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1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管理层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东大会、电话咨询、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网站、电子邮箱、媒体采访和报道等。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向任何机构与个人提供公司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或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授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将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八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与投资者的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答复。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录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说明会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
附录二: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中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现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