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呈和科技 股票代码:688625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特别提示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400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713.520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16.48元/股,对应的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1、14.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9.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1年5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51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6.4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19.95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虽然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4.51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与主要竞争对手美利肯曾存在专利纠纷,若未来再次发生类似纠纷,或对公司未来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美利肯是国际领先的成核剂生产商,是公司成核剂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2013年,美利肯曾向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2020年,美利肯曾再次对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但目前已撤诉结案。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2013年专利纠纷及和解情况
美利肯曾于2013年3月对本公司的NA-2产品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利肯损失1,800万元。2015年11月,公司与美利肯达成了和解,美利肯撤回了前述诉讼请求,且双方约定由公司为美利肯有偿提供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前述争议产品NA-2未有销售。
2、2020年专利纠纷情况
2020年内,竞争对手美利肯曾就公司销售的两款产品,分别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主张公司型号为NA-4008的成核剂、型号为1015的复合助剂产品侵犯美利肯第ZL201180068470.6号专利
的专利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对美利肯诉讼予以立案,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之“(一)期后事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美利肯诉讼予以立案。在该起诉讼中,美利肯要求公司停止实施侵害前述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但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转送的任何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相应的起诉文件。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相关诉讼或仲裁情况”之“(二)本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73民初747号),公司与美利肯公司的上述纠纷已因美利肯撤回起诉而结案。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若未来公司与美利肯再次发生类似纠纷,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仍可能遭受不利影响。
(二)复合助剂产品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技术门槛较低,市场竞争激烈
复合助剂产品的生产是通过各种助剂物理混合完成。由于其基本原理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进入行业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市场参与者较多。但在具体的生产环节上,不同生产企业在配方设计、工艺特点、加工能力等方面有所差异。
因此,复合助剂生产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设计及加工工艺、工序方面,包括工艺路线、工艺流程、工艺步骤、工艺指标、操作要点、工艺控制等,并最终体现为产品质量、产品性能及生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
目前,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独特性及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在公司产品配方设计的先进性以及加工工艺控制的先进性,该先进性特点形成了公司的技术壁垒。
报告期内,公司复合助剂类产品的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成核剂复合助剂 | 9,034.03 | 19.69% | 7,727.42 | 19.80% | 4,759.12 | 15.66%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473.84 | 1.03% | 780.75 | 2.00% | 765.03 | 2.52% |
NDO复合助剂 | 5,108.03 | 11.13% | 4,351.48 | 11.15% | 4,519.67 | 14.87% |
小计 | 14,615.90 | 31.85% | 12,859.65 | 32.95% | 10,043.82 | 33.05% |
但鉴于复合助剂的生产原理属于行业共性技术,其生产过程是通过物理混合完成的,进入行业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故,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一旦有其他公司突破了具体生产控制工艺,掌握了配方设计能力,则公司该类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被削弱,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上涨或未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芳香醛、抗氧剂和芳香羧酸均需要对外采购。受环保监管趋严和上游原料扩产需要一定周期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主要原料价格有所上涨。例如,芳香醛的每公斤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分别为40.49元、48.12元和50.88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2.10%。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业务营业成本中材料成本的占比分别为85.92%、85.66%和85.78%。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应对,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自主产品的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采”。在销售和生产计划排定的情况下,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公司交付采购的原材料,这将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销售计划,亦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β晶型增韧成核剂、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等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存在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和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的
产品尚处于应用推广阶段,收入在报告期内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对应产品的收入分别为183.46万元、
97.79万元和667.2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60%、0.25%和1.45%。
报告期内,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对应产品的收入分别为871.21万元、
963.35万元和1,306.4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7%、2.47%和
2.85%。
因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核心技术产品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与高透明合成水滑石在报告期内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贡献仍较小,并非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该两项产品尚处于应用推广阶段,未来市场开拓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两项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发展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产品的市场开拓情况不佳,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业务拓展受下游客户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制造高性能树脂材料与改性塑料的企业提供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服务于下游高性能树脂材料产业发展。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发展与下游高性能树脂材料领域发展状况息息相关。若未来下游高性能树脂材料产业景气度下降,下游客户需求萎靡,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客户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为主。该类客户行业地位高、生产规模大,对原材料的性能具有较高的要求。面对前述客户,公司经营的高分子材料助剂通常不仅需要经过长期审慎的论证、测试后,才能应用于客户的生产中,而且需要持续、稳定地达到客户质量要求。因此,若公司产品未来不能通过下游客户的测试,导入进度不及预期,或不能持续、稳定地达到客户质量要求,则将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收到由专利代理机构转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发的针对公司ZL201210146615.6“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ZL201610099953.7“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
及其用途”、ZL201610802816.5“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ZL201680000856.6“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以及ZL201120437944.7“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五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除ZL201610099953.7号专利外,其余4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均已撤回其请求。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相关诉讼或仲裁情况”之“(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事项”。
此外,公司不排除未来前述请求人或其他第三方进一步对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公司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将会对公司技术保护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800.31万元、5,117.82万元和8,196.8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34%、13.05%和17.81%。
随着公司未来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或将相应增加。若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398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30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13,333.34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713.5202万股于2021年6月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呈和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2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7日
(三)股票简称:呈和科技
(四)扩位简称:呈和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625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33.34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3.3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13.5202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19.8198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00.0010万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166.66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333.33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
2、网下发行部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9.81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9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21.97亿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公司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29.30万元和11,013.64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CH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文林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月31日(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股份公司)
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无机盐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非危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分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品研发;化工产品检测服务;实验室检测(涉及许可项目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制造高性能树脂材料与改性塑料的企业提供环
保、安全、高性能的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品种完善的三大主营产品体系,包括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以及NDO复合助剂,覆盖超过160种细分型号产品。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邮政编码:510000电话号码:020-22028071传真号码:020-22028115互联网网址:http://www.gchchem.com电子信箱:ir@gchchem.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及电话:陈映红,020-2202807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赵文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6.05%的股份,并通过众呈投资间接控制5.00%的股份。赵文林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51.0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赵文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54%的股份,并通过众呈投资间接控制3.75%的股份。赵文林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38.2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上述持股外,赵文林持有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为19.18%,而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203.30万股。
赵文林先生,196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工类专业本科学历,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988年8月至1992年1月,任广州华立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员;1992年2月到2002年10月,历任广州源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1月至今,作为创始人设立公司前身呈和有
限,现任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文林赵文浩
子璞咨询(GP)
众呈投资
70.00%
30.00%
99.00%
1.00%
3.75%
34.54%
序号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1 | 赵文林 | 董事长 | 董事会 | 2016年3月-2023年4月 |
2 | 仝佳奇 | 董事 | 董事会 | 2016年3月-2023年4月 |
3 | 林哲莹 | 董事 | 董事会 | 2016年3月-2023年4月 |
4 | 赵文浩 | 董事 | 董事会 | 2016年3月-2023年4月 |
5 | 苗月新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9年12月-2023年4月 |
6 | 燕学善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20年4月-2023年4月 |
7 | 叶罗沅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20年4月-2023年4月 |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1 | 何洁冰 |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2 | 魏永权 | 监事 | 赵文林、科汇投资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3 | 陈淑娴 | 监事 | 赵文林、科汇投资 | 2019年3月-2022年3月 |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5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任职期限 |
1 | 仝佳奇 | 总经理 | 2016年3月-2022年2月 |
2 | 赵文林 | 总工程师 | 2016年3月-2022年2月 |
3 | 唐为丰 | 副总经理 | 2017年2月-2022年2月 |
4 | 张学翔 | 副总经理 | 2019年2月-2022年2月 |
5 | 陈映红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2020年9月-2023年9月 |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职务 |
赵文林 | 4,605.00 | 34.54%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 持股平台 | 间接持股比例 | 职务 |
赵文林 | 众呈投资 | 3.739%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赵文浩 | 众呈投资 | 0.011% | 董事 |
仝佳奇 | 科汇投资 | 14.611% | 总经理 |
注:除上述持股外,赵文林、仝佳奇、唐为丰、张学翔、何洁冰、魏永权、陈映红、陈淑娴持有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19.18%、
19.18%、13.77%、13.77%、10.33%、2.95%、10.48%、10.33%,而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203.3000万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3名,分别为赵文林、何洁冰以及魏永权。赵文林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本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直接或间接持股数量 | 限售期限 |
何洁冰 | 研发中心主任、监事会主席 | - | - |
魏永权 | 工程设备部经理、监事 | - | - |
注:除上述持股外,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持有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19.18%、10.33%、2.95%,而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203.3000万股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并在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权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33.34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赵文林 | 4,605.0000 | 46.05% | 4,605.0000 | 34.54% | 36个月 |
科汇投资 | 4,145.0000 | 41.45% | 4,145.0000 | 31.09% | 12个月 |
众呈投资 | 500.0000 | 5.00% | 500.0000 | 3.75% | 36个月 |
创钰铭汇 | 290.0000 | 2.90% | 290.0000 | 2.17% | 12个月 |
创钰铭晨 | 260.0000 | 2.60% | 260.0000 | 1.95% | 12个月 |
珠海拓弘 | 200.0000 | 2.00% | 200.0000 | 1.50% | 12个月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66.6670 | 1.25% | 24个月 |
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03.3000 | 1.52% | 12个月 |
中信建投呈和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30.0340 | 0.98% | 12个月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119.8188 | 0.90% | 6个月 | ||
小计 | 10,000.0000 | 100.00% | 10,619.8198 | 79.65%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2,713.5202 | 20.35%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2,713.5202 | 20.35% | |
合计 | 10,000.0000 | 100.00% | 13,333.3400 | 100.00% |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1,107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1 | 赵文林 | 4,605.0000 | 34.54% | 36个月 |
2 | 科汇投资 | 4,145.0000 | 31.09% | 12个月 |
3 | 众呈投资 | 500.0000 | 3.75% | 36个月 |
4 | 创钰铭汇 | 290.0000 | 2.17% | 12个月 |
5 | 创钰铭晨 | 260.0000 | 1.95% | 12个月 |
6 | 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3.3000 | 1.52% | 12个月 |
7 | 珠海拓弘 | 200.0000 | 1.50% | 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8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166.6670 | 1.25% | 24个月 |
9 | 中信建投呈和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0.0340 | 0.98% | 12个月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392 | 0.02% | - |
合计 | 10,502.9402 | 78.77% |
九、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166.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00%,跟投金额为2,746.67万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已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呈和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
333.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中信建投呈和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呈和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1年5月11日募集资金规模:4,066.00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获配数量:203.3000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33,503,840.00元配售经纪佣金:167,519.20元参与比例(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6.10%
(2)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为公司董监高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 | 参与比例 |
1 | 赵文林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是 | 780.00 | 19.18% |
2 | 仝佳奇 | 董事、总经理 | 是 | 780.00 | 19.18% |
3 | 唐为丰 | 副总经理 | 是 | 560.00 | 13.77% |
4 | 张学翔 | 副总经理 | 是 | 560.00 | 13.77% |
5 | 何洁冰 | 研发中心主任、监事会主席 | 是 | 420.00 | 10.33% |
6 | 魏永权 | 工程设备部经理、监事 | 是 | 120.00 | 2.95% |
7 | 陈映红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是 | 426.00 | 10.48% |
8 | 陈淑娴 | 监事 | 是 | 420.00 | 10.33% |
合计 | 4,066.00 | 100.00% |
2、中信建投呈和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呈和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1年5月11日募集资金规模:2,881.00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获配数量:130.0340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21,429,603.20元配售经纪佣金:107,148.02元参与比例(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3.90%
(2)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为公司董监高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 | 参与比例 |
1 | 李继帆 |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业务部经理 | 否 | 480.00 | 16.66% |
2 | 袁征 | 总经理助理,兼呈和科技全资子公司上海呈和国际业务销售经理 | 否 | 480.00 | 16.66% |
3 | 邝伟杰 | 销售业务部经理 | 否 | 480.00 | 16.66% |
4 | 曾耀平 | 生产部经理,兼呈和科技全资子公司呈和塑料生产经理 | 否 | 480.00 | 16.66% |
5 | 梁天云 | 设备部经理 | 否 | 480.00 | 16.66% |
6 | 余志亮 | 财务部经理 | 否 | 481.00 | 16.70% |
合计 | 2,881.00 | 100.0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3.34万股。
二、发行价格:16.4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19.95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五、发行市净率:2.78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83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3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933.4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603.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329.5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5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2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3.34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3,333.34万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类别 | 金额(不含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含辅导费) | 4,489.0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39.62 |
律师费用 | 752.68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19.81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102.73 |
发行费用合计 | 6,603.86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1.98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48,329.5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1,10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5,000,01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2,602,028,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申购倍数约为5012.00倍。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333,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66031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23,781股,放弃认购数量9,71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999,89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999,89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71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6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35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26,000万元至28,00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2.19%至31.59%;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300万元至7,80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5.34%至44.61%;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150万元至7,65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36.20%至45.73%。(上述2021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对经营成果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6951310803 |
2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景路支行 | 689974513690 |
3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归支行 | 4406900104001242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人:蔡学敏联系电话:020-38381288传真:020-38381070保荐代表人:蔡学敏、李庆利项目协办人:陈涛项目经办人:钟秋松、杨展鹏、黎健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蔡学敏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卓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海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李庆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超讯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日丰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科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湖南粮食集团改制重组项目,摩登大道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恒基达鑫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承诺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文林,董事赵文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文林,董事赵文浩作出如下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诺人:发行人股东众呈投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诺人:发行人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诺人: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仝佳奇
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仝佳奇作出如下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呈和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且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呈和科技股票进行增持:
呈和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呈和科技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③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及下列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③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未达到本预案“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规定的条件。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呈和科技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承诺人:呈和科技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购回价格和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购回义务的,则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承诺人: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承诺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承诺人:呈和科技公司承诺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承诺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且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枫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
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单位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对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公开承诺采取如下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下企业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赵文林及其控制下的众呈投资、子璞咨询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赵文林、众呈投资和子璞咨询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赵文林、众呈投资和子璞咨询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5%以上股东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5%以上的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其他重要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关联方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明确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于任
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6、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科汇投资,众呈投资,子璞咨询,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呈和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呈和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三、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呈和科技《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呈和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呈和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利益受损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3、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关于公司股东的情况,呈和科技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其中,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