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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兰州黄河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6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3

(2021年6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需要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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