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授权,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彭颖红、刘海生、俞小莉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