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666号)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五月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543号)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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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关联方................................................................................................................. 4
2.关于资产减值........................................................................................................... 12
3.关于运输费用........................................................................................................... 22
4.关于存货................................................................................................................... 26
5.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33
6.关于核查程序........................................................................................................... 41
7.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50
8.关于募投项目消化能力........................................................................................... 54
9.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变动及现金流状况....................................................... 64
10.关于技术路线及信息披露准确性......................................................................... 86
11.关于行业景气度波动的风险提示 ......................................................................... 91
12.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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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联方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自然人严荣跃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荣飞的堂弟,为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各类后勤保障物资采购,2014-2016年,严荣跃与公司的其他往来款金额较大,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公司本次申报材料未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披露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而本次未将其作为关联方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若否,请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披露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而本次未将其作为关联方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若否,请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而本次未将其作为关联方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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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于“30.首发企业劳务外包情形,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中明确“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2)《公司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首发业务若干问答解答》于“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中明确“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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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2、原因及合理性
(1)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
严荣跃系实际控制人之一严荣飞的堂弟,系公司员工,虽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与严荣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但鉴于2014年至2016年,因严荣跃负责公司各类后勤保障物资采购从而导致与公司的其他往来款金额较大,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出于谨慎考虑,发行人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
(2)本次申报未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
2017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严荣跃与公司资金往来均为领取工资、备用金或报销款等合理情形,金额较小且报告期各期末均不存在与公司的其他往来款余额。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申报材料未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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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若否,请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具体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认定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1)该企业的母公司 | 尚昆生物 | 认定完整、准确 |
(2)该企业的子公司 | 尚耀光伏、通泰光伏、通灵新能源、中科百博、鑫尚新材、恒润新材、通利新能源 | 认定完整、准确 |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尚昆机电、尚昆工程、中通生物、尚昆园林、尚昆管理、尚昆药业 | 认定完整、准确 |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严华 | 认定完整、准确 |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扬中金控 | 认定完整、准确 |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无 | 不适用 |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无 | 不适用 |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严华 | 认定完整、准确 |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发行人董事严荣飞、李前进、严华、张道远、张克祥、张健、王丽、朱湘临、李健;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前进、张道远、蒋长根、韦秀珍、顾宏宇; 发行人监事:何慧、秦真全、严明华;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尚昆生物执行董事:严荣飞(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尚昆生物总经理:孙小芬(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尚昆生物监事:严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 认定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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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人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 认定完整、准确 |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认定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关联法人 |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尚昆生物 | 认定完整、准确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尚昆机电、尚昆工程、中通生物、尚昆园林、尚昆管理、尚昆药业 | 认定完整、准确 |
(3)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人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 认定完整、准确 |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扬中金控 | 认定完整、准确 |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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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表“关联法人”中第(1)-(5)项情形之一的 | 无 | 不适用 |
(7)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关联法人”中第(1)-(4)项情形之一的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六)最近12个月内曾经的关联方”。 | 认定完整、准确 |
关联自然人 |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严华 | 认定完整、准确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董事严荣飞、李前进、严华、张道远、张克祥、张健、王丽、朱湘临、李健;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前进、张道远、蒋长根、韦秀珍、顾宏宇; 发行人监事:何慧、秦真全、严明华;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认定完整、准确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尚昆生物执行董事:严荣飞(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尚昆生物总经理:孙小芬(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尚昆生物监事:严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认定完整、准确 |
(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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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5)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情形之一的 | 无 | 不适用 |
(6)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情形之一的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六)最近12个月内曾经的关联方”。 | 认定完整、准确 |
综上,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与关联关系”之“(七)两次申报关联方信息披露差异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方的认定规定;
2、查阅发行人前次IPO申请文件并与本次IPO申请文件进行比对,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针对差异情况进一步取得并查阅明细数据统计表,分析两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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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3、取得并核查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比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网站的检索结果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前次申报材料将严荣跃作为关联方列示而本次未将其作为关联方列示系根据严荣跃与公司的往来款发生及变化情况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导致的关联方认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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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资产减值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中科百博光伏电站相关资产于2018年内计提大额减值,2019年、2020年未计提减值。2020年度,中科百博净利润为-323.43万元,形成亏损。请发行人结合中科百博当前运营状况,2020年末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包括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等,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科百博电站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原因以及当前运营情况
如前次问询函回复所述,受洪涝灾害影响,2020年7-10月,中科百博发电业务停滞,导致2020年7-10月份发电量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718.62万度,对应营业收入244.46万元(不含税);另外,由于洪涝灾害引起的电站设备报废损失
191.73万元以及电站维修支出58.16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0年度形成亏损。
若剔除上述非常因素影响,中科百博2020年度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调整前净利润 | -323.43 |
洪涝灾害导致发电收入减少数 | 244.46 |
计入当期损益的电站设备报废损失金额 | 191.73 |
计入当期损益的电站维修支出金额 | 58.16 |
小计 | 170.92 |
所得税影响 | 21.37 |
调整后净利润 | 149.56 |
由上表可见,剔除上述非常因素影响,中科百博2020年度经营业绩情况正常。
中科百博电站于2020年10月22日全面恢复发电,恢复发电前后以及可比期间发电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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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百博电站发电量同期数据比较(单位:万度)
由上表可见,受水淹事项影响,2020年7-10月发电量大幅减少,2020年10月底恢复发电以来,发电量已基本接近历史同期发电量水平,考虑气候影响因素,洪涝灾害对中科百博光伏电站的影响已经完全恢复。
综上,洪涝灾害事项对电站的不利影响已全部消除,且相关损失及维修支出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导致电站产生进一步减值的情形。
二、2020年末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包括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
(一)2020年末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公司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01-49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中科百博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3,653.00万元,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为6,500.76万元;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为748.14万元。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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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按照上述准则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科百博电站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可回收金额 |
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 | 6,311.06 | 6,500.76 |
在建工程 | 517.45 | 748.14 |
由上表可见,中科百博电站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不存在减值的情形。
(二)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
1、成本法
(1)具体评估方法
鉴于产权持有人对委估资产组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委估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评估对象资产组无法直接取得市场交易价格。依据评估目的和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考虑所评估资产特点,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及在建工程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然后,测算资产的处置费用,最后,计算资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委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2)重置全价
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重置全价=税前建安综合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前期费用中可抵扣增值税
②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费+资金成本
其中,光伏组件购置价为1.46元/W(含税),该价格是以国际太阳能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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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https://msolar.in-en.com/)和维科网(https://www.ofweek.com)等光伏资讯网站所公开的一线组件厂商的市场成交价为基础,最终确定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光伏组件价格为1.46元/W(含税)。
(3)综合成新率
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根据现场勘察及委估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技术观察法为主、使用年限法为辅相结合来确定。
综合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60%+年限成新率×40%
年限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由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建筑物的实际状况,采用直接打分法,量化建筑物各部位的完好率,按权重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主要依据经济耐用年限确定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
②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观察成新率×60%
A、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观察成新率×60%
年限法成新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综合计算确定。
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观察法成新率: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察了解,确定其观察成新率。
B、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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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4)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共包含四部分,分别为印花税、产权交易费用、中介服务费及资产出售前的整理费用。本次评估范围内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及在建工程整体流转一般无需搬运费,法律费等相关中介费用数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本次评估处置费用为0元。中科百博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及在建工程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合计为7,248.90万元。
2、收益法
(1)主营业务收入预测
①收益期预测
资产组从事光伏发电经营业务,考虑到主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为25年,确定收益期限为有限年期。根据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时间,本次评估收益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42年6月30日。
②上网电量预测
本次评估核查了光伏电站历史年度的发电利用小时情况,光伏电站正式投产时间为2017年3月,运营时间较长,评估对象2019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已达到设计值。未来机组的发电利用小时指标受光照资源的周期性变化及当年的气候状况等因素影响较大,会有不同程度的波动,在未来预测中参考2019年发电量进行预测,由于光伏太阳板的反射效率逐年下降,导致收入逐年递减。根据光伏电站可研报告及相关市场研究,本次评估确定光伏太阳板年衰减率为9‰。
③电价预测
由于目前国内的电价尚未完全市场化,确定企业未来年度的电价以企业目前执行的批复电价为基础。根据光伏电站所在地物价局上网电价的通知,确定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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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19.35MW地面集中式电站未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电能销售价格按当地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历史年度执行0.3844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本次评估参照2020年度平均价格确定电价。
④发电收入计算公式
发电收入=电量×电价×(1-综合衰减率)
(2)营业成本预测
①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参照历史年度增长变动进行预测,每年增长3%。
②土地租金:根据中科百博与寿县双庙集镇埝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采用租赁方式将农民流转的土地转租给中科百博,用于农光互补太阳能光伏发电,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40年10月15日止,租赁面积为1,048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租赁价款为每亩每年租赁费600元,每满三年递增租赁费10%,即每满三年每亩增加租赁费60元。中科百博向村委会支付管理费每年每亩50元,另承担每年每亩28元水费。合同期满后,中科百博享有优先续包权。2018年,中科百博与寿县双庙集镇埝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修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土地租赁费用和租赁期限:取消“每满三年递增租赁费10%”的条款;将租赁期限改为从太阳能电站正式建成之日起至太阳能电站发电衰减报废之日止。
本次评估依据以上协议进行预测,未来年度土地租金保持不变。
③维修费和保险费
根据《安徽省六安市寿县40MW光伏发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维修费按照机器设备原值的0.4%预测,保险费按照机器设备原值的0.3%预测。
(3)年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的预测
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预测,通过了解资产组采用的折旧政策,在中科百博财务人员提供的折旧费用计算表的基础上,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按尚存收益年限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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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又称期望投资回报率,是基于收益法确定评估价值的重要参数。由于被评估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其折现率不能直接计算获得。因此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资产组期望投资回报率。
税前总资本加权平均回报率利用以下公式计算:
??????=
?(?+?)
??
(???)
+?(?+?)??
其中:
WACCBT= 税前加权平均总资本回报率;E= 股权价值;Re= 股本期望回报率;D= 付息债权价值;Rd= 债权期望回报率;T= 企业所得税率;Re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or “CAPM”)。CAPM 是通常估算投资者收益要求并进而求取公司股权收益率的方法。它可以用下列公式表述:
Re= Rf + β×ERP + Rs其中:
Re ——股权回报率Rf ——无风险回报率β ——风险系数ERP——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Rs ——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1-19
Rd是将市场公允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利率结合起来的一个估计,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一年期LPR是3.85%,则采用的债权年期望回报率为3.85%。根据测算,本次评估选取以下折现率r:
项目/年份 | 2021年-2022年 | 2023年-2042年 |
r | 9.60% | 10.61% |
(5)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结果
预测期内各年净现金流按照年终流入流出考虑,将收益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按照加权资本成本折到2020年12月31日现值,从而得出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结果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营业收入 | 733.68 | 727.07 | 720.53 | 714.04 | 707.55 | 701.25 | 694.94 | 688.61 |
减:营业成本 | 454.23 | 455.32 | 456.44 | 457.59 | 458.78 | 460.00 | 461.26 | 462.56 |
税金及附加 | 8.70 | 8.61 | 8.53 | 8.44 | 8.36 | 8.28 | 8.19 | 8.11 |
销售费用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费用 | 191.44 | 193.42 | 195.44 | 197.50 | 199.62 | 201.78 | 204.00 | 206.26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 | - | - | - | - | - | - | - |
利润总额 | 79.31 | 69.73 | 60.13 | 50.51 | 40.79 | 31.19 | 21.49 | 11.69 |
加:折旧及摊销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479.34 | 469.76 | 460.16 | 450.54 | 440.83 | 431.23 | 421.52 | 411.72 |
减:资本性支出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营运资本变动 | 89.84 | -0.20 | -0.20 | -0.19 | -0.18 | -0.16 | -0.16 | -0.15 |
加:资产处置净残值 | - | - | - | - | - | - | - | - |
自由现金流量 | 388.67 | 469.13 | 459.53 | 449.90 | 440.18 | 430.56 | 420.85 | 411.04 |
折现率 | 9.60% | 9.60%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折现期 | 0.5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折现系数 | 0.9552 | 0.8715 | 0.7879 | 0.7123 | 0.6440 | 0.5822 | 0.5263 | 0.4758 |
各年现金流量现值 | 371.26 | 408.87 | 362.07 | 320.47 | 283.46 | 250.66 | 221.50 | 195.58 |
项 目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1-20
营业收入 | 682.49 | 676.34 | 670.26 | 664.22 | 658.25 | 652.32 | 646.45 | 640.70 |
减:营业成本 | 463.89 | 465.27 | 466.68 | 468.14 | 469.65 | 471.20 | 472.79 | 456.67 |
税金及附加 | 8.03 | 7.95 | 7.87 | 7.80 | 7.72 | 7.64 | 7.56 | 7.49 |
销售费用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费用 | 208.57 | 210.94 | 213.36 | 215.84 | 218.38 | 220.97 | 223.62 | 126.74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 | - | - | - | - | - | - | - |
利润总额 | 1.99 | -7.82 | -17.67 | -27.56 | -37.50 | -47.49 | -57.53 | 49.80 |
加:折旧及摊销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400.04 | 282.68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402.02 | 392.22 | 382.37 | 372.48 | 362.54 | 352.55 | 342.51 | 332.47 |
减:资本性支出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营运资本变动 | -0.13 | -0.12 | -0.11 | -0.10 | -0.09 | -0.07 | -0.06 | -0.04 |
加:资产处置净残值 | - | - | - | - | - | - | - | - |
自由现金流量 | 401.32 | 391.50 | 381.65 | 371.74 | 361.79 | 351.79 | 341.74 | 331.68 |
折现率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折现期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折现系数 | 0.4302 | 0.3889 | 0.3516 | 0.3178 | 0.2873 | 0.2598 | 0.2348 | 0.2123 |
各年现金流量现值 | 172.63 | 152.25 | 134.18 | 118.15 | 103.96 | 91.39 | 80.26 | 70.42 |
项 目 | 2037年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1-6月 | ||
营业收入 | 634.93 | 629.22 | 623.49 | 617.94 | 612.32 | 303.37 | ||
减:营业成本 | 177.73 | 179.47 | 181.26 | 183.11 | 185.02 | 104.26 | ||
税金及附加 | 7.41 | 7.34 | 7.27 | 7.19 | 7.12 | 3.45 | ||
销售费用 | - | - | - | - | - | - | ||
管理费用 | 129.52 | 132.36 | 135.26 | 138.23 | 141.28 | 70.64 |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 | - | - | - | - | - | ||
利润总额 | 320.27 | 310.05 | 299.70 | 289.40 | 278.90 | 125.02 | ||
加:折旧及摊销 | 2.04 | 2.04 | 2.04 | 2.04 | 2.04 | 1.02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322.31 | 312.09 | 301.74 | 291.44 | 280.94 | 126.04 | ||
减:资本性支出 | 0.83 | 0.83 | 0.83 | 0.83 | 0.83 | 0.42 | ||
营运资本变动 | -0.03 | -0.02 | -0.01 | 0.01 | 0.02 | -87.83 |
1-21
加:资产处置净残值 | - | - | - | - | - | 421.95 | ||
自由现金流量 | 321.51 | 311.28 | 300.92 | 290.60 | 280.09 | 635.40 | ||
折现率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10.61% | ||
折现期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0.75 | ||
折现系数 | 0.1919 | 0.1735 | 0.1569 | 0.1418 | 0.1282 | 0.1189 | ||
各年现金流量现值 | 61.71 | 54.01 | 47.21 | 41.21 | 35.91 | 75.53 |
中科百博19.35MW光伏发电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3,653.00万元。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八)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分析”之“5、中科百博光伏电站二期的具体情况,一期、二期的项目进展不存在进度迟滞情形,相关工程的未来建设计划,中科百博截至目前的资产规模以及经营业绩,不存在进一步计提资产减值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子公司中科百博电站资产是否涉及进一步减值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取得并复核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明细表,复核资产组减值测试过程以及参数、假设选取的合理性,确认光伏电站资产减值的充分性;
2、取得并检查与中科百博洪涝灾害事项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检查与洪涝灾害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实地查看发电项目现场,确认洪涝灾害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中科百博当前运营状况正常,2020年末电站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选取合理,电站资产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充分。
1-22
3.关于运输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将产品运费核算于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产品运输费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产品运输费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运费均为公司依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相关贸易模式而承担的相应货物运输费用。公司一般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或《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公司运费属于前述规定描述销售费用的核算范围,因此,2017-2019年,公司将相关运费纳入销售费用核算。
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相关要求:“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
1-23
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运费主要为销售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支出,系公司为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要求,相关运费属于合同履约成本。2020年,公司仍将相关销售运费纳入销售费用核算,主要原因如下:
(一)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产品以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为主,其他配件产品包括焊带、连接器、光伏互联线束等,公司按客户订单实时交付产品,发货频次整体较高。由于不同客户对于产品配置各异,公司产品型号众多。报告期内,公司接线盒产品型号累计多达2,600余种,其中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产品型号超过100种。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将相关销售运费分配至具体产品存在一定难度。报告期内,公司将销售运费纳入销售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
(二)保证报告期会计科目的可比性及与相关可比公司、其他(拟)上市公司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在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承担的相应运输费用均纳入销售费用核算。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为了保证报告期相关会计科目的可比性,以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申请文件,公司仍将相关运费纳入销售费用核算。
经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问询函回复等公开资料,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快可电子、福斯特亦将销售产品运输费用纳入销售费用核算:
公司名称 | 产品运输费用列示科目 —执行新收入准则前 | 产品运输费用列示科目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 |
快可电子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福斯特 | 销售费用—运费 | 销售费用—运费 |
经查阅创业板近期上市委审议通过的拟上市企业中,部分拟上市公司亦将销
1-24
售产品运输费用纳入销售费用核算:
公司名称 | 产品运输费用列示科目—执行新收入准则前 | 产品运输费用列示科目—执行新收入准则后 | 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日期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2021-05-14 |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销售费用—运输费 | 2021-04-22 |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费用—仓储运输费 | 销售费用—仓储运输费 | 2021-04-08 |
因此,公司产品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其他拟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具有一致性。
(三)模拟测算后,销售费用中运费对公司综合毛利率无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运费金额分别为1,063.48万元、1,052.84万元和905.07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82%、1.68%和1.40%,占比较小。经模拟测算,相关销售运费纳入营业成本后,公司综合毛利率无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销售运费 | 905.07 | 1,052.84 | 1,063.48 |
营业成本(不含销售运费) | 64,760.47 | 62,783.39 | 58,273.55 |
营业成本(含销售运费) | 65,665.54 | 63,836.23 | 59,337.03 |
毛利率(不含销售运费)① | 23.21% | 23.99% | 22.86% |
毛利率(含销售运费)② | 22.14% | 22.71% | 21.46% |
毛利率差异(①-②) | 1.07% | 1.27% | 1.41% |
综上所述,公司产品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具备一定合理性。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产品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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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表、运费业务台账、相关运输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包含销售合同、运输合同、运费结算单、发运凭证、发票、付款审批单及银行支付凭证等,核查发行人运费承担机制、运费支出的真实、准确性;
2、查询《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访谈发行人主要财务负责人员,分析相关产品运输费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其他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比其有关销售运费的会计处理;
4、模拟测算销售运费纳入营业成本后,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的影响。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将产品运输费用纳入销售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基于与报告期相关会计科目的可比性及与可比公司、其他拟上市公司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发行人将产品运输费用纳入销售费用核算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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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
269.75万元、302.93万元、520.71万元,而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649.78万元、11,082.51万元、15,477.52万元。发行人披露了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但未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进行充分分析。
请发行人结合存货结转成本的最新情况、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分析发行人收入变动较少但期末存货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作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收入变动较少但期末存货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账面价值 | 比例 | 账面价值 | 比例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原材料 | 10,400.56 | 67.20% | 6,890.99 | 62.18% | 4,178.18 | 54.62% |
委托加工物资 | 347.22 | 2.24% | 659.79 | 5.95% | 602.38 | 7.87% |
在产品 | 2,496.17 | 16.13% | 1,463.42 | 13.20% | 1,090.45 | 14.25% |
库存商品 | 1,531.26 | 9.89% | 1,477.62 | 13.33% | 867.84 | 11.34% |
发出商品 | 702.31 | 4.54% | 590.69 | 5.33% | 910.93 | 11.91% |
合计 | 15,477.52 | 100.00% | 11,082.51 | 100.00% | 7,649.78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649.78万元、11,082.51万元、15,477.52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是由于原材料等存货增加较多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增长的具体原因包括:
1、受在手订单影响,原材料备货逐年增加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原材料余额与在手订单的变动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1-27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原材料余额 | 10,718.38 | 6,955.91 | 4,217.53 |
在手订单金额 | 8,553.42 | 6,829.69 | 4,108.12 |
由上表可见,受市场需求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逐年增加,相应备货有所增加,公司原材料余额与在手订单波动趋势一致,具有合理性。
2、春节时间较早及疫情因素导致备货需求增加
2020年春节时间为1月下旬,时间较早,按照公司备货策略,为应对春节前后物资供应紧张等情况,公司通常于春节前1个月进行备货,故导致2019年末存货有所增加。
2020年冬季全国各地出现多起聚集性疫情事件,为应对春节期间疫情可能出现的反弹导致交通封锁、上下游停工等极端情形及春节前后物资供应紧张等情况,公司进行提前备货,导致2020年末原材料等存货有所增加。
3、为降低生产成本,公司向上游延伸产业链,生产链条延长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向上游拓展,通过采购镀锡绞丝等原材料自产电缆线,截至2020年末,公司已有60%以上的电缆线通过自有产线生产加工,随着产业链的延伸,相应电缆线生产环节原材料备货有所增加,导致原材料等存货有所增加。
4、公司调整生产策略,增加自制半成品的备货量
报告期内,特别是2018年“531”光伏新政对光伏市场的短期影响消除后,随着光伏行业复苏以及满足客户订单增加的预期,为提高客户订单快速反应能力,公司调整了生产策略,适当增加了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的备货量,导致相关存货呈增长趋势。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加,随着存货余额的增加,形成了一
1-28
定金额的呆滞存货,公司按照减值测试结果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原值 | 跌价 准备 | 净值 | 原值 | 跌价 准备 | 净值 | 原值 | 跌价 准备 | 净值 | |
原材料 | 10,718.38 | 317.82 | 10,400.56 | 6,955.91 | 64.92 | 6,890.99 | 4,217.53 | 39.35 | 4,178.18 |
委托加工物资 | 347.22 | - | 347.22 | 659.79 | - | 659.79 | 602.38 | - | 602.38 |
在产品 | 2,496.17 | - | 2,496.17 | 1,463.42 | - | 1,463.42 | 1,090.45 | - | 1,090.45 |
库存商品 | 1,734.16 | 202.89 | 1,531.26 | 1,715.63 | 238.01 | 1,477.62 | 1,098.24 | 230.39 | 867.84 |
发出商品 | 702.31 | - | 702.31 | 590.69 | - | 590.69 | 910.93 | - | 910.93 |
合计 | 15,998.24 | 520.71 | 15,477.52 | 11,385.44 | 302.93 | 11,082.51 | 7,919.53 | 269.75 | 7,649.78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转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期初余额 | 302.93 | 269.75 | 231.51 |
本年增加额 | 326.51 | 249.39 | 93.26 |
转回或转销 | 108.72 | 216.21 | 55.02 |
期末余额 | 520.71 | 302.93 | 269.75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存货余额 | 15,998.24 | 11,385.44 | 7,919.53 |
存货跌价准备 | 520.71 | 302.93 | 269.75 |
计提占比 | 3.25% | 2.66% | 3.41% |
由上表可见,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逐年增加,与存货余额变动趋势一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长,但存货期后结转情况较好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各类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存货类型 | 期末余额 | 期后转销金额 | 转销比例 |
1-29
项目 | 存货类型 | 期末余额 | 期后转销金额 | 转销比例 |
2020年末 | 原材料 | 10,718.38 | 9,040.86 | 84.35% |
委托加工物资 | 347.22 | 339.42 | 97.75% | |
在产品 | 2,496.17 | 2,483.77 | 99.50% | |
库存商品 | 1,734.16 | 1,259.53 | 72.63% | |
发出商品 | 702.31 | 695.25 | 99.00% | |
合计 | 15,998.24 | 13,818.83 | 86.38% | |
2019年末 | 原材料 | 6,955.91 | 6,580.29 | 94.60% |
委托加工物资 | 659.79 | 659.79 | 100.00% | |
在产品 | 1,463.42 | 1,453.35 | 99.31% | |
库存商品 | 1,715.63 | 1,439.28 | 83.89% | |
发出商品 | 590.69 | 590.69 | 100.00% | |
合计 | 11,385.44 | 10,723.39 | 94.19% | |
2018年末 | 原材料 | 4,217.53 | 4,083.52 | 96.82% |
委托加工物资 | 602.38 | 602.38 | 100.00% | |
在产品 | 1,090.45 | 1,090.45 | 100.00% | |
库存商品 | 1,098.24 | 914.26 | 83.25% | |
发出商品 | 910.93 | 910.93 | 100.00% | |
合计 | 7,919.53 | 7,601.55 | 95.98% |
注:上表期后结转情况统计至2021年4月30日。
报告期各期末,受前述因素影响,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加。由上表可见,2018年末、2019年末存货余额绝大部分存货已实现结转,仅存少量呆滞存货,2020年末存货截至2021年4月30日结转比例为86.38%,结转比例较高,未结转部分主要为原材料,随着后续生产的逐步领用,存货余额也将逐步实现结转。
2、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存货减值迹象进行分析,通过在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存货盘点情况、订单匹配情况等,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30
年度 | 项目 | 期末余额 | 存货库龄 | 一年以上 库龄存货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金额 | 占比(%) |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10,718.38 | 9,888.87 | 616.38 | 137.87 | 75.26 | 829.51 | 7.74 |
委托加工物资 | 347.22 | 347.22 | - | - | - | - | - | |
在产品 | 2,496.17 | 2,486.10 | 10.07 | - | - | 10.07 | 0.40 | |
库存商品 | 1,734.16 | 1,296.42 | 213.23 | 175.57 | 48.93 | 437.74 | 25.24 | |
发出商品 | 702.31 | 702.31 | - | - | - | - | - | |
小计 | 15,998.24 | 14,720.92 | 839.68 | 313.44 | 124.19 | 1,277.32 | 7.98 | |
2019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6,955.91 | 6,750.45 | 109.83 | 80.71 | 14.92 | 205.46 | 2.95 |
委托加工物资 | 659.79 | 659.79 | - | - | - | - | - | |
在产品 | 1,463.42 | 1,463.42 |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1,715.63 | 1,122.33 | 380.63 | 101.90 | 110.78 | 593.30 | 34.58 | |
发出商品 | 590.69 | 590.69 | - | - | - | - | - | |
小计 | 11,385.44 | 10,586.67 | 490.46 | 182.61 | 125.70 | 798.77 | 7.02 | |
2018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4,217.53 | 4,095.22 | 87.50 | 20.61 | 14.21 | 122.32 | 2.90 |
委托加工物资 | 602.38 | 602.38 | - | - | - | - | - | |
在产品 | 1,090.45 | 1,090.45 |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1,098.24 | 482.55 | 400.60 | 190.23 | 24.86 | 615.68 | 56.06 | |
发出商品 | 910.93 | 910.93 | - | - | - | - | - | |
小计 | 7,919.53 | 7,181.53 | 488.10 | 210.84 | 39.06 | 738.00 | 9.32 |
由上表可见,公司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均不存在一年以上库龄金额。公司一年以上库龄存货占公司存货余额比例分比为9.32%、7.02%和7.98%,占比较低且报告期各期较为稳定,公司存货管理效果整体较好。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生产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按照公司呆滞存货管理策略,公司优先与原客户沟通消化库存成品,或者
1-31
调整产品设计方案,消化库存型号原材料,对于无法通过原客户消化的,公司可将其领用生产接线盒后,折价销售给其他客户,公司对于呆滞存货对应产成品的估计售价按照其他滞销产品折价处理价格确定。按照上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69.75万元、302.93万元、520.71万元,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3、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存货 余额 | 计提 金额 | 计提 比例(%) | 存货 余额 | 计提 金额 | 计提 比例(%) | 存货 余额 | 计提 金额 | 计提 比例(%) | |
江苏海天 | 2,106.59 | - | - | 1,121.65 | - | - | 1,068.48 | - | - |
谐通科技 | 3,896.11 | 348.58 | 8.95 | 4,434.42 | - | - | 4,247.77 | - | - |
快可电子 | 7,709.59 | - | - | 5,245.23 | - | - | 4,200.05 | - | - |
中来股份 | 67,471.93 | 2,532.55 | 3.75 | 78,412.98 | 1,628.73 | 2.08 | 52,658.43 | 1,056.33 | 2.01 |
福斯特 | 97,638.98 | 266.32 | 0.27 | 91,380.64 | 462.79 | 0.51 | 78,010.74 | - | - |
平均值 | 35,764.64 | 629.49 | 1.76 | 36,118.98 | 418.30 | 1.16 | 28,037.09 | 211.27 | 0.75 |
发行人 | 15,998.24 | 520.71 | 3.25 | 11,385.44 | 302.93 | 2.66 | 7,919.53 | 269.75 | 3.41 |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与公司同属光伏接线盒细分行业的江苏海天及快可电子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谐通科技于2020年度开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7、存货”中补充披露。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1-32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存货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采购、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查阅存货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等相关内控制度以及财务系统建设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采购部门、生产部门、仓储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备货策略、订货周期、生产周期、运输周期等情况;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在手订单明细表,检查其对应合同、订单,分析存货各项目变动原因,检查各存货项目期后结转情况;
4、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并与合同、发票进行核对,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合理性;
5、获取发行人各期末存货库龄明细表,检查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的存货,了解长库龄相关原因,检查长库龄项目期后结转情况;
6、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存货减值测试计算表,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合理性以及计提金额的准确性、充分性;获取并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7、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对未实施监盘程序的存货进行替代测试。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收入变动较少但期末存货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1-33
5.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子公司尚耀光伏通过采购合同进行转贷的情形,共计6,780万元。
(2)中介机构对获取的所有银行流水均进行查阅,其中重点核查资金流水条数共1,370余条,其中部分人员(如职工代表监事严明华、出纳周*平)的核查条数较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转贷事项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发生金额及频率,相关整改措施、内控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的具体标准,部分人员重点核查条数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发现异常资金流水往来的情形。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转贷事项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发生金额及频率,相关整改措施、内控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一)相关转贷事项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发生金额及频率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转贷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金额及频率等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 金额 | 借款时间 | 向尚耀光伏 打款时间 | 尚耀光伏回拨资金金额 | 回拨资金时间 | 资金具体用途与流向 |
1 | 2,880.00 | 2018.07.31 | 2018.08.01 | 2,800.00 | 2018.08.02- 2018.08.06 | 支付货款等日常经营需求 |
2 | 1,000.00 | 2018.12.21 | 2018.12.21 | 1,000.00 | 2018.12.24 | 支付货款等日常经营需求 |
3 | 1,000.00 | 2019.03.18 | 2019.03.18 | 1,000.00 | 2019.03.18 | 支付货款等日常经营需求 |
1-34
序号 | 借款 金额 | 借款时间 | 向尚耀光伏 打款时间 | 尚耀光伏回拨资金金额 | 回拨资金时间 | 资金具体用途与流向 |
4 | 1,000.00 | 2019.06.12 | 2019.06.12 | 1,000.00 | 2019.06.12 | 支付货款等日常经营需求 |
5 | 900.00 | 2019.09.30 | 2019.10.08 | 900.00 | 2019.10.08 | 支付货款等日常经营需求 |
由上表,公司存在部分转贷情形,其资金流向为通灵股份获取贷款后即将其转至子公司尚耀光伏,再由尚耀光伏回拨至通灵股份。
上述情形发生于2018年及2019年,其主要系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产生的临时行为,2018年共有2笔,2019年共有3笔,频率较低。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上述所有贷款本息均已还清。公司转贷所获取资金均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或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二)相关整改措施、内控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1、相关整改措施、内控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针对上述转贷情形,公司相关整改措施与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如下:
(1)立即纠正该行为并承诺未来不再进行,与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就转贷情形进行专门会议,分析转贷具体情形并确定相关的规范与整改措施;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人员学习《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及《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高其财务规范运行的意识;
(3)进一步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融资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制度,对银行借款等筹资业务明确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的限制、筹资决策和资金偿付的审批权限等规定,加强对公司银行借款等财务规范运行的管理与监督。
经公司针对转贷积极彻底的整改纠正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良好,自2019年10月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发生新的转贷情形。
2、发行人的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1-35
报告期内,公司的转贷行为不属于内控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重大缺陷,亦不存在因其受到处罚的情形,资金管理制度已得到完善并有效运行,公司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转贷行为主要系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产生的临时行为,为公司融资过程中贷款程序的瑕疵,不属于内控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重大缺陷;
(2)经公司针对转贷行为积极彻底的整改纠正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良好,自2019年10月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发生新的转贷情形;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银行借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规融资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13号),“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公司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的具体标准,部分人员重点核查条数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发现异常资金流水往来的情形
(一)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转贷情形进行了核查:
(1)查阅发行人流水及银行日记账等,取得相关凭证,核查其报告期内转贷的具体情形;
(2)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转贷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获取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1-36
(3)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设计及日常运行情况;
(4)针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对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贷行为主要系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补充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产生的临时行为,为发行人融资过程中贷款程序的瑕疵,不属于内控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重大缺陷;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银行借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规融资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针对转贷行为积极彻底的整改纠正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良好,自2019年10月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新的转贷情形;
(4)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已得到完善并有效运行,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说明对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的具体标准,部分人员重点核查条数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发现异常资金流水往来的情形
1、自然人流水核查范围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自然人的账户核查范围如下:
序号 | 身份/关联关系 | 核查主体 | 账户数量 |
1 | 实际控制人 | 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严华 | 19 |
2 |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张道远、张克祥、张健; 监事:何慧、严明华、秦真全、秦善祥(已卸任); 高级管理人员:韦秀珍、顾宏宇、蒋长根; 独立董事:朱湘临、王丽、李健、樊纪国(已卸任); | 53 |
3 | 其他关键管理人员 | 周*平(出纳)、陈*(采购经理)、李*松(销售中 | 8 |
1-37
序号 | 身份/关联关系 | 核查主体 | 账户数量 |
心副部长)、王*英(制造中心部长) | |||
4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李*正(实际控制人李前进父亲)、张*华(实际控制人孙小芬母亲) | 3 |
合计 | - | - | 83 |
注:对于外部董事张克祥,由于其不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及基于个人隐私原因考虑,未提供其全部资金流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张克祥包括工资卡在内的5个主要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对于上述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通过已拉取的银行对账单进行交叉比对,核实并补充拉取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银行账户流水;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外部董事张克祥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涵盖财务、采购、销售、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等关于资金流水作出的如下承诺:
“本人已自愿提供本人2017年1月1日至今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注销、遗失的银行卡及账户)及上述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并承诺保证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内容,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2、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的具体标准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于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1)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分析自然人资金规模、收入情况、日常主要流水用途等基础上,将单笔5万元确定为其资金流水的重要性水平,对单笔5万元以上的资金流水均进行重点核查。
(2)对虽未达到5万元标准的资金流水,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亦将其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①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发放、报销及备用金等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②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业务经办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1-38
③除自身及亲属外,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之间的资金往来;
④资金流水性质、频率或交易对方等与日常交易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
3、核查结果—部分人员重点核查条数较少情形合理,不存在异常资金流水往来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对获取的所有银行流水均进行查阅,其中重点核查资金流水条数共1,370余条,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关系 | 重点核查条数 | 主要资金往来分布 |
1 | 严荣飞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41 | 主要为工资、投资理财、与朋友间借还款以及日常消费 |
2 | 孙小芬 | 实际控制人 | 78 | 主要为工资、基金理财等、所控制其他企业的资金周转拆借以及与亲属间往来 |
3 | 李前进 | 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 | 185 | 主要为工资、投资理财、出差报销、日常消费及与亲属间往来 |
4 | 严华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109 | 主要为工资、收取房租、投资理财、日常消费及与其亲属间往来 |
5 | 张道远 | 董事、副总经理 | 59 | 主要为工资、投资理财及与亲属之间往来 |
6 | 张克祥 | 董事(5%以上股东扬中金控委派) | 166 | 主要为工资、日常消费及与亲属朋友借还款往来 |
7 | 张健 | 董事 | 108 | 主要为工资劳务、收取房租、投资理财以及与其亲属朋友等借还款往来 |
8 | 朱湘临 | 独立董事 | 361 | 主要为工资劳务、银行借还款、投资理财以及与其亲属朋友等借还款往来 |
9 | 李健 | 独立董事 | 40 | 主要为工资劳务、日常消费以及与其亲属朋友等借还款往来 |
10 | 王丽 | 独立董事 | 41 | 主要为工资劳务、投资理财等往来 |
11 | 何慧 | 监事会主席 | 14 | 主要为工资劳务、日常消费及投资理财等往来 |
12 | 秦真全 | 监事、销售中心部长 | 17 | 主要为工资劳务、报销及日常消费等往来 |
13 | 严明华 | 职工代表监事 | 1 | 主要为工资劳务、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大额交易较少 |
14 | 蒋长根 | 副总经理 | 4 | 主要为工资报销等,大额交易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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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关系 | 重点核查条数 | 主要资金往来分布 |
少 | ||||
15 | 韦秀珍 | 董事会秘书 | 30 | 主要为工资、投资理财及与其丈夫间往来 |
16 | 顾宏宇 | 财务总监 | 49 | 主要为工资劳务、投资理财、日常消费、及与其亲属朋友往来 |
17 | 秦善祥 | 监事会主席(已卸任) | 17 | 主要为工资、报销、日常消费及与亲属间往来 |
18 | 樊纪国 | 独立董事(已卸任) | 23 | 主要为工资劳务及与亲属朋友间往来 |
19 | 周*平 | 出纳 | 2 | 主要为工资劳务、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大额交易较少 |
20 | 陈* | 采购员 | 7 | 主要为工资劳务、报销、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大额交易较少 |
21 | 李*松 | 销售中心副部长 | 17 | 主要为工资劳务、报销及日常消费等往来 |
22 | 王*英 | 制造中心部长 | 8 | 主要为存单理财、卖房等,其他大额交易较少 |
23 | 李*正 | 实际控制人李前进父亲 | 1 | 主要为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大额交易较少 |
24 | 张*华 | 实际控制人孙小芬母亲 | 1 | 主要为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大额交易较少 |
经分析及核查上述人员相关银行资金流水,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外部董事张克祥除外)、关键岗位人员所有银行账户流水,覆盖人数为24人,覆盖账户83个;
(2)对于外部董事张克祥,由于其不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及基于个人隐私原因考虑,未提供其全部资金流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张克祥包括工资卡在内的5个主要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3)除名下账户间往来、亲属间往来及购买股票、理财、定期存单等交易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资金收入为工资劳务收入和股票基金等投资性收入,主要资金支出为家庭日常消费、休闲娱乐活动消费、亲属朋友间资金周转等,不存在异常资金流水往来情形;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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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相互之间不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情形。
(6)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对获取的所有银行流水均进行查阅,部分人员(如职工代表监事严明华、出纳周*平)的重点核查条数较少,主要系其银行流水多为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以及工资发放等正常往来,款项金额小而零散,大额交易较少,亦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形。因此,职工代表监事严明华、出纳周*平等人的银行流水状况符合其自身的资金往来需求、消费习惯及扬中、镇江等地的消费水平,具备合理性。
综上,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部分人员(如职工代表监事严明华、出纳周*平)的重点核查条数较少,主要系其银行流水多为日常消费等小额交易以及工资发放等正常往来,符合其自身的资金往来需求、消费习惯及扬中、镇江等地的消费水平,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资金流水往来的情形。
1-41
6.关于核查程序关于核查程序。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对于外销收入,中介机构获取海关出口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核查其与发行人外销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
(1)外销收入金额、数量与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之间的匹配性;
(2)疫情期间对客户/供应商/外协方等合作单位的走访和函证、往来款项函证和替代性程序、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盘点、函证、监盘等核查情况及后续补充核查情况,说明相关核查的充分性、有效性,对核查结论的影响情况。
【回复】:
一、外销收入金额、数量与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之间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数量与海关出口统计数据的核对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万套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 | 1,503.49 | 1,969.62 | 1,511.35 |
海关出口金额 | 1,433.29 | 1,985.58 | 1,486.41 |
差异 | 70.20 | -15.96 | 24.94 |
差异率 | 4.67% | -0.81% | 1.65% |
外销接线盒数量 | 468.70 | 584.80 | 373.24 |
海关出口数量 | 459.58 | 601.33 | 372.14 |
差异 | 9.11 | -16.53 | 1.10 |
差异率 | 1.94% | -2.83% | 0.30%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数量与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之间存在部分差异,主要原因为:(1)发行人存在部分外销客户贸易模式为DAP,即目的地交货,其收入确认时点与海关结关时点不一致,从而导致差异;(2)在CIF交货方式下,产品价格包含公司承担的运费、保险费及相关其他费用,而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不包括上述费用,因此二者统计口径存在差异;(3)海关出口统计数据按结关时间统计,发行人CIF、FOB等模式下外销收入一般于取得出口报关单据确认收入,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异。
1-42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数量与海关出口统计数据基本匹配,差异较小且具备合理性。
二、疫情期间对客户/供应商/外协方等合作单位的走访和函证、往来款项函证和替代性程序、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盘点、函证、监盘等核查情况及后续补充核查情况,说明相关核查的充分性、有效性,对核查结论的影响情况
2020年1月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目前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好转,但局部地区仍存在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而海外疫情形势则较为严峻,存在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因疫情管理的需要,发行人部分客户及供应商复工相对推迟,中介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的同时,也需采取严格防疫管理措施。但整体来看,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地位于江苏省,大部分客户与供应商亦处于江苏省或其周边省份,其疫情管控有效,疫情防控局面稳定较快,不存在因疫情而无法联系的情形。
疫情期间,除部分境外或因疫情管控严格的客户与供应商未能实地走访而以视频访谈代替之外,不存在其他对核查工作的重大影响。此外,疫情形势好转后,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主动进行补充实地走访,相关核查充分有效。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对客户、供应商及外协的走访核查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公司开展保荐承销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7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尽职调查和审计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主要经营地江苏省及其周边的客户、供应商及外协进行实地走访,对境外或部分疫情管控严格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采用视频访谈。
在视频访谈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解其业务规模、经营期限、与发行人的合作及交易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访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留档,并获取其营业执照及访谈记录签名等文件,确保核查工作可回溯、可检验,核查结论真实、准确、完整。
1-43
1、客户访谈核查情况
疫情期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处于江苏省或其周边省份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部分境外或疫情管控严格的客户以视频访谈代替,具体访谈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37,333.04 | 44,665.26 | 44,856.78 |
实地走访核查比例 | 44.27% | 54.08% | 59.38% |
视频访谈核查金额 | 39,682.05 | 30,391.23 | 25,003.11 |
视频访谈核查比例 | 47.05% | 36.80% | 33.10% |
总体访谈核查金额 | 77,015.10 | 75,056.49 | 69,859.89 |
总体访谈核查比例 | 91.32% | 90.87% | 92.47% |
国内疫情稳定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原视频访谈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实地走访,因海外疫情形势始终较为严峻,出入境等管制严格,未对境外客户补充实地走访。经补充走访后的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补充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34,692.36 | 20,211.17 | 18,491.36 |
补充后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72,025.40 | 64,876.42 | 63,348.14 |
补充后实地走访核查比例 | 85.40% | 78.55% | 83.85% |
视频访谈核查金额 | 4,989.69 | 10,180.07 | 6,511.76 |
视频访谈核查比例 | 5.92% | 12.33% | 8.62% |
总体访谈核查金额 | 77,015.10 | 75,056.49 | 69,859.89 |
总体访谈核查比例 | 91.32% | 90.87% | 92.47% |
2、供应商访谈核查情况
疫情期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处于江苏省或其周边省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部分境外或疫情管控严格的供应商以视频访谈代替,具体访谈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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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 | 61,072.81 | 58,829.41 | 51,670.69 |
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35,533.88 | 38,005.64 | 36,720.12 |
实地走访核查比例 | 58.18% | 64.60% | 71.07% |
视频访谈核查金额 | 8,303.03 | 5,508.78 | 3,688.27 |
视频访谈核查比例 | 13.60% | 9.36% | 7.14% |
总体访谈核查金额 | 43,836.91 | 43,514.42 | 40,408.39 |
总体访谈核查比例 | 71.78% | 73.97% | 78.20% |
国内疫情稳定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原视频访谈的国内供应商全部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实地走访。经补充走访后的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 | 61,072.81 | 58,829.41 | 51,670.69 |
补充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8,303.03 | 2,849.63 | 2,280.06 |
补充后实地走访核查金额 | 43,836.91 | 43,514.42 | 40,408.39 |
补充后实地走访核查比例 | 71.78% | 73.97% | 78.20% |
3、外协访谈核查情况
发行人主要外协加工供应商位于江苏省及其周边省份,故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主要外协加工供应商全部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工作正常进行,具体访谈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协加工费 | 1,434.79 | 1,809.94 | 1,117.36 |
实地走访金额 | 1,196.46 | 1,386.35 | 784.86 |
实地走访比例 | 83.39% | 76.60% | 70.24% |
(二)对客户、供应商及外协的函证、往来款项函证和替代性程序
1、客户函证核查情况
发行人主要客户未出现完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并对未回函的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客户函证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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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末 | 2019年度/末 | 2018年度/末 | |
营业收入 | 发函比例 | 93.20% | 92.91% | 93.45%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90.98% | 87.93% | 90.28% |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2.22% | 4.99% | 3.17% | |
总体核查比例 | 93.20% | 92.91% | 93.45% | |
应收账款 | 发函比例 | 86.89% | 82.00% | 83.50%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85.65% | 76.11% | 80.50% |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1.23% | 5.89% | 3.01% | |
总体核查比例 | 86.89% | 82.00% | 83.50% |
2、供应商与外协厂商函证核查情况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外协厂商未出现完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外协厂商执行函证程序,并对未回函的供应商与外协厂商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供应商函证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末 | 2019年度/末 | 2018年度/末 | |
采购总额 | 发函比例 | 87.61% | 82.87% | 89.23%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87.61% | 82.87% | 88.64% |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0.01% | - | 0.58% | |
总体核查比例 | 87.61% | 82.87% | 89.23% | |
外协加工费 | 发函比例 | 91.18% | 86.06% | 86.29%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91.18% | 86.06% | 86.29% |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 | - | - | |
总体核查比例 | 91.18% | 86.06% | 86.29% | |
应付账款 | 发函比例 | 81.57% | 80.19% | 80.52%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81.55% | 80.19% | 80.37% |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0.02% | - | 0.15% | |
总体核查比例 | 81.57% | 80.19% | 80.52% |
(三)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核查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内,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函证监盘等核查工作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相关核查工作均正常开展。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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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核查期末存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存货监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监盘时间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监盘范围 | 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 ||
监盘地点 | 发行人及子公司各仓库和生产车间、第三方仓库 | ||
监盘人员 | 申报会计师、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 |
存货期末结存金额 | 15,998.24 | 11,385.44 | 7,919.53 |
监盘金额 | 11,064.85 | 7,752.10 | 5,201.25 |
监盘比例 | 69.16% | 68.09% | 65.68% |
监盘差异 | 无重大差异 | 无重大差异 | 无重大差异 |
通过函证执行替代程序金额 | 314.62 | 587.96 | 581.94 |
监盘+函证程序占存货余额的比例 | 71.13% | 73.25% | 73.02% |
注:由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委托加工物资余额较小,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主要采用函证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核对。
2、固定资产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申报会计师及保荐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监盘时间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监盘范围 | 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光伏电站 | ||
监盘地点 | 通灵公司及子公司各厂区 | ||
监盘人员 | 申报会计师、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 |
账面原值金额 | 36,568.52 | 34,520.19 | 33,621.61 |
监盘金额 | 26,068.31 | 24,760.49 | 26,541.76 |
监盘比例 | 71.29% | 71.73% | 78.94% |
监盘差异情况 | 无差异 | 无差异 | 无差异 |
3、货币资金核查情况
1-47
报告期各期末,申报会计师及保荐人对发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函证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 3,912.67 | 5,887.96 | 6,924.42 |
函证核查金额 | 3,912.67 | 5,887.96 | 6,924.42 |
函证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四)其他核查程序
除上述核查程序外,为进一步核查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还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主要核查程序:
1、对销售执行的其他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执行穿行测试以及控制测试程序,确认其控制程序设计是否合理以及运行是否有效;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以及主要财务人员,了解行业特征以及发行人主要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政策,获取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检查合同相关条款,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核查分析报告期内客户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销售金额等;
(4)抽取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样本,核对销售合同、出库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发票、银行收款记录等原始单据,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期间进行检查,核查收入确认的金额、时点是否准确;
(5)获取并核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对应的银行回单及应收票据,确认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及其真实性;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外部查询方式,对主要客户的公开信息进行查询,了解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信息,核查分析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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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执行的其他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执行穿行测试以及控制测试程序,确认其控制程序设计是否合理以及运行是否有效;
(2)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核查分析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金额等;
(3)核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了解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结算方式,确认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
(4)抽取报告期各期采购样本,核对采购合同或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单据等原始单据,与会计记录核对,核查采购的准确性;
(5)了解发行人外协加工工序的必要性、外协加工质量控制措施及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变动原因;取得外协加工合同、费用结算清单、付款单,与账载记录进行核对,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外部查询方式,对主要供应商的公开信息进行查询,了解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信息,核查分析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3、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其他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的采购与付款及生产与仓储流程,并执行存货相关的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确认与存货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并与上年末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变动原因的合理性;
(3)查阅了发行人《存货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制度规定,分析评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台账,核查固定资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验收单据等,并现场查验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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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相关核查的充分性、有效性,对核查结论的影响情况基于以上各项核查工作,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疫情期间,除部分境外或疫情管控严格的客户与供应商未能实地走访而以视频访谈代替之外,不存在其他对核查工作的重大影响,且疫情形势好转后已进行补充实地走访,走访核查具备充分性与有效性,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
2、发行人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外协等未出现完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外协执行函证程序,并对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函证核查工作正常开展,回函情况良好,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
3、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内,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函证监盘等相关核查工作均正常开展,未受到疫情重大影响;
4、除上述核查程序外,为进一步核查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还采取了如外部网络核查、穿行测试及访谈等多种核查程序加以查验,以加强核查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综上,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客户/供应商/外协方等合作单位以及存货等资产负债项目的相关核查具备充分性与有效性,核查结论不存在受疫情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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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产品质量风险,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发行人产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多种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精选原材料进行产品的生产;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修改图纸并严格按照规格参数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拥有一批从业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质量检测人员,在生产环节、各工艺流程均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较高,发生相关退货、换货、检修情形较少。
(二)发行人能够与客户妥善协商解决偶发性产品质量事件,报告期内相关退货、换货金额及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金额及售后服务支出较少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均包含有关产品质量异议解决机制的售后条款约定,针对偶发的产品质量瑕疵,公司能及时与客户协商以退货、换货或给予一定补偿(如确实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等方式妥善解决,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相关退换货金额分别为463.83万元、704.46万元和
535.80万元,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61%、0.85%和0.64%,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金额及售后服务支出等分别
1-51
为67.70万元、260.36万元和38.22万元,相关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9%、
0.32%和0.05%。2019年,公司售后服务支出金额较大,主要系向韩华新能源供应的产品存在偶发质量问题产生异地检修费用支出较高,相关事项已妥善解决,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五)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之“(3)其他”相关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向韩华新能源销售情况平稳,且韩华新能源已出具文件说明“报告期内,通灵股份提供的接线盒产品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好,我公司与通灵股份保持了长期、友好的合作,不存在因产品技术技能、产品质量问题更换通灵股份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登录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仲裁网(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五)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之“(4)公司报告期内未预提售后服务费符合行业惯例”中补充披露。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登录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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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根据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及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登录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情形。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退换货记录、售后服务费用支出明细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产品销售情况的书面说明;
2、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书面访谈记录;
3、获取并查阅韩华新能源出具的与发行人合作情况的书面说明;
4、获取并查阅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5、登录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仲裁网(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6、获取并查阅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及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7、登录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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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china.gov.cn/)、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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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募投项目消化能力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一为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4,500万套芯片浇注模块接线盒产能。
请发行人结合所在行业竞争格局、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发行人的技术储备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所在行业竞争格局、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发行人的技术储备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具备募投项目的消化能力
1、公司于行业中具备一定优势地位
在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市场上,具有一定技术研发实力、产品质量优势、规模生产能力的企业,除本公司及可比公众公司谐通科技、江苏海天外,还有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环赛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在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中,江苏海天成立于2010年8月,2016年1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券代码为835435。谐通科技成立于2009年12月,2015年12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券代码为834874。快可电子成立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2021年4月终止审核。
江苏海天与谐通科技公开披露信息中未完全披露其具体市场占有率、生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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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及技术水平等情况。据江苏海天、谐通科技、快可电子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与江苏海天、谐通科技、快可电子关键业务及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项目 | 通灵股份 | 江苏海天 | 谐通科技 | 快可电子 |
专利数量(项) | 55 | 44 | 26 | 89 |
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 84,334.60 | 21,829.93 | 32,627.14 | 50,334.53 |
2020年净利润(万元) | 9,478.07 | 2,475.88 | 1,629.85 | 6,372.66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快可电子的1.68倍、江苏海天的3.86倍、谐通科技的2.58倍,专利数量上公司略低于快可电子,多于江苏海天与谐通科技。公司的其他主要竞争对手浙江人和、中环赛特、佳明天和缘均为非公众公司。公司凭借多年的经营以及长期的技术积累在下游客户中形成良好品牌及口碑,进入了韩华新能源、无锡尚德、隆基乐叶、天合光能、晶澳太阳能等多家国内外优质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主要客户均为光伏组件龙头企业,组件出货量位居全球前列。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国内光伏接线盒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具备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此外,行业市场化竞争的加剧加快了落后产能的出清,行业规模化整合提速,具备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资金优势和营销网络优势的下游龙头组件厂商的市场占有率也不断提高。2019年,前五名和前十名组件厂商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4.20%和68.14%,较2017年同比增加5.3和11.12个百分点,龙头组件厂商产能不断扩张,集中度也逐渐加强。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公司主要客户隆基乐叶及晶澳太阳能分别提出2021年组件出货量目标为40GW与25-30GW,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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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能亦预计2021年组件将超过30GW,均较2020年大幅增长。与之相对应,未来,能立足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性能且与龙头组件厂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接线盒企业市场份额也将越来越大。
整体来看,作为接线盒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具备相对较大的生产规模,积累了相较成熟的生产、管理经验,公司芯片接线盒逐步获得更多客户认可,具备优质的客户资源,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产能的消化具备良好基础。
2、光伏接线盒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全球方面,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全球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碳中和目标,其中大部分计划实现时间点为2050年前后,光伏则被视为其重要推力,长期空间及成长确定性高,发展前景广阔。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全球累计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量从2008年的15.8GW到2019年的
633.70GW,十一年累计增长超过40倍。根据英国石油公司(BP)预测,2015-2035年,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生物燃料)在全球能源消耗中的份额从将2015年的3%升至2035年的近10%。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2020年预测,2024年全球光伏市场的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
199.80GW。
国内方面,2019年,全球新增装机达116.9GW,其中,中国新增装机30.1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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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占比25.75%,是全球新增装机容量增长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全球累计装机排名第一的国家。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表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基于上述目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十四五”期间,中国年均光伏新增装机规模将达到70GW到90GW之间。
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作为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块光伏组件均需要一个接线盒,故光伏装机量的增长与接线盒的需求呈高度的正相关性,接线盒市场需求空间广阔,为消化公司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提供保障。因此,公司作为光伏接线盒行业中处于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具备优质的客户资源,接线盒市场空间广阔,公司具备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产能消化能力。项目的实施也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生产规模,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市场需求,维持并提高公司于行业中的竞争力。
3、公司产能利用率基本饱和,扩产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接线盒产销量与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套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接线盒总产能 | 4,400.00 | 4,400.00 | 4,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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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接线盒总产量 | 4,180.24 | 4,360.85 | 3,882.37 |
接线盒总销量 | 4,170.73 | 4,323.84 | 3,860.64 |
总体产能利用率 | 95.01% | 99.11% | 92.44% |
总体产销率 | 99.77% | 99.15% | 99.44% |
其中:芯片接线盒产能 | 620.00 | 500.00 | 30.00 |
芯片接线盒产量 | 580.37 | 428.32 | 15.63 |
芯片接线盒销量 | 585.26 | 407.84 | 12.32 |
芯片接线盒产能利用率 | 93.61% | 85.66% | 52.11% |
芯片接线盒产销率 | 100.84% | 95.22% | 78.79% |
由上表,报告期内,公司总体产能利用率与芯片接线盒产能利用率已基本饱和。相比二极管接线盒,芯片接线盒具备电流承载能力大、散热性好、自动化生产水平高等优点,公司于2018年逐步向市场推广该类产品,其销量快速增长,2020年,芯片接线盒销售占接线盒销售收入比例超过15%。继主要客户韩华新能源、REC认可并批量采购公司芯片接线盒外,目前天合光能、江苏日托等客户也已与公司就该产品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始采购。伴随公司业务订单持续增长的良好预期,公司产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业务开拓与发展。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公司现有产能的瓶颈,满足未来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公司具备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消化能力。
4、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充足,为产能消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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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和技术研发为导向,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使公司产品技术始终处于光伏接线盒连接系统行业的发展前沿。公司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构建了以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研发体系;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取得55项专利,其中7项为发明专利。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682.66万元、2,877.17万元和2,915.5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55%、3.48%和3.46%。针对芯片接线盒,公司已获取两项芯片接线盒相关发明专利(ZL201810420073.4—太阳能发电组件用芯片低压封装式接线盒的快速加工方法和ZL201710142905.6—太阳能发电组件用芯片低压封装式接线盒及其加工方法),其对芯片接线盒核心低压封装技术工艺以及产品加工方法作出了权利保护。进一步地,公司就发明专利ZL201710142905.6积极推进其PCT国际专利的申请工作,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已通过日本专利局的实质审核,并已进入美国、欧洲等主要国家地区的审核阶段。除专利保护外,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此外,公司通过不断对芯片接线盒生产进行改造优化,配套相关自动化设备的升级,随着生产工序日臻成熟,公司芯片接线盒已实现全自动连续封装,规模化效应增强,成本亦逐渐下降。
因此,公司已具备足够的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并持续根据市场发展进行研发升级,为公司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消化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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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后,公司将稳步推进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促进公司自动化水平及生产工艺技术的提高,并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作为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空间广阔。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光伏接线盒行业中处于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芯片接线盒产销量持续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已基本饱和,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充足并持续进行研发升级,市场竞争力较强。整体来看,公司具备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产能消化能力。
(二)公司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的具体措施
1、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优势
公司将立足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持续加大产品创新的研发投入,同时提升对一流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外部人才,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技术团队,不断根据市场变化更新技术,通过技术升级提升产品性能。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光伏太阳能组件厂商合作,实现与其全球技术的同步开发,保持并提升公司在光伏组件接线盒连接系统技术领域的技术优势,并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争取更多市场份额。
2、加强与现有客户合作,积极拓展市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的光伏组件企业,如韩华新能源、无锡尚德、隆基乐叶、天合光能、晶澳太阳能等,其组件出货量均位居全球前十。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固,前五大客户中合作年限最长达15年,且公司与韩华新能源、无锡尚德、隆基乐叶、天合光能、晶澳太阳能等客户合作年限至少为5年及以上,合作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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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主要光伏组件生产商产能、产量扩张速度、规模明显,头部企业集中度较高,2017-2019年,前十名光伏组件生产商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57.01%、60.01%和68.14%,下游组件厂商的市场集中度呈逐渐提升趋势。公司将顺应光伏行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优势,加强与现有客户的业务合作,深化拓宽合作范围,从而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在巩固与龙头组件厂商的持续深入、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公司将健全完善市场开发体系,加大市场的开发力度,积极发展优质新客户,利用相关行业协会会议、利用各种光伏展等渠道加强在全国其他区域市场的推广,并继续充分利用国家“一带一路”的建设,大力开拓海外市场,拓展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新的销售增长点。公司也将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产品供应量,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3、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致力于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水平。募投项目推进投产后,将通过规模化生产带来的规模效应和稳定供应能力,实现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提高生产效率。此外,公司还将不断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增强客户的认可度与满意度,提高品牌声誉和影响力,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综上,公司将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优势,加强与现有客户合作、积极拓展市场和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等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公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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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积极促进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产能的消化。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之“(一)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之“10、产能消化能力与具体措施分析”中补充披露。
(三)公司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相应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公司芯片接线盒产能将会扩大。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光伏接线盒行业中处于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芯片接线盒产销量持续快速增长,接线盒(包括芯片接线盒)产能利用率已基本饱和,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充足并持续进行研发升级,市场竞争力较强。整体来看,公司具备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能力。公司也将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优势,加强与现有客户合作、积极拓展市场和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等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积极促进募投项目产能的消化。如果未来光伏接线盒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发等管理经营方面未能达到预期,则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新增产能的消化可能存在一定风险,进而对项目的实施进展、实际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能力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募投项目消化能力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了解接线盒行业行业竞争格局与发展前景,分析发行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预期、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2、通过访谈或获取发行人部分客户相关确认函,核查发行人与其合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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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了解发行人于接线盒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以及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3、公开检索行业资料,查阅行业内官方文件、相关研究报告及相关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光伏及光伏接线盒行业的行业动态与趋势,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形,分析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其产能消化能力;
4、获取发行人的产销量明细表及产能统计表,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协议或订单,核查并分析发行人是否能够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作为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空间广阔。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光伏接线盒行业中处于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具备优质的客户资源,芯片接线盒产销量持续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已基本饱和,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充足并持续进行研发升级,市场竞争力较强。整体来看,发行人具备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产能消化能力;
2、发行人将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优势,加强与现有客户合作、积极拓展市场和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等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新增产能预计可以充分消化;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风险”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能力的风险”中补充完善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相应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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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变动及现金流状况
根据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余额(2018年末列报于应收票据)分别为19,741.36万元、24,945.03万元、26,052.7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05%、30.80%、31.59%,呈逐年增长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均值。发行人解释,应收款项融资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是票据结算比较较高所致,但对于形成以票据结算为主的收款模式合理性尚未予以充分说明。
(2)报告期内,无锡尚德等客户发生票据逾期兑付情形。2020年下半年,发行人对隆基乐叶等客户的销售量大幅增加,部分货款未到结算期,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发行人认为其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商,自身经营情况以及信誉情况良好,在光伏行业整体未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票据难以兑付情形。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887.97万元、35,435.44万元、40,972.3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56%、42.90%、48.58%,呈逐年增长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均值。发行人解释,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发行人在所处行业、市场地位、产品类型、客户结构及经营情况等方面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所致,但对于相关差异的形成原因及背景尚未予以充分说明。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578.93万元、-125.79万元、1,124.3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298.71万元、10,645.38万元、9,478.0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的差异较大。发行人解释,主要是减值计提及资产折旧等非付现成本上升、存货备货增加、营业收入及其对应的应收项目变动等原因所致。发行人对现金流状况进行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分析,但相关分析尚不够充分。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实际付款期限的变动情况(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发行人票据贴现的金额及比例变动情况等,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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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并对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表述进行必要修订;
(2)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在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性并补充披露,各期末主要应收款项对应客户的期后回款及票据兑现情况,强化相关风险揭示;
(3)说明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的变动情况及其匹配性,当期及期后回款情况;
(4)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于因应收、应付类项目变动导致的,请量化分析应收、应付类项目变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如有)执行的函证程序的核查、审计情况。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实际付款期限的变动情况(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发行人票据贴现的金额及比例变动情况等,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表述进行必要修订
(一)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与同行业均值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末/度 | 2019年末/度 | 2018年末/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40,972.39 | 35,435.44 | 29,887.97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 | 48.58% | 42.90% | 39.56% |
同行业应收账款余额 /营业收入平均值 | 35.13% | 32.21% | 37.5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主要受销售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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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差异等综合因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实现时点是影响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变动的主要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季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一季度 | 13,447.75 | 15.95% | 15,811.68 | 19.14% | 18,118.84 | 23.98% |
二季度 | 25,274.65 | 29.97% | 19,656.07 | 23.80% | 21,648.59 | 28.66% |
三季度 | 19,107.07 | 22.66% | 21,505.69 | 26.04% | 17,335.31 | 22.95% |
四季度 | 26,505.13 | 31.43% | 25,621.54 | 31.02% | 18,444.58 | 24.41% |
合计 | 84,334.60 | 100.00% | 82,594.98 | 100.00% | 75,547.3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期为票到1-4个月付款,因此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产生重要影响。
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同比增加5,547.47万元,当期下半年收入同比增加11,347.35万元,其中第四季度收入同比增加7,176.97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基本匹配。
2020年末,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同比增加5,536.95万元,而下半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应收账款余额与下半年营业收入变动有所背离,主要系单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较大所致。2020年下半年,公司对隆基乐叶销售额16,539.92万元,同比增长208.94%,由于隆基乐叶信用期相对较长,下半年营业收入大部分未完成回款,导致其应收账款较上年年末增加12,480.95万元,增长较多。
2、客户实际付款期限的延长会对应收账款余额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的差异未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期为票到1-4个月付款,付款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汇等。由于公司一般以客户收到货物并签收确认或以客户领用货物并取得结算单作为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点或相关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需视具体贸易模式而定),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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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票完成发票开具、客户到票及客户发票入账时间存在一定差异,结合光伏行业整体回款周期较长等行业特性,因此,客户实际付款周期与约定信用期并不完全一致。根据行业特点及公司历史回款情况,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天数在30-45天均属正常。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约束范围内,根据客户实时订单完成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订单数量较多且频次较高,难以与回款金额一一对应,较难统计平均实际付款期限。基于此,公司将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作为客户实际付款期限的近似替代指标进行测算,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超出合理区间的客户作重点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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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期末应收 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天) | 差异原因 |
2020年度/末 | 1 | 隆基乐叶 | 23,071.42 | 18,072.57 | 44.11% | 67 | 下半年收入较大,占全年收入71.69%,提高了全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2 | 韩华新能源 | 12,006.53 | 3,624.16 | 8.85% | 31 | - | |
3 | 晶澳太阳能 | 11,611.39 | 6,452.24 | 15.75% | 51 | 下半年收入较大,占全年收入59.51%,提高了全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
4 | 天合光能 | 10,086.10 | 1,143.45 | 2.79% | 30 | - | |
5 | 无锡尚德 | 8,763.00 | 3,551.03 | 8.67% | 58 | 客户项目扩产,短期资金紧张,实际付款期限有所延长 | |
合计 | - | 65,538.44 | 32,843.44 | 80.17% | - | - | |
2019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12,862.02 | 3,558.60 | 10.04% | 50 | 期初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提高了全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2 | 韩华新能源 | 12,417.48 | 4,328.87 | 12.22% | 33 | - | |
3 | 晶澳太阳能 | 11,175.92 | 4,941.07 | 13.94% | 21 | - | |
4 | 天合光能 | 11,038.06 | 2,180.72 | 6.15% | 24 | - | |
5 | 隆基乐叶 | 9,056.35 | 5,591.62 | 15.78% | 66 | 下半年收入较大,占全年收入58.33%,提高了全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
合计 | - | 56,549.82 | 20,600.88 | 58.14% | - | - | |
2018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15,543.83 | 6,274.37 | 20.99% | 42 | - |
2 | 隆基乐叶 | 10,330.02 | 3,640.52 | 12.18% | 3 | - |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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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 期末应收 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天) | 差异原因 |
3 | 韩华新能源 | 10,180.47 | 4,059.21 | 13.58% | 44 | - | |
4 | 天合光能 | 9,078.04 | 1,084.95 | 3.63% | 9 | - | |
5 | 晶澳太阳能 | 8,087.71 | 4,157.14 | 13.91% | 71 | 受“531”光伏新政影响,部分客户实际付款有所延迟 | |
合计 | - | 53,220.08 | 19,216.20 | 64.29% | - | - |
注1: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约定信用期;客户不同交易主体信用期若存在差异,约定信用期则取其主要交易主体信用期的算术平均值;注2:根据行业特点及公司历史回款情况,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天数在30-45天均属正常,故上表只针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在45天以上的情形专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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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差异超出合理区间的情形,主要原因为相关客户部分年度下半年收入实现金额较多,使得期末或期初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进而提高了全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经核查上述客户大额订单的实际回款流水,报告期内,除晶澳太阳能2018年因“531”光伏新政行业政策影响及无锡尚德2020年因项目扩产导致资金短期紧张而导致实际付款期限有所延长外,其他客户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异常差异主要系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所致,公司主要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的差异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综上所述,客户实际付款期限的延长会对应收账款余额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约定信用期异常差异主要系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所致,客户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的差异未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之“(1)应收账款余额分析”之“②应收账款与收入分布、客户信用政策的匹配性”中补充披露。
(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与同行业均值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末/度 | 2019年末/度 | 2018年末/度 |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26,643.49 | 25,439.50 | 20,435.21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营业收入 | 31.59% | 30.80% | 27.05% |
同行业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营业收入平均值 | 16.79% | 21.03% | 22.0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有所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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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付款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汇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光伏组件龙头企业,经营较为稳健,持续经营风险较小,历史回款记录较为良好,因此,公司能够接受主要客户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且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较多票据沉淀至期末,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整体高于同行业可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新增票据金额较大,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受各期新增、背书、贴现和承兑票据规模综合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应收票据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背书 | 本期贴现 | 本期承兑 | 期末余额 |
2020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15,550.05 | 47,285.38 | 5,277.75 | 22,835.45 | 19,892.97 | 14,829.26 |
商业承兑汇票 | 9,889.45 | 23,751.69 | 5,808.01 | - | 16,018.90 | 11,814.23 | |
合计 | 25,439.50 | 71,037.07 | 11,085.76 | 22,835.45 | 35,911.87 | 26,643.49 | |
2019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6,558.15 | 41,920.15 | 2,568.80 | 17,574.94 | 12,784.52 | 15,550.05 |
商业承兑汇票 | 13,877.07 | 26,717.01 | 7,247.62 | 1,000.00 | 22,457.00 | 9,889.45 | |
合计 | 20,435.21 | 68,637.16 | 9,816.42 | 18,574.94 | 35,241.52 | 25,439.50 | |
2018年度 | 银行承兑汇票 | 9,331.92 | 40,756.04 | 16,606.98 | 16,287.15 | 10,635.69 | 6,558.15 |
商业承兑汇票 | 11,387.37 | 26,721.82 | 15,365.40 | - | 8,866.73 | 13,877.07 | |
合计 | 20,719.29 | 67,477.86 | 31,972.37 | 16,287.15 | 19,502.41 | 20,435.21 |
由上表可知,2019年,公司当期新增票据无重大变化,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上年同比增加5,004.29万元,主要系2018年下半年,公司与银行签订《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拟逐步将收到的应收票据质押给银行用于开立承兑支付给供应商,2019年公司与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规模较大,当年应收票据背书金额仅为9,816.42万元,应收票据到期托收的金额增加较多,综合上述因素,当期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增加较多。
2020年末,公司当期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上年年末同比增加1,203.99万元,一方面受票据池业务影响,公司应收票据到期托收金额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公司为加强流动性管理,应收票据贴现规模有所增加,当期票据背书和贴现规模合计同比增加5,529.85万元,但当期期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当期新增票据规模合计同比增加7,404.20万元,应收票据新增规模大于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规模,导致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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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均值具备合理性。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票据(2019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重分类计入应收款项融资)”之“(2)应收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在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性并补充披露,各期末主要应收款项对应客户的期后回款及票据兑现情况,强化相关风险揭示
(一)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在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性并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为隆基乐叶、韩华新能源、晶澳太阳能、天合光能和无锡尚德,相关客户行业地位突出,经营规模较大,报告期内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稳居前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客户名称 | 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 | 经营规模 |
1 | 隆基乐叶 | 2020年:第1名; 2019年:第5名; 2018年:第6名 | 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对应上市公司隆基股份(601012.SH),2020年组件出货量排名跃居全球第1,营业收入545.83亿元,净利润87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65.92%和56.55%。 |
2 | 韩华新能源 | 2020年:第6名; 2019年:第6名; 2018年:第4名 | 全球领先的光伏解决方案供应商,业务涵盖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及户用、商业设施、大型发电站等太阳能下游应用,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韩华集团。截至2020年,韩华集团总资产约为1,850亿美元,韩华新能源组件产能达11.3GW,组件出货量排名全球第6。 |
3 | 晶澳太阳能 | 2020年:第3名; 2019年:第2名; 2018年:第2名 | 全球领先的光伏发电解决方案平台企业,产业链覆盖硅片、电池、组件及光伏电站对应上市公司晶澳科技(002459.SZ),2020年组件出货量排名全球第3,营业收入258.47亿元,净利润15.48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2.17%和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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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 | 经营规模 |
4 | 天合光能 | 2020年:第4名; 2019年:第3名; 2018年:第3名 | 全球领先的光伏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三大板块,对应上市公司天合光能(688599.SH),2020年组件出货量排名全球第4,营业收入294.18亿元,净利润12.3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6.14%和75.60%。 |
5 | 无锡尚德 | 2020年:第10名; 2019年:第9名; 2018年:第8名 | 全球知名的高性能光伏产品制造商,专注于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的研发与生产20年,历史累积出货量超25GW,2020年组件出货量排名全球第10。 |
资料来源: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2018-2019年来源于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020年来源于InfoLink Consulting;各公司经营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官方网站公司主要下游客户为光伏组件制造企业,该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比例分别为70.45%、68.47%、77.71%,公司对主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伴随平价上网的逐渐实现,光伏行业市场化竞争预计仍将加剧,行业规模化整合提速,具备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资金优势和营销网络优势的下游龙头组件厂商的市场占有率预计还将提高。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或产品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的可持续性,如果公司难以在短期内开发具有一定需求规模的新客户,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七)客户合作可持续性风险”中补充披露。
(二)各期末主要应收款项对应客户的期后回款及票据兑现情况,强化相关风险揭示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 款余额 | 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 | 期后回 款比例 | 逾期未 回比例 |
2020年末 | 1 | 隆基乐叶 | 18,072.57 | 44.11% | 87.22% | 12.78% |
2 | 晶澳太阳能 | 6,452.24 | 15.75% | 70.12% | 9.45% | |
3 | 韩华新能源 | 3,624.16 | 8.85% | 100.00% | - | |
4 | 无锡尚德 | 3,551.03 | 8.67% | 26.38% | 7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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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 款余额 | 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 | 期后回 款比例 | 逾期未 回比例 |
5 | 天合光能 | 1,143.45 | 2.79% | 100.00% | - | |
合计 | - | 32,843.44 | 80.17% | 79.14% | 16.85% | |
2019年末 | 1 | 隆基乐叶 | 5,591.62 | 15.78% | 100.00% | - |
2 | 晶澳太阳能 | 4,941.07 | 13.94% | 99.72% | 0.28% | |
3 | 韩华新能源 | 4,328.87 | 12.22% | 100.00% | - | |
4 | 无锡尚德 | 3,558.60 | 10.04% | 99.78% | 0.22% | |
5 | 江苏日托 | 2,224.34 | 6.28% | 100.00% | - | |
合计 | - | 20,644.49 | 58.26% | 99.89% | 0.11% | |
2018年末 | 1 | 无锡尚德 | 6,274.37 | 20.99% | 100.00% | - |
2 | 晶澳太阳能 | 4,157.14 | 13.91% | 99.67% | 0.33% | |
3 | 韩华新能源 | 4,059.21 | 13.58% | 100.00% | - | |
4 | 隆基乐叶 | 3,640.52 | 12.18% | 100.00% | - | |
5 | 江苏日托 | 1,158.08 | 3.87% | 100.00% | - | |
合计 | - | 19,289.32 | 64.53% | 99.93% | 0.07%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1年4月30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9.93%、99.89%和79.14%。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回款比例相对较低。如前所述,由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销售发票完成发票开具、客户到票及客户发票入账时间存在一定差异及光伏行业整体回款周期偏长等行业特性,隆基乐叶、晶澳太阳能实际回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由于无锡尚德自身项目扩产较大,导致其资金短期较为紧张,因此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回款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逾期。
整体而言,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均为光伏组件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稳健,市场地位突出,回款不存在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前五名客户的期后逾期未回款比例分别为
0.00%、0.00%和9.37%,应收票据期后逾期未回款客户主要为无锡尚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票 | 应收票据 | 期后回 | 逾期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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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余额 | 余额占比 | 款比例 | 回比例 | |||
2020年末 | 1 | 天合光能 | 6,172.05 | 23.17% | 63.92% | - |
2 | 韩华新能源 | 5,352.21 | 20.09% | 71.30% | - | |
3 | 无锡尚德 | 5,000.00 | 18.77% | 56.00% | 44.00% | |
4 | 晶澳太阳能 | 3,752.16 | 14.08% | 32.91% | - | |
5 | 隆基乐叶 | 3,214.76 | 12.07% | 97.62% | - | |
合计 | - | 23,491.18 | 88.17% | 63.57% | 9.37% | |
2019年末 | 1 | 天合光能 | 7,080.50 | 27.83% | 100.00% | - |
2 | 无锡尚德 | 4,946.26 | 19.44% | 100.00% | - | |
3 | 晶澳太阳能 | 3,697.51 | 14.53% | 100.00% | - | |
4 | 隆基乐叶 | 2,677.31 | 10.52% | 100.00% | - | |
5 | 苏美达 | 1,721.92 | 6.77% | 100.00% | - | |
合计 | - | 20,123.49 | 79.10% | 100.00% | - | |
2018年末 | 1 | 无锡尚德 | 7,112.19 | 34.80% | 100.00% | - |
2 | 天合光能 | 6,123.31 | 29.96% | 100.00% | - | |
3 | 隆基乐叶 | 2,394.04 | 11.72% | 100.00% | - | |
4 | 中节能 | 1,200.00 | 5.87% | 100.00% | - | |
5 | 韩华新能源 | 1,055.87 | 5.17% | 100.00% | - | |
合计 | - | 17,885.41 | 87.52% | 100.00% | - |
注1: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1年4月30日;注2:苏美达指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披露为苏美达;中节能指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光伏组件厂商,行业集中度较高,对原材料采购的谈判力度较强,其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回款往往具有一定周期。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比例较高,对主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虽然公司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构建了客户评估体系,持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按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由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销售发票完成发票开具、客户到票及客户发票入账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且光伏行业整体回款周期偏长,公司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逾期风险。若公司主要客户未来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不良情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不顺畅、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不够,或客户基于其市场优势地位大幅延长对公司的实际回款期限,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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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和生产运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重大风险提示”之“(四)应收款项较大及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二)应收款项较大及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三、说明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的变动情况及其匹配性,当期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受营业收入变动、收入实现时点、信用期、票据期限、实际付款期限等综合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期一般为票到1-4个月付款,票据一般期限为3-6个月,以客户典型的支付约定“票到90天付6个月承兑汇票”匡算,该类客户信用期及承兑汇票期限合计为9个月,占一年12个月期限的75%,因此,剔除实际付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差异及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因素,该类客户期末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占其当年营业收入(含税)比例约为75%。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各期营业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含税) | 应收款项 | 应收款项 占含税收入比例 |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合计 | |||||
2020年度/末 | 1 | 隆基乐叶 | 25,789.47 | 18,072.57 | 3,214.76 | 21,287.33 | 82.54% |
2 | 韩华新能源 | 13,239.93 | 3,624.16 | 5,352.21 | 8,976.37 | 67.80% | |
3 | 晶澳太阳能 | 13,021.49 | 6,452.24 | 3,752.16 | 10,204.40 | 78.37% | |
4 | 天合光能 | 11,397.29 | 1,143.45 | 6,172.05 | 7,315.50 | 64.19% | |
5 | 无锡尚德 | 9,902.19 | 3,551.03 | 5,000.00 | 8,551.03 | 86.35% | |
合计 | - | 73,350.37 | 32,843.44 | 23,491.18 | 56,334.62 | 76.80% | |
2019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14,665.04 | 3,558.60 | 4,946.26 | 8,504.86 | 57.99% |
2 | 韩华新能源 | 13,516.84 | 4,328.87 | 1,036.73 | 5,365.60 | 39.70% | |
3 | 晶澳太阳能 | 12,600.16 | 4,941.07 | 3,697.51 | 8,638.58 | 68.56% | |
4 | 天合光能 | 12,521.09 | 2,180.72 | 7,080.50 | 9,261.22 | 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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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含税) | 应收款项 | 应收款项 占含税收入比例 |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 合计 | |||||
5 | 隆基乐叶 | 10,135.64 | 5,591.62 | 2,677.31 | 8,268.93 | 81.58% | |
合计 | - | 63,438.77 | 20,600.88 | 19,438.31 | 40,039.19 | 63.11% | |
2018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18,077.09 | 6,274.37 | 7,112.19 | 13,386.55 | 74.05% |
2 | 隆基乐叶 | 11,847.75 | 3,640.52 | 2,394.04 | 6,034.56 | 50.93% | |
3 | 韩华新能源 | 11,775.89 | 4,059.21 | 1,055.87 | 5,115.09 | 43.44% | |
4 | 天合光能 | 10,574.39 | 1,084.95 | 6,123.31 | 7,208.26 | 68.17% | |
5 | 晶澳太阳能 | 9,304.59 | 4,157.14 | 700.00 | 4,857.14 | 52.20% | |
合计 | - | 61,579.72 | 19,216.20 | 17,385.41 | 36,601.60 | 59.44% |
注:基于典型客户应收款项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约75%的假设,本落实函回复主要针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大于75%的情形进行分析。
由上表可知,2018和2019年,主要客户应收款项合计余额占上述客户合计含税营业收入比例不存在重大变动,单个客户间应收款项余额占含税营业收入比例差异主要系收入实现时点、信用期、实际付款期限等差异所致。2019年,隆基乐叶应收款项余额占比较高,主要系其下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其当年收入比例达58.33%,占比较高。2020年,主要客户应收款项合计余额占上述客户合计含税营业收入比例上升较为明显,主要系当年主要客户隆基乐叶、晶澳太阳能、无锡尚德相关比例较高。其中,隆基乐叶、晶澳太阳能下半年收入分别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比例达71.69%和59.51%,下半年收入实现较多,导致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占比较高;无锡尚德主要系其自身项目扩产,导致资金短期紧张而导致实际付款期限有所延长,导致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占比较高。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动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当期及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期初余额 | 本年新增 (含税营收) | 本年回款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 款比例 |
2020年度/末 | 1 | 隆基乐叶 | 5,591.62 | 25,789.47 | 13,308.52 | 18,072.57 | 8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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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期初余额 | 本年新增 (含税营收) | 本年回款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 款比例 |
2 | 韩华新能源 | 4,328.87 | 13,239.93 | 13,944.64 | 3,624.16 | 100.00% | |
3 | 晶澳太阳能 | 4,941.07 | 13,021.49 | 11,510.32 | 6,452.24 | 70.12% | |
4 | 天合光能 | 2,180.72 | 11,397.29 | 12,434.57 | 1,143.45 | 100.00% | |
5 | 无锡尚德 | 3,558.60 | 9,902.19 | 9,909.76 | 3,551.03 | 26.38% | |
合计 | - | 20,600.88 | 73,350.37 | 61,107.81 | 32,843.44 | 79.14% | |
2019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6,274.37 | 14,665.04 | 17,380.81 | 3,558.60 | 99.78% |
2 | 韩华新能源 | 4,059.21 | 13,516.84 | 13,247.19 | 4,328.87 | 100.00% | |
3 | 晶澳太阳能 | 4,157.14 | 12,600.16 | 11,816.23 | 4,941.07 | 99.72% | |
4 | 天合光能 | 1,084.95 | 12,521.09 | 11,425.31 | 2,180.72 | 100.00% | |
5 | 隆基乐叶 | 3,640.52 | 10,135.64 | 8,184.54 | 5,591.62 | 100.00% | |
合计 | - | 19,216.20 | 63,438.77 | 62,054.08 | 20,600.88 | 99.89% | |
2018年度/末 | 1 | 无锡尚德 | 5,010.60 | 18,077.09 | 16,813.33 | 6,274.37 | 100.00% |
2 | 隆基乐叶 | 3,304.91 | 11,847.75 | 11,512.15 | 3,640.52 | 100.00% | |
3 | 韩华新能源 | 3,389.42 | 11,775.89 | 11,106.10 | 4,059.21 | 100.00% | |
4 | 天合光能 | 3,831.55 | 10,574.39 | 13,320.99 | 1,084.95 | 100.00% | |
5 | 晶澳太阳能 | 4,662.84 | 9,304.59 | 9,810.29 | 4,157.14 | 99.67% | |
合计 | - | 20,199.33 | 61,579.72 | 62,562.86 | 19,216.20 | 99.93%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1年4月30日。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款项融资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票据余额 | 应收票据 余额比例 | 期后回 款比例 | 逾期未 回比例 |
2020年度 | 1 | 隆基乐叶 | 3,214.76 | 12.07% | 97.62% | - |
2 | 韩华新能源 | 5,352.21 | 20.09% | 71.30% | - | |
3 | 晶澳太阳能 | 3,752.16 | 14.08% | 32.91% | - | |
4 | 天合光能 | 6,172.05 | 23.17% | 63.92% | - | |
5 | 无锡尚德 | 5,000.00 | 18.77% | 56.00% | 44.00% | |
合计 | - | 23,491.18 | 88.17% | 63.57% | 9.37% | |
2019年度 | 1 | 无锡尚德 | 4,946.26 | 19.44% | 100.00% | - |
2 | 韩华新能源 | 1,036.73 | 4.08% | 100.00% | - | |
3 | 晶澳太阳能 | 3,697.51 | 14.53% | 100.00% | - |
1-79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票据余额 | 应收票据 余额比例 | 期后回 款比例 | 逾期未 回比例 |
4 | 天合光能 | 7,080.50 | 27.83% | 100.00% | - | |
5 | 隆基乐叶 | 2,677.31 | 10.52% | 100.00% | - | |
合计 | - | 19,438.31 | 76.41% | 100.00% | - | |
2018年度 | 1 | 无锡尚德 | 7,112.19 | 34.80% | 100.00% | - |
2 | 隆基乐叶 | 2,394.04 | 11.72% | 100.00% | - | |
3 | 韩华新能源 | 1,055.87 | 5.17% | 100.00% | - | |
4 | 天合光能 | 6,123.31 | 29.96% | 100.00% | - | |
5 | 晶澳太阳能 | 700.00 | 3.43% | 100.00% | - | |
合计 | - | 17,385.41 | 85.08% | 100.00% | -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1年4月30日。由上表可知,截至2021年4月末,公司2020年末对隆基乐叶、晶澳太阳能、无锡尚德应收账款存在部分未收回情形,同时,公司2020年末对无锡尚德应收票据存在部分逾期未收回情形。其中,隆基乐叶、晶澳太阳能因其实际回款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部分款项尚未完全完成回款;无锡尚德因自身项目扩产较大,导致其资金短期较为紧张,进而造成其应收款项回款存在一定程度逾期。
整体而言,公司主要客户应收款项历史回款情况较好。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均为光伏组件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稳健,市场地位突出,期后回款预计不存在较大风险。
四、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于因应收、应付类项目变动导致的,请量化分析应收、应付类项目变动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调整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表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净利润 | 9,478.07 | 10,645.38 | 3,298.71 |
加:信用减值损失 | 304.30 | 198.71 | - |
资产减值准备 | 326.51 | 249.39 | 5,109.29 |
1-80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固定资产折旧 | 1,917.87 | 1,849.12 | 1,854.91 |
无形资产摊销 | 114.76 | 107.42 | 111.95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 0.44 | -84.10 |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 191.73 | 0.01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5.90 | 17.08 | -18.10 |
财务费用 | 634.52 | 140.74 | 260.16 |
投资损失 | -306.59 | -113.19 | -98.17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 -102.86 | -177.60 | -36.08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 0.50 | -2.25 | 2.72 |
存货的减少 | -4,721.52 | -3,682.11 | 638.25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 -8,207.30 | -10,791.04 | 2,335.68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 1,476.29 | 563.63 | 3,379.62 |
其他 | 23.50 | 953.01 | 740.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24.34 | -125.79 | 17,578.93 |
(一)2018年度金额较大的项目及主要变动情况
1、当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109.29万元,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中科百博光伏电站尚未取得发电补贴,进行减值测试后,按照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4,318.65万元,并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38.72万元;另一方面上海优太硅材料有限公司、ALTIUS等部分客户经营不善,公司对其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出于谨慎考虑,对相关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31.03万元。
2、当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854.91万元,主要为公司2017年度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陆续并网发电,导致2018年光伏电站计提折旧增加至876.41万元。
3、当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2,335.68万元,主要为当年受“531”光伏新政影响,公司下游光伏组件厂商的需求有所波动,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进而导致经营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减少2,203.64万元。
4、当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3,379.62万元,主要为公司调整与部分供应商的结算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金额增加,由于承兑汇票到期期限通常为6个月,导致实际付款期限有所延长,进而导致经营性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余额
1-81
增加2,337.14万元。
5、其他为计入递延收益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为子公司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672万元。
(二)2019年度金额较大的项目及主要变动情况
1、当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849.12万元,导致净利润减少1,849.12万元,未对现金流产生影响。
2、当年存货余额增加3,682.11万元,主要受2020年春节时间较早及下游需求提振影响,公司增加了当期期末原材料备货数量,存货余额增加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出3,682.11万元,但未对净利润产生影响。
3、当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10,791.04万元,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为票到1-4个月付款,票据一般期限为3-6个月,因此报告期各期下半年的销售收入对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产生重要影响,2019年下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347.35万元,导致当期期末经营性应收账款以及应收票据余额同比增加10,789.55万元。
4、其他为计入递延收益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为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补助1,011.91万元。
(三)2020年度金额较大的项目及主要变动情况
1、当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917.87万元,导致净利润减少1,917.87万元,未对现金流产生影响。
2、当年存货余额增加4,721.52万元,一方面公司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增加原材料采购,另一方面,为应对春节期间疫情可能出现的反弹及春节前后物资供应紧张等情况,公司进行提前备货,导致原材料有所增加。
3、当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8,207.30万元,主要为公司2020年下半年对隆基乐叶销售额16,539.92万元,由于隆基乐叶信用期相对较长,下半年营业收入大部分未完成回款,当年末隆基乐叶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上年末增加13,018.40万元,导致应收款项余额增加所致。
1-82
4、当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1,476.29万元,主要为材料采购量增加导致经营性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余额增加1,279.77万元所致。
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现金流变动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核查销售收入以及应收账款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明细表、应收票据备查簿,对应收票据执行监盘程序,核查票据账面记录的准确性、票据兑换周期分布、到期兑付、贴现及背书转让变动情况;
3、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查阅其定期报告、官方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核查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交易规模的合理性及发行人是否对其构成重大依赖等;
4、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其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5、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明细表,核查相关应收款项及其坏账计提的准确性,分析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的合理性,并结合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余额与收入实现时点分布的匹配性;
6、获取并核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当期、期后回款对应的银行回单等,确认各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当期、期后回款的真实性;
7、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查阅行业公开信息,了解部分客户应收款项实际支付期限与约定信用期差异的原因;
8、查阅并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差异的合理性;
9、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资金安排,分析了解财务报
1-83
表主要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科目变动的原因;
10、访谈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了解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
11、编制现金流量表复核底稿,对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勾稽关系进行分析和复核;
12、获取并检查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检查与客户、供应商的信用期、结算方式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变动情况进行印证。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情况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揭示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性风险及应收款项逾期支付的经营风险;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营业收入与应收款项余额变动具备合理性,主要客户期后回款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
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具备合理性,相关应收、应付类项目的变动具备合理性。
六、说明针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如有)执行的函证程序的核查、审计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执行的函证程序的核查及审计情况如下:
(一)函证选取范围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将主要客户作为关键项目全部进行发函,对于其他客户按照系统抽样方法确认的样本量进行发函,报告期各期发函比例均在80%以上。
(二)函证过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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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对函证总体的发出及收回进行控制,编制函证过程控制表,并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被询证者联系方式,并与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对比,对于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通过查询百度地图、客户官网等方式进行补充核对,并逐一致电确认被询证者信息的准确性;
2、为确保发函独立性,报告期内询证函均由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于各自办公地址自行联系快递公司发出;
3、查询、跟踪并记录询证函发出及收回的物流记录,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了解原因并取得经被询证者盖章的关于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4、检查回函是否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若存在印章不规范的情形,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重新寄发询证函。
(三)回函情况统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函证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函证核查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4,334.60 | 82,594.98 | 75,547.32 |
发函金额 | 78,597.26 | 76,741.48 | 70,598.56 |
发函比例 | 93.20% | 92.91% | 93.45% |
回函核查金额 | 76,728.78 | 72,623.67 | 68,205.57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90.98% | 87.93% | 90.28% |
替代性程序金额 | 1,868.49 | 4,117.82 | 2,392.98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2.22% | 4.99% | 3.17% |
2、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核查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 | 40,972.39 | 35,435.44 | 29,887.97 |
发函金额 | 35,599.41 | 29,057.29 | 24,9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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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发函比例 | 86.89% | 82.00% | 83.50% |
回函核查金额 | 35,094.67 | 26,970.14 | 24,059.04 |
回函核查金额比例 | 85.65% | 76.11% | 80.50% |
替代性程序金额 | 504.74 | 2,087.14 | 898.52 |
替代性程序比例 | 1.23% | 5.89% |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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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技术路线及信息披露准确性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光伏接线盒的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二极管接线盒、“芯片”接线盒两类。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芯片”接线盒中的“芯片”是指分立半导体元器件,并非集成电路,与电子信息产业中通常将“芯片”作为集成电路代称的理解方式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
(1)说明“芯片”接线盒命名方式的最初使用时间,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
(2)基于“芯片”接线盒中“芯片”指代分立元件与电子信息产业中通常将其理解为集成电路的差异,进一步分析该项命名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应当通俗易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芯片”接线盒命名方式的最初使用时间,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
(一)最初使用时间—2018年
传统接线盒的保护器件一般为芯片封装成的二极管,2018年公司自主创新研发出了由芯片直接浇注为模块的保护器件结构,并将采用该类保护器件结构类型的接线盒命名为“芯片接线盒”。
公司芯片接线盒的保护功能主要通过直接浇注的芯片实现,公司外购芯片,采用双组份环氧树脂胶通过灌封浇注的方式进行低压封装,并与导电体、散热片、接线盒底座等制作成一体化结构,最终装配至接线盒。公司采购芯片接线盒产品所需芯片时,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订单以及发票等中,均明确体现采购产品为“芯片”物料。
因此,公司综合考虑保护器件封装工艺及材料区别将产品分为二极管接线盒和芯片接线盒,便于认识与理解公司产品具体特征与实际情况,命名具备合理性。
1-87
(二)具备足够市场认可度
1、知识产权体现
芯片接线盒产品的设计与装配,包括部分高效生产的设备均由公司独立开发,公司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分别于2017年与2018年获取两项芯片接线盒相关发明专利(ZL201810420073.4—太阳能发电组件用芯片低压封装式接线盒的快速加工方法和ZL201710142905.6—太阳能发电组件用芯片低压封装式接线盒及其加工方法),其对芯片接线盒核心低压封装技术工艺以及产品加工方法作出了权利保护,上述专利均体现了“芯片接线盒”的相关描述。
2、获得客户认可
芯片接线盒具备电流承载能力大、散热性好、自动化生产水平高等优点,公司于2018年逐步向市场推广该类产品,主要客户韩华新能源、REC均逐渐认可并批量采购公司芯片接线盒,将芯片接线盒纳入其主要采购体系中,而天合光能、江苏日托等客户也已与公司就该产品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始采购。客户对于公司芯片接线盒产品有着较为全面与深入的认识,在与客户进行邮件等日常沟通往来及商务谈判中,客户对于“芯片接线盒”均表示认可,不存在由此发生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综上,2018年公司开始使用芯片接线盒命名方式,公司客户对其予以认可,不存在异议,并于专利授权中有所体现,具备足够的市场认可度。
二、基于“芯片”接线盒中“芯片”指代分立元件与电子信息产业中通常将其理解为集成电路的差异,进一步分析该项命名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应当通俗易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的要求
公司芯片接线盒中所用“芯片”系肖特基二极管芯片,属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中的一类,虽与集成电路芯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但其与行业通用概念不存在矛盾,其命名具备合理性,并获取相关专利授权且客户与供应商等均对其认可。
此外,公司进一步于招股说明书中完善了相关表述,对公司芯片接线盒命名规则及“芯片”含义加以明确,符合信息披露应当通俗易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1-88
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肖特基二极管芯片为行业内通用表述,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芯片接线盒总中所用“芯片”系肖特基二极管芯片,属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中的一类,虽与集成电路芯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但其“芯片”命名为行业内通用表述,不存在对发行人有利的粉饰性描述,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业内相关表述具体如下:
序号 | 相关表述内容 | 来源 |
1 | 半导体芯片领域中,SJ/T 10416-1993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总规范规定了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验收规则。2016年,我国在半导体芯片的采购和使用、操作包装和贮存、仿真、数据交换格式等方面开展了8项标准的制定,目前该8项标准已于2018年进行报批审查。 |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院《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产业及标准白皮书(2019版)》 |
2 | 现代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技术与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一样都是以微细加工和MOS工艺为基础,因而为功率半导体的集成化、智能化和单片系统化提供了可能,进而促进了将功率半导体器件与过压、过流、过温等传感与保护电路及其驱动和控制电路等集成于同一芯片的单片功率集成电路的迅速发展。 |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功率半导体技术与产业发展》 |
3 | 半导体分立器件主要由芯片、引线/框架、塑封外壳几部分组成,其中芯片决定器件功能,诸如整流、稳压、开关、保护等。 |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H.688689)招股说明书 |
4 |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5358.SH)招股说明书 | ||
5 | 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专业致力于功率半导体芯片及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中高端领域的产业发展。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73.SZ)2020年年度报告 |
6 | 公司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设计研发、芯片制造、封装测试、销售等业务。公司坚持生产、研发、储备相结合的技术开发战略,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360.SH)2020年年度报告 |
7 | 公司从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企业完成了向综合性的半导体产品供应商的转变,形成了多个技术门类的半导体产品,比如带电机变频算法的控制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和智能功率模块、各类MEMS传感器等。 |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460.SH)2020年年度报告 |
(二)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表述
为避免投资者产生歧义,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对“芯片”进行明确,并在“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89
之“(二)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中对公司芯片接线盒命名规则等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主要由盒体、盒盖、自动保护器件、导电体、底座、连接器、电缆线等配件构成,其中自动保护器件具备在光伏组件发生热斑效应时起到自动保护功能,系接线盒产品的关键功能之一。传统接线盒的保护器件一般为芯片封装成的二极管,芯片接线盒的保护功能则主要通过直接浇注的芯片实现。公司综合考虑保护器件封装工艺及材料区别,将其命名为“芯片接线盒”。公司芯片接线盒中所用“芯片”系肖特基二极管芯片,属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中的一类,与集成电路芯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半导体可分为集成电路与分立器件两大类,而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系分立器件的类型之一,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为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关键组成部分,其“芯片”命名亦为行业内通用表述。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技术路线及信息披露准确性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制造中心、技术中心研发部等相关人员,获取发行人芯片接线盒相关专利文件材料,进一步了解发行人芯片技术及所使用芯片等具体所指;
2、取得发行人产品外购入库明细表,抽取相关凭证及采购订单并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采购人员,核实分析发行人外部采购芯片的具体情形;
3、取得发行人芯片接线盒销售订单以及发行人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邮件等沟通记录,分析核查客户对发行人芯片接线盒的了解与认可;
4、检索行业公开资料,查阅行业内官方文件、相关研究报告、业内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半导体芯片行业相关信息及发行人“芯片”与行业中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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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8年发行人开始使用“芯片”接线盒命名方式,系综合考虑保护器件封装工艺及材料而命名,发行人客户对其予以认可,并于专利授权中有所体现,具备足够的市场认可度;
2、发行人芯片接线盒总中所用“芯片”系肖特基二极管芯片,属于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中的一类,虽与集成电路芯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但其与行业通用概念不存在矛盾,其命名具备合理性。此外,发行人进一步于招股说明书中完善了相关表述,对公司芯片接线盒命名规则及“芯片”含义加以明确。因此,发行人芯片接线盒命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通俗易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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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行业景气度波动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但相关内容主要系定性说理,定量分析较少。请发行人结合能够表征行业景气度的主要指标近年来的变动情况、行业政策变动对发行人及上下游企业的具体影响等,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于行业景气度波动及相关政策变动风险的揭示。【回复】:
一、光伏发电行业市场需求广阔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全球方面,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全球累计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量从2008年的15.8GW到2019年的633.70GW,十一年累计增长超过40倍。根据英国石油公司(BP)预测,2015-2035年,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生物燃料)在全球能源消耗中的份额从将2015年的3%升至2035年的近10%。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2020年预测,2024年全球光伏市场的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199.80GW,按照市场常规每块组件300W计算,相当于光伏组件市场销量约为6.67亿件,相当于光伏接线盒需求量为6.67亿套。
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历史数据及2020-2024年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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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GlobalMarket Outlook 2020-2024》(欧洲光伏产业协会发布)国内方面,2019年,全球新增装机达116.9GW,其中,中国新增装机30.1GW,全球占比25.75%,是全球新增装机容量增长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全球累计装机排名第一的国家。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表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基于上述目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十四五”期间,中国年均光伏新增装机规模将达到70GW到90GW之间。综上所述,无论从全球或是国内角度,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未来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光伏补贴政策波动对行业发展冲击逐渐淡化
在光伏行业的发展早期,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我国对光伏发电价格通常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引导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得益于相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光伏行业迅速发展,国内光伏企业在光伏发电全产业链均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随着光伏产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光伏电价补贴逐渐退坡,短期内,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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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波动对行业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以“531”光伏新政为例,由于该政策直接暂停了普通地面电站指标发放、限制分布式光伏电站规模及下调电价补贴强度,导致国内光伏企业投资热情明显下降,2018和2019年,国内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分别为44.4GW和30.1GW,较2017年52.8GW分别下降15.91%、42.99%。
受益平价上网政策的持续落地和光伏产业链相关技术的进步,光伏发电度电成本得以不断下降,补贴退坡对光伏发电行业的冲击逐渐变小。2011年,我国集中式光伏电站最高光伏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对应补贴强度约为每千瓦时0.8元(含税);至2020年3月,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0.35元、0.40元、0.49元(含税),对应补贴强度约为每千瓦时0.05元(含税),补贴强度约为十年前的十六分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为
48.20GW,同比增加60.13%,为历史第二高,光伏行业已逐渐实现由政策性补贴驱动转向由技术创新和降本增效驱动,补贴政策波动对光伏发电行业的冲击将逐渐淡化。
三、平价上网将打开光伏行业新的成长空间
2019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开启了我国规模推广平价上网的元年。
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我国当年光伏平价上网项目规模为33.1GW,首次超过当年补贴竞价项目(26GW),光伏平价项目远超市场预期,意味着平价上网项目已具备充足吸引力。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0年版)测算,随着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的效率提升及双面组件、跟踪支架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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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能力提高等,2021年后我国大部分地区可实现光伏发电与煤电基准价同价
。2020-2030年光伏地面电站不同等效利用小时数LCOE估算(元/kWh)
资料来源:《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0年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
未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基于平价上网的可实现性,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预计在我国现有能源体系占比还将扩大,光伏行业将迎来长期、稳定的增长。
国内光伏年度新增装机规模以及2021-2030年新增规模预测(单位:GW)
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0年版),2020年,全投资模型下地面光伏电站在1,800小时、1,500小时、1,200小时、1,000小时等效利用小时数的LCOE分别为0.2、0.24、0.29、0.35元/kWh;相关LCOE估算值仅考虑全投资情景,不包含融资成本;LCOE(Levelized Cost of Energy),即平准化度电成本,常被用于比较和评估可再生能源发电与传统发电方式的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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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0年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
四、光伏产业链龙头企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受上游降本增效压力传导、光伏补贴退坡及技术变革等因素影响,光伏行业企业市场化竞争有所加剧,光伏产业链主要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以组件价格为例,2017年以来,晶硅光伏组件价格整体处于下行通道,下降幅度达50%。
行业市场化竞争的加剧加快了落后产能的出清,行业规模化整合提速,具备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资金优势和营销网络优势的下游龙头组件厂商的市场占有率也不断提高。2019年,前五名和前十名组件厂商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4.20%和
68.14%,较2017年同比增加5.3和11.12个百分点。与之相对应,未来,能立足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性能且与龙头组件厂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接线盒企业市场份额也将越来越大。
前五名及前十名组件厂商市场占有率(2017-2019年) |
资料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
五、行业景气度波动及相关政策变动的风险提示
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及其他配件,公司下游为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发电行业,公司业务受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影响。整体而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当前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会越来越高,光伏发电行业市场需求广阔。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2020年预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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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光伏市场的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199.80GW,按照市场常规每块组件300W计算,相当于光伏组件市场销量约为6.67亿件,相当于光伏接线盒需求量为6.67亿套。在光伏行业发展早期,光伏补贴政策波动对于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2018年“531”光伏新政公布实施后,2018和2019年,国内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分别为44.4GW和30.1GW,较2017年52.8GW分别下降15.91%、42.99%;2017年以来,晶硅光伏组件价格整体处于下行通道,下降幅度达50%。在平价上网时代,光伏补贴政策波动对行业发展的冲击将逐渐淡化,光伏行业迎来新的成长空间,产业链龙头企业集中度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但如果国内外发生重大不利宏观调整,导致行业景气度发生剧烈波动,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一)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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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请发行人:
(1)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2021年一季度审阅数据情况;
(2)补充披露2021年1至3月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3)如2021年1至3月经营业绩下滑的,请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持续影响,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4)补充披露2021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2021年一季度审阅数据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07号),发表了如下审阅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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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07号),公司2021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03-31 | 2020-12-31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总资产 | 123,674.88 | 119,246.26 | 4,428.62 | 3.71% |
所有者权益 | 75,456.26 | 72,774.79 | 2,681.47 | 3.6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75,456.26 | 72,774.79 | 2,681.47 | 3.68% |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27,255.23 | 13,447.75 | 13,807.49 | 102.68% |
营业利润 | 3,198.73 | 1,909.38 | 1,289.34 | 67.53% |
利润总额 | 3,181.91 | 1,875.68 | 1,306.24 | 69.64% |
净利润 | 2,681.47 | 1,590.07 | 1,091.40 | 68.6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81.47 | 1,590.07 | 1,091.40 | 68.6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10.50 | 1,532.50 | 1,078.00 | 70.3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0.88 | 3,955.55 | -4,166.44 | -105.33%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较2020年末增加4,428.62万元,增长3.71%,所有者权益较2020年末增加2,681.47万元,增长3.68%,主要系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绩增长,利润规模增加所致。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55.23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13,807.49万元,同比增长102.6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0.50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1,078.00万元,同比增长
70.34%,主要原因为2020年1-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客户复工时间有所延迟,同时各地政府实施交通管制、人员流动限制等疫情管控措施,从而使得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务开展受到一定影响;而随着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及客户需求提升,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长较大。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0.88万元,较2020年1-3月减少4,166.44万元,同比减少105.33%,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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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增长,原材料采购增加,同时部分原材料单价上涨,使得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较多所致。
2、非经常性损益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70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1.92 | 36.40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25.50 | 66.09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5.83 | -33.70 |
小计 | 86.28 | 68.79 |
所得税影响额 | -15.31 | -11.22 |
合计 | 70.97 | 57.57 |
整体来看,公司2021年1-3月及2020年1-3月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小,亦不存在重大变化,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一)2021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之“(一)2021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
二、补充披露2021年1至3月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03-31 | 2020-12-31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总资产 | 123,674.88 | 119,246.26 | 4,428.62 | 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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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03-31 | 2020-12-31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总负债 | 48,218.62 | 46,471.47 | 1,747.15 | 3.76% |
所有者权益 | 75,456.26 | 72,774.79 | 2,681.47 | 3.68%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较2020年末增加4,428.62万元,增长3.71%,总负债较2020年末增加1,747.15万元,增长3.76%,所有者权益较2020年末增加2,681.47万元,增长3.68%,主要是由于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利润规模增加所致。2021年3月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03-31 | 2020-12-31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应收账款 | 40,822.58 | 36,032.01 | 13.30% | 主要为疫情形势有所缓解,市场需求释放,当期收入有所增加所致 |
应收款项融资 | 24,698.38 | 26,052.78 | -5.20% | 变动不大 |
存货 | 17,356.37 | 15,477.52 | 12.14% | 主要为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相应备货增加,以及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所致 |
固定资产 | 23,922.65 | 23,412.16 | 2.18% | 变动不大 |
应付票据 | 21,425.09 | 15,471.31 | 38.48% | 主要为2020年下半年采购原材料于本期结算,因此使得应付账款减少、应付票据增加,但整体看,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合计金额有所增长 |
应付账款 | 20,900.88 | 24,370.07 | -14.24%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27,255.23 | 13,447.75 | 13,807.49 | 102.68% |
营业成本 | 21,545.24 | 9,933.12 | 11,612.12 | 116.90% |
营业利润 | 3,198.73 | 1,909.38 | 1,289.34 | 67.53% |
利润总额 | 3,181.91 | 1,875.68 | 1,306.24 | 69.64% |
净利润 | 2,681.47 | 1,590.07 | 1,091.40 | 68.6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681.47 | 1,590.07 | 1,091.40 | 6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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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10.50 | 1,532.50 | 1,078.00 | 70.34% |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55.23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13,807.49万元,同比增长102.6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0.50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1,078.00万元,同比增长
70.34%,主要原因为2020年1-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客户复工时间有所延迟,同时各地政府实施交通管制、人员流动限制等疫情管控措施,从而使得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务开展受到一定影响;而随着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及客户需求提升,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长较大。
2021年1-3月,公司合并利润表中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营业收入 | 27,255.23 | 13,447.75 | 102.68% | 主要为疫情形势有所缓解,市场需求释放,使得当期收入有所增加 |
营业成本 | 21,545.24 | 9,933.12 | 116.90% | 主要为随着收入和业务规模增长,相应成本也有所增加所致 |
销售费用 | 499.51 | 309.71 | 61.28% | 主要为随着收入和业务规模增长,相应运费增加,同时销售活动产生的费用有所增长所致 |
管理费用 | 817.73 | 682.74 | 19.77% | 主要为随着收入和业务规模增长,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等费用有所增长所致 |
研发费用 | 797.64 | 524.09 | 52.20% | 主要为公司部分新研发项目开展,相关投入增加所致 |
营业利润 | 3,198.73 | 1,909.38 | 67.53% | 主要为疫情形势有所缓解,市场需求释放,使得当期收入和利润等均有所增加 |
利润总额 | 3,181.91 | 1,875.68 | 69.64% | |
净利润 | 2,681.47 | 1,590.07 | 68.64%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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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0.88 | 3,955.55 | -4,166.44 | -105.3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1.12 | -1,718.09 | 2,059.21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2.60 | -751.03 | 638.44 | - |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0.88万元,较2020年1-3月减少4,166.44万元,同比减少105.33%,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增长,原材料采购增加,使得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较多所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0年1-3月增加2,059.21万元,主要为本期购买的理财产品减少,使得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0年1-3月增加638.44万元,主要为2020年1-3月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转让款,使得2020年1-3月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多所致。2021年1-3月,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0.88 | 3,955.55 | -105.33% | 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增长,原材料采购增加,使得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较多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2,625.20 | 15,705.01 | 44.06% | 主要为公司2020年下半年销售收入较大,而逐渐于本期回款所致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72.03 | 185.43 | -7.23% | 变动不大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5.42 | 195.04 | -66.46% | 主要为2021年一季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相对有所较少所致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7,604.22 | 8,080.76 | 117.85% | 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增长,原材料采购有所增加所致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152.33 | 2,410.21 | 30.79% | 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务增长,人员薪酬有所增加所致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890.22 | 628.89 | 41.55% | 主要为随着2021年一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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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26.75 | 1,010.06 | 41.25% | 度公司业务增长,各类税费与其他相关支出有所增加所致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1.12 | -1,718.09 | - | 主要为本期购买的理财产品减少,使得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2.60 | -751.03 | - | 主要为2020年1-3月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股权转让款,使得2020年1-3月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对较多所致 |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之“(一)2021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
三、如2021年1至3月经营业绩下滑的,请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持续影响,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经审阅,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55.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2.6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81.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68.64%,收入与净利润均同比增加,未发生业绩下滑情况。
四、补充披露2021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
经初步测算,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53,000.00至60,000.00 | 38,722.40 | 36.87%至54.9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400.00至5,400.00 | 5,426.64 | -18.92%至-0.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00.00至5,200.00 | 5,244.20 | -19.91%至-0.84% |
由上表,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3,000.00万元至6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87%至54.9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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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至5,40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0.00万元至5,2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较同期整体有所上升,主要为与客户持续深化合作,销售规模持续增加所致;公司2021年1-3月净利润较同期增加,而预计2021年1-6月净利润较同期有所下降,其主要系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所致,具体如下:
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叠加影响,国内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公司2021年1-3月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较2020年平均采购单价分别上升10.81%、
21.27%及19.44%。2020年末,公司根据原材料市场形势积极与主要客户进行商谈,参考原材料上涨情况调整了部分客户的销售价格,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本上涨影响,公司2021年1-3月综合毛利率为20.95%,较2020年全年综合毛利率23.21%有所下降,降幅相对较小。
2021年4月以来,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材料价格仍有所上涨,公司预计2021年二季度业绩受其影响较大,从而使得毛利率下降并导致2021年1-6月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目前,公司正积极与主要客户商谈产品销售价格的进一步调整事宜,以减少主要原材料上涨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不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综上,公司2021年上半年预计净利润会有一定程度下滑,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正积极与客户就产品销售价格调整进行商谈,以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传递至产品销售价格。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新闻发布会中回应热点问题亦表示:“大宗商品供需两端并没有出现整体性、趋势性变化,价格不具备长期上涨的基础”。
整体来看,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公司2021年上半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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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2021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已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2021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与“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之“(二)2021年上半年的业绩预计情况”中补充披露。
因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与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与“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一)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中作出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3,000.00万元至6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87%至54.9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0.00万元至5,40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0.00万元至5,2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公司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材料价格上涨明显,2021年1-3月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平均采购单价较2020年平均采购单价分别上升10.81%、21.27%及19.44%,且2021年4月以来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材料价格仍有所上涨,因此使得公司毛利率受到一定影响。公司已根据原材料市场形势积极与主要客户商谈,对销售价格的调整正在进行中。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不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如果后续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继续上涨,且公司难以根据原材料市场形势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则公司存在盈利能力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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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程序对发行人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并与保荐人共同对比2020年同期经营情况,分析变动较大的主要报表科目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
3、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核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完备;
4、获取发行人2021年1-6月与业绩预计相关的财务与业务资料,并对发行人2021年1-6月业绩预计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变动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1年1-3月财务报告已经审阅,并已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对2021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的变化情况及原因也按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2、发行人2021年1-3月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同期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原因具备合理性;
3、基于发行人2021年1-3月已经实现的经营情况和目前的在手订单、预计成本费用等,发行人预计2021年1-6月收入同比有所上升,而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材料价格持续提升,使得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整体来看,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发行人2021年上半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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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与“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一)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作出相关事项提示的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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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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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严荣飞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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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赵溪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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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意见落实函的回复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