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同意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与朱凤廉女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终止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独立董事:姚作为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