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通”或“被担保人”或“债务人”)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或“债权人”)自担保函签署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购销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限终止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一年。联讯通的少数股东山西宇浩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浩伟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贺进军向公司提供债权总额49%的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6月2日,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向中建材签署《担保函》;同日,公司与宇浩伟业、贺进军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签署地点均为深圳南山区公司办公室。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联讯通与中建材自本保函出具之日(即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购销事宜所签订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履行,公司自愿对联讯通在上述时限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的履行向中建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本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限终止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一年。
未经中建材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其在本保函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公司在本保函约定的范围、期间内继续承担本保函所述保证责任。
本保函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因本保函发生的争议公司同意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败诉方除应承担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四、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1:山西宇浩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2:贺进军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为以下所列债权总额的49%:1、债务人依据购销协议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货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所有购销协议总金额为准;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债权人承担的除债务人全部货款之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垫税款费用、债务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人为实现保证权益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或实际发生之费用为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货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货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担保人为实现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任何一笔货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一年。争议的解决: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等引起的任何纠纷,三方同意将纠纷提交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中建材签署的《担保函》;
2、公司与宇浩伟业、贺进军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