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对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姚作为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