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收入的内部控制,规范收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收入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取得收入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入的会计核算与账款回收。
第六条 收入主要涉及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部分。 其下列职责应当分离:
合同(或协议)签订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分离;合同(或协议)签订与记账职能相分离;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七条 公司的收入催收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收入的实现:财务部应当在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九条 发票的开具:财务部应当按确认收入时间及时开具发票,并转交客户。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及时收回款项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季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传递给公司领导。对于超过多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综合会计及财务部长会同财务总监行使监督检查权。第十三条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应收账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二)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