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须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德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洪金明先生原任期自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
该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权益情形。
经审议,我们同意该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2021年度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
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且非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配偶将与公司按相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涉及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权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洪金明、宋刚、孙宝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