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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执行通知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504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048号,上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华讯科技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亿元(敞口不超过折合人民币2亿元)。成都天谷以土地(不动产权编号为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为华讯科技上述贷款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一年。同时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华讯科技向公司就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担保财产为华讯科技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亿元。

2、2020年2月26日,公司接华讯科技函告,华讯科技因为流动性资金紧张,华讯科技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涉及本金1,380万美元)出现逾期。

3、2020年8月26日,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

4、2021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59书》,针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11日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9年7月25日公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2020年2月27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年8月28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2021年4月20日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504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048号相关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冯军正、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5048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048号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单位)

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2,007,190.6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13%。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协议书》,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天谷等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已就(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将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作为履行依据之一,各方参照《协议书》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根据《协议书》,(1)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将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优先处置其在该案下抵押的房产,处置后不足清偿部分由不包括成都天谷的其他当事方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吴光胜、项俊晖、冯军正以其他财产予以补足,在此期间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保留对成都天谷抵押物处置权利;(2)渤海银行同意,在各方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其在2021年11月30日前不处置成都天谷提供的抵押物,不向成都天谷主张实现抵押权。但是,若直至2021年11月30日,债务方各方仍未清偿完毕在(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则债务方各方同意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处置成都天谷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3)若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处置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有权申请处置债务方各方全部可供执行财产,用于清偿在(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

2、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天谷等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就(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签署了上述《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后续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与华讯科技、成都天谷保持沟通,了解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配合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因本案最终导致成都天谷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上述抵押土地及其上附着的房产被处置,公司及成都天谷将根据公司、成都天谷、华讯科技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在成都天谷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天谷偿还履行担保义务支出的全部款项,如华讯科技不能在上述期限清偿,华讯科技需以其提供反担保的对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财务资助款)进行清偿。

4、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约0.95亿元在2020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后续进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5048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048号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标的或仲裁金额(元)诉讼请求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首次收到诉讼文书时间
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注1)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000,000.00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未开庭————2021年5月17日
2无锡微电子科研中心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20,880.00要求支付拖欠货款42088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未开庭————2021年5月11日
3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王睿、南京立思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财务损害赔偿纠纷586,310.631、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586310.63元。 2、 判令被告二就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未开庭————2021年6月1日
合计2,007,190.63

注1:南京华讯针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由于南京华讯资金紧张无法承担全部货款的诉讼费用,故先就其中的100万元提起诉讼,并保留就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被告主张的权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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