在揭示公司可能存在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迹象;
(12) 获取并查阅公司银行贷款协议、企业信用报告,并发函询证公司开户银行,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等内部控制缺陷;
(13) 执行商业票据真实性测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票据贴现;
(14) 获取并查阅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测试及销售回款测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通过个人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比例、涉及员工情况、内部处罚、整改措施及效果。公司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的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切实整改,自2020年1月起未再发生,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
(2)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第三方回款金额及比例较小,处于合理可控范围;第三方回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第三方回款仅涉及境内销售,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如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
(4) 公司已对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进行整改,公司的财务内控在审计基准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十三. 关于现金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交易,如有,请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2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在现金交易的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等内容,并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金额、占当期销售金额(如为现金销售)或采购总额的(如为现金采购)比例,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核查结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5)
(一)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和采购环节存在少量现金交易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现金销售金额 | 19.81 | 48.87 | 74.77 |
现金销售比例 | 0.04% | 0.11% | 0.19% |
现金采购金额 | 0.03 | 0.66 | 0.56 |
现金采购比例 | 0.00% | 0.00% | 0.00% |
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较小,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销售和现金采购,主要系:(1)部分客户年采购量不大,偶尔单次采购金额较低时使用现金进行结算;(2)公司销售废料时,因单次交易金额较低,采用现场现金结算模式;(3)公司采购零星低值易耗品时,使用现金支付货款。该等交易场景通常交易金额较小,使用现金交易相对便捷,符合交易习惯及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现金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现金销售情况下,公司依据销售出库单及收款凭证确认收入,并依据销售出库单记录的存货金额结转成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极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通过现
金交易形成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控制现金交易规模,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保持下降趋势;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公司现金交易可验证,具有真实性。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并查阅库存现金明细账,查看现金交易相关原始凭证,了解现金交易原因;
(2) 比对现金交易对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清单,核实现金交易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获取并查阅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银行卡资金流水,核实现金交易对方与该等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4) 获取并查阅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现金结算穿行测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相关情况。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极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形成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控制现金交易规模,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保持下降趋势;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公司现金交易可验证,具有真实性。
二十四. 关于关键审计事项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6)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1) 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
争光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当期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主要来自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2020年度,争光股份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当期被征迁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的金额为人民币43,847.12万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
(2) 相关会计期间: 2019年度、2018年度
争光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2019年度、2018年度,争光股份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542.73万元、39,383.50万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
由于营业收入是争光股份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争光股份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同时,收入确认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现场或视频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契机以及交易情况等;
(3)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4)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5) 对于内销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及客户签收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以抽样方式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6)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7)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8)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应收账款减值
1.事项描述
(1) 相关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8,387.94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697.97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689.97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7,967.83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781.61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186.22万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2)相关期间:2018年度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争光股份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8,231.91万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838.77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393.14万元。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管理层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涉诉情况、还款记录、担保物价值等因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据账龄划分组合,以与该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2020年度、2019年度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2018年度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4) 2020年度、2019年度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2018年度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5) 2020年度、2019年度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2018年度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包括根据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确定的各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6) 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7) 函证应收账款,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8)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了关键审计事项。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