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促进子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其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