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红兵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0,000元,并由王红兵承担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京01民初481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二、本次民事判决的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王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491万元;
(二)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王红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50元,由公司负担576元,由王红兵负担316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红兵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