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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俞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2
关于对俞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俞凌:
  你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安控”)的控股股东,于2020年8月17日晚披露减持计划,因所持股份质押触及违约,将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15,439,900股ST安控股票,占ST安控总股本的1.61%。2021年9月9日,你披露公告称,2020年8月21日至9月7日期间,因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ST安控股票8,816,022股,占ST安控总股本的0.92%,成交金额31,566,315.41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2020年11月24日晚,你再次披露减持计划,因所持股份质押触及违约,将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15,000,000股ST安控股票,占ST安控总股本的1.57%。2021年2月24日,你披露公告称,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期间,因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ST安控股票3,851,335股,其中3,702,456股的减持时间距第二次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占ST安控总股本的0.38%,金额为11,283,315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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