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11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27,465,354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0.7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9,356,788.4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0,977,450.3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了XYZH/2020BJAA800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2020年6月3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议案,公司、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鹏泰”)、汉王制造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新增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阅深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阅深”)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汉王鹏泰、中科阅深拟与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1 |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 | 20000024318200042739818 | 升级笔触控技术的核心芯片及笔交互智能数字产品解决方案 |
2 | 北京中科阅深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 | 20000038986600042638054 | 新一代自然语言认知技术与文本大数据开放平台及应用系统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RMB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机构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司同意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保荐机构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保荐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12、本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